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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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約翰·博德利·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 1921年2月21日 馬里蘭州巴爾的摩,美國 |
死了 | 2002年11月24日(81歲) 馬薩諸塞州列剋星敦,美國 |
教育 | 普林斯頓大學(學士學位,博士) 牛津基督教堂 |
值得注意的工作 | 正義理論(1971) 政治自由主義(1993) |
配偶 | 瑪格麗特·沃菲爾德·福克斯(Margaret Warfield Fox) (1949年) |
獎項 | Rolf Schock邏輯與哲學獎(1999) 國家人文勳章(1999) |
時代 | 20世紀的哲學 21世紀的哲學 |
地區 | 西方哲學 |
學校 | |
機構 | 普林斯頓大學 康奈爾大學 哈佛大學 |
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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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顧問 | 沃爾特·特倫斯·史塔斯(Walter Terence Stace) |
博士生 | |
主要利益 | |
值得注意的想法 | |
簽名 | |
約翰·博德利·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 ( ; 1921年2月21日至2002年11月24日)是自由傳統的美國道德,法律和政治哲學家。羅爾斯被描述為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政治哲學家之一。
1990年,威爾·凱姆利卡(Will Kymlicka)在對該領域的介紹中寫道:“人們普遍認為,規範性政治哲學的重生始於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1971年的出版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羅爾斯(Rawls)的“公平正義理論”理論建議在可能發生不平等現象的情況下,均等的基本自由,機會平等,並促進了對社會上最不利的成員的最大收益。羅爾斯(Rawls)對這些社會正義原則的論點使用了一個名為“原始立場”的思想實驗,人們故意選擇如果他們不知道自己會佔據哪種社會地位,他們會選擇生活在哪種社會中。羅爾斯(Rawls)在後來的政治自由主義(1993年)的作品中轉向了一個問題,即在對美好生活的性質合理分歧的情況下,如何使政治權力合法。
羅爾斯(Rawls)在1999年獲得了Schock邏輯和哲學獎,也獲得了民族人文獎章。後者是由比爾·克林頓(Bill Clinton)總統頒發的,以表彰他的作品“如何恢復了政治和道德哲學的學科,他的論點是一個社會,一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最幸運的幫助最不幸的是,不僅是一個道德社會,而且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社會”。
在當代政治哲學家中,羅爾斯經常被美國和加拿大的法院引用,並由美國和英國的政治家提到。在2008年對政治理論家的一項國家調查中,根據認可的四年制大學和大學的1,086個回應,羅爾斯首先在“對“學者對政治理論產生最大影響的學者”的名單上,這些學者對政治理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過去20年”。
傳
早年生活和教育
羅爾斯(Rawls)於1921年2月21日出生於馬里蘭州巴爾的摩。他是巴爾的摩著名律師威廉·李·羅爾斯(William Lee Rawls)和安娜·阿貝爾·斯坦普·羅爾斯(Anna Abell Stump Rawls)出生的五個兒子中的第二個。悲劇在很小的時候就襲擊了羅爾:
他的兩個兄弟在童年時期去世,因為他們從他身上染上了致命的疾病。 ... 1928年,七歲的羅爾斯(Rawls)簽約了白喉。他的兄弟鮑比(Bobby)年輕20個月,在他的房間裡拜訪了他,並被致命感染。下一個冬天,羅爾斯感染了肺炎。另一個弟弟湯米(Tommy)從他身上感染了病,死了。
羅爾斯的傳記作者托馬斯·波格(Thomas Pogge)稱失去了兄弟的“約翰童年中最重要的事件”。
羅爾斯(Rawls)畢業於巴爾的摩(Baltimore),然後在康涅狄格州的一所主教預備學校肯特學校(Kent School)入學。 1939年畢業後,羅爾斯就讀於普林斯頓大學,在那裡他被錄取到了常春藤俱樂部和美國輝格族的社會。在普林斯頓,羅爾斯受到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的學生諾曼·馬爾科姆( Norman Malcolm)的影響。在普林斯頓的最後兩年中,他“對神學及其學說深深關注”。他考慮參加神學院學習主教祭司,並寫了一篇“宗教高級論文( BI) ”。羅爾斯(Rawls)在他的181頁長篇論文中,題為“罪惡和信仰的意義”,襲擊了佩拉吉亞主義,因為它“將使基督的十字架無效”。他的論點部分來自卡爾·馬克思(Karl Marx)關於猶太問題的文章,該文章批評了能力上的自然不平等現象可以成為社會中財富分配的決定者。即使在羅爾斯(Rawls)成為無神論者之後,他使用的許多反波拉格語論點也在正義理論中重複了。羅爾斯(Rawls)於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Princeton),並獲得了藝術學士學位,薩瑪(Summa cum Laude) 。
兵役,1943 - 46年
羅爾斯(Rawls)於1943年2月入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爾斯( Rawls)在太平洋地區擔任步兵,在那裡他在新幾內亞(New Guinea)擔任職責,並被授予銅星;還有菲律賓,在那裡他忍受了強烈的戰trench戰,目睹了暴力和流血事件的創傷場面。在那裡,他失去了基督教的信仰,成為無神論者。
日本投降後,羅爾斯成為麥克阿瑟將軍佔領軍的一部分,並晉升為中士。但是當他看到廣島原子爆炸的後果時,他變得對軍隊感到幻滅。羅爾斯隨後不服從命令紀律的士兵,“認為沒有懲罰是合理的,並“被降級回私人”。他不知所措,於1946年1月離開軍隊。
學術生涯
1946年初,羅爾斯回到普林斯頓,攻讀道德哲學博士學位。他於1949年與棕色大學畢業生瑪格麗特·沃菲爾德·福克斯(Margaret Warfield Fox)結婚。他們育有四個孩子:安妮·沃菲爾德( Anne Warfield) ,羅伯特·李(Robert Lee),亞歷山大·埃默里(Alexander Emory)和伊麗莎白·福克斯(Elizabeth Fox)。
羅爾斯(Rawls)於1950年完成了一項名為《道德知識的研究》的博士學位論文後,於1950年獲得了博士學位:考慮到有關性格道德價值的判斷,請考慮。他的博士學位包括在康奈爾大學學習的一年。羅爾斯(Rawls)在普林斯頓(Princeton)任教,直到1952年他獲得了牛津大學基督教堂的富布賴特(Fulbright)獎學金,在那裡他受到了自由政治理論家和歷史學家以賽亞·柏林(Isaiah Berlin)和法律理論家HLA Hart的影響。返回美國後,他首先擔任康奈爾大學助理,然後是副教授。
1953年秋天,羅爾斯(Rawls)成為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的助理教授,並加入了他的導師諾曼·馬爾科姆(Norman Malcolm)的哲學系。三年後,羅爾斯(Rawls)在康奈爾(Cornell)獲得了任期。在1959-60學年期間,羅爾斯(Rawls)是哈佛大學的客座教授,並於1960年被任命為麻省理工學院人文科教授。兩年後,他返回哈佛,擔任哲學教授,他一直在那裡,直到1991年達到強制性退休年齡。
1962年,他在麻省理工學院獲得了終身職位。同年,他搬到了哈佛大學,在那裡任教了將近四十年,在那裡他培訓了一些道德和政治哲學領域的主要當代人物,包括西比爾·施瓦頓巴赫,托馬斯·納格爾,艾倫·吉巴德,奧諾拉·奧尼爾,奧諾拉·奧尼爾,奧諾拉·奧尼爾,阿德里安·派珀(Adrian Piper),阿諾德·戴維森(Arnold Davidson),伊麗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S.理查森,南希·謝爾曼,塞繆爾·弗里曼和保羅·韋斯曼。他在哈佛擔任詹姆斯·布萊恩特·科南特大學教授職位。
羅爾斯(Rawls)曾經是蒙特·佩勒林協會(MontPèlerinSociety)的成員。 1968年,米爾頓·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向他提出了會員資格,並在三年後撤回了社會,就在他的《正義理論》出版之前。
以後的生活
羅爾斯(Rawls)很少進行採訪,並且既有口吃(部分原因是他的兩個兄弟的死亡,他們的死亡,他們是通過從羅爾斯(Rawls)簽約的感染而死的)和“風頭的蝙蝠般的恐怖”,儘管他的恐怖片都沒有成為公眾的知識分子名望。相反,他仍然致力於他的學術和家庭生活。
1995年,他有幾個中風中的第一個,嚴重阻礙了他繼續工作的能力。儘管如此,他仍然能夠完成人民的法律,這是他對國際正義觀點的最完整聲明,並於2001年在他去世正義作為公平之後的2001年發表:重述,對對正義理論的批評的回應。羅爾斯(Rawls)於2002年11月24日在馬薩諸塞州列剋星敦市的家中死於心力衰竭,享年81歲。他的妻子,四個孩子和四個孫子倖存下來。
哲學思想
羅爾斯出版了三本主要書籍。首先是正義理論,重點是分配正義,並試圖調和自由與平等價值觀的競爭性主張。第二個政治自由主義解決了一個問題,即公民如何通過棘手的宗教和哲學分歧來認可憲法民主政權。第三個是人民法,重點介紹了全球正義問題。
正義理論
1971年出版的正義理論旨在解決看似相互競爭的自由與平等主張。但是,羅爾斯(Rawls)的決議採用的並不是平衡行為,而平衡行為卻損害或削弱了與另一個價值相比的道德主張。相反,他的意圖是表明自由和平等的概念可以融入他稱為公正的無縫團結中。通過試圖增強讀者在思考正義時應採取的觀點,羅爾斯希望表現出所謂的自由與平等之間的衝突是虛幻的。
羅爾斯(Rawls)的《司法理論》(Of Justice )(1971)包括他稱為“原始立場”的思想實驗。促使其就業的直覺是:政治哲學的企業將通過一個人在對正義的思考中應採取的正確立場的規範而受益匪淺。當我們考慮公正的事務在人之間獲得的意義時,我們就會消除某些特徵(例如頭髮或眼睛的顏色,身高,種族等),並固定在他人身上。羅爾斯(Rawls)的原始立場旨在編碼我們所有與哪些特徵相關的直覺,而哪些特徵無關緊要,目的是很好地審議正義。
最初的立場是羅爾斯(Rawls)的假設情景,其中一群人確定了就他們想要的社會想要的政治和經濟結構達成協議,然後他們將佔據。但是,每個人都在“無知的面紗”背後審議:每個人都缺乏知識,例如他或她的性別,種族,年齡,智慧,財富,技能,教育和宗教。給定成員知道自己的唯一一件事是,他們擁有充分和故意參與持久合作制度所必需的基本能力;每個人都知道他們可以成為社會的成員。
羅爾斯(Rawls)提出了兩個人知道自己擁有的兩個基本能力。首先,個人知道他們有能力形成,追求和修改對善或生活計劃的概念。但是,這是什麼樣的善良的概念,但個人尚不知道。例如,可能是宗教或世俗的,但是一開始,處於原始位置的個人不知道哪個。其次,每個人都理解自己有能力發展出正義感,並普遍有效地遵守它。該小組只知道自己的這兩個特徵,才能設計一個社會結構,在此期間,每個人都會尋求自己的最大優勢。這個想法是,我們通常認為我們是不公正的建議 - 例如,黑人或女性不應被允許擔任公職 - 在此中,不建議將羅爾斯的原始立場提出,因為提出他們的建議是不合理的。原因很簡單:一個人不知道他自己是女人還是黑人。該立場是在差異原則中表達的,根據該原則,在對自己的地位無知的系統中,人們會努力改善最壞的位置,因為他可能會發現自己處於該職位。
羅爾斯(Rawls)至少在某些方面的“最初情況”的“最初情況”(包括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約翰·洛克( John Locke )和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建模,從而發展了他的原始立場。每個社會契約者都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他們的最初情況,考慮到他們打算產生的獨特政治道德。伊恩·金(Iain King)建議最初的立場借鑒了羅爾斯(Rawls)在戰後日本的經歷,在戰後日本,美國陸軍在為該國設計新的社會和政治機構方面受到挑戰,同時“想像所有以前的人”。
在社會正義過程中,每個人都在做出決定要考慮哪些人的特徵以及要忽略哪些特徵的決定。羅爾斯的願望是創建了一個思想實驗,通過該實驗,該過程的版本被運送到完成,從而闡明了一個人在他或她對正義的思考中應採取的正確觀點。如果他成功了,那麼最初的立場思想實驗可能是我們在審議社會正義時應嘗試實現的道德觀點的完整規範。
在闡明他的理論時,羅爾斯將他的方法描述為“反射平衡”之一,這一概念已用於其他哲學領域。反光平衡是通過相互調整一個人的一般原則和在特定情況下被考慮的判斷來實現的,以使兩者相互融合。
正義原則
羅爾斯(Rawls)從原始立場得出了兩個正義原則。其中的第一個是自由原則,它為所有公民建立了平等的基本自由。 “基本”的自由需要(自由傳統中熟悉的)良心,締合和表達以及民主權利的自由;羅爾斯還包括個人財產權,但這是通過道德能力和自尊心來捍衛的,而不是呼籲自然的自主權(這將羅爾斯的敘述與約翰·洛克的古典自由主義和約翰·洛克的古典自由主義區分開來。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 ))。
羅爾斯認為,將同意平等的第二個原則,以保證代表社會中所有人有意義選擇並確保分配正義的自由。例如,對政治聲音和集會自由的正式保證對迫切窮人和社會邊緣化而言是什麼真正的價值。要求每個人在生活中擁有完全相同的有效機會,幾乎可以肯定會冒犯據說是均等的自由。儘管如此,我們希望至少確保我們自由的“公平價值”:無論人們在社會中到底都希望生活值得生活,並具有足夠的有效自由來追求個人目標。因此,參與者將被肯定為兩部分的第二個原則,其中包括公平的機會和著名(且有爭議的)差異原則。這第二個原則確保了那些具有可比的才華和動力的人面臨著大致相似的生活機會,並且社會上的不平等能力使最不利的人受益。
羅爾斯認為,這些司法原則適用於基本社會制度的“基本結構”(例如司法機構,經濟結構和政治憲法),該資格已成為一些爭議和建設性辯論的根源(請參閱工作杰拉爾德·科恩( Gerald Cohen ))。羅爾斯的司法理論提出了將主要社會物品分配給社會中最不優勢的人的任務,因此可以被視為對正義問題的很大程度上的政治答案,道德問題有些混雜於正義的政治敘述只是機構。相比之下,司法問題的關係方法試圖研究個人之間的聯繫,並專注於他們在社會中的關係,以及如何建立和配置這些關係。
羅爾斯進一步辯稱,這些原則將被“詞彙下命令”,以優先授予基本自由,而不是第二個原則面向平等的要求。這也是道德和政治哲學家之間許多爭論的話題。
最後,羅爾斯(Rawls)首先將他的方法應用於他所謂的“井井有條的社會……旨在促進其成員的利益,並受到公共司法概念的有效監管”。在這方面,他將正義理解為公平是對“理想理論”的貢獻,即“在有利的環境下符合良好的社會的原則”的確定。
政治自由主義
在政治自由主義(1993年)中,羅爾斯在棘手的哲學,宗教和道德分歧的背景下轉向了政治合法性的問題。他堅持認為,這種分歧是合理的 - 在公開詢問和自由良心的條件下,自由國家旨在維護旨在維護人類的理性的結果。面對合理分歧的合法性問題對於羅爾斯來說是迫切的,因為他自己對正義的理由是公平依靠的康德人對人類商品的觀念,可以合理地拒絕。如果只能通過引起有爭議的人類蓬勃發展的概念來證明司法理論中提出的政治觀念,那麼尚不清楚如何按照它的自由主義國家命令它是合法的。
這種看似新的關注的直覺實際上與對正義理論的指導思想沒有什麼不同,即社會的基本憲章必須依靠原則,論據和原因,而這些原則,論據和原因不能被生活將是其生活將是將會成為的公民拒絕受社會,法律和政治限制的限制。換句話說,法律的合法性取決於其理由是不可能合理拒絕的。然而,當羅爾斯意識到它的應用必須擴展到公平本身的深刻理由時,這種古老的見解呈新的形狀,他以合理拒絕的(坎特)的構想作為自由發展的概念而提出了公平本身的理由。自主道德代理。
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是堅持認為,為了保留其合法性,自由國家必須致力於“公共理性的理想”。這大致意味著,以公共能力的公民必須相互參與,其原因是其在他們之間共享的理由的原因。因此,政治推理是純粹是根據“公共原因”進行的。例如:最高法院大法官審議是否拒絕同性戀者結婚能力構成違反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這可能不會向他的宗教信仰宣傳,但他可能會考慮到這一論點同性家庭為兒童的成長提供了次優條件。這是因為基於對神聖文本的解釋的原因是非公共的(其原因是理由依賴於可以合理拒絕的信仰承諾),而依賴為兒童提供最佳環境的價值的原因是公共原因- 他們作為理由的地位借鑒了人類繁榮的深刻,有爭議的概念。
羅爾斯認為,文明的義務 - 公民提供互相理解為原因的彼此理由的義務 - 在他所謂的“公共政治論壇”中應用。該論壇從政府的上游延伸,例如社會的最高立法和司法機構,這一切都歸結為決定在州立法機關上投票或如何在公共公投中投票的公民的審議。他認為,競選政客也應該避免屈服於對其選區的非公共宗教或道德信念。
公共理性的理想確保了公共政治價值觀(自由,平等和公平性)的統治地位,這是自由國家的基礎。但是這些價值觀的理由呢?由於任何這樣的理由都一定會藉鑑深層(宗教或道德)形而上學的承諾,這些承諾將被合理拒絕,因此羅爾斯認為,公共政治價值只能由個別公民私下證明。公共自由主義的政治構想及其隨之而來的價值觀可能並將公開肯定(例如,在司法意見和總統地址中),但其深厚的理由不會。理由的任務屬於羅爾斯所謂的“合理的綜合學說”和讚同他們的公民。一個合理的天主教徒將以一種方式證明自由主義價值觀的合理性,是一個合理的穆斯林,另一個合理的世俗公民是另一種方式。可以使用維恩圖來說明羅爾斯的想法:公共政治價值觀將是與眾多合理綜合學說重疊的共同空間。羅爾斯(Rawls)在正義理論中提出的穩定性的描述是一幅詳細的肖像,說明了一個人(肯特語)與公正性公正的兼容學說的兼容性。他的希望是,可以為許多其他綜合學說提出類似的帳戶。這是羅爾斯著名的“重疊共識”的概念。
這樣的共識一定會排除某些教義,即那些“不合理”的學說,因此人們可能會想知道羅爾斯對這種學說有什麼看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它與文明的義務不相容,這是不合理的綜合學說是不合理的。這只是說一種不合理的學說與基本政治價值觀不相容的另一種方式是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旨在維護自由,平等和公平。因此,關於羅爾斯對這種教義怎麼說的問題的答案是什麼。一方面,自由國家不能向持有這種學說的個人(例如宗教原教旨主義者)證明自己是合理的,因為如已註意到的任何這樣的理由都在有爭議的道德或宗教承諾方面被認為是公眾的。政治論壇。但是,更重要的是,羅爾西亞項目的目標主要是確定政治合法性的自由構想是否在內部連貫,並且該項目是通過規定的規範來實現的,允許人們致力於自由價值的人的原因。在對話,審議和爭論中彼此使用。羅爾斯(Rawlsian)項目的目標是將關注的問題排除在於為尚未承諾或至少開放的人的自由主義價值觀辯護。羅爾斯(Rawls)關心的是,從文明和相互辯護的義務方面,政治合法性的思想是否充滿了充實的思想,可以作為現代民主社會的宗教和道德多元化的一種可行的公共話語形式,而不是合理的首先,這種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羅爾斯(Rawls)還修改了正義原則,如下所示(第一個原則比第二個原則優先考慮,第二個原則在後半部分優先考慮):
- 每個人對完全充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計劃都有平等的主張,該計劃與所有人的同一計劃兼容;在這個計劃中,平等的政治自由,只有那些自由,才能保證其公允價值。
- 社會和經濟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在公平的機會條件下,它們應與所有職位和辦公室有關;其次,他們將是社會上最不利的成員的最大好處。
這些原則是從理論上的原則中巧妙地修改的。現在的第一個原則現在讀出“平等主張”,而不是“平等權利”,他還用“完全適當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完全適當的計劃”代替“基本自由體系”一詞。第二個原理的兩個部分也被切換,因此差異原理成為後者的後者。
人民律法
儘管在司法理論中對國際事務的評論傳遞了評論,但直到他的職業生涯後期,羅爾斯才通過出版《人民律法》制定了國際政治的全面理論。他聲稱在那裡,“井井有條”的人民可能是“自由”或“體面的”。羅爾斯(Rawls)在國際政治中的基本區別是,他對人民社會的首選重點與基於國家之間關係的更傳統和歷史討論與更傳統和歷史的討論分開。
羅爾斯認為,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取決於容忍體面的民族,這些民族與自由民族不同,除其他方面,他們可能具有國家宗教和否認少數群體信仰的信徒,有權在國家內擁有權力地位的權利並可能通過諮詢等級而不是選舉來組織政治參與。但是,沒有井井有條的民族可以侵犯人權或以外部進取的方式行事。未能符合“自由主義”或“體面”人民標準的人民被稱為“非法國家”,“因不利條件'或“仁慈的絕對主義”負擔的社會,具體取決於他們的特殊失敗。自由主義者和體面的民族擁有相互尊重和寬容的權利。
羅爾斯(Rawls)對這項工作中表達的全球分銷正義的看法令他的許多平等自由主義者感到驚訝。例如,查爾斯·貝茨(Charles Beitz)以前曾寫過一項研究,該研究主張了羅爾斯(Rawls)在全球範圍內的差異原則的應用。羅爾斯否認應該應用他的原則,部分原因是世界國家不存在,也不穩定。這一概念受到了挑戰,因為以布雷頓伍茲體系的形式出現了全球治理的全面體系,該系統是在人類之間分配主要社會物品的形式。因此,有人認為,公平理論的國際化應用是公平性的替代方案,是對人民法律的適用,因為它對行使政治強制權力的所有人更合法。
然而,根據羅爾斯(Rawls)的說法,與公民不同,民族國家在構成國內社會的合作企業中是自給自足的。儘管羅爾斯(Rawls)認識到應出於經濟原因無法保護人權的政府應提供援助,但他聲稱,這種援助的目的不是要達到最終的全球平等狀態,而只是確保這些社會能夠維護這些社會自由主義或體面的政治機構。他認為,除其他事項外,繼續無限期地提供援助的人會看到勤奮人群的國家補貼人口閒置的人,並會造成一個道德上的危險問題,政府可以不負責任地花費,因為他們將被那些有擁有的國家保釋負責任地花費。
另一方面,羅爾斯(Rawls)對“非理想”理論的討論包括譴責轟炸平民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對德國和日本城市的轟炸,以及對移民和核擴散的討論。他在這裡還詳細介紹了政治家的理想,他是一位政治領導人,即使面對國內巨大的行動壓力,他也向下一代促進國際和諧。羅爾斯還有爭議地聲稱,侵犯人權的行為可以使對違反國家的軍事干預合法化,儘管他還希望通過自由主義和體面的人民的良好榜樣誘使這樣的社會和平改革。
影響和接收
儘管羅爾斯的寫作具有嚴格的學術基調和他的隱居性格,但他的哲學著作不僅對當代道德和政治哲學,而且對公共政治話語產生了巨大影響。在1989年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學生抗議活動中,面對政府官員,抗議者揮舞著“司法理論”的副本。儘管大約有600頁的長度,但已出售了超過300,000份該書,刺激了功利主義,女權主義者,保守派,自由主義者,天主教,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和綠色學者的關鍵反應。
儘管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分配正義的理論都有深遠的影響,但政治左派普遍對羅爾斯思想的抗秘密情緒並未被廣泛接受。他一貫認為,自然發展的技能和end賦與遺產的技能和end賦是不可用的,也不能用來證明道德沙漠的合理性。取而代之的是,他認為個人可以“合法地期望”基於機構安排的收入或能力發展的權利。羅爾斯(Rawls)作品的這一方面在開發諸如運氣的平等主義和無條件基本收入之類的思想中發揮了作用,這些思想本身受到了批評。羅爾斯第二司法原則的嚴格平等主義素質使公平社會應該體現的平等類型質疑。
在2008年對政治理論家的一項國家調查中,根據認可的四年制大學和大學的1,086個回應,羅爾斯首先在“對“學者對政治理論產生最大影響的學者”的名單上,這些學者對政治理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過去20年”。
共產主義批評
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 ,阿拉斯代爾·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 ,邁克爾·桑德爾(Michael Sandel )和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做出了一系列關鍵回應,以爭奪羅爾斯原始位置的普遍主義基礎。儘管這些批評強調規範政治原則的文化和社會根源,但通常被描述為對羅爾斯自由主義的共產主義批評,但其作者都沒有被哲學上的共產主義認同。羅爾斯(Rawls)在後來的作品中試圖調和他的正義理論,以使其規範基礎可能不適用。
九月小組
已故的哲學家GA Cohen與政治學家Jon Elster和John Roemer一起使用Rawls的著作廣泛地啟動了1980年代的分析馬克思主義運動。
法蘭克福學校
在羅爾(Rawl)職業生涯的後期,他參與了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Habermas)的學術著作(請參閱Habermas-Rawls辯論)。哈貝馬斯(Habermas)對羅爾斯(Rawls)的閱讀導致了法蘭克福批判理論學校對羅爾斯(Rawls)的作品和其他分析哲學家的讚賞,預計哈貝馬斯(Habermas)自己的許多學生和同事在1980年代後期都會熟悉羅爾斯(Rawls)。萊布尼茲獎- 贏得政治哲學家雷納·福斯特( Rainer Forst),羅爾斯(Rawls)和哈貝馬斯(Habermas)都在完成博士學位上建議。 Axel Honneth , Fabian Freyenhagen和James Gordon Finlayson也與Habermas相比,還借鑒了Rawls的作品。
女權主義政治哲學
哲學家伊娃·凱泰(Eva Kittay)擴大了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工作,以解決婦女和認知殘疾人的關注。
獎項和榮譽
-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敵方線背後的無線電工作銅星
- 當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學院(1966)
- 拉爾夫·沃爾多·愛默生獎(1972)
- 當選為美國哲學學會(1974)
- 挪威科學與文學學院的成員(1992)
- Schock邏輯與哲學獎(1999)
- 國家人文勳章(1999)
- 小行星16561羅爾斯以他的榮譽命名。
在流行文化中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是正義理論的主角:音樂劇! ,這是一部頒獎典禮的音樂喜劇,該喜劇於2013年在牛津大學首映,並為愛丁堡邊緣節(Edinburgh Fringe Festival)復活。
出版品
參考書目
- 以道德知識為由進行的研究:參考對性格的道德價值進行判斷。博士論文,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
- 正義理論。馬薩諸塞州劍橋市:哈佛大學出版社的Belknap出版社,1971年。1999年修訂版,結合了Rawls為司法理論翻譯版所做的更改。一些羅爾斯學者使用縮寫TJ來指代這項工作。
- 政治自由主義。約翰·杜威(John Dewey)的哲學論文,4。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93年。1993年出版的精裝本。平裝本增加了一個有價值的新介紹和一篇名為“ Habermas的回复”的文章。一些羅爾斯學者使用縮寫PL來指代這項工作。
- 人民的法律:“重新審視了公共理性的思想”。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99年。這本苗條的書包括兩幅作品;他的論文的進一步發展,題為《人民法》和另一種名為“重新審視的公共理由”,兩者都在他的職業生涯中發表。
- 收集的論文。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99年。塞繆爾·弗里曼(Samuel Freeman)編輯了這一簡短的論文。
- 關於道德哲學史的講座。劍橋,馬薩諸塞州,哈佛大學出版社,2000年。芭芭拉·赫爾曼(Barbara Herman)編輯了這一講座。它有關於1600年至1800年現代道德哲學的介紹,然後介紹了Hume,Leibniz,Kant和Hegel的演講。
- 正義作為公平:重述。劍橋,馬薩諸塞州:Belknap出版社,2001年。艾琳·凱利(Erin Kelly)編輯了羅爾斯政治哲學的主要論點的簡短摘要。許多版本都在打字稿中分發,許多材料都是由Rawls在講座中傳遞的,當時他教了涵蓋自己在哈佛大學的作品的課程。
- 關於政治哲學歷史的講座。劍橋,馬薩諸塞州:哈佛大學出版社,2007年。托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約翰·洛克(John Locke ),約瑟夫·巴特勒(John Locke),讓·雅克·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 ,戴維·霍姆(David Hume) ,約翰·斯圖爾特·米爾( John Stuart Mill)和卡爾·馬克思(John Stuart Mill)和卡爾·馬克思( Karl Marx)的講座。
- 簡要詢問罪惡和信仰的意義。劍橋,馬薩諸塞州,哈佛大學出版社,2010年。托馬斯·納格爾(Thomas Nagel),約書亞·科恩(Joshua Cohen)和羅伯特·梅里赫(Robert Merrihew Adams)的介紹和評論。高級論文,普林斯頓,1942年。本卷包括羅爾斯的簡短延遲文章,題為《我的宗教信仰》 。
文章
- “道德決策程序的概述”。哲學評論(1951年4月),60(2):177–197。
- “規則的兩個概念。”哲學評論(1955年1月),64(1):3-32。
- “正義為公平。”哲學雜誌(1957年10月24日),54(22):653–362。
- “正義為公平。”哲學評論(1958年4月),67(2):164–194。
- “正義感。”哲學評論(1963年7月),72(3):281–305。
- “憲法自由與正義的概念” Nomos VI (1963)
- “分配正義:一些附錄。”自然法論壇(1968),13:51-71。
- “回复里昂和蒂特爾曼。”哲學雜誌(1972年10月5日),69(18):556–557。
- “回复亞歷山大和馬斯格雷夫。” 《經濟學季刊》 (1974年11月),第88(4):633–655。
- “最大化標準的一些原因。”美國經濟評論(1974年5月),64(2):141–146。
- “公平善良。”哲學評論(1975年10月),84(4):536–554。
- “道德理論的獨立性。”美國哲學協會的會議記錄和講話(1975年11月),48:5-22。
- “康德的平等觀念。”劍橋評論(1975年2月),96(2225):94-99。
- “作為主題的基本結構。”美國哲學季刊(1977年4月),14(2):159–165。
- “道德理論中的康德建構主義”。哲學雜誌(1980年9月),77(9):515–572。
- “正義公平:政治不是形而上學。”哲學與公共事務(1985年夏季),14(3):223–251。
- “重疊共識的想法。”牛津法律研究雜誌(1987年春季),7(1):1-25。
- “權利的優先事項和善的思想。”哲學與公共事務(1988年秋季),第17(4)章:251–276。
- “政治和重疊共識的領域。”紐約大學法律評論(1989年5月),64(2):233–255。
- “羅德里克·菲斯(Roderick Firth):他的生活和工作。”哲學與現象學研究(1991年3月),51(1):109–118。
- “人民的律法。”批判性詢問(1993年秋季),20(1):36-68。
- “政治自由主義:回答哈貝馬斯。”哲學雜誌(1995年3月),92(3):132–180。
- “公共理性的想法得到了重新審視。”芝加哥法律評論(1997),64(3):765–807。 [PRR]
書籍章節
- “憲法自由和正義的概念。”在卡爾·J·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和約翰·W ·查普曼(John W.美國政治和法律哲學學會年鑑。紐約:阿瑟頓出版社,1963年。
- “法律義務和公平競爭的義務。”在Sidney Hook編輯中, 《法律與哲學:研討會》 ,第3-18頁。紐約:紐約大學出版社,1964年。第六屆紐約大學哲學研究所的論文集。
- “分配正義。”在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和瓦格·朗奇曼(WG Runciman)編輯中,哲學,政治和社會。第三系列,第58-82頁。倫敦:布萊克威爾;紐約:Barnes&Noble,1967年。
- “公民抗命的理由。”在雨果·亞當·貝多(Hugo Adam Bedau)編輯的《公民抗命:理論與實踐》 ,第240-255頁。紐約:Pegasus Books,1969年。
- “正義作為互惠。”在塞繆爾·戈羅維茨(Samuel Gorovitz)編輯中,功利主義:約翰·斯圖爾特·米爾(John Stuart Mill):《批判性論文》 ,第242-268頁。紐約:Bobbs-Merrill,1971年。
- “作者的筆記。”在托馬斯·施瓦茨(Thomas Schwartz)編輯中, 《自由與權威:社會和政治哲學概論》 ,第1頁。 260.恩西諾和貝爾蒙特,加利福尼亞:狄更森,1973年。
- “分配正義。”在埃德蒙·菲爾普斯( Edmund S.企鵝現代經濟學讀物。 Harmondsworth&Baltimore:企鵝圖書,1973年。
- “個人通訊,1976年1月31日。”在托馬斯·納格爾(Thomas Nagel)的“平等理由”中。批評(1978年4月),10(28):9N4。
- “基本的自由及其優先事項。”在斯特林·麥克默林( Sterling M.鹽湖城:猶他大學出版社;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1982年。
- “社會團結和主要商品”森,阿馬蒂亞;威廉姆斯,伯納德編輯。 (1982)。功利主義及以後。劍橋 /巴黎:劍橋大學出版社 /版本De la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第159-185頁。 ISBN 978-0511611964。
- “康德道德哲學的主題。”在埃克哈特·福斯特(Eckhart Forster)編輯中,康德(Kant)的先驗扣除:三種批評和摘要後,第81-113、253–256頁。斯坦福大學哲學系列。康德和德國理想主義的研究。加利福尼亞州斯坦福大學: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89年。
評論
- AxelHägerström對法律和道德性質的詢問(CD Broad,tr。)。 Mind (1955年7月),64(255):421–422。
- 審查史蒂芬·圖爾明(Stephen Toulmin )對道德理性地點的考察(1950年)。哲學評論(1951年10月),60(4):572–580。
- 對A. Vilhelm Lundstedt的法律思想進行了審查。康奈爾法季刊(1959),44:169。
- 雷蒙德·克里班斯基(Raymond Klibansky)編輯的評論, 《本世紀中期的哲學:一項調查》 。哲學評論(1961年1月),70(1):131–132。
- 理查德·B·布蘭特(Richard B. Brandt)的評論, 《社會正義》 (1962年)。哲學評論(1965年7月),74(3):40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