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學
法律哲學是哲學檢查的本質法律法律與其他規範系統的關係,特別是倫理和政治哲學.[1][2]它問諸如“什麼是法律?”之類的問題,法律的標準是什麼有效性?”,“法律與道德?”法律哲學和法理通常可以互換使用,儘管法學有時涵蓋了適合的推理形式經濟學或者社會學.[3][4]
法律哲學可以細分為分析法學和規範法學。[5]分析法學旨在通過確定法律的基本特徵來定義什麼是法律,而不是法律。規範性法學研究了塑造法律和指導人類行動的法律規範的非法定規範。[5]
分析法學
與眾不同實驗法學,它使用的方法使用了我們的民間法律概念的內容社會科學,[6]分析法學旨在通過工具來提供對法律性質的一般說明概念分析。在針對始終存在的法律普遍特徵的意義上,該帳戶是一般的。[7]儘管律師對特定司法管轄區的特定問題的法律對法律感興趣,但法律哲學家對確定跨文化,時代和地方共享的法律特徵感興趣。綜上所述,這些法律的基本特徵提供了一種普遍的定義哲學家所追求的。一般方法使哲學家可以提出有關法律與道德,政治或實際原因區分開的問題。[7]通常,該領域的學者認為,法律具有獨特的特徵,可以將其與其他現象區分開來,儘管並非全部共享推定。
儘管該領域傳統上專注於介紹法律的性質,但一些學者已經開始研究法律中領域的性質,例如侵權法,合同法或刑法。這些學者專注於使某些法律領域與眾不同的原因以及一個領域與另一個領域的不同。研究的一個特別的研究領域是侵權法與刑法之間的區別,侵權法與刑法之間的區別在於民法和刑法之間的區別。[8]
圍繞法律的本質發展了幾個思想流派,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是:
- 自然道德法理論,這表明法律在本質上是固有的,至少部分是道德的構成。[9]根據這種觀點,儘管立法者可以製定甚至成功執行不道德的法律,但這些法律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一觀點是由格言所捕獲的:不公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不公正”的意思是“違反自然法則”。自然法理論具有中世紀的起源托馬斯·阿奎那,尤其是在他的法律論文。在20世紀後期,約翰·芬尼斯(John Finnis)對該理論的興趣恢復了,並提供了現代化的重製。[10]
- 法律實證主義,這是法律主要取決於社會事實的觀點。[11]法律實證主義傳統上與三種學說有關:血統論文,可分離性論文和酌處權論文。[2]血統論文說,確定指令是否是法律的正確方法是查看指令的來源。該論文聲稱,該指令是由合法政府內部適當官員發行的事實,它決定了該指令的法律有效性,而不是該指令的道德或實際優點。可分離性論文指出,法律在概念上與道德不同。[2]儘管法律可能包含道德,但可分離性論文指出:“法律絕非必要的事實,即法律再現或滿足對道德的某些要求,儘管實際上他們經常這樣做。”[12]法律實證主義者對可分離性論文的程度不同意。獨家法律實證主義者,特別是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比標準論文更遠,否認道德可以成為法律的一部分。酌處權論文指出,法官在對現有法律不確定結果的裁決案件的裁決時,創建了新法律。法律實證主義最早的擁護者是約翰·奧斯丁在19世紀初期,他受到傑里米·本森(Jeremy Bentham)的著作的影響。奧斯汀認為,法律是受懲罰威脅支持的主權的指揮。當代法律實證主義長期以來一直放棄了這一觀點。在20世紀,兩名實證主義者對該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漢斯·凱爾森和H. L. A. Hart。凱爾森(Kelsen)對他的概念最具影響力Grundnorm,“最終的基本法律規範,一些學者,尤其是在歐洲,今天接受。[13]在英語世界中,哈特一直是最具影響力的學者。[14]哈特拒絕了先前的說法,即制裁對法律至關重要,而是辯稱法律是基於規則的。根據哈特(Hart)的說法,法律是指導法律主體行為的主要規則制度,以及規範如何更改,確定和裁決的主要規則的次要規則。哈特的理論雖然受到廣泛欽佩,但在二十世紀後期的法律哲學家中引發了激烈的辯論,包括羅納德·德沃金,約翰·羅爾斯,約瑟夫·拉茲和約翰·芬尼。
- 法律現實主義,這斷言法律是法院,執法和律師做出的裁決的產物,這些裁決通常是根據矛盾或任意理由決定的。根據法律現實主義,法律不是規則和規範的合理制度。法律現實主義對這樣的想法批評,即法律具有可以抽象分析的性質。取而代之的是,法律現實主義者倡導一種在社會科學和世界法律實踐中建立的法學經驗方法。因此,法律現實主義經常與法律社會學。在美國,法律現實主義在19世紀後期獲得了突出性奧利弗·溫德爾·福爾摩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和約翰·奇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1]法律現實主義在20世紀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發揮了影響力AxelHägerström.[15]
- 法律解釋主義,否認法律是基於源的,因為法律必然取決於人類的解釋,而人類的解釋是由社區的道德規範指導的。鑑於法官有權以多種方式裁定案件,法律解釋性主義說,法官的特徵是最好地保留他們所成為社會的道德規範,制度事實和社會實踐的方式。與法律解釋主義是一致的,一個人不知道一個社會是否有法律制度,或者任何法律是什麼,直到人們知道有關該社會實踐的理由的一些道德真理。與法律實證主義或法律現實主義相反,法律解釋主義者有可能聲稱沒有人在一個社會中,知道其法律是什麼(因為沒有人可能知道其實踐的最佳理由。)法律解釋主義起源於羅納德·德沃金在20世紀後期他的書法律的帝國.
近年來,關於法律性質的辯論變得越來越細。關於法律和道德的可分離性的法律實證主義,存在一個重要的辯論。獨家法律實證主義者聲稱,規範的法律有效性永遠不會取決於其道德上的正確性。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者聲稱道德考慮可能確定規範的法律有效性,但沒有必要。實證主義始於包容主義理論。但是,包括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約翰·加德納(John Gardner)和萊斯利·格林(Leslie Green)在內的有影響力的獨家實證主義者後來拒絕了這個想法。
第二個重要的辯論,通常被稱為“Hart – Dworkin辯論”,[14]涉及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兩所最主要的學校之間的戰鬥,法律解釋主義和法律實證主義。
規範法學
除了分析法學外,法律哲學還關注法律規範理論。“規範性法學涉及有關法律的規範,評估和其他規定的問題。”[9]例如,法律的目標或目的是什麼?哪些道德或政治理論為法律奠定了基礎?三種方法在當代的道德和政治哲學中具有影響力,這些方法反映在法律規範理論中:
- 功利主義是否應該制定法律以產生最佳後果。從歷史上看,關於法律的功利主義思想與哲學家有關傑里米·本森(Jeremy Bentham)。在當代法律理論中,實用方法經常受到從事工作的學者的支持法律和經濟學傳統。
- 義務學是法律應該反映我們保留他人自治和權利的義務的觀點。從歷史上看,關於法律的道義學思想與伊曼紐爾·康德,他提出了一種特別傑出的道義論法律理論。可以在當代法律哲學家的工作中找到另一種道義方法羅納德·德沃金.
- 諸如當代的道德理論美德倫理強調性格在道德中的作用。美德法學是法律應促進公民發展良性人物的觀點。從歷史上看,這種方法與亞里士多德。當代美德法學受到關於美德倫理的哲學工作的啟發。
法律哲學還有許多其他規範的方法,包括批判性法律研究和自由主義者理論.
法律問題的哲學方法
法律哲學家還關注各種哲學問題,這些問題在特定的法律主題中,例如憲法,合同法律,刑法, 和折騰法律。因此,法律哲學解決了各種各樣的話題合同法理論,刑事懲罰的理論,侵權責任理論以及司法審查是否合理的問題。
著名的法律哲學家
- 蘇格拉底
- 柏拉圖
- 亞里士多德
- 托馬斯·阿奎那
- 哈德利阿克斯
- 法式培根
- 約翰·洛克
- 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Francisco Suarez)
- 弗朗西斯科·德·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
- 雨果·格羅蒂烏斯(Hugo Grotius)
- 本尼迪克特·德斯賓諾莎
- 約翰·奧斯汀(法律哲學)
- 弗雷德里克·巴斯蒂亞特(Frederic Bastiat)
- Evgeny Pashukanis
- 傑里米·本森(Jeremy Bentham)
- Emilio Betti
- 諾貝托·鮑比奧(Norberto Bobbio)
- AntónioCastanheira Neves
- 朱爾斯·科爾曼(Jules Coleman)
- 羅納德·德沃金
- Francesco d'Agostino
- FranciscoElíasdetejada yspínola
- 卡洛斯·科西奧(Carlos Cossio)
- Miguel Reale
- 約翰·芬尼斯(John Finnis)
- Lon L. Fuller
- 萊斯利·格林
- 羅伯特·喬治
- Germain Grisez
- H. L. A. Hart
- 喬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
- 小奧利弗·溫德爾·福爾摩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 阿爾夫·羅斯
- 托尼·希諾雷(TonyHonoré)
- 魯道夫·傑林(Rudolf Jhering)
- 伊曼紐爾·康德
- 約翰·戈特利布·菲奇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
- 漢斯·凱爾森
- 喬爾·費恩伯格(Joel Feinberg)
- 大衛·里昂(David Lyons)
- 羅伯特·亞歷克斯(Robert Alexy)
- Reinhold Zippelius
- 尼爾·麥克科米克(Neil MacCormick)
- 威廉·E·梅
- 瑪莎·努斯鮑姆(Martha Nussbaum)
-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克(Gustav Radbruch)
- 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
- 傑里米·沃爾德隆(Jeremy Waldron)
-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
- 羅伯特·薩默斯
- 羅伯托·烏格(Roberto Unger)
- 凱瑟琳·麥金農
-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 皮埃爾·施拉格(Pierre Schlag)
- 羅賓·韋斯特
-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 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Habermas)
- 卡洛斯·聖地亞哥·尼諾(Carlos Santiago Nino)
- 杰弗裡·沃諾克(Geoffrey Warnock)
- 斯科特·夏皮羅(Scott J. Shapiro)
- 沉·布哈伊(Shen Buhai)
- 香陽
- 漢菲
- 朱十一
也可以看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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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bcHimma,Kenneth Einar(2019-05-15)。“法律哲學”.互聯網哲學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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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 - ^“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的哲學”.研究門。檢索2019-05-21.
進一步閱讀
- 柏拉圖,米諾斯(許多版本)。
- 柏拉圖,法律(許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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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原則問題(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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