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rmaśāstra
Dharmaśāstra (梵語: sanskrit )是梵文和行為的梵文文字,並指佛法上的論文( Śāstras )。與基於吠陀經的Dharmasūtra不同,這些文本主要基於Puranas 。有許多Dharmashastras,估計為18至100,觀點不同且相互衝突。這些文本中的每一個都存在於許多不同的版本中,並且每個文本都植根於吠陀時代的Kalpa(Vedanga)研究的佛法文本。
Dharmaśāstra的文字語料庫是由詩歌詩歌組成的,是印度語Smritis的一部分,構成了對自己,對家庭,家庭和社會成員的職責,責任和道德的不同評論和論文。這些文本包括討論Ashrama (生活的階段), Varna (社會階層), Purushartha (適當的生活目標),個人美德和責任,例如Ahimsa (非暴力)(非暴力),以針對所有生物,僅僅戰爭的規則和其他人主題。
達瑪斯特拉(Dharmaśāstra )在現代殖民印度的歷史上發揮了影響,已經被接受是印度殖民地的穆斯林法律。
歷史
Dharmashastras是基於古老的Dharmasūtra文本,它們本身來自吠陀經的文學傳統(Rig,Yajur,Yajur,Sāma和Atharva),該文本於BCE第二千年構成,到了BCE的第一個百分世紀。這些吠陀的分支機構分為其他各種學校( Shakhas ),可能是由於各種原因,例如地理,專業化和爭端。每個吠陀都進一步分為兩個類別,即saṃhitā,這是一個咒語經文和婆羅門納斯的集合,它們是散文文本,解釋了samhita詩句的含義。 Brāhmaṇa層擴展了,一些新的深奧的投機層被稱為Aranyakas ,而神秘和哲學的部分被稱為Upanishads 。佛法文學的吠陀基礎是在吠陀經的婆羅門層中找到的。
在吠陀時期結束時,公元前1千年中期,吠陀文本的語言早於幾個世紀以前就變得過於古老。這導致形成了稱為Vedangas的吠陀補品,這實際上意味著“吠陀的四肢”。 Vedangas是輔助科學,重點是理解和解釋吠陀經以前許多世紀,包括Shiksha (語音,音節), Chandas (Poetic Meter)(Poetic Meter)(Poetic Meter),Vyakarana, Vyakarana (語法,語言學),Nirukta (Nirukta(術語,詞學), Jyotisha ,Jyotisha,jyotisha,jyotisha,jyotisha,jyotisha,jyotisha,jyotisha,jyotisha, jyotisha, jyotisha,jyotisha ,jyotisha, ,天文學)和kalpa (儀式或適當的程序)。 Kalpa Vedanga的研究引起了佛法 - 蘇特拉斯,後來擴展到了Dharma-shastras。
佛法
佛法數量很多,但只有四個文本才能倖存到現代。這些文本中最重要的是Apastamba , Gautama , Baudhayana和Vasistha的經文。這些現存的文本引用了作家並提及十七個當局的意見,這意味著在撰寫這些文本之前存在豐富的佛法傳統。
現存的佛法以簡潔的佛經形式寫成,其簡潔的句子結構非常簡潔,難以理解,並給讀者留下了很多解釋。 Dharmasastras是佛法(Dharmasutras)上的衍生作品,使用shloka (四個8節奏的詩歌詩歌詩歌,anushtubh米),這相對清晰。
佛法可以稱為佛法指南,因為它們包含有關個人和社會行為,道德準則以及個人,民事和刑法的指南。他們討論了生活的不同階段的人們的職責和權利,例如學生,家庭權,退休和放棄。這些階段也稱為集彈。他們還討論了國王,司法事務和個人法的儀式和職責,例如與婚姻和繼承有關的事項。但是,佛法通常並不涉及儀式和儀式,這是Kalpa(Vedanga)的Shrautasutras和Grihyasutras文本所涵蓋的話題。
構圖的風格
gveda的讚美詩是經文中最早的文本之一。屬於中間吠陀時期的Brāhmaṇa,隨後是吠陀經散文。基本文本以格言風格組成,稱為Sutra ,這實際上意味著每個格言都像珍珠一樣串起。
Dharmasūtras以佛經風格組成,是更大的文本彙編的一部分,稱為Kalpasūtras,該文本對儀式,儀式和適當的程序進行了格言描述。 Kalpasutras包含三個部分,即Śrautasūtras,涉及吠陀儀式,gṛhyasūtras,這些儀式涉及通過儀式和家庭事務的儀式,以及佛法儀式,這些儀式處理了一生中適當的程序。 āpastamba和Baudhāyana的Dharmasūtras構成了較大的Kalpasutra文本的一部分,所有這些文本都可以生存到現代。
蘇特拉(Sūtra)的傳統在共同時代的開始之際結束,緊隨其後的是詩意的Octosyllable詩歌風格,稱為Śloka 。這節經文的風格被用來構成諸如Manusmriti ,印度教史詩和Puranas之類的Dharmaśāstras。
在第一千年下半年結束的Sm馬蒂斯的年齡之後是9世紀左右的評論稱為Nibandha 。這種法律傳統包括對較早的佛法和smritis的評論。
作者身份和日期
眾所周知,約有20個佛法,有些人像原始的碎片一樣生存到現代時代。四個Dharmasūtras已被翻譯成英文,大多數保留在手稿中。所有人都帶有作者的名字,但是仍然很難確定這些真正的作者是誰。
現存的Dharmasūtra文本如下:
- Apastamba (公元前450 - 350年)此Dharmasūtra構成了Apastamba較大的Kalpasūtra的一部分。它包含1,364個經文。
- 高塔瑪(公元前600年至200年),儘管這種佛法作為獨立論文的落下,但它可能曾經形成了與薩馬韋達(Samaveda)相關的Kalpasūtra的一部分。它可能是現存最古老的佛法文本,起源於現代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它包含973個經文。
- Baudhāyana (公元前500 - 200年),這種像Apastamba一樣的Dharmasūtra也構成了較大的Kalpasūtra的一部分。它包含1,236個經文。
- Vasishtha (公元前300 - 100年),這種Dharmasūtra構成了Kalpasūtra的獨立論文,即Shrauta-和Grihya-Sutras缺少。它包含1,038個經文。
āpastamba和Baudhayana的Dharmasūtra構成了Kalpasūtra的一部分,但並不容易確定它們是否是這些文本的歷史作者,還是這些文本是否是在其名稱歸因於某些機構中的。此外,高塔瑪和瓦西哈是與特定吠陀學校有關的古老賢哲,因此很難說它們是否是這些文本的歷史作者。除āpastamba外,其他Dharmasūtras在以後進行了各種改動,因此作者身份的問題更加複雜。
卓越
實踐公義(佛法),而不是不義。
說實話,不是不真實的。
看看什麼是遙遠的,而不是附近的東西。
看最高,而不是最高的。
- Vasishtha Dharmasutra 30.1
由於缺乏有關這些文件的證據,這些文件的日期存在不確定性。凱恩(Kane)提出了以下文本日期,例如,儘管其他學者不同意: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400年,āpastamba450公元前450年至公元前350年,Baudhāyana500公元前500年至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Vasiṣṭha300 BCE至100 BCE。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建議,阿帕斯塔姆巴·達瑪蘇特拉(Apastamba Dharmasutra)是佛法類型中現存的文本中最古老的文本,而豪塔瑪(Gautama)則是第二古老的,而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則暗示Gautama Dharmasutra是最古老的。
這些文件的地理出處存在混亂。根據Bühler和Kane的說法,āpastamba來自印度南部可能來自與現代安得拉邦相對應的地區。 Baudhāyana也來自南方,儘管有關此的證據比āpastamba弱。高塔山很可能來自西部地區,靠近帕尼尼所屬的西北地區,與現代印度的馬拉塔人的位置相對應。由於缺乏任何證據,關於Vasiṣṭha的任何內容都無法說。
學者對這些文件的年表有多樣的看法。關於āpastamba和Gautama的年齡,有相反的結論。根據Bühler和Lingatāpastamba的說法,比Baudhāyana年輕。 Vasiṣṭha肯定是後來的文本。
文學結構
這些Dharmasūtras的結構主要針對主題和聽眾的婆羅門。婆羅門是這些文本的創造者和主要消費者。佛法的主題是佛法。這些文本的主要重點是婆羅門男性在一生中應該如何舉止自己。最好保存的āpastamba文本總共有1,364個sūtras,其中1,206(88%)專門用於婆羅門,而只有158(12%)涉及一般性的主題。佛法的結構始於一個小男孩的吠陀開始,然後進入成年,成年生活的婚姻和責任,包括收養,繼承,死亡儀式和祖先奉獻。根據Olivelle的說法,Dharmasutras引入吠陀啟動的原因是通過使他成為“兩次出生”的男人,使個人受到佛法的戒律,因為在吠陀傳統中,孩子們被認為免於佛法戒律。
āpastamba的Dharmasūtra的結構始於學生的職責,然後描述了諸如繼承之類的家庭職責和權利,並以國王的管理結束。這形成了佛法文本的早期結構。但是,在豪塔瑪(Gautama)的佛法(Dharmasūtras),鮑德哈亞娜(Baudhāyana)和vasiṣṭha中,一些部分(例如繼承和pen悔)進行了重新組織,並從住戶部門轉移到與國王相關的部分。奧利維爾(Ollivelle)認為這些變化可能是由於年代的原因,民法越來越多地成為國王行政責任的一部分。
佛法的含義
佛法是一個概念,不僅在印度教中,而且在Ja那教和佛教中都是核心。該術語意味著很多事情,並且具有廣泛的解釋範圍。佛法在佛法中的基本意義是奧利維爾(Olivelle)的多樣性,包括公認的行為規範,儀式,道德行為中的程序,道德行為,公義和道德態度富有成效的生活。
佛法一詞還包括婚姻,遺產,收養,工作合同,司法程序等社會機構,以及諸如肉類和性行為等個人選擇。
佛法的來源:經文或經驗主義
佛法的來源是佛法文本作家心目中迫在眉睫的問題,他們試圖尋求“可以找到佛法指南的地方?”他們試圖將吠陀禁令定義為佛法的來源,並斷言像吠陀經一樣,佛法不是人類的起源。這適用於與儀式相關的規則,但在所有其他問題中,這都會創造出許多解釋和不同的推導。這導致了具有各種工作定義的文件,例如不同家庭( kuladharma )的社會群體( Jatidharma )的不同地區( Deshadharma )的佛法。 Dharmasutras和Dharmashastra的作者承認,在吠陀文本中找不到這些Dharmas ,在任何吠陀經中都無法找到其中包括的行為規則。這導致了在神學與佛法規則和準則認知起源的現實中尋找法律法規與佛法規則之間的不一致性。
印度教學者āpastamba以他以他的名字命名(公元前400年),試圖解決這個不一致的問題。他將吠陀經文的重要性和薩馬亞卡里卡(Samayacarika)或相互同意和接受實踐習俗的重要性首先。因此,āpastamba提出,僅經文就不能成為法律的根源(Dharma),而佛法具有經驗性。 āpastamba斷言,在古代書籍或現任人中,很難找到絕對的法律來源,帕特里克·奧利維爾( Patrick Olivelle)說:“義人(Dharma)和不義的(Adharma)不會四處走動,說: '我們在這裡!';神,甘達瓦斯或祖先也沒有宣稱:“這是正義的,那是不義的”。大多數法律是基於Aryas之間的一致性,關於āpastamba,關於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誤的。 āpastamba說,法律也必須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改變,這種理論在印度傳統中被稱為Yuga Dharma 。奧利維爾(Olivelle)指出,āpastamba還斷言了2.29.11–15節,“佛法的方面在達瑪斯特拉斯(Dharmasastras)中沒有教給婦女和所有階級的人”。
āpastamba使用了一種詮釋學策略,該策略斷言吠陀經曾經包含所有知識,包括理想的佛法,但吠陀經的一部分已經丟失。人類習俗是從原始完整的吠陀經開發的,但是鑑於丟失的文字,必須使用好人之間的習俗來推斷原始的吠陀經可能說的是佛法。奧利維爾(Olivelle)指出,這種理論稱為“失去的吠陀”理論,使好人的習俗研究成為了佛法的來源和適當生活的指南。
試驗期間的證詞
證人必須宣誓就職前宣誓。
單人證人通常不夠。
需要多達三個證人。
虛假證據必鬚麵臨制裁。
- gautama dharmasutras 13.2–13.6
根據Gautama Dharmasutra的佛法來源是三個:吠陀經(The Vedas),Smriti(傳統),Acāra(實踐)(實踐)。這三個來源也可以在後來的Dharmashastra文獻中找到。 BaudhāyanaDharmasutra列出了相同的三個,但將第三個稱為Śiṣṭa(字面上是有禮貌的人)或文化人士的實踐為佛法的第三個來源。 BaudhāyanaDharmasutra和Vāsiṣṭhadharmasutra都將Śiṣṭa的實踐作為佛法的來源,但兩者都表明,這種有禮貌的文化人士的地理位置並不限制其實踐中包含的普遍戒律的有用性。如果達爾瑪(Dharma)不同來源之間發生衝突,高塔瑪佛法指出,吠陀經佔上風,而不是其他來源,如果兩個吠陀文本發生衝突,那麼個人可以選擇跟隨。
佛法的本質是規範性的,他們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但他們沒有說明人們實際做了什麼。一些學者指出,對於歷史目的而言,這些來源不可靠,毫無價值,而是使用考古學,題詞和其他歷史證據來建立印度歷史上的實際法律法規。奧利維爾(Olivelle)指出,駁回規範性文本是不明智的,正如認為佛法和佛法的文本文本列出了統一的行為守則,並且沒有發散或反對的觀點。
Dharmaśāstras
這些文本在佛法之後寫,使用計量經文,並且在其範圍中比佛法雕像更精緻。 dharmaśāstras一詞從未出現在吠陀文本中, Śāstra這個詞本身首次出現在Yaska的Nirukta文本中。 Katyayana對Panini的作品(公元前3世紀)的評論,是最古老的關於Dharmaśāstras一詞的已知單。
現存的Dharmaśāstras文本如下:
- Manusmriti (公元2到3世紀)是印度教的Dharmaśāstra文本傳統最早研究和最早的度量工作。緬甸和泰國的中世紀時代佛教法也歸因於馬努,文字影響了過去的印度教王國在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亞。
- Yājñavalkyasmṛti (〜4至5世紀的CE)被稱為Dharmaśāstra傳統的“最佳組成”和“最均勻”的文本,其優越的詞彙和精緻水平。作為法律理論文本,它可能比曼努斯米蒂(Manusmriti)更具影響力。
- Nāradasmṛti (〜5到6世紀的CE)被稱為“司法文本卓越”,代表了唯一僅處理法律事務並忽略正義行為和pen悔的唯一Dharmaśāstra文本。
- viṣṇusmṛti (〜7世紀的CE)是印度教中佛法的傳統的最新書籍之一,也是唯一不直接處理了解佛法的手段的人,而是專注於巴克蒂傳統。
此外,部分或間接的許多其他Dharmaśāstras都以截然不同的想法,習俗和衝突的版本而聞名。例如,尚未找到Bṛhaspatismṛti和kātyāyanasmṛti的手稿,但它們的經文在其他文本中被引用,學者們努力提取這些引用的經文,從而創造了這些文本的現代重建。 Jolly和Aiyangar等學者以這種方式收集了大約2400節的BṛhaspatismKhti文本。 Brihaspati-Smriti可能比Manusmriti更大,更全面,但是Brihaspati-Smriti和Katyayana-Smriti似乎都主要致力於司法程序和法學。佛法的作者承認了他們的相互差異,並建立了一種反映區域習俗和偏好的“共識學說”。
在現存的四個佛法中,有四個,manusmriti,yajnavalkyasmriti和naradasmriti是最重要的倖存文本。但是,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是其他眾多的佛法,他們的手稿現在已經丟失了,享有平等的權威。在這三者之間,在不列顛印度殖民時代,曼努斯米蒂(Manusmriti)聞名,但現代獎學金指出,諸如Yajnavalkyasmriti之類的其他佛法似乎在指導實際的佛法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此外,佛法是開放的文本,他們在歷史上進行了改動和重寫。
Dharmasutras和Dharmaśāstra的內容
印度傳統中的所有佛法都在吠陀經中奠定了基礎。 Dharmashastra的文本列舉了佛法的四個來源 - 吠陀經中的戒律,傳統,認識吠陀經的人的良性行為以及對一個人的良心的認可(Atmasantantushti,自我滿足)。
Dharmashastra文本包括關於佛法來源的矛盾主張。其中的神學主張斷言,沒有任何闡述,即佛法就像吠陀經一樣永恆而永恆,前者與吠陀經直接或間接相關。然而,這些文本也承認了Smriti的作用,有禮貌的人的習俗,以及作為佛法來源的良心。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說,歷史現實與對吠陀經的神學參考有很大不同,而在佛法中教授的佛法與吠陀經無關。這些是這些文本作者的習俗,規範或發音,這些文本可能是從不斷發展的區域倫理,意識形態,文化和法律實踐中得出的。
Dharmasutra和Dharmaśāstra的文本已經生存到現代時代,並未由單個作家撰寫。古代和中世紀的評論員奧利維爾(Olivelle)說,他們是許多作者的作品。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補充說,這些文本表明,在首次撰寫之前,“關於佛法的豐富文獻已經存在”。這些文本在其歷史上進行了修改和插值,因為在印度發現的各種文本手稿彼此不一致,並且在本身內,引起了人們對真實性的關注。
Dharmaśāstra文本在各種類別中介紹了他們的思想,例如Acara,Vyavahara,Prayascitta等,但它們不一致。有些人討論了阿卡拉(Acara),但沒有像帕拉薩拉·史密斯(Parasara-Smriti)那樣討論維亞瓦哈拉(Vyavahara),而有些人則只討論Vyavahara。
ācāra
ācāra()字面意思是“良好的行為,習慣”。它指的是社區的規範行為和實踐,使社會和各個個人發揮作用的公約和行為。
Vyavahāra
vyavahāra(vyavahāra)的字面意思是“司法程序,過程,實踐,行為和行為”。考慮到各個方面的正當程序,誠實的證詞,是佛法斯特拉(Dharmaśāstra)作者認為是吠陀犧牲的一種形式的合理的,宣布正當程序的失敗被宣佈為一種罪。
佛法文本的Vyavahara部分包括有關國王,法院制度,法官和證人,司法程序,罪行以及pen悔或懲罰的義務的章節。但是,不同佛法和達瑪斯特拉(Dharmaśāstra)文本中的討論和程序顯著分歧。
一些屬於Brihaspati的Dharmaśāstra文本幾乎完全是與Vyavahāra相關的文本。這些可能是在公共時代,大約在1千年的5世紀左右。
Prāyaścitta
prāyaścitta(prāyaścitta(पयशचितचित)的意思是“贖罪,滿足,pen悔”。 Prāyaścitta由Dharmasutra和Dharmashastra文本主張,是監禁和懲罰的一種替代方法,是一種遭受不良行為或罪惡的手段,例如已婚者的通姦。因此,在Apastambha文本中,男性和女性之間願意的性行為受到an悔,而強姦則受到嚴厲的司法懲罰,其中一些文本(例如Manusmriti)在極端情況下暗示公眾懲罰。
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指出,那些討論普拉亞西塔(Prāyaścitta)的文本辯論了不當行為背後的意圖和思想,並認為當“效果”必須保持平衡時,pen悔適當,但“原因”尚不清楚。該理論的根源是在薩馬韋達(Samaveda)的婆羅門(Brahmana )文本層中發現的。
次要作品
Dharmasutras和Dharmasastras吸引了二級作品,稱為評論( Bhashya )通常會解釋和解釋感興趣的文本,接受或拒絕這些想法以及原因。
Dharmasastra | 評論的作者 |
manusmriti | Bhāruci (600–1050 CE), Medhātithi (820–1050 CE),Govindarāja(11世紀),Kullūka(1200–1500 CE),Narayana(14世紀),Nandana,Raghavananda,Raghavananda,Ramacandra,Raghavananda,Ramacandra |
yajnavalkya smriti | Visvarupa(公元750-1000 ce),Vijnanesvara(11或12世紀,研究最多),Apararka(12世紀),Sulapani(14或15世紀),Mitramisra(17世紀) |
Narada-Smriti | Kalyanabhatta(基於Asahaya的工作) |
Parashara-Smriti | vidyaranya ,nandapandita |
Vishnu-Smriti | Nandapandita |
摘自Dharmasutras和Dharmasastras的另一類二級文獻是消化( Nibandhas ,有時拼寫為nibhandas )。這些主要是由於各種佛法文本中特定主題的衝突和分歧。這些摘要試圖調和,橋接或提出妥協指南,以使主要文本中的眾多分歧,但是即使是基本原則,摘要本身也彼此不同意。從地理上講,中世紀的消化作家來自印度的許多不同地區,例如阿薩姆邦,孟加拉,比哈爾邦,古吉拉特邦,克什米爾,卡納塔克邦,卡納塔克邦,馬哈拉施特拉邦,奧里薩邦,泰米爾納德邦和北方邦。
一些重要的Nibandha是
- Hemādri的Caturvargacintāmaṇi ,圍繞AD 1260-1270組成
- lakṣmīdhara的奎塔 - 卡爾帕塔魯( KKYA-KALPATARU), Kanauj的國王Govindacandra部長
- KamalākaraBhaṭṭa的Nirṇayasindhu ,圍繞AD 1612組成
- devaṇabhaṭṭa的Smṛticandrikā (AD 1150-1225)
- Anantadeva( Eknāth的孫子)的Smṛtikaustubha ,圍繞1645- 1695年撰寫
- caṇḍeśvara的smṛtiratnākara ,圍繞AD 1314組成
- smṛtitattva或通常稱為raghunandana的astāviṃśati-tattva
- Mitramiśra的Vīramitrodaya (AD 1610-1640)
- Jīmūtavāhana的Dāyabhāga ,圍繞公元1100
- nīlakaṇṭhabhaṭa(17世紀)的Vyavahāra-Mayūkha和Bhagavanta-Bhāskara
- smṛtisindhu及其摘要tattvamuktāvalī ,nandapaṇḍita的dattaka-mīmāṁsā (AD 1580-1630)
- 拉賈(Rājā)的瑪南達( oda),由莫臥兒皇帝阿克巴爾(Akbar)贊助,於1572- 1589年左右組成
- Kāśīnāthaupādhyāya的Dharmasindhu ,圍繞1790-91
NibandhakāraS討論了社會的幾乎所有方面,但與其他人相比,專門研究了Cetain主題。
主題 | 摘要的作者 |
一般的 | Lakṣmīdhara (1104–1154 CE), DevaṇaBhaṭṭan (公元1200年),Pratāparuda-Deva(16世紀)(16世紀), Nīlakaṇṭha (1600-1650),Dalpati(16-Century),Kashinatha(1790)(1790)(1790 ) |
遺產 | Jīmūtavāhana , raghunandana |
採用 | Nanda-Paṇḍita (16-17世紀) |
國王的職責 | caṇḍeśvara ,瑪爾(16世紀) |
司法程序 | Caṇḍeśvara (14世紀),Kamalākara-Bhatta(1612), Nīlakaṇṭha (17世紀),Mitra-Miśra(17世紀) |
女法學家
婦女寫了一些關於佛法的歷史摘要。其中包括Lakshmidevi的Vivadachandra和Mahadevi Dhiramati的Danavakyavali 。 Lakshmidevi,State West和Bühler對Yajnavalkya Smriti發表了Latitudinian的觀點和最廣泛的解釋,但她的觀點並沒有被時代的男性法律學者廣泛採用。 Lakshmidevi的學術著作也以筆名Balambhatta出版,現在被認為是關於繼承和財產權的法律理論的經典作品,特別是對於婦女。
佛法文本和印度教哲學學校
印度印度哲學的Mimamsa學校開發了文本詮釋學,關於佛法的語言和解釋的理論,為佛法和佛法貢獻了思想。語法和語言學的Vedanga領域 - Vyakarana和Nirukta - 是Dharma-Text類型的其他重要貢獻者。
唐納德·戴維斯(Donald Davis)指出,Mimamsa的字面意思是“思考”,並在通俗的歷史背景下“如何思考,解釋事物和文本的含義”。在吠陀經的早期部分,重點主要放在儀式上。在後面的部分中,主要涉及個人的哲學猜測和精神解放( Moksha )。隨著時間的流逝,佛法文本以自己的方式和每個人的方式,試圖從社會的角度介紹他們的理論,利用詮釋學的見解以及Mimamsa和Vedanga開發的語言。 Nyaya的印度教哲學學校及其對邏輯和理性理論的見解有助於佛法文本之間的發展和分歧,而Nyaya一詞開始表示“正義”。
影響
達爾馬斯特拉斯(Dharmaśāstras)在現代印度殖民地歷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當時它們被用作所有非穆斯林(印度教徒,j來, ja那教,佛教徒,錫克教徒)的土地法的基礎。
在18世紀,東印度公司最早的英國人是莫臥兒皇帝的代理商。隨著英國殖民統治接管印度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它面臨著各種國家職責,例如立法和司法職能。東印度公司和後來的英國王室通過貿易尋求其英國股東的利潤,並試圖通過最少的軍事參與來維持有效的政治控制。政府依靠選手的當地中介機構追求一條最小的抵抗,這些中介大多是穆斯林和一些王子國家的印度教徒。英國人通過避免干預並適應當地中介機構所解釋的法律實踐來行使權力。例如
在有關繼承,婚姻,種姓和其他宗教用法或機構的所有訴訟中,《古蘭經》在穆罕默德派方面的法律以及關於紳士的剪裁[Dharmaśāstra]的訴訟。
-沃倫·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 ,1772年8月15日
對於不列顛印度的穆斯林來說,在奧蘭則布(Aurangzeb )的讚助下,伊斯蘭教法或穆斯林的宗教法很容易獲得。但是對於非穆斯林(佛法宗教的追隨者和其他部落人和帕西斯)來說,這些信息不容易獲得。因此,英國殖民官員從佛法斯特拉(Dharmaśāstra)提取了,這是為殖民行政管理而申請非穆斯林的法律守則。
在印度獲得獨立後,非穆斯林印第安人的佛法衍生法律解散了,但1937年的印度穆斯林人身法( SARIAT )申請法仍然是印度穆斯林的個人和家庭法。對於非穆斯林,印度議會在1950年代通過了一項非宗教統一民法,並由其當選政府進行了修改,此後,該政府隨後申請了所有非穆斯林印第安人。
主要的英語翻譯
對於初學者
- 奧利維爾,帕特里克。 1999年。Dharmasūtras:āpastamba,Gautama,Baudhāyana和Vāsiṣṭha的法律守則。紐約:牛津大學。
- 奧利維爾,帕特里克。 2004年。 《法律法典》 。紐約:牛津大學。
其他主要翻譯
- 凱恩( Kane) ,PV (ed。and trans。)1933年。 Poona:東方圖書代理。
- Lariviere,Richard W.2003 。第二轉。 ed。德里:Motilal Banarsidass。
- 羅徹(Rocher),盧多(Ludo)。 1956年。Vyavahāracintāmani:關於印度法律程序的消化。紳士。
在線全文的早期翻譯
- Jha,Ganganath(Trans。), Manusmṛti與Medhātithi的Manubhāṣyya ,包括其他筆記,1920年。
- 喬治·伯勒(Bühler)(譯), 《馬努定律》 ,第1卷。 25,1886。
- 喬治( Trans。 2,1879 [第1部分:āpastamba和Gautama]
- 喬治( Trans。 14,1882 [第2部分: Vāsiṣṭha和Baudhāyana]
- Jolly,Julius(Trans。), Viṣṇu學院,SBE卷。 7,1880。
- Jolly,Julius(Trans。), 《次要法》 ,SBE卷。 33.牛津, 18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