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曼紐爾·康德的政治哲學
這伊曼紐爾·康德的政治哲學(1724–1804)偏愛古典共和黨人方法。[1]在永久和平:哲學素描(1795年),康德列出了他認為要結束戰爭並建立持久和平所必需的幾個條件。他們包括建立政治的憲法共和國世界社區.[2]他的古典共和黨人理論擴展了正確的學說(1797),第一部分道德形而上學.[3]在20世紀末,康德的政治哲學在講英語的國家中享受著一個非凡的文藝復興,幾年來,其重大研究比以前幾十年來的出現要多。[4]
概述
康德對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是rechtsstaat。根據該學說,國家的權力受到限制以保護公民從任意練習權威。這rechtsstaat是一個概念歐洲大陸法律思維,最初是從德語法理,可以翻譯為“法律國家”或“權利狀態”。這是“憲法”狀態“運動政府力量受到約束法律,[5]並經常與盎格魯裔美國人概念法律規則。康德的政治哲學被描述為自由主義的因為它的推定是根據國家對國家的限制社會契約作為監管問題。[6]
在一個rechtsstaat,公民共享基於法律的公民權利他們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不能是一個自由民主沒有首先是rechtsstaat。德國作家通常放置伊曼紐爾·康德在他們對運動朝向的運動開始時的理論rechtsstaat.[7]這rechtsstaat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的最新作品中引入了“憲法”的意義,在美國和法國憲法在18世紀後期被採用。康德的方法是基於一個國家書面憲法的至高無上的。這種至高無上必須為實施其中心思想的實施提供保證:永久的和平生活,作為其人民幸福和繁榮的基本條件。康德將他的學說基於其他憲政和憲法政府。因此,康德提出了憲政的主要問題:“國家的憲法最終基於其公民的道德,而公民的道德依賴於該憲法的善良。”康德的想法是二十世紀憲法理論的基礎。
這rechtsstaat概念是基於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發現的思想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建立普遍和永久的和平生活的任務不僅是純粹理性框架內的法律理論的一部分,而且本身是絕對和最終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一個國家必須成為社區的社區許多人生活在共同憲法上保證其財產權的立法保證。該憲法的至高無上……必須先驗地從最公正和公正的人民中實現絕對理想的考慮來獲得先驗根據公法的宙斯盾的生活。”[8]概念rechtsstaat出現在德國背景羅伯特·馮·莫爾(Robert von Mohl)的書Die Deutsche Polizeiwissenschaft nach denGrundsätzendes rechtsstaates(“根據憲法國家的原則,德國警察科學”,1832 - 1834年),與貴族警察國家.
康德反對“民主” - 在那個時代,這意味著直接民主 - 相信多數規則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他說:“……民主是正確的,必然是專制主義,因為它建立了行政權力,在這種行政權力中,“全部”決定甚至不同意的人;也就是說,“全部”,“所有”,他們並不全都,決定,這是對將軍與自己和自由。”[9]作為當時大多數作家,他區分了三種形式的政府:民主,貴族和君主制與混合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
康德政治哲學的一個獨特特徵是他堅信大學應該是一種創造性衝突的典範:哲學家在大學中的角色應該是“警察”高等教育(在他的時代,是神學,法律和醫學),確保他們的教學符合理性原則;同樣,只有統治者定期與哲學家協商,社會上永久和平的目標才能實現。[10]
也可以看看
參考
- ^康德的政治原則,包括他關於永久和平的論文。對政治學的貢獻,《愛丁堡W. Hastie的翻譯:克拉克》,1891年。
- ^康德,伊曼紐爾。永久和平。反式。劉易斯·懷特·貝克(377)。總結和
- ^曼弗雷德·里德爾(Manfred Riedel)在傳統與革命之間:黑格爾對政治哲學的轉變,劍橋1984年
- ^Smith,A。Anthony(1985-04-01)。“康德的政治哲學:理事會或理事會民主?”。政治評論.47(2):253–280。doi:10.1017/S003467050003672X.Jstor 1406673.
-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政治的概念,ch。 7;議會民主的危機
- ^•Gerald Gaus和Shane D. Courtland,2011年,“自由主義”,1.1,斯坦福大學哲學百科全書.
•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1797])。道德形而上學,第1部分),Bobbs-Merrill。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Friedrich Hayek),自由憲法.
- ^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在政治哲學史,編輯獅子座施特勞斯和約瑟夫·克羅西(Joseph Cropsey),芝加哥大學出版社,芝加哥和倫敦,1987年
- ^康德,伊曼紐爾。永久和平。反式。劉易斯·懷特·貝克(352)。
- ^有關康德政治理論這兩個方面的解釋和辯護,請參見史蒂芬·帕爾奎斯特(Stephen Palmquist)的論文:“康德大學的理想是世界和平的典範”, 在康德兩百年後國際會議論文(伊朗德黑蘭:Allame Tabataba'i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07-222頁;和“哲學家是和平的'秘密特工:認真對待康德對'舊問題'的複興”,在Valerio Rohden,Ricardo R. Terra和Guido A. de Almeida(編輯)中,Recht und Frieden在Der Philosophie Kants中,卷。 4Akten des X.國際康德 - 皇家(柏林:沃爾特·德·格魯特(Walter de Gruyter),2008年),第601-6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