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 也被稱為婚姻或者Wedlock,是一種在文化上且經常在法律上認可的人之間的聯合配偶。它建立了他們之間以及他們與子女之間以及他們與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婆.[1]這被認為是文化普遍,但是婚姻的定義在文化和宗教之間以及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有所不同。通常,這是一個機構通常在哪種人際關係中性,被認可或批准。在某些文化中,建議或認為婚姻是在追求任何性活動之前強制性。結婚儀式稱為婚禮.
個人可以出於多種原因結婚,包括法律,社會,性慾,情感,財務,精神和宗教目的。他們結婚的人可能受到性別,社會確定的亂倫規則,規定婚姻規則,父母的選擇和個人慾望。在世界某些地區,包辦婚姻,童婚,一夫多妻制, 和強迫婚姻練習。在其他領域,這種做法被禁止以保護婦女權利或兒童權利(無論是女性和男性),或者是由於國際法.[2]在世界某些地區,婚姻歷史上限制了婦女的權利,這些婦女被視為(或被視為)的財產丈夫。世界各地,主要在發達民主國家,有一個普遍的趨勢來確保平等權利對於婚姻中的婦女(包括廢除秘密,自由化離婚法律和改革生殖和性權利)並在法律上承認信仰間,異族/種族間/間種子和同性夫妻。關於已婚婦女的法律地位,對婚姻中的暴力行為的寬大處理的爭議仍在繼續嫁妝和彩禮,強迫婚姻,婚齡,並將婚前定罪婚外性。婚姻年齡已被證明是女性的強烈指標自治並連續使用經濟史研究。[3]
婚姻可以通過狀態, 一個組織,宗教權威,一個部落團體, 本地人社區,或同齡人。通常被視為合同。宗教機構進行了宗教婚姻,以承認並創造了該宗教婚姻固有的權利和義務。宗教婚姻被稱為聖禮婚姻在天主教,尼卡在伊斯蘭教,尼蘇因在猶太教,以及其他信仰傳統中的其他各種名稱,每個人都對構成什麼以及可以康復的人有自己的約束。
詞源
“婚姻”一詞來自中古英語瑪利亞,首先出現在1250–1300CE。反過來,這是從老法語,馬里爾(結婚),最終拉丁,Marītāre,意思是與丈夫或妻子一起提供Marītāri意思是結婚。形容詞marīt -us -a,-um含義婚姻或婚禮也可以以男性形式用作“丈夫”的名詞和“妻子”的女性形式。[4]相關詞“婚姻”源自古老的法語單詞母親,大約1300CE並最終源自拉丁語mātrimōnium,結合了兩個概念:母校意義 ”母親“和後綴 - monium表示“行動,狀態或條件”。[5]
定義
人類學家提出了幾個競爭的婚姻定義,以涵蓋各種文化中觀察到的各種婚姻實踐。[6]甚至內部西方文化,“婚姻的定義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介於兩者之間的任何地方”(正如埃文·格斯特曼(Evan Gerstmann)所說的那樣)。[7]
習俗或法律認可的關係
在人類婚姻的歷史(1891),Edvard Westermarck將婚姻定義為“男性和女性之間或多或少持久的聯繫,持續超出傳播行為,直到後代出生後。”[8]在西方文明的婚姻未來(1936年),他拒絕了他的早期定義,而是臨時將婚姻定義為“一個或多個男人與一個或多個被習俗或法律認可的女人的關係”。[9]
後代的合法性
人類學手冊筆記和查詢(1951年)將婚姻定義為“男人與女人之間的結合,使女人出生的孩子是公認的雙方合法後代。”[10]認識到實踐努爾人蘇丹允許婦女在某些情況下充當丈夫(幽靈婚姻),凱瑟琳·高夫(Kathleen Gough)建議將其修改為“女人和一個或多個其他人”。[11]
在對印度一般社會Nayar之間的婚姻分析時,高夫發現該組織在傳統意義上缺乏丈夫的角色。丈夫在西方統一的角色被劃分為婦女子女的非居民“社會父親”,而她的戀人是實際的繁殖者。這些男人都沒有對女人的孩子的合法權利。這種迫使高夫無視性接觸是婚姻的關鍵要素,並根據後代的合法性來定義它:婚姻是“婦女與一個或多個其他人之間建立的關係,這為女人帶來的孩子提供了生育的孩子關係規則不禁止的情況是其社會或社會階層的正常成員所共有的完全誕生狀態權利。”[12]
經濟人類學家杜蘭·貝爾批評基於合法性的定義是在某些社會不需要婚姻合法性的基礎上。他認為,基於合法性的婚姻定義在非合法性的社會中是循環的,在這種社會中,除了母親未婚以外,對孩子沒有其他法律或社會影響。[6]
收集權
埃德蒙·利奇(Edmund Leach)批評高夫(Gough)的定義是因為公認的合法後代過於限制,並建議根據其建立的不同類型的權利來看待婚姻。在1955年的一篇文章中男人Leach認為,沒有任何關於婚姻的定義適用於所有文化。他提供了與婚姻相關的十個權利清單,包括性壟斷和關於兒童的權利,具體權利在各個文化之間有所不同。根據Leach的說法,這些權利包括:
- “建立一個女人的孩子的合法父親。
- 建立一個男子孩子的合法母親。
- 給丈夫壟斷妻子的性行為。
- 給妻子壟斷丈夫的性行為。
- 賦予丈夫偏向妻子的家庭和其他勞動服務的部分或壟斷權利。
- 賦予妻子對丈夫的家庭和其他勞動服務的部分或壟斷權利。
- 使丈夫部分或完全控制屬於妻子的財產或潛在的財產。
- 使妻子部分或完全控制屬於丈夫的財產或潛在的財產。
- 建立共同的財產基金 - 合夥企業,以造福婚姻的子女。
- 建立丈夫和妻子兄弟之間具有社會意義的“親和力關係”。”[13]
性訪問權
在1997年的文章中當前的人類學,杜蘭·貝爾將婚姻描述為“一個或多個男人(男性或女性)與一個或多個女性之間的關係這些特定男人的要求。”貝爾指的是“數十個男人”,指的是諸如血統之類的公司親屬群體,在付費新娘價格時,即使她的丈夫(血統成員)也將保留在婦女後代的權利(左旋婚姻)。在指“男人(男性或女性)”時,貝爾指的是血統中的婦女,她們可能站在其他戀人所生的妻子子女的“社會父親”。(請參閱Nuer”幽靈婚姻“。)[6]
類型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種婚姻形式,其中一個人在一生中或任何時候只有一個配偶(一夫一妻制)。
人類學家傑克·古迪利用世界各地婚姻的比較研究人種學地圖集發現密集的犁農,嫁妝和一夫一妻制之間有很強的相關性。這種模式是在從日本到愛爾蘭的歐亞社會中發現的。相反彩禮“一夫多妻制。[15]一項關於人種學地圖集的進一步研究表明,社會規模的增加,對支持人類道德的“高神”和一夫一妻制之間的統計相關性。[16]
在不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國家中,一個在一個人仍在合法嫁給另一個國家的國家中結婚的人重婚。在所有情況下,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無效的。除了隨後的第二次婚姻無效外,重族人還承擔其他罰款,這在管轄區之間也有所不同。
一夫一妻制
支持一夫一妻制的政府可以輕鬆離婚。在許多西方國家,離婚率接近50%。那些再婚的人通常不超過三次。[17]因此,離婚和再婚可以導致“連續一夫一妻制”,即多次婚姻,但一次只有一個合法的配偶。這可以解釋為多元交配的一種形式,就像那些由女性為主導的社會在加勒比海,毛里求斯和巴西未婚伴侶經常旋轉的地方。總共,這些佔“一夫一妻制”類別的16%至24%。[18]
一夫一妻制創造了一種新型的親戚,即“ ex-”。例如,“前妻”可能仍然是她“前丈夫”或“前妻”生活的積極部分,因為它們可能會被資源轉移(a養費,子女撫養)或共享孩子綁架保管。鮑勃·辛普森(Bob Simpson)指出,在英國案件中,連續一夫一妻制創建了一個“大家庭” - 許多以這種方式捆綁在一起的家庭,包括移動兒童(可能的exes可能包括前妻,前兄弟,等,但不是“前兒童”)。這些“不清楚的家庭”不適合一夫一妻制的模具核心家庭。作為一系列相互聯繫的家庭,他們來類似於由有子女的母親維護的單獨家庭的一夫多妻模型,這些家庭被一個男性綁在男性與已婚或離婚的男性綁在一起。[19]
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一場包括兩個以上配偶的婚姻。[20]當一個男人一次與多個妻子結婚時,這種關係被稱為一夫多妻,妻子之間沒有結婚紐帶;當一個女人一次與多個丈夫結婚時,被稱為一來,丈夫之間沒有結婚紐帶。如果婚姻包括多個丈夫或妻子,則可以稱為群婚.[20]
一項針對全球人類遺傳多樣性的分子遺傳研究表明,性一夫多妻制是人類生殖模式的典型代表,直到在歐洲和亞洲大約10,000至5,000年前轉移到久坐的農業社區,最近在非洲和美洲。[21]如上所述,人類學家傑克·古迪利用世界各地婚姻的比較研究人種學地圖集發現大多數從事廣泛農業的撒哈拉以南非洲社會表現出“彩禮“一夫多妻制。[15]對其他跨文化樣本的一項調查證實,犁的缺失是一夫多妻制的唯一預測指標,儘管其他因素,例如戰爭中高男性死亡率(在非國家社會)和病原體壓力(在州社會中)有一些因素(在州社會中)影響。[22]
婚姻根據個人的法律配偶數量進行分類。後綴“ -gamy”是指配偶的數量,如重婚(兩名配偶,通常在大多數國家中)和多男性(多個配偶)。
社會顯示一夫多妻制是一種文化理想和實踐。根據人種學地圖集在1,231個社會中,有186個是一夫一妻制的。453偶爾有一夫多妻制;588具有更頻繁的一夫多妻制,有4個具有一夫多數。[23]但是,正如Miriam Zeitzen所寫的那樣,一夫多妻制的社會寬容與一夫多妻制的實踐不同,因為它要求財富為多個妻子建立多個家庭。一夫多妻制的實際實踐實際上可能很低,大多數有抱負的一夫多妻主義者都在實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被禁止的司法管轄區中,跟踪一夫多妻制的發生更加複雜,但繼續進行(事實上一夫多妻制)。[24]
Zeitzen還指出,西方對非洲社會和婚姻模式的看法是“懷舊對傳統非洲文化的矛盾關注與對一夫多妻制的批評以及對婦女的壓迫或對發展有害”的偏見。[24]一夫多妻制被譴責為虐待人權的一種形式,對家庭虐待,強迫婚姻和忽視產生了擔憂。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包括幾乎所有世界發達國家,都不允許一夫多妻制。有電話[通過誰?]在發展中國家廢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制通常會授予妻子同等的地位,儘管丈夫可能有個人喜好。事實上一夫多妻制是一種conc縮,只有一個婦女獲得妻子的權利和身份,而其他婦女仍然是合法的情婦。
儘管一個社會可能被歸類為一夫多妻,但並非所有的婚姻都一定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實際上可能占主導地位。人類學家正是這種靈活性羅賓·福克斯(Robin Fox)將其作為社會支持系統的成功歸因於:“這通常意味著 - 鑑於性別比不平衡,男性較高的嬰兒死亡率,男性的壽命較短,戰時男性的喪失等等 - 常常是女性在沒有丈夫的財政支持的情況下留下的。要糾正這種情況,女性必須在出生時被殺,保持單身,成為妓女或偷偷摸摸地陷入獨身宗教命令中。一夫多妻制的系統具有他們可以保證的優勢,摩門教徒也是如此。每個女人的家和家人。”[25]
儘管如此,一夫多妻制是一個性別問題,可為男性不對稱。在某些情況下,一個男人和他最小的妻子之間存在較大的年齡差異(一代),使兩者之間的權力差異更加複雜。緊張不僅存在之間性別,也內性別;高級和初中男子競爭妻子,同一家庭中的高級和初級妻子可能會經歷根本不同的生活條件以及內部等級制度。幾項研究表明,妻子與其他女性的關係,包括聯合妻子和丈夫的女性,比與丈夫的生產力,生殖和個人成就更為重要。[26]在某些社會中,聯合妻子是親戚,通常是姐妹,一種稱為的做法sororal一夫多妻;聯合妻子之間存在的現有關係被認為減輕了婚姻內的潛在緊張局勢。[27]
福克斯認為:“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間的主要區別可以說:雖然在兩個系統中發生復數交配,但在多爾犬的情況下,幾個工會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婚姻,而在一夫一妻制的領導下,只有一個工會才被公認。,很難在兩者之間畫一條艱難而快速的界限。”[28]
由於非洲一夫多妻制越來越受到法律限制,因此事實上(而不是合法或de jure)在城市中心正在實踐一夫多妻制。儘管它不涉及多個(現在是非法的)正式婚姻,但家庭和個人安排遵循舊的多爾及其模式。事實上,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也可以在世界其他地區(包括美國的一些摩門教徒和穆斯林家庭)。[29]在某些社會中,例如loveedu南非,或努爾在蘇丹,貴族婦女可能會成為女性的“丈夫”。在Lovedu案中,這位女性丈夫可能會帶來許多一夫多妻制妻子。這不是女同性戀的關係,而是通過將這些妻子的孩子附加到合法擴大皇家血統的手段。這種關係被認為是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夫多妻,因為女性丈夫實際上是伴有男性性別的政治角色。[27]
宗教團體對合法性有不同的看法一夫多妻。它被允許進入伊斯蘭教和儒.猶太教和基督教然而,過去涉及一夫多妻制的做法,直到以後的段落拒絕之前,才完全解決這種做法的直接宗教接受。他們今天確實禁止一夫多妻制。
一來
一來比一夫多妻制得的尤其稀有,儘管不如稀有的數字人種學地圖集(1980年),僅列出了在喜馬拉雅山脈中發現的那些多派社會。最近的研究發現,在喜馬拉雅人的28個社會中,有53個社會實踐一夫多妻制。[30]它在以高男性死亡率或男性曠工為特徵的平等社會中最常見。它與部分陪產邊,文化的信念是,一個孩子可以有多個父親。[31]
喜馬拉雅山區一夫多夫制的解釋與土地的稀缺有關。家庭中所有兄弟的婚姻與同一個妻子(兄弟般的一來)允許家庭土地保持完整和完整。如果每個兄弟分開結婚並育有孩子,那麼家庭土地將被分成不可持續的小塊地塊。在歐洲,這是通過不明確的繼承的社會實踐來阻止的(大多數兄弟姐妹的聯繫,其中一些兄弟姐妹繼續成為獨身僧侶和祭司)。[32]
多元婚姻
群婚(也稱為多邊婚姻)是多木其中有兩個以上的人形成一個家庭單位,所有團體婚姻的所有成員都被認為與團體婚姻的所有其他成員結婚,婚姻的所有成員份額父母對婚姻產生的任何孩子的責任。[33]沒有法律寬容的國家婚姻,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普通法婚姻,但從歷史上看,波利尼西亞,亞洲,巴布亞新幾內亞和美洲的某些文化已經實踐了這一婚姻有意的社區和替代亞文化,例如Oneida完美主義者在紐約州立大學。在美國人類學家報導的250個社會中喬治·默多克在1949年,只有Kaingang巴西根本有任何團體婚姻。[34]
童婚
童婚是一場婚姻,其中一個或兩位配偶年齡在18歲以下。[35][36]這與孩子有關訂婚和少女懷孕.
童婚在整個歷史上都是普遍的,甚至直到1900年代在美國,1880年公元特拉華州,結婚同意的年齡已有7歲。[37]儘管如此,在2017年,美國50個以上的一半沒有明顯的最低年齡,幾個州的年齡低至14歲。[38]今天,它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譴責。[39][40]在未來新娘和新郎的家人之間,經常安排兒童婚姻,有時候女孩出生時。[39]但是,在1800年代後期,英格蘭和美國,女權主義者激進分子開始呼籲提高同意法的年齡,該法律最終在1920年代被提高到16-18。[41]
公元1552年,約翰·薩默福德(John Somerford)和簡·薩默福德·布雷頓(Jane Somerford Brereton)分別分別結婚3歲和2歲。十二年後,即1564年,約翰申請離婚。[42]
儘管男孩和女孩都觀察到童婚,但絕大多數的孩子是女孩。[43]在許多情況下,由於對女性的重要性,只有一個結婚黨是一個孩子,通常是女性童貞.[39]童婚的原因包括貧困,彩禮,嫁妝,允許兒童婚姻的法律,宗教和社會壓力,區域習俗,擔心害怕未婚,並認為婦女無法為金錢工作。
如今,童婚在世界部分地區普遍存在。最常見南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在18個地區,有超過一半的女孩在18歲之前結婚。[39]在世界大部分地區,童婚的發生率一直在下降。在發達國家,童婚是禁止或受到限制的。
在18歲之前結婚的女孩有更大的風險成為受害者家庭暴力,比後來結婚的人,尤其是當他們嫁給一個年長的男人時。[40]
同性和第三性婚姻
基於土著和血統的文化已經記錄了幾種同性婚姻。在美洲,我們什麼時候(祖尼), 曾經是一個蘭哈納(至少在某些時候,穿著和生活在這種文化中通常被女性填補的角色的男性個人);一位受人尊敬的藝術家,當我們擔任祖尼的使者到華盛頓時,他會見了總統格羅弗·克利夫蘭.[44]我們至少有一個丈夫通常被認為是這樣的。[45]
儘管與通常授予混合性伴侶的同性婚姻認可相同的同性夫婦是一種相對較新的做法,但世界各地有一些記錄的同性工會的歷史。[46]古希臘同性關係就像現代伴侶的婚姻一樣,與他們的不同性交婚姻不同,配偶幾乎沒有情感聯繫,丈夫可以自由地進行外部性聯絡。這法典Theodosianus(C. Th。9.7.3)發行438CE對同性關係施加嚴厲的處罰或死亡,[47]但是,法律的確切意圖及其與社會實踐的關係尚不清楚,因為在這種文化中只有幾個同性關係的例子。[48]同性工會在中國的某些地區慶祝福建.[49]可能是最早記錄的同性婚禮拉丁基督教世界發生在意大利羅馬,在San Giovanni A Porta Latina大教堂在1581年。[50]
臨時婚姻
幾種文化已經實踐了臨時和有條件的婚姻。示例包括凱爾特人實踐手禁食和穆斯林社區的固定婚姻。伊斯蘭前阿拉伯人實踐了一種臨時婚姻的形式尼卡·穆塔(Nikah Mut’ah),固定期結婚合同。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批准了臨時婚姻 - Sigheh在伊朗和muta'a伊拉克 - 可以為性工作者提供合法的封面。[51]在埃及,黎巴嫩和伊朗使用了相同形式的臨時婚姻,以使人類OVA合法捐款體外受精;但是,女人不能使用這種婚姻來獲得精子捐贈。[52]穆斯林爭議與Nikah Mut'ah有關導致這種做法主要僅限於什葉派社區。母系莫索中國實踐他們所謂的“步行婚姻”。
同居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居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普通法婚姻, 一個未註冊的合作夥伴關係或以其他方式為未婚合作夥伴提供各種權利和責任;在某些國家,法律承認同居代替稅收和社會保障福利的機構婚姻。例如,在澳大利亞就是這種情況。[53]同居可能是一種抵制傳統制度化婚姻的一種選擇。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在國家或宗教機構登記該關係,一些國家也保留將關係定義為婚姻的權利,或者以其他方式規範關係。[54]
相反,制度化的婚姻可能不涉及同居。在某些情況下,生活在一起的夫婦不希望被公認為已婚。這可能是因為養老金或a養權權利受到不利影響;由於稅收考慮;由於移民問題或出於其他原因。這種婚姻在北京。北京大學婦女研究中心主任Guo Jianmei告訴A新聞日通訊員:“步行婚姻反映了中國社會的徹底變化。”“步行婚姻”是指由莫索中國,男性伴侶居住在其他地方並每晚訪問。[55]類似的安排沙特阿拉伯,叫米爾的婚姻,還涉及丈夫和妻子分開生活,但定期開會。[56]
合作夥伴選擇
管理婚姻夥伴的選擇的社會規則存在廣泛的跨文化差異。合作夥伴選擇是合作夥伴的個人決定或合作夥伴的親屬組的集體決定的程度,並且規則規定哪些合作夥伴是有效的選擇。
2003年聯合國世界生育報告報告說,所有在49歲之前結婚的人中有89%。[58]在某些國家,在49歲之前結婚的男女百分比降至近50%,在其他國家達到100%。[59]
在其他規則不太嚴格的文化中,可以選擇合作夥伴的群體選擇婚姻伴侶的群體可能涉及這對夫婦經歷的選擇過程求愛或婚姻可能是佈置由夫妻倆的父母或外部聚會,一個媒人.
年齡差異
有些人想嫁給一個比他們更年輕的人。這可能會影響婚姻穩定[60]與超過10年差距的合作夥伴傾向於經歷社交不贊成[61]此外,懷孕時老年婦女(35歲以上)的健康風險增加(這可能只有這對夫婦確實打算生育孩子)。[62][63]
社會地位和財富
有些人想嫁給比他們更高或更低地位的人。其他人想嫁給具有相似地位的人。在許多社會中,婦女嫁給具有更高社會地位的男人。[64]在某些婚姻中,各方尋求一個類似地位的伙伴。還有其他婚姻,男人比女人大。[65]
有些人還希望從事金錢而不是愛的交易關係(因此是一種便利的婚姻)。這樣的人有時被稱為淘金者.單獨的屬性系統但是,可以用來防止離婚或死亡後將財產傳給合作夥伴。
收入更高的男人更有可能結婚,離婚的可能性較小。高收入女性更有可能離婚。[66]
亂倫禁忌,外婚和內婚
儘管禁止關係的程度差異很大,但社會經常對與親戚的婚姻受到限制。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婚姻,或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除了少數例外,[67][68][69][70][71][72][73]已被考慮亂倫和禁止。然而,更遠的親戚之間的婚姻更為普遍,其中一個估計是,歷史上所有婚姻中有80%是在第二個表親或更近的婚姻之間。[74]這一比例急劇下降,但據信,所有婚姻中有超過10%是在堂兄或更緊密相關的人之間。[75]在美國,此類婚姻現在受到高度污名化,法律禁止在30個州中大多數或全部的第一場家婚姻。細節各不相同:在韓國,從歷史上看,嫁給具有相同姓氏和相同祖先線的人是非法的。[76]
一個禁止婚姻是叔叔和他的侄女之間或姑姑和她的侄子之間發生的婚姻。由於亂倫限制,這種婚姻在大多數國家都是非法的。但是,少數國家已將其合法化,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馬來西亞,[77]和俄羅斯.[78]
在各個社會中,伴侶的選擇通常僅限於特定社會群體的合適人士。在某些社會中,規則是從個人的社會團體中選出伴侶 - 內婚,在基於階級和種姓的社會中通常就是這種情況。但是在其他社會中,必須從與一個人不同的群體中選擇伴侶 - 外婚,在實踐的社會中可能就是這種情況圖騰社會被分為幾個外婚的圖騰氏族的宗教,例如大多數原住民澳大利亞人社會。在其他社會中,一個人有望結婚跨表親,一個女人必須嫁給父親的姐姐的兒子,一個男人必須嫁給母親的兄弟的女兒 - 如果一個社會有一個獨家通過父系或母系血統的統治,則通常是這種情況。akan人西非。另一種選擇是左旋婚姻寡婦有義務嫁給丈夫的兄弟,主要是在親屬關係基於內婚氏族團體的社會中發現的。
宗教通常會權衡哪些親戚(如果有的話)結婚的問題。關係可能是血緣或者親和力,意思是血液或婚姻。關於堂兄的婚姻,天主教徒政策已經從最初的接受,從長時間的一般禁令演變為當代對分配的要求。[79]伊斯蘭教一直允許它印度文字差異很大。[80][81]
規定婚姻

在各種基於血統的社會中分類親屬系統,根據規定婚姻規則確定的特定相對類別的相對階層尋求潛在的配偶。人類學家可以使用“描述性”的親屬關係來表達此規則,例如“男人的母親的兄弟女兒”(也稱為“交叉表親”)。這種描述性規則掩蓋了參與者的觀點:男人應該從母親的血統中嫁給一個女人。在社會的親屬術語中,這些親戚通常用特定的術語表示,這使他們與眾不同。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但是,注意到,很少有婚姻遵循該規則,而當他們這樣做時,這是出於“實際親屬關係”的原因,例如保存家庭財產,而不是“官方親屬關係”的意識形態。[82]
就規定規則時的常規婚姻而言,血統在固定關係中鏈接在一起;血統之間的這些聯繫可能在親屬關係中形成政治聯盟。[83]法語結構人類學家克勞德·萊維·斯特勞斯(ClaudeLévi-Strauss)發達聯盟理論說明有限數量的規定婚姻規則可能創建的“基本”親屬結構。[84]
通過家庭或團體政治的形式程序,使務實(或“安排”)婚姻變得更加容易。負責任的權威建立或鼓勵婚姻;他們確實可以參與專業人員媒人為未婚人士找到合適的配偶。權威人物可能是父母,家庭,宗教官員或團體共識。在某些情況下,當局數字可能會選擇婚姻和和諧以外的其他目的。[85]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是一場婚姻,其中一個或雙方都違背了他們的意願結婚。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在南亞和非洲。強迫婚姻和自願婚姻之間的界線可能會變得模糊,因為這些文化的社會規範表明,人們永遠不應反對父母/親戚在選擇配偶方面的渴望。在這樣的文化中,暴力,威脅,恐嚇等不必出於隱含的社會壓力和義務,即使他們不想要婚姻,就可以“同意”婚姻。習俗彩禮和嫁妝,這在世界各地存在,可能導致買賣人們結婚。[86][87]
在某些社會中,從中亞到高加索到非洲,習俗新娘綁架仍然存在,其中一個女人被男人和他的朋友俘虜。有時這涵蓋了私奔,但有時取決於性暴力。在以前,拉普蒂奧是這樣的大規模版本,有時在戰爭中被一群男人俘虜。最著名的例子是薩賓婦女的強姦,這為羅馬的第一批公民提供了妻子。
其他婚姻伴侶或多或少地強加於個人。例如,寡婦繼承與已故丈夫兄弟的另一個男人一起提供寡婦。
在印度的農村地區,童婚練習,父母經常安排婚禮,有時甚至在孩子出生之前。[88]這種做法是在童婚限制法1929年。
經濟考慮
婚姻的財務方面在文化之間有所不同,並且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改變。
在某些文化中,今天仍然需要嫁妝和新娘財富。在這兩種情況下,財務安排通常都是在新郎(或他的家人)和新娘家人之間進行的。由於新娘通常不參與談判,而且通常沒有選擇是否參加婚姻。
在早期的現代英國,這對夫婦的社會地位應該是平等的。結婚結束後,所有財產(稱為“財富”)並期望妻子的繼承屬於丈夫。
嫁妝
一個嫁妝是“一個過程,父母財產在婚姻中分配給女兒(即體內)而不是持有人死亡(Mortis Causa)…嫁妝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夫妻基金,其性質可能會差異很大。該基金確保了她在喪偶中的支持(或捐贈),並最終為她的兒子和女兒提供了支持。”[89]
在某些文化中,尤其是在諸如火雞,印度,孟加拉國,巴基斯坦,斯里蘭卡,摩洛哥,尼泊爾,仍然可以預料到嫁妝。在印度,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與嫁妝有關的死亡,[90][91]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些司法管轄區頒布了限製或禁止嫁妝的法律(請參閱印度嫁妝法)。在尼泊爾,嫁妝是在2009年非法的。[92]一些作者認為,嫁妝的捐贈和接收反映了地位,甚至反映了攀登社會等級制度的努力。[93]
嫁妝
直接嫁妝與新娘財富,由新郎或他的家人付給新娘的父母,並以間接的嫁妝(或嫁妝),這是新娘在婚姻時由新娘贈送給新娘的財產,並且仍處於她的所有權和控制之下。[94]
在猶太傳統中,古代的拉比堅持這對婚姻夫婦進入婚前協議,稱為Ketubah。除其他事情外,Ketubah規定在丈夫的情況下支付的金額離婚或他的遺產死亡。這個數量是替代聖經的嫁妝或者彩禮,新郎與新娘之父在結婚時應付款。[95]這項創新之所以進行,是因為聖經新娘的價格造成了一個主要的社會問題:許多年輕的準丈夫在通常會結婚的時候無法提高新娘的價格。因此,為了使這些年輕人能夠結婚,拉比實際上延遲了應付金額的時間,即使他們更有可能獲得款項。也可能注意到,送代爾和Ketubah金額達到了相同的目的:對妻子的保護應在死亡或離婚後停止。這兩個系統之間的唯一區別是付款的時間。它是妻子當今權利的前身維護如果婚姻破裂,如果丈夫沒有充分供養妻子,他的家庭維護將要。由Ketubah金額是為丈夫打算與妻子離婚的抑製作用:他需要擁有金額才能向妻子付款。
早上禮物這也可以由新娘的父親而不是新娘安排給新娘。這個名字源自日耳曼部落的習俗,即在新婚之夜之後的第二天給予他們。在丈夫的一生中,她可能會控制今天早上的禮物,但喪偶後有權獲得禮物。如果她的繼承金額是根據法律而不是協議解決的,則可以稱為嫁妝。根據法律制度和確切的安排,她死後可能無權處置,如果她再婚,可能會失去財產。早上的禮物被保存了幾個世紀摩根婚,妻子的劣等社會地位的聯盟禁止她的孩子繼承貴族的頭銜或遺產。在這種情況下,早晨禮物將支持妻子和孩子。寡婦的另一個法律規定是關節,在該財產中,通常將土地共同租賃,以便在丈夫去世後自動進入寡婦。
伊斯蘭傳統也有類似的做法。一種 '馬爾'',無論是直接還是遞延,是新郎財富(離婚)或遺產(死亡)的一部分。這些金額通常是基於新郎自己和家庭財富和收入而設定的,但是在某些地方,這些數量的設定很高,以便為鍛煉離婚的新郎提供抑製作用,或者丈夫的家人“繼承”了大部分遺產,特別是如果婚姻中沒有男性後代。在包括伊朗在內的某些國家中,MAHR或a養費可以超出一個人所能賺錢的更多,有時至1,000,000美元(4000個伊朗官方伊朗金幣)。如果丈夫不能在伊朗當前的法律中付離婚或按需支付MAHR,則他將不得不分期付款。不支付馬爾甚至可能導致監禁。[96]
新娘

新娘是一部分的常見做法東南亞(泰國,柬埔寨), 部分中亞,大部分撒哈拉以南非洲。它也被稱為新娘,儘管這意味著購買新娘。新娘是錢或者財產或新郎或他的家人向女兒與新郎結婚後,由新郎或他的家人付給了一個女人的父母。在人類學文獻,新娘價格經常被解釋為付款,以彌補新娘的勞動和生育能力的損失。在某些情況下,新娘是新郎家庭與聯盟子女的聯繫的一種手段。
稅收
在某些國家 /地區,已婚人士或夫婦從一個人無法獲得的各種稅收優勢中受益。例如,可以讓配偶平均合併收入。這對於一對已婚夫婦有不同的收入是有利的。為了彌補這一點,各國可能會提供更高的稅率對於已婚夫婦的平均收入。儘管平均收入仍然可能使一對已婚夫婦有一個全職配偶受益,但這種平均將導致一對已婚夫婦的個人收入大致相同,以繳納比兩個單身人士的總稅。在美國,這稱為婚姻處罰.[97]
當稅法應用的費率不是基於平均的,而是基於和在個人的收入中,較高的利率通常適用於漸進稅系統中的兩年一個家庭中的每個人。高收入納稅人通常是這種情況,這是另一種稱為婚姻處罰的情況。[98]
相反,當不考慮合作夥伴關係的個人徵收漸進稅時,雙收入夫婦的表現要比擁有類似家庭收入的單收入夫婦要好得多。當福利制度將收入與共享收入相同的收入相同,從而拒絕福利獲得非收穫配偶時,就可以提高效果。例如,此類系統適用於澳大利亞和加拿大。
婚後居住
在許多西方文化中,婚姻通常會導致一個由已婚夫婦組成的新家庭,已婚夫婦一起生活在同一家中,經常共享同一張床,但在其他一些文化中,這不是傳統。[99]之間Minangkabau的西蘇門答臘,結婚後的居住是基質,丈夫搬進了妻子母親的家庭。[100]結婚後的居住也可以是pathlilocal或者avunculocal。在這些情況下,已婚夫婦可能不會形成獨立家庭,而是屬於大家庭的一部分。
早期理論解釋了婚後居住的決定因素[101]將其與勞動的性劃分聯繫在一起。但是,迄今為止,跨文化測試假設使用全球樣品未能找到這兩個變量之間的任何顯著關係。然而,Korotayev的測試表明,女性對生存的貢獻確實與母繫住所顯著相關。但是,這種相關性被一般的一夫多妻係數掩蓋。
儘管在不同的性愛婚姻中,女性對生存的貢獻的增加往往會導致基質居住一夫多妻有效破壞了基質性。如果控制了這個一夫多妻的因素(例如,通過多個回歸模型),事實證明,勞動分裂是婚後居住的重要預測指標。因此,默多克關於勞動分裂與婚後居住之間關係的假設基本上是正確的,儘管[102]這兩組變量之間的實際關係比他預期的要復雜。[103][104]
法律
婚姻法是指確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要求,這在國家之間有很大不同。
第16條人權宣言宣布:“有種族,國籍或宗教造成的任何限制的男人和女人有權結婚並找到家庭。他們有權在婚姻,結婚期間及其解散時享有平等的權利。僅在有意的配偶的自由和全面同意下才能訂立。”[106]
權利和義務
婚姻賦予已婚政黨的權利和義務,有時會賦予親戚們同樣,是創造的唯一機制領帶(公婆)。這些可能包括,具體取決於管轄權:
- 給予一個配偶或他/她的家庭控制另一個配偶的性服務,勞動和財產。
- 為另一個債務承擔一個配偶的責任。
- 當另一個人被監禁或住院時,賦予一名配偶探訪權。
- 當另一個人喪失能力時,給予一個配偶控制另一個事務。
- 建立第二個法定監護人父母的孩子。
- 建立一個財產聯合基金為了孩子的利益。
- 建立配偶家庭之間的關係。
這些權利和義務在社會之間以及社會內部的群體之間有很大的不同。[107]這些可能包括安排的婚姻,家庭義務,法律建立核心家庭單位,兒童的法律保護和公開宣言承諾.[108][109]
財產製度
在當今許多國家,每個婚姻伴侶都可以選擇保留其財產分離或結合屬性。在後一種情況下,稱為社區財產,當婚姻以離婚結束時,每個人都擁有一半。代替將要或者相信,死者擁有的財產通常由倖存的配偶繼承。
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婚姻中的合作夥伴對婚姻的債務負有“共同責任”。這在傳統的法律概念中有一個依據,稱為“必需品學說”,在異性戀婚姻中,丈夫負責為妻子提供必要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起訴一個合夥人收取他們沒有明確合同的債務。對這種實踐的批評者指出,收債機構可以通過聲稱不合理的債務是婚姻的費用來濫用這一點。然後,國防成本和舉證責任被放在非裁扣方上,以證明費用不是家庭的債務。在婚姻期間和最終結婚後,各自的維護義務受到大多數的監管管轄區;a養費就是一種這樣的方法。
限制
婚姻是歷史上充滿限制的機構。從年齡到種族到社會地位,再到血緣為了性別,社會對婚姻的限制是為了使孩子受益,傳遞健康的基因,維持文化價值或因為偏見和恐懼。幾乎所有認識婚姻的文化也承認通姦違反婚姻條款。[110]
年齡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設定了最低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一個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才能合法地結婚。這個年齡可能取決於情況,例如,如果年輕人的父母表示同意和/或法院決定所述婚姻符合年輕人的最大利益,則可以允許一般規則的例外情況(通常適用如果女孩懷孕)。儘管大多數年齡限制是為了防止兒童被迫婚姻,尤其是對許多老年伴侶的婚姻 - 婚姻可能會帶來負面的教育和與健康有關的後果,並導致兒童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暴力[111]- 這樣的兒童婚姻在世界各地仍然很普遍。根據聯合國的說法,童婚在農村中最常見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亞。童婚的十個國家是:尼日爾(75%),乍得,中非共和國,孟加拉國,幾內亞,莫桑比克,馬里,布基納法索,南蘇丹和馬拉維。[112]
親屬關係
為了禁止亂倫和優生理由,婚姻法已設定了對親戚結婚的限制。通常禁止直接血親屬結婚,而對於分支線的親戚,法律是警惕的。[113][114]
通過婚姻的親屬關係也稱為“親和力”,在一個人的原籍群體中產生的關係也可以稱為一個人的血統群體。可以認為一些親屬關係中的一些文化延伸到與經濟或政治關係的人。或其他形式的社會聯繫。在某些文化中,它們可能會帶您回到神[115]或動物祖先(圖騰)。這可以或多或少地思考。
種族

從1691年開始,在某些北美司法管轄區執行禁止“混合賽車”的法律[116]直到1967年納粹德國(這紐倫堡法律)從1935年到1945年,在南非大部分地區種族隔離ERA(1949-1985)。所有這些法律主要違反不同種族或種族定義的群體之間的婚姻,這些群體被稱為“合併”或美國的“誤會”,在美國,納粹德國和美國許多州以及南非的法律也禁止了性行為這樣的人之間的關係。
在美國,某些州但並非所有州的法律都禁止白人和黑人的婚姻,在許多州,白人的通婚美洲原住民或者亞洲人.[117]在美國,此類法律被稱為抗頭菌法。從1913年到1948年,當時有48個州有30個執行此類法律。[118]雖然對美國憲法提議於1871年,1912年至1913年和1928年提議[119][120]從未頒布過針對種族混合婚姻的全國性法律。1967年,美國最高法院一致統治愛訴弗吉尼亞那種反骨干法是違憲。有了這項裁決,這些法律在其餘的16個州仍不再有效。
納粹禁止異族婚姻和異族性行為,於1935年9月頒布紐倫堡法律, 這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blutes和deutschen ehre(保護德國血液和德國榮譽的法律)。紐倫堡法律分類猶太人作為種族和禁止婚姻和婚外的性關係,首先與猶太人的血統,但後來結束了“吉普賽人,黑人或他們的混蛋後代”和“德國或相關血液”的人。[121]這種關係被標記為Rassenschande(點亮。“種族 - 迪斯格雷斯”),可以被監禁(通常是被驅逐到集中營)甚至死亡的懲罰。
種族隔離的南非還禁止種族婚姻。這1949年禁止混合婚姻法禁止不同種族的人之間的婚姻,不道德行為1950年與一個不同種族的人的性關係一個犯罪.
性別/性別

同性婚姻在法律上表現和認可(在全國或某些司法管轄區)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丹麥,厄瓜多爾,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耳他,墨西哥,[a]這荷蘭,[b]新西蘭,[C]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台灣, 這英國,[D]這美國,[E]和烏拉圭.以色列認識到同性婚姻作為全婚姻進入國外的婚姻。此外,美洲人權法院已經發布了一項裁決,預計將促進在多個國家的認可美洲.[F][122]
同性婚姻的引入因管轄權而有所不同,通過立法變更來實現婚姻法,根據平等憲法保證或直接普選投票的法院裁決(通過投票倡議或者全民公決)。認識同性婚姻被認為是人權和公民權利以及政治,社會和宗教問題。[123]同性婚姻中最傑出的支持者是人權和民權組織以及醫學和科學社區,而最傑出的反對者是宗教團體。世界各地的各種信仰社區都支持同性婚姻,而許多宗教團體反對。民意調查始終顯示在所有發展的民主國家和一些發展中的民主國家中,對認識同性婚姻的認可不斷上升。[124]
建立對同性夫婦婚姻的法律認可是最突出的目標之一LGBT權利移動。
配偶數量

- 在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新加坡一夫多妻制僅合法穆斯林.
- 在尼日利亞和南非,根據習慣法和穆斯林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得到法律認可。
- 在毛里求斯,一夫多妻聯盟沒有法律認可。但是,穆斯林男人最多可以“結婚”四個女人,但他們沒有妻子的法律地位。
一夫多妻制廣泛實踐穆斯林和非洲國家。[125][126]在中東地區,以色列,土耳其和突尼斯是著名的例外。[127]
在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例如,在美國,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50個州.[128]
在19世紀後期,當今的自治領土的公民猶他州被美國聯邦政府強迫放棄一夫多妻制通過劇烈執行幾個國會行為並最終遵守。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在1890年正式廢除了該慣例,以標有“宣言' (看後期聖夫一夫多妻制19世紀後期)。[129]之中美國穆斯林,據估計,少數人有少數人生活在丈夫維持非法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128]
印度和斯里蘭卡等幾個國家,[130]僅允許他們的伊斯蘭公民練習一夫多妻制。一些印第安人轉變為伊斯蘭教為了繞過此類法律限制。[131]主要是基督教國家通常不允許一夫多妻制,少數例外是剛果共和國,烏干達,以及贊比亞.
國家認可
當政府機構按照婚姻進行婚姻並進行婚姻時婚姻法在沒有宗教內容的管轄權中,它是一個公民婚姻。公民婚姻在國家眼中承認並創造了對婚姻固有的權利和義務。一些國家不承認本地表演的宗教婚姻,並需要單獨的公民婚姻才能官方目的。相反,某些國家不存在公民婚姻宗教法律制度, 如沙特阿拉伯,如果婚姻在國外簽約,如果他們違反沙特的解釋,可能不會承認伊斯蘭宗教法。在一個受A管轄的國家混合世俗宗教法律制度, 如黎巴嫩和以色列在該國內不存在當地表演的民事婚姻,這阻止了信仰間和其他各種與宗教法律相矛盾的婚姻。但是,即使國家與宗教法相抵觸,在國外進行的民事婚姻也可以得到國家的認可。例如,在認識的情況下以色列的婚姻,這不僅包括對國際婚姻的認可,而且還包括海外同性民事婚姻。
在各種司法管轄區,儘管理論上是截然不同的,但可能會作為宗教婚姻儀式的一部分進行公民婚姻。某些司法管轄區允許在特定宗教不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民事婚姻,例如同性婚姻或者公民工會.
相反的情況也可能發生。伴侶可能沒有完全的法律表演能力,而教會的嚴格限制可能不如民事司法管轄區。這尤其適用於最低年齡或身體健康。
兩個人有可能被宗教或其他機構承認為已婚,而不是由國家承認,因此沒有合法權利和婚姻義務;或因宗教而被認為是無效和犯罪的公民婚姻。同樣,一對夫婦在民事離婚後可能會在宗教眼睛中結婚。
大多數主權國家和其他司法管轄區都將合法認可的婚姻限制為異性夫妻和這些許可證的數量減少一夫多妻,兒童婚姻, 和強迫婚姻。在現代,越來越多的國家(主要發展民主國家)取消了禁令,並確立了法律認可信仰間,異族, 和同性夫妻。在某些地區,儘管有反對這種做法的國家法律,但仍可能發生童婚和一夫多妻制。
結婚許可證,民事儀式和註冊

婚姻通常是在婚禮或結婚儀式上正式進行的。儀式可以由宗教官員,政府官員或國家批准的主持人主持。在各個歐洲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任何宗教儀式都必須與所需的民事儀式分開舉行。一些國家 - 例如比利時,保加利亞,法國,荷蘭,羅馬尼亞和火雞[132] - 要求在任何宗教活動面前舉行民事儀式。在某些國家 - 尤其是美國,加拿大,英國,愛爾蘭共和國,挪威和西班牙 - 兩個儀式都可以舉起;宗教和民事儀式的主持人還擔任國家執行民事儀式的代理人。為了避免任何暗示國家“承認”宗教婚姻(在某些國家禁止的) - 據說“民事”儀式是在與宗教儀式的同時舉行的。通常,這涉及在宗教儀式期間簡單地簽署登記冊。如果省略了宗教儀式的民事要素,則根據法律,政府不認為結婚儀式為婚姻。
一些國家,例如澳大利亞,允許婚姻在任何地點舉行;其他,包括英格蘭和威爾士,要求在向公眾開放的地方舉行民事儀式,並為此目的專門批准法律。在英格蘭,婚姻的地方以前必須是教堂或註冊辦公室,但這已擴展到具有必要許可證的任何公共場所。在結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特殊緊急許可證(英國:許可證)進行例外,通常只有在當事方最終病人生病時才會授予。關於何時何時嫁給的規則,各地各不相同。一些法規要求其中一方居住在登記處的管轄範圍內(以前為教區)。
每個宗教權威都符合其官員和成員進行婚姻的方式。在國家認可宗教婚姻的地方,官員還必須遵守管轄權法。
普通法婚姻
在少數司法管轄區中,婚姻關係可能僅通過法律的運作就可以建立。[133]與典型禮儀婚姻通過法律合同,婚禮和其他細節,普通法婚姻可以稱為“習慣和聲譽(同居)的婚姻”。事實上,沒有許可或儀式的普通法婚姻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其他司法管轄區沒有任何法律後果。[133]
公民工會
一個公民聯盟,也稱為民事伴侶關係,是一種與婚姻類似的合法認可的合作夥伴關係形式。以。。。開始丹麥1989年,法律在幾個國家建立了一個名稱或另一個名稱的公民工會,以便提供同性伴侶權利,利益,以及職責(在某些國家,相同)與異性公民婚姻相似。在某些人中管轄區, 如巴西,新西蘭,烏拉圭,厄瓜多爾,法國和美國的州夏威夷和伊利諾伊州,公民工會也向異性夫婦開放。
“便利婚姻”
有時人們結婚以利用某種情況,有時被稱為便利的婚姻或虛假婚姻。2003年,超過18萬移民被接納為美國的配偶美國公民;[135]為了在90天內結婚的目的,更多的人被接納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夫。這些婚姻有多種動機,包括獲得永久居留權,確保具有結婚條款或參加健康保險的繼承。雖然所有婚姻都有復雜的便利組合,激勵各方結婚,但便利的婚姻是沒有正常原因的婚姻。在某些國家,諸如新加坡假婚姻是應懲罰的刑事犯罪。[136]
當代法律和人權批評婚姻
人們提出了反對婚姻的爭論,原因包括政治,哲學和宗教批評。對此的擔憂離婚率;個人自由和性別平等;質疑政府或宗教當局批准的個人關係的必要性;或晉升獨身出於宗教或哲學原因。
權力和性別角色

從歷史上看,在大多數文化中,已婚婦女擁有很少的權利,並與家人的孩子一起考慮了自己的財產丈夫;因此,他們無法擁有或繼承財產,也不能合法地代表自己(例如,請參見秘密)。自19世紀後期以來,主要是西)國家,婚姻發生了逐步的法律變更,旨在改善妻子的權利。這些變化包括給妻子自己的法律身份,廢除丈夫身體紀律,賦予妻子財產權,自由化的權利離婚法律,為妻子提供生殖權利自己的,需要一個妻子發生性關係時的同意。在21世紀,關於已婚婦女的法律地位,對婚姻中的暴力寬大處理(尤其是性暴力),傳統婚姻習俗(例如嫁妝和彩禮,強迫婚姻,婚齡,並將其定為自願行為(例如婚前和婚外性.
女權主義理論將異性婚姻作為傳統上的機構接近父權制這促進了男性對女性的優勢和權力。這個動力動態將男性概念化為“在公共領域運作的提供者”,而婦女則為“私人領域中的照料者”。[138]“從理論上講,婦女……被定義為丈夫的財產。...女人的通姦總是比男人更嚴重。”[139]“直到[[19世紀末通過法律通過法律),[F] Eminist要求[在英國的某些地區](在英國的某些地區)獲得對妻子對自己財產的控制的要求。”[140]
傳統的異性婚姻施加了妻子的義務,她的丈夫有義務,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材料/財政支持。在整個歷史中,許多哲學家,女權主義者和其他學術人物都對此發表了評論,譴責了關於性問題的法律和宗教當局的虛偽。指出缺乏控制自己的性行為的女人的選擇;並在婚姻之間取得相似之處,一個被提升為神聖的機構,賣淫,被廣泛譴責和侮辱(儘管通常被視為必要之惡”)。瑪麗·沃爾斯托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在18世紀,將婚姻描述為“法律賣淫”。[141]艾瑪·高盛在1910年寫道:“對道德主義的賣淫並不是那麼多,因為女人出售她的身體,而是她從婚禮上出售它”。[142]伯特蘭·羅素在他的書中婚姻和道德寫道:“婚姻是針對女性最普遍的生計方式,而婦女承受的不希望性的總數可能比賣淫更大。”[143]安吉拉·卡特在馬戲團的夜晚寫道:“什麼是婚姻,但賣淫了一個人而不是很多人?”[144]
一些批評家反對他們所看到的宣傳關於婚姻 - 政府,宗教組織,媒體 - 積極促進婚姻作為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這樣的宣傳包括,例如婚姻促進在學校,尤其是兒童的學校女孩們,受到有關婚姻的積極信息的轟炸,只有當局準備的信息。[145][146]
男性主導性別角色的表現以及女性順從的性別角色影響了異性婚姻的權力動態。[147]在某些美國家庭中,婦女將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內化,並經常融入“妻子”,“母親”和“看守人”的角色中,以符合社會規範及其男性伴侶。作者鈴鉤“在家庭結構中,個人學會接受性別歧視為'自然',並準備支持其他形式的壓迫,包括異性戀統治。”[148]“丈夫的文化,經濟,政治和法律至高無上是“根據英國法律,”。[149]這種父權制的動態與平等主義者或者同伴婚姻權力和勞動平均分配,而不是根據性別角色.[138]
在美國,研究表明,儘管平等主義的理想是普遍的,但不到一半的受訪者認為他們的異性關係在權力上平等,而不平等的關係更常見於男性伴侶。[150]研究還表明,已婚夫婦發現平等關係中最高水平的滿意度和妻子的最低滿意度占主導地位。[150]近年來,在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平等或同伴婚姻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一直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婚外性行為
不同的社會表現出對婚外性行為的耐受性。標準的跨文化樣本描述了50多種工業前培養物中性別發生性別的發生。[152][153]男人的婚外性發生被描述為6種文化中的“普遍性”,在29種文化中“中等”,在6種文化中偶爾”,在10種文化中“偶爾”。婦女在6種文化中被描述為“普遍性”,在23種文化中“中等”,在9種文化中偶爾”,在15種文化中“偶爾”。在美國使用全國代表性樣本的三項研究發現,有10%至15%的女性和20-25%的男性從事婚外性行為。[154][155][156]
世界上許多主要的宗教都充滿了不利的看法性關係外面婚姻。[157]有非 - 世俗指出批准刑事處罰結婚前的性交。已婚人與他/她的配偶以外的人的性關係被稱為通姦。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被認為是犯罪,並且離婚的理由.
在某些國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158]阿富汗,[159][160]伊朗,[160]科威特,[161]馬爾代夫,[162]摩洛哥,[163]阿曼,[164]毛里塔尼亞,[165]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66][167]蘇丹,[168]也門,[169]婚姻外的任何形式的性活動都是非法的。
在世界某些地區,被指控在婚姻外發生性關係的婦女和女孩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榮譽殺人由他們的家人犯下。[170][171]2011年,幾個人被判處死刑石頭在被指控在伊朗,索馬里,阿富汗,蘇丹,馬里和巴基斯坦犯了通姦後。[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諸如榮譽殺戮和石膏之類的做法繼續得到某些國家的主流政客和其他官員的支持。在巴基斯坦,2008年之後Bal路支省榮譽殺人其中五名婦女被部落成員殺害Umrani部落的Bal路支省巴基斯坦聯邦郵政部長伊斯拉·烏拉·澤里(Israr Ullah Zehri)為野蠻的做法辯護;他說:[181]“這些是數百年的傳統,我將繼續捍衛它們。只有那些沉迷於不道德行為的人才應該害怕。”[182]
性暴力
一個嚴重關注婚姻的問題,而這是國際審查的對象婚姻中的性暴力。在整個歷史中,在大多數文化中,婚姻中的性行為被認為是“權利”,如果“被拒絕”,可以用武力(通常是由一個女人的男人)採取的。作為的概念人權在20世紀開始發展,隨著第二波女權主義,這樣的觀點和法律已變得不那麼廣泛。[183]
在20世紀中葉至後期,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婚姻強奸的法律和社會概念已經發展。在世界上許多其他地區,它在社會或法律上都不被認為是一種虐待形式。幾個國家 /地區東歐洲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1970年之前和其他國家在西歐和說英語西方世界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取締了它。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婚姻強姦是在1991年非法的。儘管婚姻強姦越來越犯罪。發展中國家在世界許多地方,關於“夫妻權利”的文化,宗教和傳統意識形態仍然非常強大。即使在許多在婚姻中有足夠法律反對強姦法律的國家,這些法律也很少執行。
除了針對配偶的強姦問題外,在世界許多地方,婚姻與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緊密相關:在某些地方,例如摩洛哥,被強奸的未婚女孩和婦女經常被家人強迫嫁給強姦犯。因為成為強姦和失敗的受害者童貞帶有極端的社會污名,受害者被認為使他們的“聲譽”受到了損害,與強姦犯的婚姻被安排了。據稱,這是受害者兩者的優勢 - 他們沒有未婚並且不會失去社會地位 - 以及強姦犯,避免受到懲罰。2012年,一個摩洛哥16歲的女孩犯下了自殺在她的家人被迫嫁給強姦犯並在結婚後遭受進一步虐待之後,激進主義者抗議這種做法,這在摩洛哥很普遍。[184]
在某些社會中,婚姻忠誠的社會和宗教重要性非常高,尤其是女性忠誠,導致通姦犯罪,通常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石頭或者鞭打;以及對與不忠有關的暴力懲罰的寬大處理(例如榮譽殺人)。[185]在21世紀,反對通奸的刑法已引起國際組織的爭議。[186][187]反對通姦法的人認為,這些法律是歧視和暴力侵害婦女的主要貢獻者,因為她們主要是針對婦女的有選擇性強制執行的。他們阻止婦女報告性暴力;他們維持社會規範,證明丈夫,家庭和社區對婦女犯下的暴力犯罪是合理的。聯合國對法律婦女歧視的聯合聲明,實際上指出“作為刑事犯罪侵犯了婦女人權”。[187]一些人權組織認為,通奸的定罪也違反了國際認可的私人保護措施,因為它代表了對個人隱私的任意干預,這是國際法不允許的。[188]
法律,人權和性別地位
許多國家圍繞異性婚姻的法律受到了國際審查,因為它們與國際標準相抵觸人權;制度化針對婦女的暴力,童婚和強迫婚姻;要求丈夫許可他的妻子從事有償工作,簽署法律文件,對某人提起刑事指控,在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等;批准丈夫暴力行為“紀律”他們的妻子的使用;並歧視離婚婦女。[189][190][191]
即使在最近的許多西方國家,此類事情也是合法的:例如,法國,已婚婦女在1965年未經丈夫許可的情況下獲得了工作權,[192][193][194]並在聯邦德國婦女在1977年獲得了這項權利(比較女性東德還有更多權利)。[195][196]在西班牙,在佛朗哥時代,已婚婦女需要丈夫的同意,被稱為Permiso婚姻,對於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包括就業,財產所有權,甚至出國旅行;這Permiso婚姻在1975年被廢除。[197]
在世界許多地方,妻子的絕對屈服於她的丈夫是自然的,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調查表明,15-49歲的婦女的比例認為丈夫有理由毆打或毆打他的妻子在阿富汗和約旦的某些情況高達90%,馬里為87%,幾內亞和帝摩斯 - 陣亡的86%,老撾為81%,中非共和國為80%。[198]阿富汗的詳細結果表明,如果妻子“不告訴他(丈夫),則有78%的婦女同意毆打,如果她與他辯論,則有76%的人同意“”。[199]
整個歷史,今天在許多國家,法律已規定延長的情況對於因通姦而殺死妻子的男人,部分或完整的防禦措施,這種行為通常被視為激情犯罪並被法律辯護涵蓋,例如挑釁或防禦家庭榮譽.[200]
正確和離婚的能力
儘管國際法和公約認識到有必要同意進入婚姻,即不能強迫人們違背自己的意願結婚,但沒有承認獲得離婚的權利;因此,將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如果該人同意加入其中)不被認為侵犯了人權,離婚的問題是對個別國家的讚賞。[201]
在歐盟,最後一個允許離婚的國家是馬耳他,在2011年。在世界各地,唯一禁止離婚的國家是菲律賓和梵蒂岡城,[202]雖然在許多國家使用基於故障的離婚獲得離婚的系統非常困難。在法律和實踐中,離婚的能力在許多國家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公共話語涉及不同的意識形態,例如女權主義,社會保守主義,宗教解釋。[203]
嫁妝和新娘

近年來,習俗嫁妝和彩禮因煽動家庭與氏族之間的衝突而受到國際批評;貢獻針對婦女的暴力;促進唯物主義;增加財產犯罪(男人偷牛等商品以便能夠支付新娘價格);並使窮人難以結婚。非洲婦女權利運動者倡導廢除新娘價格,他們認為這是基於婦女是可以購買的一種財產形式的想法。[204]新娘價格也因貢獻販運兒童當貧窮的父母將年輕女兒賣給有錢的老年人時。[205]巴布亞一名新幾內亞警察呼籲廢除新娘的價格,認為這是虐待該國婦女的主要原因之一。[206]嫁妝的相反做法與高水平的暴力相關(請參閱嫁妝死亡)以及諸如勒索.[207]
出生於婚姻的孩子


從歷史上看,仍然在許多國家,婚姻外出生的孩子遭受了嚴重的社會污名和歧視。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這樣的孩子被稱為混蛋和妓女.
關於非婚姻出生的社會和法律地位,世界地區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從完全接受和毫無爭議到受到嚴重污名和歧視。[209][210]
1975年《歐洲婚姻兒童法律地位公約》保護了未婚父母所生的兒童的權利。[211]《公約》等人包括:“從結婚的孩子的父親和母親應具有同樣的義務,即維持孩子,好像它是在婚禮上出生的,”在其父親,母親和父親或母親家庭的一員的遺產中,同樣的繼承權,就好像它是在婚禮上出生的。”[212]
儘管在大多數西方國家,婚姻內部和外部婚姻之間出生的兒童之間的法律不平等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廢除了,但在世界某些地區並非如此。
未婚父親的法律地位因國家而異。沒有父親對孩子的自願正式認可,在大多數情況下,需要適當的法律程序才能建立親子關係。然而,在某些國家,一對夫婦在特定時間段內的未婚同居確實創造了與正式婚姻類似的親子關係的推定。在澳大利亞就是這種情況。[213]在哪些情況下,一旦建立了父親的權利和責任,一旦建立了父親的權利和責任支持孩子)以及自願承認孩子的父親的法律立場,因管轄權而異。當已婚婦女生下一個男人以外的男人的孩子時,就會出現一種特殊情況。一些國家,例如以色列,拒絕接受這種情況下的法律挑戰,以避免兒童的污名化(請參閱Mamzer,一個概念猶太法律)。在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儘管母親和她的丈夫禁止他去見孩子們,但統治了一個與已婚婦女生育雙胞胎的德國男子,授予他與雙胞胎接觸的權利。[214]
未婚父親必須採取的措施以獲取孩子的權利因國家而異。在某些國家(例如英國 - 自2003年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以來,2006年在蘇格蘭和2002年在北愛爾蘭),這足以讓父親在出生證明上列出父母的權利;[215]在其他國家,例如愛爾蘭,僅在出生證明上列出任何權利,必須採取其他法律步驟(如果母親同意,父母都可以簽署“法定聲明”,但是如果母親不簽署同意,父親必須向法院申請)。[216]
在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在某些國家,大多數。最新數據來自拉丁美洲顯示非婚姻生育的數字為74%哥倫比亞,69%秘魯,68%智利,66%巴西,58%阿根廷,55%墨西哥.[217][218]2012年,在歐洲聯盟,有40%的出生在婚姻之外,[219]在美國,2013年的數字相似,為41%。[220]在裡面英國2012年,有48%的出生是未婚婦女;在愛爾蘭該數字為35%。[219]
在20世紀上半葉,某些西方國家的未婚婦女被當局強迫,以便他們的子女放棄採用。在澳大利亞尤其如此澳大利亞強迫收養,其中大多數採用發生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之間。2013年,朱莉婭·吉拉德(Julia Gillard)當時的澳大利亞總理向受強迫收養影響的人提供了民族道歉。[221][222]
一些已婚夫婦選擇不生孩子。其他人由於有孩子而無法生育不育或其他阻止的因素概念或孩子的承載。在某些文化中,婚姻強加了義務婦女生育孩子。在北部加納,例如,付款新娘表示婦女養育孩子的要求,而使用節育的婦女面臨著嚴重的身體虐待和報復威脅。[223]
宗教

宗教在特定的地理和社會環境中發展。[224]與婚姻有關的宗教態度和實踐各不相同,但有許多相似之處。[225]
亞伯拉罕宗教
巴哈í信
這巴哈í信鼓勵婚姻,並將其視為互惠的紐帶。一種巴哈婚取決於所有活著的父母的同意。[226]
基督教
"'然後,上帝從他從男人身上取出的肋骨中造了一個女人,然後把她帶到了男人身上。男人說:“這現在是我的骨頭和肉的肉的骨頭;她被稱為'女人',因為她被帶走了。”因此,一個男人將離開他的父親和母親,並與他的妻子團結在一起,他們將成為一個肉。[227]
"'...所以他們不再是兩個,而是一個。因此,上帝聯合在一起,讓人不要分開。”
- 耶穌[228]



現代基督教以婚姻為基礎耶穌和保羅的使徒.[229]許多最大的基督教教派將婚姻視為聖餐,神聖的機構或盟約.[230]
關於婚姻的第一個已知法令是在羅馬天主教徒特倫特理事會(1563年的二十四屆會議),使婚姻有效性取決於婚禮的有效性,這是在牧師和兩名證人面前發生的婚禮。[231][232]沒有父母同意的要求終止了12世紀進行的辯論。[232][233]如果是民事離婚,無辜的配偶有沒有權利再次結婚,直到另一個配偶的死亡終止仍然有效的婚姻,即使另一個配偶犯了通姦。[232]
基督教教會在Narthex在16世紀之前的教堂,重點是婚姻合同和訂婚。隨後,儀式移動了犧牲教堂。[231][234]
基督徒經常出於宗教原因結婚,從遵循聖經的禁令,“一個男人離開父親和母親,並向妻子分裂,兩人將成為一個”,[235][236]訪問神聖的恩典的羅馬天主教徒聖餐。[237]
天主教徒,東東正教,還有許多英國國教徒和衛理公會,考慮婚姻被稱為神聖的婚姻殿堂是神聖的恩典,[238]稱為聖餐和神秘在前兩個基督教傳統中。在西方儀式,聖禮的部長是配偶本身,有一個主教,牧師, 或者執事只是代表教會目睹聯盟並祝福它。在東部儀式教堂,主教或牧師是神聖之謎的實際部長;東正教執事可能不會進行婚姻。西方基督徒通常將婚姻稱為職業,而東方基督徒認為這是調解和難,儘管各種名稱所指示的神學重點並未被任一傳統的教義所排除在外。[可疑 ]婚姻通常是在一個背景下慶祝的聖體服務(a婚姻質量或者神聖禮儀)。婚姻的聖禮表明基督和教堂。[239]
12世紀和13世紀的羅馬天主教傳統將婚姻定義為上帝命令的聖禮,[229]表示基督與他的教會的神秘婚姻。[240]
婚姻盟約,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建立了整個生命的伙伴關係,從本質上講是朝著配偶的利益以及後代的繁殖和教育的命令。受洗者之間的這一約是由基督養育了聖禮的尊嚴。[241]
對於天主教和衛理公會的基督徒來說,夫妻之間的相互愛成為了上帝愛人類的永恆愛的形象。[242]在裡面聯合衛理公會教堂,理想情況下,慶祝神聖的婚姻是在敬拜的背景下發生的,其中包括聖體聖事的慶祝。[238]同樣,兩位天主教徒之間的婚姻慶祝活動通常是在公共禮儀慶祝聖群眾期間發生的,因為它與基督的帕斯卡爾神秘之謎(聖餐)的統一聯繫。聖禮婚姻賦予配偶之間永恆和獨特的紐帶。從本質上講,婚姻和夫妻愛的製度被命令為後代的繁殖和成長。婚姻在配偶和孩子之間的教會中造成了權利和義務:“以永不生育的意圖是一個嚴重的錯誤,而且可能是廢除的理由是一個嚴重的錯誤,”[243]根據羅馬天主教的立法,廢除關係的後代被認為是合法的。民間婚姻的人民離婚的人離婚和合法的配偶沒有與教會分開,但他們不能接受聖餐聖餐。[244]
離婚和再婚,雖然通常不鼓勵,但每個基督教教派都以某些傳統(例如天主教會)對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廢除。例如,美國改革教會允許離婚和再婚,[245]而諸如福音派衛理公會會議禁止離婚,除非通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再婚。[246]這東東正教教堂出於有限的原因,允許離婚,理論上,但通常不在實踐中,要求以悔改的泛音慶祝離婚後的婚姻。關於基督徒和異教徒之間的婚姻,早期的教會“有時會更加寬容,援引所謂的Pauline允許分居的特權(1Cor。7),作為允許convert依異教徒配偶離婚的合法理由然後嫁給基督徒。”[247]
天主教會遵守耶穌在馬修,19:6結婚的婚姻的配偶“不再是兩個,而是一個肉。因此,上帝已經加入了什麼,沒有人必須分開。”[248]因此,天主教會知道,它完全沒有權力終止聖禮有效和完美的婚姻,及其法典iuris canonici(1983年佳能法守則)在佳能1055–7中確認這一點。具體而言,佳能1056宣稱:“婚姻的基本特性是統一和不可分解性;在[C] Hristian婚姻中,他們獲得了獨特的堅定由於聖禮。”[249]佳能1057,§2宣布婚姻是“不可撤銷盟約”。[250]因此,這種婚姻的離婚是一種形而上學,道德和法律上的不可能。但是,教會有權通過宣布從一開始就無效的“婚姻”來廢除假定的“婚姻”。e。,宣布它不是,也不是婚姻,廢除程序,[251]這基本上是事實調查和事實努力的努力。
為了新教教派,婚姻的目的包括親密的陪伴,撫養孩子以及對兩位配偶的相互支持,以實現他們的生活呼喚。最多改革的基督徒沒有將婚姻視為聖禮的地位“因為他們不認為婚姻是救贖的必要手段”;然而,它被認為是上帝面前的配偶之間的盟約。參見[252]此外,一些新教教派(例如衛理公會教堂)確認聖婚是“恩典的手段,因此,性格上的聖禮”。[253]

自16世紀以來,五個競爭模型已在西方傳統中塑造了婚姻,如小約翰·維特(John Witte):[254]
- 婚姻是羅馬天主教傳統中的聖禮
- 婚姻是路德教會改革中的社會財產
- 在改革(和衛理公會)的傳統中,婚姻是盟約[255]
- 在英國國教傳統中婚姻為英聯邦
- 婚姻作為啟蒙傳統的合同
的成員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LDS教堂)相信“婚姻在男人和女人之間被命令是上帝的,家庭對創作者的計劃因為他的孩子的永恆命運。”[256]他們對婚姻的看法是,家庭關係可以忍受超越墳墓。[257]這被稱為“永恆婚姻”寺廟.[258]
關於宗教,歷史悠久的基督教強調,基督教婚禮應該發生在教會由於基督教的婚姻應該在一個人也開始他們的信仰之旅的情況下開始(基督徒接受了聖禮洗禮在他們面前的教堂裡會眾)。[259]天主教基督教的婚禮必須“在教堂建築中”,因為聖婚是聖禮。聖禮規範性地發生在基督在上帝之家中的存在中,“應該在信仰社區的成員出席比賽,以目睹事件,並為慶祝聖禮的人提供支持和鼓勵。”[259]主教從不授予“要求在花園,海灘或教堂外的其他地方結婚的人”,並且在特殊情況下只授予“批准”(例如,如果新娘或新郎生病或生病或殘疾,無法來教會)。”[259]教會中的婚姻,因為基督徒被視為為新婚夫婦的果實做出了貢獻主日並以信仰撫養孩子。[259]
基督教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儘管許多基督教教派目前沒有執行同性婚姻,許多這樣做,例如長老教會(美國),一些教區主教教堂, 這大都會社區教堂,貴格會,加拿大聯合教堂, 和基督聯合教會會眾,一些會眾英國國教例如,教區。[260][261]同性婚姻被各種認可宗教教派.[262][263]
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也讚揚婚姻,每當個人在經濟上和情感上準備就緒時,婚姻時代就會出現。[264]
在伊斯蘭教中一夫多妻被允許一來不是,特定於局限性一個人一次可以擁有不超過四個法律妻子,而無限的數量女奴隸作為cons牙除非男人與孩子有孩子,但誰可能擁有類似妻子的權利,除非沒有自由,否則該人要求該人能夠並願意在各自的妻子和conc悔中平均分配他的時間和財富(這種conc褻的做法,如猶太教中的那樣,由於對奴隸制在世界上的作用的觀點的轉變,學者認為無效,學者認為不適用於當代時代。[265]
為了舉行穆斯林婚禮,新郎和新娘的監護人(瓦利)必須同意婚姻。如果監護人在婚姻上不同意,則可能不會在法律上發生。如果是瓦利這個女孩是她的父親或祖父,他有權迫使她結婚,即使是她的初婚,他也有權違背她的宣告意願。被允許迫使新娘婚姻的監護人稱為Wali Mujbir.[266]
來自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法)法律的觀點,穆斯林婚姻的最低要求和責任是,新郎向新娘提供生活費用(住房,衣服,食物,維護),作為回報,新娘的主要責任是撫養孩子成為適當的穆斯林。所有其他權利和責任都應在丈夫和妻子之間決定,甚至可以在婚姻實際發生之前作為婚姻合同中的規定,只要他們不符合婚姻的最低要求。
在遜尼派伊斯蘭教,婚姻必須在新娘的監護人和新郎同意的同意下至少有兩名可靠的證人在場。結婚後,這對夫婦可能會結束婚姻。創建一個'URF婚姻,男人和女人表明意圖互相嫁給並背誦合適穆斯林面前必要的話是足夠的。婚禮聚會通常會緊隨其後,但可以在幾天或幾個月後舉行,每當夫妻及其家人願意的時候;但是,由於證人的要求,不能隱瞞婚姻是公共通知。[267][268][269][270]
在什葉派伊斯蘭教,婚姻可能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發生,就像臨時情況一樣尼卡·穆塔(Nikah Mut’ah)(在遜尼派伊斯蘭教中被禁止),但在新娘和新郎的同意下。結婚後,他們可能會結束婚姻。[271]
猶太教


在猶太教,婚姻是根據摩西五經並且是配偶之間的合同債券,其中配偶致力於彼此獨有。[272]該合同稱為kiddushin.[273]儘管繁殖不是唯一的目的,但還希望猶太人的婚姻能夠履行誡命。[274]主要重點集中在配偶之間的關係圍繞。kabbalistist,婚姻被理解為意味著配偶正在合併為一個靈魂。這就是為什麼一個人如果沒有結婚的人被認為是“不完整”的原因,因為他的靈魂只是較大整體的一部分,尚待統一。[275]
這希伯來聖經(基督教舊約)描述了許多婚姻,包括以撒,[276]雅各布[277]和參孫.[278]一夫多妻,或者同時有多個妻子的男人是希伯來聖經中最常見的婚姻安排之一。[279]另一個是conc ub的樁)通常是由一個男人和一個婦女安排的,他們通常享有與正合法妻子相同的權利(在19-20的法官中可以看到其他cus褻手段綁架大規模婚姻作為對違法者的一種懲罰形式)。[280]今天Ashkenazi猶太人由於對此制定的禁令,禁止接替一個以上的妻子Gershom Ben Judah(死於1040)。
在古老的希伯來書中,婚姻是一場家庭婚外情,而不是宗教儀式。不需要牧師或拉比的參與。[281]
訂婚(Erusin)指的是這份約束性合同的時間,與婚姻本身不同(Nissu'in),這些事件之間的時間有很大變化。[279][282]在聖經時期,妻子被認為是私人財產,屬於她的丈夫;[279][282]聖經的描述表明,她將期望她執行諸如紡紗,縫紉,編織,服裝的製造,水,麵包烘烤和畜牧業.[283]但是,妻子通常會小心照顧妻子,有一個以上妻子的男人被期望確保他們繼續賦予第一任妻子的食物,衣服和婚姻權利。[284]
由於妻子被視為財產,因此她的丈夫最初隨時都可以自由地與她離婚。[282]離婚的女人反對她的遺囑也被禁止Gershom Ben Judah為了Ashkenazi猶太人。除非妻子在離婚後嫁給其他人,否則一對離婚的夫婦被允許重聚在一起。[285]
印度教

印度教將婚姻視為既有宗教和社會義務的神聖義務。印度佛法開了四個purusarthas, 那是法,阿莎(財富),卡瑪(慾望)和Moksha。婚姻的目的是實現“ kama”的purushartha,然後逐漸朝著“ moksha”前進。古老的印度文學梵文提供許多不同類型的婚姻及其分類,從“ Gandharva Vivaha”(僅通過參與者的相互同意即時婚姻,無需任何人即使是第三個人作為證人)到正常(今天)婚姻,到“ Rakshasa Vivaha”(“惡魔”婚姻,通常在其他人的幫助下,但並非總是在另一個參與者綁架的參與者)。在裡面印度次大陸,安排的婚姻,配偶的父母或年長的家庭成員選擇伴侶,與所謂的愛婚姻直到現在。這印度寡婦1856年的再婚法授權印度寡婦再婚。[286]
佛教
佛教婚姻認為婚姻是世俗的,因此不是聖餐。期望佛教徒遵守各自政府提出的婚姻法律。豪塔瑪佛,是一個KshatriyaShakyan的傳統要求通過一系列測試來證明自己是戰士,然後才能結婚。
錫克教
在錫克教徒的婚姻中,夫妻倆走來走去古魯·格蘭特·薩希布(Guru Granth Sahib)聖書四次,一個聖人在裡面背誦基爾坦風格。儀式被稱為'Anand Karaj”並代表了兩個靈魂的聖聯合。
維卡
Wiccan婚姻通常被稱為手工禁食,是Wiccans舉行的慶祝活動。手工固定是一種古老的凱爾特人儀式,雙手綁在一起,象徵著兩個生命的束縛。它通常在WICCA和異教儀式中使用,但它已成為主流,並在宗教和世俗的誓言和讀物中出現。儘管每個wiccan的固定裝置各不相同,但它們通常涉及尊敬Wiccan神。[287]維卡(Wicca)“只要愛持續下去”而不是傳統的基督徒“直到死亡,就可以成為我們的一部分”。第一次WICCA婚姻發生在1960年,弗雷德里克·拉蒙德(Frederic Lamond)和他的妻子吉莉安(Gillian)之間。維卡(Wicca)不僅限於傳統婚姻,無論性別以及他們願意努力終身關係多長時間。[287]
性別被認為是Wiccans的虔誠而神聖的活動。在某些傳統中,性別以偉大的儀式的形式進行了儀式,其中一位大祭司和大祭司援引上帝和女神在彼此進行性交之前先擁有它們。這是為了籌集魔法能量用於使用咒語工作。據說它是像徵性地使用的,使用彈藥來象徵陰莖和聖杯象徵著陰道。[288]
健康和收入
婚姻與這對夫婦及其子女的更好結果相關,包括男性收入更高,健康狀況更好,死亡率更低。這些效果的一部分是由於那些期望更高的人更頻繁地結婚的事實。根據系統評價在研究文獻上,效果的很大一部分似乎是由於真實的因果影響。原因可能是婚姻使尤其是男人變得更加面向未來,並承擔家庭的經濟和其他責任。研究以多種方式消除了選擇性的影響。但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許多研究的質量低。另一方面,如果金錢,工作技能和育兒慣例是內源性。已婚男子的吸毒和飲酒較少,晚上經常在家。[289]
健康
與其他親密關係一樣,婚姻對健康.[290]已婚人士經歷較低發病率以及諸如多樣化健康威脅的死亡率癌症,心髒病, 和手術.[291]關於婚姻和健康的研究是對社會關係好處的更廣泛研究的一部分。
社會關係為人們提供認同感,目的,歸屬和支持。[292]僅僅結婚,以及一個人的婚姻質量,與健康措施有關。[290][需要澄清]
婚姻的健康保護作用對男性比女人更強大。[291][293]婚姻狀況 - 結婚的簡單事實 - 對男性的健康益處比女性更多。[291]
婦女的健康比婚姻衝突或滿意度更為強烈,因此,與單一同行相比,未婚夫婦女的健康狀況不佳。[291][293][294]關於婚姻和健康的大多數研究都集中在異性戀夫婦上。需要更多的工作來闡明同性婚姻.[290]
離婚和廢除
在大多數社會中,其中一位伴侶的死亡終止了婚姻,在一夫一妻社會中,這使其他伴侶能夠再婚,儘管有時在等待或哀悼時期。
在某些社會中,婚姻可能是廢除當機構宣布婚姻從未發生時。司法管轄區通常有規定無效的婚姻或者無效的婚姻.
婚姻也可以通過離婚。最近合法化離婚的國家是意大利(1970年),葡萄牙(1975),巴西(1977),西班牙(1981),阿根廷(1987),巴拉圭(1991),哥倫比亞,哥倫比亞(1991),愛爾蘭(1996),智利(智利(1996年),智利(2004年)和馬耳他(2011)。截至2012年,菲律賓和梵蒂岡城是唯一不允許離婚的司法管轄區(目前在菲律賓正在討論)。[295]離婚後,一個配偶可能必須付款a養費.有關離婚的法律在世界範圍內,離婚的容易性差異很大。離婚或廢除後,有關人民可以自由再婚(或結婚)。
在20世紀中葉,西方國家頒布了兩個已婚夥伴共同同意離婚的法定權利。在美國,無過錯離婚1969年首次在加利福尼亞頒布,並將其合法化為1989年。[296]
英國約有45%的婚姻[297]並且,根據2009年的一項研究,美國有46%的婚姻[298]離婚結束。
歷史
古代世界
古老的近東
許多文化都有關於婚姻起源的傳說。進行婚姻的方式以及其規則和後果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了變化,機構本身也取決於當時的文化或人口。[300]
第一個記錄的結婚儀式的證據與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合在一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350年,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301]婚禮以及嫁妝和離婚,可以追溯到美索不達米亞和巴比倫.[302]
根據古代希伯來語的傳統,一位妻子被視為具有很高價值的財產,因此通常是小心地照顧的。[279][282]中東的早期游牧社區實踐了一種稱為的婚姻形式貝亞,其中妻子將擁有自己的帳篷,在其中她保留了與丈夫完全獨立的。[303]這一原則似乎在以色列早期社會的部分中生存,因為聖經的一些早期段落似乎將某些妻子描繪成每個人都擁有一個帳篷作為個人財產[303](具體來說,傑爾,[304]莎拉,[305]和雅各的妻子[306])。
丈夫也間接暗示對他的妻子承擔一些責任。這盟約代碼命令“如果他帶他再帶他;她的食物,她的衣服和她的婚姻義務,他不會減少(或減少)”。[307]如果丈夫沒有為第一任妻子提供這些事情,那麼她將離婚,而無需她。[308]這塔木德將其解釋為一個男人提供食物和衣服並與每個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要求。[309][需要澄清]但是,“婚姻義務”也被解釋為已婚夫婦所做的一切,這不僅僅是性活動。這個詞減少了,這意味著減輕,表明該男子必須對待她,好像他沒有嫁給另一個人。
作為一個一夫多妻社會,以色列人沒有任何法律對男人施加婚姻忠誠。[310][311]然而,先知瑪拉基說,沒有一個人不應對他的青年的妻子毫不忠誠,而上帝討厭離婚。[312]摻假已婚婦女,姦淫的婦女,與她們一起睡覺的男人都受到了判死刑經過違反通奸的聖經法律[313][314][315]根據祭司代碼的數字書,如果懷孕[316]婦女被懷疑通姦,她要遭受苦水,[317]一種形式磨難的審判,但是一個奇蹟被定罪了。這文學先知表明通姦是經常發生的,儘管他們強烈抗議,但[318][319][320][321]這些法律嚴格。[310]
古典希臘和羅馬
在古希臘,建立異性婚姻不需要具體的民事儀式 - 僅相互同意,而夫妻倆必須相應地將夫妻視為夫妻。[322]男人通常在20多歲時結婚,十幾歲的女人。[323]有人建議,這些年齡對希臘人來說是有意義的,因為男人通常以服兵役或20多歲時建立經濟上的建立,並嫁給一個十幾歲的女孩,確保了她有足夠的時間生育孩子,因為預期的生活要低得多。已婚的希臘婦女在古希臘社會中幾乎沒有權利,並有望照顧房屋和兒童。時間是希臘婚姻的重要因素。例如,有一些迷信在一個期間結婚滿月祝你好運,希臘人在冬天結婚,以紀念赫拉。[322]繼承比感情更重要:一個父親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死亡的女人可能被迫嫁給她最近的男性親戚 - 即使她不得不先與丈夫離婚。[324]
古羅馬社會中有幾種類型的婚姻。傳統(“常規”)形式稱為Manum的Concentio要求與證人舉行儀式,並通過儀式解散。[325]在這種類型的婚姻中,一個女人失去了她對舊家庭的遺產的家庭權利,並與新家庭獲得了康復。她現在受到丈夫的權威。[326]有自由婚姻被稱為正弦馬努。在這種安排中,妻子仍然是她原始家庭的成員。她呆在父親的權威下,保留了與舊家庭的繼承權,並沒有與新家庭獲得任何收益。[327]女孩的最低婚姻年齡為12。[328]
日耳曼部落

在古代日耳曼部落,新娘和新郎的年齡大致相同,通常比羅馬對手大,至少根據塔西斯:
年輕人在愛情的愉悅之後參與了晚期,因此使青春期的時代不取證:處女也不匆匆結婚;相同的成熟度,需要相同的全部成長:性別同等匹配和穩健,孩子們繼承了父母的活力。[329]
在哪裡亞里士多德為男性定下了37歲的生命質量,女性18歲,索尼戈特法律守則在7世紀,男人和女人都將生命的黃金冠軍達到20年,之後都可能結婚了。Tacitus指出,古老的日耳曼新娘平均約20歲,與丈夫大致相同。[330]然而,塔西圖斯從未參觀過講德語的土地,他的大多數信息日耳曼尼亞來自次要來源。此外,盎格魯撒克遜人像其他日耳曼部落一樣,婦女根據考古發現標記為12歲及12歲以上的婦女,這意味著婚姻時代與青春期.[331]
歐洲

來自早期的基督徒ERA(公元30至325年),婚姻被認為主要是私人事務,不需要統一的宗教或其他儀式。[332]但是,主教Antioch的Ignatius寫在110左右的主教polycarp士麥那(Smyrna)勸告:“ [i]成為嫁給婚姻的男人和女人,並在主教的認可下形成聯盟,他們的婚姻可能是按照上帝的說法,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慾望。”[333]
在12世紀的歐洲,婦女以丈夫的姓氏為名,並從16世紀的下半葉開始,同意教堂的同意,婚姻需要結婚。[334]
除地方除外,直到1545年,歐洲的基督教婚姻是通過共同的同意,意圖宣布結婚的意圖以及隨後的當事人的身體結合。[335][336]這對夫婦會互相承諾,他們將彼此結婚。不需要牧師或證人的存在。[337]這個諾言被稱為“雜語”。如果以當前時態自由地製作並製作(例如,“我嫁給你”),那無疑是具有約束力的;[335]如果將來製作時(“我會嫁給你”),那將構成訂婚.
1552年,一場婚禮在Zufia舉行納瓦爾,在習慣下,在中世紀以來的習俗之後,在迭戈·德·祖菲亞(Diego de Zufia)和瑪麗·米格爾(Mari-Miguel)之間,但該男子以其有效性的有效性來譴責婚姻,以“騎”她(”si te cabalgo,lo cual dixo de bascuence(...)balvin yobaneçaArensenariçateko”)。王國法庭拒絕了丈夫的主張,證明了婚禮,但丈夫向法庭上訴Zaragoza,這個機構廢除了婚姻。[338]根據納瓦爾憲章,基本聯盟由無需牧師和至少兩名證人的民事婚姻組成,並且可以使用相同的公式違反合同。教會反過來猛烈抨擊那些結婚兩次或連續三次的人,而他們的配偶還活著。在1563年特倫特理事會,第二十四屆會議要求牧師必須在兩名證人面前進行有效的婚姻。[338]
教會的職能之一中世紀是為了登記婚姻,這不是強制性的。沒有國家參與婚姻和個人地位,這些問題在教會法院。在中世紀的婚姻中,有時會早在出生時就安排了這些婚姻,這些早期的結婚承諾經常被用來確保不同的王室,貴族和領地繼承人之間的條約。教會抵制了這些工會,並增加了這些安排無效的原因。[334]隨著基督教在羅馬時期和中世紀的蔓延,選擇婚姻伴侶的自由選擇的想法隨之增加並隨之蔓延。[334]
在中世紀西歐,以後的婚姻和更高的確定率獨身(所謂的“歐洲婚姻模式”)有助於限制父權制的最高水平。例如,中世紀英格蘭根據經濟環境,婚姻年齡的變化是可變的,夫妻將婚姻推遲到二十多歲的時候,那時又不到來,跌至十幾歲的時候黑死病,當勞動力短缺時;[339]從外觀上看,青少年的婚姻不是英格蘭的常態。[340][341]古典的強烈影響凱爾特人和日耳曼文化(不是嚴格的父權制)[342][343]幫助抵消了猶太羅馬父權制的影響,[344]在東歐,早期和普遍婚姻的傳統(通常在早期青春期),[345]以及傳統斯拉夫習俗,[346]導致婦女在各個級別的社會中的地位極低。[347]
大多數人的平均結婚年齡西北歐洲從1500到1800在附近25歲;[348][349][350]正如教會指出雙方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必須至少21歲才能結婚,新娘和新郎大致相同,大多數新娘在二十多歲時,大多數新郎大兩三歲。,,,,[350]三十多歲,特別是在城市地區,大量婦女第一次結婚[351]由於情況所規定,初婚時的平均年齡不斷增長和下降。在美好的時代,越來越多的人有能力提早結婚,因此生育能力上升,相反,婚姻在不好的時候被延遲或遺忘,從而限制了家庭規模。[352]之後黑死病,盈利工作的更多可用性使更多的人結婚並有更多的孩子,[353]但是,16世紀人口的穩定意味著更少的工作機會,從而延遲婚姻的人。[354]
然而,婚姻的年齡並非絕對,因為童婚發生了中世紀後來,其中一些包括:
- 約翰·薩默福德(John Somerford)和簡·薩默福德·布雷雷托(Jane Somerford Brereto)之間的1552年婚姻分別為3歲和2歲。[42]
- 在1900年代初期,馬格努斯·希爾希菲爾德調查了大約50個國家的同意年齡,他發現這通常範圍在12至16之間。教廷,同意年齡為12歲。[355]
作為一部分新教改革,記錄婚姻和製定婚姻規則的作用傳遞給國家,反映馬丁路德``婚姻都是“世俗的事”。[356]到17世紀,許多新教歐洲國家參與婚姻。
在英格蘭,在英國國教教堂的領導下,通過同意和同居是有效的,直到通過哈德威克勳爵的行為在1753年。該法案提出了對婚姻的某些要求,包括表演證人觀察到的宗教儀式。[357]

作為一部分反改革,1563年特倫特理事會法令a羅馬天主教徒只有在由兩名證人的牧師主持結婚儀式時,才會認可婚姻。理事會還授權教理主義,於1566年發布,將婚姻定義為“男人和女人的夫妻聯盟,在兩個合格的人之間簽約,這義務他們在一生中生活在一起。”[229]
在裡面現代早期,約翰·卡爾文(John Calvin)和他的新教同事通過制定日內瓦的婚姻條例來重新制定基督教的婚姻,該法令施加了“國家註冊和教會奉獻的雙重要求構成婚姻”[229]為了認可。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哈德威克勳爵的1753年婚姻法需要正式的結婚儀式,從而減少了艦隊婚姻,不規則或秘密婚姻。[358]這些是在艦隊監獄和其他數百個地方進行的秘密或不規則婚姻。從1690年代到1753年的《婚姻法》,僅在艦隊監獄就進行了多達30萬個秘密婚姻。[359]該法案要求由一位英國國教牧師主持的結婚儀式英國國教教堂有兩名證人和註冊。該法案不適用於猶太婚姻或貴格會的婚姻,他們的婚姻繼續受自己的習俗管轄。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自1837年以來,民事婚姻被公認為是教會婚姻的合法替代品1836年婚姻法。在德國,公民婚姻在1875年得到認可。這項法律允許在民事政府的正式書記官員面前宣布婚姻,當時兩位配偶都確認他們結婚的意願,構成合法認可的有效婚姻,並允許可選私人文書結婚儀式。
在當代英語普通法,婚姻是自願的合同由男人和一個女人,通過同意,他們選擇成為夫妻。[360]埃德瓦德·韋斯特馬爾克(Edvard Westermarck)提出“婚姻制度可能是出於原始習慣的發展”。[361]
自二十世紀後期以來,西方國家的重大社會變化導致婚姻人口統計的變化,初婚的年齡不斷增加,結婚的人數較少,還有更多的夫婦選擇去同居而不是結婚。例如,從1975年到2005年,歐洲的婚姻數量減少了30%。[362]截至2000年,男性的平均婚姻年齡範圍為25-44歲,女性為22-39歲。
中國
中國婚姻的神話來源是一個關於紐瓦和fu xi誰在結婚後發明了適當的婚姻程序。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同一姓氏應該與他們的家譜結婚之前,以減少無意亂倫的潛在風險。嫁給一個人的親戚通常不被認為是亂倫。家庭有時會從一代人到另一代。隨著時間的流逝,中國人在地理上變得更加流動。個人仍然是其生物家庭的成員。一對夫婦死亡時,丈夫和妻子被分別埋葬在各個氏族的墓地中。在孕產婦的婚姻中,男性將成為住在妻子家中的女son。
這新婚姻法在1950年徹底改變了中國婚姻傳統,執行一夫一妻制,男人和女人平等,婚姻選擇;安排的婚姻直到那時,是中國最常見的婚姻類型。從2003年10月開始,在未經夫妻的工作單位授權的情況下結婚或離婚成為合法。[363][需要澄清]儘管現在患有艾滋病等傳染病的人現在可能會結婚,但婚姻仍然是非法患者的非法疾病。[364]
也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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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的簽署國美國人權公約並認識到法院具有約束力的管轄權,並且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同性婚姻,是巴巴多斯,玻利維亞,智利,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 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巴拉圭,秘魯和蘇里南.
多米尼加,格林納達和牙買加這也是《公約》的簽署人,尚未同意法院的涵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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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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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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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主教教會的特倫特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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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 - 各種形式和國家的作用”上BBC電台4在我們的時代珍妮特·索斯基斯(Janet Soskice),弗雷德里克·佩德森(Frederik Pedersen)和克里斯蒂娜·哈迪(Christina Hardyment)
- 激進原則和婚姻法律制度:瑞典的家庭關係法和社會民主 - 布拉德利4(2):154 - 國際法律,政策與家庭雜誌
- 錄音&相片來自大學歷史學會關於婚姻角色的辯論,由參議員參議員大衛·諾里斯(David Norris)和參議員羅南·穆倫(RónánMullen).
- 克里斯·奈特。 “早期的親屬關係是母系。早期人類親屬關係。牛津:布萊克韋爾,第61-82頁。
- 關於婚姻的智慧的喜悅(“婚姻”)之後,遵循了關於多餘的愛的精神錯亂的樂趣。伊曼紐爾·瑞典堡(Emanuel Swedenborg)(瑞典堡協會195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