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retum Gratiani

DECRETUM GRATIANI ,也稱為Concordia和Concordia canonum或Concordantia Canonum或簡單地被稱為Decretum ,是12世紀彙編和寫作的佳能法律的集合,被稱為Gratian的法律教科書。它構成了六本法律文本的第一部分,這些法律文本被稱為Corpus Juris Canonici 。它被羅馬天主教會的佳能官用作法律的主要來源,直到1234年教皇格雷戈里第IX頒布的Decretals獲得了法律武力,之後一直是Juris Canonici的基石,直到1917年才生效。
概述
在12世紀上半葉的上半葉, Clusinus Episcopus ,可能是教會論壇的法學家,以及Saints Nabor修道院和Felix修道院的老師,一位法學家(根據Bognese Odofredus denariis [13世紀]),並從18世紀開始。世紀被認為是卡瑪爾多里的和尚,構成了他稱為Concordia和不和諧的作品,而其他名為Nova Collectio,Decreta,Corpus Juris Canonici或更普遍接受的名字, Decretum Gratiani ,一個活著的文本,以多個社論為特徵。他這樣做是為了消除困擾研究的困難以及實用外部神學(神學實踐外部)的法醫應用,即研究和法依佳法律的使用。儘管其聲譽良好和廣泛的擴散,但教會從未將其視為正式集合。
所謂的Vulgata或Vulgate版本(一個高級社論階段)分為三個部分(部長,談判,薩克拉曼達)。
- 第一部分分為101個區別(區別),其中的前20個構成了佳能法( Tractatus decretalium )的一般原則的介紹;相對於教會人和功能,其餘的構成了tractatus ordinandorum 。
- 第二部分包含36個原因( causæ ),分為問題( quæstiones ),以及教會行政,程序問題和婚姻的治療。 Causa 33的pen悔( penite )的Quaestio 3分別處理,並細分為7個區別。
- 第三部分奉獻涉及聖禮和禮儀法,並包含5個區別。
每個區別或問題都包含dicta gratiani或Gratian的格言和犬齒。 Gratian本人提出了問題,並提出了困難,他引用了Auctiating ,即理事會的典範,教皇的典範,經文或父親的文字。這些是坎恩斯;其餘部分,甚至典型的摘要和按時間順序的跡象,都稱為格言或dicta gratiani 。
以後的作者已將許多拍賣會插入了法院。這些是Paucapalea所謂的Paleae ,是法院上主要評論員的名字。 16世紀(1566-1582)的羅馬回答者更正了“法令”的文本,並添加了許多由Romani ormani詞指定的批判性註釋。
援引法院的援引
法令是指較大的區別或原因和問題的較大單位,然後引用特定的經典或格言。為了清楚起見, CAUSA 33的區別,第二部分的Quaestio 3被稱為de penitentia (或de pen。 ),而第三部分的區別稱為de Consecratione (或De Cons。 )。該零件通常不包括在內,因為每個零件的引文形式都不同。
法院的引文風格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了變化,通常可以按照現代,過時和過時的形式進行分類。
現代形式
自20世紀以來,這種形式很常見,引用了阿拉伯數字的所有單位,從最大單位到最小的單位。
大寫“ D”引用了區分,大寫“ C”,小寫“ q。”的問題,以及小寫的“ c”。 Gratian的Dicta用小寫的“ DAC”( Destum Ante Canonem ,用於佳能之前的評論)或“ DPC”( Destum Post Canonem ,在佳能之後進行評論)。
例子:
- [第一部分] D. 23 C.7
- [第二部分] C. 15 Q。 2 c。 4
- [第二部分] C. 23 Q。 8 DPC 25
- [第二部分, de penitentia ] D. 3 de Pen。 C。 24
- [第三部分] D. 2 de Cons。 C。 82
過時的形式
這種形式通常在十七世紀和20世紀初之間使用,通常以阿拉伯數字中的最小單位開始,然後在羅馬數字中進行區分或原因,(如果需要)(如果需要)阿拉伯數字中的問題,例如,例如”,例如5 ,C.3 Q.1”。
過時的形式
這是中世紀和早期現代作家使用的形式,在18世紀之後不使用。引用(通常是羅馬)數字的主要分區(唯一的causa,quaestio )。由於法令的山利圖的編號僅在16世紀才成為標準,因此佳能被他們的開場單詞引用。以相同的單詞/短語開始的兩個或多個佳能可能會以數字來區分,例如克里斯托二世。
示例(使用與上述相同的參考文獻):
- xxiii區。愛族
- xv q。 II Felix
- xxiii q。 viii§hincdatur
- iii de pen [itentia] totam
- ii de cons。在克里斯托二世
早期的評論員也可能會根據數字提到前幾個佳能(例如,第三個典範的cap。IIJ ),或者將最後幾個佳能作為上限。前者。 ( “冠量前的最高” ,即最後),上限。貴(或筆。鰭。 ( “大結局” )或蓋。 Ult。 (最後的)。
作者

Gratian(中世紀拉丁語: Gratianus )是來自Etruria的佳能律師,可能在托斯卡納的前封建狀態(主要是托斯卡納和艾米利亞地區)以及雷姆斯(1131),羅馬,羅馬,博洛尼亞,威尼斯,威尼斯(1143)(1143)和chiusi 。他在十二世紀第二季度蓬勃發展。他於12世紀中葉以托斯卡納(Chiusi)的主教為主教,於8月10日去世。對他知之甚少。
有時他被錯誤地稱為Franciscus Gratianus,Johannes Gratian或Giovanni Graziano。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他一直在1100年左右出生在翁布里亞的Ficulle ,這是根據14世紀的傑出人物的編年史,歸因於在Ficulle擁有財產的強大Colonna家族的代表。據說他已經成為卡馬爾多利的僧侶,然後在博洛尼亞的聖菲利克斯修道院任教,並致力於研究神學和佳能法,但當代學者並沒有對這些傳統具有信譽。
自11世紀以來,意大利中部的一些城市(例如阿雷佐,比薩,博洛尼亞)是羅馬法律研究的中心,在西歐重新發現了科珀斯·朱麗斯民政之後。在11世紀的下半葉,在12世紀初,羅馬法通常僅在有一個帝國縣的城市(教區)(教區的所在地)進行了研究和應用,帝國和教會法學家(和法院)並存(例如PISA和Bologna ),並具有相互干擾。但是,從法院的第一個社論階段開始,很明顯,格拉蒂安對羅馬法律幾乎沒有了解,並且他對教會席位所涉及的爭端具有很高的深度感,尤其是在羅馬人中涉及的上訴判斷中庫里亞。因此,今天有一些學者排除了他接受了賈斯汀·羅馬法律的培訓,並且(在他的職業生涯開始時)他主要在某些城市(例如Arezzo , Pisa或Bologna )工作,其中羅馬法律已知並申請了多年,合理的是,他來自一個主教城市,在該城市中,唯一的法院涉及了所有民事和教會的管轄權:教會。也許出於這個原因,他認為有必要創建一項法律工作才能僅適用於教會法院,並且僅適用於與佳能法律有關的案件,從而結束了民事和教會管轄區之間的混合。但丁·阿利吉里(Dante Alighieri)寫道,他幫助“一個和另一個論壇”並不是巧合,也就是說,他將規範管轄區與民事管轄權分開了。格拉蒂安(Gratian)的工作是使用早期學術方法來調和前幾個世紀以來看似矛盾的經典的嘗試。格拉蒂安(Gratian)引用了許多當局,包括聖經,教皇和和解立法,河馬的奧古斯丁(Augustine)等教會父親,以及他為調和教規的努力。格拉蒂安(Gratian)在但丁(Dante )的天堂中找到了教會醫生的一席之地:
弗拉蒂安(Gratian)微笑的下一個弗雷姆(Flamelet)問題,他對天堂中可以接受的教會和民間領域提供了這樣的幫助。
他長期以來一直被稱為Pater Juris Canonici (拉丁語:“佳能法律之父”),他與他的繼任者Penyafort的聖雷蒙德(St. Raymond)共享。格拉蒂安(Gratian)是他本人創造的科學諾瓦(Nova)的父親,也是第一位:新的佳能法律或ius novum 。他的許多門徒已經成為著名的教義。
文字歷史
Gratian的收藏的Vulgate版本是在1139年的第二個理事會之後的某個時候完成的。安德斯·溫羅斯(Anders Winroth)的研究確定,早期版本的格拉蒂安(Gratian)文本的一些手稿與主流文本傳統有很大不同。隨著後來的評論和補品,這項工作被納入了法國語料庫。該法院很快成為整個歐洲佳能法律學生的標準教科書,但教皇從未獲得任何正式的正式認可。只有1917年的法典法典佳節才無法使用它。
直到1997年,學者通常將完成日期設置為1140,但是在安德斯·溫羅斯(Anders Winroth )的開創性獎學金之後,這一約會的準確性是不可能的。溫倫的研究表明,該法令存在於兩個已發表的恢復中。第一個歷史可以追溯到1139年之後的某個時候,第二個歷史可追溯到1150。這兩個恢復之間存在幾個主要區別:
- 第一個重新開始是更連貫和分析的工作。
- 第二個恢復更加重視教皇的首要地位和權力。
- 第二個恢復包括直接從法國語料庫文化的羅馬法律摘錄,而第一個恢復並未表現出對羅馬法學的實質性熟悉。
這些差異導致溫羅斯得出結論,羅馬法律在1140年的發展並不像學者們以前想到的那樣。他還辯稱,第二個恢復是不歸因於第一個恢復的原始作者(他稱之為gratian 1),而是另一位精通羅馬法律的法學家。然而,溫倫關於兩個寄予待遇者的論點仍然引起爭議。

對編譯器的身份的無知以及具有文本的縮寫版本或Winroth的兩個重新元素所代表的變體版本的手稿的存在,這一詢問領域受到了阻礙。其中之一是手稿St. Gall, Stiftsbibliothek ,673(= sg),有人認為其中包含了Decretum的最早的已知草稿(Larrainzar的Borrador )從第二個重新開始獲取的文本。
批評
在改革期間,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等人強烈批評了法令中教皇首要的主張。路德的主要關注點包圍著鮮明的40(“ si papa ”一章),其中讀到:
如果教皇失敗並忽略了兄弟般的救贖,如果他被發現毫無用處,而他的作品中喪失了他的作品,並從善良的人身上沉默,這使他更加冒犯了他,儘管如此,他還是將無數人帶領他作為地獄的第一個奴隸,他本人都將被許多永恆的瘟疫搜索。沒有什麼凡人可以假定譴責這個人的罪過,因為他本人要審判所有人。
關於2:4的2:4的背景下,關於教皇首要地位的其他關注點是關於截然不同的第7章,該第7章讀到:
很清楚地表明,教皇不能受到世俗的力量的約束,世俗的力量顯然被虔誠的君士坦丁王子稱為上帝,因為很明顯,即使是上帝也不能由人來審判。
來源
格拉蒂安的消息來源是羅馬法律,聖經,(或歸因於)教會父親,教皇德國人的著作,教會理事會和會議的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格拉蒂安(Gratian)不是從直接閱讀來源而是通過中間收藏來獲得的材料。多虧了現代學者的研究(尤其是查爾斯·穆尼爾(Charles Munier),泰特斯·萊納爾(Titus Lenherr)和彼得·蘭道(Peter Landau)),現在眾所周知,格拉蒂安(Gratian)在大多數律師的組成中都利用了相對小的收藏品:
- 盧卡(Lucca)的規範收藏的Anselm(II)最初在1083左右編譯,並存在四個主要恢復中:a,b,bb和C.彼得·蘭道(C. Peter Landau恢復A';
- Collectio Tripartita歸因於Chartre的Ivo ,通常被認為為1095年;
- Chartre的Ivo的恐怖片(通常還可以追溯到1095年),儘管有幾位學者主張以後的日期,甚至有人提出了Ivo的作者身份。
- 聖格里索戈諾(St. Grisogono)的polycarpus的格雷戈里(Gregory)在1111年後完成了一段時間;
- 收藏典禮的trium trium librum (三本書中的收藏),靈感來自帕斯卡爾二世的學說和教堂的改革,在意大利(可能是在1111年至1123年或1124年之間的匿名羅馬教堂裡)組成的意大利(可能是在托斯卡納,托斯卡納,托斯卡納,由一位匿名的羅馬教堂主義者)組成;
- Lex Romana visigothorum ;
- 世俗文本,例如柏拉圖;
- 聖經的obsosa orinaria 。
已知其他來源已被用於法令的特定部分的組成:
- 塞維利亞的DD詞源學的伊西多爾。 1-9(所謂的法律論文);
- Liège的Alger的Liber de Misericordia et iustitia for C. 1;
- Sententiae Magistri A.為De Penitentia和其他一些部分。
影響

Gratian本人將他的作品命名為Concordia Concordum Canonum - “不和諧的佳能協和”。這個名字很合適:Gratian試圖通過討論不同的解釋並決定解決方案的法官來協調彼此之間顯然矛盾的規範。這種辯證方法使其他法學教授能夠與法院合作並製定自己的解決方案和評論。這些傳統派被稱為德國人。
...不一致的佳能或法令的一致性起到了為教規的文本提供類似文化的文本的作用,為平民或神學家提供了聖經。
這些評論被稱為“光澤” 。在15、16或17世紀印刷的版本經常包含文字以及文字。在法令中,光澤的集合稱為“光澤儀器”或Lectura (另請參見玻璃機)。系統的評論稱為Summae 。其中一些也很快也流通,並獲得了與法院本身相同的名聲。早期評論員包括Paucapalea和Magister Rolandus。最重要的評論員可能是博洛尼亞的魯芬(去世於1192年之前)和霍庫西奧(死於1210年)。鮮為人知的是Bisignano的Simon的評論,該評論由Decretum和Summa Simonis上的光澤組成。
彼得·倫巴德(Peter Lombard)在他的判決中討論pen悔時藉來了並從法令上借來了(約1150年)。
西方法律的重要性
根據理性規則和證據,該法令是12世紀法學家在形成西方法律的模型,以取代野蠻法律,這些規則和證據通常涉及經常通過磨難或戰鬥審判的野蠻法律。
該法令被稱為“西方歷史上的第一個全面,系統的法律論文,也許是人類的歷史 - 如果通過'綜合'意味著要企圖接受給定政體的整個法律,如果“系統”是指將法律編纂為單個身體的明確努力,其中所有部分都被視為相互作用以形成整體。”該法令直接在涉及婚姻,財產和遺產等領域的西方法律制定方面做出了貢獻。具體的概念包括婚姻的同意,以及確定某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不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