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用於描述各種法律法規之間一系列共同點的學術術語(leges barbarorum,“野蠻人的法律”,也稱為leges)早期日耳曼人。將這些與陳述進行了比較塔西斯和凱撒以及來自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中世紀法規高和晚期的法律法規。直到1950年代,這些共同點一直是一種獨特的日耳曼法律文化的結果。從那時起,獎學金就質疑這一前提,並認為許多“日耳曼語”特徵而不是省級羅馬法。儘管大多數學者不再認為日耳曼法律是一個獨特的法律制度,但有些人仍然主張保留該術語,並有潛力的潛力leges特別是源自日耳曼文化。[1][2][3]
而leges barbarorum被寫入拉丁而不是日耳曼語言,代碼盎格魯撒克遜法被生產古英語。對盎格魯 - 撒克遜人和大陸日耳曼法規法規的研究從未完全整合。[4]
存在和爭議
“日耳曼法”的概念在現代時期出現,當時學者們認為古代日耳曼人民的書面原則和不文劃的原則可以以合理的連貫形式重建。[5]期限leges barbarorum,編輯Paolo Canciani使用的“野蠻人法律” 早在1781年,就反映了這些日耳曼人民制定的實際法律法規的負值判斷。它由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在19世紀。[6]
直到20世紀中葉,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存在獨特的日耳曼法律文化和法律。該法律被視為現代歐洲法律和身份形成的重要因素,羅馬法律和教會法.[7]學者根據古董(凱撒和塔西us)重建日耳曼法,早期中世紀(主要是所謂的leges barbarorum,由五到八世紀的各種日耳曼人民制定的法律),[8]和中世紀晚期的來源(主要是斯堪的納維亞人)。[9]根據這些學者的說法,日耳曼法律是基於一個由自由農民集會統治的社會(事物),在氏族群體中進行治安(sibbs),參與血海深仇在氏族群體之外,可以通過支付賠償來結束(韋格爾德)。這種重建的法律制度還排除了某些罪犯放逐,有一種形式s王王;背離由忠誠的誓言圍繞國王形成。[10]
自1950年代以來,關於日耳曼法律的早期觀念已受到嚴格的學術審查,其特定方面(例如法律的重要性)sibb,背離和忠誠以及非法的概念不再是合理的。[11][12]除了假設共同的日耳曼法律傳統以及從不同地點和時間段使用不同類型的來源外,[11]沒有早期日耳曼法律的本地資源。凱撒(Caesar)和塔西us(Tacitus)確實提到了日耳曼法律文化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在後來的來源中重新出現,但是他們的文本不是事實的客觀報導,也沒有其他古董來源來證實這些是否是普通的日耳曼機構。[13][14]萊因哈德·溫斯庫斯(Reinhard Wenskus)已經表明,一種重要的“日耳曼”元素,即流行的集會的使用,顯示與在高盧和羅馬人,因此可能是外部影響力而不是特別是日耳曼語的結果。[15]即便是leges barbarorum都是在羅馬和基督教的影響下寫的,經常在羅馬法學家的幫助下寫。[16]另外,leges包含大量“庸俗拉丁法”,這是一個在羅馬各省起作用的非正式法律制度,因此很難確定它們之間的共同點是否來自共同的日耳曼法律概念。[17]
儘管日耳曼法律似乎從來沒有成為羅馬法的競爭制度,但日耳曼語可能是“思想模式”(Denkformen)仍然存在,重要的要素是強調口頭,手勢,公式化語言,法律象徵主義和儀式。[18]格哈德·迪爾奇(Gerhard Dilcher)指出,日耳曼人民顯然有法律規則,即在羅馬的影響下,他們開始寫下並用來定義其身份的各個方面,從而捍衛了日耳曼法律的概念。然而,該過程是文化綜合的結果。[1]Daniela Fruscione同樣地認為,早期的中世紀法律顯示了許多可能稱為“新古代”的特徵,並且可以方便地稱為日耳曼語,即使其他人可能貢獻了他們的各個方面。[2]一些項目leges,例如使用白話單詞,可能會揭示最初的日耳曼語或至少非羅馬法律的各個方面。法律曆史學家露絲·施密特·威根(Ruth Schmidt-Wiegand)寫道,這種白話通常以拉丁語的形式屬於“日耳曼法律語言的最古老層”,並與哥特式顯示出一些相似之處。[19][3]
元素
大會
與許多沒有強大君主制的古老社會共同[20]早期的日耳曼法律似乎有一種流行的大會形式。根據塔西us的說法,在羅馬時期,在新月或滿月中被稱呼,是做出重要決定的地方(Tacitus,Germania,11-13)。[21]日耳曼大會都在做出重要的政治決定,或者是統治者做出的合法決定,以及作為法院的正當決定。[22]Leges Alamannorum指出,所有自由人都必須出現在受歡迎的集會上,但是在Frankish Merovingian時期,這種規範是不存在的。[23]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以外的後期,集會由重要人物而不是整個自由人群組成。[24]Visigothic法律沒有提及一個受歡迎的集會,[25]雖然盎格魯 - 撒克遜人的法律和歷史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任何王國范圍內的大眾集會,但只有以各種名稱舉行的較小的地方或區域議會。[26]
這些在日耳曼語中最早的大會是事物,[a]首先在一個奉獻的祭壇上證明了這一點哈德良長城獻給第三世紀的“火星事物”(“事物的火星”)。最早在日耳曼語中使用該術語是來自舊高德語(thing)和古英語(ðing),但是,到這個時候,它已經開始具有更普遍的用途,而不是大會的名稱。[28]指某東西的用途事物作為“火星事物”的名稱,顯然是指日耳曼神泰以及羅馬的翻譯dies Martii(“火星日”,星期二)dingsdag(“那天事物“,現代德語Dienstag)作為一個變體tîsdag(“ Tyr的日”),導致了這樣的理論事物在異教時代的Tyr保護下。[29]
在Lex Salica和受其影響的法律中,拉丁語術語mallus或者mallum[b]用於參考大會,通過卡洛林時期: 這mallus作為常規法院起作用,每四十或四十二個晚上開會三天mallobergus.[31]在加洛林時期,mallus成為法院的控制數數而不是受歡迎的法院。[32]
日耳曼法律語言
日耳曼法律詞彙是從多個來源重建的,包括早期藉詞官方語言,假定在塔西us中的日耳曼語術語的翻譯,顯然是法律術語哥特式聖經,《日耳曼名字》中的元素,在leges barbarorum中發現的日耳曼語,以及後來的白話法律文本,從古老的英語開始(7-9世紀)。[33]但是,沒有證據表明共同的原始法律術語。相反,單獨的語言表現出各種各樣的法律術語,最早的例子甚至缺乏常見的日耳曼語“法律”。[34]
西日耳曼語中的一個詞證明“法律”以及“宗教”和“宗教”由舊德語代表êwa;[C]有一些證據表明該詞的存在是從舊北歐和哥特式保存的名稱中存在的。[36]Êwa在leges barbaroum的拉丁文本中使用,以表示人們的不成文法律和習俗,但也要參考編纂的書面法律。[37]雅各布·格林爭論Êwa用來“宗教”的用法意味著基督教前日耳曼法律也有一個宗教層面;[38]露絲·施密特·威根(Ruth Schmidt-Wiegand) 相反,法律術語êwa基督教傳教士賦予了基督教的宗教意義,這與其他法律術語共同缺乏異教徒的宗教意義,而這些宗教意義獲得了基督教意義。[39]
婚姻
現代獎學金不再提出普通的日耳曼婚姻實踐,[40]“婚姻”沒有共同的日耳曼語。[41]直到20世紀後期,法律曆史學家都使用leges後來的北歐敘事和法律資料將日耳曼婚姻分為三種:
- Muntehe以婚姻條約為特徵,授予新娘禮物或早上禮物到新娘和收購蒙特(mundium在倫巴第法律中,意思是“保護”,最初是“手”),[42]或丈夫對妻子的法律權力;[43]
- Friedelehe, (從老式德語:friudila,舊北歐:friðla, frilla“摯愛”),一種缺乏新娘或早晨禮物的婚姻形式,丈夫沒有蒙特在他的妻子上(這與家人在一起);[44]
- Kebsehe(conc縮),一個自由男人與一個不自由的女人的婚姻。[44]
根據這一理論,在中世紀早期的過程中弗里德利,Kebsehe, 和一夫多妻制被廢除了蒙特通過教會的襲擊。[45][46]
在中世紀的來源中,老年獎學金提出的三種婚姻形式都沒有出現。[47]1990年代和2000年代的學術作品拒絕了弗里德利作為在來源中未發現證據的構造,[48]儘管Kebsehe已經被解釋為根本不是婚姻形式。[49]
補償性正義
所有的遺產包含肇事者要向受害者或受害人的親戚犯罪的薪酬價格目錄。[50]在西日耳曼語中,這筆付款是按照一項而聞名的老式德語:buoza,古英語:bōta.[51]這種法律和解的形式旨在通過提供一種和平的方式來結束群體之間的爭議,以防止爆發仇恨。[52]單個日耳曼王國的國王鼓勵了這些目錄的創建,他們有興趣防止流血。其中一些法律,例如Lex Salica和Lex Thuringiorum,要求將盜竊賠償的部分賠償應支付給國王。後來,一些國王試圖用其他形式的正義(例如死刑)代替薪酬體系。[53]
如果一個人被殺害或受傷或動物被盜,則賠償稱為韋格爾德.[D]目前尚不清楚韋吉爾(Wergild)是否是傳統的日耳曼語概念,還是從羅馬前任開始的。[55]不同的Leges對Wergild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Lex Burgundonum和Lex Alamannorum在各種類別中分裂自由人,而Lex Salica則善待所有自由人。[56]在大多數情況下,價格高於容易支付的價格,迫使當事方妥協。付款很可能是實物而不是貨幣進行的。[57]
萊格斯野蠻人
萊格斯野蠻人是日耳曼,晚期羅馬和早期基督教法律文化的混合物的產物。[58]法律法規以拉丁語編寫,經常使用許多拉丁日耳曼語術語,除了盎格魯 - 撒克遜法規,最早在六世紀就寫在白話中。[8]與法律相關的日耳曼人民在現代意義上不是同質種族或語言群體。[59]
這些法律法規的最早是針對生活的日耳曼群體foederati或羅馬人民中的征服者並規範他們與他們的關係。[60]這些最早的代碼,由西戈斯在西班牙(475),[E]可能不打算僅適用於這些王國的日耳曼居民,而是對羅馬王國的居民。[62][63]這些最早的法律守則影響了隨後的法規,例如勃艮第人Lex Burgundionum(在480至501之間)國王發行Gundobad和法蘭克人Lex Salica(在507到511之間),可能由克洛維斯i。最早的一系列編碼的最終法律守則是Edictus Rothari,由倫巴德·金(Lombard King)於643年發行Rothari.[60][64]一般而言,關於羅馬帝國的外圍,這些法律守則的越來越遠,這是羅馬法學所表現出的影響越少。[65]
Visigothic Law Codes
與其他野蠻部落相比,哥特人與羅馬文明的接觸時間最長,從376年的移民到事先交易互動。Visigothic的法律態度認為,法律是在正義的新罪行中製定的,而國王的法律源於上帝及其正義的基礎。[66]仁慈(克萊門蒂亞)和父親的感覺(皮塔)是國王通過法律表現出的特質。[67]法律的嚴重程度是由這種憐憫“緩和”的,特別是針對窮人。人們認為,通過在法律形成中表現出父親的愛,立法者獲得了公民的愛。[68]雖然君主的立場是隱含的至高無上和受法律保護的,但即使是國王也受到皇家法律的約束,因為皇家法被認為是上帝的律法。[69]從理論上講,法律的執行是國王的職責,作為主權權力,如果他願意,他可以忽略以前的法律,這通常會導致並發症。[70]為了規范國王的權力,所有未來的國王都宣誓要維護法律。[71]雖然《西哥特法》的法律守則反映了羅馬法律的許多方面,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它逐漸逐漸定義了新社會的要求和對特定人士的意義。
可以肯定的是,最早的書面代碼西戈斯約會EURIC(471)。 EURIC守則(歐里西亞斯法典),在471至476之間發行,被描述為“五世紀的最佳立法工作”。[72]它的創建是為了規範居住在歐里克王國的羅馬人和哥特人,羅馬人的人數大大超過了哥特人。該代碼從羅馬西奧多代碼大量借來(法典Theodosianus)從五世紀初開始,其主要主題是居住在法國南部的西哥特人。[73]它包含大約350個條款,按章節標題組織;今天,這些條款中約有276至336個。除了他自己的憲法外,Euric還包括該系列的前輩的不作品憲法theodoric i(419-451),索利斯德(451-453)和Theodoric II(453-466),他以邏輯順序排列了整個。的歐元代碼,在第276至337章的片段中發現巴黎(Latin Coll,編號12161),證明該代碼在大面積上運行。Euric的代碼用於所有情況之間哥特,在他們之間羅馬書;在羅馬人之間的情況下羅馬法律被使用。[74]
在歐里克的兒子的堅持下Alaric II,對羅馬人在他的統治中使用的羅馬法律進行了檢查,並於506年在Aire的一次大會上批准了該法律的彙編加油,被稱為Alaric的Breviary,有時是Liber Aniani,從真實的副本帶有簽名的事實來看Rediceendarius阿尼安。[74]公元506年,歐里克(Euric)的兒子阿拉里克二世(Alaric II)集會了阿格德委員會(Agde)簽發阿拉里克(Alaric)的胸部(Lex Romana Visigothorum),專門申請伊比利亞半島的西班牙羅馬居民[75]阿拉里克(Alaric)遷移了西哥特人口。歐洲法規和阿拉里克的breviare均從西奧多法典中藉來了。例如,歐里克(Euric)禁止哥特人和羅馬人之間的通婚法典Theodosianus。這Lex Romana Visigothorum在該地區仍然是該地區的法律來源,後來在法國南部在法國南部已被伊比利亞半島取代。Lex Visigothorum(見下文)。
歐里克的代碼在Visigothic王國的西班牙裔(這伊比利亞半島)直到統治liuvigild(568-586),他製作了一個新的codex revisus,改善他的前任。這項工作丟失了,我們沒有直接了解它的任何片段。但是,在第三個編纂中,第二個規定已從第二個規則中提取,這些規定由單詞指定阿提誇;通過這些阿提誇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啟用Leovigild的工作。[74]
Leovigild統治後,Visigoth的立法進行了轉變。國王制定的新法律被宣布適用於王國的所有主題,無論種族什麼種族;換句話說,它們成為領土。這種領土原則逐漸擴展到古代法典。而且,轉換收到(586-601)來自阿里亞主義正統的基督教使他的受試者和所有主題之間的宗教差異消除了基督徒,必須屈服於議會的規範,並由國王提出。[74]
在643年,西哥特·金(Sigigoth King)Chindasuinth(642-653)提出了新的Visigothic代碼, 這Lex Visigothorum(也稱為自由iudiciorum或者論壇iudicium),取代了歐洲守則和Alaric的Breviary。他的兒子,回收(649-672),以粗略的形式完善了該守則,並在654中正式發行。該守則同樣適用於哥特人和羅馬人,展示了“在七世紀發展了新的西班牙省新社會的標誌,與哥特式截然不同,與哥特式截然不同。或羅馬”。[76]這自由iudiciorum也標誌著法律權力在參考國王方面的轉變。它強調的是自由iudiciorum僅是法律,與任何王權的權威沒有任何關係,而不是國王是法律,而法律僅僅是他的決定的表達。[77]這些碎片中的空白是在法律的幫助下填補的巴伐利亞人,重新引入主要部門,分為12本書,並細分為蒂圖利和章節(Aerae)。它包括324本憲法,摘自Leovigild的收藏,其中一些是Recccared和Sisebur,99個Chindasuinth和Reccasuth的第87條法律。國王在681年制定了此Reccasuinth守則埃維格(680-687),被稱為Lex Wisigothorum翻新;最後,有些additamenta是由Ergica(687-702)。[74]
這自由iudiciorum與羅馬法有一些明顯的差異,尤其是關於繼承問題。根據自由iudiciorum,如果構成亂倫,孩子們仍然可以繼承,而在羅馬法律中,孩子們被取消了,無法成功。[78]第四本書的標題第二章概述了新聯合的Visigothic守則下的繼承問題:例如,第1節規定,如果父母死於Instate Instate,則兒子和女兒同樣繼承,第4節說,如果不存在任何家庭成員,則所有家庭成員都應繼承,表達了死者的意圖,最後一部分錶達了全球康塞斯恩特法律,指出沒有繼承人離開的任何人都有能力對自己的財產做他們想做的事情。該聲明回憶起羅馬人的權利,一個人將自己的財產留給他的遺囑中的任何人,除了這一律師法同樣強調男性和女性,而在羅馬法律中,只有男性(尤其是男性)帕特家族)允許制定遺囑。
Lex Burgundionum
這是法律法規的勃艮第人,可能是國王發行的Gundobad。它受到羅馬法律並處理有關婚姻和繼承以及監管的國內法律waygild和其他處罰。勃艮第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與勃艮第人之間的相互作用分開治療加洛 - 羅曼斯。勃艮第人的法律表現出強烈的羅馬影響力痕跡。它認識到意志並非常重視書面契據,但另一方面,制裁司法決鬥和共同企業(宣誓就職)。[74]
文本的14種尚存手稿中最古老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九世紀,但該法規的機構歸因於Gundobad國王(死於516),可能由他的繼任者進行修訂。西吉斯蒙德(死於523)。這Lex Romana Burgundionum是一個單獨的代碼,包含從羅馬來源採取的各種法律,可能旨在適用於勃艮第人'Gallo-Roman主題。該文本的最古老的副本可以追溯到七世紀。
Lex Salica
確切的起源弗蘭克不確定:他們是一群人的日耳曼人民,他們定居在較低的地區萊茵河河。他們不是第三世紀初的統一人,而是許多部落組成,這些部落彼此之間有著鬆散的聯繫。儘管他們與羅馬帝國交織在一起,但弗蘭克斯並不是其中的一部分。“沒有大量的弗蘭克斯被錄取到帝國,但個人和小團體確實越過。”[79]羅馬人被視為法蘭克社會的較低排名。弗蘭克斯(Franks)的數量越來越多,弗蘭克(Franks)佔領了萊茵河地區。拉丁語成為二級語言弗蘭克斯的日耳曼人和法蘭克法在人民中優先。羅馬人甚至在北部擁抱了“野蠻人”,使他們盟友與匈奴.
法蘭克人被分解為東部和西部地區。東方法蘭克人被稱為Ripuarians萊茵河以西的人被稱為薩利安·弗蘭克斯。是國王克洛維斯他在公元509年擊敗了他的競爭對手後,根據一項法律團結了弗蘭克斯。正是在這個統一時期,克洛維斯國王制定了《鹽法》。
Lex Salica與Lex Burgundionum類似。它在公元507年至511年之間進行了編譯。法律機構涉及弗蘭克社會的許多不同方面。收費從繼承到謀殺和盜竊。鹽法被用來向弗蘭克社會(Frank Society)帶來秩序,對犯罪的主要懲罰是被指定為犯罪類型的罰款。該法律僅在巫術和中毒的情況下使用死刑。缺乏暴力是鹽法的獨特特徵。
該代碼最初是由坦率的克洛維斯(Clovis)提出的。[79]該代碼本身是Frankish Society以及如何組裝社會人口統計的藍圖。鹽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護家庭繼承中家庭的繼承。這種對繼承的重視使《鹽法》成為代名詞的代名詞agnatic繼承,特別是對於“基本法”,沒有女人可以成為法國之王。
將罰款作為主要賠償的使用使得那些以罰款的人有能力擺脫最令人髮指的犯罪。“那些犯下強奸的人應被迫支付2500名丹麥人,這使63先令。”[79]強姦並不是唯一詳細的暴力犯罪。這謀殺兒童被年齡和性別分解,謀殺婦女也是如此。
罰款使社會陷入了經濟和社會人口統計的破壞,因為富人可以自由地做他們負擔得起的盡可能多的事情,而罰款本身則將不同的價值觀賦予了性別和種族人口統計。這種社會資本在鹽法律對婦女的撫養能力的謀殺罪的懲罰中存在明顯的差異。可以生育孩子的婦女受到600先令的罰款的保護,而謀殺一名不再生育孩子的婦女的罰款只有200先令。對羅馬人犯下的所有犯罪的罰款都比其他社會階層少。就繼承而言,很明顯所有財產都屬於家庭中的男性。這也意味著所有債務也屬於家庭的男性。
《鹽法》概述了確保欠款付款的獨特方式。稱為Chrenecruda(或者Crenecruda,chren ceude,Crinnecruda)。[79]如果債務人無法全額償還貸款,他們將被迫清除房屋中的一切。如果仍然無法償還債務,所有者可以從房屋的所有四個角落收集灰塵並越過門檻。然後,債務人轉身面對房屋,下一個親戚聚集在他們身後。債務人把灰塵扔在肩膀上。塵埃落定的人(或人)隨後負責支付債務。該過程一直貫穿家庭,直到償還債務。Chrenecruda幫助確保富蘭克社會內的貸款。它交織在一起,鬆散地聚集了部落,並幫助建立了政府權威。該過程使整個小組成為一個人。
鹽法有兩種形式:Pactus Legis Salicae,靠近克洛維斯批准的原始表格,Lex Salica,這是由查理曼大帝。兩者都在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leges系列。
Lex Ripuaria
在七世紀上半葉Ripuarian Franks收到了Ripuarian法律,這是一項僅適用於他們的法律法規薩利安·弗蘭克斯。薩利安人遵循羅馬人的習俗,主要是重新授權里庫拉主義者正在使用的法律,以便後者可以保留其當地憲法。
Ripuarians的法律包含89章,分為三個異質分裂。第1-31章由組成量表組成;但是,儘管罰款是計算的,但不在15個單位上固體,就像在鹽法,但在18個固體,很明顯,這部分已經受鹽法的影響。第32-64章直接從鹽法律中獲取;這些規定遵循相同的安排;組成的單位為15固體;但是,主要是與不動產的經營和銷售有關的插值。第65-89章包括各種規定,有些是從失落的首都和薩利克法律中獲取的,以及其他未知來源的規定。
彙編顯然回到了達戈伯特一世(629-639)
帕克斯·阿拉曼曼諾(Pactus Alamannorum)和Lex Alamannorum
法律阿拉曼尼,誰住在萊茵河和Lech,並散佈阿爾薩斯現在是瑞士的南部康斯坦斯湖,我們擁有兩個不同的文本。[74]
較早的文本,其中五個短片段歸結為我們,被稱為帕克斯·阿拉曼曼諾魯姆並從表達的持續復發來判斷Et Sic召集,很可能是由官方委員會制定的。引用aifranchisement in ecciesia表明它是在Alamanni轉換為之後組成的基督教。毫無疑問,文本至少可以追溯到法蘭克國王的統治達戈伯特一世,即到七世紀上半葉。[74]
後來的文字,稱為Lex Alamannorum,與阿拉曼尼亞獨立國家獨立的時期約會公爵,但認識到弗蘭克國王的理論宗主。似乎沒有理由懷疑聖加爾的手稿,該手稿指出,法律起源於偉大的阿拉曼尼克領主與杜克大學之間的協議Lantfrid,統治公國從709到730。[74]
Leges Langobardorum
我們擁有有關《法律守則法規》的大量信息倫巴第。第一部分由388章組成,也稱為Edictus Langobardorum,並由國王頒布Rothari在飲食舉行帕維亞643年11月22日。這項工作一次是在系統的計劃上進行的,非常出色。編譯器知道羅馬法律,但僅僅是為了他們的演講方法和術語。該文件以其純潔介紹了日耳曼法律。羅薩(Rothar)的法令被他的繼任者增強:格里姆瓦爾德(668)添加了九個章節;liutprand(713-735),15卷,包含大量教會頒布;拉奇(746),八章;和aistulf(755),十三章。倫巴第與弗蘭克王國的結合後,為整個王國製造的首都適用於意大利。也有意大利的特殊首都,稱為Capitula Italica,其中一些附加到Rothar的法令上。[80]
在早期,在意大利成立了用於使用法律從業者和法學家的彙編。埃伯哈德,公爵和瑪格拉夫Rhaetia和弗里利,安排了法令的內容及其連續的additamenta進入Concordia de Singulis Causis(829-832)。在十世紀,意大利使用的首都是一個收藏品,這被稱為Capitulare Langobardorum。然後在法學院的影響下出現帕維亞, 這Liber Legis Langobardorum, 也被稱為自由植物(11世紀初),倫巴達(11世紀末),兩種形式蒙特卡西諾手稿,被稱為倫巴達賭場和倫巴達·維加塔(Lombarda Vulgata).[80]在某些但不是全部的手稿中自由植物法令的每個部分都伴隨著標本請求列出訴訟理由:這樣,它幾乎是對實體法的待遇leges barbarorum.
有版本的Edictus, 這協和,和自由植物由F. Bluhme和A. Boretius在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系列,leges(作品集)卷。iv。Bluhme還提供了倫巴第,這是由F. Lindenberg在他的法典豆類古董在1613年。有關倫巴第定律的更多信息,請參見J. Merkel,Geschichte des Langobardenrechts(1850); A. Boretius,死亡kapitularien im langobardenreich(1864);和C. Kier,distus rotari(哥本哈根,1898年)。參見R. Dareste在Nouvelle Revue歷史記錄DROITFRANçaisetÉtranger(1900,第143頁)。[80]
意大利法學家開發的倫巴德·法(Lombard Law)是迄今為止早期日耳曼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律,有些是(例如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蘭(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看到它與早期英國法律之間的相似之處。[81]在倫巴第王國這成為意大利的卡羅林人王國和貝內文托公國那變成了那不勒斯王國並繼續在18世紀後期在後者中發揮作用。這天秤座司法,解釋獨特的倫巴第版本的封建制度,經常與Corpus Juris Civileis並被認為是封建法的學術標準,影響了包括蘇格蘭在內的其他國家。
Lex Baiuvariorum
我們擁有巴伐利亞人的重要法律,該法律位於河以東的地區Lech。該法律的部分是直接摘自歐洲法律和阿拉曼尼法律的。因此,巴伐利亞法比阿拉曼尼的法律晚。毫無疑問,這與弗蘭克(Frankish)權威在巴伐利亞非常強大的時期,當時公爵是法蘭克國王的臣民。通過以下論點,法律的彙編最常見於744和748之間。在743年巴伐利亞起義後,巴伐利亞公爵立即Odilo(死於748)被迫服從年輕的皮平和卡洛曼,兒子查爾斯·馬特爾(Charles Martel)並認識到弗蘭克·宗主宗。早些時候,在739年,巴伐利亞教堂由聖博尼法斯,這個國家分為幾個主教;我們發現在巴伐利亞人法律中經常提到這些主教(在復數中)。另一方面,我們知道法律是公爵統治的前部Tassilo III(749-788)。因此,必須將編譯日期放置在744和748之間。[82]但是,反對這一論點,奧迪洛很可能在743年之前認識到弗蘭克的權威。那年,他在查爾斯·馬特爾(Charles Martel)的法庭上避難,並與馬特爾(Martel)的一個女兒結婚。他的“起義”可能是為了支持皮平和卡洛曼的同父異母兄弟格里福的主張,而不是反對法蘭克統治本身。同樣,尚不清楚Lex Baiuvariorum同時指的是公國的多個主教。例如,當主教被指控犯罪時,他將被公爵審判,而不是由佳能法律要求的主教委員會審判。因此,巴伐利亞法律可能是早些時候編制的,也許是在735(Odilo的繼任年)和739年之間。
Lex Frisionum
這Lex Frisionum公國弗里西亞由最異構性格的文件混合在一起。它的某些制定純粹是異教徒,因此,一段允許母親殺死她的新生孩子,另一個段落規定了對寺廟污穢神靈的侵犯。其他人純粹是基督徒,例如那些禁止的人亂倫婚姻和周日工作。法律在矛盾和重複方面充滿了比比皆是,並在不同的貨幣中計算了組成。因此,這些文件似乎只是從各種來源收集的材料,並且可能是為了彙編同質法律。這些材料顯然是在九世紀初在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法院進行激烈的立法活動時匯集的。[80]
Lex Saxonum
這Lex Saxonum已經用兩個手稿和兩個舊版本(B. J. Herold和Du Tillet的舊版)來到了我們身邊,文本已由Karl von Richthofen編輯星期一胚芽。歷史,勒文,v。法律包含古老的習慣法規薩克森,並且,以它到達我們的形式,比薩克森的征服晚查理曼大帝。在此之前,有兩個Charlemagne的首都薩克森州,partibus saxoniae(A. Boretiusi。68),無疑是782的,其特徵是嚴重程度,死亡是對基督教的每一項罪行的處罰;和Capitulare Saxonicum(A. Boretiusi。71),在797年10月28日,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表現出較少的殘酷性和聲明對以前保證死亡的不當行為的簡單作品。這Lex Saxonum顯然可以追溯到803,因為它包含Capitulare Legi Ribuariae附加那年。法律建立了古代習俗,同時消除了與基督教精神背道而馳的任何事物。它宣布了教會的和平,教會的財產得到了保證,並承認其庇護的權利。[80]
也可以看看
- ewa ad amorem,傳統上算在leges barbarorum
- 中世紀的斯堪的納維亞法律
筆記
- ^可能與þeihs“時間”(來自PGMC *Þinhaz),意思是最初任命大會開會的時間。[27]
- ^來自pgmc *maÞla-“語音,彙編”。[30]
- ^詞源尚不清楚,但可能代表了一種原始的陣行 *aiwa-,這可能是兩個根的組合,一個與梵語有關eva(法律),與拉丁語有關aevum永恆。[35]
- ^該術語是古老的英語和老式德語中最常見的術語。在北歐語言中Mangæld用來。leges中的替代術語包括leudardi, 從leod(“男人”)。[54]
- ^第二個法律的早期列表,即零碎的theodorici,要么歸因於ostrogoths在意大利(可能在Theodoric The Great),或者是其國王的Visigothic代碼的另一個例子Theodoric II.[61][6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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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外部鏈接
- Leges Romanae Barbarorum
- UCL的Volterra項目
- 有關leges barbarorum以及各自的手稿傳統Bibliotheca legum regni Francorum manuscripta網站,關於卡洛林世俗法律文本的數據庫(Karl UBL,科隆大學,德國,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