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學說的主張
在美國的稅法中,權利學說的主張會導致納稅人承認收入,即使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權。要獲得收到的收入,必須收到通常構成收入的現金或財產,而不是可返回的貸款,禮物或存款,納稅人需要對資金使用或處置的無限控制,而納稅人則必須將收入視為自己的收入。該法律主要是由法院構成的,但某些方面已被編纂為《內部稅收法》 。
歷史
正確的學說的主張決定了可能在美國應納稅的應急的“收入權利”是否起源於北美石油合併訴Burnet的決定。該法院的裁決說,納稅人的收入可能會取消收入,但納稅人“不限制其處置...已獲得收入……即使納稅人“仍可能被認為有責任恢復”。換句話說,納稅人必須報告收入的收入,因為她或他對此有控制權。
如果納稅人最終不得不退還根據正確學說的索賠所確認的收入,那麼納稅人可能會根據《國內稅收法》獲得該金額的稅收抵免,如果這種信貸比扣除更大的稅收優惠。
法院限制了正確學說的主張,如果納稅人對收入的處置有重大限制,則不允許國稅局使納稅人承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