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時代
在現代用法中民事時代指的是民政當局指定的法定時間。現代民用時代通常是民族標準時間在一個時區在固定偏移從協調的通用時間(UTC),可能通過夏令時節省時間在今年的一部分。UTC是通過參考原子鐘來計算的,並於1972年通過。[1]較舊的系統使用望遠鏡觀察。
在傳統的天文使用中,民事時代是平均太陽時間算是午夜。在1925年之前,天文學時間00:00:00是中午,在民事時間00:00:00之後的十二小時,這意味著午夜。HM航海年鑑辦公室在裡面英國用過的格林威治標準時間(GMT)兩次慣例,導致歧義[需要澄清],而航海年曆辦公室美國海軍天文台直到1952年,在1925年之前的公約和格林威治民事時代(GCT)使用GMT,直到1952年。1928年,1928年,國際天文聯盟介紹了該術語普遍的時間GMT從午夜開始。[2]
在現代用法中,GMT不再是正式的標準參考時間:現在是時區UTC+00:00。現在,通用時間是通過參考遙遠的天體來確定的:UTC是從國際原子時間(TAI),並通過跳躍秒以補償地球旋轉速度的變化。[3]世界各地的民事時代都是通過參考UTC來定義的。[在許多司法管轄區,立法尚未進行更新,但仍指GMT:這是指UTC+0。]
也可以看看
參考
- ^“協調的通用時間(UTC)(CCTF/09-32)”(PDF).國際局Poids等人。 p。 3。檢索10月5日2022.
- ^麥卡錫,丹尼斯D.; Seidelmann,P。Kenneth(2009)。時間:從地球旋轉到原子物理。P. Kenneth Seidelmann。Weinheim:Wiley-Vch。p。17。ISBN 978-3-527-40780-4.OCLC 429605165.
-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排放”(PDF)。協調的通用時間(UTC)。rec。ITU-R TF.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