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rmaśāstra
Dharmaśāstra(梵文:धर्मशास्त्र)是梵文有關法律和行為的文字,並指論文(Śāstras) 上法。與基於吠陀經的Dharmasūtra不同,這些文本主要基於Puranas。有許多Dharmashastras,估計為18至100,具有不同的觀點。[注1]這些文本中的每一個都存在於許多不同的版本中,每個文本都植根於佛法文本,該文本的日期為公元前1千年卡爾帕(Vedanga)吠陀時代的研究。[2][3]
Dharmaśāstra的文字語料庫是由詩歌撰寫的,[4]是印度教的一部分Smritis,[5]構成對自己,家庭和作為社會成員的職責,責任和道德的分歧評論和論文。[6][7]文本包括討論Ashrama(人生階段),varna(社會等級),purushartha(生活的正確目標),個人美德和職責,例如阿希姆薩(非暴力)反對所有生物,規則只是戰爭和其他主題。[8][9][10]
達瑪斯特拉(Dharmaśāstra英國殖民行政人員成為所有非穆斯林(印度教徒,Jains,佛教徒,錫克教)的土地法律的法律南亞, 後伊斯蘭教法由皇帝設定Aurangzeb,已經被接受為印度殖民地的穆斯林法律。[11][12][13]
歷史

Dharmashastras是基於古老的Dharmasūtra文本本身來自於公元前第二千年的吠陀經(Rig,Yajur,Sāma和Atharva)的文學傳統,到公元前1千年的早期。這些吠陀分支分為其他各種學校(沙哈斯)可能出於多種原因,例如地理,專業化和爭議。[14]每個吠陀進一步分為兩個類別,即saṃhitā,這是一個集合咒語經文和婆羅門這是解釋Samhita經文的含義的散文文本。[15]布拉馬層擴展了,一些新的深奧的投機層被稱為Aranyakas而神秘和哲學的部分被稱為奧義書.[15][16]佛法文獻的吠陀基礎是在吠陀經的婆羅門層中發現的。[15]
在吠陀時期結束時,公元前1千年中期,吠陀經文的語言早於那個時代的人太古老了。這導致形成了吠陀補品Vedangas這實際上意味著“吠陀的四肢”。[15]韋丹加斯是輔助科學,重點是理解和解釋吠陀經較早幾個世紀,並包括Shiksha(語音,音節),chandas(詩意儀),Vyakarana(語法,語言學),Nirukta(詞源,詞彙),jyotisha(定時管理,天文學)和劫(儀式或適當的程序)。Kalpa Vedanga的研究引起了佛法 - 蘇特拉斯,後來擴展到了Dharma-shastras。[15][17][18]
佛法
佛法數量很多,但只有四個文本才能倖存到現代。[19]這些文本中最重要的是Apastamba,高田,Baudhayana, 和Vasistha.[20]這些現存的文本引用了作家並提及十七個當局的意見,這意味著在撰寫這些文本之前存在豐富的佛法傳統。[21][22]
現存的佛法用簡潔佛經格式,[23]有一個非常簡短的句子結構,難以理解,並給讀者留下了很多解釋。[19]Dharmasastras是在佛法上的衍生作品,使用AShloka(四個8個音節的詩歌風格chandas詩歌,Anushtubh儀表),相對清晰。[19][4]
佛法可以稱為佛法指南,因為它們包含有關個人和社會行為,道德準則以及個人,民事和刑法的準則。[19]他們討論了生活的不同階段的人的職責和權利,例如學生,家庭權,退休和放棄。這些階段也稱為集彈。他們還討論了國王,司法事務和個人法的儀式和職責,例如與婚姻和繼承有關的事項。[20]但是,佛法通常不涉及儀式和儀式,這個話題是在shrautasutras和grihyasutras文本中涵蓋的話題卡爾帕(Vedanga).[19]
構圖的風格
égveda的讚美詩是經文中最早的文本之一。屬於中間吠陀時期的Brāhmaṇa隨後是Vedāṇga的散文。基本文本以格式形式組成,稱為佛經從字面上看,每個格言都像珍珠一樣串起。[24]
Dharmasūtras以佛經風格組成,是較大文本彙編的一部分,稱為Kalpasūtras,該文本對儀式,儀式和適當的程序進行了格言描述。Kalpasutras包含三個部分,即Śrautasūtras,涉及吠陀儀式,gṛhyasūtras,涉及通過儀式和家庭事務的儀式以及佛法,這些儀式處理了一生中適當的程序。[25]āpastamba和Baudhāyana的Dharmasūtras構成了較大的Kalpasutra文本的一部分,所有這些文本都倖存到現代。[25]
這佛經傳統在共同時代的開始之際結束,緊隨Śloka.[26]經文樣式被用來構成佛法manusmriti,印度史詩和Puranas.[26]
在第一千年下半年結束的Sm馬蒂斯的年齡之後是9世紀左右的評論。Nibandha。這種法律傳統包括對較早的佛法和smritis的評論。[26]
作者身份和日期
大約有20個佛法是眾所周知的,有些人像他們原始的碎片一樣生存到現代時代。[27]四個Dharmasūtras已翻譯成英文,大多數仍在手稿中。[27]所有人都帶有作者的名字,但是仍然很難確定這些真正的作者是誰。[26]
現存的Dharmasūtra文本如下:
- Apastamba(公元前450 - 350年)此Dharmasūtra構成了較大的一部分KalpasūtraApastamba。它包含1,364個經文。[28]
- 高田(公元前600年至200年),儘管這個佛法作為獨立的論文降落,但它可能曾經形成了Kalpasūtra的一部分,並鏈接到Samaveda.[29]它可能是現存最古老的佛法文本,起源於現代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30]它包含973個經文。[31]
- 鮑達亞娜(公元前500年至20000年),這種像阿帕斯坦巴這樣的佛法也構成了較大的卡爾帕蘇特拉。它包含1,236個經文。[28]
- Vasishtha(公元前300 - 100年)這個Dharmasūtra構成了獨立的論文和Kalpasūtra的其他部分,即Shrauta-和Grihya-Sutras缺少。[27]它包含1,038個經文。[28]
āpastamba和Baudhayana的Dharmasūtra構成了Kalpasūtra的一部分,但並不容易確定它們是否是這些文本的歷史作者,還是這些文本是否是在其名稱中歸因於某些機構中的。[26]此外,Gautama和Vasiṣṭha是與特定吠陀學校有關的古老賢哲,因此很難說它們是否是這些文本的歷史作者。[32]作者身份的問題更加複雜,因為除āpastamba外,其他佛法在以後進行了各種改動。[32]
由於缺乏有關這些文件的證據,這些文件的日期存在不確定性。凱恩(Kane)提出了以下文本日期,例如,儘管其他學者不同意: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400年,āpastamba450公元前450年至公元前350年,Baudhāyana500公元前500年至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公元前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公元前200年公元前200年公元前公元前200年至公元前200年。[34]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建議,阿帕斯塔姆巴·達瑪蘇特拉(Apastamba Dharmasutra)是佛法類型中最古老的文本中最古老的文本,而豪塔瑪(Gautama)則是第二古老的,而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則暗示Gautama Dharmasutra是最古老的。[35][30]
這些文件的地理出處存在混亂。根據Bühler和Kane的說法,āpastamba來自印度南部可能來自與現代相對應的地區安德拉邦.[36]鮑達亞娜(Baudhāyana)也來自南方,儘管有關此的證據比āpastamba弱。[36]高塔山很可能來自西部地區,靠近帕尼尼所屬的西北地區,與現代印度的馬拉松人的位置相對應。[29]由於缺乏任何證據,關於Vasiṣṭha什麼都不能說。[37]
學者對這些文件的年表有多樣的看法。關於āpastamba和Gautama的年齡,有相反的結論。根據Bühler和Lingatāpastamba的說法,比Baudhāyana年輕。Vasiṣṭha肯定是後來的文本。[37]
文學結構
這些佛法的結構主要解決主題和聽眾的婆羅門。[38]婆羅門是這些文本的創造者和主要消費者。[38]Dharmasūtras的主題是法。這些文本的主要重點是婆羅門男性在一生中應該如何舉止自己。[38]最好保存的āpastamba文本總共有1,364個sūtras,其中1,206(88%)專門用於婆羅門,而只有158(12%)涉及一般性的主題。[39]佛法的結構始於一個小男孩的吠陀開始,然後進入成年,成年生活的婚姻和責任,包括收養,繼承,死亡儀式和祖先奉獻。[39]根據Olivelle的說法,Dharmasutras引入吠陀的啟蒙的原因是通過使他成為“兩次出生”的男人,使個人受到佛法的戒律,因為在吠陀傳統中,孩子們被認為不受佛法的戒律。[39]
āpastamba的Dharmasūtra的結構始於學生的職責,然後描述了諸如繼承之類的家庭職責和權利,並以國王的管理結束。[40]這形成了佛法文本的早期結構。然而,在豪塔瑪的佛法中,鮑達亞娜和瓦西哈,一些部分(例如繼承和pen悔)進行了重組,並從住戶部門轉移到與國王相關的部分。[40]奧利維爾(Ollivelle)認為,這些變化可能是由於年代的原因,民法越來越多地成為國王行政責任的一部分。[40]
佛法的含義
法這是一個概念,不僅在印度教中,而且在Ja那教和佛教中也是核心。[41]該術語意味著很多事情,並且具有廣泛的解釋範圍。[41]的基本含義法在佛法中,奧利維爾(Olivelle)是多樣的,包括公認的行為規範,儀式,道德行動中的程序,公義和道德態度,民事和刑事法,法律程序和pen悔或懲罰,以及適當和生產性生活的準則。[42]
佛法一詞還包括婚姻,繼承,收養,工作合同,司法程序等社會機構,以及諸如肉類和性行為等個人選擇。[43]
佛法的來源:經文或經驗主義
來源法在佛法文字作家的思想中隱約存在的一個問題,他們試圖尋求“在哪裡可以找到佛法的準則?”[44]他們試圖將吠陀禁令定義為佛法的來源,並斷言像吠陀經一樣法不是人類的起源。[44]這適用於與儀式相關的規則,但在所有其他問題中,這都會創造出許多解釋和不同的推導。[44]這導致了具有各種工作定義的文件,例如不同地區的佛法(Deshadharma),社會團體(Jatidharma),不同家庭(Kuladharma)。[44]Dharmasutras和Dharmashastra的作者承認這些佛法在吠陀文本中找不到,也沒有在任何吠陀經中找到其中的行為規則。[44]這導致了在神學與佛法規則和準則認知起源的現實中尋找法律法規與佛法規則之間的不一致性。[44]
印度教學者āpastamba以他以他的名字命名(公元前400年),試圖解決這個不一致的問題。他把吠陀經文的重要性放在了第二和Samayacarika或相互同意和接受實踐習俗。[45]因此,āpastamba提出,單獨的經文不能成為法律的根源(佛法),而佛法具有經驗性。[45]āpastamba斷言,在古代書籍或現有人物中,很難找到絕對的法律來源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在“正義(佛法)和不義(Adharma)的情況下,沒有四處走動,說'我們在這裡!';眾神,甘達瓦斯或祖先也不宣布,'這是義的,這是不義的。''[45]大多數法律是基於Aryas之間的一致性,關於āpastamba,關於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誤的。[45]āpastamba說,法律也必須隨著年齡的變化而改變,這種理論被稱為Yuga Dharma在印度傳統中。[46]奧利維爾(Olivelle)指出,āpastamba還斷言了第2.29.11-15節,“可以從佛法中教授的佛法的方面可以從婦女和所有階級的人中學習”。[47]
āpastamba使用了一種詮釋學策略,該策略斷言吠陀經曾經包含所有知識,包括理想的佛法,但吠陀經的一部分已經丟失。[46]人類的習俗是從原始完整的吠陀經開發的,但是鑑於丟失的文字,必須將好人之間的習俗作為來源,以推斷原始的吠陀經可能說的是佛法。[46]奧利維爾(Olivelle)說,這種理論稱為“失去的吠陀”理論,使好人的習俗成為佛法的來源和適當生活的指南。[46]
來源法根據高塔山(Gautama)的說法,佛法(Dharmasutra)是三個:吠陀經(吠陀經(Vedas),史密斯(Smriti)(傳統),阿卡拉(Acāra)(實踐),那些認識吠陀經的人。這三個來源也可以在後來的Dharmashastra文獻中找到。[46]BaudhāyanaDharmasutra列出了相同的三個,但將第三個稱為Śiṣṭa(字面上是有禮貌的人)[筆記2]或被文化的人作為佛法的第三個來源。[46]BaudhāyanaDharmasutra和VāsiṣṭhaDharmasutra都將Śiṣṭa的實踐作為佛法的來源,但兩者都表明,這種有禮貌的文化人士的地理位置並不限制其實踐中普遍戒律的有用性。[46]如果佛法的不同來源之間發生衝突,高塔瑪佛法指出,吠陀經佔上風,而不是其他來源,如果兩個吠陀文本發生衝突,那麼個人可以選擇跟隨。[51]
佛法的本質是規範性的,他們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但他們沒有告訴人們實際做什麼。[52]一些學者指出,對於歷史目的而言,這些來源不可靠,毫無價值,而是使用考古學,題詞和其他歷史證據來建立印度歷史上的實際法律法規。奧利維爾(Olivelle)指出,對規範性文本的解僱是不明智的,正如認為佛法和佛法的文本列出了統一的行為守則,並且沒有發散或反對的觀點。[52]
Dharmaśāstras
這些文本在佛法之後寫,使用了一個計量的詩句,其範圍比佛法更精緻。[53]這個單詞Dharmaśāstras從未出現在吠陀文本中,單詞Śāstra本身首次出現在Yaska的Nirukta文本。[54]katyayana's關於帕尼尼作品的評論(公元前3世紀),是最古老的單一提到的單詞Dharmaśāstras.[54]
現存的Dharmaśāstras文本如下:
- 這manusmriti(公元2到3世紀)[55][56]是Dharmaśāstra文本傳統的研究最多,最早的度量印度教.[57]中世紀時代的佛教法緬甸和泰國也歸因於Manu,[58][59]文字影響了過去的印度教王國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亞.[60]
- 這yājñavalkyasmṛti(〜4至5世紀的CE)[55]被稱為“最佳組成”和“最均勻”[61]Dharmaśāstra傳統的文字,其詞彙和精緻水平。作為法律理論文本,它可能比manusmriti更具影響力。[62][63]
- 這nāradasmṛti(〜5到6世紀的CE)[55]被稱為“傑出文本”,代表了唯一僅處理法律事務並忽略正義行為和pen悔的佛法文字。[64]
- 這viṣṇusmṛti(〜7世紀的CE)[55]是印度教佛法傳統的最新著作之一,也是唯一不直接處理認識手段的書籍法,而是專注於巴克提傳統。[65]
此外,已知其他許多佛法[66][注3]部分或間接,具有截然不同的想法,習俗和相互衝突的版本。[69]例如,Bṛhaspatismṛti和Kātyāyanasmṛti尚未發現,但它們的經文在其他文本中被引用,學者們努力提取這些引用的經文,從而對這些文本進行了現代重建。[70]Jolly和Aiyangar等學者以這種方式收集了大約2400節的遺失Bṛhaspatismṛti文本。[70]Brihaspati-Smriti可能比Manusmriti更大,更全面[70]然而,Brihaspati-Smriti和Katyayana-Smriti似乎都主要致力於司法程序和法學。[71]佛法的作者承認了他們的相互差異,並建立了反映區域習俗和偏好的“共識學說”。[72]
在現存的四個佛法中,有種屬於最重要的尚存的文本,是其中的四個現存的佛法中。[73]但是,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是其他眾多的佛法,他們的手稿現在已經失踪了,但擁有平等的權威。[73]在這三者之間,在不列顛印度殖民時代,曼努斯米蒂(Manusmriti)聞名,但現代獎學金指出,諸如yajnavalkyasmriti之類的其他佛法似乎在指導實際的佛法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74]此外,佛法是開放文本,他們在歷史上進行了改動和重寫。[75]
Dharmasutras和Dharmaśāstra的內容
全部法在印度傳統中,它的基礎吠陀經.[16]Dharmashastra的文本列舉了佛法的四個來源 - 吠陀經中的戒律,傳統,認識吠陀經的人的良性行為以及對一個人的良心的認可(Atmasantastushti,自我滿意)。[76]
Dharmashastra文本包括關於佛法來源的矛盾主張。其中的神學主張斷言,沒有任何闡述,即佛法就像吠陀經一樣永恆而永恆,前者與吠陀經直接或間接相關。[77]然而,這些文本也承認了Smriti的角色,有禮貌的人的習俗以及作為佛法來源的良心。[76][77]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說,歷史現實與對吠陀經的神學參考非常不同,而在佛法中教授的佛法與吠陀經無關。[77]這些是這些文本作者的習俗,規範或聲明,這些文本可能源自不斷發展的區域倫理,意識形態,文化和法律實踐。[78]
Dharmasutra和Dharmaśāstra的文本已經生存到現代時代,並未由一位作家撰寫。古代和中世紀的評論員奧利維爾(Olivelle)說,他們是許多作者的作品。[79]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補充說,這些文本表明,在首次撰寫之前,“關於佛法的豐富文獻已經存在”。[80]這些文本在其歷史上進行了修改和插值,因為在印度發現的各種文本手稿彼此不一致,並且在本身中引起了人們對真實性的關注。[81][82][83]
Dharmaśāstra文本在各個類別下呈現了他們的想法,例如Acara,Vyavahara,Prayascitta等,但它們不一致。[84]有些人討論阿卡拉,但不討論vyavahara,就像Parasara-Smriti例如,[85]有些人僅討論Vyavahara。[71]
āchara
āchara()從字面上的意思是“良好的行為,自定義”。[86][87]它指的是社區的規範行為和實踐,使社會和各個個人發揮作用的公約和行為。[88][89]
Vyavahāra
vyavahāra(वव)的意思是“司法程序,過程,實踐,行為和行為”。[90][91]考慮到各個方面的正當程序,誠實的證詞,是佛法斯特拉(Dharmaśāstra)作者認為是吠陀犧牲的一種形式的合理性的,宣布正當程序的失敗被宣佈為一種罪。[92][93]
佛法文本的Vyavahara部分包括有關國王,法院制度,法官和證人,司法程序,犯罪和pen悔或懲罰的義務的章節。[91]但是,不同佛法和達瑪斯特拉斯特拉(Dharmaśāstra)文本中的討論和程序顯著分歧。[91]
一些屬於Brihaspati的Dharmaśāstra文本幾乎完全是與Vyavahāra相關的文本。這些可能是在公共時代,大約在1千年的5世紀之後或之後組成的。[71]
Prāyaśchitta
prāyaśchitta(prāyaśchitta(पयशचितचित)的意思是“贖罪,育兒,pen悔”。[94][95]Prāyaśchittas由Dharmasutra和Dharmashastra文本主張,以替代監禁和懲罰,[95]以及一種經歷不良行為或罪惡的手段,例如已婚人士的通姦。[96]因此,在Apastambha文本中,男性和女性之間願意的性行為受到an悔,而強姦則受到嚴厲的司法懲罰,其中一些文本(例如Manusmriti)在極端情況下暗示公眾懲罰。[95]
那些討論prāyaśchitta的文本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辯論不當行為背後的意圖和思想,並在必須平衡“效果”時認為pen悔適當,但是“原因”尚不清楚。[97]該理論的根源在婆羅門文本層Samaveda.[98]
次要作品
Dharmasutras和Dharmasastras吸引了二級作品,稱為評論(巴希亞)通常會解釋和解釋感興趣的文本,接受或拒絕這些想法以及原因。[99]
佛法 | 評論的作者 |
manusmriti | bhāruci(公元600–1050),[100]Medhātithi(公元820–1050),[101]Govindarāja(11世紀),[102]Kullūka(1200–1500 CE),[102]Narayana(14世紀),[102]南達娜,[102]raghavananda,[102]拉馬坎德拉[102] |
yajnavalkya smriti | Visvarupa(750–1000 CE),Vijnanesvara(11或12世紀,研究最多),Apararka(12世紀),Sulapani(14或15世紀),Mitramisra(17世紀)[103][104] |
Narada-Smriti | Kalyāṇbhaṭṭa(根據阿薩哈亞的工作)[103][104] |
Parashara-Smriti | Vidyaranya,Nandapaṇḍita |
Visnu-Smriti | Nandapaṇḍita[103] |
摘自佛法和佛法的另一類二級文獻是消化(Nibandhas,有時拼寫nibhandas)。這些主要是由於各種佛法文本中特定主題的衝突和分歧。[105]這些摘要試圖調和,橋接或提出妥協準則,以對主要文本中的眾多分歧進行妥協指南,但是即使是基本原則,這些消化本身也彼此不同意。[106]從地理上講,中世紀時代的文摘作家來自印度的許多不同地區,例如阿薩姆邦,孟加拉,比哈爾邦,古吉拉特邦,克什米爾,卡納塔克邦,馬哈拉施特拉邦,奧里薩邦,泰米爾納德邦, 和北方邦.[107]
一些重要NibandhaS是[108]
- caturvargacintāmaṇi的漢德里,圍繞A. D. 1260-1270組成
- 奎泰 - 卡爾帕魯拉克米達拉(Lakṣmīdhara)Kanauj的國王Govindacandra
- NirṇayasindhuKamalākaraBhaṭṭa的攝於A. D. 1612
- smṛticandrikāDevaṇabhaṭṭa(A. D. 1150-1225)
- SmṛtikaustubhaAnantadeva(孫子eknāth),圍繞A. D. 1645-1695組成
- smṛtiratnākara的caṇḍeśvaraα,圍繞公元1314年組成
- smṛtitattva或通常稱為astāviṃśati-tattva的拉古納南達
- vīramitrodayaMitramiśra(公元1610 - 1640年)
- 達亞巴ga的Jīmūtavāhana,圍繞A. D. 1100組成
- Vyavahāra-Mayūkha&Bhagavanta-BhāskaraNīlakaṇṭhaBhaṭṭa(17世紀)的
- smṛtisindhu及其摘要tattvamuktāvalī,達塔卡 - 米馬斯Nandapaṇḍita(A. D. 1580-1630)
- ARānanda的rājāαAramal,圍繞公元1572 - 1589年組成,由莫臥兒皇帝贊助阿克巴
- 佛法kāśīnāthaupādhyāya,圍繞公元1790 - 91年組成
這NibandhakāraS討論了社會的幾乎所有方面,但與其他人相比,專門研究了Cetain主題。
主題 | 摘要的作者 |
一般的 | Lakṣmīdhara(1104–1154 CE),[109]Devaṇṇa-bhaṭṭan(公元1200年),Pratāparuda-Deva(16世紀),[110]Nīlakaṇṭha(1600–1650),[111]Dalpati(16世紀),Kashinatha(1790)[112] |
遺產 | Jīmūtavāhana,拉古納南達 |
採用 | Nanda-paṇḍita(16-17世紀)[113] |
國王的職責 | Caṇḍeśvara,Ṭoḍar Mal(16世紀)[114] |
司法程序 | Caṇḍeśvara(14世紀),卡馬拉卡拉·巴塔(Kamalākara-Bhatta)(1612),Nīlakaṇṭha(17世紀),[111]Mitra-Miśra(17世紀) |
女法官
婦女寫了一些關於佛法的歷史摘要。[115][116]其中包括Lakshmidevi的Vivadachandra和Mahadevi Dhiramati的Danavakyavali.[115]Lakshmidevi,State West和Bühler給出了Latitudinian的觀點和最廣泛的解釋yajnavalkya smriti,但是她的觀點並沒有被她那個時代的男性法律學者廣泛採用。[116]Lakshmidevi的學術作品也以筆名出版Balambhatta,現在被認為是關於繼承和財產權的法律理論的經典,尤其是對於婦女。[117]
佛法文字和印度教哲學學校
這mimamsa印度教哲學學校開發了文本解釋學,關於佛法的語言和解釋的理論,為佛法和佛法做出了貢獻。[118]這韋丹加語法和語言學領域 - Vyakarana和Nirukta - 是佛法文本類型的其他重要貢獻者。[118]
唐納德·戴維斯(Donald Davis)指出,Mimamsa的字面意思是“思考”,並在通俗的歷史背景下“如何思考,解釋事物和文本的含義”。[118]在吠陀經的早期部分,重點主要放在儀式上。在後面的部分,主要是關於哲學猜測和精神解放的(Moksha)。[118][119]隨著時間的流逝,佛法文本以自己的方式和每個人的方式,試圖從社會的角度介紹其關於個人的規則和職責的理論,利用詮釋學的見解以及Mimamsa和Vedanga開發的語言。[118][119][120]這尼亞印度教哲學學校及其對邏輯和理論理論的見解,有助於達爾馬斯斯特拉文本之間的發展和分歧,術語尼亞開始說“正義”。[121][122]
影響
達爾馬斯特拉斯(Dharmaśāstras)在現代印度殖民地歷史上發揮了影響力Ja那教,佛教徒,錫克教徒)。[12][13][123]
在18世紀,最早的英國人東印度公司充當莫臥兒皇帝的代理人。隨著英國殖民統治接管印度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它面臨著各種國家職責,例如立法和司法職能。[124]東印度公司,後來英國王冠,通過貿易為其英國股東尋求利潤,並試圖通過最少的軍事參與來維持有效的政治控制。[125]政府依靠選手的當地中介機構追求一條最小抵抗的道路,這些中介大多是穆斯林和一些印度教徒王子國家.[125]英國人通過避免干預並適應當地中介機構所解釋的法律實踐來行使權力。[124][125][126]例如,印度個人法律制度的殖民政策由總督黑斯廷斯在1772年,如下,
在所有有關繼承,婚姻,種姓和其他宗教用途或機構的訴訟中,關於瑪霍摩蘭人的法律以及對紳士的雕刻機的法律以及沙斯特[Dharmaśāstra]的法律應被遵守。
為了英屬印度的穆斯林, 這伊斯蘭教法否則很容易獲得穆斯林的宗教法al-hidaya和Fatawa Al-Alamgir寫在讚助下Aurangzeb。但是對於非穆斯林(追隨者佛法宗教和其他部落人民等Parsis),此信息不容易獲得。[124]因此,英國殖民官員從佛法斯特拉(Dharmaśāstra)提取的法律守則申請非穆斯林的法律守則。[127][128]
印度獲得獨立後,非穆斯林印第安人的佛法衍生法律解散了,但印度穆斯林人身法(陳述)1937年的申請法繼續是印度穆斯林的個人和家庭法。[129]對於非穆斯林來說,印度議會在1950年代通過了一項非宗教統一民法,並由其當選政府修改,此後已向所有非穆斯林印第安人申請。[129]
主要的英語翻譯
給菜鳥的
- 奧利維爾,帕特里克。 1999。Dharmasūtras:āpastamba,Gautama,Baudhāyana和Vāsiṣṭha。紐約:牛津大學。
- 奧利維爾,帕特里克。 2004。馬努法律法規。紐約:牛津大學。
其他主要翻譯
- 凱恩(P.V.)(ed。和trans。)1933年。Kātyāyanasmṛti關於Vyavahāra(法律和程序)。 Poona:東方圖書代理。
- Lariviere,Richard W.,2003年。The Nāradasmṛti。第二版。ed。德里:Motilal Banarsidass。
- 羅徹(Rocher),盧多(Ludo)。 1956年。Vyavahāracintāmani:印度法律程序的消化。紳士。
在線全文的早期翻譯
- Jha,Ganganath(trans。),Manusmṛti與Medhātithi的Manubhāṣyya,包括其他筆記,1920年。
- 布勒,喬治(譯),馬努法則,SBE卷。 25,1886。
- 布勒,喬治(譯),āryas的神聖法律,SBE卷。2,1879 [第1部分:āpastamba和Gautama]
- 布勒,喬治(譯),āryas的神聖法律,SBE卷。 14,1882 [第2部分:Vāsiṣṭha和baudhāyana]
- Jolly,Julius(Trans。),研究所Viṣṇu,SBE卷。 7,1880。
- Jolly,Julius(Trans。),次要法律書,SBE卷。33.牛津,1889年。Bṛhaspatismṛti和Nāradasmṛti]
也可以看看
筆記
- ^Pandurang Vaman Kane提到了印度中世紀所知道的100多種不同的佛法文本,但其中大多數丟失了歷史,它們的存在是從引用和引用中推斷出來的。Bhasya以及倖存下來的消化。[1]
- ^Baudhayana在第1.1.5-6節中,提供了Śiṣṭa的完整定義為“現在,Śiṣṭa是那些沒有嫉妒和驕傲的人,他們只擁有一罐穀物,沒有貪婪,並且沒有偽善的人,傲慢,貪婪,愚蠢和憤怒。”[50]
- ^眾所周知,許多佛法都有眾所周知,但大多數人都迷失了歷史,只有在其他倖存的文本中被提及或引用。,Prajapati,Paithinasi,Pitamaha,Jabala,Chhagaleya,Chyavana,Marichi,Kasyapa,Gobhila,Risyasrimaga等。[67][68]
參考
- ^凱恩(P.V.)Dharmaśāstras的歷史卷。1 p。304
- ^詹姆斯·洛奇菲爾德(James Lochtefeld)(2002年),《印度教百科全書》中的《佛法shastras》,第1卷。1:A-M,Rosen Publishing,ISBN0-8239-2287-1,第191-192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ii– xxv。
- ^一個bRobert Lingat 1973,p。 73。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73、175-176、183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Manu的法律守則:Mānava-Dharmaśāstra的關鍵版和翻譯(紐約:牛津大學,2005年),第64頁。
- ^盧多·羅徹(Ludo Rocher),“印度法律與宗教:在哪裡劃清界限?”在Malik Ram Felicitiation卷,ed。S.A.J.扎伊迪。(新德里,1972年),第167-194頁和理查德·W·拉里維埃(Richard W. Lariviere),《印度的法律與宗教》法律,道德和宗教:全球觀點,ed。艾倫·沃森(Alan Watson)(伯克利: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第75-94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5年),牛津大學出版社的馬努法律守則,ISBN978-0195171464,第31-32、81-82、154–166、208–214、353–354、356–382
- ^唐納德·戴維斯(Donald Davis,2010年),《印度法》的精神,劍橋大學出版社,ISBN978-0521877046,第13-16頁,第166-179頁
- ^Kedar Nath Tiwari(1998)。古典印度道德思想。 motilal banarsidass。第88–95頁。ISBN 978-81-208-1607-7.
- ^羅徹(Rocher),盧多(Ludo)(1972年7月至9月)。“印度對盎格魯印度法的反應”。美國東方社會雜誌.92(3):419–424。doi:10.2307/600567.Jstor 600567.
- ^一個bDerrett,J。DuncanM.(1961年11月)。“英國的印度法律管理”。社會和歷史上的比較研究。劍橋大學出版社。4(1):10–52。doi:10.1017/S0010417500001213.Jstor 177940.
- ^一個bWerner Menski(2003),印度法律:超越傳統與現代性,牛津大學出版社,ISBN978-0-19-569921-0,第1章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i。
- ^一個bcde(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ii)
- ^一個bRobert Lingat 1973,第7-8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12。
- ^拉金德拉·普拉薩德(Rajendra Prasad)(2009)。古典印度道德哲學的歷史發展研究。概念。 p。 147。ISBN 978-81-8069-595-7.
- ^一個bcde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v– xxv。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ii– xxv)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78頁,請參見註29,以獲取17個引用不同佛法的古老學者的清單。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178。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v。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iv)
- ^一個bcde(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v)
- ^一個bcRobert Lingat 1973,p。 18。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185。
- ^一個bRobert Lingat 1973,p。 19。
- ^一個bRobert Lingat 1973,第19-20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46。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vi。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 325。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i。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178帶注28。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vii。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viii。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iv。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v。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vi。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vii。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viii– xxxix。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viii– xxxix,27-28。
- ^一個bcdef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xxix。
- ^一個bcd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l。
- ^一個bcdefg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li。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80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69。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第100–101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181。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lii。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年,pp。x1ii。
- ^Robert Lingat 1973,第73–77頁。
- ^一個b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69-170頁。
- ^一個bcdTimothy Lubin,Donald R. Davis Jr和Jayanth K. Krishnan 2010,p。 57。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5年),牛津大學出版社的馬努法律守則,ISBN978-0195171464,第24-25頁
- ^參見Flood 1996:56&Olivelle 2005。
- ^史蒂文·柯林斯(Steven Collins,1993),《主要的話語》,《印度哲學雜誌》,第21卷,第301-393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5年,第3–4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77。
- ^Lingat 1973:98
- ^Timothy Lubin,Donald R. Davis Jr和Jayanth K. Krishnan 2010,第59-72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98。
- ^Lariviere 1989:ix
- ^Olivelle 2007:149–150。
- ^Robert Lingat 1973,p。 277。
- ^Mandagadde Rama Jois 1984,第22頁。
- ^Benoy Kumar Sarkar(1985)。印度社會學的積極背景。 motilal banarsidass。 pp。192–194。ISBN 978-81-208-2664-9.
- ^Robert Lingat 1973,第195-198頁。
- ^一個bcRobert Lingat 1973,p。 104。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188。
- ^Robert Lingat 1973,第14、109-110、180-189頁。
- ^一個bRobert Lingat 1973,p。 97。
- ^Robert Lingat 1973,第98、103-106頁。
- ^Robert Lingat 1973,第130-131頁。
- ^一個bRobert Lingat 1973,p。 6。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73-174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75-178、184–185頁。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76–177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22。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5年),牛津大學出版社的馬努法律守則,ISBN978-0195171464,第353-354、356–382頁
- ^G Srikantan(2014),法律史上的糾纏(編輯:托馬斯·杜夫),馬克斯·普朗克學院:德國,ISBN978-3944773001,第123頁
- ^Robert Lingat 1973,第129–131頁。
- ^P.V.凱恩,佛法歷史:(古代和中世紀,宗教和民法)。 (Poona:班達卡東方研究所,1962 - 1975)。
- ^Robert Lingat 1973,第158–159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103,159。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p。 172。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72-173頁。
- ^Robert Lingat 1973,第14-16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285。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86-188頁。
- ^Robert Lingat 1973,第149-150頁。
- ^關於這個話題,請參見Olivelle,Patrick,語言,考驗和社會:古代印度文化和宗教的探索。p。 174
- ^Robert Lingat 1973,第98–99頁。
- ^一個bc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年,第195-198頁,帶有腳註。
- ^凱恩(P.V.)Dharmaśāstras的歷史卷。 4 p。 38,58
- ^Robert Lingat 1973,第54-56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55。
- ^Robert Lingat 1973,p。 107。
- ^J Duncan J Derrett(1977),《古典和現代印度法》的論文,布里爾學術,ISBN978-9004048089,第10–17、36–37頁,帶有腳註75A
- ^凱恩(P. V.
- ^一個bcdef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5年,第367–369頁。
- ^一個bcLudo Rocher 2008,p。 111
- ^一個bBanerji 1999,第72-75頁。
- ^David C. Buxbaum(2013)。亞洲的家庭法和習慣法:當代法律觀點。施普林格。 pp。202–205帶有腳註3。ISBN 978-94-017-6216-8.
- ^Banerji 1999,第5–6、307頁。
- ^Banerji 1999,第38-72頁。
- ^Harshananda,Swami,印度教的簡潔百科全書(Ramakrishna Math,Bull Temple Road,班加羅爾,2007年)。
- ^瑪麗亞·海姆(Maria Heim)(2004)。南亞禮物的理論:印度教徒,佛教和Ja那教徒對達納的思考。 Routledge。 pp。4-5。ISBN 978-0-415-97030-3.
- ^Robert Lingat 1973,p。 116。
- ^一個bBanerji 1999,第66-67頁。
- ^Banerji 1999,第65-66頁。
- ^Robert Lingat 1973,p。 117。
- ^Banerji 1999,p。 71。
- ^一個bMandagadde Rama Jois 1984,p。 50
- ^一個b雷蒙德·韋斯特爵士;喬治·布勒(GeorgBühler)(1878年)。印度遺產和分區法的摘要:從孟買總統幾個法院的薩斯特里斯的答復中,介紹,筆記和附錄。教育協會出版社。第6–7、490-491頁。
- ^莫里斯·溫特尼茨(Maurice Winternitz)(1963)。印度文學史。motilal banarsidass。pp。602帶有腳註2。ISBN 978-81-208-0056-4.
- ^一個bcdeDonald R. Davis,Jr 2010,第47-49頁。
- ^一個b弗朗西斯·澤維爾·克魯尼(Francis Xavier Clooney)(1990)。儀式上思考:重新發現Jaimini的PūrvaMīmāṃsā。維也納的de Nobili。 pp。25–28。ISBN 978-3-900271-21-3.
- ^Kisori Lal Sarkar,適用於印度法律的米曼薩解釋規則。1905年的泰戈爾法律講座(加爾各答:Thacker,Spink,1909年)。
- ^Ludo Rocher 2008,p。 112。
- ^Mandagadde Rama Jois 1984,第3、469–481頁。
- ^一個bRocher,Ludo(1972)。“印度對盎格魯印度法的反應”。美國東方社會雜誌。 Jstor。92(3):419–424。doi:10.2307/600567.Jstor 600567.
- ^一個bcTimothy Lubin等人(2010年),印度教與法律:簡介(編輯:盧賓和戴維斯),劍橋大學出版社,ISBN978-0521716260,第1章
- ^一個bcWashbrook,D。A.(1981)。“印度殖民地的法律,州和農業學會”。現代亞洲研究.15(3):649–721。doi:10.1017/s0026749x00008714.Jstor 312295.
- ^斯科特·艾倫(Scott Alan)的庫格(Kugle)(2001年5月)。“框架,責備和更名:南亞殖民地伊斯蘭法學的重塑”。現代亞洲研究。劍橋大學出版社。35(2):257–313。doi:10.1017/s0026749x01002013.Jstor 313119.
- ^盧多·羅徹(Ludo Rocher),“印度法律與宗教:在哪裡劃清界限?”在Malik Ram Felicitiation卷。ed。S.A.J.Zaidi(新德里,1972年),190-1。
- ^J.D.M.德雷特,宗教,法律和印度國家(倫敦:法布爾,1968年),第96頁;有關Dharmaśāstra的宗教和世俗法的相關區別,請參見蒂莫西·盧賓(Lubin)(2007)。“懲罰與往來:婆羅門法中的重疊領域”。Indologica Taurinensia.33:93–122。SSRN 1084716.
- ^一個b杰拉爾德·詹姆斯·拉森(Gerald James Larson)(2001)。世俗印度的宗教和人身法:呼籲審判。印第安納大學出版社。pp。50–56,112–114。ISBN 0-253-21480-7.
參考書目
- Banerji,Sures Chandra(1999)。Dharmaśāstra的簡短歷史。 Abhinav出版物。第72–75頁。ISBN 978-81-7017-370-0.
- 唐納德·R·戴維斯(Donald R. Davis)(2010)。印度法的精神。劍橋大學出版社。ISBN 978-1-139-48531-9.
- Mandagadde Rama Jois(1984)。印度法律和憲法歷史:古老的法律,司法和憲法制度。普遍法律出版。ISBN 978-81-7534-206-4.
- 凱恩(P.V.) (1973)。佛法歷史。Poona:Bhandarkar東方研究所。
- Richard W. Lariviere的翻譯(1989)。nāradasmr̥ti。費城大學。
- 洪水,加文(1996)。印度教簡介。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ISBN 0-521-43878-0.
- 蒂莫西·盧賓(Timothy Lubin);唐納德·R·戴維斯(Donald R. Davis Jr);Jayanth K. Krishnan(2010)。印度教與法律:介紹。劍橋大學出版社。ISBN 978-1-139-49358-1.
- 羅伯特·林格特(Robert Lingat)(1973)。印度古典法律。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ISBN 978-0-520-01898-3.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1999)。佛法:古印度的法律法規。牛津大學出版社。ISBN 978-0-19-283882-7.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5)。馬努法律守則。牛津大學出版社。ISBN 978-0-19-517146-4.
- 帕特里克·奧利維爾(Patrick Olivelle)(2006)。帝國之間:印度的社會300年至公元400年。牛津大學出版社。ISBN 978-0-19-977507-1.
- 盧多·羅徹(Ludo Rocher)(2008)。加文洪水(編輯)。布萊克韋爾的伴侶印度教。約翰·威利(John Wiley&Sons)。ISBN 978-0-470-99868-7.
外部鏈接
- 各種佛法SHASTRAS第1卷,Mn Dutt(翻譯),Hathi Trust
- 各種佛法Shastras第2卷,Mn Dutt(翻譯),Hathi Trust
- 印度法律和Dharmaśāstra的合作註釋書目
- Alois付款人的Dharmaśāstra網站(德語中,用英語提供大量的摘錄)
- “馬哈里希管理大學 - 吠陀文學收集”梵語提到了所有18種Smritis的文本。
- Dharmashastra的歷史,PV Ka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