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婚姻
普通法婚姻,也稱為非婚姻,[1][2]sui iuris婚姻,非正式婚姻, 或者習慣和聲譽婚姻,是一個可以考慮一對夫婦的法律框架已婚沒有正式註冊他們的關係民事或者宗教婚姻。
原始概念普通法“婚姻”是兩者都認為有效的,但沒有正式記錄與州或宗教註冊表的正式記錄,也不是在正式的公民或宗教服務中慶祝的。好像他們已婚,意味著他們已婚。
期限普通法婚姻(或類似)具有更廣泛的非正式用途,通常表示未經法律認可為婚姻的關係。它經常被通話或媒體使用同居夫婦,無論涉及任何法律權利或宗教含義如何。這可能會造成關於該術語和未婚合夥人的合法權利的混亂(除了提到的夫妻的實際狀態之外)。[3]
術語
普通法婚姻是一場在沒有結婚許可證或參加結婚儀式的前提條件的情況下採取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發生在兩個合法有能力結婚並打算結婚的人時,他們以已婚夫婦的身份生活在一起,以已婚夫婦的身份將自己拒之門外。[4]
普通法婚姻與同居
“普通法婚姻”一詞經常被錯誤地描述各種類型的夫妻關係,例如同居(無論是否註冊)或其他法律形式的關係。儘管這些人際關係通常被稱為“普通法婚姻”,但它們與其原始含義不同,因為它們在法律上不被稱為“婚姻”,而是平行的人際地位,例如“家庭夥伴關係”,“註冊夥伴關係”,““聯盟聯盟”或“公民聯盟”。非婚姻關係合同不一定從一個司法管轄區確認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
在加拿大,儘管有些省份可能會延伸到婚姻關係中的許多婚姻權利和責任,但他們並未在法律上被視為已婚。他們可能在法律上定義為“未婚配偶“出於許多目的,例如稅收和財務索賠,以及在與已婚配偶相同的情況下。[5][6]
2008年在英國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51%的受訪者錯誤地認為同居者擁有與已婚夫婦相同的權利。[7]
在蘇格蘭,不存在普通法婚姻,儘管有一種不規則的婚姻被稱為“婚姻與習慣和聲譽”,這可能在特殊情況下適用於夫妻,直到2006年,並被家庭法(蘇格蘭)廢除2006年法案(確認2006年5月4日之前建立的不規則婚姻)。[8]
歷史
在古希臘和羅馬,婚姻是個人與莊園之間的私人協議。社區對婚姻的認可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資格成為婚姻的原因。國家對評估婚姻合法性的利益只有有限的利益。通常,民事和宗教官員不參加婚姻儀式,也沒有保留登記。還有更多或多或少的正式儀式可供選擇(部分可以互換,但有時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以及非正式的安排。夫妻在沒有儀式的情況下同居是相對普遍的。在適度的時間內同居足以使其成為婚姻。同居為婚姻的目的而沒有社會污名。
在中世紀歐洲,婚姻受到教會法,這是一項有效的婚姻,當事方表示,即使沒有任何證人,他們也將彼此當作妻子和丈夫。
這天主教會禁止秘密婚姻在第四個後來議會(1215),要求所有婚姻由牧師在教堂宣布。這特倫特理事會(1545–1563)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裁定未來的婚姻只有在教區的牧師或地方普通的牧師(教區主教)或由上述證人的代表中見證,婚姻是有效的。否則,即使是天主教神父見證的。Tridentine Canons沒有約束新教徒或者東東正教,但是秘密婚姻是不可能的,因為後者的有效性需要牧師。英格蘭廢除了秘密或普通法婚姻1753年婚姻法,要求婚姻由英格蘭教堂除非結婚的參與者猶太人或者貴格會。該行為適用於威爾士但不去蘇格蘭,[注1]保留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聯合法案1707。為了滿足《婚姻法》的要求,例如最低年齡要求,夫婦將去Gretna Green,在蘇格蘭南部或其他邊境村莊冷氣,根據蘇格蘭法律結婚。1753年的《婚姻法》也不適用於當時英國的海外殖民地,因此,在現在的美國和加拿大,普通法婚姻繼續得到認可。
婚姻Per verba de praesenti有時被稱為普通法婚姻,是結婚而不是婚姻的協議。[10]
立法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沒有普通法理解的普通法婚姻。儘管該術語術語事實上的關係經常使用。
自2009年3月1日以來,事實上的關係已在《家庭法法》(英聯邦)中得到認可,該法案適用於已將其事實上夫婦管轄權的州提交給英聯邦的管轄權。在澳洲西部,唯一尚未提交其管轄權的州,州立法仍然有效。也沒有聯邦認可澳大利亞以外現有的事實關係(請參閱澳大利亞憲法第51條(xxxvii)),因此這也是國家問題。調節事實上關係是聯邦和州/地區法律。
加拿大
加拿大儘管在加拿大的某些目的是為了確認普通法關係,但在普通法下的法律概念的含義中沒有建立普通法婚姻。[11]這加拿大議會根據《加拿大的婚姻和離婚》的獨家立法權,根據第91(26)條1867年憲法法。婚姻受到加拿大整個加拿大的監管民事婚姻法,[12]違反本法要求的行為受加拿大刑法(“違反夫妻權利的罪行”和“婚姻的非法莊嚴”章節,第290-296條),也適用於整個加拿大。[13]
相比之下,通常稱為“普通法配偶”的非婚姻關係的調節主要屬於省級法律。因此,法律定義和類似婚姻關係的許多含義屬於省級管轄權。作為家規省份之間有所不同,省份之間在公共關係的認可方面存在差異。大多數這樣的法規都涉及浪漫/性質的關係,但有些法規,例如艾伯塔省的成人相互依存關係,沒有這樣的要求,可以適用於包括親戚在內的柏拉圖式關係。此外,“普通法”一詞在聯邦政府的文件中非正式出現。[14]普通法夥伴可能有資格獲得各種聯邦政府的配偶福利。各種法律包括“普通法狀況”,當兩個人(任何性別)在夫妻關係中生活在一起時,它們會自動生效。1999年,裁定M.v。H., 這加拿大最高法院決定同性合作夥伴也將包括在普通法關係中。[15]
根據加拿大統計局的2016年數據,加拿大夫婦中約有五分之一是在普通法關係中,比1981年增加了三倍。[16]
聯邦
加拿大稅收局(CRA)截至2007年,“活著的普通法”是指與一個人在夫妻關係中生活而不結婚,至少一個以下一項是正確的:[14]
- 這對夫婦一直生活在夫妻關係至少連續12個月;
- 這對夫妻是孩子的父母。要么
- 一對夫妻中的一員對對方的孩子有監護權和控制權(或在孩子19歲之前就受到監護權和控制),孩子完全依靠該人來支持。
在某些情況下,加拿大承認未婚合作夥伴的目的移民.[17]加拿大公民與移民指出,普通法伴侶是指與另一個人(相反或同性)生活在夫妻關係中的人,並且至少一年的時間一直這樣做。[18]當兩個人之間有很大的承諾時,存在夫妻關係。這可以證明這對夫妻共享同一個房屋,他們在經濟和情感上相互支持,有孩子在一起,或者他們以夫妻的身份在公共場合展示自己。由於其祖國的法律限製或出於無法控制的原因(例如,內戰或武裝衝突),由於其祖國的法律限製或被分居的普通法伴侶可能仍有資格,應包括在內,應包括在內在應用程序上。
艾伯塔省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普通法婚姻”一詞沒有出現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中。在成為一個區分伴侶和存在已婚。已婚夫婦僅包括參加合法結婚儀式並獲得結婚證的人。配偶包括已婚夫婦以及與性別相同或相反的性別的夫婦,他們滿足在類似婚姻的關係在一段時間內取決於所考慮的法律。因此術語的含義未婚配偶在卑詩省,取決於法律背景。關係的標準被接受為像婚姻一樣至少在指定時期內包括同居,不間斷的間隔不長,這些間隔無法通過緊急情況來解釋。如果關於這種關係是否存在爭議像婚姻一樣,法院將考慮一系列全面的進一步標準,包括國內和財務安排,親密關係的程度和性質,以及向親朋好友(尤其是每個配偶與他/她自己的家人)呈現的關係感)。“單純的室友永遠不會成為未婚的配偶。需要與當事人之間的承諾及其共同信念之間的承諾的關係還有其他方面,他們對彼此之間有著特殊的關係。”[5]該標準不排除以前的婚姻在此期間的第三人稱類似婚姻的關係未婚配偶。因此,一個人可能同時擁有多個配偶。[5][19]
成為未婚配偶的含義包括:
- 子女撫養費。配偶負責為子女的支持以及另一個配偶的貢獻,如果他/她是生物學或養父母,或者在與孩子的“婚姻般的關係”期間為孩子的支持至少一年貢獻了一年孩子的父母和父母向法院申請分居後繼續提供支持,並在上次支持捐款後的一年內申請。(對非父母期望的子女撫養的貢獻不如父母那樣大。)
- 分離後財產支持和財產和債務。如果“婚姻關係”持續了兩年,則根據《遺產管理法》的規定,分居時適用的法律與適用於已婚夫婦的法律相同。[20]在關係之前獲得的所有財產和債務都是免稅的。如果合作夥伴之間關於財產和/或債務之間的協議是在關係期間或之後寫的,那麼法律規定了關係期間獲得的所有收購的平等共享,以及所帶來的關係的價值的任何變化。(在某些類別(例如一位配偶獲得的禮物和繼承)中,可以豁免平等分享。)每個配偶參與收購財產或債務的參與程度不會影響共享。也可以從前配偶請求財政支持。[21]必須在分離之日的兩年內提出財政支持或財產和債務劃分的索賠。
- 遺產。如果在另一個配偶去世之前至少已經存在了至少兩年的“婚姻關係”,則配偶有資格獲得繼承權。所有共同擁有的財產和債務均由倖存的配偶自動完全繼承。那些帶入關係的人受到任何現有的有效意願的約束,如果不為倖存的配偶和任何子女提供挑戰,可能會遭受挑戰。
- 政府計劃的好處。在成為未婚配偶後,從政府計劃或政策獲得福利可能會變得更加(或更少)。通常,這些變得與已婚夫婦的相似或相同,但有資格的標準未婚的配偶,例如這種關係的壽命,各種程序都不同。當被認為是“房屋中的配偶”時,無論關係的性質如何,社會援助通常會立即減少。[5]
曼尼托巴
新不倫瑞克省
在新不倫瑞克省,一對夫婦必須在一起生活三年,或者有一個自然或收養的孩子。在這段時間裡,他們不能與另一個人結婚。[22]
新斯科舍省
安大略省
在安大略省,第29節家庭法法專門認識到未婚配偶配偶支持問題。該定義是連續不少於三年的同居,或者如果孩子的父母,則“在某些永久性的關係中”。但是,普通法配偶沒有自動權利家庭法法對他們的配偶的財產(第29條僅適用於該法案的支持部分)。因此,普通法合作夥伴沒有法定權利,將財產分為分手,必須要求法院查看諸如建設性或結果的概念相信將財產劃分為公平合作夥伴之間的方式。
已婚人士甚至在與第一配偶離婚之前,也可能有公認的普通法配偶。[23][24]
將普通法配偶與已婚伴侶區分開的另一個區別是,普通法伴侶可以是被迫在法院對其伴侶作證.
魁北克
這魁北克民法典從未將普通法夥伴關係視為一種婚姻形式。但是,魁北克的許多法律明確適用於普通法夥伴(稱為conjoints de fait) 在 ”事實上工會”(婚姻是”de jure工會”)就像已婚配偶一樣。[25]同性合作夥伴也被認為conjoints de fait在de facto工會,出於社會福利法。[26]但是,普通法夥伴之間沒有任何合法權利,例如a養費,家庭遺產,補償性津貼和婚姻制度。這魁北克上訴法院裁定這一限制在2010年違憲;但是在2013年1月25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普通法夫婦沒有與已婚夫婦相同的權利。[27][28]
2002年對民法典的修正案認可了一種稱為A的家庭合作夥伴關係公民聯盟這類似於婚姻,同樣也可以使用同性夥伴。
根據家庭法,魁北克公民都無法承認,既處於公民已婚國家和一個conjoint de fait在同一時間範圍內。在家庭法中可能發生另一種夫妻關係之前,必須與一種夫妻關係離婚。
同性合作夥伴也可以與加拿大其他地方一樣,在魁北克合法結婚。
薩斯喀徹溫省
在薩斯喀徹溫省,普通法關係受《家庭財產法》[29]和《家庭維護法》.[30]皇后的長凳法官批准了普通法關係,同時存在於家庭法中,而一個或多個配偶也被公民嫁給了他人。
丹麥
歷史的第27條Jyske Lov,覆蓋funen,Jutland和Schleswig在1241– 1683年的年份中,讀到:
如果有人在他的家中有三個冬天的情婦,顯然和她一起睡覺,她指揮著鎖和鑰匙,顯然和他一起吃飯,那麼她將成為他的妻子和合適的夫人。
印度
如果是D. Velusamy v D. Patchaiammal(2010年),印度最高法院根據2005年的《家庭暴力法》的定義,“婚姻性質的關係”為“類似於普通法婚姻”。最高法院宣布,以下需要滿足普通法婚姻的條件或婚姻性質的關係:
- 必須是婚齡.
- 一定不能結婚並有資格結婚。
- 在社會看來,這對夫婦已經結婚的方式必須在一起生活
- 必須同居“很大”的時間。
- 必須自願生活。
沒有指定的時間讓普通法婚姻實際生效,但需要“重要”。該案澄清說,“實時關係”,“婚姻本質的關係”,隨意的關係和“保持”之間存在差異。只有“婚姻性質的關係”才能負擔2005年《統治暴力法》和《刑法》第125條所賦予的權利和保護,其中包括a養費對於女性伴侶(除非她無緣無故離開伴侶,與另一個男人有婚外情,或者有相互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也必須相互協調),津貼,庇護所和保護女性伴侶的津貼,庇護所和保護虐待案件,居住在伴侶的房屋和子女監護權的權利。此外,在這種關係中出生的孩子將被授予津貼,直到他們達到全年,並且如果該人不再是已婚的成年女兒,則如果該人年滿年齡並且有殘障。此外,印度婚姻法規定了這一點婚禮出生的孩子(包括生活關係,婚姻性質和隨意關係的關係)被視為等同於合法兒童的繼承。[31][32][33][34][35]但是,僅當孩子的父母是印度教,錫克教,佛教徒或Ja那教時,《印度教婚姻法》才適用。[36]
愛爾蘭
愛爾蘭不承認普通法婚姻,而是民事夥伴關係以及2010年同居者法的某些權利和義務賦予未婚同居者的一些權利。
以色列
在以色列,法院和一些法規(例如賦予死亡和殘疾福利的社會保障)已意識到yeduim batsibur(ידועים בציבור)意思是一對夫妻“在公開場合”(點燃的翻譯),就像夫妻在一起。一般來說,這對夫婦需要滿足兩項測試:1)“與已婚夫婦相似的親密生活,基於情感和愛,奉獻和忠誠的情感,表明他們選擇分享命運”(以色列最高法院, 法官Zvi Berenson(親密測試))和2)共享家庭(經濟測試)。此外,如果這對夫婦無法根據以色列法律結婚,法院通常更有可能認識到婚姻的關係。[37]
以色列的普通法身份授予以色列夫婦的利益和特權與以色列的已婚夫婦.
科威特
普通法婚姻或夥伴關係對科威特在外籍家族糾紛的情況下維護付款和子女撫養費會費。家庭法院使用男性伴侶或丈夫國籍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家庭事務,因此,男性伴侶來自一個認可合夥企業或其他類似工會的國家,那麼科威特法院也可以考慮這一點。但是,在科威特,婚姻中的性交是非法的,因此這種認可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實際上適用於諸如非法兒童在國外出生的案件,而父母此後已經分居國外,但搬到了科威特。沒有對夫婦的認可,而一方或雙方是科威特或同性戀夫妻。[38]
英國
英格蘭和威爾士
“普通法婚姻”一詞已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指未婚,同居異性夫妻。[39]但是,這僅僅是一種社會用途。該術語不授予同居各方的任何權利或配偶享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民事夥伴。未婚夥伴在立法中的某些目的得到認可:例如。,用於經濟經濟測試的好處。例如,在1995年求職者法,“未婚夫婦”被定義為一個男人和女人,他們彼此不結婚,但與在處方的情況下與夫妻一起生活在同一家庭中。但是在許多領域,法律同居者沒有任何特殊權利。因此,當同居關係結束時,任何資產的所有權將由財產法。法院沒有酌處權重新分配資產,如離婚.
有時被錯誤地宣稱[40]那之前1753年婚姻法同居夫婦將享受“普通法婚姻”的保護。實際上,目前既不知道“普通法婚姻”的名稱和概念。[39]眾所周知,他們沒有被遺忘,而是被稱為已婚的夫婦,被稱為同居教會法院為了通姦.[41]
“合同婚姻”(或更嚴格的婚姻per verba de praesenti)可以假定在1753年婚姻法,由夫妻共同同意,他們在沒有舉行結婚儀式的情況下共同生活。但是,在決定之前,他們不認為他們具有有效婚姻的法律地位Dalrymple在1811年澄清了這一點。[42]該決定影響了隨後的英國法律,因為這一事實是1753年不適用海外。英國法院後來認為,可以通過簡單的同意交換來結婚群落,儘管大多數有爭議的儀式涉及牧師或其他神職人員的部門。
英國法院還通過在不受英國控制的領土上的同意來維持婚姻,但前提是當事方是不可能根據當地法律的要求結婚的情況。[43]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出現了一系列案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婚戰俘營在德語-佔據歐洲為法官提出一個特定的問題。[39](一些英國平民由日本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無法滿足正式要求的情況下簽訂婚姻後,在合法結婚。英文法律文本最初使用該術語專門指的是美國人普通法婚姻。[39]直到1960年代,“普通法婚姻”一詞才開始以當代的意義來表示未婚,同居異性戀關係,[39]直到1970年代和1980年代,這個詞才開始失去其負面含義。[39]該術語的使用很可能鼓勵同居夫婦錯誤地相信他們享有合法權利。到1970年代末,一個神話已經出現了,結婚對人的合法權利幾乎沒有影響,這可能加劇了隨後生活的夫妻人數增加,並在婚姻之外的孩子在一起。[44]
蘇格蘭
在下面蘇格蘭法,其中有幾種形式的“不規則婚姻”,其中包括:
- 宣言不規則婚姻de praesenti - 在兩名證人面前宣布一個人將某人作為一個妻子或丈夫。
- 不規則的婚姻有條件
- 婚姻與通訊結合
- 與習慣同居不規則的婚姻
1939年的《婚姻(蘇格蘭)法》規定,不規則婚姻的前三種形式不能在1940年1月1日或之後形成。但是,仍然可以維持1940年之前簽約的任何不規則婚姻。該法案還允許首次在蘇格蘭建立常規的民事婚姻(民事登記系統於1855年1月1日在蘇格蘭開始)。
在此行為之前,蘇格蘭唯一可用的常規婚姻是宗教婚姻。不規則的婚姻沒有被社會接受,許多決定簽約的人在相對未知的地方這樣做。在幾年中,格拉斯哥布萊斯斯沃登記區的婚姻中有60%是“不規則”的。
在2006年,“與習慣和聲譽同居”是在蘇格蘭仍然可以簽約的最後形式的不規則婚姻,在2006年《家庭法》(蘇格蘭)法案中被廢除了。在該法案生效之前,蘇格蘭仍然是蘇格蘭。只有歐洲管轄權永遠不會完全廢除老式的普通法婚姻。為了使該法律適用,這對夫婦不斷生活的時間不得不超過20天。
就像在保存下來的美國司法管轄區一樣,這種婚姻可能很難證明。這對夫妻還不夠,已經生活了幾年,但通常被視為夫妻。例如,他們的朋友和鄰居必須稱他們為某某夫婦(或者至少他們必須像某些人和太太一樣向鄰居和朋友伸出去)。同樣,像美國普通法婚姻一樣,這是一種合法婚姻的形式,因此人們不能成為普通法的配偶,或者是通過習慣同居和聲譽的丈夫和妻子關係開始了。
這證明了美國法律思想和英語口語的影響蘇格蘭高管在2000年,[45]接受調查的蘇格蘭人中有57%認為,僅僅生活在一起的夫婦有“普通法婚姻”。實際上,該術語在蘇格蘭法律中是未知的,該術語使用“與習慣和聲譽同居”。
否則,否則像夫妻一樣行事的男人和女人不是有一個普通法婚姻或習慣婚姻,僅僅是因為他們一起建立家政服務,但是他們必須以丈夫和妻子為主。(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哪個?]他們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才能使婚姻有效。)蘇格蘭調查在這些觀點上尚不清楚。[原始研究?]它指出,“普通法婚姻”不是蘇格蘭法的一部分,而是[45]但是它沒有註意到“與習慣和聲譽同居”,這是同一件事,但以名字為單位曾是蘇格蘭法律的一部分,直到2006年。[原始研究?]
美國
在美國,大多數州都按照法規廢除了普通法婚姻。但是,普通法婚姻仍然可以在七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一旦他們滿足了普通法婚姻的要求,那些真正的普通法婚姻中的夫婦被認為是出於各種目的和所有情況下的法律結婚。[46]
普通法婚姻仍然可以簽約科羅拉多州,愛荷華州,堪薩斯州,蒙大拿,羅德島,德克薩斯州,猶他州,俄克拉荷馬州和哥倫比亞特區.[47][48][49]
所有美國司法管轄區都承認,在原始管轄區有效簽約的普通法婚姻,儘管美國憲法要求在州際婚姻認可的程度尚未完全闡明最高法院.[50]但是,沒有法律註冊或婚姻的類似通知,普通法婚姻的當事方或最終的繼承人可能很難證明他們的關係是婚姻。一些州根據國家簽發的形式的每個配偶的聲明,規定了非正式或普通法婚姻的註冊。[51]
說英語的加勒比海
由於他們的殖民過去,說英語的加勒比海有關於普通法婚姻的法規,與英格蘭類似。但是,在加勒比海中,“普通法”婚姻一詞也按照法律和法律的習慣被廣泛描述為男性和女性伴侶之間的任何長期關係。這樣的工會很普遍,佔家庭的很大一部分,其中許多有孩子,並且可能持續很多年。人們選擇普通法安排的原因在社會學文獻中辯論。儘管這種類型的工會的接受程度各不相同,但男性比女性更傾向於將其視為合法,但他們已經成為一個機構。[52][53]
也可以看看
註釋和參考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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