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如ahimsa (非暴力)之類的美德
瑜伽,個人行為
法律與正義
儀式和儀式
桑納薩和生活的階段
職責,例如向老師學習

佛法 ;梵語धध羅馬化佛法,,發音為[dʱɐrmɐ] )是一個關鍵概念,在印度印度教佛教Ja那教錫克教印度宗教中具有多種含義。儘管沒有英語(或其他歐洲語言)的佛法的單詞翻譯,但該術語通常被理解為指的是與維持生命的“秩序和習俗”和諧相處的行為; “美德”或“宗教和道德義務”。

在印度教中,佛法(Dharma)表示被認為符合ta的行為,這是使生活和宇宙成為可能的“秩序和習俗”。這包括職責,權利,法律,行為,美德和“正確的生活方式”。該概念被認為具有旋轉有效性,並且是四個puruṣārthas之一。

佛教中,佛法(帕利佛法)指的是“宇宙法和秩序”,如佛陀教義所表達的那樣。在佛教哲學中,佛法/佛法也是“現象”的術語。 Ja那教中的佛法指的是TirthankaraJina )的教義以及與人類的淨化和道德轉變有關的學說。在錫克教中,佛法指示了公義,適當的宗教習俗和履行自己的道德義務的道路。

佛法的概念在歷史吠陀宗教中使用了,其含義和概念範圍已經在數千年中演變出來。儘管是關於佛法( Aram ),Artha( Porul )和Kama( InPam )的古老的泰米爾文字Tirukkuṟaḷ ,但完全基於dharma的泰米爾語。與puruṣārtha的其他組成部分一樣,佛法的概念是泛印度。 Dharma的反義詞Adharma

詞源

婆羅門劇本中的prakrit詞“ dha-ṃ-ma ”/ 𑀥𑀁𑀫梵語dharma धधधध

Dharma一詞源於梵語DHR- ,這意味著要持有支持,並且與拉丁公司(公司,穩定)有關。由此,它具有“建立或堅定”的含義,因此取決於“法律”。它源自一個較老吠陀梵語,在宗教意義上以“承載者,支持者”的字面意義,其字面意義被認為是RTA的一個方面。

里格維達(Rigveda)中,這個詞以n stem, dhárman-的形式出現,具有一系列包含“已建立或牢固的東西”(從字面上的prods或poles的意義上)。形像上,它的意思是(神靈)的“維持者”和“支持者”。它在語義上與希臘主題相似(“固定法令,法規,法律”)。

在古典梵語中,在阿塔瓦維達(Atharvaveda)的吠陀梵語中,莖是主題的: dhárma-devanagari :धधध)。在PrakritPali中,它是佛法。在某些當代印度語言和方言中,它替代出現為佛法

在公元前3世紀,莫里揚皇帝Ashoka佛法翻譯成希臘和阿拉姆語,他在坎大哈雙語岩石銘文坎大哈爾·希臘語dicticts中使用了希臘語eusebeia (εὐσέβεια,虔誠,虔誠,精神成熟或敬虔)。在Kandahar雙語岩石銘文中,他使用了Aramaic單詞קשקשqšyṭ' ;真相,正直)。

定義

佛法是印度哲學宗教中核心重要性的概念。它在印度教佛教錫克教Ja那教具有多種含義。很難為佛法提供一個簡潔的定義,因為這個詞具有悠久而多樣的歷史,並且跨越了一系列複雜的含義和解釋。西方語言中沒有同等的佛法同義詞。

有許多矛盾的嘗試將古代梵文用佛法一詞翻譯成德語,英語和法語。保羅·霍奇(Paul Horsch)聲稱,這個概念給現代評論員和翻譯人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例如,儘管格拉斯曼(Grassmann)對里格·韋達(Rig-Veda)的翻譯標識了佛法的七種不同含義,但卡爾·弗里德里希·吉爾德納(Karl Friedrich Geldner)在他對里格·韋達(Rig-Veda)的翻譯中採用了20種不同的dharma譯本,包括“法律”,“秩序”,order'',duty'unty'',“ duty”的含義,“自定義”,“質量”和“模型”等。但是,佛法一詞已成為英語中廣泛接受的借用詞,並包含在所有現代的未遺跡英語詞典中。

佛法一詞的根源是“dhr̥”,意思是“支持,持有或忍受”。這是通過不參與變化來調節變化過程的原因,但這種原則仍然是恆定的。 Monier-Williams是梵語單詞和印度教概念的定義和解釋的廣泛引用的資源,它提供了佛法一詞的許多定義,例如建立或堅定的,堅定的法令,法規,法律,實踐,習俗,習俗,義務,責任,正確,正義,美德,道德,道德,宗教,宗教優點,善行,自然,性格,質量,財產。但是,這些定義中的每一個都是不完整的,而這些翻譯的組合併不能傳達單詞的完全意義。通常,佛法的意思是“正確的生活方式”和“正確的道路”。佛法也有秩序的含義,當與sanatana一詞相結合時,也可以將其描述為永恆的真理。

佛法一詞的含義取決於上下文,隨著印度教的思想通過歷史發展而發展。在最早的文本和古老的印度教神話中,佛法意味著宇宙法,從混亂創造宇宙的規則以及儀式。在後來的吠陀經奧義書普拉納斯史詩中,含義變得更加精緻,更豐富,更複雜,並且該詞被應用於不同的環境中。在某些情況下,佛法指定了人類行為被認為是宇宙中事物秩序所必需的人類行為,這些原則可以預防自然,社會,家庭以及個人層面中所有生命所必需的混亂,行為和行動。佛法涵蓋了諸如義務,權利,性格,職業,宗教,習俗以及所有被認為適當,正確或道德正直的行為之類的思想。在進一步的上下文中, varnasramdharma一詞通常被用來定義為與一個人的生活階段特別相關的佛法。

Dharma的反義詞是Adharma (Sanskrit:अधअध),這意味著“不是Dharma”。與佛法一樣,阿德哈瑪(Adharma )一詞包括並暗示許多想法。通常,Adharma意味著反對自然,不道德,不道德,錯誤或非法的事物。

在佛教中,佛法融合了佛教創始人佛陀的教義和學說。

歷史

根據《佛法歷史》的作者潘杜朗·瓦曼·凱恩(Pandurang Vaman Kane)的說法,佛法(Dharma)一詞在里格維達( Rigveda)的讚美詩中至少出現了五十六次,作為形容詞或名詞。根據保羅·霍奇(Paul Horsch)的說法,佛法一詞起源於吠陀印度教。 Rig Veda的讚美詩主張Brahman從混亂中創造了宇宙,他們(Dhar-)地球,太陽和星星分開,它們支撐(Dhar-)天空遠離地球,並穩定(Dhar-)震撼的山脈和平原。

眾神,主要是英德拉(Indra) ,然後從混亂中傳遞並保持秩序,與之的和諧,不穩定的穩定性 - 在吠陀(Veda)中帶有佛法一詞的行動。在神話詩歌之後的讚美詩中,佛法一詞作為宇宙原則擴展了含義,並在獨立於神的經文中出現。保羅·霍奇(Paul Horsch)聲稱,它變成了一個概念,它在Atharvaveda中具有動態的功能意義,例如,它變成了通過主題鏈接原因和影響的宇宙定律。在這些古老的文本中,佛法也具有儀式的含義。該儀式與宇宙相關,“佛法”等於奉獻於神所用來從混亂中創造秩序的原則,從混亂中創造出秩序。

超越了將當前世界與神話般的宇宙聯繫起來的儀式和宇宙意義,該概念擴展到了將人類彼此和其他生命形式聯繫起來的道德社會感。正是在這裡,佛法作為法律的概念出現了印度教。

在後來的吠陀經,奧義書,普拉納斯和史詩般的最古老的吠陀文學中可以找到佛法和相關詞。佛法一詞在後來建立的其他印度宗教的文學中也起著核心作用,例如佛教和Ja那教。根據布雷頓(Brereton)的說法,達曼(Dharman)發生在里格·韋達(Rig-Veda) 63次。此外,與佛法有關的單詞也出現在里格·韋達(Rig-Veda)中,例如,曾是dharmakrt,是satyadharman的6次,曾經是Dharmavant ,是達曼(Dharman)的4次,是達里曼( Dhariman)的兩倍。

印度歐洲的“佛法”相似之處是已知的,但是唯一的伊朗等效的是老波斯人達曼“補救措施”,其含義是從印度 -雅利安·達曼(Indo-AryanDhárman)中刪除的,這表明“ dharma”一詞沒有主要的角色在印度 - 伊朗時期,主要是在吠陀傳統下發展的。

但是,人們認為瑣羅亞斯德教戴娜(Daena)也意味著“永恆的法律”或“宗教”與梵語“佛法”有關。

在其他古代文化中發現了重疊至佛法的部分的想法:例如中國,埃及馬特,蘇美爾

Eusebeia和Dharma

Kandahar雙語岩石銘文來自公元前258年的印度皇帝Asoka ,在阿富汗發現。該銘文將梵語中的佛法一詞呈現為希臘語的尤西比( Eusebeia) ,這表明在古代印度的佛法意味著精神成熟,奉獻,虔誠,虔誠,對人類社區的尊重和崇敬。

在20世紀中葉,在公元前258年的印度皇帝阿索卡(Asoka)的銘文在阿富汗發現了坎大哈雙語岩石銘文。這個岩石銘文包含希臘文阿拉姆語文字。根據保羅·哈克(Paul Hacker)的說法,岩石上似乎是希臘語的梵文佛法(Dharma):尤西比亞( Eusebeia)一詞。

希臘希臘的學者將尤西比亞解釋為一個複雜的概念。 Eusebia不僅意味著崇拜神,而且是精神成熟,對生活的崇高態度,還包括對父母,兄弟姐妹和孩子的正確行為,夫妻之間的正確行為以及生物無關的人之間的行為。保羅·哈克(Paul Hacker)總結說,大約2300年前,印度的佛法(Dharma)是一個核心概念,不僅意味著宗教思想,而且是對人類社區義務的宗教思想,而且意味著宗教思想,而且意味著宗教思想,而且意味著宗教思想,而且是對人類社區義務的意思。

RTA,Maya和Dharma

印度教不斷發展的文學將佛法與另外兩個重要概念聯繫起來:瑪雅吠陀經中的ota是真理和宇宙原則,它可以調節和協調宇宙的運作及其內在的一切。瑪雅在里格 - 吠陀和後來的文獻中意味著幻想,欺詐,欺騙,誤導和引起混亂的魔法,因此違反了建立秩序,可預測性和和諧的現實,法律和規則。保羅·霍斯奇(Paul Horsch)建議塔和佛法是平行的概念,前者是宇宙原則,後者是道德社會領域。儘管瑪雅和佛法也是相關的概念,但前者是腐敗法律和道德生活的概念,後來是增強法律和道德生活的概念。

Day提出Dharma是乘ta的一種體現,但建議Yta可能已被歸入更複雜的Dharma概念,因為隨著時間的流逝,古代印度的想法以非線性的方式發展。 Rigveda的以下經文是RTA和DHARMA鏈接的一個例子:

o英德拉(O Indra),帶領我們走上RTA的道路,走上所有邪惡的正確道路...

- RV 10 .133.6

印度教

佛法是印度教的一個組織原則,它適用於人類與人與自然的互動以及無生命的物體之間的互動,以及所有宇宙及其部分。它指的是使生活和宇宙成為可能的順序和習俗,包括行為,儀式,管理社會和道德的規則。印度教佛法包括每個人的宗教職責,道德權利和義務,以及能夠實現社會秩序,正確行為和良性的行為。範·布坦寧(Van Buitenen)認為,達爾瑪(Dharma)是所有現有生物必須接受並尊重世界上的和諧與秩序的佛法。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結果,而是指導該行為並創造結果以防止世界混亂的結果。它是天生的特徵,使它成為現實。 Van Buitenen聲稱,這是對自己的本性和真實呼喚的追求和執行,因此在宇宙音樂會中扮演了角色。在印度教中,蜜蜂的佛法是製作蜂蜜,牛的牛奶,陽光散發出陽光,河流流動。就人類而言,佛法是服務和互連的所有生命的必要性和本質的必要性和本質。

從真正的本質上講,佛法意味著印度教徒“擴大思想”。此外,它代表了個人與將社會結合在一起的社會現象之間的直接聯繫。同樣,社會現象影響了個人的良心,同樣,個人的行為可能會改變社會的進程,無論好壞。這是由Credoधधयतियतिपsub sub sub sub sub授予的:Dharma的意思是對社會結構的支持並提供了支持。

在印度教中,佛法通常包括各個方面:

  • SanātanaDharma ,佛法的永恆和不變的原理。
  • 瓦爾瑪·達瑪(VarṇāśramāDharma),在生活的特定階段或固有職責的特定階段的職責。
  • Sva Dharma,個人或個人職責。
  • 丹帕瑪(Dharma),佛法在逆境時期開了規定。
  • Sadharana Dharma,無論生活階段如何,道德職責。
  • Yuga Dharma ,Dharma,對印度傳統建立的Yuga ,時代或年齡有效,因此可能在其時代結束時發生變化。

在吠陀和奧義書

本文的歷史部分討論了吠陀經中佛法概念的發展。這一發展在奧義書和後來的古代印度教劇本中繼續進行。在奧義書中,佛法的概念繼續以法律,秩序,和諧和真理的普遍原則。它充當宇宙的監管道德原則。它被解釋為公義定律,等同於satya梵語सतसत ,真理),在Brhadaranyaka upanishad的讚美詩中,如下所示:

धर्मः तस्माद्धर्मात् परं नास्त्य् अथो अबलीयान् बलीयाँसमाशँसते धर्मेण यथा राज्ञैवम् ।
यो वै स धर्मः सत्यं वै तत् तस्मात्सत्यं वदन्तमाहुर् धर्मं वदतीति धर्मं वा वदन्तँ सत्यं वदतीत्य् एतद्ध्येवैतदुभयं भवति ॥

沒有什麼比佛法更高。像國王那樣,弱者克服了佛法的強大。確實,佛法是事實(薩蒂亞);因此,當一個人說真話時,他們說:“他說佛法”。如果他說佛法,他們會說:“他說實話!”兩者都是一個。

在史詩中

丹尼爾·英格爾斯(Daniel Ingalls)聲稱,印度教宗教和哲學將重點放在個人實踐道德上。在梵文史詩中,這種關注無處不在。

例如,在羅摩衍那的第二本書中,農民要求國王做佛法在道德上對他的要求做的事情,即使他遵守佛法律法使他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國王也同意並這樣做。同樣,佛法是拉馬亞納(Ramayana)拉瑪(Rama),西塔(Sita)和拉克什曼(Lakshman)一生中所有重大事件的中心。 Ramayana的每一集都以像徵性的方式提出了生活狀況和道德問題。這個問題是由角色進行辯論的,最終右派勝於錯誤,善良的善良。因此,在印度史詩中,善良的,道德上的正直,守法的國王被稱為“ Dharmaraja”。

Mahabharata ,另一幅主要的印度史詩類似,佛法是中心的,並具有像徵意義和隱喻。在史詩般的末尾,在文本中被稱為佛法的神山(God Yama)被描繪為以狗的形式來測試尤德希什蒂拉( Yudhishthira )的同情心,被告知他可能不會用這種動物進入天堂,但拒絕放棄他的同伴,他的決定得到了佛法的稱讚。 Ingalls聲稱,在第十二本書中,Mahabharata的價值和吸引力並沒有那麼多複雜而匆忙的形而上學,因為印度的形而上學在其他梵文經文中更雄辯地呈現;摩ab婆羅多(Mahabharata)和羅摩衍那(Ramayana)一樣的吸引力在於它表現出一系列道德問題和生活狀況,通常給出三個答案,根據英格爾斯(Ingalls):一個答案是bhima的答案,這是蠻力的答案,這是一個答案。代表唯物主義,利己主義和自我的個人角度;第二個答案是Yudhishthira ,這始終是對虔誠和神靈的吸引,其社會美德和傳統。第三個答案是內省的Arjuna ,它介於兩個極端之間,並且聲稱Ingalls象徵性地揭示了人類最好的道德品質。印度教的史詩是關於生活,美德,習俗,道德,倫理,法律和佛法其他方面的象徵性論文。 Ingalls觀察到,在印度教史詩般的史詩中,對佛法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例如,在自由意志與命運上,人類何時以及為什麼要相信任何一個,最終得出結論,堅強而繁榮的自然自由自由意志,而那些面對悲傷或沮喪的人自然而然地傾向於命運。印度教的史詩說明了佛法的各個方面,它們是將佛法與隱喻交流的一種手段。

根據4世紀的Vatsyayana

根據克勞斯·克洛斯特邁爾(Klaus Klostermaier)的說法,印度四世紀的CE ScholarVātsyāyana與Adharma進行了對比,解釋了Dharma。 Vātsyāyana建議Dharma不僅在一個人的行為中,而且在言語中說話或寫作,並在思想中。根據vātsyāyana的說法:

  1. 身體的Adharma:Hinsa(暴力),Steya(偷竊,盜竊),Pratisiddha Maithuna(與伴侶以外的其他人的性放縱)
  2. 身體的佛法:達娜(慈善機構),帕里特拉納(苦惱的救助)和帕里卡拉(Paricarana)(向他人提供渲染服務)
  3. 單詞中的Adharma說話或寫道:Mithya(虛假),Parusa(苛刻的談話),Sucana(Calumny)和Asambaddha(荒謬的談話)
  4. 從一個人說話或寫作的佛法:薩蒂亞(真相與事實),hitavacana(良好意圖),priyavacana(溫柔,善良),svadhyaya(自學)
  5. 心靈的阿德哈瑪(Adharma):帕拉德羅(Paradroha)(對任何人的生病),帕拉德拉夫(Paradravyabhipsa)(貪婪),nastikya(否認存在道德和宗教信仰)
  6. 心靈的佛法:Daya(同情),Asprha(無私)和Sraddha(對他人的信仰)

根據Patanjali瑜伽的說法

Patanjali的瑜伽經中,佛法是真實的。在Vedanta中,這是不真實的。

Patanjali建議,佛法是瑜伽的一部分。印度教佛法的要素是瑜伽的屬性,品質和方面。 Patanjali解釋了佛法兩類: Yamas (約束)和Niyamas (obsvers)。

根據Patanjali的說法,這五個Yamas是:免除所有生物的傷害,免除虛假(Satya),棄權未經授權挪用事物的事物(Acastrapurvaka)(Acastrapurvaka),棄權(Acastrapurvaka),棄權或對伴侶進行性欺騙,避免期望或接受他人的禮物。五個YAMA適用於行動,言語和思維。 Patanjali在解釋YAMA時澄清說,某些專業和情況可能需要行為資格。例如,漁夫必須傷害魚,但他必須嘗試以最小的創傷來捕撈魚,而漁夫在釣魚時必須試圖不傷害其他生物。

五個niyamas(遵守)是清潔的,可以吃純食物並消除不純正的思想(例如傲慢,嫉妒或驕傲),滿足於人的能力,冥想和沈默的反思,無論您面對的情況如何,研究和追求歷史知識以及奉獻精神最高教師的所有行動以實現集中度的完美。

來源

根據印度教的一些文字,佛法是每個男人和女人的經驗和經驗詢問。例如, Apastamba Dharmasutra指出:

佛法阿德哈爾瑪(Adharma)不會四處說:“就是我們。”眾神,甘達瓦斯(Gandharvas)也沒有宣布什麼是佛法,什麼是阿達瑪(Adharma)

- Apastamba Dharmasutra

在其他文本中,描述了在印度教中發現佛法的三種來源和手段。根據保羅·哈克(Paul Hacker)的說法,這些是:首先,學習歷史知識,例如吠陀經,奧義書,史詩和其他梵文文學,並在一個人的幫助下。其次,觀察好人的行為和例子。當人們的教育和示例示例性行為都不知道時,第三個來源適用。在這種情況下,“ atmatusti ”是印度教中佛法的來源,那是好人反映並遵循滿足他內心的內心,內心的感覺,他的感覺。

佛法,生活階段和社會分層

印度教的一些文本概述了社會和個人層面的佛法。其中,最被引用的是Manusmriti ,它描述了四個瓦爾納斯,其權利和義務。然而,大多數印度教的文本都沒有提及瓦爾納 Caste )。其他佛法文本和smritis與Manusmriti關於Varnas的性質和結構有所不同。但是,其他文本質疑varna的存在。例如,史詩中的Bhrigu提出了佛法不需要任何Varnas的理論。實際上,中世紀的印度被普遍認為是一個社會分層的社會,每個社會階層都繼承了一個職業和內婚。在印度佛法中,瓦爾納不是絕對的。個人有權放棄和離開瓦爾納以及生活的asramas ,以尋找Moksa。雖然印度教的Manusmriti和成功的Smritis都不會使用Varnadharma(即Varnas的Dharma)或Varnasramadharma(即Varnas和Asramas的Dharma),對Manusmriti使用這些單詞的學術評論,從而使用這些單詞,以及與印度的Varna系統。在6世紀的印度,即使是佛教徒國王自稱為“瓦爾納斯拉馬瑪(Varnasramadharma)的保護者”,即瓦爾納(Varna)的佛法和生命的阿斯拉馬斯(Asramas)。

在個人層面上,印度教的一些文本概述了四個āśramas ,或者是個人佛法的生活階段。這些是:(1) Brahmacārya ,作為學生的準備生活,(2) Gṛhastha ,《家人和其他社會角色的住戶的生活世俗的反思和放棄職業,以及(4)桑雅薩( Sannyāsa) ,散發出所有財產的生活,成為對莫克薩(Moksa)的隱居和奉獻精神,精神事務。

根據印度教的說法,生命的四個階段完成了生命中的四個人類鬥爭。佛法使個人能夠滿足追求穩定和秩序的努力,這種生活是合法而和諧的,努力做正確的事,善良,善良,善良,贏得宗教優點,對他人有幫助,成功與社會互動。其他三場胜利是阿爾薩(Artha) - 努力尋求食物,庇護所,權力,安全,物質財富等;卡瑪- 為性,慾望,愉悅,愛,情感成就等的努力;和Moksa - 致力於精神意義,從生命生命週期中解放,這一生中的自我實現等等。在印度佛法中,這四個階段既不是獨立的也不是排他性的。

佛法和貧窮

根據印度佛法經文的說法,佛法是個人和社會所必需的,取決於社會中的貧困和繁榮。例如,根據亞當·鮑爾斯(Adam Bowles)的說法, Shatapatha Brahmana 11.1.6.24通過水將社會繁榮和佛法聯繫起來。它聲稱,水來自雨。當雨量豐富時,地球上有繁榮,這種繁榮使人們能夠跟隨佛法 - 道德和合法的生活。在苦難,乾旱,貧困時期,一切都遭受了痛苦,包括人類與人類生活的能力,根據佛法的生活能力。

在Rajadharmaparvan 91.34-8中,貧困與佛法之間的關係到達了一個完整的圈子。道德和合法生活較少的土地會遭受困擾,並且隨著苦難的崛起,它會導致更不道德和非法的生活,這進一步增加了困擾。當權者必須遵循拉賈·佛法(Raja Dharma)(即統治者的佛法),因為這使社會和個人能夠跟隨佛法並實現繁榮。

佛法和法律

在印度古老的法律和宗教文本中可以找到佛法作為義務或禮節的概念。這種使用的常見例子是Pitri Dharma(意思是一個人作為父親的職責),Putra Dharma(一個人的兒子職責),Raj Dharma(一個人作為國王的職責)等。在印度教哲學,正義,社會和諧和幸福中,要求人們按照佛法生活。 Dharmashastra是這些準則和規則的記錄。現有證據表明,印度曾經有大量相關文獻(Sutras,Shastras)。四個佛經生存,現在被稱為佛法。與佛法的Manu法律一起,存在平行和不同的法律綱要,例如Narada和其他古代學者的法律。這些不同且相互矛盾的法律書籍既不是專有的,也不是在印度教中取代佛法的其他來源。這些佛法包括有關年輕教育的指示,他們的通過儀式,習俗,宗教儀式和儀式,婚姻權利和義務,死亡和祖先儀式,司法和司法,司法,犯罪,犯罪,懲罰,規則,規則和類型國王和道德。

佛教

在佛教中,佛法意味著宇宙法和秩序,但也適用於佛陀的教義。在佛教哲學中,佛法/佛法也是“現象”的術語。

佛的教義

對於練習佛教徒,提到“佛法”(帕利的佛法),尤其是“佛法”,通常是指佛陀的教義,佛陀的教義,在整個東方都被稱為佛陀哈瑪。它尤其包括有關基本原則的論述(例如四個貴族真理貴族八倍之路),而不是寓言和詩歌。佛陀的教義解釋說,應培養為了結束苦難,佛法或正確的思想,理解,行為和生計。

佛法的地位被不同的佛教傳統視為可變。有些人將其視為最終的真理,或者是所有事物的源頭,這些事物超出了“三個領域”(梵文: Tridhatu )和“成為”(梵文: Bhavachakra )。其他將佛陀視為一個開明的人的人,將佛法視為“教學的84,000個不同方面”的本質(藏族: chos-sgo brgyad-khri bzhi bzhi bzhi strong ),佛陀給了各種類型的人,基於他們的個人傾向和能力。

佛法不僅是指佛陀的諺語,而且是指佛教各種流派發展以幫助解釋和擴展佛陀教義的後來的解釋和補充的傳統。對於其他人來說,他們認為佛法指的是“真相”或“事物真正的方式”的最終現實(藏族: Chö )。

佛法是佛教的三種珠寶之一,佛教的從業者尋求庇護,或者在其上依靠他或她持久的幸福。佛教的三個珠寶是佛陀,這意味著思想的啟蒙,佛法的完美,意思是佛陀的教義和方法,以及僧伽,意思是提供彼此指導和支持的從業者社區。

陳佛教

佛法在特定的情況下被納瑪(Chan Buthhism)與真實學說,理解和菩提的傳播有關。在佛法傳輸中認可。

Theravada佛教

在Theravada佛教中,獲得了佛法最終實現的最終實現。學習,實踐和實現。

在帕利

  1. Pariyatti - 在帕利佳能的Suttas中包含的佛法理論的學習
  2. Patipatti - 將理論付諸實踐,
  3. Pativedha - 當一個人穿透佛法或通過經驗實現真理時。

Ja那教

Ja那教中的Dharma一詞都在其所有關鍵文本中找到。它具有上下文含義,並指的是許多想法。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這是指吉納斯的教義,或任何競爭精神學校的教義,至高無上的道路,社會宗教義務以及最高的芒格拉(聖)。

Tattvartha SutraJa那教的主要文字,提到了DaśaDharma點亮。“十佛法”)提到十種正義美德:寬容,謙虛,直率,純潔,純正,真實,自我約束,緊縮,放棄,非依戀和獨身。 ja那教文本的作者puruṣārthasiddhyupāya寫道:

正確的信徒應不斷地冥想佛法的美德,例如至高無上的謙虛,以保護自我免受所有相反性格的侵害。他還應該掩蓋他人的缺點。

- puruṣārthasiddhyupāya (27)

Dharmāstikāya

一詞Dharmāstikāya梵語धधतिकतिकय )在Jainism中也具有特定的本體論和Soteriological含義,這是其六個Dravya理論的一部分(實質或現實)。在Ja那教的傳統中,存在由Jīva (Soul, ātman )和Ajīva (非Soul, Anātman )組成,後者包括五類:惰性非態性原子質( pudgalāstikāya ),太空( akāastika ),時間(kāla ),時間( kāla ) ,運動原理( Dharmāstikāya )和休息原則( Adharmāstikāya )。使用佛法史蒂卡亞一詞是指運動,並指代本體論子類別是Ja那教的獨特之處,在佛教和印度教的各種學校中沒有發現。

錫克教

錫克教

對於錫克教徒而言,達拉姆( Dharam )一詞(旁遮普羅馬化:達拉姆( Dharam ))是指公義和適當宗教實踐的道路。 Guru Granth Sahib將佛法表示為義務和道德價值觀。西方文化中的3ho運動納入了某些錫克教信仰,它廣泛地定義了錫克教徒的佛法,構成了宗教,道德義務和生活方式。

在Sangam文學中

Sangam和Sangam後時期的幾項作品,其中許多是印度教Ja那教的起源,強調了佛法。這些文本中的大多數基於AṟAm ,aṟam是佛法的泰米爾語術語。 TirukkuṟaḷKural的古代泰米爾語道,儘管是關於Dharma( Aram ),Artha( Porul )和Kama( Inpam )的集合,但可能是Ja那教或印度教的文本aṟam納拉迪亞(Naladiyar)是桑加姆(Sangam)後時期的Ja那教文字,遵循與kural相似的模式,強調了AṟAM或DHARMA。

符號中的佛法

印度國旗中心的車輪象徵著阿育王的佛法。

1947年,印度決定將佛法對印度文明的重要性說明了Ashoka Chakra ,即對Dharmachakra的描述(“ Dharma之輪”),作為其國旗的中心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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