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家庭(來自拉丁語:家族)是一群與親屬關係(通過公認的出生)或親和力(通過婚姻或其他關係)相關的人。它構成了社會秩序的基礎。家庭的目的是維持其成員和社會的福祉。理想情況下,隨著成員的成熟,家庭提供可預測性,結構和安全性,並學會參與社區。從歷史上看,大多數人類社會都將家庭作為依戀,養育和社會化的主要目的。
人類學家將大多數家庭組織歸類為母系(母親和她的孩子),patrifocal(父親和他的孩子),夫妻(一對已婚夫婦,有孩子,也稱為核心家庭), Avuncular (一個男人,他的姐姐和她的孩子) ),或擴展(除了父母和子女外,還包括祖父母,阿姨,叔叔或堂兄)。
家譜領域旨在追踪家庭譜系的歷史。該家庭也是家庭經濟學研究的重要經濟單位。 “家庭”一詞可以隱喻地用來創建更多包容性類別,例如社區,國家和全球村莊。
社會的

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為在生物學和社會上生產和繁殖的框架提供一個框架。這可以通過共享物質物質(例如食物)來發生;給予和接受護理和養育(養育親屬關係); Jural權利和義務;也是道德和感性的聯繫。因此,隨著時間的流逝,人們對家庭的經歷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變化。
從兒童的角度來看,“家庭”一詞有不同的觀點,家庭是“定向家庭”:家庭在社交上定位兒童,並在他們的文化和社會化中起著重要作用。從父母的角度來看,家庭是一個“繁殖家庭”,其目標是產生,文化和社交子女。但是,生育兒童並不是家庭的唯一功能。在勞動,婚姻和兩個人之間的性關係的社會中,有必要形成經濟上有生產力的家庭。
CC Harris指出,西方對家庭的概念與家庭含糊不清,與家庭混淆,如使用該單詞的不同情況所揭示的那樣。奧利維亞·哈里斯(Olivia Harris)指出,這種混亂並不是偶然的,但表明了通過社會立法的西方國家的家族意識形態,以確保核心家庭的成員應共同生活,而那些沒有這樣關係的人則不應該生活在一起。儘管有意識形態和法律壓力,但很大一部分家庭不符合理想的核家庭類型。
尺寸

婦女的總生育率因各個國家而異,從尼日爾的每名婦女的6.76名兒童到新加坡的0.81率(截至2015年)。在大多數東歐和南歐國家中,生育能力都很低,大多數撒哈拉族非洲國家的生育能力很高。
在某些文化中,母親對家庭規模的偏愛會影響兒童到成年初期。父母的孩子人數與他們的孩子最終有的孩子人數密切相關。
類型

儘管西方早期的西方文化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認為家庭和親屬關係與“血液”(基於他們自身文化中常見的思想)普遍與關係相關聯,後來的研究表明,許多社會相反,通過共同生活的思想,共享的思想來理解家庭食物(例如牛奶親屬關係)以及共享護理和養育。社會學家對在分層(尤其是資本主義)社會中家庭形式的功能和地位特別感興趣。
根據學者麥克斯·韋伯,艾倫·麥克法蘭,史蒂文·奧茲門特,傑克·古德和彼得·拉斯萊特的工作,導致西方民主國家現代婚姻的巨大轉變是“由猶太教元素,早期基督教所提供的宗教文化價值體系的推動,羅馬天主教佳能法和新教改革。”
許多社會學,歷史和人類學研究致力於理解這種變異,以及隨著時間的推移形成的家庭變化。 Levitan主張:
時代已經改變;母親的工作和父親與孩子們一起在家中度過更多的時間是可以接受的,並且鼓勵他們。父母之間的角色平衡方式將幫助孩子成長並學習寶貴的生活課程。為了避免角色壓力,溝通和平等在家庭中的重要性非常重要。
多代家庭
從歷史上看,最常見的家庭類型是祖父母,父母和孩子一起作為一個單位生活的一種。例如,家庭可能包括一個農場的所有者,一個(或更多)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的配偶以及成年子女的孩子(業主的孫子)。大家庭的成員不包括在這個家庭組中。有時,包括“跳過”一代家庭,例如與孫子一起生活的祖父母。

在美國,這一安排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下降,在1980年達到了低點,當時美國每八個人中約有一個生活在一個多代家庭中。從那時起,這些數字就增加了,截至2016年,美國有五分之一的人居住在一個多代家庭中。越來越多的人口受到人口變化和與Boomerang一代相關的經濟轉變的驅動。
多代家庭在加拿大不太普遍,在加拿大,加拿大居住在加拿大的大約6%的人居住在2016年的多代家庭中,但由於越來越多的土著家庭,移民家庭和高位住房,多代家庭的比例正在迅速增加在某些地區成本。
魔法(核)家族
“核心家庭”一詞通常用於指夫妻家庭。一個“夫妻”家庭僅包括未年齡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一些社會學家區分了夫妻家庭(相對獨立於父母和其他家庭的親戚)和核心家庭(與他們的親戚保持相對緊密的聯繫)。

其他家庭結構(例如(例如)混合父母,單親父母和家庭夥伴關係- 開始挑戰核心家庭的正常性。
單親家庭
一個單親家庭由一個父母與他們的孩子一起組成,父母要么寡婦,離婚(不結婚),或者從未結婚。父母可能對孩子有唯一的監護權,或者分居的父母可能有一個共同的育兒安排,孩子在兩個不同的單親家庭之間或一個單親家庭和一個混合家庭之間分配時間(可能同樣)。與唯一的監護權相比,通過共享的安排以及與父母雙方更好的兒童接觸,可以改善兒童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福祉。單親家庭的數量一直在增加,在美國,大約一半的孩子將在一個單親家庭中生活在他們18歲之前。大多數單親家庭都由母親領導,但是由父親領導的單親家庭的數量正在增加。
天然家庭
一個“天生”家庭由母親和她的孩子組成。通常,這些孩子是她的生物後代,儘管幾乎在每個社會中都會收養兒童。這種家庭通常發生在女性擁有自己養育子女的資源,或者男性比女性更多的流動性。作為一個定義,“一個家庭或國內群體以女性和她的孩子為中心時是天生的。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孩子的父親在該小組的生活中間歇性地出現並佔據了第二位。孩子的母親不一定是一位兒童父親的妻子。”該名稱是圭亞那(Guiana)創造的,但在其他國家 /地區的定義不同。對於納亞爾(Nayar)家庭而言,家庭將男性作為“中心”或家人的頭部,是繼父/父親/兄弟,而不是母親。
大家庭



“大家庭”一詞也很普遍,尤其是在美國。該術語有兩個不同的含義:
- 它是“親密家庭”的同義詞(親屬的含義“同一血”)。
- 在以夫妻家庭為主的社會中,它是指不屬於夫妻家族的“親戚”(以超越國內群體為中心的親戚網絡)。
這些類型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發現的理想或規範結構。任何社會都會在家庭的實際組成和概念上表現出一些差異。
從歷史上看,大家庭是天主教文化和國家(例如南歐和拉丁美洲)以及亞洲,中東和東正教國家的基本家庭單位。
選擇的家族
在LGBT社區,退伍軍人,遭受虐待的個人以及與生物學“父母”沒有接觸的人中,選擇的家庭(有時也稱為“選擇的家庭”或“找到家庭”)一詞很常見。它指的是一個人一生中滿足家庭作為支持系統的典型作用的人群。該術語區分了“原籍家庭”(生物家庭或人們養育的家族)與積極承擔理想角色的人區分。
選擇的家族可能會或不包括原籍家庭的某些或所有成員。這個家庭不是一個遵循“正常”家族結構的家庭,例如有父親,母親和孩子。這是一群人,就像一個原籍家庭一樣彼此依靠。該術語源於以下事實:許多LGBT個人在出來後,面對他們所養育的家庭的拒絕或羞恥感。選擇的家庭也被12個步驟社區中的個人使用,他們創建了緊密聯繫的“家族” “通過恢復過程聯繫。
作為一個家庭系統,選擇的家庭面臨獨特的問題。沒有法律保障,當醫療,教育或政府機構未能承認其合法性時,選擇的家庭可能會掙扎。如果所選家庭的成員被其原籍家庭拒絕,他們可能會遭受替代悲傷,將憤怒,損失或焦慮的依戀置於新家庭中。
重組家庭
“混合家庭或繼父”一詞描述了父母混血的家庭:一個或兩個父母再婚,將前家庭的孩子帶入新家庭。傳統家庭也是在社會學中,特別是在社會心理學家邁克爾·蘭姆(Michael Lamb)的著作中,是“一個中產階級的家庭,有一個贏得麵包的父親和全職母親,彼此結婚並撫養了他們的親生孩子,”對於此規則的例外,非傳統。根據此定義,大多數美國家庭現在是非傳統的。對“傳統家庭”一詞的批評者指出,在大多數文化中,大多數時候,大家庭模式是最普遍的,不是核心家庭,儘管它在英格蘭的傳統比歐洲和亞洲其他地區更長這貢獻了大量的移民到美洲。核心家族成為1960年代和1970年代美國最常見的形式。
在家庭中的溝通模式方面,家庭內部有一系列信念反映其成員應如何交流和互動。這些家庭溝通模式來自兩個基本的信念集。一個是對話取向(溝通的重要性的程度)和兩個,順從性取向(家庭應強調有關態度,信念和價值觀的相似性或差異的程度)。
混合家庭很複雜,從繼父家庭到同居家庭(一個與未與步驟或半兄弟姐妹結婚的監護人的個人)。雖然它與繼父家庭沒有太大的不同,但同居家庭對年輕人產生了普遍的心理影響。一些青少年將容易受到“違法行為”的行為,並且在學校中遇到問題,從學習成績的降低到有問題的行為增加。它與其他有關某些家庭經歷的繼父家庭軌蹟的研究相吻合,而另一些則缺乏聯繫。 Stepfamilies中成員的情感分離導致了這種不確定性,從而促進了這些家庭可能建立的緊張局勢。從一個舊家庭過渡到一個屬於混合家庭的新家庭的過渡也會變得有問題,因為曾經在舊家庭中進行的活動可能無法在新家庭中為青少年轉移。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基於法律或社會一夫一妻制。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在一生中或任何時候只有一個(官方)伴侶(即一夫一妻制)。這意味著一個人可能不會同時擁有幾個不同的法律配偶,因為這通常是由重婚法律(與一個人與一個人合法結婚的婚姻的行為)在需要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司法管轄區中。
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一場包括兩個以上伴侶的婚姻。當一個男人一次與多個妻子結婚時,這種關係稱為一夫多妻。當一個婦女一次與一個以上的丈夫結婚時,它被稱為一夫多夫里。如果一場婚姻包括多個丈夫和妻子,則可以稱為“多人,團體或聯想婚姻” 。
一夫多妻制是一種多元婚姻的一種形式,其中一個男人被允許多個妻子。在允許一夫多妻制的現代國家,一夫多妻制通常是唯一允許的形式。一夫多妻制主要在中東和非洲的部分地區(但不僅是)實踐;但是,通常與伊斯蘭教有關,伊斯蘭教中的某些條件必須達到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一種婚姻形式,女人同時服用兩個或更多的丈夫。兄弟般的一夫多妻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兄弟嫁給了同一個妻子,是一種普遍的一夫多妻制。傳統上,一夫多妻制是在喜馬拉雅山脈,尼泊爾,中國部分地區和印度北部地區的藏族地區實踐。一夫多妻制在以高男性死亡率為標誌的社會中最常見,或者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會與家族的其他成員分開。
親屬術語
親屬學位


一級親戚是通過直接繼承(例如完整的兄弟姐妹,父母或後代)共享DNA的50%的親戚。
關係程度還有另一種衡量標準,這是通過將幾代人計入第一個共同祖先並回到目標個體來確定的,該祖先用於各種家譜和法律目的。
親屬關係 | 關係程度 通過係數 |
係數的 關係 |
關係程度 通過將幾代人計入共同祖先 |
---|---|---|---|
相同的雙胞胎 | 0 | 100% | 第二度 |
姐姐哥哥 | 第一級 | 50% (2×2−2) | 第二度 |
父親 /女兒 /兒子 | 第一級 | 50% (2−1) | 第一級 |
同父異母的 /同父異母的兄弟 | 第二度 | 25% (2−2) | 第二度 |
祖母 /祖父 /孫女 /孫子 | 第二度 | 25% (2−2) | 第二度 |
姨媽 /叔叔 /侄女 /侄子 | 第二度 | 25% (2×2−3) | 三度 |
半姨媽 /半婚 /半侄女 /半侄子 | 三度 | 12.5% (2−3) | 三度 |
第一堂 | 三度 | 12.5% (2×2−4) | 四度 |
一半的表親 | 四度 | 6.25% (2−4) | 四度 |
曾祖母 /曾祖父 /曾孫女 /曾孫 | 三度 | 12.5% (2−3) | 三度 |
首先是公平的 | 四度 | 6.25% (2⋅2−5) | 五度 |
第二個表弟 | 五度 | 3.125% (2−6+2−6) | 六度 |
術語



人類學家劉易斯·亨利·摩根(Lewis Henry Morgan ,1818- 1881年)在他的血緣和親密關係的書籍系統中進行了首次對全球使用的親屬關係術語進行的調查。儘管他的大部分工作現在被認為是過時的,但他認為親屬術語反映了不同的區別。例如,大多數親屬關係術語區分性別(兄弟和姐妹之間的差異)以及世代(孩子與父母之間的差異)。此外,他認為,親屬關係術語區分了血與婚姻的親戚(儘管最近一些人類學家認為,許多社會以“血液”以外的其他方式定義了親屬關係)。
摩根在使用分類術語的親屬系統和使用描述性術語的親屬系統之間進行了區分。通常,分類系統被錯誤地理解為那些與單個術語親戚“將”“融合在一起”的系統實際上與自我沒有相同類型的關係。 (在這樣的定義下定義“相同類型的關係”似乎是家譜關係。這是有問題的,鑑於任何族譜描述(無論是如何標準化)採用源於民間對親屬關係的單詞的詞。)摩根的術語實際上是什麼區別於(分類的)親屬系統無法區分線性和抵押關係以及那些(描述性的)親屬關係系統。律師摩根(Morgan)開始做出這種區別,以了解塞內卡(Seneca)的繼承實踐。塞內卡(Seneca)男人的效果是由他的姐妹的孩子而不是自己的孩子繼承的。摩根確定了親屬術語的六個基本模式:
- 夏威夷人:僅根據性別和世代區分親戚。
- 蘇丹人:沒有兩個親戚共享相同的任期。
- 愛斯基摩人:除了根據性別和產生區分親戚外,還區分了親戚和側支親戚。
- 易洛魁人:除了性別和世代外,還區分了父母一代中異性的兄弟姐妹。
- 烏鴉:具有易洛魁族系統某些功能的母系系統,但具有“偏斜”功能,其中某些親戚“冷凍”一代。
- 奧馬哈:就像一個烏鴉系統一樣,但是父親。

角色



大多數西方社會都採用愛斯基摩親屬術語。這種親屬術語通常發生在具有強大的夫妻的社會中,家庭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對流動性。通常,擁有夫妻家庭的社會也贊成新局部住所。因此,結婚後,一個人與童年的核心家庭分開(定向家庭),並形成了一個新的核心家庭(繁殖家庭)。這種系統通常認為母親的丈夫也是親生父親。該系統對核心家庭使用高度描述性的術語,並且隨著親戚變得越來越積極,逐漸地分類。
核心家庭


該系統強調核心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員使用高度描述性的親屬關係,直接識別丈夫,妻子,父親,兒子,女兒,兄弟和姐姐。所有其他親戚都分為類別。核家族的成員可以是直線或抵押。這些是家庭的親戚,以描述性的術語來指代他們,這些術語是基於核心家庭中使用的術語或直接使用核家族術語的。
核心家族
核魔法家族
核非內部家族
-
配偶:丈夫或妻子
- Stepparent :不是親生父母的父母的配偶
- 兄弟姐妹:姐姐或兄弟
抵押親戚
兄弟姐妹是一個副親戚,其去除量最小。對於附加撤離的抵押品親戚,一方面遠離共同祖先的一代人會發揮更多的分類性術語。這些術語(姨媽,叔叔,侄女和侄子)不基於核心家庭中使用的術語,因為大多數人傳統上不是家庭中的成員。傳統上,這些術語並不能區分附帶親戚和嫁給附帶親戚(側支和總體)的人。堂兄弟姐妹是副親戚。這是最分類的術語,可以通過寓言程度和產生(去除)來區分。
當只有受試者有額外的去除時,親戚是受試者父母的兄弟姐妹,術語姨媽和叔叔分別用於女性和男性親戚。當只有親戚有額外的去除,親戚是受試者兄弟姐妹的孩子,侄女和侄子術語分別用於女性和男性親戚。生物姨媽或叔叔的配偶是姨媽或叔叔,配偶的侄女和侄子是侄女和侄子。主題進一步刪除了阿姨和叔叔,以及侄女和侄子的親戚,前綴“ Grand-”修改了這些術語。隨著進一步的去除,前綴變成“曾孫 - ”,為每一代添加另一個“偉大”。對於幾代人來說,一個數字可以被替換,例如“第四曾孫”,“四大孫子”或“四倍的孫子”。
當受試者和親戚有額外的去除時,它們是堂兄。堂兄是第一個堂兄,即受試者的孩子,叔叔或姨媽。寓言和去除程度用於更精確地描述表親之間的關係。該學位是在發現一個表親的父母之前,在共同祖先之後的世代數量,而去除是每個堂兄到共同祖先的世代數量之間的差異(堂兄弟姐妹之間的差異是從)。
老一輩的表兄弟(換句話說,父母的第一個表親),儘管從技術上講是堂兄,但經常被歸類為“阿姨”和“叔叔”。
總體親戚
講英語的人通過婚姻(妻子/丈夫除外)標記“ law”的關係。配偶的母親和父親成為一個岳母和岳父。一個兒子的妻子成為一個daughter婦,女兒的丈夫成為女son。 “ sister子”一詞是指兩個基本不同的關係,要么是一個兄弟的妻子,要么是配偶的姐姐。 “姐夫”是一個姐姐的丈夫,或者是配偶的兄弟。術語“同父異母的兄弟”和“同父異母的姐妹”表明兄弟姐妹只有一個親生父母。 “岳母”一詞是指一個人的姑姑。 “ a子叔叔”是一個人的叔叔。 “堂兄”是一個堂兄的配偶,或一個人的堂兄。 “侄女”一詞是指一個人的侄子的妻子。 “侄子”是侄女的丈夫。祖母和配偶的祖父成為一個祖母和祖父。一個人的妻子成為一個孫女,孫女的丈夫成為一個孫子。
在印度英語中,您的兄弟姐妹配偶的法律兄弟姐妹可以稱為共同兄弟姐妹(特異性是共同姐妹或聯合兄弟)。
親屬的類型
父親
父親性,也稱為男性線或雜亂無章的親屬關係,是一種親屬關係體系的形式,其中一個人的家庭成員資格源自他或她父親的血統並被追溯到。它通常涉及通過男性親屬相關的人繼承財產,權利,姓名或頭銜。
patriline(“父親線”)是一個人的父親,而另外僅通過男性追溯的祖先。因此,一個人的帕蒂林是從一個男人中的後裔記錄,其中所有介入的人都是男性。在文化人類學中,帕特里尼亞(Patrilineage)是一個親密的男性和女性親屬關係小組,每個人都通過男性前輩從共同的祖先後代後代。
母系

母系性是一種親屬關係系統的形式,其中個人的家庭成員資格源於並通過母親的血統追溯到並被追溯到。
它也可能與一個社會制度相關,在該系統中,每個人都與他們的母親(他們的母親的血統)一起識別,並且可以涉及財產和頭銜的繼承。母琳是從女性祖先到後代的血統,其中所有幾代人都是母親,換句話說,是“母系”。
在母系血統系統中,一個人被認為與她或他的母親屬於同一血統。這種母系下降模式與更常見的愛國血統下降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雙側下降
雙邊下降是一種親屬關係系統的形式,其中一個人的家庭成員資格來自父親和產婦的側面並被追溯到。母親一方和父親的親戚對於情感聯繫或財產或財富轉移同樣重要。這是一種家庭安排,在這個家庭安排中,血統和繼承均通過父母雙方平等傳遞。使用該系統的家庭同時通過父母雙方的痕跡下降並識別多個祖先,但與認知下降不同,它不用於形成血統群體。
傳統上,這是在西非,印度,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美拉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波利尼西亞的一些團體中發現的。人類學家認為,基於雙邊血統的部落結構可以幫助成員生活在極端環境中,因為它允許個人依靠兩組分散在廣泛區域的家庭。
理論的歷史
家族史的早期學者在其家庭系統的進化理論中應用了達爾文進化的生物學理論。美國人類人類學家劉易斯·H·摩根( Lewis H.摩根的書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的書《家庭,私人財產與國家》(State )於1884年出版的“靈感”。
恩格斯擴大了摩根的假設,即經濟因素導致原始社區轉變為一個分裂的社會。恩格斯的資源控制理論以及後來的卡爾·馬克思(Karl Marx)的理論被用來解釋家庭結構和功能變化的原因和影響。直到1980年代,其他社會學理論(最著名的結構功能主義)被接受。
工業社會的核心家庭

當代社會通常將家庭視為來自世界的天堂,提供絕對的實現。 Zinn和Eitzen討論了“家庭作為避風港的形象……一個親密,愛與信任的地方,個人可能會逃避現代社會中非人性化力量的競爭”。
在工業化期間,“家庭是一個溫暖和溫柔的倉庫(由母親體現)反對競爭和侵略性的商業世界(父親體現)。這個家庭的任務是保護外界。 。”但是,Zinn和Eitzen注意到:“近年來,隨著家庭成就的理想的成形,家庭的保護形像已經逐漸減弱。今天,家庭比保護更具補償性。它提供了其他社會中所需的東西,但在其他社交中缺少了東西安排。”
不幸的已婚夫婦的風險是患臨床抑鬱症的風險的3-25倍。
根據Zinn和Eitzen的說法,“流行的智慧”認為過去的家庭結構優於當今的家庭結構,而家庭在不必與非法兒童和離婚等問題的時候更加穩定和快樂。他們對此做出了回應,說:“在遙遠的歷史過去,這個家庭沒有黃金時代閃閃發光。” “過去的配偶,私生子和其他被認為是現代特徵的條件的荒漠也存在。”
後現代家庭

其他人則認為,一個人是否認為家庭“拒絕”取決於一個人對“家庭”的定義。 “已婚夫婦已將所有美國家庭的一半降低到一半以下。這一跌幅令人震驚。家庭制度的傳統形式。只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正在遵循傳統的方式,即結婚夫婦一起養育一個家庭。 ”在西方世界,婚姻不再安排經濟,社會或政治利益,不再期望兒童為家庭收入做出貢獻。相反,人們根據愛選擇伴侶。愛的這種增強的作用表明,社會上的轉變朝著一個家庭內部的情感成就和關係,這種轉變必然會削弱家庭制度。
瑪格麗特·米德(Margaret Mead)認為這個家庭是繼續人類進步的主要保障。她補充說,觀察“人類在費力地學到了人類”,她補充說:“我們認為人類目前的信任形式,並且有可能失去它。家庭中最成功的大規模廢除不是在簡單的野蠻人中發生的,而是生活在生存邊緣附近,而是在大國家和強大的帝國中,其資源充足,人口巨大,而權力幾乎是無限的”
近年來,許多國家(尤其是西方)改變了他們的家庭法律,以適應各種家庭模式。例如,在英國,在蘇格蘭, 《 2006年蘇格蘭法》(Suctland Family Law)法案為同居者提供了一些有限的權利。 2010年,愛爾蘭頒布了《 2010年同居者法》的民事夥伴關係以及某些權利和義務。還在國際層面上採取了行動,最值得注意的是,歐洲歐洲委員會關於1978年生效的婚禮兒童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本公約文本中規定的法律權利。該公約在1981年被英國批准,1988年由愛爾蘭批准了該公約。
在美國,五分之一的母親有不同父親的孩子。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的母親中,這個數字更高,有28%的孩子至少有兩個不同的男人。這樣的家庭在黑人和西班牙裔中更為普遍,在較低的社會經濟階層中。
但是,在西方社會中,單親家族已經變得越來越被接受,並開始對文化產生影響。單親家庭比單親父親更普遍。這些家庭有時還會面臨困難的問題,除了他們必須自己養育孩子,例如低收入,因此很難支付租金,托兒服務以及其他健康安全住房的必需品。
此外,有一些家庭由兩個母親,兩個父親,非二元,跨性別和酷兒撫養孩子的家庭組成。由於代孕,IVF,IUI,採用和其他過程,因此可能成為可能。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DV)是家庭中發生的暴力。對DV概念的法律和社會理解因文化而異。 “家庭暴力”一詞的定義取決於使用的上下文。在醫療,法律,政治或社會環境中,它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這些定義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有所不同,世界各地的不同。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或家庭單位內發生的所有身體,性,心理或經濟暴力行為,無論是肇事者份額還是與受害者共享相同的住所。
1993年,聯合國關於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將家庭暴力確定為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發生的三種情況之一,稱這是:
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性和心理暴力,包括毆打,家庭中的女童性虐待,嫁妝相關的暴力,婚姻強姦,女性生殖器肢解以及其他對婦女有害的傳統習俗開發。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個更廣泛的定義,通常用於包括虐待兒童,虐待老人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其他暴力行為。
虐待兒童是由WHO定義的:
兒童虐待,有時被稱為虐待和忽視兒童,包括各種形式的身體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和剝削,會對兒童的健康,發育或尊嚴造成實際或潛在的傷害。在這個廣泛的定義中,可以區分五個子類型 - 身體虐待;性虐待;忽視和疏忽待遇;情緒虐待;和剝削。
有立法,以防止和懲罰這些罪行的發生。有關於家庭性活動的法律,該法律指出,在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姨媽或叔叔之間建立任何類型的性關係是刑事犯罪。
根據世衛組織,虐待老年人是:“在任何關係中發生的任何關係中發生的單一或反復行為或缺乏適當的行動,在信任期望對老年人造成傷害或困擾的任何關係中”。
父母虐待兒童(虐待兒童)
虐待兒童是身體,性或情緒上的虐待或兒童或兒童的忽視。在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和兒童與家庭部(DCF)將兒童虐待定義為父母或其他照顧者的任何行為或一系列委託行為或一系列委託行為,導致損害,可能受到傷害或對兒童造成傷害的威脅。虐待兒童可能發生在兒童的家中,或者與兒童互動的組織,學校或社區中發生。虐待兒童有四個主要類別:忽視,身體虐待,心理或情感虐待以及性虐待。
兒童父母虐待
他們的孩子虐待父母是一個普遍的,但報告的主題據報導和研究不足。該主題不足研究的一個因素是因為父母虐待孩子所致。父母通常會受到童年侵略水平,超過了正常的兒童侵略性爆發,通常以口頭或身體虐待的形式。父母會感到羞恥和屈辱,以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他們很少尋求幫助,而且通常幾乎沒有幫助。
虐待老人
虐待老人是“在有信任期望的任何關係中發生的單一或反復行為或缺乏適當的行動,這會對老年人造成傷害或困擾”。世界衛生組織通過對英國虐待老年人提出的定義採用了該定義。保護老年人免受虐待的法律與保護依賴成年人免受虐待的法律相似,並且與法律相似。
虐待老年人的危害的核心要素是老年人對虐待者的“對信任的期望”。因此,它包括老年人認識的人的傷害或與之建立關係的人,例如配偶,伴侶或家人,朋友或鄰居或老年人依靠服務的人。許多形式的虐待老人被認為是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的類型。
強迫和童婚
在世界某些地區,尤其是在亞洲和非洲,強迫和童婚是在實踐的,這些類型的婚姻與家庭暴力率高有關。
強迫婚姻是一場婚姻,其中一個或兩個參與者未自由同意就結婚。強迫婚姻和自願婚姻之間的界線可能會變得模糊,因為許多文化的社會規範表明,人們永遠不應反對父母/親戚在選擇配偶方面的渴望。在這種文化中,不必出於隱含的社會壓力和責任,即使他們不想要婚姻,就不需要發生暴力,威脅,恐嚇等。在世界各地存在的新娘價格和嫁妝的習俗可能會導致買賣人們結婚。
童婚是一場婚姻,其中一個或兩個配偶在18歲以下。童婚在整個歷史上很普遍,但今天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譴責。在未來的新娘和新郎的家人之間,經常安排兒童婚姻,有時在女孩出生時。在綁架的婚姻背景下,童婚也可能發生。
家庭榮譽的概念
家庭榮譽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涉及有價值和尊重的感知質量,它影響了社會地位和一群相關人物的自我評估。家庭被視為榮譽的主要來源,社區高度重視榮譽與家庭之間的關係。家庭成員的行為反映了家庭的榮譽和家庭對自己的看法,並被其他人所感知。在榮譽文化中,維持家庭榮譽通常比個人自由或個人成就更重要。在極端情況下,從事被認為是為了破壞家庭榮譽的行為而導致殺害榮譽。由於犯罪者的信念,即受害者對家庭或社區帶來羞恥或恥辱,通常是出於拒絕拒絕進入安排的婚姻,殺害榮譽是其他成員的兇殺案。 ,處於親戚不贊成的關係中,在婚姻外發生性關係,成為強姦的受害者,以被認為是不合適的方式穿衣或從事同性戀關係。
經濟問題
嫁妝,新娘價格和嫁妝

嫁妝是妻子或妻子的家人嫁給丈夫的財產(金錢,商品或房地產)。在歷史上(包括在歐洲和北美)上,提供嫁妝很常見,但是今天的這種做法主要僅限於某些領域,主要是在印度次大陸中。
新娘價格(也是新娘財富或新娘代幣),是新郎或他的家人在女兒與新郎結婚後向婦女的父母支付的財產。它主要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東南亞的部分地區(泰國,柬埔寨)和中亞的部分地區進行的。
陶夫(Dower)是新娘在婚姻時由新娘自己贈送給新娘的財產,並且仍處於她的所有權和控制之下。
財產製度和稅收
在某些國家,已婚夫婦受益於一個人或未婚夫婦無法獲得的各種稅收優勢。例如,可以讓配偶平均其合併收入。一些司法管轄區以這種目的承認普通法婚姻或事實上的關係。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也有民事合夥企業或國內合作夥伴關係的選擇。
配偶存在不同的財產製度。在許多國家,每個婚姻夥伴都可以選擇將其財產分開或結合財產。在後一種情況下,稱為社區財產,婚姻以離婚結束時,每個人都有一半。死者擁有的財產通常由尚存的配偶繼承。
權利和法律
生殖權利

生殖權利是與生殖和生殖健康有關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其中包括決定出生兒童人數,計劃生育,避孕和私人生活的權利,沒有強制和歧視;以及訪問衛生服務和足夠信息的權利。根據人口基金的說法,生殖權利“包括決定兒童的人數,時間和間隔的權利,自願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以及獲得最高可實現的健康標準的權利等等。計劃生育是指個人和夫妻可能考慮的因素,以控制他們的生育能力,預測並獲得所需的兒童人數以及他們出生的間隔和時間。
國家和教會一直在某些國家 /地區一直存在,參與控製家庭規模,通常使用強制性方法,例如禁止避孕或墮胎的禁令(例如,政策是一種納塔爾人,例如,通過對無子女的稅收徵稅)或相反,對大家庭的歧視性政策(例如,從1978年到2015年,中國的單子女政策),甚至強迫墮胎。強迫滅菌通常針對少數民族,例如東歐的羅姆婦女,或秘魯的土著婦女(1990年代)。
父母的權利
父母的權利運動是一項運動,其成員主要對影響與家庭法有關的父母和孩子,特別是父母權利和義務的問題感興趣。母親的權利運動著重於孕產婦健康,工作場所問題,例如勞動權利,母乳喂養和家庭法中的權利。父親的權利運動是一項運動,其成員主要對與家庭法有關的問題(包括兒童監護權和子女撫養)感興趣,這些問題影響了父親及其子女。
兒童權利
兒童的權利是兒童的人權,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關懷權,包括與父母的交往權,其人類身份權的權利,以及其其他基本的權利需求以及他們擺脫暴力和虐待的權利。
婚姻權利
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婚姻法。這些法律因國家 /地區而異。這些法律通常是有爭議的。爭議的領域包括婦女權利以及同性婚姻。
法律改革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許多國家都對家庭法進行了法律改革。這些主要涉及婚姻內的性別平等和離婚法。婦女在許多國家都獲得了平等的婚姻權利,並根據丈夫的主要法律角色扭轉了舊的家庭法律。秘密被廢除了在英格蘭和美國的普通法中,整個19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都被廢除了。在某些歐洲國家,導致性別平等的變化較慢。 1975年至1979年的時期在意大利,西班牙,奧地利,西德和葡萄牙等國家進行了大修。 1978年,歐洲理事會通過了《民法中配偶平等》(78)37的決議(78)37 。在婚姻中建立完全性別平等的最後一個歐洲國家中,有瑞士。 1985年,全民公決保證了婦女在婚姻內與男性的法律平等。新的改革於1988年1月實現。1983年,通過立法,通過了保證配偶,廢除嫁妝和結束對非法兒童的法律歧視之間的平等。 1981年,西班牙廢除了要求已婚婦女必須允許丈夫在1980年代啟動荷蘭司法訴訟的要求。近幾十年來,在具有該學說的非洲國家也廢除了婚姻權力,但是許多前法國殖民地的非洲國家仍在其婚姻規定中具有歧視法,這些法規源於拿破崙法規,啟發了這些法律。在某些國家(主要是羅馬天主教徒),離婚直到最近才合法化(例如意大利(1970年),葡萄牙(1975),巴西(1977),西班牙(1981),阿根廷(1987年),愛爾蘭(1996 ),智利(2004年),(2004年)和馬耳他(2011))儘管被取消和法律分離是選擇。菲律賓仍然不允許離婚。 (請參閱根據國家 /地區的離婚法)。許多國家也對與婚姻外出生的兒童局勢有關的法律也進行了修訂(請參閱合法性(家庭法) 。
健康

家庭醫學
家庭醫學是一項醫學專業,致力於為所有年齡段的人提供全面的醫療保健;它基於在家庭和社區的背景下對患者的知識,強調預防疾病和健康促進。家庭醫學的重要性越來越被認可。

孕產婦死亡率
孕產婦死亡率或孕產婦死亡是由“懷孕期間或懷孕終止後42天之內的婦女死亡的定義,無論懷孕的持續時間和部位,與懷孕或管理層有關的任何原因,但不是出於意外或偶然原因。”從歷史上看,孕產婦死亡是婦女死亡的主要原因。近幾十年來,醫療保健的進步導致孕產婦死亡率急劇下降,尤其是在西方國家。然而,在許多非洲和亞洲縣,孕產婦的死亡率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嬰兒和兒童死亡率
嬰兒死亡率是不到一歲的兒童的死亡。兒童死亡率是孩子五歲生日之前的死亡。像孕產婦的死亡率一樣,嬰兒和兒童死亡率在整個歷史中很普遍,但在現代時期大大減少。
政治

儘管在世界上許多地區,家庭政策都試圖促進家庭生活的性別平等組織,但在其他地區,男性主導的家庭仍然是當局的官方政策,這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例如,《伊朗民法典》在第1105條上說:“在夫妻之間的關係中;家庭負責人的職位是丈夫的獨家權利”。
在世界某些地區,一些政府促進了一種特定的家庭形式,例如基於傳統家庭價值觀。 “家庭價值觀”一詞通常用於某些國家的政治話語中,其一般含義是與家庭的結構,功能,角色,信念,態度和理想有關的傳統或文化價值觀,通常涉及“傳統家庭“ - 一個中產階級的家庭,有一個養家糊口的父親和一個家庭主婦的母親,撫養了親生的孩子。與該家庭模型的任何偏差都被認為是“非傳統家庭”。這些家庭理想通常是通過諸如婚姻促進之類的政策提出的。一些司法管轄區禁止他們認為在社會或宗教上是不可接受的實踐,例如通姦,同居或通姦。
工作與家庭平衡
工作與家庭平衡是一個概念,涉及在工作/職業和家庭生活之間進行適當的優先級。它包括與工作和家庭如何相交和相互影響的方式有關的問題。在政治層面上,這是通過產假和陪產假等政策反映的。自1950年代以來,社會科學家以及女權主義者越來越批評性別的工作和護理安排,男性養家糊口的角色和政策越來越多地以男性為父親,作為改變性別關係的工具。
保護私人和家庭生活
《歐洲人權公約》的第8條提供了尊重一個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和他的信函”的權利,但要受“依法依法”和“民主社會中必要的必要限制”的限制。
第8條 -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
1.每個人都有尊重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和信函的權利。
2.公共當局對行使這項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干預國家,用於預防混亂或犯罪,以保護健康或道德,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批評
該家庭的早期對手是蘇格拉底,其立場在共和國被柏拉圖概述。在《共和國》第5冊中,蘇格拉底告訴他的對話者,公民是公民沒有家庭關係的城市。
這個家庭是一個如此根深蒂固且持久的機構,很少有知識分子冒險反對它。家族主義被非典型地定義為“一個社會結構……家庭的價值觀受到高於家庭成員的價值觀的尊敬”。授予親戚的偏愛不管有什麼優點被稱為裙帶關係。
俄羅斯裔美國人理性主義者和個人主義哲學家,小說家和劇作家艾恩·蘭德(Ayn Rand)將偏向於種族主義的偏見,作為後者的小規模表現。 “對家庭的崇拜僅僅是種族主義,就像關於崇拜部落的粗略原始的第一部分一樣。這將出生事故置於一個人的價值觀和責任之上,向部落的人的價值觀和責任置於一個人的生命權之上。”此外,她在跟隨自己的同時,他贊成免費的生活方式。
家庭和社會正義
關於家庭的爭議之一是將社會正義概念應用於私人關係領域,尤其是在婦女和兒童的權利方面。在整個歷史上,大多數提倡社會正義的哲學家都集中在公共政治舞台上,而不是家庭結構。由於家庭經常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實體,需要保護不受外部國家的入侵。約翰·斯圖爾特·米爾(John Stuart Mill)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在他的工作中,婦女的征服,倡導婚姻和家庭中的婦女更大的權利。第二波女權主義者認為,個人是政治性的,指出個人經驗與更大的社會和政治結構之間存在牢固的聯繫。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女權主義運動的背景下,這對核心家庭和家庭價值觀是一個挑戰,正如當時所理解的那樣。女權主義者專注於家庭暴力,認為在法律或實踐中,不願干預並為在家庭中虐待的婦女提供保護,侵犯了婦女的人權,這是意識形態的結果這將家庭關係置於人權概念框架之外。
全球家庭組成趨勢
奧利維爾·巴魯(Olivier Ballou)的信息圖中的統計數據表明,
2013年,僅40%的美國嬰兒出生於婚姻外。人口普查局估計,所有兒童中有27%居住在一個無父的家中。歐洲已經看到無子女的成年人激增。在瑞典和瑞士,四分之一的40多歲婦女中有五分之一的女性在柏林三分之一的婦女是無子女。所謂的傳統社會也看到了同樣的趨勢。四十多歲的日本婦女中,約有六分之一從未結婚,大約30%的年齡婦女沒有孩子。
但是,瑞典統計學家在2013年報告說,與許多國家相比,自2000年代以來,瑞典的兒童分居很少,瑞典的無子女有所下降,婚姻有所增加。夫妻有一個第三個孩子暗示核心家庭不再在瑞典下降,這也變得越來越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