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憲法
菲律賓憲法 saligang batas ng pilipina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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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
管轄權 | ![]() |
創建 | 1986年10月12日 |
提出了 | 1986年10月15日 |
批准 | 1987年2月2日 |
日期有效 | 1987年2月2日[1] |
系統 | 酉總統憲法共和國 |
政府結構 | |
分支 | 3((行政人員,立法,司法) |
錢伯斯 | 雙色(國會) •參議院 •眾議院 |
管理人員 | 總統 |
司法 | 最高法院在法律可能建立的下級法院。 |
聯邦制 | 不 |
選舉團 | 不 |
歷史 | |
第一立法機關 | 1987年7月27日 |
第一高管 | 1992年6月30日 |
修正案 | 沒有任何參見擬議的1987年憲法憲法修正案 |
地點 | 立法檔案,圖書館和博物館,巴塔桑·潘巴薩(Batasang Pambansa)綜合體,奎松市 |
委託 | 革命政府的Corazon Aquino |
作者 | 1986年憲法委員會 |
簽字人 | 48位專員中有47位 |
取代 | 總統宣布第三 |
這菲律賓憲法(菲律賓:saligang batas ng pilipinas或者konstitusyon ng pilipinas,西班牙語:constitucióndelarepúblicade Filipinas) 是個憲法或共和國最高法菲律賓。它的最終草案由憲法委員會1986年10月12日,由全國性公民1987年2月2日。
其他三個憲法在其歷史上有效地統治了該國:1935年的英聯邦憲法,1973年的憲法和1986年的自由憲法。
最早建立“菲律賓共和國”的憲法,1899年馬洛斯憲法,從未在整個菲律賓進行完全實施,也沒有建立一個國際認可的州,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爆發菲律賓 - 美國戰爭.
1987年憲法的背景
在她任職的初期擔任總統的裁決人力革命, 總統Corazon Aquino被授予三個選擇:恢復1935年的憲法,保留並改革1973年的憲法,或通過新的憲法。她決定起草一項新的憲法,並於1986年3月25日發布了第3號公告,廢除了在馬科斯政權期間通過的1973年憲法的許多規定,包括聯合立法機關(這巴塔桑·潘巴薩(Batasang Pambansa)),辦公室總理,以及賦予總統立法權的規定。通常被稱為“自由憲法”,[2]該憲法旨在作為確保民主和人民自由的過渡憲法。自由憲法規定了有序的權力轉移憲法委員會正在起草永久憲法。
憲法委員會由阿基諾(Aquino眾議院,以前的大法官最高法院羅馬天主教主教和反對馬科斯政權的政治活動家。阿基諾任命CeciliaMuñoz-Palma,前副法官最高法院,作為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會議期間特別有幾個問題,包括採用政府的形式,廢除死刑,保留美國基地克拉克和Subic,以及將經濟政策融入憲法。Lino Brocka,是該委員會成員的電影導演和政治活動家,在憲法完成之前走了出去,另外兩名代表對最終選秀表示反感。該委員會於1986年10月12日完成了最終草案,並於10月15日將其提交給阿基諾。1987年2月2日在全國性的全民投票.
憲法規定了三個政府分支機構,即行政人員,立法, 和司法分支。行政部門由總統及其任命的內閣成員領導。執行官與其他兩個共同分支機構一樣,權力有限。這是為了確保如果要宣布戒嚴,該國將被“保護”。總統仍然可以宣布戒嚴令,但它在60天內到期,國會可以拒絕或擴大它。
最高法院的任務是審查戒嚴令宣言是否只是公正。立法權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有二十四名參議員,眾議院由地區代表組成。它還為社區中代表性不足的部門創造了機會,可以通過黨派列表制度選擇其代表。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組成。最高法院有權審理有關政府的條約或法令的任何涉及法律憲法性的案件。還要管理下級法院的職能。
通過憲法,成立了三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即公務員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這些憲法委員會具有不同的職能。《憲法》還為建立申訴專員辦公室鋪平了一種方法,該辦公室具有促進和確保政府的道德和合法行為的作用。[3]
試圖修改或改變1987年憲法
有三種可能的方法憲法可以修改:組成組裝(con-ass),憲法公約(con-con),或人們的主動性。這三種方法都需要批准以多數投票在國家全民公決。在管理之後Corazon Aquino,成功的政府進行了幾次嘗試修正或改變1987年的憲法。
第一次嘗試是1995年。當時的秘書起草了一項憲法國家安全理事會何塞·阿爾蒙特(Jose Almonte),但從未完成,因為它是由不同的非政府組織接觸到媒體的。他們看到了有關保護人民在憲法草案中的利益的潛在變化。
1997年,佩德羅薩(Pedrosa)夫婦創建了一個名為Pirma的小組,隨後試圖通過一項人民的倡議來通過收集選民的簽名來改變憲法。許多突出的人物反對這一提議,包括參議員Miriam Defensor-Santiago,誰將問題一直帶到最高法院並最終贏得了案子。最高法院裁定該倡議不在繼續,並指出一項人民的倡議要求為其推動法律。[4]
在擔任總統期間約瑟夫·埃吉托·埃斯特拉達(Joseph Ejercito Estrada)建立了一個研究委員會,以實施有關憲法的經濟和司法規定的可能變更。在各個實體反對它的原因之後,這一嚐試顯然是由於為發起人的個人利益而付出的。
在埃斯特拉達(Estrada)總統任期之後Gloria Macapagal-Arroyo通過憲法大會認可憲法變更,當時的議長Jose de Venecia一路領先。但是,由於圍繞阿羅約政府的政治爭議,包括延長任期的可能性,該提案遭到了最高法院的拒絕。[5]
下一個嘗試是從當時的房子說話的人Feliciano Belmonte Jr。在總統期間Benigno Aquino III的管理。貝爾蒙特(Belmonte)試圖對旨在自由化的經濟規定進行憲法進行修正。努力沒有成功。[6]
總統羅德里戈·杜特爾特(Rodrigo Duterte)監督在該國實施聯邦制的可能性。[7]繼他擔任總統之後2016年總統大選,他簽了行政命令第10號2016年12月7日,成立了諮詢委員會,以審查1987年的憲法。
結構和內容
序言和十八條獨立文章,其中一節編號為每篇文章重置。[8]
前言
序言介紹了憲法和主權的根源,人民。它遵循過去憲法中的模式,包括對上帝的呼籲。序言讀到:[9]
我們,主權菲律賓人民,懇求全能的上帝的幫助,以建立一個公正而人道的社會,建立一個應體現我們的理想和願望的政府,促進共同的利益,保護和發展我們的遺產,並確保我們自己以及我們的後代,在法治和真理,正義,自由,愛,平等和和平的政治制度下,獨立和民主的祝福確實是命令和頒布該憲法。
第一條 - 國家領土
國家領土包括菲律賓群島,其中所有島嶼和水域都包含在其中,以及菲律賓擁有主權或管轄權的所有其他領土,包括其陸地,河流和空中領域,包括其領土海洋,海底,海底,海底,海底,海底,海底,,海底,海底和空中域名地下土壤,島嶼貨架和其他海底區域。無論其廣度和尺寸如何,在群島的島嶼之間,之間,之間的水域構成了菲律賓內部水域的一部分。
第二條 - 原則和國家政策聲明
第二條列出了菲律賓的基本社會和政治信條,尤其是憲法的實施,並闡明了政府的目標。一些基本規定是:
- 菲律賓是民主共和國
- 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一種形式
- 平民高於軍事權威的至高無上
- 教會和國家的分離(不可侵犯)
- 追求獨立外交政策
- 廢除核武器
- 家庭作為國家的基本單位
- 青年和婦女在國家建設中的作用
- 地方政府的自治
- 公共服務的平等機會和禁止政治王朝的機會
- 人民權利的保護和促進均衡健康的生態
第三條 - 權利法案
第三條列舉了針對濫用國家權力的具體保護,其中大多數類似於美國憲法的規定。一些基本規定是:
- 一個正當程序的權利和平等保護法律
- 反對的權利搜索和癲癇發作沒有法官簽發的逮捕令
- 一個隱私權
- 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和請願權
- 這宗教的自由行使
- 一個居留權和正確的旅行
- 一個信息權關於公眾關注的問題
- 一個有權建立協會
- 免費訪問法院的權利
- 這保持沉默的權利並有能力法律顧問
- 一個保釋權並針對過度的保釋條件
- 權利人身保護
- 這快速審判的權利
- 這反對自我構罪
- 這政治信仰權和願望
- 禁止殘酷,墮落或不人道的懲罰
- 保護不債務監禁
- 權利反對雙重危險
- 禁止事實上的法律和訂單.
與美國法學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類似,這些權利的範圍和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最高法院通過判例法確定的。
第四條 - 公民身份
第四條定義了菲律賓人的公民身份。它列舉了兩種公民:自然出生的公民和歸化公民。自然出生的公民是那些從出生的公民而不必執行任何行為來獲得或完美的菲律賓公民身份的人。菲律賓跟隨Jus Sanguinis公民身份主要是通過與菲律賓公民的血液關係獲得的系統。
自然出生的公民身份僅僅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天然出生的菲律賓人有資格擔任高級辦公室,包括所有選修辦公室,從眾議院的代表開始,總統的代表。
第五條 - 選舉權
第五條要求各種年齡和居住資格投票以及秘密選票和缺席的投票系統。它還規定了一項程序,要求海外,殘疾和文盲的菲律賓投票。
第六條 - 立法部門
第六條規定了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兩院立法機關。它歸於國會,以及其他有關立法的調查和調查的權力,[10]宣布存在戰爭狀態的權力,[11]錢包的力量,[12]稅收的力量,[13]以及傑出領域的力量。[14]
第七條 - 執行部
第七條規定了總統的政府形式,在該政府中,行政權是賦予總統的。它規定了總統的資格,任期,選舉,權力和職能。它還規定了副總統和總統繼承人。
第七條 - 司法部
VIII條將司法權賦予最高法院和其他下級法院(國會)可能建立的其他下級法院。雖然任命大法官和法官的權力仍然與總統一起居住,但總統從至少三名提名人名單中司法委員會對於每個空缺,一個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這司法部長,參議院和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主席以及法律界的代表。
第IX條 - 憲法委員會
第IX條建立了三個憲法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是政府機構,獨立於政府的三個主要分支。這些是公務員委員會, 這選舉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
第X條 - 地方政府
第X條追求地方自治,並要求國會為地方政府制定法律,目前是地方政府法規.
第XI條 - 公職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建立了申訴專員辦公室,該辦公室負責調查和起訴政府官員。它還賦予國會彈each總統,副總統,最高法院成員和監察員的權力。
第十二條 - 國民經濟和遺產
第十二條就財富分配,商品和服務部門以及提供就業機會來提高菲律賓人民的生活,闡明了菲律賓政府的目標。本節還提供了重要規定,例如:
- 促進有效的工業化並旨在充分利用其人民
- 菲律賓領土內的所有自然資源均應由國家擁有
- 保護土著文化社區的權利
- 企業,組織和其他機構應受國家干預
第十三條 - 社會正義與人權
第十三條剝奪了國會在製定此類措施中的最高優先事項的最大優先級窮人應減少或去除,以確保菲律賓人民公平的福利和共同利益。它還確定了人權委員會的作用,該委員會確保了保護菲律賓所有人以及居住在國外的菲律賓人權的適當法律措施。此外,本節還規定了諸如:
- 保護勞動,無論是本地還是海外,以促進所有人的充分就業和平等機會。
- 保護當地社區中獨立菲律賓農民和漁民的權利和支持,以利用其資源而沒有外國入侵,以及為人民生活的發展提供和應用農業和自然資源改革。
- 通過城市土地改革和住房來確保貧困公民之間的生活。
- 為每個菲律賓人民的福利,採用和整合負擔得起的和合格的醫療和衛生服務。
- 承認工作場所婦女的權利,以實現其為國家提供服務的全部潛力。
- 承認人民組織的角色和權利。
第十四條 - 教育,科學技術,藝術,文化和體育
- 國家應對所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共還是私人)進行合理的監督和監管。
- 關於教育的指導原則通常是所有公民對各個層面上優質教育的權利的保護和促進,並採取適當的步驟使所有人都可以接受教育。
- 通過制定有關發展和研究激勵措施的幾項規定,科學技術的主題受到了特別關注。
- 藝術和信件仍在國家的光顧之下,必須關注我們文化的保護和豐富。
- 首次為運動主題提供了特定部分。公民不僅應該在精神上和道德上堅強,而且還必須在身體上堅強。
第XV條 - 家庭
第XV條確立了對菲律賓家族的國家的認可,作為國家的基本基礎,因為它將加強和加強其團結並穩步促進其發展。除此之外,它還規定了重要規定,例如:
- 國家公認的婚姻保護是家庭的基礎,是一個不可侵犯的機構。
- 提供菲律賓家庭的政策和計劃,並確保人民的福利和社會保障。
- 保護配偶的權利有負責任的育兒,以根據其宗教信仰建立家庭。
- 承認和保護每個菲律賓兒童的權利。
第XVI條 - 一般規定
第XVI條包含幾個一般規定,例如對國旗,建立菲律賓武裝部隊和警察部隊(目前菲律賓國家警察),法規媒體和廣告行業,學說主權免疫, 和別的。
第XVII條 - 修訂或修訂
第XVII條建立了可以修改或修改憲法的方法。可以通過以下任一提出的修正案:a)所有國會議員的四分之三(稱為a)組成組裝),b)a憲法公約,或c)至少佔所有註冊選民的十二%的請願書,每個地區至少有3%的註冊選民(稱為A人們的主動性)。所有修正案必須在國家中批准全民公決.
第XVIII條 - 暫時規定
第XVIII條建立了規定,以允許從上述臨時憲法過渡到新憲法。這包括指導新國會和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的規定,指定當前法院和法官的任期限制,為政府主要成員指定最初的薪水通過法律以履行這些短暫規定規定的義務,並定義了先前條約,法律,命令和其他文書的寬限期和局限性。本文還認為,新憲法將在全民投票中的大多數選票批准時生效。
其他規定
憲法還包含其他幾項列舉的規定,列舉了各種國家政策,包括確認勞動“作為主要的社會經濟力量”(第14條,第二條);對“母親的生命和未出生的生命免受構想”的平等保護(第12條,第二條);“菲律賓家族作為國家的基礎”(第XV條,第1條);認可菲律賓作為“菲律賓的民族語言”(第XIV條第6條),甚至要求“所有教育機構均應與體育俱樂部和其他部門合作進行全國各地的定期體育活動。”(第十四條第19.1條)這些規定本身是否可以成為可執行權利的根源,而無需伴隨立法,這是在法律領域和最高法院內的大量辯論的主題。例如,法院裁定,一項規定要求國家“保證平等獲得公共服務的機會”,而無需陪同立法,因此不能禁止在總統中不允許所謂的“滋擾候選人”選舉。[15]但是在另一案中,法院裁定,一項規定要求國家“保護並促進人民掌握平衡和健康的生態”,並不需要執行立法才能成為手術權的來源。[16]
歷史發展
在運行中 | 憲法 | 歷史時期 | 政體 | 由 | 批准 | 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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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1月1日至1897年12月14日 | Biak-na-Bato的憲法 | ![]() | 事實上立憲共和國 | katipunan由伊莎貝洛·阿塔喬(Isabelo Artacho)和費利克斯·費雷(FélixFerrer)起草的憲法集會 | |||||||||||||||||||||||||||||
1899年1月23日 - 1901年3月23日 | 馬洛斯憲法 | ![]() | 酉議會立憲共和國 | 馬洛斯國會 | 1899年的憲法全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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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12月10日 - 1934年3月24日 | 菲律賓有機法(1902) | ![]() | 美國非法人領土 | 美國國會 | |||||||||||||||||||||||||||||
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 | |||||||||||||||||||||||||||||||||
Tydings -McDuffie Act | |||||||||||||||||||||||||||||||||
1935年11月15日 - 1946年7月4日 | 1935年憲法 | ![]() | 總統聯邦 | 1934年憲法公約 | 1935年菲律賓憲法全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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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7月4日 - 1973年1月16日 | ![]() | 酉總統立憲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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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0月14日 - 1945年8月17日 | 1943年憲法 | ![]() | 單身派對專制共和國 | 菲律賓獨立委員 | 由Kalibapi1943年9月7日[17] | ||||||||||||||||||||||||||||
1973年1月17日 - 1986年2月22日 | 1973年憲法 | ![]() | 酉主派對議會共和國在下面專政 | 1973年憲法 | 1973年菲律賓憲法全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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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5日 - 1987年2月1日 | 菲律賓臨時憲法(1986) | 革命政府 | 總統Corazon Aquino,起草Reynato Puno[18] | ||||||||||||||||||||||||||||||
1987年2月2日 - 禮物 | 1987年憲法 | ![]() | 酉總統立憲共和國 | 1986年憲法委員會 | 1987年菲律賓憲法全民投票
| 提議的1987年憲法修正案 |
1897年Biak-na-Bato憲法
這katipunan革命導致了Tejeros公約在哪裡舊金山德馬拉邦,cavite,在1897年3月22日,舉行了菲律賓歷史上的第一次總統和副總統選舉,儘管僅Katipuneros(即Katipunan的成員能夠參加,而不是普通民眾。後來的革命政府會議於1897年11月1日在那裡成立biak-na-bato在鎮上聖米格爾·德·梅莫(San Miguel de Mayumo)在Bulacan,確定比亞克 - 納 - 巴托共和國。共和國由伊莎貝洛·阿塔喬(Isabelo Artacho)和費利克斯·費雷(FélixFerrer)起草的憲法,並根據第一個古巴憲法.[19]它被稱為“Constitución臨時De lapropúblicade Filipinas”,最初以西班牙語和他加祿語語言寫成並頒布。[20]
政府根據《憲法》由三個部門組成:(1)最高委員會由總統和四個不同的秘書,是內政部,外交事務,外交事務,由共和國的權力授權。財政部和戰爭;(2)Consejo至高無上的Justicia(恩典和正義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權制定決定,驗證和駁斥其他法院的刑期,並命令司法司法管理的規則;(3)代表人(代表的集會),該代表將在革命之後組裝,以創建新的憲法並選擇新的憲法政府委員會和人民的代表。
Biak-na-Bato的憲法從未完全實施,並被Biak-na-bato的契約在西班牙人和菲律賓革命軍.
1899年的馬洛斯憲法
菲律賓革命領導人接受了西班牙的付款,並在香港流放。美國人在馬尼拉灣戰役中擊敗了西班牙人,阿吉納爾多被美國海軍轉移到菲律賓。剛改革的菲律賓革命力量返回了阿吉納爾多的控制權,菲律賓獨立宣言於1898年6月12日發布。
該文檔是根據西班牙憲法1812年,比利時憲章,墨西哥,巴西,尼加拉瓜,哥斯達黎加和危地馬拉的影響法國憲法1793年。馬洛斯憲法,即卡蒂莉亞(Kartilya)和桑古尼亞(Sanggunian-Hukuman),《埃米利奧·賈辛托(Emilio Jacinto)在1896年撰寫的《律法和道德憲章》;Isabelo Artacho計劃的1897年Biak-Na-Bato憲法;馬比尼1898年菲律賓共和國的憲法計劃;遵循西班牙憲法的馬里亞諾·龐塞(Mariano Ponce)的臨時憲法;以及1898年Paterno的自治項目。
這馬洛斯憲法是第一個共和黨憲法亞洲.[21]它宣布主權僅存在人民中,陳述了基本的公民權利,將教會和國家分開,並呼籲建立代表大會以擔任立法機構。它還呼籲議會共和國為政府形式。總統被大多數議會當選為四年。[22]它的標題為“ConstituciónPolítica”,並在西班牙獨立後用西班牙語寫成[23]於1899年1月20日宣布,並由馬洛斯國會,舉行的國會Malolos,Bulacan.[24][25]
序言讀到:
Sancionado la Siguiente:
- (我們,菲律賓人民的代表,合法召集,以建立正義,提供共同的辯護,促進一般福利並確保自由的利益,懇求宇宙主權立法者的幫助,以實現這些目標結束,投票,命令並批准以下內容:)
美國國會的行為
菲律賓是一個美國領土從1898年12月10日到1934年3月24日[26]因此,美國聯邦政府。在此期間,美國國會通過的兩項法案可以被視為菲律賓憲法,因為這些行為定義了基本的政治原則,並確定了菲律賓政府的結構,程序,權力和職責。
1902年菲律賓有機法
這1902年菲律賓有機法,有時被稱為“ 1902年菲律賓法案”或“庫珀法案”,是第一個有機法對於美國國會制定的菲律賓群島。它規定了創建普遍當選的菲律賓議會,並指出立法權將歸屬於由菲律賓委員會(上議院)和菲律賓議會(下議院)。它的關鍵規定包括權利法案對於菲律賓人和任命兩個未投票的菲律賓菲律賓居民專員代表菲律賓美國眾議院.
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
這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有時被稱為“瓊斯法”,通過將菲律賓委員會作為立法上議院撤職,並用A的結構修改了菲律賓政府的結構參議院由菲律賓選民選出,創建菲律賓第一個完全當選的國家立法機關。該法案還明確指出,這是美國人民放棄對菲律賓群島的主權的目的,並在可以在其中建立穩定的政府後立即承認菲律賓獨立。
野兔 - 哈維斯 - 切割法(1932)
雖然不是憲法本身,但野兔 - 哈維斯 - 切割法案1932年是Tydings -McDuffie法案的前身,該法案在過渡期和其他規定10年後,賦予了對菲律賓獨立的承諾;但是,由於菲律賓國會內部的內鬥,它沒有得到批准,並且僅成為創建《泰辛 - 姆卡迪法案》的基礎。
Tydings - McDuffie Act(1934)
雖然也不是憲法本身,但Tydings -McDuffie Act1934年規定了自治。對正式憲法的指定要求,並通過A定義了其建立機制憲法公約.
1935年的憲法
1935年的憲法是由菲律賓聯邦(1935-1946)於1934年撰寫,批准和通過的,後來被第三共和國(1946- 1972年)使用。它是為了滿足Tydings -Mcduffie法案中規定的要求,以準備該國為其獨立做準備。
聯邦憲法被批准為該國的獨立做準備。這項憲法主要受美國人的影響,但擁有馬洛斯憲法,德國,西班牙和墨西哥憲法的痕跡,幾個南美國家的憲法以及未寫的英國憲法。
它最初是為一個由總統和副總統組成的一名立法機關,當選為期六年,沒有連任。它於1940年進行了修訂,以提供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雙薩他們立法機關。總統將與副主席一起任命為期四年,並連任一名;菲律賓男性公民的選舉權權利二十一歲或以上且能夠讀寫的權利受到保護;後來,這種保護延伸到了憲法採用兩年後的婦女選舉權權。
《憲法草案》於1935年2月8日批准了《公約》,並於1935年3月25日在華盛頓特區的羅斯福總統批准。選舉於1935年9月16日舉行,曼努埃爾·奎松(Manuel L. Quezon)被選為第一批選舉菲律賓聯邦總裁。
序言讀到:
“菲律賓人民懇求神的促進,以建立一個應有理想,保護和發展國家遺產的政府正義,自由和民主的政權確實命令和頒布該憲法。”
最初的1935年憲法規定了一個單官方國民議會,總統當選為六年的任期,而無需連任。它是修訂1940年,舉辦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兩院大會,以及創建獨立的選舉委員會並授予總統四年任期,最多連續兩個任期任期。
一個憲法公約於1971年舉行,以重寫1935年的憲法。該公約用明顯的賄賂和腐敗染色。可能最有爭議的問題可能是刪除總統任期的限制,以便費迪南德·E·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可以尋求連任第三任期,許多人認為這是公約的真正原因。無論如何,1935年的憲法在1972年被暫停戒嚴,憲法過程的猖rusterion為他提供了他這樣做的主要前提之一。
1943年的憲法

1943年憲法是由由菲律賓執行委員會,日本建立的屍體以代替菲律賓菲律賓聯邦建立了一個發放政府。 1942年中,日本總理hidekitōjō菲律賓人承諾“獨立的榮譽”,這意味著委員會將被正式共和國取代。
這菲律賓獨立委員在很大程度上是戰前國民議會議員和具有作為選秀1935年憲法的公約的代表的個人的任務是起草新憲法的任務。但是,他們的共和國草案將在日本佔領下建立,但持續時間將受到限制,規定間接,直接,立法選舉和更強大的行政部門。
在委員會批准草案後,新憲章於1943年批准了由任命的省級代表大會Kalibapi, 這法西斯主義者日本建立的政黨為取代所有以前的政黨。卡利比皮議會的批准後,第二個共和國被正式宣布(1943-1945)。何塞·勞雷爾(JoséP。Laurel)由國民議會當選總統,並於1943年10月14日宣誓就職。勞雷爾(Laurel東京帝國大學.
1943年的憲法仍在菲律賓的日本控制區中生效,但從未被美國政府,菲律賓的聯邦或忠於他們的游擊組織承認為合法或約束。1944年下半年,勞雷爾總統宣戰在美國和大英帝國並宣布戒嚴,本質上是根據法令進行的。反過來,他的政府於1944年12月流放,首先台灣然後日本。宣布日本投降後,勞雷爾(Laurel)正式解散了第二共和國。
序言讀到:
“菲律賓人民懇求神聖的天意,渴望領導自由的民族生存,特此宣稱自己的獨立性,並建立一個政府,以促進一般福利,保存和發展國家的遺產,並發展為建立基於和平,自由和道德正義的世界秩序做出貢獻,確實命令這一憲法。”
1943年的憲法規定了強大的行政權力。立法機關由Unicamer國民議會和只有被認為是反美國的人才能代表選舉,儘管實際上大多數立法者是被任命而不是當選的。
直到1960年代,第二個共和國及其官員才被視為合法的菲律賓政府,或者在第二共和國時代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任何地位,他們的裁決僅限於對刑事和商業案件的審查作為一部分的一部分。首席大法官酌處權政策何塞·尤洛(JoséYulo),繼續成為官方記錄的一部分。英聯邦政府在非洲政府中從未構成最高法院,並在首席大法官擔任聯邦政府的正式職位上使這變得更加容易。何塞·阿巴德·桑托斯(JoséAbadSantos)由日本人。直到馬卡帕加爾政府期間,對日本共和國進行了部分政治康復,正式承認勞雷爾(Laurel)是前總統,並加入了他的內閣和其他官員,成為過去政府官員的名冊。但是,1943年的憲法並未在學校教授,1943 - 44年國民議會的法律從未被認為是有效或相關的。
1973年的憲法
1973年的憲法在費迪南德·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decl本來應該引入議會風格的政府。立法權歸屬於Unicamer國民議會的成員被選為六年。總統理想地當選為像徵和純粹的儀式國家元首從國民議會的成員中選出六年任期,可以連任無限的條款。選舉後,總統停止成為國民議會的成員。在任期期間,總統不允許成為政治黨派或擔任任何其他辦公室。
執行權是由總理他也從坐著的組合中選出。總理將成為政府首腦和總司令的武裝部隊。該憲法隨後被修改了四次(可以說是五次,具體取決於人們如何考慮1986年第3號宣言,見下文)。
從1976年10月16日至17日,大多數barangay選民(也稱為“公民議會”)批准了戒嚴應繼續並批准馬科斯總統提出的憲法修正案。[29]
1976年提供的修正案:
- 為臨時Batasang Pambansa(IBP)代替臨時國民議會;
- 總統將成為總理,並繼續行使立法權,直到戒除戒嚴令為止。
第六修正案授權總統自行立法:
每當總統的判決中存在嚴重的緊急情況或威脅或即將發生的情況,或者每當臨時巴塔桑·潘巴薩(Batasang Pambansa)或常規國民議會失敗或無法在任何原因中以其判決需要立即採取行動而對任何事項採取充分行動,為了達到緊急情況,他可以發出必要的法令,命令或指示書,這應構成土地法律的一部分。
1973年的憲法在1980年和1981年進行了修訂。在1980年的修正案中,司法機構成員的退休年齡延長至70年。在1981年的修正案中,議會制度被正式修改為法語-風格半總體系統並提供:
- 該行政權是恢復給總統的;
- 總統的直接選舉得以恢復;
- 對於由總理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創建了不超過14名成員,以“協助總統行使他的權力和職能,並在他可能開處方的情況下履行其職責;”總理僅是內閣的負責人。
- 為了進行選舉改革,並規定失去公民身份的菲律賓的天生公民可能是私人土地的轉移,供他用作他的住所。
1984年的最後一項修正案廢除了執行委員會,並恢復了副總裁(在1973年未經修正的原始憲法中不存在)。
儘管1973年的憲法理想地為真正的議會制度提供了變化這些是由總理領導的議會和內閣。結果是,畢竟,1973年憲法的最終形式(畢竟是修正案和微妙的操縱)只是廢除參議院和一系列化妝品改寫。美國衍生的古老的術語被與議會政府相關的名字所取代:例如,眾議院被稱為“巴塔桑·潘巴斯(Batasang Pambans)“(國民議會),部門成為“部委”,其內閣秘書被稱為“內閣部長”,總統的助理 - 執行秘書 - 現在被稱為“總理”。作為一個專制總統系統,所有真正的權力集中在總統手中,但前提是現在憲法。
1986年的自由憲法
緊隨其後1986年人力革命那個被罷免的馬科斯,總統Corazon C. Aquino發出的宣言3號作為臨時憲法。它在廢除他人的同時,採用了1973年憲法的某些規定。它授予了總統的廣泛權力,以重組政府並撤職,並要求總統任命委員會起草一項新的,更正式的憲法。上面描述的本文件取代了“自由憲法”批准1987年。這是持續一年並在永久憲法面前的過渡憲法。它維持了1973年的許多規定憲法,包括重寫的總統裁決權利。該公約由總統任命的48名成員組成。
也可以看看
參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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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參考書目
- 克魯茲,伊薩加尼(1995)。“憲法的本質”。憲法。菲律賓:中央法律書出版公司,Inc。第18-20頁。ISBN 971-16-0333-0.
外部鏈接
- 1987年的憲法
- 菲律賓憲法的進化
- 科里的宣言3拿破崙·拉瑪(Napoleon G. Rama),菲律賓自由出版社,1986年4月19日
- 憲法年滿25歲的一些讀物曼努埃爾·奎松三世(Manuel Quezon III),2012年1月29日
- 菲律賓共和國憲法(菲律賓和英語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