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利益

哲學經濟學政治學上,共同利益(也是英聯邦一般福利公共利益)是對給定社區的所有或大多數成員共享和有益的,或者是公民身份,集體的實現行動,並積極參與政治和公共服務領域。共同利益的概念在哲學學說之間顯著不同。古希臘哲學家(包括亞里士多德柏拉圖)提出了共同利益的早期觀念。對植根於亞里士多德哲學的共同利益的一種理解今天仍然存在普遍的用法,指的是一位當代學者所說的“善,只能由社區實現,但由其成員單獨共享” 。

通過政治理論家,道德哲學家和公共經濟學家的工作,包括托馬斯·阿奎那尼克·馬基雅維利約翰·洛克,讓·雅克·魯索,詹姆斯·麥迪遜,亞當·史密斯,卡爾·馬克斯,約翰·斯圖爾特·米爾,約翰·斯圖爾特·米爾約翰·梅納德,約翰·梅納德約翰·梅納德,約翰·梅納德,約翰·梅納德,約翰·梅納德凱恩斯約翰·羅爾斯和許多其他思想家。在當代的經濟理論中,一種共同的利益是任何競爭性不可判有的商品,而相比之下,福利經濟學的子領域出現了共同的利益,是指社會福利職能的結果。反過來,這種社會福利職能將植根於善良的道德理論(例如功利主義)。社會選擇理論旨在了解通過研究集體決策規則可以在社會中實現或無法實現共同利益的過程。公共選擇理論微觀經濟學方法應用於政治學研究,以解釋私人利益如何影響政治活動和結果。

定義

“共同利益”一詞已以許多不同的方式使用,並逃脫了一個定義。共同利益的大多數哲學觀念都屬於兩個家庭之一:實質性和程序性。根據實質性概念,共同的利益是對給定社區的所有或大多數成員共享和有益的東西:特定的實質性概念將準確指定哪些因素或價值觀是有益和共享的。根據程序的表述,相比之下,共同的利益包括通過集體參與共同意志的形成來實現的結果。那是彼此尊重他人的尊嚴和權利的時候。

在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歷史上

歷史概述

在一個或另一個名稱的情況下,共同的利益是整個政治哲學歷史上的反复主題。正如一位當代學者所觀察到的那樣,亞里士多德使用了“共同利益”的想法(對希臘語中的Koinei Sympheron )作為他在“正確”憲法之間的區別的基礎,這些憲法符合共同利益,而“錯誤”符合統治者的利益;聖托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認為“共同利益”(在拉丁語中)是法律和政府的目標;約翰·洛克(John Locke)宣布,“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是政治社會的目標,並進一步辯稱,“人民的福祉將是最高法”。戴維·休姆(David Hume)認為,“社會慣例”被採用,並以道德支持,因為它們服務於“公共”或“共同”的利益;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寫道,與正義緊密聯繫的“公共”,“普通”或“一般”良好,並宣布正義是政府和公民社會的終結。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理解“共同利益”(法語中的勒·比恩(Le Bien Commun ))是社會一般意志的對象,也是政府追求的最高端。

儘管這些思想家對共同利益所構成的內容以及國家應採取的促進的觀點有很大差異,但他們仍然同意,共同利益是政府的終結公民,無論這些特殊利益被理解為亞里士多德的“統治者的利益”,洛克的“私人商品”,休ume's和麥迪遜的“感興趣的派系”,還是盧梭的“特殊派別”遺囑”。

古希臘

對於古希臘人來說,共同的利益是繁榮的人,被稱為波利斯(一個城市或州)。然後,“共同利益”一詞不是出現在柏拉圖的文本中,而是“城市的善良”一詞。在共和國,柏拉圖的性格蘇格拉底反复辯稱,政治和社會中存在一個特殊的共同目標,並且該目標與蓬勃發展的人類的目標是相同的,即成為哲學家的國王,由最高的利益,最高的利益統治,原因,而不是柏拉圖的四個較小商品之一:尋求榮譽,賺錢,尋求愉悅或令人興奮的成癮。對於柏拉圖來說,最好的政治秩序是整個社會都遵守領導人的理性學院的指示,甚至共同擁有財產,妻子和兒童,創造了一個“凝聚力和統一”,“結果” ]從社會所有成員為同樣的成功和失敗感到高興或遺憾時,您會得到的愉悅和痛苦感。”

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被許多人認為是共同利益觀念的父親,它利用“共同利益”的概念(在希臘語對Koinei Sympheron )作為他在三個“右”憲法中的區別的基礎符合統治者利益的共同利益和“錯誤”憲法。對亞里士多德來說,柏拉圖對簡單地強加自上而下的團結的願望是錯誤的。對於亞里士多德來說,一種共同的利益是從個人及其各種較大和大的伙伴關係的較小商品中向上/目的地綜合的:婚姻夫婦或父母夫婦或奴隸的主人;家庭;然後村;然後說。從這種目的論的角度來看,善良源於有關人類生活和目的的客觀事實,這些事實可能會有所不同,這取決於人民的職業,美德水平等。亞里士多德認為,不管政府的形式如何,那些對國家救贖需求有更多理性的理解的人,都有權在其共同利益的情況下,在管理和確定正義方面佔有更大的份額他們對此的理解較少或沒有這種理解或關注,例如自私的專制和政治派系,以及未受過教育的工匠和自由人,婦女和兒童,奴隸等。亞里士多德認為,理性話語本身就是什麼國家的共同利益依靠,將缺乏它的人確定為“天生的奴隸”,而那些擅長的人幾乎是神聖的,本身就擁有了國家存在的整體目的,即完全完整/幸福的生活。當時,亞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古拉奇倫理學中,將國家的共同利益與友誼聯繫起來,這意味著友好,理性的話語是公民和統治者帶來的主要活動就他們的下屬而言。根據一種植根於亞里士多德的哲學的常見當代用法,共同的利益是指“只有社區才能由其成員分別共享的良好,並且可以實現。”

文藝復興時期的佛羅倫薩

在15和16世紀,共同利益是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薩的幾個重要政治思想主題之一。這個想法可以追溯到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整個歐洲普遍存在的普通利益理論。在後來的作品中,尼科洛·馬基雅維利(NiccolòMachiavelli)談到了貝恩公社(普通利益)或comuneUtilità (Common Utility),這是指整個社區的一般福祉,但是他在整個工作中僅提到了這一術語的19次。 。在利維(Livy)的話語的關鍵段落中,他指出“共同利益( ComuneUtilità )……是從自由生活方式( Vivere Libero )中汲取的”,但與之並不相同。在話語中的其他地方,自由,安全和尊嚴也被明確指出是共同利益的要素,並且也暗示著某種形式的財產和家庭生活。此外,自由帶來的共同利益包括財富,經濟繁榮,安全,享受和美好的生活。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儘管馬基雅維利談到了自由與共同利益之間的工具關係,但總體幸福感並不與政治自由完全相同:馬基雅維利在話語中的其他地方都認為,令人印象深刻的共同利益水平的水平可以可以可以通過足夠專制的統治者來實現。然而,馬基雅維利的共同利益可以被視為為多數人的利益而行事,即使這意味著要通過努力壓迫他人。一些學者認為馬基雅維利的共同利益並不是“普遍”,因為他經常說共和國的終結是粉碎鄰居。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在18世紀中葉組成的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社會契約》中,盧梭認為社會只能在個人擁有共同利益的範圍內運作,任何國家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共同利益。他進一步認為,只有聽取政治社區的一般意願,特別是該社區主權的表達,才能確定和實施共同利益。盧梭堅持認為,將軍總是會傾向於共同利益,儘管他承認,民主的審議並不總是表達一般意志。此外,盧梭(Rousseau)區分了一般意志和所有人的意志,強調,儘管後者只是每個人的慾望的總和,但前者是“針對他們共同的保存和一般福祉的遺囑”。政治權威對盧梭(Rousseau)來說,只有在根據一般意願和朝著共同利益方向存在時,才應將其理解為合法的。因此,追求共同利益使國家能夠充當道德社區。

約翰·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將共同的利益定義為“某些一般條件,這些條件同樣是每個人的優勢”。羅爾斯(Rawls)在他的正義理論中主張對自由與平等的原則和解,應用於有序的社會的基本結構,該結構將準確地指定了這種一般條件。從人工設備開始,羅爾斯(Rawls)認為,如果他們是從無知的面紗後面選擇原則,則可以選擇合理的人選擇這些立場,從而捍衛了兩種特殊的正義原則。這樣的“面紗”本質上是使人們對自己的所有事實蒙蔽,因此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優勢量身定制原則。根據羅爾斯(Rawls)的說法,對自己的這些細節的無知將導致對所有人公平的原則。如果一個人不知道他將如何最終進入自己的構想社會,那麼他可能不會享有任何一類人,而是發展一個公平對待一切的正義計劃。特別是,羅爾斯(Rawls)聲稱,處於原始立場的人都將採用“最大化”策略,這將最大程度地提高富裕富裕的個人或團體的前景。從這個意義上講,羅爾斯對共同利益的理解與最不利的福祉緊密相關。羅爾斯聲稱,處於原始立場的當事方將採用兩種管理原則,然後規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並規範社會跨社會優勢的分配。正義的第一個原則指出:“第一個:每個人都必須擁有與其他人相似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的權利。正義的第二個原則規定,應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以使“(a)他們將對社會中最不利於的社會成員有最大的好處,這與正義儲蓄原則一致”(差異原則) ; (b)在'公平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必須向所有人開放辦公室和職位”。

在非西方道德和政治思想中

共同利益的觀念在儒家的政治哲學中發揮了作用,在大多數解釋上都強調了個人利益從屬於團體或集體利益的重要性,或者至少至少是個人與個人蓬勃發展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小組的繁榮。在伊斯蘭政治思想中,許多現代思想家在努力確定神聖伊斯蘭教法的基本原則或普遍原則的同時確定了共同利益的概念。這些基本原理或普遍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伊斯蘭教義( maqāṣidal-sharī'a )的“目標”,包括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概念( Maṣlaḥa'āmma ,現代術語)。當代伊斯蘭討論固定與靈活的伊斯蘭教( al-thābitwa-l-mutaghayyir ),尤其是在與現代伊斯蘭寬容,平等和公民身份有關的概念時: ,例如,普遍的原則比《古蘭經》的特定禁令具有更大的重量,如果發生衝突,甚至可以取代或暫停明確的文本禁令( Naṣṣ ),如果這有助於共同利益。

在政治經濟理論中

在經濟學中,術語“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技術定義。公共物品是一種非競爭和不可判斷力的商品。一個共同的好處是不可判斷的。一種簡單的類型學說明了各種商品之間的差異:

排除不可判斷
競爭私人商品
例如。食物,衣服,停車位
通用池資源
例如。魚類庫存,木材,免費公共交通工具
非競爭俱樂部商品
例如。電影院,私人公園,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物品
例如。免費電視,空中,國防

福利經濟學領域的社會福祉。該方法始於社會福利功能的規範。社會福利職能的選擇植根於道德理論。功利主義的社會福利職能使每個人的福祉平等加權,而羅爾西亞社會福利職能只會考慮最不富裕的人的福利。

新古典經濟理論提供了兩個相互矛盾的鏡頭,以思考共同利益的起源,兩種不同的微觀基礎。一方面,由於合作的社會收益而產生了共同的利益。這種觀點可能會吸引囚犯的困境,以說明合作如何導致卓越的福利成果。此外,在無限期的迭代囚犯困境中,合作平衡是穩定的。在這些條件下,個人通過採取對社會也是最佳的行動而做得最好。

另一方面,經濟理論通常將競爭的社會收益視為使用市場的基本原理。因此,史密斯描述了“無形之手”,市場機制將個人的自身利益活動轉化為社會的成就。在福利經濟學的第一個定理中,這種見解是形式化的。但是,經濟理論還指出了市場失敗,包括市場對公共物品的欠缺以及自私自利的個人無法內在的外部性。由於這些因素,純粹的自私行為通常會損害共同利益。

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或公共商品”的意義與“公共利益”的更為普遍的思想(從共同利益,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意義上)之間存在著重要的概念差異, ,“在社會層面上獲得共同利益的速記信號”。從非經濟意義上講,該術語通常用於描述對公眾一般有用的東西,例如教育,儘管這不是經濟意義上的“公共利益”。但是,教育之類的服務表現出供應的共同性,即向許多用戶提供商品的成本與向一個用戶供應的情況相同或幾乎相同。公共物品也表現出供應的聯合性,儘管不會隨著消費量增加的益處而減少。

社會選擇理論

社會選擇理論研究集體決策規則。箭頭的不可能定理,是社會選擇理論的重要成果,指出,沒有集體選擇的總體機制(僅限於序數輸入)可以一致地將個人偏好轉變為可能的偏好概況的集體偏好訂單,同時還可以滿足滿足一組最小的合理性和公平標準。 Gibbard-Satterthwaite定理進一步表明,非劃分的投票系統不可避免地受到對結果的戰略操縱。

威廉·H·里克(William H. Riker)闡明了社會選擇理論的標準公共選擇解釋,認為阿羅(Arrow)的不可能定理“迫使我們懷疑'社會福利'的內容或'公共利益'的內容可以通過融合個人價值判斷來發現。它甚至導致我們懷疑,除了主觀(因此是可疑的)自稱救世主的主張之外,沒有“公共利益”之類的東西。”因此,里克捍衛了民主的“自由”概念,該概念以憲法檢查對政府的作用為中心。公共選擇理論家傾向於分享這種方法。布坎南(Buchanan)和塔洛克(Tullock)在他們的書《同意的微積分》一書中培養了“憲法政治經濟學”領域。

但是,社會選擇理論的最新工作表明,箭頭的不可能結果幾乎沒有或沒有規範性的成本可以消除。例如,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認為,鑑於對可允許的偏好概況領域的某些合理限制,一系列社會選擇機制毫髮無損。特別是,要求偏好在單一維度上單峰,以確保condorcet獲勝者。此外,Riker的許多經驗主張被駁斥。

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有時稱為“積極政治理論”)將微觀經濟學方法應用於政治學的研究,以解釋私人利益如何為政治活動提供信息。儘管福利經濟學與古典政治經濟學一致,但通常對政策制定的公開視角採取了公共利益觀點,但公共選擇分析採用了私人利益觀點,以確定政策制定者的目標如何影響政策結果。因此,公共選擇分析診斷出與尋租等活動所產生的共同利益的偏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中,曼庫爾·奧爾森(Mancur Olson)認為,由於個人對自由騎行的激勵措施,公共物品往往會被拋棄。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將這種邏輯的應用於投票理論,確定了投票的悖論,理性個人更喜歡放棄投票,因為邊際成本超過了私人邊際收益。唐斯進一步認為,由於“理性的無知”,選民通常更願意保持不知情。

公共選擇獎學金可以具有更具建設性的應用。例如,埃利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對規範共同財產資源的方案的研究導致發現了克服公共悲劇的機制。

英聯邦的許多國家中,慈善組織必須證明它們提供了公共利益

在民主理論中

Salus Publica Suprema Lex Esto ,“共同利益是最高法”,在瑞士議會

審議民主中,共同利益被認為是一個監管理想。換句話說,民主審議的參與者旨在實現共同利益。此特徵將審議民主與民主的總體觀念區分開來,這些概念僅著眼於偏好的匯總。與總體觀念相反,審議民主強調了代理人根據對共同利益的判斷為政治主張辯護的過程。認識論民主是一種當代審議民主的主要方法,促進了對共同利益的認知主義描述。

在天主教社會教學中

基督教文學中最早的參考文獻之一是在巴納巴斯書信中找到的共同利益的概念:“不要完全孤立,撤退到自己身上,就好像您已經[完全]合理了,而是聚集在一起尋求尋求尋求共同利益。”

這個概念在河馬的大酒店的奧古斯丁(Augustine)的神opus opus City of God 。奧古斯丁規範性政治思想的主要目的XIX的書Xix集中在一個問題上:“美好的生活是社會的嗎?”換句話說,“整個社會的利益中是否發現了人類的福祉?”第XIX的第5-17章解決了這個問題。奧古斯丁的強調答案是肯定的(請參閱第5章的開始)。

奧古斯丁的理解被接受,在亞里士多德的影響下,由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開發。阿奎那對共同利益的概念在羅馬天主教道德神學中成為標準。

在這種背景下,共同利益成為天主教社會教學現代傳統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從1891年發表的教皇利奧十三世的基礎文檔Rerum Novarum開始。這解決了工業條件的危機。歐洲的工人主張與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不同的立場。在這封信中,教皇獅子座保證了私有財產的權利,同時堅持集體談判的角色建立生活工資

關於共同利益的當代天主教社會教導總結在2004年教會社會學說的彙編中,第4章,第二部分。引用第二屆梵蒂岡議會文件, Gaudium et spes (1965),這說:“根據其主要且廣泛接受的意義,共同的好處表明“社會狀況的總和,允許人們作為群體或個人, “更加完整,更輕鬆地達到他們的履行 (#164,引用Gaudium et spes ,#26;斜體原件)。

後來的彙編給出了傳達的陳述,這些陳述可以傳達出一種概念的部分不同,更古典的,更古典的,更經典的,不僅是“社會條件”,使人能夠實現實現,而且是人類生命的最終目標“普通利益是所有人和整個人的利益……人類無法在自己身上找到滿足,也就是說,除了他與他人存在的事實外,其他”(#165;斜體原始)。 “社會生活的目標實際上是歷史上可實現的共同利益”(#168)。

羅馬天主教國際神學委員會在2009年出版物中對這兩種對共同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以尋求普遍的倫理:對自然法的新景象。它稱他們為共同利益的“兩個級別”。

另一個相關文件是教皇約翰二世(John Paul II)的《教皇的百科全書》( Veritatis Splendor) ,於1993年發表,旨在與影響數百萬人民的道德準則和政治腐敗的放鬆(見第98段)。在這封信中,教皇約翰·保羅(John Paul)描述了政治領導應需要的特徵和美德,這是真實性,誠實,公平,節制團結(如第98至100段所述),鑑於真理源於誠實,誠實信仰和誠實一般而言,誠意,特別是與事實或現實一致。

在當代政治中

美國

在當代美國政治中,政治參與者有時會採用共同利益(或公共財富)的語言,以描述其價值觀。喬納森·多爾蒂(Jonathan Dolhenty)認為,人們應該在美國政治中區分共同利益,這可以“可以完全由家庭中的每個人共享,而不會成為任何個人家庭成員的私人商品”,而集體利益,儘管擁有”作為一個小組,團體成員並沒有真正參與。當將其分配給不同個人成員時,它實際上將其分為幾個私人商品。”邁克爾·托馬斯基(Michael Tomasky)《美國前景雜誌》和《美國進步中心》中首先描述的是美國對共同利益的政治理解,最近有所增長。該的自由雜誌和羅克里奇研究所(Rockridge Institute)等人將共同的利益確定為進步候選人的重要政治信息。此外,諸如共同利益之類的非黨派倡導團體是為了支持共同利益而倡導政治改革的努力。

鑑於對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關注,因此應將教育和知識視為全球共同商品。這意味著,知識,控制,獲取,驗證和使用的創造對於所有人來說都是集體社會努力的共同之處。

衛生商品

可以將共同衛生商品(CGH)定義為人口相關的干預措施或活動,這些干預措施需要捐助者或政府的累積財務狀況。第一個條件是對經濟進步和健康的貢獻。第二個條件包括強調公共或普通商品以及大型社會外部性,並根據市場失敗的衛生干預措施明確的經濟基礎。保健的共同商品必須為社區帶來巨大的健康益處,而不是通過市場力量融資。很少有用於健康的普通商品的例子是風險監視,疾病控制政策和策略,媒介控制和公共衛生緊急操作響應服務。

歷史

在20世紀中葉,精英們展示了用於健康的普通商品的動機,而決定是基於精英而不是公眾的,因為對公眾沒有公共利益

1950年代之後,政府越來越開始看到解決相互問題的概念是為了受益於公民,但尚未完全採用,並且與適當的支出更加兼容。

也可以看看

來源

本文結合了免費內容工作中的文本。根據CC-SA IGO 3.0許可( 許可證/許可)。從重新思考的教育中獲取的文字:向全球共同利益?, 80-81,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