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 - 市政府

市長 - 市政政府體系是一個系統地方政府有一個市長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首席執行官和單獨選舉的立法市議會。這是兩種最常見的形式之一美國地方政府,也用於巴西[1]加拿大意大利以色列新西蘭波蘭火雞。它是大城市中最常採用的一個,儘管另一種形式,理事會 - 經理政府,是地方政府形式更多的市政當局。

與理事會相比,該表格可以根據市長的相對權力分為兩個主要變化。典型強者系統,當選市長幾乎被授予任命和駁回部門負責人的權力。在這樣的系統中,市長的行政人員準備了城市預算,儘管該預算通常必須得到理事會的批准。[2]

相反,在弱者系統,市長在理事會之外沒有正式權力,在很大程度上擔任理事會主席。市長不能直接任命或撤離官員,並且缺乏對理事會投票的否決權。[3]

大多數美國主要城市都使用市長 - 庫元系統的強大形式,而中型和小型城市傾向於使用理事會 - 經理系統。[4]

也可以看看

參考

  1. ^根據第四章1988年巴西憲法.
  2. ^凱西·海斯(Kathy Hayes);Semoon Chang(1990年7月)。“城市經理和市長 - 市政形式的相對效率”。南方經濟雜誌.57(1):167–177。doi10.2307/1060487.Jstor 1060487.
  3. ^Saffell,Dave C。; Harry Basehart(2009)。國家和地方政府:政治和公共政策(第9版)。麥格勞山。 p。 237。ISBN 978-0-07-352632-4.
  4. ^喬治·C·愛德華茲三世;Robert L. Lineberry;馬丁·瓦滕伯格(Martin P. Wattenberg)(2006)。美國政府。皮爾遜教育。第677–678頁。ISBN 0-321-29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