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克松訴一般服務管理
尼克松訴一般服務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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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1977年4月20日 決定1977年6月28日 | |
完整的案例名稱 | 尼克松訴一般服務管理員 |
引用 | 433我們。425(更多的) |
病歷 | |
事先的 | 408F. Supp。321(D.D.C.1976);可能的管轄權指出,429我們。976(1976)。 |
保持 | |
國會有權通過一項指導前總統論文和錄音帶的行政部門的行為。 | |
法院會員 | |
案例意見 | |
多數 | 布倫南(Brennan),由斯圖爾特(Stewart),馬歇爾(Marshall),史蒂文斯(Stevens)(Full)加入;白色(第七部分除外);Blackmun(僅第VII部分);鮑威爾(第IV和V部分除外) |
同意 | 史蒂文斯 |
同意 | 白色(部分) |
同意 | 勒索(部分) |
同意 | 鮑威爾(部分) |
異議 | 漢堡包 |
異議 | Rehnquist |
尼克松訴一般服務管理,433 U.S 425(1977),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院案件總統特權以及是否允許公眾查看總統的“機密文件”。[1]這總統記錄和材料保護法,由總統簽署為法律杰拉爾德·福特1974年,下令一般服務管理獲得總統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論文和錄音帶。此外,該法進一步下令政府檔案管理員抓住這些材料。這些檔案管理員將保留被認為具有歷史意義的材料,並返回前總統尼克松被認為是私人的材料。此外,該法指出,保留的材料可以用於司法聽證會和訴訟中。頒布該法案後,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立即在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聲稱該法案違反了原則分離權力,總統特權的原則,尼克鬆的個人隱私,他的第一修正案結社權並進一步斷言,這是憲法上禁止的達人法案.[2]
背景
從歷史上看,所有總統論文都被認為是總統的個人財產。有些人在其條款的結尾處採取了他們,而另一些則摧毀了他們。富蘭克林·羅斯福是第一個將它們捐贈給公眾的人國家檔案館1939年,作為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但自願這樣做。[3]
此案在幾年後爭辯水門醜聞爆發了,總統面前被迫辭職對理查德·尼克鬆的彈each進程。前總統反對尼克松政府扣押文件,因為他不想進一步破壞公眾對他作為腐敗和策劃的政治家的負面看法。鑑於他不承擔刑事起訴,正如他被赦免的那樣,尼克鬆對其聲譽的關注似乎是他不希望他的私人文件受到歷史檔案管理員的檢查並向公眾提供的主要原因。在總統任期期間產生的四十億頁的文件和八百八十張錄音帶將揭示有關尼克松參與水門事件的關鍵信息,他對廣泛問題的真實看法,並進一步使他的形象持續下去總統。[4]這些是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為何在福特總統簽署後的第二天對通用服務管理員提起訴訟的一些基本個人動機總統記錄和材料保護法進入法律。
尼克松總統還認為,這一行為違反了保密性承諾,即通用服務行政人員在辭職後向尼克松辭職。該機密協議指出,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和總服務管理局都無法在未經各方各自同意的情況下訪問位於他加利福尼亞州附近的前總統的錄音帶和文件。該協議專門規定,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在三年期間無法在三年內提取任何副本尼克松去世十年後將被摧毀。國會對尼克松總統的官方業務記錄如何被隱瞞公眾審查感到沮喪,並希望對他的行為公開負責。因此,在宣布該機密協議後不久,國會決定提出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提供更多公眾訪問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的記錄。[5]
衝突
在本案中,主要的衝突是聯邦法規是否授權總統將由政府檔案管理員檢查的記錄違反了權力和行政特權的分離原則。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公眾對他們有很高的興趣,在這種情況下仍存在衝突。此外,政府對尼克松總統的材料的沒收實際上是“有限的入侵”是有爭議的。[5]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的衝突是政府檔案管理員抓住尼克松總統的材料是否是憲法的。[5]
決定
這最高法院決定,《總統錄音和物質保存法》是憲法的,以7-2的投票裁定對一般服務行政管理裁決,並拒絕了尼克鬆在針對普通服務局訴訟中提出的所有主張。法院駁回了尼克鬆的說法,即該法案違反了總統的保密特權,裁定將審查尼克鬆的文件和錄音的政府檔案管理員與其他總統的論文這樣做,而不會違反總統及其顧問之間的通訊機密性。政府檔案管理員過去的工作並沒有損害總統府的製度。此外,法院指出,政府檔案管理員對文件的審查不僅僅是一個入侵在相機中檢查文件根據法院的多數裁決允許美國訴尼克松.[6]法院駁回了該法案入侵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的隱私權的論點,因為通過篩選他的文件將有限的入侵,公眾有一個合理的理由想進一步了解總統的歷史文件(因為他是公眾是公眾圖),以及不可能將少量私人材料分開而不首先徹底篩選所有文件。[6]法院裁定,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的隱私權仍然受到該法案的保護,他對他缺乏隱私的投訴被誇大了。
除了機密性,特權和隱私問題外,法院發現該法案不會干擾尼克松總統第一修正案結社權。此外,法院裁定,聯邦政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來保留尼克鬆的總統材料,而檔案篩查是審查總統材料並將私人論文退還給總統的最少限制性方法。最後,該法案沒有違反《憲法》的《達到法案法案》條款,因為該法案沒有判定前總統尼克松犯罪,也沒有使他受到起訴。法院評論說,國會在批准該法案方面是有道理的,因為國會認為尼克松是一名總統,可以作為未來總統的榜樣。法院裁定,該法案的目的不是懲罰尼克松總統,而只是立法立法,該政策的目的是保存重要的歷史文物和總統記錄。
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Warren Burger)和法官威廉·雷恩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寫了反對意見。雷恩奎斯特(Rehnquist)大力辯稱,根據該法案的規定,所有總統文件都可以隨時被國會奪取,因此該法案過於過度。伯格斷言,管理員沒有合理地參與有關總統文件的隱私侵犯。此外,漢堡認為,管理員還侵占了尼克松總統的行政特權,該法案構成了違憲的授權單。
參考
- ^尼克松訴一般服務管理,433我們。425(1977)。
- ^“ OCL說,安全上訴中的相同通知可能違反了權力分離”。法律教授.typepad.com。檢索2011-10-27.
- ^岡瑟(John)(1950年)。羅斯福回顧。哈珀與兄弟。 pp。99–100。
- ^McKay,Pamela R.(1982年1月)。“總統論文:財產問題”。圖書館季刊.52(1):21–40。doi:10.1086/601176.Jstor 4307432.
- ^一個bc“尼克松訴一般服務管理員 - 案例簡介 - 尼克松磁帶”。 Lawnix.com。存檔原本的在2012-02-17。檢索2011-10-26.
- ^一個b“行政命令13233-進一步執行《總統記錄法》”.國家檔案館。檢索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