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托弗·希思·威爾曼(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
克里斯托弗·“套件”希思·威爾曼(Heath Wellman) (出生於1967年2月22日)是美國哲學家。他在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任教,在那裡他也是藝術與科學學術計劃的院長。他以對政治理論的核心問題的獨特觀點而聞名,包括政治合法性,分裂,遵守法律,移民和懲罰允許性的義務。
主題
政治合法性
在他1996年的文章“自由主義,撒瑪利亞主義和政治合法性”中,韋爾曼介紹了他對政治合法性的“撒瑪利亞人”敘述。根據韋爾曼的說法,政治國家在以下情況時可能是合法的。
- 它們對於確保在缺席的情況下無法獲得的至關重要的好處是必要的
- 他們提供這些福利而不將不合理的成本施加給他們脅迫的人。
根據這種觀點,就像愛麗絲可以允許的指揮官卡羅琳的汽車(未經卡羅琳的許可),如果這是愛麗絲可以及時將貝絲趕到醫院挽救貝絲生命的唯一途徑,一個國家可能會允許的話,如果不同意,則可以允許終止其選民(未經其同意)這是將州領土管轄權中的每個人從自然狀態的危險中挽救所有人的唯一方法。因此,韋爾曼的觀點將一個共同的描述性主張(政治國家從自然狀態危害中拯救出來是必要的)與撒瑪利亞主義的獨特道德前提(我們有責任拯救那些在當時充分危害的人的想法是必要的)我們可以以不合理的成本對自己這樣做)。
分裂
在他的2005年著作《分裂理論:政治自決的案例》中,韋爾曼認為,即使分離主義團體也可以有權脫離,即使他們試圖脫離從未不公正地對待分離主義者的合法國家。在他看來,只要其政治離婚將使之後以及其餘的國家都有必要的職能,任何團體都有脫離的道德權利。威爾曼表明,合法國家可以在允許其劃分的同時估價。
一旦由於其職能而被認為是有價值的,只要這一過程不是這種重新配置的結果都不會中斷關鍵功能的交付,那麼現有國家的領土邊界就可以被重新歸還。這種分析並不限制分裂的動機,例如,自決權。
遵守法律的責任
威爾曼後來提出了撒瑪利亞人的“遵守法律的義務”。他沒有斷言每個居民必須遵守法律,以允許國家執行其必要的職能,因為從經驗上講,在沒有統一依從性的情況下繼續運作。 (例如,史密斯的不繳稅對國家的能力沒有明顯的影響。)鑑於這一點,在他的2001年文章中,“邁向自由主義的政治義務理論”,威爾曼建議必須引用公平的不變前提。解釋個人遵守法律的義務。在他看來,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合法國家的公正法律,因為允許某些人違反法律,而許多人則沒有足夠的法律是不公平的。
移民
威爾曼在其2008年的文章“移民和結社自由”中捍衛合法國家設計和執行自己的移民政策的權利。威爾曼的論點涉及三個核心前提:
- 合法的國家有權獲得政治自決
- 結社自由是自決的組成部分
- 結社自由包括拒絕與他人交往的權利
威爾曼認為,作為一個人有權確定誰(如果有人結婚),一群同胞有權確定它(如果有人)希望邀請誰加入其政治社區。正如個人的結社自由有權保持單身一樣,合法國家的結社自由也有權排除所有局外人。
懲罰
鑑於人們通常有沒有受到懲罰的權利,似乎很自然地得出結論,懲罰的允許性在中心是權利的問題。儘管如此,從事懲罰的絕大多數理論家都集中在重要的目標上,例如實現報應的正義,阻止犯罪,恢復受害者或表達社會的核心價值觀。
韋爾曼在他的2017年著作《權利沒收和懲罰》中認為,這些目標可以解釋為什麼我們應該想要適當構建的懲罰制度,但是沒有一個人表明為什麼允許構建一個懲罰。根據Wellman的說法,只有基於權利的分析就足夠了,因為懲罰的理由必須證明允許懲罰,並且只有在沒有侵犯某人的權利的情況下才允許。在Wellman認為,如果不法行為者通過違反(或至少企圖侵犯)他人權利的懲罰,則允許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