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憲法
菲律賓憲法 saligang batas ng pilipina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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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
管轄權 | 菲律賓 |
創建 | 1986年10月12日 |
呈現 | 1986年10月15日 |
批准 | 1987年2月2日 |
日期有效 | 1987年2月2日 |
系統 | 統一總統憲法共和國 |
政府結構 | |
分支 | 3(行政,立法,司法機構) |
錢伯斯 | 雙色(國會)
•參議院 •眾議院 |
管理人員 | 總統 |
司法 | 最高法院以及法律可能建立的下級法院。 |
聯邦制 | 不 |
選舉團 | 不 |
歷史 | |
第一個立法機關 | 1987年7月27日 |
第一高管 | 1992年6月30日 |
修正案 | 沒有任何 (請參閱1987年憲法的擬議修正案) |
地點 | 立法檔案,圖書館和博物館,奎松市巴塔桑·潘巴薩綜合大樓 |
委託 | Corazon Aquino革命政府 |
作者 | 1986年憲法委員會 |
簽字人 | 48名專員中的47位 |
取代 | 總統宣布第三 |
菲律賓憲法(菲律賓: Saligang Batas ng Pilipinas或Konstitusyon ng Pilipinas)是菲律賓共和國的憲法或最高法。其最終草案由憲法委員會於1986年10月12日完成,並於1987年2月2日由全國性公民投票批准。
其他三個憲法在其歷史上有效地統治了該國:1935年的英聯邦憲法,1973年的憲法和1986年的自由憲法。
建立“菲律賓共和國”的最早的憲法是1899年的馬洛斯憲法,從未在菲律賓進行全面實施,也沒有建立一個在國際上得到認可的國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菲律賓 - 美國戰爭的爆發。
1987年憲法的背景
在1986年人民權力革命之後,在總統任期的初月,由法令裁定,科拉遜·阿基諾(Corazon Aquino)總統獲得了三種選擇:恢復1935年的憲法;保留並改革1973年的憲法;或通過新憲法。她決定制定一項新的憲法,並於1986年3月25日發布了第3號宣言,廢除了馬科斯政權通過的1973年憲法中的許多規定,包括Unicameral立法機關( Batasang Pambansa ),總理辦公室和其他總統的立法權。它通常被稱為“自由憲法”,旨在作為確保民主,人民自由的過渡基礎法,以及作為憲法委員會作為憲法委員會的有序轉移,正在起草永久憲章。
憲法委員會由阿基諾(Aquino)從各種背景下任命的48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眾議院眾議院的幾名前成員,最高法院的前大法官,天主教主教和反對馬科斯政權的政治活動家。阿基諾(Aquino)任命最高法院前副法官塞西莉亞·穆尼茲·帕爾瑪(CeciliaMuñoz-Palma)為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的會議期間,有幾個問題特別有爭議,包括採用政府的形式,廢除死刑,美國在克拉克和蘇比克的基地以及將經濟政策融入憲法中。電影導演兼政治活動家Lino Brocka是該委員會的成員,他在憲法完成之前走了出去,另外兩名代表不願對最終選秀。委員會於1986年10月12日完成了最終草案,並於10月15日將其介紹給了阿基諾。憲法於1987年2月2日在全國性的全國范圍內批准。
憲法規定了三個政府部門,即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行政部門由總統及其任命的內閣成員領導。執行官與其他兩個共同分支機構一樣,權力有限。這是為了確保如果要宣布戒嚴,該國將被“保護”。總統仍然可以宣布戒嚴,但它在60天內到期,國會可以拒絕或擴大它。
最高法院的任務是審查戒嚴令是否僅僅是公正。立法權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有二十四名參議員,眾議院由地區代表組成。它還為社區中代表性不足的部門創造了機會,可以通過黨派列表制度選擇其代表。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組成。最高法院有權審理有關政府條約或法令的任何涉及法律憲法性的案件。還要管理下級法院的職能。
通過憲法,成立了三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即公務員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這些憲法委員會具有不同的職能。 《憲法》還為建立申訴專員辦公室鋪平了一種方法,該辦公室具有促進和確保政府的道德和合法行為的作用。
試圖修改或改變1987年憲法
可以修改憲法的三種可能的方法:憲法議會(憲法),憲法公約(con-con)或人民的倡議。所有三種方法都要求在全國全民投票中以多數票批准。在科拉遜·阿基諾(Corazon Aquino)管理後,隨後的政府進行了幾次修改或改變1987年憲法的嘗試。
首次嘗試是1995年。當時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何塞·阿爾蒙特(Jose Almonte)起草了一項憲法,但從未完成,因為它是由不同的非政府組織向媒體接觸的。他們看到了有關保護人民在憲法草案中的利益的潛在變化。
1997年,佩德羅薩(Pedrosa)夫婦創建了一個名為Pirma的小組,隨後試圖通過一項人民的倡議來通過收集選民的簽名來改變憲法。許多著名人物反對這一主張,包括參議員米里亞姆·德克諾(Miriam Defensor-Santiago) ,他們將問題一直帶到了最高法院,並最終贏得了案件。最高法院裁定該倡議不在繼續,並指出一項人民的倡議要求為其推動法律。
在擔任總統期間,約瑟夫·埃吉托·埃斯特拉達(Joseph Ejercito Estrada)成立了一個研究委員會,以實施有關憲法經濟和司法規定的憲章變更。在各個實體反對它的原因之後,這一嚐試顯然是由於為發起人的個人利益而付出的。
在埃斯特拉達(Estrada)總統任期後,格洛里亞·麥卡帕加爾·阿羅約(Gloria Macapagal-Arroyo)的政府通過憲法大會認可了憲法變更,當時的議長何塞·德·威尼西亞(Jose De Venecia)帶領了憲法。但是,由於圍繞阿羅約政府的政治爭議,包括延長任期的可能性,該提議遭到了最高法院的拒絕。
下一個嘗試是來自當時的眾議院Feliciano Belmonte Jr的演講者。貝尼尼奧·阿基諾三世(Benigno Aquino III )總統期間。貝爾蒙特(Belmonte)試圖對旨在自由化的經濟條款進行憲法進行修正。努力沒有成功。
總統羅德里戈·杜特爾特(Rodrigo Duterte)監督了對該國實施聯邦制的可能性。在2016年總統大選後擔任總統後,他於2016年12月7日簽署了第10號行政命令,成立了諮詢委員會以審查1987年的憲法。
在費迪南德·R·馬科斯( Ferdinand R. Marcos Jr.可以為外國投資者開放,但這一次是通過人們的主動行動。法律專家邁克爾·亨利·Yusingco(Michael Henry Yusingco)評論說,Romualdez應該表明,有明確的公眾支持可以修改它,因為沒有任何這樣的證據,計劃將遇到以前的障礙。
結構和內容
序言和十八條獨立文章,其中一節編號為每篇文章重置。
前言
開放文本將憲法和人民介紹為主權的根源。它遵循過去的憲法,包括對上帝的呼籲。序言讀到:
我們,主權菲律賓人民,懇求全能的上帝的幫助,以建立一個公正而人道的社會,建立一個應體現我們的理想和願望的政府,促進共同的利益,保護和發展我們的遺產,並確保自己的遺產以及我們的後代,在法治和真理,正義,自由,愛,平等和和平的政治制度下,獨立和民主的祝福確實是命令和宣布這一憲法。
第一條 - 國家領土
國家領土由菲律賓群島組成,其中所有島嶼和水域都包含在其中,以及菲律賓擁有主權或管轄權的所有其他領土,包括其陸地,河流和空中領域,包括其領土,海床,海底,海底,海床,,,海底,海底,,海底,海底,海底,,海底和空中域名地下土壤,島嶼貨架和其他海底區域。無論其廣度和尺寸如何,周圍的水域都在群島的島嶼之間,並連接了菲律賓內部水域的一部分。
第二條 - 原則和國家政策聲明
第二條列出了菲律賓的基本社會和政治信條,尤其是憲法的實施,並闡明了政府的目標。一些基本規定是:
- 菲律賓是民主共和國
- 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一種形式
- 平民高於軍事權威的至高無上
- 教會和國家的分離(不可侵犯)
- 追求獨立外交政策
- 廢除核武器
- 家庭作為國家的基本單位
- 青年和婦女在國家建設中的作用
- 地方政府的自治
- 公共服務的平等機會和禁止政治王朝的機會
- 人民掌握平衡健康的生態的權利
第三條 - 權利法案
第三條列舉了針對濫用國家權力的特定保護,其中大多數類似於美國憲法的規定。一些基本規定是:
- 適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法律的權利
- 反對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沒有法官發行的逮捕令
- 隱私權
- 言論和表達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請願權的權利
- 宗教的自由運動
- 住所的權利和旅行權
- 有關公眾關注問題的信息的權利
- 建立協會的權利
- 免費訪問法院的權利
- 保持沉默和擁有合格法律顧問的權利
- 保釋權和反對過度保釋條件的權利
- 人身保護的權利
- 快速審判的權利
- 反對自我效果的權利
- 政治信仰和願望的權利
- 禁止殘酷,墮落或不人道的懲罰
- 保護無需監禁債務
- 對雙重危險的權利
- 禁止事後法律和授權法案。
與美國法學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類似,這些權利的範圍和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最高法院通過判例法確定的。
第四條 - 公民身份
第四條定義了菲律賓人的公民身份。它列舉了兩種公民:自然出生的公民和歸化公民。自然出生的公民是那些從出生開始的公民而無需執行任何行為即可獲得或完美的菲律賓公民身份。菲律賓遵循一個jus sanguinis系統,在該系統中,公民身份主要是通過與菲律賓公民的血液關係獲得的。
自然出生的公民身份構成了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只有自然出生的菲律賓人才有資格擔任高級職務,包括所有選修辦公室,始於總統眾議院的一名代表。
第五條 - 選舉權
第五條要求各種年齡和居住資格投票以及秘密選票和缺席的投票制度。它還規定了一項程序,要求海外,殘疾和文盲的菲律賓人投票。
第六條 - 立法部門
第六條規定了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兩院立法機關。它賦予了國會,除其他外,還賦予了調查和詢問的權力,以幫助立法,宣布存在戰爭狀況,錢包的權力,稅收的權力和著名領域的權力。
第七條 - 執行部
第七條規定了總統的政府形式,在該政府中,行政權是賦予總統的。它規定了總統的資格,任期,選舉以及權力和職能。它還規定了副總統和總統繼承人。
第七條 - 司法部
VIII條將司法權賦予了最高法院和其他下級法院(國會)可能建立的。雖然任命大法官和法官的權力仍然與總統一起居住,但總統從司法和律師委員會為每個職位空缺的至少三名提名人名單中,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組成,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組成。正義,參議院和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主席以及法律界的代表。
第IX條 - 憲法委員會
第IX條建立了三個憲法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是政府機構,獨立於政府的三個主要分支。這些是公務員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
第X條 - 地方政府
第X條追求地方自治權,並要求國會為當地政府法規制定法律。
第XI條 - 公職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建立了申訴專員辦公室,該辦公室負責調查和起訴政府官員。它還賦予國會彈each總統,副總統,最高法院成員和監察員的權力。
第十三條 - 國民經濟和遺產
第十二條就財富分配,商品和服務部門以及提供就業機會來提高菲律賓人民的生活,闡明了菲律賓政府的目標。本節還提供了重要規定,例如:
- 促進有效的工業化,並旨在充分利用其人民
- 菲律賓領土內的所有自然資源均應由國家擁有
- 保護土著文化社區的權利
- 企業,組織和其他機構應受國家干預
第十三條 - 社會正義與人權
第十三條剝奪了國會在製定此類措施中的最高優先事項,以保護和增強所有人的權利,通過確認對社會,經濟和政治上的不平等現像以及精英的文化不平等的權利窮人應減少或去除,以確保菲律賓人民公平的福利和共同利益。它還確定了人權委員會的作用,該委員會確保了保護菲律賓所有人以及居住在國外的所有人員的適當法律措施。此外,本節還規定了明顯的規定,例如:
- 保護勞動力,無論是本地還是海外,以促進所有人的充分就業和平等機會。
- 保護當地社區中的獨立菲律賓農民和漁民的權利和支持,以利用其資源而無需外國侵入,以及為人民生活的發展提供和應用農業和自然資源改革。
- 通過城市土地改革和住房來確保貧困公民之間的生活。
- 為每個菲律賓人民的福利,採用和整合負擔得起的和合格的醫療服務和保健服務。
- 承認工作場所婦女的權利,以實現其為國家提供服務的全部潛力。
- 認識人民組織的角色和權利。
第十四條 - 教育,科學和技術,藝術,文化和體育
- 國家應對所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共還是私人)進行合理的監督和監管。
- 一般的教育指導原則應是所有公民對各個層面上優質教育的權利的保護和促進,並採取適當的步驟使所有人都可以接受教育。
- 通過制定有關發展和研究激勵措施的幾項規定,科學技術的主題特別關注。
- 藝術和信件仍在國家的光顧之下,必須關注我們文化的保護和豐富。
- 首次為運動主題提供了特定部分。公民不僅應該在精神上和道德上堅強,而且還必須在身體上堅強。
第XV條 - 一家人
第XV條確立了對菲律賓家族的國家的認可,因為它將加強和加強其團結並穩步促進其發展。除此之外,它還規定了重要規定,例如:
- 國家對婚姻的保護被認為是家庭的基礎,是一個不可侵犯的機構。
- 提供菲律賓家庭的政策和計劃,並確保人民的福利和社會保障。
- 保護配偶有責任生生的配偶權利,以根據其宗教信仰建立家庭。
- 承認和保護每個菲律賓兒童的權利。
第十六條 - 一般規定
第XVI條包含了幾項一般規定,例如對國旗的一般描述,菲律賓武裝部隊的建立和警察部隊(目前是菲律賓國家警察),對大眾媒體和廣告行業的監管,主權免疫和其他人。
第XVII條 - 修訂或修訂
第XVII條建立了可以修改或修改憲法的方法。可以通過以下任一提出的修正案:a)所有國會議員的四分之三(稱為制憲議會),b)憲法公約,或c)至少佔所有註冊選民的十二%的請願每個地區的註冊選民中有3%(稱為人民倡議)。所有修正案必須在國家全民公決中批准。
第XVIII條 - 暫時規定
第XVIII條建立了規定,以允許從上述臨時憲法過渡到新憲法。這包括指導新國會和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的規定,指定當前法院和法官的任期限制,為政府主要成員指定最初的薪水,要求新當選的國會通過法律以履行這些暫時性規定規定的義務,並定義了先前條約,法律,命令和其他文書的寬限期和限制。本文還確定,新憲法將在全民投票中大多數投票批准後生效。
其他規定
該憲法還包含了其他幾項列舉的規定,列舉了各種國家政策,即“作為主要社會經濟力量”的勞動肯定(第14條,第二條);對“母親的生命和未出生的生命免受構想的平等保護”(第12條,第二條); “菲律賓家族作為國家的基礎”(第XV條,第1條);認可菲律賓作為“菲律賓的民族語言”(第XIV條第6條),甚至要求“所有教育機構應與體育俱樂部和其他部門合作進行定期的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第19.1條)這些規定本身是否可以成為可執行權利的根源,而無需伴隨立法,這是在法律領域和最高法院內的大量辯論的主題。例如,法院裁定,一項規定要求國家“保證平等獲得公共服務機會”,而無需陪同立法,因此無法禁止在總統中不允許所謂的“滋擾候選人”選舉。但是在另一種案件中,法院裁定,一項規定要求國家“保護並促進人民享有平衡且健康的生態權”並不需要執行立法才能成為手術權的來源。
歷史發展
在運行中 | 憲法 | 歷史時期 | 政體 | 由 | 批准 | 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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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1月1日至1897年12月14日 | Biak-na-Bato的憲法 | Biak-na-Bato共和國 | 事實上的憲法共和國 | 卡蒂普南(Katipunan )擔任憲法大會,由伊莎貝洛·阿塔喬(Isabelo Artacho)和費利克斯·費雷(FélixFerrer)起草 | ||||||||||||||||||||||||||
1899年1月23日 - 1901年3月23日 | 馬洛斯憲法 | 第一菲律賓共和國 | 統一的議會憲法共和國 | 馬洛斯國會 |
1899年憲法全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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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12月10日 - 1934年3月24日 | 菲律賓有機法(1902) | 美國殖民時期 | 美國非法人領土 | 美國國會 | ||||||||||||||||||||||||||
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 | ||||||||||||||||||||||||||||||
Tydings -McDuffie Act | ||||||||||||||||||||||||||||||
1935年11月15日 - 1946年7月4日 | 1935年憲法 | 菲律賓聯邦 | 總統聯邦 | 1934年憲法公約 |
1935年菲律賓憲法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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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7月4日 - 1973年1月16日 | 菲律賓第三共和國 | 統一總統憲法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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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0月14日至1945年8月17日 | 1943年憲法 | 第二菲律賓共和國 | 單黨的威權共和國 | 菲律賓獨立委員會 | 1943年9月7日由卡利比皮批准 | |||||||||||||||||||||||||
1973年1月17日 - 1986年2月22日 | 1973年憲法 | 第四菲律賓共和國 | 統一的黨派議會共和國 | 1973年憲法 |
1973年菲律賓憲法全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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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5日 - 1987年2月1日 | 菲律賓臨時憲法(1986) | 革命政府 | 雷納托·普諾( Reynato Puno | |||||||||||||||||||||||||||
1987年2月2日 - 禮物 | 1987年憲法 | 菲律賓共和國 | 統一總統憲法共和國 | 1986年憲法委員會 |
1987年菲律賓的憲法全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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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的1987年憲法修正案 |
1897年Biak-na-Bato憲法
卡蒂普南( Katipunan )的革命導致了《特耶羅斯大會》( Tejeros Convention ),在1897年3月22日,在菲律賓歷史上的第一次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中,僅舉行了菲律賓歷史上的第一次總統和副總統選舉,儘管僅舉行了Katipuneros (儘管Katipunan的成員)舉行了第一次總統和副總統選舉。能夠參加,而不是普通民眾。後來的革命政府會議於1897年11月1日在那裡舉行的Biak-na-Bato舉行,位於Bulacan的San Miguel de Mayumo鎮,建立了Biak-na-Bato共和國。共和國由伊莎貝洛·阿塔喬(Isabelo Artacho)和費利克斯·費雷爾(FélixFerrer)起草,並根據第一本古巴憲法。它被稱為“constitución臨時de lapropúblicade Filipinas”,最初以西班牙語和他加祿語語言寫成並頒布。
政府根據《憲法》由三個部門組成:(1)最高委員會由總統和四個不同的秘書,是內政部,外交事務,外交,財政部和戰爭; (2)Consejo至高無上的Justicia(恩典和正義理事會),該委員會有權制定決定,驗證和駁斥其他法院的刑期,並命令司法管理的規則; (3)Asamblea de代表(代表的集會),該代表將在革命之後組裝,以製定新的憲法,並選擇一個新的政府理事會和人民代表。
Biak-na-Bato的憲法從未完全實施,並被西班牙與菲律賓革命軍之間的Biak-na-Bato公約所取代。
1899年的馬洛斯憲法
菲律賓革命領導人接受了西班牙的付款,並去了香港流放。美國人在馬尼拉灣戰役中擊敗了西班牙人,阿吉納爾多被美國海軍轉移到菲律賓。剛改革的菲律賓革命力量返回了阿吉納爾多的控制權,菲律賓獨立宣言於1898年6月12日發布。
該文件是根據1812年西班牙憲法製成的,受到比利時憲章,墨西哥,巴西,尼加拉瓜,哥斯達黎加和危地馬拉的影響,以及1793年的法國憲法。 ,埃米利奧·賈辛托(Emilio Jacinto)於1896年撰寫的《法律和道德憲章》;由伊莎貝洛·阿塔喬(Isabelo Artacho)計劃的1897年的biak-na-bato憲法;馬比尼1898年菲律賓共和國的憲法計劃;遵循西班牙憲法的馬里亞諾·龐塞(Mariano Ponce)的臨時憲法;以及Paterno於1898年的自主項目。
馬洛斯憲法是亞洲的第一部共和黨憲法。它宣布主權僅存在人民中,說明基本的公民權利,將教會和國家分開,並呼籲建立代表大會以擔任立法機構。它還呼籲議會共和國為政府形式。總統被大多數議會當選為四年。它的標題為“ConstituciónPolítica”,並在1899年1月20日宣布的西班牙獨立後用西班牙語寫成,並由Malolos國會頒布和批准,該國會在Malolos在Bulacan的Malolos舉行。
序言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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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otros los Representantes del Pueblo Filipino, convocados legítimamente para establecer la justicia, proveer a la defensa común, promover el bien general y asegurar los beneficios de la libertad, implorando el auxilio del Soberano Legislador del Universo para alcanzar estos fines, hemos votado, decretado y Sancionado la Siguiente:
- (我們,菲律賓人民的代表,合法召集,以建立正義,提供共同的辯護,促進一般福利並確保自由的利益,懇求宇宙主權立法者的幫助,以實現這些結束,投票,命令並批准了以下內容:)
美國國會的行為
菲律賓從1898年12月10日到1934年3月24日是美國領土,因此受到美國聯邦政府的管轄。在此期間,美國國會通過的兩項法案可以被視為菲律賓憲法,因為這些行為定義了基本的政治原則,並確立了菲律賓政府的結構,程序,權力和義務。
1902年菲律賓有機法
1902年的《菲律賓有機法》 ,有時被稱為“ 1902年的菲律賓法案”或“庫珀法案”,是美國國會頒布的菲律賓群島的第一部有機法。它規定了建立一個盛有當選的菲律賓議會,並指出立法權將歸屬於由菲律賓委員會(上議院)和菲律賓議會(下議院)組成的雙薩他們立法機關。它的關鍵規定包括菲律賓人的權利法案,並任命兩名未投票的菲律賓居民居民專員代表菲律賓在美國眾議院代表菲律賓。
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
1916年的《菲律賓自治法》 ,有時被稱為“瓊斯法”,通過將菲律賓委員會作為立法上議院進行了修改,並用菲律賓選民選舉的參議院代替了菲律賓政府的結構,創造了菲律賓的首次完全創建當選國家立法機關。該法案還明確指出,這是美國人民放棄對菲律賓群島的主權的目的,並在可以在其中建立穩定的政府後立即承認菲律賓獨立。
野兔 - 哈維斯 - 切割法(1932)
儘管不是憲法本身,但1932年的《野兔 - 哈維斯 - 切割法》是《泰丁斯- 馬克迪菲法案》的先驅,在過渡期和其他規定和其他規定和其他規定之後,它賦予了對菲律賓獨立的承諾;但是,由於菲律賓國會內部的內鬥,它沒有得到批准,而僅成為創建《泰辛 - 麥克迪夫法案》的基礎。
Tydings - McDuffie Act(1934)
儘管也不是憲法本身,但1934年的《 Tydings -McDuffie法案》規定了對正式憲法的自治,規定的要求,並通過憲法公約為其建立的定義機制定義了機制。
1935年的憲法
1935年的憲法是由菲律賓聯邦(1935-1946)於1934年撰寫,批准和通過的,後來被第三共和國(1946- 1972年)使用。它是為了滿足Tydings -Mcduffie法案中規定的要求為其獨立做準備的要求。
聯邦憲法被批准為該國的獨立做準備。這項憲法主要受美國人的影響,但擁有馬洛斯·桑斯蒂特(Malolos Sonstitution),德國,西班牙和墨西哥憲法的痕跡,幾個南美國家的憲法以及不成文的英語憲法。
它最初是為一個由總統和副總統組成的一名單診立法機關,任期六年而沒有連任。它於1940年進行了修訂,以提供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雙薩他們立法機關。總統將與副主席一起任命為期四年,並連任一名;菲律賓男性公民的選舉權享有二十一歲或以上且能夠閱讀和寫作的權利;後來,這種保護延伸到了憲法採用兩年後的婦女選舉權權。
《憲法草案》於1935年2月8日批准了《公約》,並於1935年3月25日在華盛頓特區的羅斯福批准。選舉於1935年9月16日舉行,曼努埃爾·奎松( Manuel L. Quezon)當選為選舉。菲律賓聯邦的第一任總統。
序言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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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人民懇求神聖的促進,以建立一個應體現其理想,保護和發展國家遺產的政府正義,自由和民主的政權確實命令和頒布該憲法。”
最初的1935年憲法規定了一個單官方的國民議會,總統當選為六年,而無需連任。 1940年,修訂了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兩院大會,建立一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並授予總統為期四年,最多連續兩個任期任期。
1971年舉行了一項憲法公約,以重寫1935年的憲法。該慣例被明顯的賄賂和腐敗染色。最有爭議的問題可能是刪除總統任期的限制,以便費迪南德·馬科斯(Ferdinand E.無論如何,1935年的憲法在1972年被馬科斯宣布戒嚴令被暫停,這是憲法進程的猖ramp腐敗,為他提供了他這樣做的主要前提之一。
1943年的憲法

1943年的憲法是由菲律賓執行委員會任命的委員會起草的,菲律賓執行委員會由日本人建立的機構管理菲律賓,以代替建立了一名發放政府的政府的菲律賓聯邦。在1942年中,日本總理菲奇·托約(HidekiTōjō)承諾菲律賓人“獨立榮譽”,這意味著委員會將被正式共和國取代。
菲律賓獨立的預備委員會的任務是起草新憲法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戰前國民議會議員和有經驗的個人的成員,作為該公約起草1935年憲法的代表。但是,他們為共和國在日本佔領下建立的草案將在持續時間內受到限制,規定間接,而不是直接的立法選舉和更強大的行政部門。
在委員會批准草案後,新憲章於1943年批准了由任命的省級代表卡利比皮(Kalibapi )的大會,這是日本人建立的法西斯政黨,以取代所有以前的政黨。卡利比皮議會的批准後,第二共和國被正式宣布(1943-1945)。何塞·勞雷爾(JoséP。Laurel)由國民議會當選總統,並於1943年10月14日宣誓就職。勞雷爾(Laurel東京帝國大學。
1943年的憲法仍在菲律賓的日本控制區中生效,但從未被美國政府,菲律賓的聯邦或忠於他們的游擊組織承認為合法或約束。 1944年下半年,勞雷爾總統宣布對美國和大英帝國宣布戰爭,並宣布戒嚴,實質上是根據法令裁決。反過來,他的政府於1944年12月流亡,首先是台灣,然後是日本。宣布日本投降後,勞雷爾(Laurel)正式解散了第二共和國。
序言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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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人民懇求神聖的天意,渴望領導自由的民族生存,在此宣布獨立,並建立一個政府,以促進一般福利,保存和發展國家的遺產,並發展為基於和平,自由和道德正義的世界秩序創造世界秩序的貢獻,確實命令這項憲法。”
1943年的憲法規定了強大的行政權力。立法機關由一個單官方的國民議會組成,只有被認為是反美國的人才能代表選舉,儘管實際上,大多數立法者是被任命而不是當選的。
直到1960年代,第二個共和國及其官員才被視為合法的菲律賓政府,或者在第二共和國時代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任何地位,其裁決僅限於對刑事和商業案件的審查,作為刑事和商業案件的審查。首席大法官何塞·尤洛(JoséYulo)的酌處權政策繼續成為官方記錄的一部分。英聯邦政府在非洲政府中從來沒有構成最高法院,這使這變得更加容易,並且由日本人處決何塞·阿巴德·桑托斯(JoséAbadSantos),在首席大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正式職位上。直到馬卡帕加爾政府期間,對日本共和國進行了部分政治康復,並正式承認勞雷爾(Laurel)是前總統,並加入了他的內閣和其他官員,成為過去政府官員的名冊。但是,1943年的憲法並未在學校教授,1943 - 44年國民議會的法律從未被認為是有效或相關的。
1973年的憲法
在費迪南德·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宣布戒嚴後,頒布了1973年的憲法,並原本應該引入議會式的政府。立法權歸屬於一個單官方國民議會,其成員當選為六年。總統理想地當選為從國民議會議員中選出的象徵性和純粹的儀式元首六年,並且可以連任無限的條款。選舉後,總統不再是國民議會的成員。在任期期間,總統不允許成為政黨的成員或擔任任何其他職位。
行政權的本旨在由總理執行,他也從坐在室內組中選出。總理將擔任武裝部隊的政府負責人和總司令。該憲法隨後被修改了四次(可以說是五次,具體取決於人們如何考慮1986年第3號宣言,見下文)。
從1976年10月16日至17日,大多數巴蘭加選民(也稱為“公民議會”)批准了戒嚴令,並批准了馬科斯總統提出的憲法修正案。
1976年提供的修正案:
- 臨時巴塔桑·潘巴薩(IBP)代替臨時國民議會;
- 總統將成為總理,並繼續行使立法權,直到戒除戒嚴令為止。
第六修正案授權總統自行立法:
每當總統的判決中存在嚴重的緊急情況或威脅或即將發生的情況,或者每當臨時巴塔桑·潘巴薩(Batasang Pambansa)或常規國民議會失敗或無法在任何原因中以其判決需要立即採取行動而對任何事項採取充分行動,為了達到緊急情況,他可能會發出必要的法令,命令或指示書,這應構成土地法律的一部分。
1973年的憲法在1980年和1981年進行了修訂。在1980年的修正案中,司法機構的退休年齡延長至70年。在1981年的修正案中,議會制度被正式修改為法國風格的半總體系統,並提供:
- 該行政權是恢復給總統的;
- 總統的直接選舉得以恢復;
- 對於由總理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並創建了不超過14名成員,以“協助總統行使他的權力和職能,並按照他的規定履行職責;”總理僅是內閣的負責人。
- 對於選舉改革,並規定失去公民身份的菲律賓的自然出生公民可能是私人土地的轉移,供他用作他的住所。
1984年的最後一項修正案廢除了執行委員會,並恢復了副總統的立場(這在1973年未受遵守的原始憲法中不存在)。
儘管1973年的憲法理想地為真正的議會制度提供了,但實際上,馬科斯(Marcos)利用賠償和操縱來保留行政權力,而不是將這些權力放在議會上,而內閣則由總理領導。結果是,畢竟,1973年憲法的最終形式(畢竟是修正案和微妙的操縱)僅僅是對參議院的廢除和一系列的化妝品改寫。舊的美國衍生術語被與議會政府相關的名字所取代:例如,眾議院被稱為“ Batasang Pambansa ”(國民議會),部門成為“部委”,其內閣秘書被稱為“部委”總統的助理- 執行秘書- 現在被稱為“總理”。馬科斯(Marcos)據稱的議會制度在實踐中充當獨裁的總統制度,所有實際權力集中在總統手中,但前提是現在是憲法的。
1986年的自由憲法
在1986年驅逐馬科斯的人民權力革命之後,科拉森·C·阿基諾(Corazon C. Aquino)總統發表了第3號宣告作為臨時憲法。它在廢除了他人的同時,採用了1973年憲法的某些規定。它授予了總統廣泛的權力,以重組政府並撤職,並要求總統任命委員會起草新憲法。上述文件在1987年批准後取代了“自由憲法”。這是持續一年並在憲法面前持續一年的過渡憲法。它保留了1973年憲法的許多規定,包括重寫的總統裁定裁決權。該委員會由阿基諾總統任命的48名成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