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大憲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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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 | 1215 |
地點 | 大英圖書館有兩個;一個在林肯城堡和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中 |
作者 | |
目的 | 和平協定 |
全文 | |
Wikisource的Magna Carta |
Magna Carta Libertatum (中世紀拉丁語“自由憲章”),通常稱為Magna Carta或有時稱為Magna Charta (“ Great Charter”),是由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約翰(John John of England of England of Engly)在溫莎(Windsor)的皇家權利憲章,在溫莎附近,在溫莎附近,在1215年6月15日。坎特伯雷大主教首次起草了樞機主教史蒂芬·蘭頓公正的司法和對王室的封建支付的限制將通過25名男爵的理事會實施。雙方都沒有承諾他們的承諾,憲章被教皇無辜三世廢止,導致了第一屆男爵的戰爭。
約翰去世後,他的小兒子亨利三世( Henry III)的攝政政府在1216年重新發布了該文件,剝奪了其一些更激進的內容,以至於未能成功地為他們的事業建立政治支持。在1217年戰爭結束時,它構成了在蘭貝斯商定的《和平條約》的一部分,該文件以同一時間發行的森林較小憲章而獲得了“ Magna Carta”的名稱。缺少資金,亨利在1225年再次重新發行了《憲章》,以換取新的稅款。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 Edward I )在1297年重複了這項演習,這次將其確認為英格蘭法規法的一部分。該憲章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通常會被每個君主續簽,儘管隨著時間的流逝,英格蘭剛起步的議會通過了新法律,但它失去了一些實際意義。
一個普遍的信念是,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是人權的獨特和早期憲章。但是,關於Magna Carta的內容在12-13世紀的歐洲的內容或形式上都不是獨一無二的。在16世紀末,對大憲章的興趣激增。當時的律師和歷史學家認為,有一個古老的英國憲法,可以追溯到盎格魯 - 撒克遜人的時代,它保護了個人英語自由。他們認為,諾曼對1066年的入侵已經推翻了這些權利,而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是恢復它們的普遍嚐試,這使得《憲章》成為當代議會當代權力的基礎和人身保護等法律原則。儘管這個歷史記錄嚴重缺陷,但愛德華·可可士(Edward Coke)等法學家在17世紀初廣泛使用了大憲章,反對國王的神聖權利。詹姆斯一世和他的兒子查爾斯都試圖抑制對大憲章的討論。在1688年光榮的革命直到19世紀的光榮革命之後,麥格納·卡塔(Magna Carta)的政治神話及其對古代人身自由的保護一直持續存在。它影響了13個殖民地的美國早期殖民者和美國憲法的形成,該憲法成為美國新共和國的最高法律。
維多利亞時代歷史學家的研究表明,最初的1215憲章涉及君主與男爵之間的中世紀關係,而不是普通百姓的權利,但即使從幾乎所有內容中廢除了所有內容,憲章仍然是一個有力的標誌性文件19世紀和20世紀的法規書。自從被廢除以來,目前尚無原始的1215 Magna Carta。但是,原始憲章的四個條款(1(部分),13、39和40)被列入1297年重新發行的Magna Carta,並且仍然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如第1、9和29條1297年)。
在21世紀,原始1215憲章的四個典範仍然存在,其中兩個在大英圖書館,一個在林肯城堡,一個在索爾茲伯里大教堂。隨後的公共和私有所有權中也有少數憲章,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的1297年憲章的副本。儘管學者指的是Magna Carta的63條“條款”,但這是William Blackstone爵士在1759年引入的現代編號系統。原始憲章形成了一個單一的,不間斷的文字。 2015年2月3日,在大英圖書館一起展出了四個原始的1215憲章,以紀念Magna Carta成立800週年。
歷史
13世紀
背景
大憲章是在1215年在保皇黨與叛軍派系之間實現和平的嘗試,這是導致第一屆男爵戰爭爆發的事件的一部分。英格蘭由安格文國王的第三位約翰國王統治。儘管王國具有強大的行政體系,但安格文君主下的政府本質卻不確定和不確定。約翰和他的前任曾使用Vis et dovuntas的原則,即“武力和意志”,做出行政人員,有時是任意的決定,通常是理由,因為國王高於法律。許多當代作家認為,君主應該根據習俗和法律統治領域的主要成員的律師,但是如果國王拒絕這樣做,沒有什麼模型。
約翰在1204年將他在法國國王菲利普二世(King Philip II)失去了他的大部分祖先土地,並努力恢復了許多年,從而增加了對男爵的大量稅收,以累積金錢,打擊了一場戰爭,這場戰爭在1214年以昂貴的失敗結束。約翰在布維內斯戰役中的盟友中,必須起訴和平並支付賠償。約翰本人對許多男爵都不受歡迎,其中許多人欠王室錢,而雙方之間幾乎沒有信任。勝利將加強他的位置,但面對他的失敗,約翰在從法國返回後的幾個月內發現,英格蘭北部和東部的叛軍男爵正在組織抵抗他的統治。
叛亂分子宣誓,他們將“為教會和領域的自由而迅速地代表自由”,並要求國王確認亨利一世國王在上個世紀宣布的自由憲章,並被認為是由保護自己的權利的男爵。當時的標準,叛軍的領導層並不令人印象深刻,甚至不可證明,但由於對約翰的仇恨而團結在一起。後來當選為叛軍男爵的領導人的羅伯特·菲茨瓦爾特(Robert Fitzwalter)公開聲稱約翰曾試圖強姦他的女兒,並牽涉到1212年暗殺約翰的陰謀。
約翰於1215年1月在倫敦舉行了一個理事會,討論了潛在的改革,並在春季在他的經紀人和叛軍之間在牛津進行了討論。雙方都呼籲教皇無辜III尋求爭議。在談判期間,叛逆的男爵製作了最初的文件,歷史學家稱其為“自由的憲章”,該文件以亨利一世的大部分語言來吸引了亨利一世的自由憲章。該文件的七篇文章後來出現在“男爵條款”和隨後的憲章中。
約翰希望教皇能給他有價值的法律和道德支持,因此約翰在及時演奏。國王在1213年宣布自己是教皇的附庸,正確地相信他可以指望教皇尋求幫助。約翰還開始從法國招募僱傭軍,儘管後來有些人被送回,以避免給人留下印象,即國王正在升級衝突。為了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支持,約翰宣誓就職,這一舉動在教會法律下為他提供了額外的政治保護,儘管許多人認為這一諾言是不誠實的。
支持約翰的來信於4月從教皇到達,但到那時,叛軍男爵已經組織成一個軍事派系。他們於5月聚集在北安普敦,並放棄了與約翰的封建關係,約翰在倫敦,林肯和埃克塞特。約翰為顯得溫和和和解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是一旦叛軍舉行了倫敦,他們就吸引了保皇黨的新叛逃者浪潮。國王提出將問題提交給教皇作為最高仲裁者的仲裁委員會,但這對叛軍沒有吸引力。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斯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一直在與叛軍男爵合作,並在教皇仲裁的建議失敗之後,約翰指示蘭頓組織和平談判。
1215年的偉大憲章
約翰在1215年6月10日在泰晤士河南岸的水衛列尼米德( Runnymede )遇到了叛軍領導人。叛軍基地在Staines ,並為雙方提供了一個會合的安全,他們不太可能發現自己處於軍事劣勢。在這裡,叛軍向約翰提出了對改革的草案要求,即“男爵的文章”。斯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在接下來的十天內在調解方面的務實努力將這些不完整的要求變成了憲章,捕獲了擬議的和平協議;幾年後,該協議更名為Magna Carta,意思是“ Great Charter”。到6月15日,已經就一份文字達成了一般協議,6月19日,叛軍恢復了對約翰的忠誠宣誓,並正式頒布了《憲章》的副本。
儘管正如歷史學家戴維·卡彭特(David Carpenter)所指出的那樣,憲章“沒有浪費時間在政治理論上”,但它不僅僅是解決個人男爵夫人的抱怨,而是對政治改革的更廣泛的建議。它承諾保護教會權利,免受非法監禁,迅速司法的訪問權以及最重要的是,稅收和其他封建式稅款的限制以及某些形式的封建稅收,需要男爵同意。它專注於自由人的權利,尤其是男爵。農奴的權利已包含在第16、20和28條中。其風格和內容反映了亨利一世的自由憲章,以及更廣泛的法律傳統,包括發給城鎮的皇家憲章,教會和男爵夫人的行動法院和歐洲憲章,例如《帕米爾的法規》。
在後來將“第61條”或“安全條款”標記的歷史學家標記的情況下,將成立25名男爵的理事會來監視和確保約翰將來對憲章的遵守。如果約翰在理事會通知犯罪後的40天內不符合《憲章》,那麼第61條將這25個男爵授權,以抓住約翰的城堡和土地,直到根據他們的判斷做出修正。被迫宣誓宣誓就可以協助安理會控制國王,但是一旦對任何違規行為進行了補救,國王就會繼續像以前一樣統治。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並不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國王沒有遵守他的義務,其他國王此前曾承認,如果國王沒有履行其臣民的個人抵制權。大憲章是新穎的,因為它建立了一種正式認可的共同脅迫國王的手段。歷史學家威爾弗雷德·沃倫(Wilfred Warren)認為,該條款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內戰,因為它“在方法上是粗略的,對其含義令人不安”。男爵試圖迫使約翰遵守憲章,但第61條與國王的權重很大,以至於該版本的憲章無法生存。
約翰和叛軍男爵並沒有互相信任,並且雙方都沒有認真地試圖實施和平協議。被選為新理事會的25名男爵都是叛軍,由更極端主義的男爵選擇,其中許多人在叛軍中找到了藉口,以使他們的部隊動員起來。皇室派與那些期望憲章返回被沒收的土地的叛亂分子之間開始出現爭議。
大憲章的第61條包含約翰的承諾,他將“尋求在我們自己的人或其他人中從任何人那裡獲得任何東西,從而撤銷或減少這些贈款或自由。”儘管如此,國王還是在7月呼籲教皇無辜尋求幫助,認為該憲章損害了教皇作為約翰的封建主義者的權利。作為六月和平協議的一部分,男爵應該在8月15日之前投降倫敦,但他們拒絕這樣做。同時,教皇的指示於八月到達,在《和平協定》之前撰寫,其結果是教皇委員在9月初驅逐了叛軍男爵,並於9月初暫停了蘭頓。
一旦意識到了憲章,教皇就詳細回應了:在8月24日並於9月下旬到達的一封信中,他宣布憲章“不僅是可恥和貶低,而且是非法和不公正的”,因為約翰被迫接受。 “它,因此,憲章是“無效的,並且永遠沒有任何有效性”;在驅逐出境的威脅下,國王不是要觀察憲章,也沒有試圖執行該憲章。
那時,兩側之間的暴力已經爆發。同意後不到三個月,約翰和忠實的男爵堅定地否定了失敗的憲章:第一屆男爵的戰爭爆發。叛軍男爵得出的結論是,與約翰的和平是不可能的,並轉向菲利普二世的兒子,未來的路易斯八世尋求幫助,為他提供了英國王位。戰爭很快就陷入了僵局。國王生病了,並於1216年10月18日晚上去世,離開了九歲的亨利三世作為繼承人。
威爾士王子的憲章
大憲章是第一個與彼此一起提及英語和威爾士法律的文件,包括公共接受同伴合法判決的原則。
第56章:如果這些土地和自由是由英語(反之亦然)奪走的,而沒有對同行的法律判斷,則土地和自由的歸還給威爾士人。
第57章: Gruffudd Ap Llywelyn Ap Iorwerth的歸來, Llywelyn Ap Iorwerth的私生子(Llywelyn the Great)以及其他最初是為了“和平”和“好”而被奪取的威爾士人質。
1215年參與者名單
Magna Carta命名的輔導員
對Magna Carta的序言包括以下27個教會和世俗大亨的名字,他們曾建議John接受其條款。這些名字包括一些溫和的改革者,尤其是大主教史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和約翰的一些忠實支持者,例如威廉·馬歇爾(William Marshal),彭布羅克伯爵(Earl of Pembroke )。它們按照憲章本身出現的順序列出:
- 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和紅衣主教
- 都柏林大主教亨利·德·林德雷斯
- 倫敦主教的Sainte-Mère-église的William
- 溫徹斯特主教彼得·德·羅奇斯( Peter Des Roches)
- 韋爾斯(Wells)的Jocelin , Bath和Glastonbury的主教
- 威爾斯的休,林肯主教
- 伍斯特主教沃爾特·德·格雷
- 考文垂主教威廉·德·康希爾(William de Cornhill)
- 羅切斯特主教的薩斯頓的本尼迪克特
- Pandulf Verraccio ,副飾面和教皇的遺產前往英國
- Aimery de Sainte-Maure,英格蘭騎士聖堂士大師
- 威廉·元帥,彭布羅克伯爵
- 索爾茲伯里伯爵威廉·朗格斯
- 威廉·德·沃倫(William de Warenne),薩里伯爵
- 威廉·達·奧比尼(William D'Aubigny),阿倫德爾伯爵
- 蘇格蘭警官加洛韋的艾倫
- Warin Fitzgerold
- 彼得·菲茨伯特
- 休伯特·德·伯格(Hubert de Burgh)
- 休·內維爾
- 馬修·菲茨伯伯特(Matthew Fitzherbert)
- 托馬斯·巴塞特(Thomas Basset)
- 艾倫·巴塞特(Alan Basset)
- 菲利普·達·奧比尼(Philip D'Aubigny)
- 羅普利的羅伯特
- 約翰·元帥
- 約翰·菲茨休(John Fitzhugh)
二十五名男爵的理事會
根據第61條指定的約翰未來行為的二十五名男爵的名字不是在憲章本身中給出的,而是出現在四個早期資源中,似乎都是基於當代清單:13世紀後期的法律收藏文章和法規,現在在Lambeth Palace圖書館的閱讀修道院手稿,以及Matthew Paris的Chronica Majora和Liber Additammentorum 。任命過程尚不清楚,但名字幾乎完全來自約翰更活躍的對手。它們以在原始資源中出現的順序列出:
- 理查德·德·克萊爾( Richard de Clare) ,赫特福德伯爵
- 威廉·德·福茲(William de Forz) ,阿爾伯馬爾伯爵
- 埃塞克斯郡和格洛斯特伯爵的杰弗裡·德·曼德維爾
- 溫徹斯特伯爵薩爾·德·昆西
- 亨利·德·博恩(Henry de Bohun) ,赫里福德伯爵
- 羅傑·比格德(Roger Bigod) ,諾福克伯爵和薩福克
- 羅伯特·德·維爾(Robert de Vere) ,牛津伯爵
- 威廉元帥大三
- 羅伯特·菲茨瓦爾特(Robert Fitzwalter) ,小鄧莫(Little Dunmow)男爵
- 吉爾伯特·德·克萊爾(Gilbert de Clare) ,赫特福德伯爵夫人的繼承人
- Eustace de Vesci , Alnwick城堡之王
- 休·比格德(Hugh Bigod) ,諾福克和薩福克伯爵的繼承人
- 威廉·德·莫布雷(William de Mowbray) ,阿克斯霍爾姆城堡的勳爵
- 威廉·哈德爾(William Hardell) ,倫敦市市長
- 沃克勳爵威廉·德·蘭瓦利( William de Lanvallei)
- 羅伯特·德羅斯(Robert de Ros) ,赫爾姆斯利男爵
- 約翰·德·萊西(John de Lacy)
- 理查德·德·珀西(Richard de Percy)
- 約翰·菲茨羅伯特·德·克拉弗林(John Fitzrobert de Clavering)
- 威廉·莫雷特(William Malet)
- Geoffrey de Saye
- 蘭開夏郡霍恩比城堡勳爵的羅傑·德·蒙貝根(Roger de Montbegon)
- 亨廷菲爾德的威廉,諾福克和薩福克警長
- 理查德·德·蒙菲切特(Richard de Montfichet)
- 威廉·達·奧比尼(William D'Aubigny) ,貝爾沃爾( Belvoir)之王
被驅逐出境的叛軍
1215年9月,英格蘭的教皇委員- 潘多夫(Pandcon Pandulf),溫徹斯特(Winchester)主教彼得·德·羅奇斯( Peter des Roches )和雷丁( Reading)的住持的西蒙(Simon ) - 對叛亂分子進行了交流,並根據從羅馬收到的指示行事。多佛(Dover)於9月5日寄給蘭頓大主教的一封信,明確命名了九名高級叛軍男爵(二十五名理事會的所有成員),叛軍中有六個名字:
男爵
牧師
- 赫里福德主教Giles de Braose
- 威廉,赫里福德大主教
- 亞歷山大店員(可能是聖奧爾本斯的亞歷山大)
- 奧斯伯特·德·薩馬拉(Osbert de Samara)
- 約翰·德·費爾比(John de Fereby)
- 羅伯特,羅伯特·菲茨瓦爾特的牧師
1216年的偉大憲章
儘管1215年的《憲章》是一項和平條約,但在年輕的亨利三世的新政府下復活了它,這是一種從叛軍派別中汲取支持的方式。約翰國王在死床上任命了一個由十三位執行人組成的理事會,以幫助亨利奪回王國,並要求將兒子置於英國最著名的騎士之一威廉·馬什爾(William Marshal)的監護權中。威廉(William)將男孩和樞機主教Guala Bicchieri封為英國的羅馬宮,然後於10月28日在格洛斯特大教堂(Gloucester Cathedral)負責他的加冕典禮。
這位年輕的國王繼承了一個困難的局勢,其中一半以上的英格蘭被叛軍佔領。他得到了格拉(Guala)的大力支持,格拉(Guala)打算為亨利(Henry)贏得內戰並懲罰叛軍。 Guala著手加強英格蘭與教皇之間的聯繫,從加冕本身開始,在此期間,亨利向教皇致敬,承認教皇是他的封建主。教皇霍恩里烏斯三世宣布亨利是教皇的附庸和沃德,而這位遺產有權保護亨利及其王國。作為另一項措施,亨利佔領了十字架,宣布自己是十字軍,因此有權獲得羅馬的特殊保護。
對於忠誠主義者來說,戰爭進展不順利,但是路易斯王子和叛軍男爵也發現很難進一步取得進一步的進展。約翰的去世削弱了一些叛軍的關注,皇家城堡仍在該國被佔領的地區舉行。亨利的政府鼓勵叛軍男爵重返他的事業,以換取土地的返回,並重新發行了1215章的版本,儘管首先刪除了一些條款,包括對教皇和第61條不利的條款成立了男爵委員會。此舉沒有成功,反對亨利的新政府堅強了。
1217年的偉大憲章
1217年2月,路易斯(Louis)啟航前往法國聚會。在他缺席的情況下,路易斯的法國和英國追隨者之間爆發了爭論,紅衣主教戈拉宣布亨利對叛亂分子的戰爭相當於宗教十字軍東征。該聲明導致了叛軍運動的一系列叛逃,衝突的潮流引起了亨利的支持。路易斯於4月底返回,但他的北部部隊在五月的林肯戰役中被威廉·元帥擊敗。
同時,在法國對路易斯競選活動的支持正在減少,他得出的結論是,英格蘭的戰爭損失了。他與紅衣主教Guala進行了談判,在該條件下,路易斯將放棄對英國王位的主張。作為回報,他的追隨者將被授予他們的土地,任何驅逐出境的判決都將被取消,亨利的政府承諾將執行上一年的憲章。擬議的協議很快就開始解散一些忠誠主義者的說法,即對叛軍來說太慷慨了,尤其是加入叛亂的神職人員。
在沒有定居點的情況下,路易斯與他的剩餘部隊一起留在倫敦,希望從法國獲得增援部隊。當預期的艦隊在八月到達時,它在三明治戰役中被忠誠主義者攔截和擊敗。路易斯進行了新的和平談判。這些派係於1217年9月12日至13日就蘭貝斯(Lambeth)的最終條約(也稱為金斯敦條約)達成了同意。
該條約類似於第一個和平的提議,但排除了叛軍神職人員的土地和任命。它包括一個承諾,路易斯的追隨者將被允許享受他們的傳統自由和習俗,這是指1216的憲章。路易斯按照同意離開英格蘭。他加入了法國南部的阿爾比根西里(Albigensian)十字軍東征,並結束了戰爭。
一個偉大的理事會在10月和11月被召集,以盤點戰後情況。據認為,該理事會已製定並發布了1217年的憲章。憲章類似於1216年的憲章,儘管添加了一些其他條款,以保護男爵對其封建主體的權利,並且對王室徵稅能力的限制是沖淡。關於皇家森林的管理,仍然存在各種分歧,皇家森林的管理涉及一個特殊的法律制度,導致了皇家收入可觀的來源。這些法院的實施以及皇家森林的地理邊界都存在投訴。
制定了一份互補的憲章,即《森林憲章》 ,赦免了現有的森林罪行,對森林法院實施了新的控制權,並對森林邊界進行了審查。為了區分這兩個憲章,抄寫員使用了“ gagna carta libertatum”一詞(“偉大的自由憲章”)來指代較大的文件,及時被稱為Magna Carta。
1225年的偉大憲章
亨利三世(Henry III)的少數群體期間,大憲章越來越多地融入了英國政治生活中。隨著國王的年齡增長,他的政府逐漸開始從內戰中恢復過來,重新獲得對縣的控制,並開始再次提高收入,注意不要超越憲章的條款。亨利仍然是未成年人,他的政府代表他做出永久約束決定的法律能力是有限的。在1223年,亨利政府試圖重新確立其財產和收入的權利,面對許多社區的抵制,有時是錯誤的,如果有時是錯誤的,那是憲章的抵制,亨利政府試圖將其權利重新確立了其財產和收入的權利,在皇家法院,憲章地位的緊張局勢在1223年變得明確。保護新安排。
這種抵制導致蘭頓大主教和威廉·布魯爾大主教就國王是否有責任履行憲章的條款,因為他被迫同意他們。在這種情況下,亨利對口頭保證,他認為自己受憲章的約束,使皇家詢問縣的局勢進行進步。
1225年,當法國的路易斯八世入侵了亨利的剩餘省份,亨利對憲章的承諾重新出現了。亨利(Henry)在普伊圖(Poitou)的軍隊資源不足,該省很快就倒下了。很明顯,除非從英格蘭派出增援部隊,否則加油機也會下降。 1225年初,一個偉大的理事會批准了40,000英鎊的稅來派遣一支軍隊,該軍隊迅速重新加油。為了換取同意支持亨利的人,男爵要求國王重新發行大憲章和《森林憲章》。該內容幾乎與1217個版本相同,但是在新版本中,國王宣布憲章是由他自己的“自發和自由意志”發行的,並用皇家印章確認了他們,並提供了新的偉大憲章和憲章1225年的森林比以前的版本要高得多。
男爵預計,國王將按照這些憲章行事,但要遵守法律,並在貴族的建議下進行主持。不確定性繼續,在1227年,當他被宣布年齡並能夠獨立統治時,亨利宣布必鬚根據自己的印章發行未來的憲章。這引起了質疑,以前在少數派中發行的憲章的有效性,亨利積極威脅要推翻森林的憲章,除非實際上支付了稅款。 1253年,亨利再次確認了憲章以換取稅收。
亨利(Henry)象徵著重建王室權威的象徵性,但他的統治是由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相對限制的。他通常以憲章的條款行事,這阻止了王冠對男爵採取法外行動,包括他父親約翰(John)的罰款和徵收。憲章沒有解決任命皇家顧問和光顧的敏感問題,如果國王選擇忽略他們,他們就缺乏任何執行手段。他在統治過程中應用憲章的不一致使許多男爵疏遠了許多男爵,甚至在他自己的派系中。
儘管有各種憲章,但皇家司法的提供是不一致的,並且受到直接政治的需求的驅動:有時會採取行動來解決合法的男爵夫人投訴,而在其他情況下,這一問題將被簡單地忽略。皇家法院巡迴該國在地方一級提供正義的皇家法院,通常是為較少的男爵和對主要領主的不滿的紳士而持有的權力,使主要男爵能夠統治當地司法系統。亨利的統治變得寬鬆而粗心,導致各省王室權威的減少,最終導致他在法庭上的權威崩潰。
1258年,一群男爵在一次政變中奪取了亨利的權力,理由是有必要嚴格執行Magna Carta和森林憲章,創造了一個新的男爵夫人領導的政府,以通過牛津的規定推進改革。男爵在軍事上的強大不足以贏得決定性的勝利,而是在1263 - 1264年向法國的路易斯九世呼籲,以仲裁其擬議的改革。改良主義者的男爵基於Magna Carta辯稱,根據英國法律,它是不可侵犯的,而國王已經違反了其條款。
路易斯堅定地支持亨利,但法國仲裁未能實現和平,因為叛逆的男爵拒絕接受判決。英格蘭溜回到第二個男爵的戰爭中,亨利的兒子愛德華勳爵贏得了勝利。愛德華還援引了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推進他的事業,認為改革者的事情太遠了,他們自己也對付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在男爵被擊敗後,亨利(Henry)發表了馬爾伯勒(Marlborough)法規,其中包括遵守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條款的新承諾。
目擊者在1225年
以下65個人是1225號雜誌的見證人,以憲章本身出現的順序命名:
- 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和紅衣主教
- 倫敦主教福康伯格的尤斯塔斯
- 韋爾斯的喬塞林,巴斯主教
- 溫徹斯特主教彼得·德·羅奇斯( Peter Des Roches)
- 威爾斯的休,林肯主教
- 索爾茲伯里主教理查德·鮑爾(Richard Poore)
- 羅切斯特主教的薩斯頓的本尼迪克特
- 伍斯特主教威廉·德·布洛伊斯(William de Blois)
- Ely主教的John of Fountains
- 赫里福德主教休·福利奧特( Hugh Foliot)
- 奇切斯特主教拉爾夫·內維爾
- 威廉·布里韋爾(William Briwere) ,埃克塞特主教
- 特朗普頓的威廉,聖奧爾本斯的住持
- 北沃爾德的休,伯里·聖埃德蒙茲的住持
- 理查德,戰鬥的住持
- 聖奧古斯丁的住持,坎特伯雷
- 伊夫舍姆(Evesham)的蘭德夫( Evesham)
- 威斯敏斯特( Westminster)住持的吠叫理查德(Richard of Barking)
- 霍爾德尼斯的亞歷山大,彼得伯勒的住持
- 西蒙,閱讀的住持
- 阿賓登(Abingdon)住持的亨德雷德(Hendred)的羅伯特
- 約翰·沃爾什(John Walsh),馬爾姆斯伯里( Malmesbury)的住持
- 溫chcombe的住持
- 海德的住持
- 切爾西的住持
- Sherborne的住持
- Cerne的住持
- Abbotsbury的方丈
- 米爾頓的住持
- 塞爾比的住持
- 惠特比的住持
- Cirencester的住持
- Hubert de Burgh ,英格蘭和愛爾蘭的公正
- 蘭努夫,切斯特和林肯伯爵
- 索爾茲伯里伯爵威廉·朗格斯
- 威廉·德·沃倫(William de Warenne),薩里伯爵
- 吉爾伯特·德·克萊爾(Gilbert de Clare),格洛斯特伯爵和赫特福德
- 威廉·德·費雷斯(William de Ferrers),德比伯爵
- 威廉·德·曼德維爾(William de Mandeville),埃塞克斯郡伯爵
- 休·比格德(Hugh Bigod),諾福克伯爵
- 威廉·德·福茲(William de Forz) ,阿爾伯馬爾伯爵
- 漢弗萊·德·博恩(Humphrey de Bohun),赫里福德伯爵
- 切斯特警官約翰·德·萊西
- 羅伯特·德·羅斯(Robert de Ros)
- 羅伯特·菲茨瓦爾特(Robert Fitzwalter)
- 羅伯特·德·維斯彭(Robert de Vieuxpont)
- 威廉·布魯爾(William Brewer)
- 理查德·德·蒙菲切特(Richard de Montfichet)
- 彼得·菲茨伯特
- 馬修·菲茨伯伯特(Matthew Fitzherbert)
- 威廉·達·奧比尼(William D'Aubigny)
- 羅伯特·格雷斯利(Robert Gresley)
- Reginald de Braose
- 蒙茅斯的約翰
- 約翰·菲茨蘭(John Fitzalan)
- 休·德·莫蒂默(Hugh de Mortimer)
- 威廉·德·波尚
- 威廉·德·聖約翰
- 彼得·德·莫萊(Peter de Maulay)
- Brian de Lisle
- 莫爾頓的托馬斯
- 理查德·德·阿根坦
- 杰弗裡·德·內維爾
- 威廉·德·莫迪特(William de Maudit)
- 約翰·德·巴倫(John de Baalun)
1297年的偉大憲章:法規
愛德華國王我在1297年重新發行了1225年的憲章,以換取新的稅款。儘管現在大多數文章被廢除了,但今天仍在法規中。
Edward I於1297年在Norman French發行了確認Cartarum (確認憲章)。愛德華(Edward)需要錢,對貴族徵稅,他們武裝了自己,迫使愛德華(Edward)簽發了他對Magna Carta和森林憲章的確認避免內戰。貴族試圖將另一個文件( de de Tallagio)添加到Magna Carta中。愛德華一世的政府不准備承認這一點。
通過副本應在“整個領域的大教堂教堂,保留下來,應在一年之前兩次之前閱讀”,因此,副本應在“我們的整個領域”中分發。在確認的第二篇文章中,確認
如果此後從上述法官或其他任何其他部長在他們面前對憲章的立場提出認罪的任何其他部長的判決。
隨著1300年憲章的重新確認,批准了另外一份文件,即《憲章上的文章》 。它由17篇文章組成,部分是為了解決執行憲章的問題。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和《森林憲章》將發給每個縣的警長,應在縣法院的會議上四次閱讀。每個縣應有一個由三名男子組成的委員會,他們可以聽到有關違反憲章的投訴。
教皇克萊門特(Pope Clement V)繼續了教皇政策,支持君主(由神聖恩典統治),以挑戰國王權利的任何主張,並在1305年取消了確認卡塔勒姆的挑戰。儘管沒有明確提及後者,但適用於Articuli Super Cartas 。在1306年,愛德華(Edward)抓住了教皇的支持給重申森林法律的機會,這是“被森林不滿”的大區域。愛德華(Edward)和教皇(Edward and the Pope)都被“偽證”的一些當代編年史指控,羅伯特·麥克奈爾·斯科特(Robert McNair Scott)提出,布魯斯·布魯斯(Bruce)拒絕與1312年的愛德華·伊( Edward I)的兒子愛德華二世(Edward II)和平,並以此為由。英格蘭國王對我保持信心,因為他沒有遵守對他的liege男人的宣誓諾言……”。
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對英語中世紀法的影響
在整個中世紀,在法律案件中提到了偉大的憲章。例如,在1226年,林肯郡騎士團辯稱,他們的當地警長正在改變有關當地法院的習慣性慣例,“違反了他們應該通過國王勳爵的憲章來享有的自由”。實際上,沒有針對國王違反大憲章和《森林憲章》的案件,但有可能對國王的軍官(例如他的警長)提起訴訟,以證明國王的軍官與自由違反了行為國王在憲章中授予。
此外,中世紀的案件提到了Magna Carta中的條款,該條款處理了特定問題,例如病房和嫁妝,收債和使河流免費進行導航。即使在13世紀,在法律案件中,Magna Carta的一些條款也很少出現,要么是因為有關的問題不再相關,要么是因為Magna Carta已被更相關的立法所取代。到1350年,Magna Carta的條款不再被積極使用。
14-15世紀
在愛德華三世國王統治期間,六項措施(後來被稱為六項法規)在1331年至1369年之間通過了。他們試圖澄清憲章的某些部分。特別是第三條法規,在1354年重新定義了第29條,“自由人”成為“沒有人,他可能是任何遺產或狀況”,並介紹了“適當的法律程序”,以“與同齡人的合法判決”。或土地法律”。
根據愛德華·科克爵士(Edward Coke)的說法,在13至15世紀之間,大憲章被重新確認了32次,可能多達45次。議會業務的第一項通常是對憲章的公開閱讀和重申,並且與上個世紀一樣,議會經常從君主那裡對其進行確認。亨利六世國王在1423年確認了憲章。
到15世紀中葉,隨著君主重新確立了權威和權力,這在愛德華一世統治後的100年中受到了挑戰,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佔據了中心作用。偉大的憲章仍然是律師的文字,尤其是作為財產權保護者,並且隨著印刷版本流傳和掃盲水平的提高,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廣泛。
16世紀
在16世紀,對Magna Carta的解釋和第一屆男爵的戰爭發生了變化。亨利七世在玫瑰動蕩的戰爭結束時掌權,其次是亨利八世,兩位統治者的廣泛宣傳都促進了政權的合法性,對皇家權力的任何叛亂的非法性以及支持皇家權力的優先事項冠冕與教皇的論點。
都鐸歷史學家重新發現了對約翰國王比其他13世紀的文本更有利的巴恩威爾編年史家,正如歷史學家拉爾夫·特納(Ralph Turner)所描述的那樣,他們“以積極的眼光看待約翰國王,是一個掙扎著教皇的英雄”,顯示了“小小的”同情偉大的憲章或叛軍男爵”。 1536年起義期間的親天主教示威引用了大憲章,指責國王沒有給予足夠的尊重。
Magna Carta的第一版機械印刷版可能是Richard Pynson的Magna Carta Aliis Aliis Aliis Aliis Aliis Antiquis latutis ,儘管16世紀的早期印刷版本錯誤地將Magna Carta的起源歸因於Henry III和1225,而不是John and John and and and John and and and and 1225 1215,因此從後來的文本開始工作。約翰·拉斯特爾(John Rastell)於1527年出版了一個刪節的英語版。托馬斯·伯特萊特(Thomas Berthelet)是1530– 1547年,普恩森(Pynson)作為皇家打印機的繼任者托馬斯·伯特萊特(Thomas Berthelet)在1531年和1531年和1540年印刷了本文的文本版本,以及其他“古代法規”。
1534年,喬治·費雷斯(George Ferrers)出版了第一個未刪節的英語版本的《大憲章》(Magna Carta),將憲章分為37個編號條款。
位於聖史蒂芬斯·沃爾布羅克(St Stephens Wallbroke)的Soulton的16世紀中葉葬禮紀念碑羅蘭山爵士(Sir Rowland Hill)爵士包括了都鐸王朝政治家的完整雕像和法官拿著Magna Carta的副本。希爾是倫敦的默瑟和倫敦市長。這兩種身份都與塞洛(Serlo)的默瑟(Mercer)共享,他是大憲章的談判者和執行者。最初的紀念碑在倫敦的大火中丟失了,但在他在什羅普郡的家人的莊園上的一個110英尺高的柱子上重複了。
在16世紀末,對英格蘭大憲章的古物興趣激增。法律曆史學家得出的結論是,諾曼(Norman)入侵1066年暫時推翻了一系列古老的英國習俗和法律,並於1215年被記錄並記錄在大憲章中,進而賦予了重要的16世紀重要的法律原則。現代歷史學家認為這種敘述從根本上是不正確的,許多人將其稱為“神話”。
古董威廉·蘭巴德(William Lambarde)出版了他認為是盎格魯 - 撒克遜人和諾曼法律法規,追溯了16世紀英國議會的起源,但他誤解了許多有關文件的日期。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認為,大憲章第39條是16世紀陪審團和司法程序的基礎。古董人羅伯特·比爾(Robert Beale) ,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orice )和理查德·科因(Richard Cosin)認為,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是自由的聲明,是一項賦予英國政府權力的基本,最高法。那些質疑這些結論的人,包括議會亞瑟·霍爾(Arthur Hall)的成員,面臨制裁。
17-18世紀
政治緊張局勢
在17世紀初期,在英國君主制權威的爭論中,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越來越重要。詹姆斯一世(James I)和查爾斯(Charles)我都為王室提出了更大的權威,這是由國王神的學說證明的。
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被認為,承認和保護了單個英國人的自由,使國王受到土地的普通法的約束,陪審團製成了審判的起源,並承認了議會的古老起源:這是古老的憲法,英國君主無法改變這些長期以來的英國習俗。儘管基於大憲章的論點在歷史上是不准確的,但由於憲章在此期間具有巨大的意義,但它們仍然具有像徵意義。亨利·斯佩爾曼爵士(Sir Henry Spelman)等古董人將其描述為“英國自由的最雄偉,最雄偉,是神聖的錨點”。
在此期間,愛德華·科克爵士(Edward Coke)爵士是使用Magna Carta作為政治工具的領導者。仍在1225年版本的文本中工作 - 1215 Charter僅在1610年出現的第一批印刷副本 - 可樂反复講話並撰寫了有關Magna Carta的講話。當時他的作品受到了埃勒斯米爾勳爵(Lord Ellesmere)的挑戰,如拉爾夫·特納(Ralph Turner)和克萊爾·布雷(Claire Brearey)等現代歷史學家批評可口可樂是“誤解了“原始憲章”過時,無價上的憲章,並採取了“非常有選擇性的”方法。 JC Holt更加同情,憲章的歷史在可樂執行工作時已經變得“扭曲”。
1621年,向議會提出了一項法案,以續簽大憲章。儘管該法案失敗了,但律師約翰·塞爾登(John Selden)在1627年達內爾(Darnell)案期間辯稱,人身保護權的權利得到了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的支持。可口可樂在1628年支持了權利的請願書,該請願書以序言引用了大憲章,試圖擴展規定,並使他們對司法機構具有約束力。君主制的回應是說,歷史法律局勢比所要求的要明確得多,這限制了古董人的活動,逮捕了可樂因叛國罪,並壓制了他對Magna Carta的擬議書籍。查爾斯最初不同意權利的請願書,而是拒絕以任何可以減少他作為國王獨立的方式確認大憲章。
英格蘭於1640年代降臨,導致查爾斯一世在1649年被處決。在隨後的共和國之下,一些人質疑與君主達成的協議是否仍然有意義。英國魔鬼說,一名反克羅姆威爾小冊子出版於1660年。在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上,他會把手放在劍上,哭泣的瑪格娜·法塔(Magna Farta)。在2005年的講話中,英格蘭和威爾士勳爵勳爵伍爾夫勳爵重複了克倫威爾將大憲章稱為“麥格納·法塔”的說法。
在此期間蓬勃發展的激進群體對Magna Carta的看法不同。勒維勒(Levellers)拒絕了同時代人提出的歷史和法律,而是持有“反紐術”的觀點。例如,約翰·利爾本(John Lilburne)認為,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僅包含據說在盎格魯 - 撒克遜人(Anglo-Saxons)下存在的一些自由,然後被諾曼·諾克( Norman Yoke)壓碎。平理理查德·奧弗頓(Richard Overton)將《憲章》描述為“乞g的東西,裡麵包含許多無法忍受的束縛標記”。
兩者都將大憲章視為可以對他們不同意的政府使用的有用自由宣言。更極端的挖掘者的領導者杰拉德·溫斯坦利(Gerrard Winstanley)說:“英格蘭(Viz。),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的最佳法律是我們的祖先得到了對國王的重要申請,這仍然是他們的任務管理者;但是這些最佳法律;是Yoaks和Menicles,將一種人綁在另一個人到另一個人;神職人員和紳士已經獲得了自由,但普通百姓仍然是,並且已經讓僕人為他們工作。”
光榮的革命
羅伯特·布雷迪(Robert Brady)進行了第一次嘗試適當的史學,他駁斥了所謂的議會古代,並信仰對法律的不變連續性。布雷迪意識到憲章的自由是有限的,並認為自由是國王的授予。通過將Magna Carta置於歷史背景下,他對其當代政治相關性表示懷疑。他的歷史理解無法倖免於光榮的革命,根據歷史學家JGA Pocock的說法,“標誌著英國史學過程的挫折”。
根據歷史的輝格(Whig)解釋,光榮的革命是恢復古代自由的一個例子。輝格黨(Whigs)隨著洛克斯(Lockean)的概念的加強,認為英格蘭的憲法是一項社會契約,基於諸如Magna Carta,權利請願書和《權利法案》等文件。輝格宣傳家亨利·凱( Henry Care )(卒於1688年)的英國自由(1680年,後來的英國自由)是一本廉價的辯論書,在美國殖民地和英國都具有影響力且重新打造的,並製造了Magna Carta其主題的歷史和當代合法性的核心。
關於法律性質的想法總體上開始改變。 1716年,通過了《七十年代法》 ,這有許多後果。首先,它表明議會不再考慮其先前的法規,因為它規定了最高的議會期限為7年,而三年期法案(1694年)(以前不到四分之一的頒布)規定了最高期限三年。
它也大大擴展了議會的權力。根據這項新的憲法,君主制專制主義被議會至上取代。很快就意識到,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與國王國王的關係與國王沒有議會相同。格蘭維爾·夏普(Granville Sharp)等人將挑戰這種至高無上的挑戰。夏普將大憲章視為憲法的基本組成部分,並堅持廢除其任何部分是叛國罪。他還認為,憲章禁止奴隸制。
威廉·布萊克斯特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於1759年出版了《 1215 Charter》的關鍵版本,並給了它今天仍在使用的編號系統。 1763年,議會議員約翰·威爾克斯(John Wilkes)因撰寫炎症小冊子,第45號,1763年4月23日被捕;他不斷引用了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卡姆登勳爵(Lord Camden)譴責對威爾克斯(Wilkes)的待遇是違反大格娜·卡塔(Magna Carta)。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人的權利中,將無視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和權利法案,理由是他們不是民選代表制定的書面憲法。
在13個殖民地和美國使用
當英國殖民者前往新世界時,他們帶來了建立殖民地的皇家憲章。例如,馬薩諸塞州灣公司的憲章表示,殖民者將“擁有並享受自由和自然主題的所有自由和免疫力”。 1606年的弗吉尼亞州憲章在很大程度上由愛德華·科克爵士(Edward Coke)起草。馬薩諸塞州的自由機構與Magna Carta第29條相似。當起草時,馬薩諸塞州總法院將Magna Carta視為英國普通法的主要體現。其他殖民地將效法他們的榜樣。 1638年,馬里蘭州試圖將Magna Carta視為該省法律的一部分,但該要求被查爾斯一世拒絕。
1687年,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出版了《自由與財產》(Liberty and Property of Liberty and Property)的出色特權:是英格蘭自由出生的主題的出生權,其中包含在美國土壤上印刷的大憲章的第一本。賓夕法尼亞州的評論反映了可口可樂的評論,表明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是一項基本法律。殖民者藉鑑了英國法律書籍,導致他們對大憲章的過時解釋,認為它保證了陪審團和人身保護令的審判。
不列顛群島的議會至高無上的發展並沒有在憲法上影響13個殖民地,該殖民地保留了遵守英國普通法,而是直接影響了英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關係。當美國殖民者與英國作戰時,他們並不是為了新的自由而戰,而是為了保護自由和權利,這些自由和權利被認為是在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中所塑造的。
在18世紀後期,美國的憲法成為了土地的最高法律,回憶起大憲章被視為基本法律的方式。 《憲法》的第五修正案保證了“沒有適當法律程序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任何人都不會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這是源自Magna Carta的短語。此外,《憲法》在第1條第1條第1條中還包括類似的令狀:“不得暫停人身保護令狀的特權,除非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公共安全可能會要求它。 “
每個人都宣稱,沒有任何人在沒有證據表明他或她犯罪的情況下被監禁或拘留。第九修正案指出:“憲法中的某些權利的枚舉不得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他人。”美國憲法的作者希望確保他們已經持有的權利,例如他們認為由Magna Carta提供的權利,除非明確限制。
美國最高法院已明確提到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對大憲章的分析是《第六修正案》快速審判權的前提。
19至21世紀
解釋
最初,對大憲章的輝格解釋及其在憲法歷史中的作用在19世紀仍然占主導地位。歷史學家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的英格蘭憲法歷史於1870年代出版,構成了這種觀點的高水標誌。斯塔布斯認為,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是英國國家塑造的重要一步,他認為1215年魯尼米德(Runnymede)的男爵不僅代表了貴族,而且是整個英格蘭人民,站在一個暴政統治者身上以約翰國王的形式。
這種大憲章的觀點開始消退。這位維多利亞時代的法學家和歷史學家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蘭(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於1899年提供了另一種學術史,該歷史開始將大憲章歸還其歷史根源。 1904年,愛德華·詹克斯(Edward Jenks)發表了一篇題為“巨娜·卡塔(Magna Carta)的神話”的文章,破壞了先前接受的Magna Carta觀點。艾伯特·波拉德(Albert Pollard)等歷史學家與詹克斯(Jenks)的同意得出結論,結論說,愛德華·可可(Edward Coke)在很大程度上“發明”了17世紀Magna Carta的神話。這些歷史學家認為,1215年憲章並沒有為整個人民提及自由,而是指對男爵夫人的保護。
這種觀點在更廣泛的圈子中也變得很流行,1930年,塞拉爾和葉芝(Sellar and Yeatman)發表了關於英國歷史的模仿, 1066年,所有這些都嘲笑了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所謂的重要性及其普遍自由的承諾:英格蘭民主的主要原因,因此對每個人(平民除外)來說是一件好事。”
然而,在許多中世紀過去的文學代表中,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仍然是英國民族身份的基礎。一些作者利用該文件的中世紀根源作為維護社會現狀的論點,而另一些作者則指出Magna Carta來挑戰所感知的經濟不公正現象。 Magna Charta的男爵秩序成立於1898年,旨在促進Magna Carta中所顯示的古代原則和價值觀。英格蘭和美國的法律職業繼續受到高度尊敬。他們在1922年成立了大憲章協會(Magna Carta Society),以保護1920年代的Runnymede的草地,並於1957年,美國律師協會在Runnymede建立了Magna Carta紀念館。著名的律師丹寧勳爵(Lord Denning)在1956年將大憲章描述為“所有時代最偉大的憲法文件,是個人自由反對專制的任意權威的基礎”。
廢除文章和憲法影響
弗朗西斯·伯德特爵士(Sir Francis Burdett)等激進分子認為,大憲章無法被廢除,但是在19世紀的條款中,該條款已過時或已被取代。 1829年對第26條的廢除,第1828年對《人民法》 ( 9Geo。4c。31s。1 )的廢除是第一次廢除Magna Carta條款。在接下來的140年中,幾乎整個Magna Carta(1297)被廢除,僅在1969年之後(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中僅保留了第1、9和29條。大多數條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廢除根據1863年的《法規法修訂法》 ,以及《現代北愛爾蘭》 ,以及在愛爾蘭現代共和國,根據1872年的《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
後來,許多人試圖起草憲法政府形式,將其血統追溯到大憲章。英國統治,澳大利亞和加拿大新西蘭(魁北克除外),以前是南非和羅得西亞南部的聯盟,反映了瑪格娜·卡塔(Magna Carta)在其法律中的影響,並且在其他州的法律中可以看到憲章的效果,即其他州的影響源自大英帝國。
現代遺產
大憲章在英國社會中仍然具有強大的標誌性地位,由政客和律師支持支持憲法地位。例如_大憲章被廢除了。儘管在現代時代很少在法庭上被援引,但在2012年,倫敦的佔領抗議者試圖使用大憲章來抵抗倫敦市從聖保羅教堂墓地驅逐他們的驅逐。在他的判斷中,勞斯萊斯大師給了這一簡短的痛苦,並指出,儘管許多人認為英格蘭法治的基礎是第29條,但他並不認為這與案件直接相關,而另外兩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倖存的條款涉及教會和倫敦市的權利,無法幫助被告。
Magna Carta在現代英國幾乎沒有法律的重量英國法律和行政管理“並象徵著幾個世紀以來權威與法律之間的許多鬥爭。歷史學家沃倫(Wl Warren)觀察到:“許多人對憲章的內容的了解很少,並且在幾乎所有年齡段的人中都以良好的理由援引了它的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比它說的要重要。”
這仍然是歷史學家引起人們極大興趣的話題。娜塔莉·弗萊德(Natalie Fryde)將《憲章》(The Charter)描述為“英國中世紀歷史上最神聖的牛之一”,其辯論就其解釋和意義不太可能結束。從許多方面來說,仍然是“神聖的文本”,大憲章通常被認為是英國未統一的憲法的一部分。在2005年的演講中,伍爾夫勳爵( Lord Woolf)在2005年的講話中,將其描述為“一系列文書中的第一個,現在被認為具有特殊的憲法地位”。
大憲章(Magna Carta)於1881年在新西蘭轉載,是那裡的帝國行為之一。該文件的第29條是新西蘭法律的一部分。
作為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前身,該文件還在美國繼續受到尊重。 1976年,英國借出了1215 Magna Carta的四個倖存原始作品之一,用於美國的慶祝活動,還為此捐贈了一個華麗的展示案例。原件是在一年後返回的,但複製品和案件仍在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國會大廈地墓地展出
慶祝800週年
原始憲章誕生800週年,於2015年6月15日舉行,組織和機構計劃進行慶祝活動。大英圖書館在2015年2月將1215手稿的四本現有副本匯總在一起,參加了一次特別展覽。英國藝術家Cornelia Parker被委託創作了一部新的藝術品Magna Carta(刺繡) ,該作品在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之間在大英圖書館展示。藝術品是Wikipedia文章的副本(如它出現在The上文件誕辰799週年,2014年6月15日),由200多人手工塑造。
2015年6月15日,在英國和美國貴賓參加的國家信託公園的Runnymede舉行了紀念儀式。同一天, Google用Google Doodle慶祝了周年紀念日。
林肯大教堂持有的副本從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圖書館展出。皇家造幣廠發布了兩枚紀念兩磅的硬幣。
2014年,薩福克的Bury St Edmunds慶祝了Barons of Liberties憲章800週年,據說在1214年11月在那裡被秘密同意。
內容
物理格式
許多副本被各種憲章製成,其中許多副本仍然生存。這些文件是用大量縮寫的中世紀拉丁語寫成的,用透明的筆跡書寫,使用鵝毛皮紙上的鵝毛筆,大約15 x 20英寸(380 x 380 x 510毫米)。他們用皇家大印章密封了一位名為Spigurnel的官員,該官員配備了特殊的印章,並使用蜂蠟和樹脂。 1215年的憲章上沒有簽名,並且在場的男爵沒有將自己的印章附加到它上。文本沒有分為段落或編號條款:今天使用的編號系統是由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特爵士(William Blackstone)於1759年引入的。
例證
1215個例證
皇家教會在那年發行了1215年憲章的至少13份原始副本,在6月24日發行的第一款款會中,第一批發行了7冊,另外六個後六個。他們被送往縣警長和主教,他們可能因特權而被指控。倖存的副本之間存在略有變化,並且可能沒有單一的“主複製”。在這些文件中,只有四個存活,全部在英格蘭舉行:兩個現在在大英圖書館,一個在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一台在林肯大教堂的財產中永久性貸款,向林肯城堡永久貸款。這些版本的大小和文本都略有不同,歷史學家認為每個版本都具有同樣的權威。
大英圖書館持有的兩本1215憲章,稱為棉花MS。 Augustus II.106和Cotton Charter XIII.31A ,在17世紀被古董爵士Robert Cotton收購。第一個是由倫敦律師漢弗萊·威姆斯(Humphrey Wyems)發現的,他可能在裁縫店中發現了它,並於1629年1月將其送給了棉花。傳統上認為,《 Dering Charter》是1215年發送給Cinque Ports的副本,但在2015年,歷史學家David Carpenter認為,更可能是發送給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因為它的文字與大教堂副本的轉錄相同在1290年代的1215憲章中。該副本在1731年的棉花圖書館大火中損壞,當時它的印章嚴重融化。羊皮紙有些萎縮,但相對毫無病。約翰·派恩(John Pine)於1733年由約翰·派恩(John Pine)製作了憲章的雕刻。這是唯一存活的1215份副本,它附有其大印章。
林肯大教堂的副本自1215年以來一直由縣持有約克市和國會圖書館。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溫斯頓·丘吉爾(Winston Churchill)想將憲章交給美國人民,希望這會鼓勵美國,中立的美國進入反對軸心力量的戰爭,但大教堂不願意,計劃和計劃被丟棄了。
1941年12月之後,該副本被存儲在肯塔基州的諾克斯堡,以確保安全,然後於1944年再次展示,並於1946年初返回林肯大教堂。1976年在大教堂的中世紀圖書館展出。它在舊金山展出,並被帶到一段時間內進行保護,準備再次訪問美國,並於2007年在弗吉尼亞當代藝術中心和費城國家憲法中心展出。 2009年,它返回紐約,在Fraunces Tavern博物館展出。它目前正在向林肯城堡的David PJ Ross Vault永久貸款,以及1217年《森林憲章》的原始副本。
由索爾茲伯里大教堂(Salisbury Cathedral)持有的第四份副本於1215年首次贈送給其前任舊薩魯姆大教堂。 1812年,該大教堂在整個歷史上一直在索爾茲伯里(Salisbury)進行了重新發現,除非被帶到現場恢復工作。它可能是四個中保存下來的最好的,儘管可以在剛被釘住的羊皮紙中看到小針孔。此版本上的筆跡與其他三個版本的筆跡不同,這表明它不是由皇家抄寫員撰寫的,而是由大教堂工作人員的成員撰寫的,然後由皇家法院示例。
後來的例證
憲章的其他早期版本今天生存。在達勒姆大教堂舉行的1216章憲章中只有一個示例。有1217章的四本副本;其中三個是由牛津的Bodleian圖書館和赫里福德大教堂持有的。赫里福德的副本偶爾在大教堂的鍊式圖書館中與Mappa Mundi一起展示,並與一份名為Articuli Super Cartas一起倖存下來,該文件與憲章一起發送,並告訴該縣警長如何觀察該文件中概述的條件。 Bodleian的一份副本之一於2011年在舊金山的加利福尼亞州榮譽軍團加利福尼亞宮展示。
1225年憲章的四個例子倖存下來:大英圖書館擁有一個,該圖書館保存在拉科克修道院,直到1945年;達勒姆大教堂(Durham Cathedral)還擁有一份副本,博德利安圖書館(Bodleian Library)持有三分之一。 1225年示例的第四本是由公共記錄局博物館持有的,現在由國家檔案館持有。古董協會還擁有1215章的草稿(2013年在彼得伯勒修道院( Peterborough Abbey)的13世紀末登記冊中發現),這是1225年第三次重新發行的副本(在14世紀初期的法規收藏中)以及1225重新發行的捲副本。
從1297年起,英格蘭以外的大憲章僅舉行了兩個典範。其中一個是在1952年由澳大利亞政府以12,500英鎊從英格蘭布魯頓的國王學校購買的。該副本現已在堪培拉議會議會大廳舉行。第二個最初是由開衫的伯爵家族(Brudenell Family)持有的,然後於1984年將其賣給了美國的Perot Foundation ,該基金會於2007年以2130萬美元的價格將其賣給了美國商人David Rubenstein 。魯賓斯坦評論說:“我一直認為這是我國的重要文件,儘管它在我們國家沒有起草。我認為這是宣布獨立的基礎,也是憲法的基礎。”現在,這種示例是在華盛頓特區的國家檔案館的永久性貸款中,只有另外兩個1297個典範得以倖存,其中一個在英國的國家檔案館中舉行,另一個在英國的國家檔案館中,另一個在倫敦市政廳。
愛德華一世(Edward I)在1300年的示例中倖存的七本副本,在法弗沙姆( Faversham ),奧里爾學院(Oriel College),牛津,牛津圖書館,達勒姆大教堂(Durham Cathedral ),威斯敏斯特大教堂( Westminster Abbey ),倫敦市(在倫敦吉爾德霍爾(Guildhall )的檔案中舉行)和桑德威奇(在桑德威奇( Sandwich)舉行)吉爾霍爾博物館)。三明治副本於2015年初在肯特桑特威奇的城鎮檔案館的一本維多利亞時代的剪貼簿中重新發現,這是其中的一家五漁港港口。就三明治和奧里爾學院的例證而言,最初與它們一起發行的《森林憲章》的副本也可以生存。
條款
1215年憲章和後來的版本中的大多數都試圖統治王室對男爵的封建權。在安格文國王(Angevin Kings),尤其是約翰統治期間,國王的權利經常不一致地使用,通常是為了最大程度地利用男爵的皇家收入。封建救濟是國王可以要求錢的一種方式,第2條和第3條確定了繼承人繼承遺產或未成年人成年並擁有其土地時應付的費用。
斯卡迪奇是中世紀稅收的一種形式。所有騎士和貴族都欠官方兵役,以換取他們的土地,理論上屬於國王。許多人更喜歡避免這項服務並提供金錢。王室經常用現金來支付僱傭軍。應支付的大規模稅率以及國王要求它的適當情況是不確定的和有爭議的。第12條和第14條解決了該過程的管理。
英國司法體系在上個世紀發生了很大變化,皇家法官在全國各地的正義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約翰曾利用自己的皇家判斷力從男爵那裡勒索了大量金錢,在特定情況下有效地付款以提供正義,而王室在伸張正義方面的作用在男爵中在政治上變得對政治敏感。第39和40條要求在皇家司法系統中應用正當程序,而第45條要求國王任命知識淵博的皇家官員擔任相關角色。
儘管這些條款在原始憲章中沒有任何特殊意義,但在後來的幾個世紀以來,Magna Carta的這一部分尤為重要。例如,在美國,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於1974年將第45條解釋為建立普通法的要求,即面臨監禁潛力的被告有權受到法律訓練有素的法官監督的審判。
皇家森林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在經濟上很重要,並且受到王室的保護和剝削,為國王提供狩獵場,原材料和金錢。歷史學家理查德·哈斯克羅夫特(Richard Huscroft)說,他們受到特殊的皇家管轄權,由此產生的森林法是“苛刻而任意的,這純粹是為了國王的意志”。森林的規模在安格文國王(Angevin Kings)下擴大,這是一種不受歡迎的發展。
1215年的憲章有幾條與皇家森林有關的條款。第47號和第48條承諾將約翰統治下增加的森林中增加的土地,並調查該地區皇家權利的使用,但尤其沒有解決以前國王的森林,而第53條則承諾對受到某些形式的補救。最近的變化以及第44條承諾,森林法院的行動有所緩解。 Magna Carta和隨後的森林憲章都沒有被證明完全令人滿意,這是管理皇家森林行動中產生的政治緊張局勢的一種方式。
其中一些條款解決了更廣泛的經濟問題。男爵對猶太捐款者的債務待遇的擔憂,他們在中世紀的英格蘭佔據了特殊地位,並在國王的保護下是按照國王的保護。除了猶太人之外,也應同樣處理“因此,這些條款在多大程度上被猶太人挑選。某些問題相對具體,例如第33條,下令從英格蘭的河流中刪除所有捕魚堰(當時是重要且越來越多的收入來源)。
在1215年憲章之前的幾年中,英國教會的角色一直是辯論的問題。傳統上,諾曼和安格文國王在其領土內對教會行使了很大的權力。從1040年代開始,教皇的連續教皇強調了教會從羅馬更有效地管理的重要性,並建立了獨立的司法系統和等級的權威鏈。在1140年代之後,即使伴隨著對羅馬的集中權威的關注,這些原則在英國教會中也得到了很大的接受。
這些變化使外行統治者(例如約翰對教會任命)的習慣權受到質疑。如上所述,約翰與教皇無辜的三世進行了妥協,以換取他對國王的政治支持,而大憲章第1條則突出地展示了這種安排,承諾了教會的自由和自由。本條款的重要性也可能反映出蘭頓大主教在談判中的作用:蘭頓在職業生涯中對這個問題有很強的態度。
條款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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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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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證英國教會的自由。 | Y | 仍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中的第1條中的法律。 |
2 | 在男爵死後,規範了封建救濟的行動。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 | 規範了封建救濟的運作和未成年人的年齡。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4 | 監管了《病房》和《衛報》的作用。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5 | 禁止他的監護人剝削病房財產。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6 | 從嫁給病房到較低社會地位的伴侶,禁止監護人。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7 | 提到寡婦立即獲得嫁妝和繼承權的權利。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8 | 禁止強迫寡婦再婚,並確認了皇家否決權。 | Y | 由1925年《莊園行政法》 ,《莊園行政法》(北愛爾蘭)和1969年法規法(廢除)法案廢除。 |
9 | 為債務人建立了保護,確認債務人不應抓住他的土地,只要他還有其他手段來償還債務。 | Y | 由1969年法規法(廢除)法案廢除。 |
10 | 受監管的猶太貸款貸款表明,兒童不會在年齡段以下的債務上支付利息。 | N | |
11 | 進一步解決了猶太人的貸款,並指出在支付繼承債務之前,應提供寡婦和兒童。 | N | |
12 | 確定只有在該領域的共同同意下,才能征收和評估中世紀稅收形式的大規模或援助。 | N | 給出了此一般規則的一些例外,例如支付贖金。 |
13 | 確認了倫敦市和其他行政區的自由和習俗。 | Y | 仍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為第1297條法規第9條。 |
14 | 描述瞭如何召集高級教堂和男爵,以同意斯卡特和援助。 | N | |
15 | 禁止任何人對自由人徵收援助。 | N | 給出了此一般規則的一些例外,例如支付贖金。 |
16 | 在騎士費用所需的服務水平上放置限制。 | Y | 由1948年法規修訂法廢除。 |
17 | 建立了一個固定的法院,而不是遵循國王的運動。 | Y | 根據《民事訴訟法》廢除1879年廢除法案。 |
18 | 定義了縣法院的權威和頻率。 | Y | 根據《民事訴訟法》廢除1879年廢除法案。 |
19 | 確定應如何處理縣法院的過多業務。 | Y | |
20 | 指出一種安排,一種中世紀的罰款,應與罪行成比例,但即使為了嚴重的罪行,罰款也不應該很重,以至於剝奪了一個人的生計。罰款應僅通過本地評估施加。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21 | 確定伯爵和男爵應僅被其他伯爵和男爵罰款。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22 | 確定神職人員的罰款規模應獨立於個人教會人所擁有的教會財富。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23 | 限制了封建領主要求在河流建造橋樑方面提供幫助的權利。 | Y | 由1969年法規法(廢除)法案廢除。 |
24 | 禁止的皇家官員,例如警長,不願犯罪作為皇家法官的替代方案。 | Y | 由1969年法規法(廢除)法案廢除。 |
25 | 除了皇家德姆斯恩莊園外,皇家租金修復了土地。 | N | |
26 | 建立了一個處理這些因王室債務的死亡的過程。 | Y | 由1947年《皇冠訴訟法》廢除。 |
27 | 闡述了處理遺囑的過程。 | N | |
28 | 確定皇家官員申請商品必須立即向其所有者付款。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29 | 規範行使城堡義務的行使。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0 | 未經所有者的同意,阻止皇家官員徵用馬匹或購物車。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1 | 未經所有者同意,阻止皇家官員徵用木材。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2 | 阻止王冠沒收重罪犯一年以上的一年和一天,然後將其歸還給相關的封建主。 | Y | 由1948年法規修訂法廢除。 |
33 | 訂購了從河流中清除所有魚堰。 | Y | 由1969年法規法(廢除)法案廢除。 |
34 | 如果這樣做會破壞當地封建法院的審判權,則禁止發出令狀。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5 | 下令建立葡萄酒,啤酒,玉米和布的標準措施。 | Y | 由1948年法規修訂法廢除。 |
36 | 確定喪生或肢體的令狀必須在不指控的情況下自由地給予。 | Y | 被《 1828年法案》和《愛爾蘭人法》 1829年的罪行廢除。 |
37 | 規範了“收費農場”持有的王室土地的繼承。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8 | 指出,沒有人應該僅根據皇家官員的不受支持的話進行審判。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39 | 指出,沒有合法適當的程序,沒有任何自由人可以被監禁或剝奪其權利或財產。 | Y | 仍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作為第1297條法規第29條的一部分。 |
40 | 禁止出售司法,或否認或拖延。 | Y | 仍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作為第1297條法規第29條的一部分。 |
41 | 保證外國商人的安全和退出權和退出權。 | Y | 由1969年法規法(廢除)法案廢除。 |
42 | 允許人們在短時間內離開英格蘭,而不會偏向國王的忠誠,但除非是違法者和戰時。 | N | |
43 | 已建立了針對官方暫時持有的遺產應付稅款的特殊規定。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44 | 限制了人們參加森林法院的需求,除非他們實際參與了訴訟。 | Y | |
45 | 指出,國王應僅任命知道並執行法律的法官,警員,警長或法官。 | N | |
46 | 在沒有方丈的情況下,允許男爵接受修道院的監護。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47 | 廢除了約翰國王統治下新創建的皇家森林。 | Y | |
48 | 建立了對與皇家森林相關的“邪惡習俗”的調查,目的是廢除它們。 | N | |
49 | 下令國王持有的人質返回。 | N | |
50 | 禁止D'Athee家族的任何成員擔任皇家軍官。 | N | |
51 | 命令所有外國騎士和僱傭軍恢復和平後離開英格蘭。 | N | |
52 | 建立了一個歸還那些被非法剝奪其“土地,城堡,自由或他的權利”的人。 | N | |
53 | 建立了一個為受到森林法虐待的人提供賠償的過程。 | N | |
54 | 除非案件涉及丈夫的死亡,否則阻止男人因婦女的證詞而被捕或監禁。 | Y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55 | 建立了一個程序,以匯款國王施加的任何不公正的罰款。 | N | 由1863年法規修訂法和《法規法》(愛爾蘭)修訂法廢除1872年。 |
56 | 建立了與被非法剝奪其財產或權利的威爾士人打交道的程序。 | Y | |
57 | 建立了一個返回非法剝奪威爾士人的財產的過程。 | N | |
58 | 下令將威爾士人的人質歸還,包括萊維利王子的兒子。 | N | |
59 | 為包括亞歷山大國王的姐妹在內的蘇格蘭人質返回的過程建立了一個程序。 | N | |
60 | 鼓勵英格蘭的其他人處理自己的主題,因為國王處理他的主題。 | Y | |
61 | 為憲章的申請和觀察提供了25個男爵。 | N | |
62 | 赦免那些反對國王的人。 | N | 有時被認為是第61條的“後綴A”。 |
63 | 指出該憲章對約翰國王和他的繼承人有約束力。 | N | 有時被認為是第61條的第61條的“後綴B”。 |
英國法律中剩下的條款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規中,只有三個條款仍保留在法規上。這些條款涉及1)英國教會的自由,2)倫敦市的“古代自由”(1215年《憲章》第13條,第9條,《 1297年法》第9條)和3) 1215 Charter中的第39和40條,第1297條法規中的第29條)。詳細說明,這些條款(使用1297年法規的編號系統)指出:
- I.首先,我們已授予上帝,我們目前的憲章對我們和我們的繼承人永遠證實,英格蘭教會將是自由的,並且將擁有她所有的全部權利和自由。我們也授予了我們和我們的所有自由人,並授予我們和我們的繼承人,這些自由,所寫的這些自由,擁有並保留我們和他們的繼承人,我們和我們的繼承人,並永遠存在。
- ix。倫敦市應擁有所用的所有古老自由和習俗。此外,我們將並給予授予,所有其他城市,自治市鎮,城鎮和五個港口的男爵(與所有其他港口一樣)都將擁有其所有自由和自由習俗。
- xxix。不得被釋放或監禁,或者被釋放,或者不得因其遺產,自由或自由習俗,被取締,被流放,或者被摧毀的任何其他明智的銷毀;我們也不會通過他的同齡人或土地法律的合法判決來譴責他,也不會譴責他。我們不會賣給任何人,我們不會否認或服從任何人正義或權利。
也可以看看
- 英國的公民自由
- 森林憲章
- 英格蘭的基本法律
- Haandfæstning
- 民主歷史
- 人權歷史
- 最昂貴的書籍和手稿列表
- Magna Carta(刺繡) ,2015年藝術品
- Magna Carta Hiberniae - 英國大憲章或愛爾蘭自由憲章的問題
- 1311年的條例
- Mortmain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