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存放收據

美國存託人收據(縮寫的ADR ,有時是拼寫存放處)是一項可轉讓的證券,代表外國公司的證券,並允許該公司的股份在美國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

許多非美國公司的股票通過ADR交易美國證券交易所,該公司以美元計價並支付股息,並且可以像常規股票一樣進行交易。 ADR也通過美國經紀交易商在美國交易時間進行交易。 ADR簡化了對外國證券的投資,因為存放銀行“管理所有監護權,貨幣和地方稅收問題”。

JP Morgan於1927年推出了第一個ADR,為美國證券交易所的前身紐約Curb Exchange上的英國零售商Selfridges推出了ADR。

它們相當於全球存款收據(GDR)。由ADR代表的外國公司的證券稱為美國存放股份ADSS )。

存放收據

ADR是一種存放收據(DR)的一種類型,它是代表DR交易市場陌生公司證券的任何可談判證券。 DRS使國內投資者能夠購買外國公司的證券,而不會帶來跨境和跨境交易的風險或不便。公司可能會出於許多商業原因選擇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發行存款收入,包括向投資者和客戶發出有關其增強公司治理標準的信號。

當基礎股票存入外國存放銀行時,通常由國內託管銀行發行,通常是由經紀人存放在外國公司本地公開市場上的股票的經紀人。 ADR可以代表一份股份,一份股份或外國安全的多個股份的一部分。 DR的持有人有權獲得DR代表的基本外國安全,但投資者通常會發現擁有DR更方便。 DR的價格通常會跟踪其國內市場中外國安全的價格,並根據DRS與外國公司股票的比率進行了調整。對於在英國居住的公司,ADR的創建會吸引1.5%的創造費;該創造費與英國政府的印花稅儲備金稅費不同。存放銀行對持有人以及博士代表的外國公司負有各種責任。

ADR計劃(設施)

當公司建立ADR計劃時,它必須確定該計劃的確切需求,以及他們願意承諾的時間,精力和其他資源。因此,公司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程序或設施。

不受歡迎的ADR

非贊助的股票貿易在非處方市場(OTC)市場上。這些股票是根據市場需求發行的,外國公司與存放銀行沒有正式協議。不受歡迎的ADR通常由一家以上的存放銀行發行。每個存放服務僅發行的ADR。由於該公司沒有正式參與一個不受歡迎的問題,因此該公司將海外列出的動機與未經許可的計劃無關。取而代之的是,該市場的動態由三種類型的參與者的激勵結構確定:在岸上的證券持有人,託管收入的投資者在近期和中介機構(存款銀行和交易所)。

1級存放收據是可以發行的讚助ADR的最低水平。當公司發行贊助ADRS時,它有一個指定的保存人,他也充當轉讓代理

當前交易的大多數美國存放收據計劃都是通過1級計劃發布的。這是外國公司在美國進行股權交易的最方便方式。

1級股票只能在OTC市場上進行交易,並且公司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報告要求最少。該公司不需要根據美國GAAP發布季度或年度報告。但是,公司必須在外國管轄範圍內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列出安全性,並且必須在其網站上以英文發布的年度報告,其年度報告的形式是由公司法律法律要求的。

在1級計劃下進行股票交易的公司可能會決定將其計劃升級到2級或3級計劃,以在美國市場上更好地敞口。

第2級存放收據計劃對外國公司來說更為複雜。當外國公司想設置2級計劃時,它必須向SEC提交註冊聲明,並受到SEC法規。此外,公司必須每年提交20-F表格。表格20-F是美國公司的年度報告( 10-K )的基本等效物。在他們的文件中,公司必須遵循美國GAAP標准或IA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標準(IFRS)。

公司通過將其計劃升級到2級的好處是,可以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些交易所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納斯達克紐約證券交易所MKT

在這些交易所上列出的同時,公司必須滿足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如果沒有這樣做,它可能會被劃分並被迫降級其ADR程序。

3級美國存放收據計劃是外國公司可以贊助的最高水平。由於這種區別,公司必須遵守與美國公司遵循的規則相似的更嚴格的規則。

建立3級計劃意味著外國公司不僅正在採取措施允許其本國市場的股份存入ADR計劃並在美國進行交易;它實際上是在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根據此次發行,公司必須提交F-1表格,這是股票招股說明書的格式。他們還必須每年提交20-F表格,並且必須遵守IASB發布的美國GAAP標准或IFR。此外,必須通過6-K表格向SEC提交給國內市場中股東的任何重大信息。

擁有3級計劃的外國公司通常會發出更有益的材料,並且更適合其美國股東,因為他們依靠它們來資本。總體而言,設立3級計劃的外國公司是找到信息的最簡單的。例子包括沃達丰石油公司和中國信息技術公司(CNIT)。

限制計劃

希望其股票僅限於某些人可以建立限制計劃的外國公司。有兩個SEC規則允許在美國發行這種類型的股份:規則144-A和法規S. ADR計劃根據這兩個規則之一運行,約佔所有已發行的ADR的30%。

私人放置(SEC規則144a)ADR

一些外國公司將根據SEC規則144A制定ADR計劃。該規定使股票發行成為私人安置。根據規則144-A註冊的公司股票是限制性股票,只能由合格的機構買家(QIB)發行或交易。

通常,美國的公共股東不允許投資這些ADR計劃,大多數人僅通過存款信託和清算公司僅限於此,因此有關這些公司的信息通常很少。

特徵包括:

  • 這是安全的安全性。
  • 支付固定利率。
  • 可以轉換為多個股票。

離岸(SEC法規)ADR

將存放股份交易限制給美國公共投資者的另一種方法是根據SEC法規的條款簽發它們。該法規意味著股票不是,也不會向任何美國證券監管機構註冊。

法規的股份不能由SEC法規規則定義的任何“美國人”持有或交易。股票已註冊並發給離岸非美國居民。

限制期過期後,可以將法規的ADR合併為1級計劃,外國發行人選擇這樣做。

採購ADR

一個人可以通過將公司的相應國內股份存放在管理ADR計劃的存放銀行中來獲取新的ADR,或者可以在二級市場中獲得現有的ADR。可以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購買ADR或通過在其主要交易所購買公司的基本國內股票,然後將其交換為ADR來實現後者;這些掉期稱為“跨書掉期”,在許多情況下,ADR次要交易的大部分都被解釋了。在英國公司的ADR交易的情況下,新ADR的交易尤其如此,英國政府吸引了1.5%的印花稅儲備金稅(SDRT)指控;在二級市場中採購現有的ADR(通過交易書交換或交換)不受SDRT的影響。

ADR終止

大多數ADR程序可能會終止。終止ADR協議將導致取消所有存放收入,並從他們交易的所有交易所中提取隨後的貨幣。終止可以由外國發行人或存放銀行酌情決定,但通常應發行人的要求。 ADR終止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國發行人正在經歷某種類型的重組合併

通常在終止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ADR的所有者。一旦通知,所有者就可以交出其ADR,並取得以收據代表的外國證券的交付,或什麼也不做。如果ADR持有人選擇擁有基本的外國股份,則不能保證股票將以任何美國交易所進行交易。外國股票的持有人必須找到一個在這些股票貿易的外國市場上擁有貿易機構的經紀人。如果所有者繼續將ADR持有生效終止日期,則存放銀行將繼續持有外國存款證券並收取股息,但將停止向ADR所有者分配。

通常在終止生效日期後的一年內長達一年,存放銀行將清算並將收益分配給各自的客戶。許多美國經紀公司可以繼續持有外國股票,但可能缺乏在海外進行交易的能力。

例子

2013年,一家位於中國的公司由各種離岸控股公司(ATHM)組成的公司提供了7,820,000股美國存放股(ADSS),代表其首次公開募股,代表其7,820,000級A級普通股。可以從2013年12月16日的招股說明書中找到詳細信息,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第424(b)(4)條提交的333-192085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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