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
在發展心理學和道德,政治和生物倫理哲學上,自主是做出明智,不受歡迎的決定的能力。自治組織或機構是獨立或自治的。自治也可以從人力資源的角度定義,在該角度,它表示授予員工在其工作中授予的(相對較高的)酌處權。在這種情況下,眾所周知,自治通常會提高工作滿意度。人們認為自我實現的個體可以自主地對外部期望進行操作。在醫學背景下,尊重患者的個人自主權被認為是醫學中眾多基本道德原則之一。
社會學
在知識的社會學中,關於自主權的界限的爭議抑制了對相對自主權以外的任何概念的分析,直到在科學和技術研究中創建和發展了自治的類型。根據它,科學機構現有的自治是“反思性自主”:科學領域內的演員和結構能夠翻譯或反映社會和政治領域提出的各種主題,並影響他們有關研究主題選擇的研究。項目。
機構自治
機構自治是作為立法者有能力植入和追求官方目標的能力。自治機構負責尋找足夠的資源或相應地修改其計劃,課程,職責和服務。但是這樣做,他們必須應對可能發生的任何障礙,例如反對削減或社會經濟困難的社會壓力。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為了提高機構自主權,必須建立自我管理和機構自治條件。領導力和決策責任的重新分配將有益於資源研究。
機構自治通常被視為自決的同義詞,許多政府擔心它會帶領機構進入非洲或分裂主義地區。但是,自主性應被視為解決自決鬥爭的解決方案。自決是邁向獨立的運動,而自主是一種適應一個國家內不同地區/群體的方式。機構自治可以擴散社會中少數民族和族裔的衝突。為團體和機構提供更多的自治,有助於建立他們與中央政府之間的外交關係。
政治
在政府的說法中,自治是指自治。自治管轄權的一個例子是菲律賓群島的前美國治理。 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為建立一個自治政府提供了框架,菲律賓人民擁有比以前更廣泛的國內自治權,儘管它保留了某些特權,以保護其主權權利和利益。其他例子包括科索沃(作為科索沃的社會主義自治省)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境內的前南斯拉夫政府和蓬特蘭自治區。
儘管經常在領土上定義為自治,但自主自治機構可能採用非領土形式。這種非領土解決方案例如,愛沙尼亞和匈牙利的文化自治,塞爾維亞或北歐國家的塞爾維亞議會的國家少數民族委員會。
哲學
自主是一個關鍵概念,對不同的哲學領域產生廣泛影響。在形而上學的哲學中,關於自由意志,宿命論,確定論和代理的討論中提到了自治的概念。在道德哲學中,自主是指遵守客觀的道德律。
根據康德的說法
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通過三個主題就當代倫理定義了自治。首先,自治是一個人做出自己決定的權利,不包括其他人的干擾。其次,自主是通過自己的思想獨立和個人反思做出決定的能力。第三,作為理想的生活方式。總而言之,自主權是一個人擁有的道德權利,或者我們為自己思考和做出決定的能力,為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事件提供一定程度的控製或權力。
康德解決自主權的背景是關於道德理論的,詢問基礎和抽象問題。他認為,為了有道德,必須有自治。 “自主”源自希臘語Autonomos ,其中'自動'的意思是自我和'nomos'的含義( nomos :在Nomárchēs的用法中可以看出,這意味著該省的負責人)。康德自主權還提供了一種理性的自主感,僅意味著一個理性地具有管理自己生活的動力。理性的自治需要做出自己的決定,但不能僅僅孤立地完成。需要合作的理性互動才能發展和行使我們與他人生活在一個世界中的能力。
康德認為,道德在道德代理人中以這種自治為前提,因為道德要求在類別的命令中表達。如果它獨立於個人慾望或利益,將提供有效的命令,這將為遵守該命令的理由提供有效的命令,則當務之急。假設它的命令的有效性(如果可以期望服從它的原因)是人們渴望或對進一步服從命令的事實感興趣的事實。 “如果您不想被警察阻止,請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加速”是一個假設的當務之急。 “違反法律是錯誤的,所以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加快速度”是絕對的當務之急。如果您不在乎您是否被警察攔住,則假設的命令不在高速公路上加速行駛。分類命令對您有效。即使他們缺乏個人願望或興趣,也可以期望自主道德代理人遵守絕對的當務之急。但是,他們是否會是否會。
康德人的自治概念經常被誤解,遺漏了自主者對道德法則的自主反應的重要觀點。人們認為,自主權被充分解釋為獨立於個人願望或興趣而遵守絕對命令的能力,或者更糟糕的是,自治是“服從”獨立於自然慾望或利益的絕對指揮;相反,這種異質性是基於假設要求中引用的那種動機的作用。
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上,康德應用了自主權的概念,也定義了人格和人類尊嚴的概念。康德將自治視為有意義的生活的兩個標準。康德會認為沒有這些不值得生活的生活;它的價值等於植物或昆蟲的壽命。根據康德的自主權,我們對他人在道德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部分原因之一。根據我們的自主權,人類的行動在道德上是值得稱讚的或值得責備的。非自治生物(例如動植物)由於其行為是非自治而被歸咎於責備的。康德在犯罪和懲罰上的立場受他對自治的看法的影響。洗腦或吸毒罪犯成為守法公民將是不道德的,因為這不會尊重他們的自主權。必須以尊重他們作為人類的自主權和尊嚴的方式尋求康復。
根據尼采的說法
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寫了關於自治和道德鬥爭的文章。從這個意義上講,自治被稱為自由自我,需要自我的幾個方面,包括自尊甚至是自愛。這可以解釋為受康德(自尊)和亞里士多德(自愛)的影響。對於尼采來說,重視道德自主權可以消除愛(自愛)與法律(自尊)之間的衝突,然後通過自我責任的經驗來轉化為現實。因為尼采定義了對自己的生活負責的自由感,所以自由和自我責任可能與自主權有很大的聯繫。
根據伯爵
瑞士哲學家讓·皮亞特(Jean Piaget )(1896-1980)認為,自主權來自內部,並由“自由決定”產生。它具有內在的價值,自治的道德不僅被接受,而且是必須的。當發生社交交流的嘗試時,無論與他人的合作是為何與他人的合作,它都是互惠,理想和自然的。對於伯爵,可以使用“自主”一詞來解釋規則是自主的想法。通過選擇是否遵循哪些規則,我們反過來決定自己的行為。
伯爵通過在比賽中分析孩子的認知發展,並通過訪談來確定(除其他原則),即兒童的道德成熟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異質自治和第二個自治:
- 異性推理:規則是客觀且不變的。它們必須是字面意思,因為權威正在訂購它,並且不適合例外或討論。該規則的基礎是上級權威(父母,成年人,國家),無論如何,它不應給出施加或履行規則的理由。提供的職責是根據自己賦予的。通過人們認為正確的一切,任何道德動機和情感都是可能的。
- 自主推理:規則是協議的產物,因此是可修改的。它們可能會受到解釋和適合異常和異議。該規則的基礎是其自身的接受,必須解釋其含義。假設有時犯罪可能會受到懲罰,因此制裁必須與缺席成比例,以便如果沒有認罪,則集體懲罰是不可接受的。情況可能不會懲罰有罪。提供的職責是從外部賦予的。人們從機械上遵循規則,因為它只是一條規則,或者是避免懲罰形式的一種方式。
根據科爾伯格的說法
美國心理學家勞倫斯·科爾伯格( Lawrence Kohlberg ,1927 - 1987年)繼續對伯爵的研究。他的研究收集了來自不同緯度的信息,以消除文化變異性,並集中在道德推理上,而不是在行為或其後果上。通過對要解決“道德困境”的青少年和十幾歲男孩的採訪,科爾伯格繼續進一步發展道德發展的階段。他們提供的答案可能是兩件事之一。他們要么選擇遵守給定的法律,權威人物或某種形式的規則,要么選擇採取可以滿足人類需求但反過來違反此給定規則或命令的行動。
最受歡迎的道德困境詢問了一個因特殊類型的癌症而臨近死亡的男人的妻子。因為該藥物太昂貴了,無法獨自獲得藥物,並且因為發現和出售該藥物的藥劑師對他沒有同情心,只想要利潤,所以他偷了它。科爾伯格問這些青少年和十幾歲的男孩(10歲,13歲和16歲),如果他們認為這是丈夫應該做的與否。因此,根據他們的決定,他們為科爾伯格提供了有關更深入的理由和思想的答案,並確定了它們的重視程度。然後,該值決定了他們道德推理的“結構”。
科爾伯格建立了三個道德階段,每個階段都將其細分為兩個層次。它們是從漸進式的意義上閱讀的,也就是說,更高級別表明自主權更大。
- 級別1:道德/慣例前道德:根據享樂主義或身體後果,達到(或未達到)標準。
- [階段0:以主為中心的判斷:沒有獨立於個人願望的道德概念,包括缺乏規則或義務的概念。]
- 第1階段:懲罰 - 概念取向:遵守該規則只是為了避免懲罰。物理後果決定了善良或不良性,而力量則毫無疑問地推遲到不尊重人類或道德價值或這些後果的含義。關心自我。
- 第2階段:工具宗教主義者的方向:道德是個人主義和以自負為中心的。有利益的交換,但始終是滿足個人需求的觀點。存在公平和互惠的要素,但這些要素是以務實的方式解釋的,而不是感激或正義的經歷。自然界中以自然為中心,但開始融合從他人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能力。
- 第2級:常規的道德/角色合規:根據社會既定的慣例遵守規則。
- 第3階段:好男孩女孩的導向:道德是根據刻板印象的社會角色來構想的。遵守規則以獲得直接群體的批准,並根據會讓他人取悅或給人的印像是一個好人的印象。根據意圖評估動作。
- 第4階段:法律和秩序方向:道德是根據制度的權威或社會秩序的需求來判斷的。優先考慮法律和秩序。
- 第3級:後的道德/自我接受的道德原則:道德行為的標準被內在化。道德受合理判斷的約束,這是從對常規建立社會內部個人價值的認識的有意識的反思中得出的。
- 第5階段:社會契約取向:有一些個人權利和標準已被合法確立為基本的普遍價值觀。通過程序達成協議,社會通過批判性審查達成共識,以使更大的利益受益。
- 第6階段:普遍原則取向:除了社會規則和慣例外,還要在個人層面上遵守抽象的道德原則。正義,互惠,平等和人類尊嚴的普遍原則是內在化的,如果一個人不辜負這些理想,內gui或自我賠償的結果。
根據奧迪的說法
羅伯特·奧迪(Robert Audi)將自主性描述為自治的能力,旨在引起指導自己的行為並影響一個人的命題態度的理由。傳統上,自主僅關注實際問題。但是,正如奧迪的定義所暗示的那樣,自治可能適用於對整個原因的回應,而不僅僅是出於實際原因。自治與自由密切相關,但兩者可以分開。一個例子就是一個政治犯,他被迫發表聲明,以支持對手,以確保他的親人不受傷害。正如奧迪指出的那樣,囚犯缺乏自由,但自從他的言論(儘管沒有反映他的政治理想)以來仍然具有自主權,這仍然是他對親人的承諾的一種表達。
自主權通常等同於康德傳統中的自我立法。自我立法可以解釋為製定要遵循的法律或原則。奧迪在某種意義上同意這所學校的意見,即我們應該以原則上的方式攜帶理由。僅憑一時興起的理由回應仍然可能被認為是免費的,但不是自主的。另一方面,對原則和項目的承諾隨著時間的流逝為自主代理提供了一個身份,並使他們對自己想要的人有一種感覺。但是,自治是對代理人認可的原則或計劃的中性。因此,不同的自主代理可能遵循截然不同的原則。但是,正如奧迪指出的那樣,自治不足以自治,因為沒有任何實際影響的法律並不構成自治。為了從單純的自我立法到自治,有必要某種形式的動機或行政權力。這種動機可能是相應的實際判斷本身固有的,即一種被稱為動機內在主義的立場,或者可能以一種獨立於判斷的形式在外部進行實際判斷,因為動機外部主義的存在。
在休ean傳統中,自主劑應該回應的內在慾望是原因。該理論稱為工具主義。奧迪拒絕工具主義,並建議我們應該採用一種稱為公理客觀主義的立場。這種前景的核心思想是,客觀價值觀而不是主觀的慾望是規範性的來源,因此確定自主代理應該做什麼。
兒童發展
童年和青春期的自治是當人們努力獲得自己的獨立自治的人時。在1-3歲之間,在埃里克森(Erikson)和弗洛伊德(Freud)的發展階段,發生的心理危機是自主與羞恥和懷疑。在此階段發生的重大事件是,孩子們必須學會自主,而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孩子懷疑自己的能力並感到羞恥。當孩子變得自主時,它使他們可以探索並獲得新技能。自治有兩個重要方面,其中有一個情感組成部分,其中一個人更多地依賴自己而不是父母,而行為部分則是通過使用判斷力獨立做出決定的行為部分。撫養子女的風格會影響兒童自主權的發展。青春期的自主性與他們對身份的追求密切相關。在青春期,父母和同齡人是影響力的推動者。青春期早期的同伴影響可能會幫助青少年的過程逐漸變得更加自主,因為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們不太容易受到父母或同伴的影響。在青春期,最重要的發展任務是發展健康的自治感。
宗教
在基督教中,自主權表現為對教會行政各個層次的部分自治。在基督教的歷史中,有兩種基本的自治類型。一些重要的教區和修道院獲得了特殊的自治權和特權,而著名的修道院自治例子是希臘阿索斯山的著名東正教修道院社區。另一方面,整個教會省的行政自主權在整個歷史上都有各種程度的內部自治。
在東東正教教堂的教會學中,自治和自身畸形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因為自動教會具有完全自治和獨立性,而每個自主教會都受到某些自身性教會的約束,擁有一定程度的內部自治。由於每個自主教會都有自己的歷史途徑,因此各種自主教會在特定的自治程度上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例如,自主的教會可以擁有其最高的主教,例如大主教或大都會,由母親教會的族長任命或確認,其自主權授予其自主權,但一般而言,他們在許多其他許多其他人中都保持自治。尊重。
在西方基督教的歷史上,教會自治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基督教的前幾個世紀,因為西歐的各種大主教和大都市經常反對羅馬教會的集中傾向。截至2019年,天主教教堂包括24個自治( Sui iuris )教堂與羅馬教堂的交流。新教教會的各種教派通常具有更多的分散權力,教會可能是自主的,因此在國家,地方甚至個人層面上擁有自己的政府規則或政府規則或法律。
薩特(Sartre)帶來了笛卡爾神完全自由和自主的概念。他指出,存在在本質之前,是上帝是本質,永恆的真理和神聖意志的創造者。上帝的純粹自由與人類的自由和自主權有關。人類不受先前存在的思想和價值觀的影響。
根據《第一修正案》 ,在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政府受到建立國家教會的限制。這是由於第一修正案承認人們的自由是根據自己的信仰崇拜自己的信仰。例如,由於教會對政治及其對公眾的權威的歷史影響,美國政府已將教會從其“權力領域”中刪除。這是解除過程的開始。美國的新教教會對19世紀的美國文化產生了重大影響,當時他們組織了學校,醫院,孤兒院,大學,雜誌等。然而,這提出了著名的教會和國家分離的誤解。這些教會失去了國家的立法和財政支持。
解放過程
第一個拆除始於《權利法案》的引入。在20世紀,由於1930年代的大蕭條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完成,美國教會恢復了。特別是新教教會。這是第二次否認的開始,當時教會再次流行,但沒有立法權力。教會獲得出席和受歡迎程度的原因之一是由於嬰兒的繁榮,士兵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回來並啟動了家人。大量新生兒湧入了教會的新浪潮。但是,這些追隨者沒有與父母相同的信念,並帶來了1960年代的政治和宗教革命。
在1960年代,宗教和文化中間的崩潰帶來了第三次否認。宗教對個人而言變得越來越重要,對社區變得更少。這些革命帶來的變化大大提高了個人的個人自主權,因為缺乏結構性約束,使他們增加了選擇的自由。這個概念被稱為“新志願主義”,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如何成為宗教和自由選擇,無論是否是宗教信仰。
藥物
在醫學背景下,尊重患者的個人自主權被認為是醫學中眾多基本道德原則之一。自治可以定義為人自己決定的能力。對自治的信仰是知情同意和共同決策概念的中心前提。在過去的50年中,這一想法被認為對當今的醫學實踐至關重要。根據湯姆·博尚(Tom Beauchamp)和詹姆斯·柴爾德雷斯(James Childress )(根據生物醫學倫理原則)的說法,紐倫堡試驗詳細介紹了可怕的剝削性醫學“實驗”,違反了受試者的身體完整性和個人自主權。這些事件促使呼籲醫學研究中的保障措施,例如《紐倫堡守則》,該法規強調了自願參與醫學研究的重要性。據信,《紐倫堡法典》是許多有關研究道德的當前文件的前提。
尊重自主權成為醫療保健中,可以允許患者就他們接受的醫療服務做出個人決定。值得注意的是,自治有幾個方面以及影響醫療保健行動的挑戰。處理患者的方式可能會破壞或支持患者的自主權,因此,傳達患者的方式變得非常重要。患者與醫療保健從業人員之間的良好關係必須得到充分的定義,以確保尊重患者的自主權。就像在任何其他生活情況下一樣,患者不想受到另一個人的控制。強調尊重患者自主權的舉動來自於自治方面指出的脆弱性。
但是,自治不僅適用於研究環境。醫療保健系統的用戶有權尊重其自主權,而不是由醫生主導。這被稱為家長式主義。雖然家長式總體上對患者有好處,但這很容易乾擾自主權。通過治療關係,客戶和醫師之間的深思熟慮的對話可能會為客戶帶來更好的結果,因為他或她更像是決策的參與者。
自治的定義有許多不同的定義,其中許多將個人置於社會環境中。關係自治表明,在醫學中,尤其是在關鍵和臨終關懷中,越來越多地考慮了一個人通過與他人的關係來定義的。支持的自主權表明,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有必要在短期內暫時妥協該人的自主權,以便長期保持其自主權。自治的其他定義可以將人認為是一個包含的和自給自足的存在,其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妥協。
關於現代衛生保健系統是否應該轉移到更大的患者自主權或更具家長式方法的方式方面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一些論點表明,當前的患者自主權受到了諸如治療和文化差異的誤解的困擾,並且鑑於他們的專業知識,醫生應該將醫療保健系統轉移到更大的家長式主義。另一方面,其他方法表明,患者和衛生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理解只需要提高患者的自主權即可。
戴夫·迪布朗卡特(Dave DeBronkart)的一個論點是讚成更大的患者自主權及其益處,他認為在技術進步的年齡中,患者有能力從家中對醫療問題進行大量研究。根據DeBronkart的說法,這有助於促進醫院就診期間患者和醫生之間的更好討論,最終減輕醫生的工作量。 DeBronkart認為,這會導致更大的患者賦權和更教育性的醫療保健系統。反對這種觀點,技術進步有時可以被視為促進患者自主權的不利方式。例如,Greaney等人爭論了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的自我測試的醫療程序。但是,為了增加患者的自主權,可能不會促進最適合患者的自主權。在這一論點中,與DeBronkart相反,當前對患者自主權的看法過於銷售個人自主權的好處,並且不是治療患者的最合適方法。取而代之的是,應實施更具包容性的自治形式,即關係自治,這是考慮到與患者和醫師親近的那些自治。這些不同的自治概念可能會很麻煩,因為代理醫生面臨決定他/她將在臨床實踐中實施哪種概念。它通常是醫學的四個支柱之一,以及福利,正義和非遺囑。
自主性各不相同,一些患者發現面對緊急情況時,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急診室情況下出現問題,可能沒有時間考慮患者自主權的原則。在時間至關重要時,在這種情況下,各種道德挑戰都面臨著各種挑戰,並且患者的意識可能受到限制。但是,在可能會損害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工作醫師評估每個案件以做出最專業,最合理的決定。例如,人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的神經外科醫生通常應盡一切可能尊重患者的自主權。在患者無法做出自主決定的情況下,神經外科醫生應與替代決策者進行討論,以幫助決策過程。一般而言,只有在神經外科醫生和他/她的團隊使患者沒有能力做出自主決定的能力時,對未經知情同意的患者進行手術。如果患者能夠做出自主決定,那麼由於通常尊重該決定,這些情況通常在道德上不那麼艱辛。
並非每個患者都有能力做出自主決定。例如,一個普遍提出的問題是,在哪個年齡的孩子應該參與治療決策。隨著兒童的發展不同,就會出現這個問題,因此很難建立一個標準的年齡,在該年齡中,兒童應該變得更加自治。那些無法做出決定的人會促使醫生挑戰,因為很難確定患者做出決定的能力。在某種程度上,有人說,醫療保健自治的重點破壞了醫療保健從業人員在必要時改善患者的健康的實踐。這種情況導致了患者與醫療保健從業者之間關係的緊張關係。這是因為醫生想防止患者遭受痛苦,他們仍然必須尊重自治。福利是允許醫生以其實踐和患者的最大利益負責任地行動的原則,這可能涉及忽視自主權。但是,患者與醫生之間的差距導致了問題,因為在其他情況下,患者抱怨沒有得到充分了解。
知情同意的七個要素(由Beauchamp和Childress定義)包括閾值元素(能力和自願性),信息要素(披露,建議和理解)和同意要素(決策和授權)。一些哲學家,例如哈里·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認為博尚(Beauchamp)和柴爾德斯(Childress)標準不足。他們聲稱,只有在有意採取行動時涉及對慾望的高階價值的行使行使的行使能力時,只有行動才能被視為自主。這意味著患者可能會理解他們的情況和選擇,但除非患者能夠對他們選擇治療選擇的原因做出價值判斷,否則他們不會自主行動。
在某些獨特的情況下,政府可能有權暫時覆蓋身體正直的權利,以維護人的生活和福祉。可以使用“支持自治”的原則來描述這種行動,該原則是為描述心理健康中獨特情況而開發的概念(例子包括因飲食失調厭食的人的強迫餵養神經厭食症的人,或者對人的臨時治療患有抗精神病藥物的精神病患者。儘管引起爭議,但支持自治的原則與政府在保護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方面的作用一致。他聲稱,特倫斯·阿克曼(Terrence F. Ackerman)強調了這些情況的問題,他聲稱,採取行動方案或政府的風險誤解了價值衝突,這是疾病對患者自主權的約束。
自1960年代以來,已經嘗試提高患者自主權,包括醫師在醫學院期間接受生物倫理學課程的要求。儘管大規模致力於促進患者的自主權,但發達國家對醫學的不信任仍然存在。奧諾拉·奧尼爾(Onora O'Neill)對醫療機構和專業人士的缺乏信任歸因於介紹自己的措施,而不是患者。奧尼爾(O'Neill)聲稱,這種關注自主性促進的重點是犧牲了醫療資源和公共衛生分配等問題。
提高患者自主權的一項建議是使用支持人員。使用包括醫療助理,醫師助理,護士從業人員,護士和其他可以促進患者興趣和更好患者護理的員工在內的支持人員的使用。特別是護士可以了解患者的信念和價值觀,以增加知情同意,並可能通過邏輯和理由來說服患者進行特定治療計劃。這將促進自主權和仁慈,同時保持醫生的完整性完好無損。此外,漢弗萊斯(Humphreys)斷言,護士在實踐範圍內應該具有專業的自主權(35-37)。漢弗萊斯(Humphreys)認為,如果護士行使其專業自主權,那麼患者的自主權將會增加(35-37)。
國際人權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促使國際人權陷入了許多浪潮。作為基本人權的自主權在這些層次的開頭與自由一起開始了基礎。 1948年《人權宣言》提到了第22條中的自治或法律保護權。
諸如聯合國關於土著人民權利的宣言之類的文件在人權方面重新確認了國際法,因為這些法律已經存在,但它也負責確保法律在自主,文化和正直方面得到強調;在土著環境中,土地權是通過特別關注其歷史和當代事件來實現的
《聯合國關於土著人民權利的宣言》第3條也通過國際法也通過賦予土著人的人權,通過賦予他們自決權,這意味著他們有所有自由來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並有能力去,並且有能力去和通過發展社會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地位,改善其經濟,社會和文化地位。另一個例子是同一文件的第4條,在其內部或地方事務方面賦予了他們自治權,以及他們如何為自己提供資金以自我管理自己。
國際法也受到國家的少數群體的保護;聯合國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或國際公約性國際公會的第27條通過允許這些人能夠享受自己的文化或使用他們的語言來做到這一點。根據該文件,以這種方式的少數群體是種族宗教或語言群體的人們。
歐洲人權法院是國際法院,代表歐洲人權公約成立。但是,在自治方面,他們在個人擁有的權利時並未明確說明它。當前的第8條已經糾正了這一問題,當時英國案件是2002年的案件,涉及輔助自殺,該案件被用作法律上的法律權利。在這裡,自治是區分自治的地方,其涉及法律也被標記了,這也使其成為法律先例的基礎,從而使判例法源於歐洲人權法院
在國際人權法中沒有具有約束力效應的文件,日也是如此,認為“自決”用作自主權的含義,包括知情同意或性和生殖權利,對於一個人的自我定義或性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身份並拒絕任何醫療程序,作為對跨性別者性別認同的法律認可的要求。如果最終被國際社會在一項條約中接受,這將使這些思想在法律上成為人權。 《殘疾人權利公約》也將自治定義為殘疾人權利原則,包括“自由做出自己的選擇和人的獨立性”。
青少年自治的名人文化
大衛·吉爾斯(David C.發現對名人的強烈個人興趣模式與低水平的親密和安全性結合在一起。此外,結果表明,從父母的依戀開始,在發展過程中擁有二級偽朋友的成年人,通常僅著眼於一個特定的名人,這可能是由於在過渡過程中遇到困難。
各種用途
- 在計算中,一個自主外圍是可以與計算機關閉時使用的外圍設備。
- 在心理學中的自決理論中,自治是指“自主支持與控制”,假設自主支持的社會環境傾向於促進自我確定的動機,健康的發展和最佳功能。”
- 在數學分析中,如果與時間無關,則認為一個普通的微分方程是自主的。
- 在語言學中,一種自主語言是獨立於其他語言的語言,例如,具有標準品種,語法書籍,詞典或文學等。
- 在機器人技術中,“自治意味著控制的獨立性。這種特徵意味著自主是兩個代理之間關係的特性,即機器人,設計師與自主機器人之間的關係。根據Rolf Pfeifer的說法,發展和進化提高了代理商的自治程度。”
- 在太空飛行中,自治也可以指機組人員在沒有地面控制器控制的情況下運行的乘員任務。
- 在經濟學中,自主消費是當收入水平為零時消費支出,使得支出自治。
- 在政治上,自主領土是希望保留領土完整性以反對種族或土著人民對自決或獨立的要求(主權)的國家。
- 在反建立行動主義中,自主空間是非政府社會中心或自由空間(用於社區互動)的另一個名稱。
- 在社會心理學中,自治是一種人格特質,其特徵是專注於個人成就,獨立性和對孤獨的偏愛,通常被標記為與社會的相反。
自治的限制
自治可能受到限制。例如,由於殘疾人,民間社會組織可能會獲得一定程度的自治,儘管與 - 正式的官僚主義和行政制度相對於內部。因此,社區夥伴可以假設捕獲和自治的混合性 - 或共同性 - 這是相當細微的。
半自治
半自治術語(用前綴半/“半”)指定部分或有限的自主權。作為一個相對術語,與其他完全自主的實體或過程相比,它通常應用於具有基本或功能限制的各種半自治實體或過程。
準自治
術語Quasi Autantomy (用前綴Quasi- /“類似於”或“出現”)指定正式獲得或宣布的,但在功能上有限或受約束自治。作為描述性術語,它通常應用於正式指定或標記為自主的各種準自主實體或過程,但實際上仍然在功能上取決於或受某些其他實體或過程的影響。對於準自治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在共同的指定中看到使用該術語的一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