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王的神權權利
在歐洲基督教中,國王的神權權利,神的權利或上帝的授權是君主制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和宗教學說。它也被稱為神王的王權理論。
該學說斷言,君主不對任何地上的權威(例如議會或教皇)負責,因為他們的統治權源自神的權威。因此,君主不受人民的意志,貴族或任何其他領域的財產的約束。因此,只有神權的權威才能判斷君主,並且任何試圖摧毀,撤銷,抵抗或限制其權力的嘗試都違反了上帝的旨意,並且可能構成犧牲行為。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力量是絕對的。
國王的神聖權利以其成熟的形式與英格蘭的亨利八世(以及至高無上的行為),蘇格蘭和英格蘭的詹姆斯六世,法國的路易十四及其繼任者及其繼任者有關。
相反,在啟蒙時代(例如,在美國和法國革命期間)發展的權利概念通常強調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概念
神的權利一直是許多絕對君主制的自我合法化的關鍵要素,這些君主制與他們的權威和統治權有關。相關但不同的概念包括凱撒普主義(主教的完全從屬等世俗權力),至高無上的(對教會法律對民法的法律主權),專制主義(一種君主製或專制權力的形式,是由君主製或專制權力的形式而被不可思議的所有其他機構,例如教會,立法機關或社會精英)或暴政(即使被道德法則不受約束的絕對統治者)。
從歷史上看,許多權利概念都是獨裁和等級制的,不同的人授予不同的權利,有些人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權利。例如,父親從兒子那裡獲得尊重的權利並沒有表明兒子有權從這一方面獲得回報。類似地,國王的神聖權利允許對主體絕對權力,幾乎沒有為受試者自己提供權利。
有時,這是由上帝的恩典或其等效的dei gratia表示的,這在歷史上一直貼在某些統治君主的標題上。但是請注意,這種僅對上帝的責任並不能使君主成為神聖的國王。
基督教前的概念
Zoroastrianism(伊朗世界)

Khvarenah(也拼寫為Khwarenah或Xwarra(H) : Avestan : 𐬓𐬀𐬭𐬆𐬥𐬀𐬵 XᵛArənah ; Persian :波斯語: ف娘,羅馬化: FAR )是伊朗和Zoroastrian概念,實際上意味著榮耀,關於國王的神聖權利。這可能源於早期美索不達米亞文化,在那裡,國王在死後經常被視為神靈。 UR的Shulgi是最早宣布自己為神聖的美索不達米亞統治者之一。在伊朗的觀點中,國王永遠不會統治,除非Khvarenah與他們同在,否則除非Khvarenah離開他們,否則他們將永遠不會跌倒。例如,根據Ardashir的Kar-namag ,當波斯的Ardashir I和Parthia的Artabanus V為伊朗的王位而戰,Artabanus和他的偶然事件被一條巨大的公羊所取代,這也是Ardashir的巨大公羊。 Artabanus的宗教顧問向他解釋說,公羊是古代伊朗國王的Khwarrah的體現,該國將Artabanus加入Ardashir。
羅馬帝國
古羅馬的帝國崇拜使羅馬皇帝及其一些家庭成員具有羅馬國家的“神聖制裁”權威( auctoritas )。向活著的皇帝提出的官方提議承認他的職務和統治是神聖的批准和憲法:因此,他的原理應表現出對傳統共和黨神靈和道德的虔誠尊重。在基督教帝國的神學和政治中,許多將邪教與皇帝的特徵的儀式,實踐和地位區別在於。
猶太教
雖然最早提到以色列王權的提法宣稱“ 14”當您來到耶和華你的上帝正在給你的土地上,而你擁有它,然後說,然後說:'我會把一個國王放在我身上,就像所有在我周圍的國家,'15您確實可以為您的上帝選擇一個國王,您的上帝會選擇。一個從你的兄弟中的一個,你將成為你的國王。 (申命記17:14-15),您可能不會把外國人放在你身上。
關於以色列人在上述段落中對以色列人的指示以及撒母耳8號和12號的通道強調了這一爭議。和Perashat Shoftim。猶太人從1塞繆爾(Samuel 8)獲得了Mishpat Ha-Melech, IUS Regium或王權法律,Maimonides最終得出結論,猶太教支持君主制制度,並指出以色列人已被賦予三個誡命進入以色列的土地後,要為自己指定國王,消滅阿馬萊克的記憶並建造聖殿。
辯論主要集中在被告知“指定”國王的問題上,一些拉比消息人士認為,這是對國王的神聖權利的援引,以及一個反對神聖概念的選舉領導人的呼籲正確的。其他猶太教的論點提出了一個想法,即通過人民的集體決定,上帝的旨意得到了體現,因此國王確實擁有神聖的權利 - 一旦由國家任命,他就是上帝的使者。
猶太法律要求一個人在看到君主時背誦特殊的祝福:“你,我們,我們的宇宙之王,他從榮耀中賜給了肉體和鮮血”。
歐洲概念
隨著16世紀後期槍支,民族國家和新教改革的興起,神的理論在政治和精神事務中都證明了國王的絕對權威合理。英格蘭的亨利八世宣布自己是英格蘭教會的最高負責人,比他的任何前任都發揮了王位的力量。
作為一種政治理論,它是由蘇格蘭的詹姆斯六世(James vi)(1567–1625)進一步發展的,並在英格蘭統治時期在英格蘭(1603–1625)的統治下脫穎而出。法國的路易十四(1643–1715)也強烈促進了這一理論。
歷史學家JP Sommerville強調這一理論是辯論的:“絕對主義者放大了皇家權力。他們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國家免受無政府狀態並駁斥抵抗理論家的思想,”這些人在英國天主教和長老會理論家。
神聖權利的概念納入了古老的基督教“皇家上帝賦予權利”的概念,但教導“統治權是上帝膏的”,儘管在包括雅利安和包括雅利安和包括的其他文化中發現了這一想法埃及傳統。
在異教宗教中,國王經常被視為神的化身,也是一個不可挑選的專制者。古代羅馬天主教的傳統用這兩把劍的學說克服了這一想法,這是第一次實現了國家的平衡憲法。新教的出現看到了一個僅僅是不可挑選的專制者的想法。
聖經背景
基督教關於國王的神權權利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塞繆爾(Samuel)的一個故事,在那裡,先知塞繆爾·哈羅(Samuel Hailoints Saul) ,然後大衛( David)為彌賽亞(“受膏的人”) - 以色列國王。在猶太傳統中,缺乏由受膏的國王代表的神聖領導人(約書亞去世後不久,都使以色列人民脆弱,而“應許之地”的承諾直到國王被膏膏之前才完全實現代表上帝的先知。
被膏的作用被認為是君主變得不可侵犯,因此,即使索爾試圖殺死大衛,大衛也不會舉起他的手,因為“他是耶和華的受膏”。因此,向國王舉起一隻手被認為是犧牲的,就像舉起一隻對抗上帝的手一樣,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就像褻瀆神靈一樣。從本質上講,國王代替了上帝,絕不會受到“沒有挑戰者被指控褻瀆”的挑戰 - 除了先知,在基督教領導下被教會所取代的先知。
中世紀
在基督教之外,國王經常被視為統治天上的力量。
中世紀早期
儘管後來的羅馬帝國在後期古代發展了歐洲的神聖攝政王的概念,但愛奧納的阿多南(Iona)提供了最早的西方中世紀中世紀概念以神聖權利統治的中世紀概念的概念之一。他寫道,愛爾蘭國王迪亞米特·麥克·塞爾巴爾(Mac Cerbaill )被暗殺,並聲稱神聖的懲罰因違反君主而受到刺客的侵害。
阿多曼還錄製了一個關於聖科倫巴的故事,據說聖科倫巴被一本玻璃書籍拜訪,後者告訴他ordain aedan aedan mac Gabrain為達爾·里亞塔( Dal Riata)之王。哥倫巴最初拒絕了,天使通過鞭打他,要求他執行任命,因為上帝命令了它。同一個天使在連續三個夜晚參觀了哥倫巴。哥倫巴終於同意了,阿丹來接受任命。哥倫巴在任命下告訴阿丹,只要他遵守上帝的律法,他的敵人都不會對他佔上風,但是當他打破他們的那一刻,這種保護就會結束,而哥倫巴遭到的鞭子也將是反對國王。
阿多曼的著作很可能影響了其他愛爾蘭作家,而愛爾蘭作家也影響了大陸的思想。佩平(Pepin)的加冕典禮也可能來自相同的影響。拜占庭帝國可以看作是這個概念的祖先(始於君士坦丁一世)。反過來,這啟發了卡洛林王朝和神聖的羅馬皇帝,他們對西部和中歐的持久影響進一步啟發了所有隨後的西方國王統治觀念。
中世紀高
在中世紀,上帝已經賦予君主某些塵世的權力的觀念,就像他賦予教會的精神權威和權力,尤其是對教皇的權力一樣,已經是一個眾所周知的概念“國王的神權權利”,並將其用作政治學理論。
但是,權力和權力的分界線是一個頻繁爭奪的主題:尤其是在英格蘭,大主教托馬斯·貝克特( Thomas Beckett )(1170)被謀殺。例如,英格蘭的理查德一世(Richard I)在1193年在斯佩耶(Speyer)的飲食中宣布他的審判中:“我出生於一個沒有上級的等級,只有上帝,一個人,我一個人對我的行為負責”,是理查德首先是理查德使用了座右銘“ Dieu et mon droit ”(“上帝與我的權利”),它仍然是英國君主的座右銘。
在最壞情況下,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寬恕了法律外霸王:
當沒有對上級可以做出判斷的判決時,殺害一個暴君解放祖國的人會受到讚揚並獲得獎勵。
-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魔術師遺囑人的評論》 (句子II,區別44,問題2,第2條)
另一方面,阿奎那禁止他的臣民推翻任何道德,基督教和精神上合法的國王。教皇是唯一能夠消除國王的人類權力。理由是,如果一個主題可以推翻他的上級違法法律,那麼誰來判斷法律是否壞?如果主題可以判斷自己的上級,那麼所有合法上級權威都可以通過劣等判決而合法地推翻,因此所有法律都受到不斷威脅。
根據巴黎約翰的說法,國王擁有其管轄權,主教(和教皇)擁有他們的管轄權,但國王從大眾同意中獲得了至高無上的非默默臨時管轄權。
中世紀晚期和文藝復興
在中世紀盡頭,許多哲學家,例如庫薩(Cusa)的尼古拉斯(Nicholas)和弗朗西斯科·蘇阿雷斯(FranciscoSuárez ),提出了類似的理論。
教會是基督教國王將遵循其祖先的法律和憲法傳統以及上帝和正義法則的最終保證。
激進的英國神學家約翰·威克利夫(John Wycliffe )的多米尼亞(Dominium)理論意味著,國王對某人造成的傷害應該是由他們屬於他們出生的,這是一個傳統的想法,但是國王對上帝的傷害也應耐心地抵抗死亡。嚴重的有罪的國王和教皇剝奪了他們(神的)服從和所有權的權利,儘管應維持政治秩序。 Lollards和Hussites佔用了更具侵略性的版本。
對於鹿特丹的伊拉斯mus,是人們的同意,賦予並帶走了“紫色”,而不是不可改變的神聖授權。
天主教限制
羅馬天主教法學,君主始終遵守自然和神聖的法律,被認為優於君主。
君主制在道德上下降,推翻自然法的可能性,並以教皇的精神優勢的天主教概念來回應一般福利的暴政,從而得到了回應(沒有“天主教的律法概念”,例如法律外暴政的“天主教概念”,因為”一些人錯誤地假設,同一情況被聖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在他的de regno的第7章中明確譴責)。
天主教的思想通過參考以下方式對君主制的有限提交是合理的:
- 舊約,上帝選擇國王統治以色列,從掃羅開始,掃羅被上帝拒絕,支持大衛,他的王朝繼續(至少在南部王國),直到巴比倫被囚禁。
- 彼得第一教皇命令所有基督徒將尊重羅馬皇帝的新約,即使當時他仍然是異教徒皇帝。保羅同意彼得的觀點,主體應該服從於上帝任命的權力,就像他在書信中寫給羅馬人一樣。同樣,耶穌基督在馬修福音中宣布“應該“向凱撒養育凱撒的事物”。一開始,從字面上看,稅款是將使用帝國貨幣的人約束。耶穌告訴Pontius Pilate ,他作為猶太人的羅馬州長的權力根據約翰福音19:10-11來到天堂。
- 教皇和教堂的皇帝的認可是從君士坦丁皇帝和西奧多斯皇帝開始的,後來是東羅馬皇帝,最後是西羅馬皇帝查理曼格尼及其繼任者,天主教神聖羅馬皇帝。
改革期間的概念
國王的神聖權利或神王的王權理論是皇家和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和宗教學說。它斷言君主不受塵世的權威的約束,直接衍生出他的統治權。因此,國王不受其人民的意願,貴族或任何其他境界的意願,包括(某些人,尤其是在新教國家中)。
然而,這種政治理論的一種弱或更溫和的形式確實認為,國王受教會和教皇的約束,儘管以其他方式完全無法取消。但是,根據這個學說的強烈形式,只有上帝才能判斷不公正的國王。
該學說意味著,任何試圖摧毀國王或限制其權力的企圖違反了上帝的旨意,並可能構成犧牲行為。
蘇格蘭
蘇格蘭詹姆斯六世(James VI)在1597 - 1598年撰寫了蘇格蘭神聖權利的蘇格蘭教科書。他的Basilikon Doron是一本國王權力的手冊,是為了使他的四歲兒子亨利·弗雷德里克(Henry Frederick)授予國王“承認自己的子民為他的子民命令,從上帝那裡得到了政府負擔,他必須是可計數”。
隨之而來的合法概念與英國國教和天主教神職人員大致相似,但是詹姆斯六世(James VI)的“ basilikon doron ”中的壓倒性隱喻是父親與孩子的關係。 “父親沒有不當行為可以使他的孩子從服從到第五條誡命”,
英國人
詹姆斯(James)成為英格蘭的詹姆斯一世(James I)之後,還印刷了他對國王權利的辯護,面對英國不可剝奪的流行和文書權利。
正如1610年在英格蘭的詹姆斯一世(James I)發表的以下話說所指出的那樣,他基於對聖經的理解,部分原因是他的理解:
君主制的狀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事物,因為國王不僅是上帝的中尉,坐在上帝的寶座上,而且即使是上帝本人,他們也被稱為眾神。有三位校長[比較]說明了君主制的狀態:一個是從上帝的話語中剝離出來的,而另外兩個是從政策和哲學的理由中脫穎而出。在聖經中,國王被稱為眾神,因此,與神的力量相比,他們在一定的關係之後的力量。國王也與家庭父親進行了比較。因為國王是真正的帕倫斯·帕特里亞(Parens Patria)(該國的父母),他的人民的政治父親。最後,將國王與人體的縮影的頭部進行了比較。
詹姆斯對“上帝的中尉”的提及顯然是對羅馬書13中的文字的提及,保羅指的是“上帝的部長”。
(1)讓每個靈魂都受到更高的力量。因為除了上帝之外沒有權力:被命令的力量是上帝的。 (2)因此,任何人抵制權力,抵制上帝的條例:抗拒的他們將接受自己的詛咒。 (3)對於統治者而言,不是善行的恐怖,而是邪惡的恐怖。那你不害怕力量嗎?做的事情是好的,你要讚美這一點:(4)他是上帝的牧師,永遠。但是,如果您做邪惡的事情,請害怕。因為他不是徒勞的劍:因為他是上帝的部長,是對他施加邪惡的憤怒的複活者。 (5)因此,您必須需要對憤怒,而且出於良心的緣故。 (6)為此,您也向您致敬:因為他們是上帝的部長,不斷參加這件事。 (7)因此,將所有會費歸於應付貢獻的所有會費;習俗習慣;恐懼對誰的恐懼;榮幸地向誰致敬。
禮儀交流
坎特伯雷大主教在加冕典禮上為英國君主的加冕典禮上的一些象徵意義,從而使他們命令君主制,使他們永久化了古羅馬天主教的君主制的思想和禮儀(儘管很少有人意識到這是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儀式上了這座古羅馬天主教君主制的思想和禮儀。幾乎完全基於神聖羅馬皇帝的加冕典禮。但是,在英國,象徵主義結束了,因為君主的真正執政權威幾乎被1688 - 89年的輝格革命(Whig Revolution)撲滅(見光榮的革命)。英國的國王或王后是傳統基督教禮儀中仍要加冕的最後一個君主之一,在大多數其他國家,該君主被就職典禮或其他聲明所取代。
在英格蘭,普遍被神職人員(Dalmatic,Alb和偷竊)丟棄的Sacerdotal Swestments繼續成為主權的徽章並非沒有意義(請參閱英國君主的加冕典禮)。此外,他不是因為他的“犧牲”而獲得的這個神聖的角色,而是通過世襲權利。加冕典禮,膏抹和歸屬只是神聖恩典的外在和明顯的象徵,憑藉其頭銜在主權中。即使是路易十四的羅馬天主教君主,也永遠不會承認,大主教的加冕典禮也構成了他們的頭銜的任何部分。這僅僅是他們頭銜的奉獻。
法語

法國主教雅克·貝尼格·博德斯(Jacques-BénigneBossuet
Les RoisRègnentPar Moi,Dit la sagesseéternelle:“我的rege regnant”; Et delànousdevons結論是非奪取的que les droits de laroyautéSontétablispar ses lois,mais que le le choix des ensens es es es es eft un eft un eft de sa普羅維登斯。
永恆的智慧說,國王統治著我:“我的per regnant regnant'[in Latin];由此,我們不僅必須結論一下特許權使用權的權利是由其法律確定的,而且還必須結論一下,[佔領王位]的人的選擇是其天意的影響。
法國的休格諾特貴族和神職人員拒絕了教皇和天主教堂,只留下了國王的最高權力,他們教導的是任何人都無法獲得或判斷任何人。由於不再有羅馬教皇的反擊力量,而且由於英格蘭教會是國家的生物,並已成為該國的生物,這意味著沒有任何人可以規范國王的權力,他成為了絕對的權力。從理論上講,神聖,自然,習慣和憲法仍然對國王保持著搖擺,但是由於沒有卓越的精神力量,很難看到如何被執行,因為他自己的任何法院都無法審判國王。
德語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在敦促世俗當局將1525年在德國的農民叛亂壓倒他反對謀殺的兇猛的農民中,將他的論點放在保羅的書信上時向羅馬人。
它與古代天主教哲學有關君主制的哲學,其中君主是上帝對地球的邪惡,因此沒有劣等力量。
新教
在改革之前,受污染的國王是為了世俗目的的上帝所認可的上帝牧師(請參閱《投資爭議》)。改革後,他(或她(如果女王)為宗教目的也成為新教州。
反對
在十六世紀,天主教和新教政治思想家都挑戰了君主的“神聖權利”的觀念。
天主教徒
西班牙天主教歷史學家胡安·德·瑪麗安娜(Juan de Mariana國王賬戶”。瑪麗安娜(Mariana)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說,霸王可以證明是合理的,從而挑戰了神的權利理論。
樞機主教羅伯特·貝拉明(Robert Bellarmine)也“不認為君主制學院有任何神聖的製裁”,並分享了瑪麗安娜(Mariana)的信念,即有時天主教徒可以合法撤離君主。
新教
在逃離皇后瑪麗一世的英國新教徒流亡者中,有一些最早的反土任主義出版物出現了。 “瑪麗皇后的行動使非批判的皇室主義斷奶……諸如Ponet , Knox , Goodman和Hales之類的人的政治思想。”
1553年,羅馬天主教徒瑪麗(Mary I)接替了她的新教同父異母兄弟愛德華六世( Edward VI )登上了英國王位。瑪麗著手試圖通過確保這一點來恢復羅馬天主教:愛德華的宗教法律在《廢除法規法》(1553年)中被廢除;亨利八世時代通過的新教宗教法律被廢除了。 1554年底,這一異端行為的複興通過了。
當年輕人托馬斯·懷亞特(Thomas Wyatt)煽動了1554年初被稱為懷亞特(Wyatt)的叛亂時,據稱是流亡者中最高的教會的約翰·波特(John Ponet)參加了起義。叛亂失敗後,他逃到了斯特拉斯堡,第二年,他發表了《政治權力的淡淡論文》 ,在其中他提出了一種對世俗統治者有道理的反對的理論。
Ponet的論文首先出現在新一輪的反制度著作中……它從未被評估為真正的重要性,因為它的抗議者幾年來表達了更為出色但較少激進的Huguenot著作,這些著作通常被用來代表TyrannAnicide - 改革的理由。
- Ag Dickens
啟示
根據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的說法,龐內特(Ponet)的作品包含“自由的所有基本原則,後來被西德尼(Sidney )和洛克(Locke)擴大了”,其中包括一個三支國家政府的想法。
隨著時間的流逝,反對國王的神權權的反對來自許多消息來源,包括詩人約翰·米爾頓(John Milton)在他的小冊子《國王和治安法官的任期》中,以及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 )在他的小冊子常識中。到1700年,一位英國國教大主教已經準備好斷言國王僅遵守法律,而法律可能會沒收他們。
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文章涉及公民政府的真正原始,範圍和終結以及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在美國獨立宣言中,這可能是“所有人”男人被創造平等”。
峰值和下降

在英格蘭,神聖權利的學說在17世紀的政治爭議中得出了最極端的邏輯結論。它最著名的指數是羅伯特·攝影師爵士。這是由英國內戰決定的主要問題,保皇黨認為“所有基督教國王,王子和州長”直接從上帝那裡獲得權威,即議會人,這一權威是合同的結果,實際或隱含的,在主權和人之間。
根據路易十四的著名說法,國王的力量將是無限的: “l'état,c'est moi!” ,或僅受他自己的自由行為的限制;另一方面,他的行為將受到人民的建議和同意的管轄,他最終將對他人負責。 Charles I的處決向全世界宣布了後一個原則的勝利。
的確,神聖權利的學說有一段時間從皇家“烈士”的血中汲取了滋養;這是恢復聖公會教堂的指導原則。但是,當英格蘭的詹姆斯二世使神職人員無法服從他們的良心和國王時,這遭到了粗魯的打擊。
1688年的光榮革命成為了巨大的政治力量。這導致了英國王冠的憲法發展,這是由議會行動對後裔修改和修改的。
其他宗教的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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