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也稱為婚姻或婚姻,是一種在文化上且經常在法律上認可的人之間的結合。它建立了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與他們的子女(如果有的話),以及他們與他們的公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它幾乎是文化的普遍性,但是婚姻的定義在文化和宗教之間以及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有所不同。婚姻成為一種社會結構,以裁定同意個人與滿足其需求的交易手段之間的利益衝突。通常,這是一個通常承認或製裁的人際關係的機構。在某些文化中,建議或認為婚姻在追求性活動之前是強制性的。結婚儀式稱為婚禮,而私人婚姻有時被稱為私奔。
在世界範圍內,有一個普遍的趨勢,確保婦女平等權利,結束對種族間,異族,信仰,信仰,宗派化,跨社區,跨國,跨國,同性和過境者以及移民夫婦的歧視和騷擾,與移民配偶和其他少數夫婦的夫妻。關於已婚婦女的法律地位,對婚姻內暴力行為的寬大處理,嫁妝和新娘價格,可結婚的年齡以及對婚前和婚外交行的定罪的辯論。個人可以出於多種原因結婚,包括法律,社會,性慾,情感,財務,精神,經濟,政治,宗教和性目的。在世界某些地區,安排婚姻,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秘密婚姻,強迫婚姻,堂兄婚姻,兄弟姐妹婚姻和少年婚姻是實踐和法律允許的,而其他地區則禁止他們保護他們人權。事實證明,婚姻年齡是女性自治的有力指標,並且經濟史研究不斷使用。
婚姻可以被州,組織,宗教權威,部落群體,當地社區或同伴所認可。它通常被視為合同。宗教機構進行了宗教婚姻,以承認並創造了該宗教婚姻固有的權利和義務。宗教婚姻在基督教中被稱為聖禮婚姻(尤其是天主教),伊斯蘭教中的尼卡,猶太教的尼古in,以及其他信仰傳統中的其他各種名字,每個人都對構成什麼有自己的約束,並且可以涉足有效的人宗教婚姻。
詞源
“婚姻”一詞源自中部英語瑪利亞,該雜物首次出現在1250 - 1300年。反過來,這是源自古老的法國人,馬里爾(結婚),最終是拉丁語,馬里塔雷( Marītāre ),意思是與夫妻或妻子和馬里塔裡(Marītāri)提供結婚。形容詞marīt -us -a -um,含義婚姻或婚禮也可以以男性形式用作“丈夫”的名詞和“妻子”的女性形式。相關的詞“婚姻”源自舊法語單詞Matremoine ,該單詞出現在1300年左右,最終源自拉丁語mātrimōnium ,它結合了兩個概念: Mater的意思是“母親”和後綴-Monium -Monium sighand - Monium sighand -Monimuimed“動作,狀態或狀況”。
定義
人類學家提出了幾個相互競爭的婚姻定義,以涵蓋各種文化中觀察到的各種婚姻實踐。即使在西方文化中,“婚姻的定義也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介於兩者之間的任何地方”(正如埃文·格斯特曼所說的那樣)。
習俗或法律認可的關係
在《人類婚姻史》 (1891年)中,埃德瓦德·韋斯特馬克(Edvard Westermarck)將婚姻定義為“男性和女性之間或多或少持久的聯繫,直到後代誕生後,持續的持續行動才是持續的習慣。”在西方文明的未來(1936年)中,他拒絕了他的早期定義,而是臨時將婚姻定義為“一個或多個男人與一個或多個被習俗或法律認可的婦女的關係”。
後代的合法性
人類學手冊筆記和查詢(1951)將婚姻定義為“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結合,使女人出生的孩子是公認的雙方合法後代。”凱瑟琳·高夫( Kathleen Gough)在某些情況下(幽靈婚姻)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婦女擔任丈夫的努力人的習俗,凱瑟琳·高夫(Kathleen Gough)建議將其修改為“女人和一個或多個其他人”。
在對印度一般社會Nayar之間的婚姻分析時,高夫發現該組織在傳統意義上缺乏丈夫的角色。丈夫在西方統一的角色被劃分為婦女子女的非居民“社會父親”,而她的戀人是實際的繁殖者。這些男人都沒有對女人的孩子的合法權利。這種迫使高夫無視性接觸是婚姻的關鍵要素,並以後代的合法性來定義它:婚姻是“婦女與一個或多個其他人之間建立的關係,這為婦女帶來的孩子提供了生育的孩子關係規則不禁止的情況是其社會或社會階層的正常成員所共有的全部誕生狀態權利。”
經濟人類學家杜蘭·貝爾(Duran Bell)批評了基於合法性的定義,因為某些社會不需要婚姻才能合法。他認為,基於合法性的婚姻定義是在非合法性的社會中,對母親未婚以外的孩子沒有其他法律或社會影響。
收集權
埃德蒙·利奇(Edmund Leach)批評高夫(Gough)的定義是在公認的合法後代過於限制的,並建議根據其建立的不同類型的權利來看待婚姻。 Leach在1955年的《人類》中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沒有任何關於婚姻的定義適用於所有文化。他提供了與婚姻相關的十個權利清單,包括性壟斷和關於兒童的權利,具體權利在各個文化之間有所不同。根據Leach的說法,這些權利包括:
- “建立一個女人的孩子的合法父親。
- 建立一個男人孩子的合法母親。
- 給丈夫壟斷妻子的性行為。
- 給妻子壟斷丈夫的性行為。
- 賦予丈夫偏向妻子的家庭和其他勞動服務的部分或壟斷權利。
- 賦予妻子對丈夫的家庭和其他勞動服務的部分或壟斷權利。
- 使丈夫部分或完全控制屬於妻子的財產或潛在的財產。
- 使妻子部分或完全控制屬於丈夫的財產或潛在的財產。
- 建立共同的財產基金 - 夥伴關係 - 為了婚姻的子女。
- 建立丈夫和妻子兄弟之間具有社會意義的“親和力關係”。”
性訪問權
在1997年人類學的1997年文章中,杜蘭·貝爾(Duran Bell確定承擔這些特定男性需求的義務的婦女。”貝爾指的是“數十個男人”,指的是諸如血統之類的企業親戚群體,這些群體以付費新娘的代價在婦女的後代中保留了一項權利,即使她的丈夫(血統成員)脫離了(征服婚姻)。在指“男人(男性或女性)”時,貝爾指的是血統中的女人,她們可能站在其他戀人所生的妻子子女的“社會父親”。 (請參閱Nuer的“幽靈婚姻”。)
類型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種婚姻形式,其中一個人在一生中或任何時候只有一個配偶(一夫一妻制)。
人類人種學地圖集對世界各地婚姻的比較研究發現,密集的犁農,嫁妝和一夫一妻制之間存在很強的相關性。這種模式是在從日本到愛爾蘭的歐亞社會中廣泛發現的。相比之下,大多數撒哈拉以南非洲社會都表現出“新娘價格”與一夫多妻制之間的相關性。一項關於人種學地圖集的進一步研究表明,社會規模的增加,對支持人類道德的“高神”和一夫一妻制之間的統計相關性。
在不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國家中,一個人在一個人的一個國家中結婚,同時仍與另一個國家合法結婚,犯下了重婚罪。在所有情況下,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無效的。除了隨後的第二次婚姻無效外,重族人還承擔其他罰款,這在管轄區之間也有所不同。
一夫一妻制
支持一夫一妻制的政府可以輕鬆離婚。在許多西方國家,離婚率接近50%。那些再婚的人通常不超過三次。因此,離婚和再婚可以導致“連續一夫一妻制”,即有多個婚姻,但一次只有一個合法的配偶。這可以解釋為多元交配的一種形式,那些由加勒比海,毛里求斯和巴西的女性為主導的社會也是如此,那裡經常旋轉未婚伴侶。總共,這些佔“一夫一妻制”類別的16%至24%。
一夫一妻制創造了一種新型的親戚“ ex-”。例如,“前妻”可能仍然是她“前丈夫”或“前妻”生活的積極部分,因為它們可能會被資源轉移(a養費,子女撫養)或共享的孩子捆綁在一起保管。鮑勃·辛普森(Bob Simpson)指出,在英國案件中,連續一夫一妻制創建了一個“大家庭” - 許多以這種方式捆綁在一起的家庭,包括移動兒童(可能的exes可能包括前妻,前兄弟brother,等,但不是“前兒童”)。這些“不清楚的家庭”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族的模具。作為一系列相互聯繫的家庭,他們來類似於由有子女的母親維護的單獨家庭的一夫多妻模型,這些家庭被一個男性綁在男性與已婚或離婚的男性綁在一起。
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一場包括兩個以上配偶的婚姻。當一個男人一次與多個妻子結婚時,這種關係被稱為一夫多妻,妻子之間沒有結婚紐帶。當一個婦女一次與一個以上的丈夫結婚時,這被稱為一夫多夫制,丈夫之間沒有結婚紐帶。如果婚姻包括多個丈夫或妻子,則可以稱為團體婚姻。
一項對全球人類遺傳多樣性的分子遺傳研究表明,性一夫多妻制是人類生殖模式的典型代表,直到向歐洲和亞洲大約10,000至5,000年前轉移到久坐的農業社區,最近在非洲和美洲。如上所述,人類學家傑克·戈迪(Jack Goody )對世界各地的婚姻進行了比較研究,利用民族志地圖集(Atlas)發現,大多數撒哈拉以南非洲社會實踐了廣泛的hoe農業農業,這表明“新娘價格”與多奧米(Polygoomy)之間存在相關性。對其他跨文化樣本的一項調查已經證實,犁的缺失是一夫多妻制的唯一預測指標,儘管其他因素(在非國家社會中)(在非國家社會中)和病原體壓力(在州社會中)有一些因素(在州社會中)影響。
婚姻根據個人的法律配偶數量進行分類。後綴“ -gamy”是指配偶的數量,例如雙層(兩個配偶,在大多數國家中通常是非法的)和多人(一個以上的配偶)。
社會顯示一夫多妻制是一種文化理想和實踐。根據人種學地圖集,有1,231個社會,有186個是一夫一妻制的。 453偶爾有一夫多妻制; 588具有更頻繁的一夫多妻制,有4個具有一夫多妻制。但是,正如Miriam Zeitzen所寫的那樣,對一夫多妻制的社會寬容與一夫多妻制的實踐不同,因為它要求財富為多個妻子建立多個家庭。一夫多妻制在一個寬容的社會中的實際實踐實際上可能很低,大多數有抱負的一夫多妻主義者都在實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被禁止的司法管轄區中,跟踪一夫多妻制的發生更加複雜,但仍在實踐中(事實上一夫多妻制)。
Zeitzen還指出,西方對非洲社會和婚姻模式的看法偏見“懷舊對傳統非洲文化的矛盾關注與對一夫多妻制的批評,對婦女的壓迫或對發展有害”。一夫多妻制被譴責為虐待人權的一種形式,對家庭虐待,強迫婚姻和忽視引起了擔憂。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包括幾乎所有世界發達國家,都不允許一夫多妻制。呼籲在發展中國家廢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制通常會授予妻子同等的地位,儘管丈夫可能有個人喜好。事實上一夫多妻制的一種類型是con褻,只有一個婦女獲得妻子的權利和地位,而其他婦女仍然是合法的眾議院情婦。
儘管一個社會可能被歸類為一夫多妻,但並非所有的婚姻都一定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實際上可能占主導地位。正是這種靈活性使人類學家羅賓·福克斯( Robin Fox戰時等等- 婦女經常沒有丈夫的財政支持。要糾正這種情況,必須在出生時殺死女性,保持單身,成為妓女或將其偷偷歸入獨身宗教命令中。一夫多妻制的系統具有一個優勢。他們可以像摩門教徒一樣向每個女人保證一個家庭和家人。”
儘管如此,一夫多妻制是一個性別問題,它為男性不對稱的益處提供了不對稱的益處。在某些情況下,男人和他最小的妻子之間存在較大的年齡差異(一代人),使兩者之間的權力差異更加複雜。緊張不僅存在於性別之間,而且存在於性別中。高年級和初中男子競爭妻子,同一家庭中的高級和初級妻子可能會經歷完全不同的生活條件以及內部等級制度。幾項研究表明,妻子與其他女性的關係,包括共同侍從和丈夫的女性,比與丈夫的富有成效,生殖和個人成就更為重要。在某些社會中,共同妻子是親戚,通常是姐妹,這種做法稱為sororal一夫多妻。聯合妻子之間存在的現有關係被認為減輕了婚姻內的潛在緊張局勢。
福克斯認為:“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間的主要區別可以說:雖然在兩個系統中都發生了複數交配,但在多gygyny下,幾個工會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婚姻,而在一夫一妻制下,只有一個工會才被公認。 ,很難在兩者之間畫一條艱難而快速的界限。”
由於非洲一夫多妻制越來越受到法律限制的限制,在城市中心正在實踐一種事實上的一種變種形式(與法律或jure )。儘管它不涉及多次(現在是非法的)正式婚姻,但家庭和個人安排遵循舊的多爾及其模式。事實上,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也可以在世界其他地區(包括美國的一些摩門教徒和穆斯林家庭)。在某些社會中,例如南非的愛情或蘇丹的努爾,貴族婦女可能會成為女性的“丈夫”。在Lovedu案中,這個女性丈夫可能會帶來許多一夫多妻制妻子。這不是女同性戀的關係,而是通過將這些妻子的孩子綁架來合法擴大皇家血統的一種手段。這種關係被認為是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夫多妻,因為女性丈夫實際上是男性性別的政治角色。
宗教團體對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有不同的看法。它可以在伊斯蘭教和儒家中。猶太教和基督教過去提到了涉及一夫多妻制的做法,但是,直到以後的段落拒絕之前,才完全解決這種做法的宗教接受。他們今天確實禁止一夫多妻制。
一來
一夫多妻制比一夫多妻制更罕見,儘管比民族志Atlas (1980)中通常引用的數字少見,後者僅列出了在喜馬拉雅山脈中發現的那些多態社會。最近的研究發現,在喜馬拉雅人的28個社會之外,有53個社會實踐一夫多妻制。它在以高男性死亡率或男性曠工為標誌的平等社會中最常見。它與部分的親子關係有關,即文化信念,即孩子可以有一個以上的父親。
喜馬拉雅山區一夫多夫制的解釋與土地的稀缺有關。家庭中所有兄弟的婚姻與同一個妻子(兄弟般的一夫多妻制)使家庭土地保持完整和完整。如果每個兄弟分開結婚並育有孩子,那麼家庭土地將被分成不可持續的小塊地塊。在歐洲,這是通過不明確的遺產的社會實踐來阻止的(大多數兄弟姐妹的聯繫,其中一些兄弟姐妹繼續成為獨身僧侶和牧師)。
多元婚姻
團體婚姻(也稱為多上邊婚姻)是一種多樣性的一種形式,其中有兩個以上的人組成一個家庭單位,所有團體婚姻的所有成員都被認為與團體婚姻的所有其他成員結婚,婚姻的所有成員都對婚姻引起的任何孩子均負有父母的責任。沒有國家在法律上也沒有根據法律,也不是普通法婚姻的婚姻,但從歷史上看,波利尼西亞,亞洲,巴布亞新幾內亞和美洲的某些文化已經實踐了這一婚姻 - 以及在某些有意的社區和替代亞文化中作為紐約上州的Oneida完美主義者。在1949年,美國人類學家喬治·默多克(George Murdock)報導的250個社會中,只有巴西的卡寧(Kaingang)完全有任何團體婚姻。
童婚
童婚是一場婚姻,其中一個或兩位配偶年齡在18歲以下。這與兒童訂婚和少女懷孕有關。
在整個歷史上,童婚很普遍,甚至直到1900年代在美國,在1880年,在特拉華州,婚姻的婚姻年齡為7歲。儘管如此,在2017年,美國50個以上的一半沒有明顯的最低年齡結婚,幾個州的年齡低至14歲。如今,國際人權組織譴責它。在未來的新娘和新郎的家人之間,經常安排兒童婚姻,有時在女孩出生時。但是,在1800年代後期在英格蘭和美國,女權主義者開始呼籲提高同意法的年齡,最終在1920年代進行了處理,並被提高到16-18。
在綁架新娘的背景下,童婚也可能發生。
公元1552年,約翰·薩默福德(John Somerford)和簡·薩默福德·布雷頓(Jane Somerford Brereton)分別結婚了3歲和2歲。十二年後,即1564年,約翰申請離婚。
儘管男孩和女孩都觀察到童婚,但絕大多數的孩子是女孩。在許多情況下,由於對女性處女的重要性,只有一個結婚黨是一個孩子,通常是女性。童婚的原因包括貧困,新娘價格,嫁妝,允許兒童婚姻,宗教和社會壓力的法律,地區習俗,害怕保持未婚的恐懼以及婦女無法為金錢工作而無法工作的法律。
如今,童婚在世界部分地區普遍存在。在南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最常見,在18個地區的某些國家中,有一半以上的女孩在18歲之前結婚。童婚的發生率一直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區。在發達國家,童婚是禁止或受到限制的。
在18歲之前結婚的女孩比以後結婚的女孩更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在嫁給一個年齡較大的男人時。
同性和第三性婚姻
基於土著和血統的文化已經記錄了幾種同性婚姻。在美洲,我們( Zuni )是一個lhamana (至少在某些時候,在這種文化中扮演的角色,至少在某些時候穿著並生活在這種文化中);我們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藝術家,當我們擔任祖尼的使者到華盛頓時,他會見了格羅弗·克利夫蘭(Grover Cleveland)總統。我們至少有一個丈夫通常被認為是這樣的。
儘管與通常授予混合性伴侶的同性婚姻認可是一種相對較新的做法,但在世界各地記錄的同性工會都有一些歷史。古希臘的同性關係就像現代伴侶的婚姻一樣,與他們的不同性交婚姻不同,配偶幾乎沒有情感聯繫,丈夫可以自由地進行外部性聯絡。公元438年發出的法典西奧多斯( Cogex theodosianus ( C.Th。9.7.3 )對同性關係施加了嚴厲的處罰或死亡,但是法律的確切意圖及其與社會實踐的關係尚不清楚,因為只有一些相同的例子 - 存在這種文化中的性關係。同性工會在中國的某些地區(例如福建)慶祝。 1581年,拉丁基督教世界上最早記錄的同性婚禮是在意大利的羅馬市的羅馬大教堂。
臨時婚姻
幾種文化已經實踐了臨時和有條件的婚姻。例如,穆斯林社區的凱爾特人習慣和固定期婚姻的實踐。伊斯蘭前阿拉伯人實踐了一種臨時婚姻的形式,該婚姻在今天的固定期結婚合同尼卡·穆塔(Nikah Mut'ah)中進行。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批准了一場臨時婚姻 -伊朗的Sigheh和伊拉克的Muta'a - 可以為性工作者提供合法的掩護。在埃及,黎巴嫩和伊朗已經使用了相同形式的臨時婚姻,以使人類OVA的體外受精合法。但是,女人不能使用這種婚姻來獲得精子捐贈。與尼卡·穆塔(Nikah Mut'ah)有關的穆斯林爭議導致這種做法主要僅限於什葉派社區。中國的母系摩托島實踐他們所謂的“步行婚姻”。
同居
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構成普通法婚姻,未註冊的伙伴關係,或者以其他方式為未婚伴侶提供各種權利和責任;在某些國家,法律承認同居代替稅收和社會保障福利的機構婚姻。例如,在澳大利亞就是這種情況。同居可能是對傳統制度化婚姻的抵制形式的一種選擇。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在國家或宗教機構註冊的關係,一些國家也保留將關係定義為婚姻或以其他方式規範關係的權利。
相反,制度化的婚姻可能不涉及同居。在某些情況下,生活在一起的夫婦不希望被公認為已婚。這可能是因為養老金或拖養權受到不利影響;由於徵稅考慮;由於移民問題或出於其他原因。這種婚姻在北京也越來越普遍。北京大學婦女研究中心主任郭江對新聞日通訊員說:“行走婚姻反映了中國社會的徹底變化。” “步行婚姻”是指中國莫索(Mosuo)形成的一種臨時婚姻,其中男性伴侶居住在其他地方並每晚拜訪。在沙特阿拉伯的類似安排,稱為米薩爾婚姻,也涉及夫妻分開生活,但定期開會。
合作夥伴選擇
管理婚姻伴侶的社會規則有廣泛的跨文化差異。合作夥伴選擇是合作夥伴的個人決定或合作夥伴的親屬組的集體決定的程度上存在差異,並且規範哪些合作夥伴是有效選擇的規則存在差異。
2003年聯合國世界生育報告報告說,所有在49歲之前結婚的人中有89%。在某些國家,在49歲之前結婚的男女百分比降至近50%,在其他國家達到100%。
在其他規則不太嚴格的文化中,可以選擇伴侶的群體選擇婚姻伴侶的群體可能涉及夫妻倆經歷求愛過程,或者婚姻可以由這對夫婦的父母或外部聚會安排媒人。
年齡差異
有些人想嫁給一個比他們更年輕的人。這可能會影響婚姻穩定,並且年齡超過10歲差距的合作夥伴傾向於遭受社交反對,此外,老年婦女(35歲以上)懷孕時的健康風險增加了。
社會地位和財富
有些人想嫁給比他們更高或更低地位的人。其他人則想嫁給具有相似地位的人。在許多社會中,婦女嫁給具有更高社會地位的男人。在婚姻中,各方尋求一個類似地位的伙伴。還有其他婚姻,男人比女人大。
有些人還希望從事金錢而不是愛的交易關係(因此是一種便利的婚姻)。這樣的人有時被稱為黃金挖掘機。但是,可以使用單獨的財產系統來防止離婚或死亡後傳遞給合作夥伴的財產。
收入更高的男人更有可能結婚,離婚的可能性較小。高收入女性更有可能離婚。
亂倫的禁忌,外婚和內婚
儘管禁止關係的程度差異很大,但社會經常對與親戚的婚姻受到限制。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婚姻,或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除了少數例外,被認為是亂倫和禁止的。但是,更遙遠的親戚之間的婚姻更為普遍,其中一個估計是,歷史上所有婚姻中有80%是在堂兄或近距離之間。這一比例急劇下降,但據信,所有婚姻中有超過10%是在堂兄或更緊密相關的人之間。在美國,此類婚姻現在受到高度污名化,法律禁止在30個州中大多數或全部的第一場家婚姻。細節各不相同:在韓國,歷史上,嫁給具有相同姓氏和相同祖先線的人是非法的。
一場婚姻是一場婚姻,發生在叔叔和他的侄女之間或姑姑和她的侄子之間。由於亂倫限制,這種婚姻在大多數國家都是非法的。但是,少數國家將其合法化,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馬來西亞和俄羅斯。
在各種社會中,伴侶的選擇通常僅限於特定社會群體的合適人士。在某些社會中,規則是,伴侶是從個人自己的社會群體中選出的 -內婚,在基於階級和種姓的社會中通常是這種情況。但是在其他社會中,必須從與一個人不同的群體中選擇伴侶 -外婚,在實踐圖騰宗教的社會中,這種情況可能是這種情況,在這些社會中,社會被分為幾個外婚的圖騰氏族,例如大多數原住民的澳大利亞社會。在其他社會中,一個人有望嫁給他們的橫親,一個女人必須嫁給父親的姐姐的兒子,男人必須嫁給母親的兄弟的女兒- 如果一個社會有一個獨家通過父親養生親屬關係的規則,通常就是這種情況。或母系血統群體,是西非的阿坎人民。另一種婚姻選擇是左旋婚姻,其中寡婦有義務嫁給丈夫的兄弟,主要是在親屬關係基於內婚家族群體的社會中發現的。
宗教通常會在哪些親戚(如果有的話)結婚的情況下進行權衡。關係可能是通過血緣關係或親和力,意思是血液或婚姻。關於堂兄的婚姻,天主教政策已經從最初的接受,從長期的一般禁令演變為當代對分配的要求。伊斯蘭教始終允許它,而印度教的文字差異很大。
規定婚姻
在具有分類性親屬關係系統的各種基於血統的社會中,從規範性婚姻規則確定的特定類別的相對類別中尋求潛在的配偶。人類學家可以使用“描述性”的親屬關係來表達此規則,例如“男人的母親的兄弟女兒”(也稱為“跨表情”)。這種描述性規則掩蓋了參與者的觀點:男人應該從母親的血統中嫁給一個女人。在社會的親屬術語中,這些親戚通常用特定的術語表示,這使他們與眾不同。但是,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指出,很少有婚姻遵循該規則,而當他們這樣做時,這是出於“實用親屬關係”的原因,例如保存家庭財產,而不是“官方親屬關係”意識形態。
就規定規則時的常規婚姻而言,血統在固定關係中鏈接在一起。血統之間的這些聯繫可能在親屬關係中形成政治聯盟。法國結構人類學家克勞德·萊維·斯特勞斯(ClaudeLévi-Strauss)開發了聯盟理論,以說明有限數量的規定性婚姻規則可能產生的“基本”親屬結構。
通過家庭或團體政治的形式程序使務實(或“安排”)婚姻變得更容易。負責任的權威建立或鼓勵婚姻;實際上,他們可能會聘請專業的媒人,以尋找適合未婚人的配偶。權威人物可能是父母,家庭,宗教官員或團體共識。在某些情況下,當局數字可能會選擇匹配以進行婚姻和諧以外的其他目的。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是一場婚姻,其中一個或雙方違背了他們的意願結婚。在世界各地,特別是在南亞和非洲,強迫婚姻繼續進行。強迫婚姻和自願婚姻之間的界線可能會變得模糊,因為這些文化的社會規範表明,人們永遠不應反對父母/親戚在選擇配偶方面的渴望。在這種文化中,不必出於隱含的社會壓力和義務,即使他們不想要婚姻,就沒有必要發生暴力,威脅,恐嚇等。在世界各地存在的新娘價格和嫁妝的習俗可能會導致買賣人們結婚。
在某些社會中,從中亞到高加索地區再到非洲,綁架新娘的習俗仍然存在,其中一個女人被男人和他的朋友俘虜。有時這涵蓋了一種私奔,但有時取決於性暴力。在過去的時候, Raptio是這是一個更大的版本,其中一群被一群男人俘虜,有時是戰爭。最著名的例子是薩賓婦女的強姦,這為羅馬的第一批公民提供了妻子。
其他婚姻伴侶或多或少地強加於個人。例如,寡婦的繼承為已故丈夫兄弟的另一個男人提供了寡婦。
在印度的農村地區,童婚經常安排婚禮,有時甚至在孩子出生之前。根據1929年的《童婚限制法》,這種做法是非法的。
經濟考慮
婚姻的財務方面在文化之間有所不同,並且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了變化。
在某些文化中,今天仍然需要嫁妝和新娘財富。在這兩種情況下,財務安排通常都是在新郎(或他的家人)和新娘家人之間進行的。新娘通常不參與談判,並且通常沒有選擇是否參加婚姻。
在現代英國早期,這對夫婦的社會地位應該是平等的。結婚結束後,所有財產(稱為“財富”)並期望妻子的繼承屬於丈夫。
嫁妝
嫁妝是“在婚姻中將父母財產分發給女兒(即互生)而不是持有人死亡( Mortis Causa )的過程……一個嫁妝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夫妻基金,其性質可能會廣泛不同。該基金確保了她在喪偶中的支持(或捐贈),並最終為她的兒子和女兒提供了支持。”
在某些文化中,尤其是在土耳其,印度,孟加拉國,巴基斯坦,斯里蘭卡,摩洛哥,尼泊爾等國家中,仍然可以預料到。在印度,每年都有數千起與嫁妝有關的死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些司法管轄區頒布了限製或禁止嫁妝的法律(請參閱印度的嫁妝法)。在尼泊爾,嫁妝是在2009年非法的。一些作者認為,嫁妝的捐贈和接收反映了地位,甚至反映了攀登社會等級制度的努力。
嫁妝
直接嫁妝與新娘或家人向新娘的父母以及間接的嫁妝(或嫁妝)支付的直接嫁妝與新娘的間接嫁妝(或嫁妝)形成鮮明對比,後她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在猶太傳統中,古代的拉比堅持婚姻夫婦達成了婚前協議,稱為ketubah 。除其他事項外, Ketubah還規定了丈夫在離婚或他的遺產死亡的情況下要支付的金額。這筆款項是替代聖經的嫁妝或新娘價格,新郎在結婚時應向新娘的父親付款。這項創新之所以進行,是因為聖經新娘的價格造成了一個主要的社會問題:許多年輕的準丈夫在通常期望結婚的時候無法提高新娘的價格。因此,為了使這些年輕人結婚,拉比實際上延遲了應付金額的時間,何時他們更有可能擁有款項。還可以注意到,嫁妝和ketubah的數量都達到了相同的目的:對妻子的保護應因死亡或離婚而停止。兩個系統之間的唯一區別是付款的時間。如果婚姻破裂,這是妻子當今維護的權利的前身,如果丈夫沒有足夠的願意為妻子提供充分的願意,則是家庭維護。 Ketubah金額執行的另一個功能是為丈夫打算與妻子離婚的抑製作用:他需要有金額才能向妻子付款。
新娘自己也可以安排新娘的父親而不是新娘的早晨禮物。這個名字源自日耳曼的部落習俗,即在新婚之夜之後的第二天給予他們。在丈夫的一生中,她可能會控制今天早上的禮物,但喪偶時有權獲得禮物。如果她的繼承金額是根據法律而不是協議解決的,則可以稱為Dower 。根據法律制度和確切的安排,她死後可能無權處置,如果她再婚,可能會失去財產。在摩根婚的婚姻中保存了幾個世紀的早晨禮物,這是一個聯盟,妻子的劣等社會地位禁止她的孩子繼承貴族的頭銜或遺產。在這種情況下,早晨禮物將支持妻子和孩子。寡婦的另一項法律規定是聯合,其中經常將土地的財產與租約共同持有,以便在丈夫去世後自動進入寡婦。
伊斯蘭傳統也有類似的做法。即時或遞延的“ Mahr ”是新郎財富(離婚)或遺產(死亡)的一部分。這些金額通常是基於新郎自己和家庭財富和收入而設定的,但是在某些地方,這些數額的設定很高,以便為鍛煉離婚的新郎提供抑制,或者丈夫的家人“繼承”了大部分遺產,特別是如果婚姻中沒有男性後代。在包括伊朗在內的某些國家,MAHR或a養費可以超出一個人所能賺錢的更多,有時高達1,000,000美元(4000個伊朗官方伊朗金幣)。如果丈夫不能在伊朗現行法律的情況下,如果丈夫無法支付離婚或按需支付,他將不得不分期付款。如果不付錢給MAHR,甚至可能導致監禁。
新娘
新娘是東南亞(泰國,柬埔寨),中亞部分地區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的部分習俗。它也被稱為新娘,儘管這意味著購買新娘,但它卻陷入了不利。新郎或他的家人在女兒與新郎結婚後給婦女的父母支付的金錢,財產或財富的數量。在人類學文獻中,新娘的價格經常被解釋為付款,以補償新娘的勞動和生育能力的損失。在某些情況下,新娘是新郎家庭與聯盟子女的聯繫的一種手段。
稅收
在某些國家 /地區,已婚者或夫妻從一個人獲得的各種稅收優勢中受益。例如,可以讓配偶平均其合併收入。這對於一對已婚夫婦有不同的收入是有利的。為了彌補這一點,各國可以為已婚夫婦的平均收入提供更高的稅率。儘管平均收入仍然可能使已婚夫婦與有家中的配偶有所幫助,但這種平均將導致一對已婚夫婦的個人收入大致相同,以繳納比兩個單身人士的總稅。在美國,這被稱為婚姻罰款。
當稅法所應用的利率不是基於平均收入的,而是基於個人收入的總和,較高的利率通常適用於累進稅收系統中的兩個人家庭中的每個人。高收入納稅人通常是這種情況,這是另一種稱為婚姻處罰的情況。
相反,當不考慮合作夥伴關係的個人徵收漸進稅時,雙收入夫婦的表現要比擁有類似家庭收入的單收入夫婦要好得多。當福利制度將收入與共享收入相同,從而否認福利獲得非收穫配偶時,就可以提高效果。例如,此類系統適用於澳大利亞和加拿大。
婚後居住
在許多西方文化中,婚姻通常會導致一個由已婚夫婦組成的新家庭,而已婚夫婦一起生活在同一家中,經常共享同一張床,但在其他一些文化中,這不是傳統。在西蘇門答臘的Minangkabau中,結婚後的居住是母系,丈夫搬進了妻子母親的家庭。結婚後的居住也可以是富有核心的或可愛的。在這些情況下,已婚夫婦可能不會形成獨立家庭,而是大家庭的一部分。
早期的理論解釋了婚後居住的決定因素,將其與勞動的性劃分有關。但是,迄今為止,使用全球樣本對這一假設進行的跨文化檢驗未能發現這兩個變量之間的任何顯著關係。但是, Korotayev的測試表明,女性對生存的貢獻確實與母繫住所顯著相關。但是,這種相關性被一般的一夫多妻因子掩蓋。
儘管在不同的性愛婚姻中,女性對生存的貢獻的增加往往會導致基質居住,但它也傾向於同時導致一般的非傳播一夫多妻制,從而有效破壞母質性。如果控制了這種一夫多妻的因素(例如,通過多重回歸模型),勞動力劃分被證明是婚姻後居住的重要預測指標。因此,儘管這兩組變量之間的實際關係比他預期的要復雜,但默多克關於勞動力和婚後居住的關係之間關係的假設基本上是正確的。
西方社會的新局部住所有一種趨勢。
法律
婚姻法是指決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要求,這在國家之間有很大不同。
《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宣布:“成年男人和女人在種族,國籍或宗教上沒有任何限制,有權結婚並建立家庭。 ,在結婚期間及其解散期間。婚姻應僅在有意的配偶的免費和全面同意下結婚。”
權利和義務
婚姻賦予了已婚政黨的權利和義務,有時也賦予親戚,是建立隸屬關係(公婆)的唯一機制。這些可能包括,具體取決於管轄權:
- 使一個配偶或他/她的家庭控制另一個配偶的性服務,勞動和財產。
- 給予另一個配偶責任另一個債務。
- 當另一個人被監禁或住院時,授予一名配偶探訪權。
- 當另一個人喪失能力時,給予一個配偶控制對方的事務。
- 建立父母孩子的第二個法定監護人。
- 建立共同的財產基金,以造福兒童。
- 建立配偶家庭之間的關係。
這些權利和義務在社會之間以及社會內部的群體之間有很大的不同。這些可能包括安排的婚姻,家庭義務,核心家庭的法律建立,兒童的法律保護以及公開宣布承諾。
財產製度
在當今的許多國家中,每個婚姻夥伴都可以選擇將其財產分開或結合財產。在後一種情況下,稱為社區財產,婚姻以離婚結束時,每個人都有一半。死者擁有的財產通常由尚存的配偶繼承。
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婚姻中的合作夥伴對婚姻的債務負有“共同責任”。這在傳統的法律概念中有一個依據,稱為“必需品學說”,在異性戀婚姻中,丈夫負責為妻子提供必要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起訴一個合夥人收取他們沒有明確簽約的債務。對這種實踐的批評者指出,收債機構可以通過聲稱不合理的債務是婚姻的費用來濫用這一點。然後將國防成本和舉證責任放在非合同方上,以證明費用不是家庭的債務。在婚姻期間和最終結婚後,各自的維護義務受到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監管; a養費就是一種方法。
限制
婚姻是一個歷史上充滿限制的機構。從年齡到種族到社會地位,再到血緣,再到性別,社會的婚姻受益於婚姻,以使孩子受益,傳遞健康的基因,維持文化價值觀或由於偏見和恐懼。幾乎所有認識到婚姻的文化也承認通姦是違反婚姻條款的行為。
年齡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設定了最低婚姻年齡;也就是說,一個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才能合法地結婚。這個年齡可能取決於情況,例如,如果年輕人的父母表示同意和/或法院決定所述婚姻符合年輕人的最大利益,則可以允許一般規則的例外情況(通常適用如果女孩懷孕)。儘管大多數年齡限制是為了防止兒童被迫婚姻,尤其是對許多老年伴侶的婚姻 - 婚姻可能會帶來負面的教育和與健康有關的後果,並導致兒童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暴力 - 這種兒童婚姻在世界各地仍然很普遍。根據聯合國的說法,童婚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亞地區最常見。童婚的十個國家是:尼日爾(75%),乍得,中非共和國,孟加拉國,幾內亞,莫桑比克,馬里,布基納法索,南蘇丹和馬拉維。
親屬關係
為了禁止亂倫和優生理由,婚姻法已對親戚結婚的限制。通常禁止直接血親屬結婚,而對於分支線的親戚,法律是警惕的。
通過婚姻的親屬關係也稱為“親和力”,在一個人的起源群體中出現的關係也可以稱為一個人的血統群體。可以認為某些親屬關係中的文化延伸到與經濟或政治關係的人。或其他形式的社會聯繫。在某些文化中,它們可能會將您帶回神或動物祖先(圖騰)。這可以或多或少地思考。
種族
從1691年到1967年,在1935年至1945年的納粹德國(紐倫堡法律)(紐倫堡法律)以及南非的大部分時間(1949-1985),在納粹德國(紐倫堡法律)(紐倫堡法律) (1949- 1985年)在納粹德國(紐倫堡法律)(紐倫堡法律)(1949-1985),在某些北美司法管轄區(紐倫堡法律)(1949-1985)執行了禁止“混合競賽”的法律。所有這些法律主要違反不同種族或種族定義的人之間的婚姻,該群體被稱為美國納粹德國和美國許多州以及南非的法律在美國被稱為“合併”或“誤解”。這樣的人之間的關係。
在美國,某些但不是所有州的法律禁止白人和黑人的婚姻,在許多州,白人與美洲原住民或亞洲人的通婚。在美國,此類法律被稱為抗頭菌法則。從1913年到1948年,當時有48個州中有30個執行了此類法律。儘管1871年,即1912年至1913年提出了對美國憲法的“反統治修正案”,1928年,沒有製定過針對種族混合婚姻的全國性法律。 1967年,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弗吉尼亞訴弗吉尼亞州,反憲法違憲。有了這項裁決,這些法律在其餘的16個州中不再實際上是有效的。
納粹對異族婚姻和異族性行為的禁令是在1935年9月作為紐倫堡法律的一部分制定的, 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utschen utschen und Deutschen Ehre (保護德國血液和德國榮譽的法律)。紐倫堡法律首先將猶太人歸類為種族,禁止婚姻和婚外的性關係,但後來以“吉普賽人,黑人或他們的混蛋後代”和“德國或相關血液”的人結束。這種關係被標記為Rassenschande (點燃的“種族 - 迪斯格萊斯”),可以被監禁(通常在驅逐出境營地),甚至通過死亡來懲罰。
種族隔離領導下的南非也禁止了異族婚姻。 1949年《禁止混合婚姻法》禁止不同種族的人之間的婚姻,1950年的《不道德行為》與一個不同種族的人的性關係使犯罪犯罪。
性別
同性婚姻在安德拉(Andorra)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倫比亞,古巴,丹麥,厄瓜多爾,芬蘭,法國,德國,德國,德國,冰島,愛爾蘭,愛爾蘭,盧森堡,馬爾塔塔,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英國,美國,美國和烏拉圭。以色列認識到作為完整婚姻進入國外的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的引入因管轄權而有所不同,通過立法對婚姻法的立法變更,基於憲法的法院裁決,基於平等的憲法保證或直接普選投票(通過投票倡議或公投)來實現。對同性婚姻的承認被認為是人權,民事權利以及政治,社會和宗教問題。同性婚姻中最傑出的支持者是人權和民權組織以及醫學和科學社區,而最傑出的對手是宗教團體。世界各地的各種信仰社區都支持同性婚姻,而許多宗教團體反對。民意測驗一致地表明,在所有發展的民主國家和一些發展中的民主國家中,對認識同性婚姻的認可不斷上升。
建立對同性夫婦婚姻的法律認可是LGBT權利運動中最傑出的目標之一。
配偶數量
一夫多妻制在大多數穆斯林和非洲國家廣泛實踐。在中東地區,以色列,土耳其和突尼斯是顯著的例外。
在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中,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例如,在美國,一夫多妻制在所有50個州都是非法的。
在19世紀後期,美國聯邦政府強迫當今猶他州自治領土的公民通過強大的國會行為強行執行一夫多妻制,最終遵守了一夫多妻制。耶穌基督後期聖徒的教會在1890年在標有“宣言”的文件中正式廢除了這種做法(請參閱19世紀後期的後期聖多利亞米)。在美國穆斯林中,據估計,少數人有少數人生活在丈夫維持非法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
印度和斯里蘭卡等幾個國家只允許他們的伊斯蘭公民練習一夫多妻制。一些印第安人已converted依伊斯蘭教,以繞過此類法律限制。主要是基督教國家,通常不允許一夫多妻制工會,少數例外是剛果,烏干達和贊比亞共和國。
國家認可
當政府機構根據管轄權的婚姻法(而沒有宗教內容)進行婚姻並進行婚姻時,這是一場民事婚姻。民事婚姻在國家眼中承認並創造了婚姻固有的權利和義務。一些國家不承認本地表演的宗教婚姻,並需要單獨的公民婚姻才能官方目的。相反,在某些受宗教法律制度(例如沙特阿拉伯)統治的國家中,公民婚姻不存在,如果在國外簽約的婚姻與沙特對伊斯蘭宗教法的解釋相反,則可能不會承認。在由黎巴嫩和以色列等混合世俗宗教法律制度所統治的國家中,該國不存在當地表演的民事婚姻,這阻止了信仰間和其他各種與宗教法律相矛盾的婚姻。但是,即使國家與宗教法相抵觸,在國外進行的民事婚姻也可以得到國家的認可。例如,在認可以色列婚姻的情況下,這不僅包括對在國外舉行的信仰跨婚姻的認可,而且還包括海外同性民事婚姻。
在各種司法管轄區,儘管理論上是與眾不同的,但可能是宗教婚姻儀式的一部分。某些司法管轄區允許在特定宗教(例如同性婚姻或民間工會)不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民事婚姻。
相反的情況也可能發生。伴侶可能沒有完整的法律表演能力,而教會的嚴格限制可能不如民事管轄權。這尤其適用於最低年齡或身體健康。
兩個人有可能被宗教或其他機構承認為已婚,而不是由國家承認,因此沒有合法權利和婚姻義務;或因宗教而被認為是無效和犯罪的民事婚姻。同樣,一對夫婦在民事離婚後可能會在宗教眼睛中結婚。
大多數主權國家和其他司法管轄區都將合法認可的婚姻限制為異性夫婦,這些婚姻數量減少了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秘密婚姻,安排的婚姻,強迫婚姻,兒童婚姻,婚姻,表親婚姻, cousin婚姻,兄弟姐妹婚姻和兄弟姐妹婚姻,以及青少年婚姻。在現代,越來越多的國家(主要是發展民主國家)取消了禁令,並確立了對種族間,異族,信仰間,宗派化,宗派化,教區,跨國,跨國,同性和跨性別者的婚姻的法律認可。以及移民夫婦,與移民配偶的夫婦和其他少數夫婦。在某些地區,儘管有針對這種做法的國家法律,但可能會發生童婚和一夫多妻制。
結婚許可證,民事儀式和註冊
婚姻通常是在婚禮或結婚儀式上正式進行的。儀式可以由宗教官員,政府官員或國家批准的主持人主持。在各個歐洲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任何宗教儀式都必須與所需的民事儀式分開舉行。一些國家(例如比利時,保加利亞,法國,荷蘭,羅馬尼亞和土耳其)要求在任何宗教上舉行民事儀式。在某些國家 - 尤其是美國,加拿大,英國,愛爾蘭共和國,挪威和西班牙 - 都可以一起舉行。宗教和民事儀式的主持人也是國家舉行民事儀式的代理人。為了避免任何暗示國家“承認”宗教婚姻(在某些國家禁止的) - 據說“民事”儀式是在與宗教儀式的同時舉行的。通常,這涉及在宗教儀式期間簡單地簽署登記冊。如果省略了宗教儀式的民事要素,則根據法律,政府不認為結婚儀式為婚姻。
一些國家,例如澳大利亞,允許婚姻在私人和任何地方舉行;包括英格蘭和威爾士在內的其他人都要求在公眾開放的地方舉行民事儀式,並為此目的而受到法律的特殊批准。在英格蘭,婚姻地點以前必須是教堂或登記處,但這延伸到了具有必要許可證的任何公共場所。在結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特殊的緊急許可證(英國:許可證)進行例外,通常只有在當事方最終病人生病時才會授予。關於何時何時嫁給的規則,各地的婚姻都不同。一些法規要求其中一方居住在登記處的管轄範圍內(以前為教區)。
每個宗教權威都有規定的婚姻方式由其官員和成員進行。在國家認可宗教婚姻的地方,官員還必須符合管轄權法。
普通法婚姻
在少數司法管轄區中,婚姻關係可能僅通過法律的運作就可以建立。與法律合同,婚禮和其他細節的典型儀式婚姻不同,普通法婚姻可能被稱為“習慣和聲譽(同居)”。事實上,沒有許可或儀式的普通法婚姻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其他司法管轄區沒有任何法律後果。
公民工會
一個公民聯盟,也稱為民事夥伴關係,是一種與婚姻類似的合法認可的合作夥伴關係形式。從丹麥於1989年開始,法律在幾個國家建立了一個名為或另一個名稱的公民工會,以便提供與異性公民婚姻相似的同性伴侶權利,福利和責任(在某些國家,相同)。在一些司法管轄區,例如巴西,新西蘭,烏拉圭,厄瓜多爾,法國和美國夏威夷和伊利諾伊州,公民工會也向相反的夫婦開放。
“便利婚姻”
有時人們會結婚以利用某種情況,有時被稱為便利婚姻或虛假婚姻。 2003年,有18萬名移民被美國公民的配偶接納為美國;為了在90天內結婚的目的,更多的人被接納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夫。這些婚姻具有多種動機,包括獲得永久居留權,確保具有結婚條款或參加健康保險等的繼承。儘管所有婚姻都有復雜的便利組合,激勵各方結婚,但便利的婚姻是沒有正常原因的婚姻。在某些國家,諸如新加坡假婚姻是應懲罰的刑事犯罪。
當代法律和人權批評婚姻
人們提出了反對婚姻的爭論,原因包括政治,哲學和宗教批評。對離婚率的擔憂;個人自由和性別平等;質疑政府或宗教當局批准的個人關係的必要性;或出於宗教或哲學原因促進獨身。研究發現,不幸的已婚夫婦是患臨床抑鬱症的風險的3-25倍。
權力和性別角色
從歷史上看,在大多數文化中,已婚婦女擁有很少的權利,並與家人的孩子一起考慮了丈夫的財產;因此,他們無法擁有或繼承財產,也無法合法地代表自己(例如,參見秘密)。自19世紀後期以來,在某些(主要是西方)國家,婚姻逐漸發生了法律變化,旨在改善妻子的權利。這些變化包括給妻子自己的法律身份,廢除丈夫對妻子進行身體紀律,賦予妻子財產權,自由化離婚法的權利,為妻子提供自己的生殖權利,並要求妻子在性關係時同意發生。在21世紀,關於已婚婦女的法律地位,對婚姻內的法律接受或寬大處理(尤其是性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嫁妝和新娘價格等傳統婚姻習俗,強迫婚姻,可結婚的年齡,可結婚的年齡和婚姻習俗,繼續存在爭議將婚前和婚外性行為等自願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女權主義理論將異性婚姻視為傳統上植根於父權制的機構,從而促進了男性對女性的優勢和權力。這種動態的動態概念化了男性,將男性視為“在公共領域運作的提供者”,而女性則為“私人領域中的照料者”。 “從理論上講,婦女……被定義為丈夫的財產。...女人的通姦總是比男人更嚴重。” “直到[[19世紀末通過法律通過法律),[F] Eminist要求[在英國的某些地區](在英國的某些地區)都沒有達到妻子對自己財產的控制。”
傳統的異性婚姻施加了妻子的義務,她的丈夫有義務,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材料/財政支持。在整個歷史中,許多哲學家,女權主義者和其他學術人物都對此發表了評論,譴責了關於性問題的法律和宗教當局的虛偽。指出缺乏控制自己的性行為的女人的選擇;並在婚姻之間取得了相似之處,該機構被宣傳為神聖和賣淫,被廣泛譴責和侮辱(儘管通常被視為“必要的邪惡”)。 18世紀的瑪麗·沃爾斯托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將婚姻描述為“法律賣淫”。艾瑪·戈德曼(Emma Goldman)在1910年寫道:“對於道德主義賣淫而言,婦女賣出自己的身體並不是那麼多,而是她從結婚中出售它的事實”。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在婚姻和道德上寫道:“婚姻是針對女人最普遍的生計模式,而婦女承受的不希望性的總數可能比賣淫更大。”馬戲團在夜間安吉拉·卡特(Angela Carter)寫道:“什麼是婚姻,而不是一個人而不是許多人賣淫?”
一些批評家反對他們認為與婚姻有關的宣傳- 政府,宗教組織,媒體 - 積極促進婚姻作為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這樣的宣傳包括在學校中包括婚姻的促進,在那裡,只有當局準備的信息才能呈現有關婚姻的積極信息,尤其是女孩,尤其是女孩。
男性占主導地位的性別角色和女性順從性別角色的表現會影響異性婚姻的權力動態。在某些美國家庭中,婦女將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內化,並經常同化為“妻子”,“母親”和“看守”在符合社會規範及其男性伴侶中的角色。作者貝爾·胡克斯(Bell Hooks)說:“在家庭結構中,個人學會接受性別歧視為'自然',並準備支持其他形式的壓迫,包括異性戀統治。” “丈夫的文化,經濟,政治和法律至高無上是“根據英國法律……”。這種父權制的動態與平等或同伴婚姻的概念形成鮮明對比,在該婚姻中,權力和勞動平均分配,而不是根據性別角色。
在美國,研究表明,儘管平等主義理想是普遍的,但不到一半的受訪者認為他們的異性關係在權力上是平等的,而不平等的關係更常見於男性伴侶。研究還表明,已婚夫婦發現平等關係中最高水平的滿意度,而妻子的滿意度最低。近年來,在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平等或同伴婚姻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一直在越來越關注。
婚外性行為
不同的社會表現出對婚外性行為的耐受性。標準的跨文化樣本描述了50多種工業前培養物中性別發生的婚外性別。男人的婚外性發生被描述為6種文化中的“普遍性”,在29種文化中“中等”,在6種文化中偶爾”,在10種文化中“偶爾”。婦女在6種文化中被描述為“普遍性”,在23種文化中“中等”,在9種文化中偶爾”,在15種文化中“偶爾”。在美國使用全國代表性樣本的三項研究發現,有10至15%的婦女和20-25%的男性從事婚外性行為。
世界上許多主要的宗教都對婚姻外部的性關係表示不滿。有非世俗國家批准婚前性交的刑事處罰。已婚人與他/她的配偶以外的人的性關係被稱為通姦。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被認為是犯罪和離婚理由。
在某些國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科威特,馬爾代夫,摩洛哥,阿曼,毛里塔尼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蘇丹,也門,婚姻外的任何形式的性活動都是非法的。
在世界某些地區,被指控在婚姻外發生性關係的婦女和女孩有可能成為家人犯下的榮譽殺人的受害者。 2011年,幾名人被指控在伊朗,索馬里,阿富汗,蘇丹,馬里和巴基斯坦被指控通姦後被判處死刑。諸如榮譽殺戮和石碑之類的做法繼續得到主流政客和某些國家的其他官員的支持。在巴基斯坦,在2008年Bal路支省榮譽殺戮之後,巴基斯坦郵政局郵政總理Israr Ullah ullah Zehri捍衛了五名婦女被Bal路支省Umrani部落的部落殺害。他說:“這是數百年曆史的傳統,我將繼續捍衛它們。只有那些沉迷於不道德行為的人才應該害怕。”
性暴力
一個嚴重關注婚姻的問題,並且一直是國際審查的對象,這是婚姻內的性暴力。在整個歷史中,在大多數文化中,婚姻中的性行為被認為是“權利”,如果“拒絕”,可以用武力(通常是由女人的男人)抓住的。隨著20世紀人權的概念開始發展,隨著第二波女權主義的到來,這種觀點和法律變得越來越廣泛。
在20世紀中葉至後期,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婚姻強奸的法律和社會概念已經發展。在世界上許多其他地區,它在社會或法律上都不被認為是一種虐待形式。東歐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幾個國家在1970年之前將婚姻強姦定為非法強姦,西歐的其他國家和講英語的西方世界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將其取締。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婚姻強姦是在1991年非法的。儘管在發展中國家,婚姻強姦也越來越犯罪,但關於“夫妻權利”的文化,宗教和傳統意識形態在世界許多地區仍然非常強大。即使在許多在婚姻中有足夠法律反對強姦法律的國家,這些法律也很少執行。
除了針對配偶的強姦問題外,婚姻在世界許多地方與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緊密相關:在某些地方,例如摩洛哥,未婚的女孩和被強奸的婦女經常被家人強迫嫁給強姦犯。因為作為強姦和失去童貞的受害者帶有極端的社會污名,而受害者被認為具有“聲譽”受到損害,因此與強姦犯的婚姻被安排了。據稱,這是受害者的優勢 - 他們沒有未婚並且不會失去社會地位 - 以及強姦犯,他們避免了懲罰。 2012年,在一名摩洛哥16歲的女孩被她的家人強迫嫁給強姦犯並在結婚後遭受進一步虐待之後,在摩洛哥抗議這種做法之後,遭到激進分子的抗議活動,這在摩洛哥很常見。
在某些社會中,婚姻忠誠的社會和宗教重要性很高,尤其是女性忠誠,因此導致了通奸的犯罪,通常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例如施法或鞭打。以及寬大處理與不忠行為有關的暴力懲罰(例如殺戮)。在21世紀,反對通奸的刑法已引起國際組織的爭議。反對通姦法的人認為,這些法律是歧視和暴力侵害婦女的主要貢獻者,因為它們主要是針對婦女的選擇性的。他們阻止婦女舉報性暴力;他們保持社會規範,這證明了丈夫,家庭和社區對婦女犯下的暴力犯罪的合理性。聯合國對法律婦女歧視的聯合聲明,實際上指出,“作為刑事犯罪侵犯了婦女人權”。一些人權組織認為,通姦犯罪也違反了國際認可的私人保護措施,因為它代表了對個人隱私的任意干預,這是國際法不允許的。
法律,人權和性別地位
許多國家圍繞異性婚姻的法律受到了國際審查,因為它們與國際人權標準相矛盾。制度化對婦女,童婚和強迫婚姻的暴力行為;要求丈夫的許可讓妻子從事有償工作,簽署法律文件,對某人提起刑事指控,在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等;批准丈夫暴力行為“紀律”他們的妻子的使用;並歧視離婚婦女。
即使在最近的許多西方國家,此類事情都是合法的:例如,在法國,已婚婦女在1965年未經丈夫許可而獲得工作權,而在西德,婦女在1977年獲得了這項權利(在東德的比較婦女中,更多權利)。在西班牙,在佛朗哥時代,一名已婚婦女需要丈夫的同意,被稱為Permiso婚姻,幾乎所有經濟活動,包括就業,財產所有權,甚至離開家中的旅行; 1975年廢除了Permiso婚姻。
在世界許多地方,妻子的絕對屈服於丈夫是自然的,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調查表明,15-49歲的婦女認為丈夫有理由毆打或毆打他的妻子。在阿富汗和約旦的某些情況高達90%,馬里為87%,幾內亞和帝摩斯- 陣亡的86%,老撾81%,中非共和國為80%。阿富汗的詳細結果表明,如果妻子“不告訴他(丈夫)”,而有76%的婦女同意毆打,而如果她與他辯論,則有76%的人同意。
在整個歷史上,今天在許多國家中,法律規定了由於通姦而殺害妻子的男人,為造成的情況提供了巨大的環境,這些行為通常被視為熱情犯罪,並被法律辯護(例如挑釁或辯護家庭榮譽。
正確和離婚的能力
儘管國際法和公約認識到有必要同意進入婚姻,即不能被迫違背自己的意願結婚,但未承認獲得離婚的權利;因此,將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如果該人同意加入其中的話)並不被認為是侵犯人權的行為,離婚的問題是在個人國家的欣賞中留下的。
在歐盟,最後一個允許離婚的國家是馬耳他, 2011年。在世界範圍內,唯一禁止離婚的國家是菲律賓和梵蒂岡城,儘管在許多國家使用基於斷層的離婚系統獲得離婚的國家非常困難。在法律和實踐中,離婚的能力在許多國家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公共話語涉及不同的意識形態,例如女權主義,社會保守主義,宗教解釋。
嫁妝和新娘
近年來,嫁妝和新娘價格的習俗因煽動家庭與氏族之間的衝突而受到國際批評。促進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促進唯物主義;增加財產犯罪(男人偷牛等商品以便能夠支付新娘的價格);並使窮人很難結婚。非洲婦女權利運動者主張廢除新娘價格,他們認為這是基於婦女是可以購買的一種財產形式的想法。新娘的價格也因對兒童販運做出貢獻而受到批評,因為貧困的父母將年輕女兒賣給了富有的年長男人。巴布亞一名新幾內亞警察呼籲廢除新娘價格,認為這是虐待該國婦女的主要原因之一。嫁妝的相反做法與高水平的暴力(見嫁妝死亡)以及勒索之類的犯罪有關。
出生於婚姻外的孩子
從歷史上看,仍然在許多國家,婚姻外出生的孩子遭受了嚴重的社會污名和歧視。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這樣的孩子被稱為混蛋和妓女。
關於非婚姻出生的社會和法律地位,世界地區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從完全接受和毫無爭議到受到嚴重污名和歧視。
1975年《結婚兒童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公約》保護了未婚父母所生的兒童的權利。 《公約》等規定:“從婚禮出生的孩子的父親和母親應具有同樣的義務維護孩子,好像它是在婚禮上出生的,”在其父親,母親和父親或母親家庭的一員的遺產中繼承的權利同樣,就好像它是在婚禮上出生的。”
儘管在大多數西方國家,在婚姻內部和外部婚姻之間出生的兒童之間的法律不平等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廢除了,但在世界某些地區並非如此。
未婚父親的法律地位因國家而異。在父親對孩子的自願正式認可的情況下,在大多數情況下,需要適當的法律程序才能建立親子關係。但是,在某些國家,一對夫婦在特定時間段內的未婚同居確實創造了與正式婚姻類似的親子關係的推定。在澳大利亞就是這種情況。在哪些情況下,一旦建立了父親的權利和責任,一旦建立了父親的權利和責任自願承認孩子,因管轄權而差異很大。當一個已婚婦女生下一個男人以外的男人的孩子時,就會出現一種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國家(例如以色列)拒絕接受親子關係的法律挑戰,以避免孩子對孩子的污名化(請參閱Mamzer ,根據猶太法律下的概念)。 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儘管母親和她的丈夫禁止他見到孩子們,但授予了一個與已婚婦女生平雙胞胎的德國男人,並授予了他與雙胞胎的權利。
未婚父親必須採取的步驟以獲取孩子的權利因國家而異。在某些國家(例如英國 - 自2003年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以來,2006年在蘇格蘭和2002年在北愛爾蘭),這足以讓父親在出生證明上列出父母的權利;在其他國家,例如愛爾蘭,僅在出生證明上列出任何權利,必須採取其他法律步驟(如果母親同意,父母都可以簽署“法定聲明”,但是如果母親不簽署同意,父親必須申請法院)。
在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在某些國家,大多數。拉丁美洲的最新數據顯示,哥倫比亞的非婚姻生育的數字為74%,秘魯為69%,智利為68%,巴西為66%,阿根廷為58%,墨西哥為55%。 2012年,在歐盟,有40%的出生在婚姻之外,在美國,2013年的數字相似,為41%。在英國,有48%的出生是在2012年未婚婦女;在愛爾蘭,這一數字為35%。
在20世紀上半葉,某些西方國家未婚婦女被當局強迫,以使其子女收養。在澳大利亞尤其如此,通過澳大利亞的強迫收養,其中大多數採用發生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之間。 2013年,當時的澳大利亞總理朱莉婭·吉拉德(Julia Gillard)向受強迫收養影響的人道歉。
一些已婚夫婦選擇不生孩子。其他人由於不育或其他因素阻止受孕或兒童承擔的因素而無法生育。在某些文化中,婚姻對婦女施加了生育的義務。例如,在加納北部,新娘的付款表示婦女養育孩子的要求,而使用節育的婦女面臨著嚴重的身體虐待和報復威脅。
宗教
宗教在特定的地理和社會環境中發展。與婚姻有關的宗教態度和實踐各不相同,但有許多相似之處。
亞伯拉罕宗教
巴哈í信
巴哈伊的信仰鼓勵婚姻,並將其視為互助的紐帶。巴哈伊婚姻取決於所有活著的父母的同意。
基督教
“ '然後耶和華上帝從他從男人身上取出的肋骨中造了一個女人,然後他把她帶到了男人身上。男人說:“這現在是我骨頭和肉的肉的骨頭。她將被稱為“女人”,因為她被帶走了。
“ '……所以他們不再是兩個,而是一個。因此,上帝已經加入了,讓人不要分開。”
-耶穌
現代基督教以婚姻的看法基於耶穌和使徒保羅的教義。許多最大的基督教教派將婚姻視為聖禮,神聖的機構或盟約。
關於婚姻的第一個已知法令是在特倫特的羅馬天主教委員會(1563年的第24屆會議)期間,這使婚姻的有效性取決於婚禮的有效性,這是在牧師和兩名證人面前發生的。父母同意的缺乏終止了從12世紀開始的辯論。在民事離婚的情況下,無辜的配偶有沒有權利再次結婚,直到另一個配偶死亡終止仍然有效的婚姻,即使另一個配偶犯了姦淫。
16世紀之前,基督教教會在教堂的納爾西(Narthex)進行婚姻,當時重點是婚姻合同和訂婚。隨後,儀式在教堂的祭祀中移動。
基督徒經常出於宗教原因結婚,從遵循聖經的禁令,“一個男人離開父親,母親,並劃分他的妻子,兩人將成為一個”,到獲得羅馬天主教聖禮的神聖恩典。
天主教徒,東正教以及許多英國國教和衛理公會,認為婚姻被稱為神聖的婚姻是神聖恩典的表達,在前兩個基督教傳統中稱聖禮和神秘。在西方儀式中,聖禮的部長是配偶本身,主教,牧師或執事只是代表教會親眼目睹聯盟並祝福它。在東部儀式教堂中,主教或牧師是神聖之謎的實際部長。東東正教執事可能不會進行婚姻。西方基督徒通常將婚姻稱為職業,而東方基督徒則認為這是一種秩序和難,儘管各種名字所指示的神學重點並未被任何一種傳統的教義所排除。在聖體式服務(婚禮或神聖禮儀)的背景下,通常會慶祝婚姻。婚姻的聖禮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間的關係。
12世紀和13世紀的羅馬天主教傳統將婚姻定義為上帝命令的聖禮,這意味著基督與他的教會的神秘婚姻。
婚姻盟約,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建立了整個生命的伙伴關係,從本質上講是朝著配偶的利益以及後代的繁殖和教育的命令。受洗者之間的這一盟約是由基督養育了聖禮的尊嚴。
對於天主教和衛理公會的基督徒來說,丈夫和妻子之間的相互愛成為了上帝愛人類的永恆愛的形象。在聯合衛理公會教堂中,理想情況下,慶祝聖婚姻是在敬拜的背景下發生的,其中包括慶祝聖體聖事。同樣,兩位天主教徒之間的婚姻通常是在公共禮儀慶祝聖群眾的期間發生的,因為它與基督的帕斯卡爾神秘之謎(聖餐)的聖禮有聯繫。聖禮婚姻賦予配偶之間永恆和獨特的紐帶。從本質上講,婚姻和夫妻愛的製度被命令以後代的繁殖和成長。婚姻在配偶之間和孩子之間的教會中創造了權利和義務:“以永不生育是一個嚴重的錯誤,而終止婚姻的意圖是廢除的婚姻”。根據羅馬天主教的立法,廢除關係的後代被認為是合法的。民間婚姻的人民婚姻與合法配偶離婚的人沒有與教會分開,但他們無法接受聖體聖餐。
離婚和再婚通常不鼓勵,但每個基督徒教派都以某些傳統(例如天主教會)教導廢除概念的情況有所不同。例如,美國改革教會允許離婚和再婚,而諸如福音派衛理公會會議之類的聯繫則禁止離婚,但在姦淫的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再婚。東正教教堂的出於有限的原因允許離婚,從理論上講,通常不是在實踐中,要求以悔改的泛音來慶祝離婚後的婚姻。關於基督徒和異教徒之間的婚姻,早期的教會“有時會更加寬容,援引所謂的Pauline允許分離的特權(1Cor。7),這是允許convert依異教徒配偶的合法理由然後嫁給基督徒。”
天主教教會遵守馬太福音中的耶穌的禁止,19:6,已婚的配偶結婚的配偶不再是兩個,而是一個肉。因此,上帝已經加入了,沒有人必須分開。”因此,天主教會知道,它完全沒有權力終止聖禮有效和完美的婚姻,其法典Iuris Canonici ( 1983年的佳能法典)在1055-7中證實了這一點。具體而言,佳能1056宣稱:“婚姻的基本特性是統一和不可分解的;在[C] Hristian婚姻中,他們由於聖禮而獲得了獨特的堅定性。”佳能1057,§2宣布婚姻是“不可撤銷的盟約”。因此,這種婚姻的離婚是一種形而上學,道德和法律上的不可能。但是,教會有權通過宣布從一開始就無效的“婚姻”,即,宣布它不是,也不是婚姻,這是一個事實,這基本上是一個事實 - 調查和事實努力。
對於新教的教派,婚姻的目的包括親密的陪伴,養育孩子以及對兩位配偶的共同支持,以實現他們的生活呼喚。大多數改革的基督徒都不認為婚姻是聖禮的婚姻,因為“因為他們不認為婚姻是救贖的必要手段”;然而,它被認為是上帝面前的配偶之間的盟約。參見此外,一些新教教派(例如衛理公會教堂)確認,聖婚是“恩典的一種手段,因此,在性格上是聖禮”。
自16世紀以來,五個相互競爭的模型已在西方傳統中塑造了婚姻,如John Witte,Jr。的描述:
- 婚姻是羅馬天主教傳統中的聖禮
- 婚姻是路德教會改革中的社會財產
- 在改革(和衛理公會)的傳統中,婚姻是盟約
- 在英國人傳統中的婚姻是英聯邦的婚姻
- 婚姻作為啟蒙傳統的合同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LDS教會)的成員認為,“男人與女人之間的婚姻是上帝的婚姻,而家庭是造物主對他孩子永恆命運計劃的核心。”他們對婚姻的看法是,家庭關係可以忍受超越墳墓。這被稱為“永恆的婚姻”,只有在授權祭司持有人執行神聖寺廟的密封條例時,才能是永恆的。
關於宗教,歷史悠久的基督教強調,基督教的婚禮應該在教會中發生,因為基督教的婚姻應該開始在他們也開始他們的信仰之旅的情況下(基督徒在會眾面前接受洗禮的聖禮)。天主教基督教的婚禮必須“在教堂建築中”,因為聖婚是聖禮。聖禮規範性地發生在基督在上帝之家中的存在中,“應該在信仰社區的成員出席,以目睹事件,並為慶祝聖禮的人提供支持和鼓勵。”主教從不授予“要求在花園,海灘或教堂外的其他地方結婚的人”,並且在特殊情況下只授予“批准”(例如,如果新娘或新郎生病或生病或殘疾,無法來教會)。”在教會中的婚姻,因為基督徒被認為是為新婚夫婦的果實做出的貢獻,定期參加教堂,每個主日,以信仰撫養孩子。
基督徒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儘管許多基督教教派目前沒有進行同性婚姻,但許多人都這樣做,例如長老會教堂(美國) ,主教教堂的一些教區,大都會社區教堂,奎克斯教堂,奎克斯,加拿大聯合教會,聯合教會,聯合會教堂,例如,一些英國國教教區。同性婚姻是通過各種宗教教派認可的。
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還讚揚婚姻,每當個人在經濟上和情感上都準備好時,婚姻時代就會出現。
在伊斯蘭教中,一夫多妻制允許一夫多妻制,而特定的限制是,一個人一次可以擁有不超過四個法律妻子,而無限數量的女性奴隸是可能擁有類似妻子的權利的女性奴隸,除此之外除非男人和他們在一起,否則就不是自由的,要求該人能夠並願意在各個妻子和conc婚之間平等地分配自己的時間和財富(這種conc褻的做法,如猶太教中,在當代不適用由於關於奴隸制在世界上的作用的觀點的轉變,學者認為學者無效。
要舉行穆斯林婚禮,新郎和新娘的守護者( Wali )都必須同意婚姻。如果監護人在婚姻上不同意,則可能不會在法律上發生。如果女孩的瓦利(Wali)是她的父親或祖父,他有權迫使她結婚,即使是她的第一次婚姻,他也有權與她宣告的意願。被允許迫使新娘結婚的監護人稱為Wali Mujbir 。
從伊斯蘭(伊斯蘭教法)法律的角度來看,穆斯林婚姻的最低要求和責任是,新郎向新娘提供生活費用(住房,衣服,食物,維護),作為回報,新娘的主要責任是撫養孩子成為適當的穆斯林。所有其他權利和責任都應在丈夫和妻子之間決定,甚至可以在婚姻實際發生之前作為婚姻合同中的規定,只要他們不符合婚姻的最低要求。
在遜尼派伊斯蘭教中,必須在新娘的監護人和新郎同意的同意下至少有兩名可靠的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婚姻。結婚後,這對夫婦可能會結束婚姻。為了建立“ URF婚姻,男人和女人都表明意圖互相結婚並背誦合適穆斯林面前必要的單詞是足夠的。婚禮通常會遵循,但可以在幾天或幾個月後舉行,每當夫妻及其家人願意的時候;但是,由於證人的要求,不能隱瞞婚姻是公共通知。
在什葉派伊斯蘭教中,婚姻可能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發生,就像暫時的尼卡·穆特( Nikah Mut'ah )一樣(在遜尼派伊斯蘭教中被禁止),但在新娘和新郎的同意下。結婚後,他們可能會結束婚姻。
猶太教
在猶太教中,婚姻是基於摩西五經法,是配偶之間的合同債券,配偶同意彼此奉獻。該合同稱為Kiddushin 。儘管繁殖不是唯一的目的,但還期望猶太人的婚姻履行誡命,因為它寫了“上帝保佑他們,上帝對他們說,'要肥沃並增加。 '”配偶之間的關係。在kabbalistist上,婚姻被理解為意味著配偶正在合併為一個靈魂。在Kabbalistic的思想中,如果一個人未婚,他就會被認為是“不完整的”,因為他的靈魂只是較大整體的一部分,尚待統一。
希伯來語聖經描述了許多婚姻,包括艾薩克,雅各布和薩姆森的婚姻。一夫多妻制,或同時有多個妻子的男人是希伯來聖經中最常見的婚姻安排之一。另一個是cub ub的( pilagshut ),通常由男人安排,一個通常享有與正式法律妻子相同權利的婦女。法官19-20或戰爭期間的作者觀察到其他cub褻手段,如申命記21:10-12所示。塔木德的拉比出於婚姻的目的而對戰爭中的婦女綁架表現出不適,宣布這是“反對人類的邪惡傾向的妥協”。如今,由於格斯霍姆·本·猶大(Gershom Ben Judah)對此制定的禁令,禁止阿什肯納茲猶太人奪取多個妻子(公元1040年)。但是,學術獎學金表明,根據大馬士革盟約,對一夫多妻制的禁令可能更早地存在。
在古老的希伯來書中,婚姻是一場家庭婚外情,而不是宗教儀式。法律不需要主持或證人。蘭巴姆(Rambam)寫道:“在摩西五經之前,一個男人會在市場上遇到一個女人,而他和她決定結婚,他會帶她回家,私下進行關係,從而使她的妻子。 ”然而,隨後,到西奈的摩西五經,猶太人接受了必須見證婚姻的誡命。
訂婚( Erusin )指的是這種約束性合同的時間,與婚姻本身( Nissu'in )不同,這些事件之間的時間大大差異。在聖經時期,妻子被視為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聖經的描述表明,她有望執行諸如旋轉,縫紉,編織,服裝的製造,水的飲食,麵包烘烤和畜牧業等任務。丈夫對妻子的義務是1)為她提供食物和照料; 2)提供她的衣服和庇護所; 3)與她分享房屋; 4)提供Ketubah(結婚合同); 5)如果她生病了,可以提供醫療服務; 6)如果她被綁架,贖回她的背; 7)當她死亡時提供適當的埋葬; 8)如果他能佔領她,請給她實質性地提供; 9)為女兒提供支持,直到他們結婚或成年; 10)看到他們的兒子除了部分遺產外,還繼承了她的酮比(Ketubah)中指定的錢。男子還根據ketubot 61b:10對妻子的性行為,婚姻關係的頻率部分取決於丈夫的職業(並因此可用)。
根據申命記24,因為妻子被視為財產,所以她的丈夫最初隨時都可以自由地與她離婚。但是,塔爾木德(Talmudic)的消息來源使這件事變得很複雜,貝特·沙邁(Beit Shammai)指出,只有在妻子進行性犯罪(例如通姦)時,男人才能與妻子離婚。格斯霍姆·本·猶大(Gershom Ben Judah)也禁止將一個女人反對她的遺囑與她的意願。一對離婚的夫婦被允許再婚,除非妻子離婚後嫁給其他人。
印度教
印度教認為Vivāha或Biye (婚姻)是既有宗教和社會義務的神聖義務。它被認為是重要的Samskara或通過的儀式。印度教文本描述了四個Purusharthas (存在的目標):佛法(正義), Artha (財富), Kama (Desire)和Moksha (解放)。婚姻的目的是薩姆斯卡拉(Samskara)實現卡瑪( Kama)的目標,從而允許遵守者逐漸邁向達到莫克沙( Moksha) 。 Manusmriti描述了許多不同類型的婚姻及其分類,從Gandharva Vivaha (男人和女人之間的愛情之間的同意婚姻,沒有禮節或證人的表現)到Rakshasa vivaha (由“ Demoniac”(“ Demoniac”婚姻,通常,另一個參與者綁架了一個參與者,但並非總是在其他人的幫助下)。在印度次大陸,安排的婚姻中,配偶的父母或年長的家庭成員選擇伴侶,與當代時期的愛情婚姻相比,仍然是主要的。 《印度寡婦1856年的再婚法》賦予印度寡婦再婚。
佛教
佛教婚姻的看法認為婚姻是世俗的事,因此不是聖禮。預計佛教徒將遵守各自政府提出的有關婚姻的民法。 Shakyan的傳統要求Gautama Buddha成為Kshatriya ,才能通過一系列測試來證明自己是戰士,然後才能結婚。
錫克教
在錫克教徒的婚姻中,這對夫婦四次繞著古魯·格蘭特·薩希布(Granth Sahib)聖書走動,一個聖人以基爾坦風格背誦。儀式被稱為“ Anand Karaj ”,代表了兩個靈魂的神聖結合。
維卡
Wiccan婚姻通常被稱為手忍受,是Wiccans舉行的慶祝活動。最初是一種固定的是中世紀的儀式,並已被當代異教徒恢復。在儀式中,這對夫婦的手腕被綁在一起,象徵著兩次生命的約束。它通常在WICCA和異教儀式中使用,但它已成為主流,並出現在宗教和世俗的誓言和讀物中。儘管每個Wiccan的固定裝置各不相同,但它們通常涉及尊重Wiccan神靈。一些威奇傳統的傳統“只要愛持續下去”而不是傳統的基督徒“直到死亡使我們成為一部分”。第一次Wiccan婚禮發生在1960年,弗雷德里克·拉蒙德(Frederic Lamond)和他的妻子吉莉安(Gillian)之間。大多數Wiccan傳統都會慶祝同性和不同的性交。承諾的長度與一年和一天(之後可以更新誓言)“只要愛將持續下去”,一生或將來的化身。
自願性別被認為是維卡斯人的神聖性。一些傳統表演了偉大的儀式,其中一個大祭司和大祭司在做愛之前互相援引上帝和女神。它可以用來提高魔法能量用於使用咒語工作。它也可以像徵性地進行,使用Athame象徵男性能量和聖杯象徵女性能量。
健康和收入
婚姻與夫妻及其子女的更好結果相關,包括男性收入更高,健康狀況更好,死亡率更低。這些效果的一部分是由於那些期望更高的人更頻繁地結婚的事實。根據對研究文獻的系統評價,其效果的很大一部分似乎是由於真正的因果效應所致。原因可能是婚姻特別是男人變得更加面向未來,並承擔家庭的經濟和其他責任。研究以多種方式消除了選擇性的影響。但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許多研究的質量低。另一方面,如果金錢,工作技能和育兒做法是內在的,因果效應可能會更高。已婚男人的吸毒和飲酒較少,晚上更經常在家。
健康
與其他親密關係一樣,婚姻對健康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癌症,心髒病發作和手術等多樣化的健康威脅中,已婚人士的發病率和死亡率較低。關於婚姻和健康的研究是對社會關係好處的更廣泛研究的一部分。
社會關係為人們提供認同感,目的,歸屬和支持。僅僅結婚,以及一個人的婚姻質量,與健康衡量指標有關。
婚姻的健康保護作用對男性而言比女性更強大。婚姻狀況 - 結婚的簡單事實 - 對男性的健康益處要比女性更多。
婦女的健康比婚姻衝突或滿意度更大,因此,與單一同行相比,未婚夫婦女的健康狀況不佳。關於婚姻和健康的大多數研究都集中在異性戀夫婦上。需要更多的工作來闡明同性婚姻的健康影響。
離婚和廢止
在大多數社會中,其中一個伴侶的死亡終止了婚姻,在一夫一妻社會中,這使其他伴侶能夠再婚,儘管有時在等待或哀悼期之後。
在某些社會中,噹噹局宣布從未發生過婚姻時,就可以廢除婚姻。司法管轄區通常有關於無效婚姻或無效婚姻的規定。
婚姻也可以通過離婚終止。離婚相對較新的國家是意大利(1970年),葡萄牙(1975),巴西(1977),西班牙(1981),阿根廷(1987),巴拉圭(1991),哥倫比亞,哥倫比亞(1991),愛爾蘭(1996年) ,智利(1996年),智利(智利( 2004年)和馬耳他(2011)。截至2012年,菲律賓和梵蒂岡城是唯一不允許離婚的司法管轄區(目前在菲律賓正在討論)。離婚後,一位配偶可能必須付a養費。關於離婚的法律以及在世界範圍內獲得離婚的容易性差異。離婚或廢除後,有關人民可以自由再婚(或結婚)。
在20世紀中葉,西方國家頒布了兩個已婚夥伴雙方同意離婚的法定權利。在美國,無過錯離婚於1969年首次在加利福尼亞州頒布,並將其合法化為1989年。
根據2009年的一項研究,約有45%的婚姻在美國的婚姻中終結了46%。
歷史
婚姻的歷史通常是根據家庭或法律曆史的歷史來考慮的。
古代世界
古老的近東
許多文化都有關於婚姻起源的傳說。進行婚姻的方式以及其規則和後果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了變化,根據當時的文化或人口,機構本身也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改變。
第一個記錄了結合男人和女人的結婚儀式的證據可以追溯到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大約2350年。婚禮以及嫁妝和離婚,可以追溯到美索不達米亞和巴比倫。
根據古代希伯來語的傳統,一位妻子被視為具有很高價值的財產,因此通常是小心地照顧的。中東的早期游牧社區實踐了一種被稱為貝亞的婚姻形式,其中妻子將擁有自己的帳篷,其中她保留了與丈夫完全獨立的。這一原則似乎在以色列早期社會的某些部分中生存下來,因為聖經的一些早期段落似乎將某些妻子描繪成每個帳篷作為個人財產(特別是Jael , Sarah和Jacob's Wives)。
丈夫也間接暗示對他的妻子承擔一些責任。 《盟約法典》命令“如果他把他帶到另一個;她的食物,衣服和婚姻義務,他不會減少(或減少)”。如果丈夫沒有為第一任妻子提供這些事情,那麼她將離婚,而不必花錢。塔木德(Talmud)將其解釋為一個男人提供食物和衣服並與每個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要求。但是,“婚姻義務”也被解釋為已婚夫婦所做的一切,這不僅僅是性活動。這個一詞減少了,這意味著減少,表明該男子必須對待她,好像他沒有與另一個結婚一樣。
作為一個一夫多妻制的社會,以色列人沒有任何對男人造成婚姻忠誠的法律。但是,先知瑪拉基指出,沒有一個人不應對他的青年妻子不忠,而上帝討厭離婚。然而,根據《數字書》的祭司法典,如果偽裝的婦女,偽裝的訂婚婦女以及與她們一起睡覺的男人因對姦淫的死刑而受到死刑。她要遭受苦水的磨難,這是一種苦難的一種審判形式,但人們卻奇蹟般地被定罪了。文學先知表明,儘管人們強烈抗議,但這些法律上的嚴格卻是經常發生的。
古典希臘和羅馬
在古希臘,建立異性婚姻無需具體的民事儀式,這只是相互同意,而夫妻倆必須相互視為夫妻。男人通常在20多歲時結婚,十幾歲的女人。有人建議,這些年齡對希臘人來說是有意義的,因為男人通常以服兵役或20多歲時建立經濟上的建立,並結婚一名十幾歲的女孩,確保了她有足夠的時間生育孩子,因為預期的生活要低得多。已婚的希臘婦女在古希臘社會中幾乎沒有權利,並有望照顧房屋和兒童。時間是希臘婚姻的重要因素。例如,有一些迷信說,在滿月期間結婚是好運,希臘人在冬天以紀念赫拉(Hera)結婚。繼承比感情更重要:一個父親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父親死亡的女人可能被迫嫁給她最近的男性親戚 - 即使她不得不先與丈夫離婚。
古羅馬社會有幾種類型的婚姻。傳統的(“常規”)形式稱為Manum中的Concentio,需要與目擊者進行儀式,並在儀式中解散。在這種婚姻中,一個女人失去了對舊家庭的遺產的家庭權利,並用新家庭獲得了遺產。她現在受到丈夫的權威。有自由的婚姻被稱為正弦馬努。在這種安排中,妻子仍然是她原始家庭的成員。她呆在父親的權威下,保留了她與舊家庭的繼承權,沒有與新家庭獲得任何收益。女孩的最低婚姻年齡為12。
日耳曼部落
在古老的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齡大致相同,並且通常比羅馬對手大,至少根據塔西us(Tacitus)的說法:
年輕人在愛情的愉悅之後參與了晚期,因此使青春期的時代不取證:處女也不匆匆結婚;同樣的成熟度,需要相同的全部成長:性別同等匹配和穩健,孩子們繼承了父母的活力。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在37歲時為男性和18歲的女性定下了生命的巔峰時期, 《 Visigothic Law o''法律守則》將男性和女人的生命質量定為20年,之後都可能結婚了。 Tacitus指出,古老的日耳曼新娘平均約20歲,與丈夫大致相同。然而,塔西圖斯從未參觀過講德語的土地,他關於日耳曼尼亞的大多數信息來自次要來源。此外,根據考古發現,盎格魯 - 撒克遜婦女與其他日耳曼部落的婦女一樣被標記為12歲及12歲以上的婦女,這意味著婚姻時代與青春期相吻合。
歐洲
從基督教早期(公元30年至325年)開始,婚姻被認為主要是私人事務,不需要統一的宗教或其他儀式。然而,安提阿的伊格納修斯主教在110左右寫給士麥那(Smyrna)勸告的主教,“ [i]既變成了嫁給的男人和女人,並在主教的批准下結合了他們的婚姻,他們的婚姻可能是根據上帝的,並且是根據上帝的說法不追求自己的慾望。”
在12世紀的歐洲,婦女以丈夫的姓氏為名,並從16世紀的下半葉開始,同意教會的同意。
除地方除外,直到1545年,歐洲的基督教婚姻是通過共同的同意,意圖宣布結婚的意圖以及隨後的當事人的身體結合。這對夫妻會互相承諾,他們將彼此結婚。不需要牧師或證人的存在。這個諾言被稱為“雜語”。如果在當前時態自由地給出並製作(例如,“我嫁給你”),那無疑是具有約束力的;如果在將來時態(“我會嫁給你”),那將構成訂婚。
1552年,納瓦爾( Navarre)舉行了一次婚禮,納瓦爾(Navarre ),杜祖菲亞(Diego de Zufia)和瑪麗·米格爾(Mari-Miguel)在習俗之後,就像中世紀以來在領域一樣“她(“ si te cabalgo,lo cual dixo de bascuence(...)balvin yobaneçaArensenariçateko ”)。王國的法庭拒絕了丈夫的主張,證實了婚禮,但丈夫呼籲扎拉戈薩的法庭,該機構廢除了婚姻。根據納瓦爾(Navarre)的憲章,基本工會由一場公民婚姻組成,沒有牧師需要和至少兩名證人,並且可以使用相同的公式違反合同。教會反過來猛烈抨擊那些結婚兩次或連續三次的人,而他們的配偶還活著。 1563年,特倫特理事會(Trent)二十四屆會議要求在兩名證人之前由牧師進行有效的婚姻。
中世紀的教會的職能之一是註冊婚姻,這不是必須的。沒有國家參與婚姻和個人地位,這些問題在教會法院進行了裁決。在中世紀的婚姻中,有時甚至在出生時就安排了這些婚姻,這些早期的結婚承諾經常被用來確保不同的王室,貴族和領地繼承人之間的條約。教會抵制了這些工會,並增加了這些安排無效的原因。隨著基督教在羅馬時期和中世紀的蔓延,選擇婚姻伴侶的自由選擇的想法隨之增加並隨之蔓延。
在中世紀的西歐,後來的婚姻和更高的確定性獨身率(所謂的“歐洲婚姻模式”)有助於限制父權制的最極端水平。例如,中世紀的英格蘭將婚姻年齡視為經濟環境的變化,夫妻將婚姻推遲到二十多歲的時候,當時有勞動短缺時,黑人死亡後的青少年後期跌至十幾歲。從外觀上看,青少年的婚姻不是英格蘭的常態。古典凱爾特人和日耳曼文化的強烈影響(並非嚴格的父權制)有助於抵消猶太羅馬的父權制影響,在東歐,早期和普遍婚姻的傳統(通常是在青春期早期)以及傳統的斯拉夫patrilocal習俗,導致婦女在各個層面的社會中的地位較低。
西北歐洲大部分地區的平均婚姻年齡從1500年到1800年,大約25歲。正如教會指出雙方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必須至少21歲才能結婚,新娘和新郎大致相同,大多數新娘在二十多歲時,大多數新郎大兩三歲,以及四十多歲的第一次,特別是在城市地區,有大量婦女結婚,而在情況下,初婚的平均年齡在第一婚姻上升和下降。在美好的時代,越來越多的人有能力提早結婚,因此生育力上升了,相反的婚姻在糟糕的情況下被延遲或遺忘,從而限制了家庭規模。黑人死亡後,盈利工作的更多可用性使更多的人結婚並育有更多的孩子,但是16世紀人口的穩定意味著更少的工作機會,因此更多的人延遲了婚姻。
但是,婚姻年齡並非絕對,因為童婚發生了整個中世紀,後來僅發生,其中一些包括:
- 約翰·薩默福德(John Somerford)和簡·薩默福德·布雷雷托(Jane Somerford Brereto)之間的1552年婚姻分別為3歲和2歲。
- 在1900年代初,馬格努斯·赫希菲爾德(Magnus Hirschfeld)調查了大約50個國家的同意年齡,他發現這通常在12至16之間。在梵蒂岡,同意年齡為12歲。
作為新教改革的一部分,記錄婚姻和製定婚姻規則的作用傳給了國家,這反映了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認為婚姻是“世俗的事情”。到17世紀,許多新教歐洲國家都參與了婚姻。
在英格蘭,在英國國教教堂的領導下,直到哈德威克勳爵(Lord Hardwicke)在1753年通過的法案通過,婚姻是有效的。該法案提出了對婚姻的某些要求,包括表演證人觀察到的宗教儀式。
作為反改革的一部分,特倫特議會在1563年頒布了一場羅馬天主教的婚姻,只有在由兩名證人的牧師主持婚姻儀式時,才能認識到。理事會還授權了1566年發表的教理主義,該教義將婚姻定義為“男人和女人的夫妻聯盟,在兩個合格的人之間簽約,這迫使他們一生生活在一起。”
在近代初期,約翰·卡爾文(John Calvin)和他的新教同事通過制定日內瓦的婚姻條例重新制定了基督教婚姻,該法令施加了“國家註冊和教會奉獻的雙重要求,以構成婚姻”以供承認。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哈德威克勳爵(Lord Hardwicke)的《 1753年婚姻法》要求進行正式的婚姻儀式,從而減少艦隊婚姻的實踐,不規則或秘密婚姻。這些是在艦隊監獄和其他數百個地方進行的秘密或不規則婚姻。從1690年代到1753年的《婚姻法》,僅在艦隊監獄就進行了多達300,000次秘密婚姻。該法案要求由兩名證人和註冊的英國國教教堂的一位英國國教牧師主持結婚儀式。該法案不適用於猶太婚姻或貴格會的婚姻,他們的婚姻繼續受自己的習俗管轄。
自1837年以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根據1836年《婚姻法》,民事婚姻被公認為是教會婚姻的法律替代方案。在德國,民事婚姻在1875年得到認可。這項法律允許在民政正式書記官員之前宣布婚姻,當時兩位配偶都確認了他們結婚的意願,構成合法認可的有效和有效的婚姻,並允許可選私人文書結婚儀式。
在當代英語普通法中,婚姻是一個男人和女人的自願合同,他們通過同意選擇成為夫妻。埃德瓦德·韋斯特馬克(Edvard Westermarck)提出:“婚姻制度可能是出於原始習慣而發展的”。
自20世紀後期以來,西方國家的重大社會變化導致婚姻人口的變化,初婚的年齡不斷增加,結婚的人更少,還有更多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的夫婦。例如,從1975年到2005年,歐洲的婚姻數量減少了30%。截至2000年,男性的平均婚姻年齡範圍為25-44歲,女性為22-39歲。
中國
中國婚姻的神話來源是一個關於紐瓦和富新的故事,他們在結婚後發明了適當的婚姻程序。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同一姓氏在結婚前應該與自己的家譜進行協商,以減少無意亂倫的潛在風險。嫁給一個母親的親戚通常不被認為是亂倫。家庭有時會從一代人到另一代。隨著時間的流逝,中國人在地理上變得更加流動。個人仍然是其生物家庭的成員。一對夫婦去世時,丈夫和妻子被分別埋葬在各家族的墓地中。在母親的婚姻中,男性將成為住在妻子家中的女son。
1950年的新婚姻法從根本改變了中國的婚姻傳統,實施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婚姻選擇。到那時,安排的婚姻是中國最常見的婚姻類型。從2003年10月開始,在未經夫妻工作單位授權的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結婚或離婚成為合法。儘管現在患有艾滋病等傳染病的人現在可能會結婚,但婚姻仍然是非法患者的非法。
韓國
韓國的母系習慣始於戈古里時代,一直持續到整個戈里奧時期,並在約瑟(Joseon)時期結束。朝鮮人說,當一個男人結婚時,他正在“進入詹加”(他的岳父的房子),這是戈古里時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