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言(哲學)

格言只是一種道德規則或原則,可以被視為客觀或主觀,或兩者兼而有之,並且都取決於一個人的哲學。格言通常是教學的,並激發了特定的行動。牛津哲學詞典將其定義為:

通常任何簡單且令人難忘的規則或生活指南;例如,“既不是藉款人也不是貸方”。坦尼森談到了“一小片格言宣講女兒的心(洛克斯利音樂廳),馬克西姆斯通常與“民俗”或“複製書”的道德方法相關聯。

道義學倫理

道義學倫理學中,主要是在康德倫理中,格言被理解為主觀的作用原則。對於每種理性行動,都認為格式是代理商思維過程的一部分,表明其標準形式:(1)動作或採取類型; (2)要完成的條件; (3)動作或動機實現的終結或目的。行動的格言通常被稱為代理人的意圖。在康德倫理學中,分類命令提供了對最大值的測試,以確定其所指的行動是對,錯誤還是允許的。

分類的命令在規範上說:“只有按照該格言採取行動,同時您可以成為普遍的法律。”

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對實際原因的批評中提供了以下示例,以及如何應用分類命令的測試:

例如,我已經使我的最高版本通過任何安全的方式增加了我的財富。現在,我手中有一個存款,所有者已經死了,沒有留下任何記錄。 。 。 。因此,我將格言應用於本案,並詢問它是否確實可以採取法律的形式,因此我是否可以同時遵循我的格言:每個人都可以否認沒有人的存款可以證明已經做出了。我立刻意識到,這樣的原則作為一項法律會自行消滅自己,因為它會使它根本沒有存款。

同樣,如果代理人行動的格言引用了符合道德要求的目的,則據說行動具有“道德價值”。也就是說,一個人的行動純粹是出於職責而履行職責,或者出於正確的理由做正確的事情時,他的行動具有道德價值。康德本人認為,不可能知道任何人的行動是否曾經有道德價值。在某個人看來,他完全“從職責”中行事,但這始終是一種自我利益的幻想:想以最好的,最崇高的光線來看自己。這表明代理商並不總是自己的格言或動機的最佳法官。

個人知識

邁克爾·波蘭尼(Michael Polanyi)在他對默契知識的描述中強調了格言在集中明確和隱式理解模式方面的重要性。 “格言是規則,正確的應用是他們管理的藝術的一部分。...Maxims只能在個人(即體驗)知識的框架內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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