ta

在裡面吠陀宗教ta/ɹ̩ta/梵文ऋतṛta“秩序,規則;真理;徽標”)是自然秩序的原則,它可以調節和協調宇宙的運作及其內在的一切。[1][注1]在讚美詩中吠陀經ta被描述為最終負責自然,道德和犧牲秩序的正常運作的原因。從概念上講,它與被認為要維護的禁令和法令密切相關,共同稱為,以及個人對這些條例的行動,稱為業力 - 兩個最終黯然失色的術語ta在以後的自然,宗教和道德秩序中重要的重要性印度教.[2]梵語學者莫里斯·布盧姆菲爾德提到ta作為“最重要的宗教觀念之一里格維達,繼續指出,“從宗教思想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實際上必須至少從這個構想的歷史開始印度教宗教的歷史”。[3]

詞源

吠陀ṛtá及其Avestan相等的作為一個兩者都來自原始印度 - 伊朗人*hr̥tás“真相”,[4]進而繼續原始印度 - 歐洲*h2r-tós從假定的根源上“正確地加入,正確,真實”*h2er-。衍生名詞ta被定義為“固定或定居的秩序,規則,神聖的法律或真理”。[5]

正如Mahony(1998)所指出的那樣,該術語可以翻譯為“以合適的方式移動”。儘管權威梵語詞典實際上並未引用這種含義,但它是言語根的常規派生,它是用“移動”的“移動”,後綴形成了過去的分詞,因此可以將其視為單詞的推定起源。更抽像地,它被翻譯為“普遍定律”或“宇宙秩序”,或者簡單地稱為“真相”。[6]後者的含義在Avestan同源ta作為一個.[7]

正確的梵文單詞的發音為ta,當用rhotic r發音時,例如在pert或污垢中,是人聲r,例如就像在美國人中一樣,其次是短暫的a。現代印度語言的說話者最常見的發音是“麗塔”,短i和縮短了A,由於繼任語言失去了梵語,Prakrits和Modern印度 - 雅利安語.

該術語出現在吠陀文本和後文本中,無論是該術語的TA還是衍生物。例如,在公元前2世紀MahabhasyaPatanjali他解釋說taka成為兒子的語法正確形式的名稱形式,然後這個名字意味著“真相”。[8]

起源

在獎學金中,關於概念的起源沒有共同的立場ta。在許多印歐文化中都存在類似的概念*h2r-tós。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學者認為印歐女兒文化中的概念有一個共同的祖先原始印度 - 歐洲文化.[9]

相比之下赫爾曼·奧爾登伯格(1894)推測ta最初出現在印度 - 雅利安從考慮世界的自然秩序和其中發生的事件的考慮時期,這是有因果關係的。[10]兩者都是吠陀ta和Avestan作為一個被認為具有三方功能,它在物理,道德和儀式領域中表現出來。[11]吠陀宗教,那些保持恆定或定期出現的自然特徵被認為是能力的體現ta在物理宇宙中。[12]在人類領域,ta被理解為表現為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吠陀儀式的正確表現背後的必要力量。[13]自然秩序的普遍原則的概念絕不是吠陀經特有的,ta已將其與其他文化中的類似思想進行了比較,例如古埃及宗教Moira徽標希臘異教,和.[14]

吠陀經

由於本質吠陀梵語,例如ta可以用來直接或間接地指出許多事情,印度和歐洲學者都難以實現合適的解釋ta在其所有不同用法中吠陀經,儘管“有序行動”的潛在意義仍然普遍明顯。[15]在裡面里格維達, 期限ta出現多達390次,並被描述為“遍及整個吉維奇思想的一個概念”。[16]宇宙秩序,ta,具有三個功能:[17]

  • 加蒂,連續運動或變化。
  • Samghatna,基於相互依賴部分的系統。
  • 尼亞蒂,相互依存和運動的固有順序。

ta最頻繁地表示諸如“法律”,“誡命”,“秩序”,“犧牲”,“真相”和“規律性”之類的抽象概念,但偶爾也像水域,天堂或太陽等具體物體作為操作的表現ta在物理宇宙中。ta也經常用於參考各種吠陀神靈。因此,Bṛhaspati被稱為擁有強大的弓箭”ta作為繩子的繩子”,並準備“安裝”戰車ta阿格尼被描述為“渴望ta“,一個人”ta - 志同道合的“像他”,“傳播天地ta“; 這馬魯特人被稱為“在房子裡欣喜ta”並作為“知道者taUSHAS被描述為“放在ta瓦魯納被稱讚為“具有ta“,以及米特拉作為mitra-varuna,“摧毀敵人ta”和“自稱ta經過ta“。ta”和“保護者ta“經常被應用於眾多神靈,以及犧牲的火和犧牲本身。[18]

儘管有很多參考文獻,但眾神從未被描繪成命令ta。相反,像所有創造的生物一樣,眾神仍然受到ta,他們的神性在很大程度上屬於其為其表現的執行人,代理人或工具的作用。[19]正如Day(1982)所指出的那樣,眾神“不要統治ta如此之多,通過關於獎勵和懲罰的神聖條例和報應的特殊性來使它進行化。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不“管理”ta;他們擔任代理商和部長。”[20]

瓦魯納

17世紀的水彩畫瓦魯納(在這裡跨越馬卡拉),與與密切相關的神ta在裡面吠陀經.

而概念ta作為一個抽象的普遍原則,通常仍然對吠陀時期的擬人化趨勢具有抵抗力,它與個人神的行為,尤其是與上帝的行為相關瓦魯納作為無所不知的無所不能的天空。[21]雖然Adityas作為一個小組ta,被稱為“ta,住在家裡ta“,尤其是瓦魯納(Varuna)被確定為“ta”。[22]Varuna和ta超越了物理領域,進入了儀式崇拜的領域,犧牲的火本身受到稱讚,因為“利用馬匹並握住了ta,當他努力爭取ta”。[23]作為詹姆士(1969)指出,瓦魯納(Varuna)達到了“普遍力量卓越維護ta“並被慶祝為“已經分開並建立了天地,將它們散佈為上層和下部的堅硬,本人在他們上方登上了普遍國王,命令不變的道德律法,通過主權行使他的統治ta.[24]

已經在最早的吠陀文本中ta作為道德原則,與宇宙報應的概念有關。agveda的一個核心概念是創造的生物在遵循他們的真實本性時遵循他們的真實本質。ta,人們認為未能遵循這些條例是為了出現各種形式的災難和痛苦。[25]將自己的行為承擔ta,被稱為“因此,在確保自己的福祉時被理解為必須進行的。[26]在這種情況下,遵循自然條例的個人可以描述為按照“ta”。[27]然後,最初被認為是“有限或特定的表現”ta因為它代表了普遍秩序的那個方面,特別涉及在儀式法規,公共法,道德原則和自然法則中所表達的平凡的自然,宗教,社會和道德領域”。[28]

儘管最初被理解為本質上是形而上學概念的下屬組成部分ta最終成長為掩蓋ta在後來的吠陀和早期印度文學中突出。根據Day(1982)的說法,

...對於製定宗教,道德和社會法規的構架,對它的興趣以及對社會和道德秩序的應用的討論如此有用,這使所有關於形而上學和神學思想的討論都黯然失色。此外,被成為文學傳統的核心主題,在整個印度將變得廣闊而廣泛,而構想ta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僅限於吠陀經及其評論,即使以犧牲較老,崇高的概念和概念為代價,它自然而然地擁有了婆羅門的思維。[29]

業力

作為作為執行者的眾神轉移了重點ta並向個人持續ta通過他的行動,個人的道德責任和罪魁禍首在吠陀時期結束時越來越重視。[30]討論這種罪魁禍首的核心是業力.業力(點亮。“行動”)指的是一個人所執行的作品,可以與之一致地發生或反對 - 因此,ta - 並被認為是與一生中的痛苦和愉悅的因果關係。[31]

出現業力作為已故吠陀和早期印度教傳統的中心原則,部分原因是神經。考慮到固有的善良ta它對宇宙運作的絕對力量,世界上嚴重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現象代表了嚴重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困境。概念業力有助於克服這個問題,因為它被認為是“道德因果定律”,有效地原諒了眾神和ta從世界上邪惡的出現中,將同一個人的責任直接放在個人身上。[32]

ta業力被認為具有相同的絕對效率運行。[33]正如Day(1982)所指出的那樣:“行為是根據其善良或邪惡的性質確定的,其外部工作是不可思議的;沒有侵入性或任意因素可以克服其可能造成報應效果的潛力,或者其他造成報應效應的潛力嚴格的機械效率業力。此外,由於一個人的命運和不幸僅僅是他過去行動的結果,因此他沒有理由相信生活比應有的善良或更苛刻。他沒有理由稱讚上帝的仁慈,也沒有哀嘆上帝的憤怒。”[34]

以專有名稱

ta-或者art有時像伊朗人一樣,以吠陀和指示個人名字作為元素。[35]

在印度,梵語的聲音“”變成了現代的“ RI”或在印度南部的“ Ru”。印度名字包括:

  • 麗塔
  • 魯塔
  • ritambhar
  • 里蒂克
  • 里特維克
  • 利特什

Mitanni(非印度,吠陀)名稱包括:

也可以看看

筆記

  1. ^Panikkar(2001:350-351)言論:“ta是一切的最終基礎;這是“至高無上的”,儘管這不是從靜態意義上理解的。[...]正是原始動態的表達在所有事物中固有。

參考

  1. ^Holdrege(2004:215)
  2. ^Holdrege(2004:215–216);Mahony(1998:3)
  3. ^布盧姆菲爾德(1908年:12–13)
  4. ^“aṧa(asha“真相”) - 伊朗百科全書”。伊朗尼卡元。檢索2013-02-21.
  5. ^Monier-Williams(1899年:2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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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奧爾登伯格(1894年:196)
  13. ^奧爾登伯格(1894年:197–198)
  14. ^參見拉馬克里希納(1965:153–168);詹姆斯(1969年:35–36);Premnath(1994:325–339);Rappaport(2002:344–370)
  15. ^參見拉馬克里希納(1965:45–46)
  16. ^拉馬克里希納(19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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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拉馬克里希納(1965:37–65)
  19. ^布朗(1992:373):“ta[...]並非被任何存在或眾神,神或其他任何人創造或願意。它存在於他們面前,但被他們知道。他們無能為力。他們只是執行或監督其執行的代理。”
  20. ^日(1982年:29–30)
  21. ^詹姆斯(1969年:34–36)討論了瓦魯納關係的歷史發展ta。拉馬克里希納認為,瓦魯納最初可能被認為是原本非個人化的個性化方面ta,以及作為重要性ta在晚期的吠陀和韋德奇時期開始消失,瓦魯納被降級到了水的神的位置。參見拉馬克里希納(1965:133–134)
  22. ^RV 7.52.9;RV 8.25.2;RV 7.40.4。引用拉馬克里希納(1965:113)。討論Adityas及其與他們的關係ta,參見。Heckaman(1979:15–20)。
  23. ^引用詹姆斯(1969年:35)
  24. ^詹姆斯(1969年:36,34)
  25. ^日(1982年:28)。還布朗(1992:373):“例如,如果一個男人得不到,他知道他違反了ta,以及瓦魯納神的職責是監督執法ta,已將這種疾病作為一種懲罰。”
  26. ^參見Bilimoria,Prabhu&Sharma(2007年:33):“自從做正確的保障措施以來,所有Qua的利益ta,假定要做或執行正確的行為是或多或少有義務的。”
  27. ^日(1982年:45)
  28. ^日(1982年:42–43)
  29. ^日(1982年:42)
  30. ^參見魯克馬尼(2008年):157);戴維斯(1990年:320)。還萊斯利(199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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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參見Kapur-Fic(1998:96);布朗(1992:373);Mahadevan(2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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