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和國家的分離
教會和國家的分離是定義宗教組織與國家之間關係中的政治距離的哲學和法學概念。從概念上講,該術語是指創建世俗國家(有或沒有法律上明確的教會國家分離)和否認,是教會與國家之間現有的正式關係的改變。儘管這個概念較早,但確切的短語“教會和國家的分離”源自“教堂與國家之間的分離之牆”,這是由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創造的這個詞。這個概念是由約翰·洛克(John Locke)等啟蒙哲學家提倡的。
在一個社會中,教會與民事國家之間的政治分離程度取決於法律結構和普遍的法律觀點,這些觀點定義了有組織的宗教與國家之間的適當關係。手臂的長度原則提出了一種關係,其中兩個政治實體在每個組織中都獨立於對方的權威而進行互動。法國使用了Laïcité世俗原則的嚴格應用,而丹麥和英格蘭等世俗社會則保持著一種對官方國家宗教的憲法認可。
教會與公民國家分離的哲學與世俗主義,荒謬主義,宗教自由和宗教多元主義的哲學相似。通過這些哲學,歐洲國家扮演了教會和福利國家的一些社會角色,這是一種社會轉變,產生了文化上的世俗人口和公共領域。實際上,教會 - 州的分離從全國的政治憲法(如印度和新加坡)與馬爾代夫一樣到國家宗教的總分離有所不同。
概念和術語的歷史
上古晚期

關於教會與國家之間正確關係的討論的重要貢獻是聖奧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十六章,第17章,研究了“地上的城市”與“上帝之城”之間的理想關係。在這項工作中,奧古斯丁認為,在“地上的城市”和“上帝之城”之間將發現重疊的主要點,尤其是當人們需要一起生活並在地上相處時。因此,奧古斯丁認為,“暫時城市”的工作使“天上的城市”成為可能在地球上建立。
中世紀的歐洲
幾個世紀以來,君主以神的權利的思想統治。有時,這開始被君主用來支持以下觀念:國王在其邊界內統治了自己的王國和教會,這一理論稱為凱撒普主義。另一方面是天主教教義,教皇作為地球上基督的牧師應具有對教會的最終權威,並間接地對國家,施工君士坦丁的偽造捐贈曾經用來證明和主張政治權威的政治權威教皇。國王在1164年的克拉倫登憲法中明確競爭了這個神聖的權威,該憲法主張皇家法院對文書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並以神職人員接受起訴,作為英國王室的任何其他主題;或1215 Magna Carta主張議會和陪審團對英國王冠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兩者都受到梵蒂岡的譴責。此外,在整個中世紀,教皇宣稱有權摧毀西歐天主教國王,並試圖行使它,有時會成功地行使它。 1066年,哈羅德·戈德溫(Harold Godwinson) ,有時不在1305年與蘇格蘭的布魯斯(Robert the Scotland )和後來的英格蘭(Henry of England)和納瓦爾( Navarre )的亨利三世(Henry III)一起。瓦爾登斯人是一個中世紀的教派,敦促分離國家教會。
在西方,在中世紀時期,教會和國家分離的問題集中在統治世俗領域但侵犯教會精神領域的統治的君主。在最終控制教會的最終控制方面,這種尚未解決的矛盾導致了領導力的權力鬥爭和危機,尤其是在1122年在蠕蟲的協調中解決的投資爭議。 Crosier,其精神力量的象徵,並保證由大教堂或修道院和自由奉獻的規範選舉。
改革
在新教改革開始時,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闡明了兩個王國的學說。根據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的說法,教會與國家分離的最重要的現代支持者之一,路德(Luther)在兩個王國中的學說標誌著現代教會與國家分離的概念的開始。
那些激進改革的人(洗禮派)將路德的思想朝著新的方向紮根,最著名的是邁克爾·薩特勒(Michael Sattler )(1490-1527)的著作,他同意路德(Luther因此,受洗的信徒不應投票,在公職或與“世界王國”以任何其他方式參與。儘管在激進改革的早期,薩特勒(Sattler)的觀點在未來幾個世紀中成為大多數洗禮主義者的規范立場。洗禮派教導說,永遠不應被國家權力強迫宗教,主要是在教會關係問題上,主要是免受保護教會免受國家的地位的地位。
1534年,教皇克萊門特七世(Clement Vii)拒絕將他與阿拉貢(Aragon)的凱瑟琳(Catherine)婚姻的憤怒,決定與教會闖入,並將自己作為英格蘭教會的統治者,統一了封建的文書和皇冠等級制度。單君主制。隨著定期中場休息,在瑪麗,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和詹姆斯二世(James II)的領導下,大不列顛君主自1534年以來一直保留英格蘭教會的教會權威,擁有當前的頭銜,英格蘭教會的最高州長。在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的英國英聯邦(England of England)下的1654年和解,暫時取代了主教和文書法院,並以triers和彈出器的陪審團的委員會任命和懲罰英國英聯邦的神職人員,後來延伸到蘇格蘭。要求部長和公職人員宣誓並遵守既定信仰的刑法被剝奪,被罰款,監禁或處決,以不符合。
英格蘭迫害的結果之一是,有些人逃離了英國,能夠按照他們的意願崇拜。在美國殖民地反對英國的喬治三世之後,開發了有關教會和國家分離概念的建立條款,但從未屬於美國原始憲法的一部分。
約翰·洛克和啟蒙運動

分離教會和國家的概念通常被認為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著作。羅傑·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在1636年寫的《靈魂自由》(Soul Liberty)的文章中首次創造了“良心自由”一詞。洛克會擴展這一點。根據他的社會契約原則,洛克認為,政府在個人良心領域缺乏權威,因為這是理性的人無法屈服於政府或其他人來控制。對於洛克而言,這在良心的自由上造成了自然權利,因此他認為必須保護任何政府權威。這些關於宗教寬容和個人良心重要性以及他的社會契約的觀點在美國殖民地和美國憲法的起草中尤其有影響力。
洛克在他的一封有關寬容的信中,其中洛克還捍衛了基督教教派之間的宗教寬容,洛克認為教會權威必須與國家的權威或“治安法官”不同。洛克認為,由於教會是一個成員的志願社區,因此其權威無法擴展到國家事務。他寫:
在這裡詢問神職人員的力量或尊嚴不是我的事。我只會說,無論他們的權威都被彈跳時,由於它是教會的,它應該限制在教會的範圍內,也不能將其延伸到民事事務,因為教會本身絕對是一件事情與英聯邦分開且不同。
在17世紀的同一時期,皮埃爾·貝爾(Pierre Bayle)和一些信徒是教會和州分離的先驅,堅持認為信仰獨立於理性。在18世紀,洛克和貝爾的思想,尤其是教會和國家的分離,變得更加普遍,由啟蒙時代的哲學家促進。蒙特斯奎烏(Montesquieu)在1721年已經寫了關於宗教寬容和宗教與政府之間的一定程度分離的文章。伏爾泰為一定程度的分離辯護,但最終使教會適合國家的需求,例如,丹尼斯·迪德羅特( Denis Diderot偉大的”。
杰斐遜和權利法案

在英語中,確切的術語是托馬斯·杰斐遜( Thomas Jefferson )給丹伯里浸信會協會(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的一句話,這是“教會與國家之間的分離之牆”的一個分支。杰斐遜寫道:國家憲法:
相信宗教是一個完全在人與上帝之間的事物,他欠他的信仰或敬拜,欠他的其他責任,政府的合法權力僅採取行動,而不是意見,我以主權的崇敬思考整個美國人民的行為宣布其立法機關應“不應遵守尊重宗教的建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從而在教會和國家之間建立了分離牆。
杰斐遜(Jefferson)向浸信會(Baptists)描述了美國權利法案阻止建立國家教會,因此,他們不必擔心政府對宗教良心表達的權利的干預。 《權利法案》於1791年通過作為《美國憲法》的十項修正案,是宗教自由的最早政治表達之一。其他人是弗吉尼亞州的宗教自由法規,也由杰斐遜(Jefferson)撰寫,並於1786年被弗吉尼亞(Virginia)採用。以及法國宣布該人的權利和1789年公民的權利。
杰斐遜在上述信中使用的“教會與國家之間的分離牆”的隱喻成為美國最高法院第一修正案法學的一部分。首席大法官莫里森·懷特(Morrison Waite)在雷諾案(1878年)中首次使用。美國歷史學家喬治·班克羅夫特(George Bancroft)在雷諾茲案中諮詢了有關美國憲法制定者建立的觀點。班克羅夫特(Bancroft)建議懷特(Waite)諮詢杰斐遜(Jefferson)。沃特(Waite)在歷史學家唐·德拉克曼(Don Drakeman)瀏覽了杰斐遜(Jefferson)收集的作品後,在圖書館中發現了上述信件。
在各個國家
國家與宗教機構之間的分離程度不同。自178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已經在教會和州之間建立了明確的障礙。政府與宗教或宗教機構之間的實際分離程度差異很大。在某些國家,這兩個機構仍然與之互聯。後共產主義世界中有新的衝突。

在某些具有較高宗教自由和寬容程度的國家,可以看到有關分離的許多變化,再加上強烈的世俗政治文化,這些文化仍然保持了州教會或與某些宗教組織的關係到21世紀。在英格蘭,有一種憲法上建立的國家宗教,但其他信仰得到了容忍。英國君主是英格蘭教會的最高州長,26位主教(上議院的精神)坐在上議院的上議院。
在其他王國中,政府負責人,國家元首或其他高級官方人物可能是法律上必須是信仰的成員。任命州教會高級成員的權力也常常仍然歸屬於世俗的政府。但是,這些權力可能有些過時或膚淺,並掩蓋了國家擁有的宗教自由的真正水平。就安道爾(Andorra)而言,有兩個國家元首,它們都不是本地安道龍。一個是位於西班牙北部的小鎮SEU de Urgell的羅馬天主教主教。他的頭銜是聖公會的頭銜(另一個國家是法國國家元首)。在法律批准和憲法法院的指定方面,企業享有政治權力。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憲法阻止英聯邦建立任何宗教或要求任何辦公室進行宗教考驗:
第5§116章英聯邦不得為建立任何宗教或強加任何宗教遵守或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行使,不得需要任何宗教考驗作為對任何辦公室或公共信託的資格,不得需要任何法律聯邦。
該語言源自美國的憲法,但已改變。遵循高等法院的常規做法,它的解釋要比同等的美國部分更狹窄,而且從未對違反該部分進行違法。如今,英聯邦政府為宗教學校提供了廣泛的資金。英聯邦用來為宗教牧師提供資金,但威廉姆斯訴英聯邦的高等法院發現,根據第61條的資金協議無效。但是,高等法院認為第116條沒有相關性,因為牧師本身並未在英聯邦任職。所有澳大利亞議會都以基督教的祈禱開放,對澳大利亞憲法的序言是指“謙虛地依靠全能上帝的祝福”。
儘管澳大利亞君主是查爾斯三世( Charles III) ,也是英國英國君主和最高州長,但他的澳大利亞頭銜與他的宗教辦公室無關,他在澳大利亞的英國國教教堂中沒有特殊的角色澳大利亞國王”。對宗教考驗的禁令使布里斯班前英國國教大主教彼得·霍林沃思(Peter Hollingworth)被任命為澳大利亞總督,是國內憲法最高的官員;但是,這受到批評。
儘管包含在“國家”一章中,但第116條由於起草過程中的變化而不適用於各州,並且他們可以自由建立自己的宗教。儘管沒有任何州在殖民時期引入州教會(新南威爾士州限制了宗教團體),但與許多宗教組織相對應的法律機構是由州立法建立的。有兩個全民公決將第116節擴展到州,但兩者都失敗了。在每種情況下,更改都與其他變更分組,選民沒有機會明確接受一次更改。大多數州允許對宗教團體的反歧視立法進行廣泛豁免;例如,《新南威爾士州新法》允許同性夫婦收養兒童,允許宗教收養機構拒絕他們。
當前的局勢被描述為“國家中立的原則”,而不是“教會和國家的分離”,被世俗主義者和宗教團體批評。一方面,世俗主義者認為,政府對宗教的中立會導致“有缺陷的民主黨”,甚至導致“多元神權政治”,因為政府不能對沒有一個人的人的宗教中心。另一方面,宗教團體和其他人一直擔心州政府通過阻止他們批評其他團體並強迫他們做不合情理的行為來限制他們行使宗教。
亞塞拜然

伊斯蘭教是阿塞拜疆的主要宗教,阿塞拜疆96%是穆斯林,什葉派是大多數人。但是,阿塞拜疆正式是世俗國家。根據阿塞拜疆的憲法,國家和清真寺是分開的。 《憲法》第7條將阿塞拜疆國家定義為民主,法律,世俗的,統一的共和國。因此,憲法提供了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阿塞拜疆國家與宗教組織合作委員會控制國家與宗教之間的關係。
俄羅斯人,格魯吉亞人,猶太人,勒茲吉斯,阿瓦爾斯,烏迪斯和庫爾德人等少數民族都以不同的宗教信仰對伊斯蘭教生活在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實踐了幾種宗教。阿塞拜疆不同地區有許多東正教和天主教教堂。
巴西

從1500年到該國從葡萄牙獨立於1822年,巴西是葡萄牙帝國的殖民地,在此期間,羅馬天主教是官方的國民。隨著巴西帝國的崛起,儘管天主教保留了由國家補貼的官方信條的地位,但其他宗教被允許蓬勃發展,因為1824年憲法獲得了宗教自由。 1889年,帝國的淪陷被共和黨政權所取代,並於1891年制定了憲法,這使教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切斷了。本傑明·康斯坦(Benjamin Constant)和魯伊·巴博薩(Ruy Barbosa)等共和黨的意識形態受到法國和美國的Laïcité的影響。從那以後,1891年教會和國家的憲法分離就一直保持著。自1988年以來,目前的《巴西憲法》確保了宗教自由的權利,禁止建立國家教會以及官員與宗教領袖的“依賴或聯盟”的任何關係,除了“為公共利益的合作,由公共利益合作) ,由法律”。
加拿大
魁北克
中國
在漢朝時代,中國已建立了儒教作為兩千年前秦朝的法律主義的官方國家意識形態。在1949年後的現代中國,由於諸如taiping叛亂之類的歷史經歷,中國共產黨與梵蒂岡沒有外交關係,並保持了寺廟的分離(無論是佛教徒,佛教徒還是佛教徒)寺廟,教堂或清真寺)來自國家事務,儘管梵蒂岡對中國政府的方法提出了質疑,但教皇本尼迪克特十六世接受了主教的任命,該主教由政府預先選擇了2007年中國愛國天主教會的政府但是,據英國廣播公司(BBC)新聞報導,2010年11月,天主教主教的新命令威脅要在中國和梵蒂岡之間“損害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在其第36條中保證:
[...]沒有國家風琴,公共組織或個人可以迫使公民相信或不相信任何宗教;他們也不能歧視那些相信或不相信任何宗教的公民。 [...]沒有人可以利用宗教從事破壞公共秩序,損害公民健康或乾擾國家教育體系的活動。宗教機構和宗教事務不受任何外國統治。
香港
澳門
克羅埃西亞
克羅地亞的宗教自由是由憲法定義的權利,該權利也將所有宗教社區定義為法律面前並與國家分離的權利。教會和國家分離的原則在第41條中列出:
所有宗教團體應在法律之前平等,並與國家明顯分離。宗教團體應遵守法律,公開開放宗教服務,開放學校,學院或其他機構以及福利和慈善組織,並管理它們,並應在其活動中享有國家的保護和協助。
公立學校允許宗教教學(克羅地亞: Vjeronauk )與與國家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宗教社區合作,但並未要求出席。宗教課程在公立和中學廣泛組織。
公共假期還包括:頓悟,復活節星期一,科珀斯克里斯蒂節,假設日,所有聖徒的日子,聖誕節和節禮日。初級假期是基於天主教禮儀的一年,但其他信徒也被允許慶祝其他主要的宗教假期。
克羅地亞的羅馬天主教會獲得了政府與梵蒂岡之間的協和人建立的國家財政支持和其他利益。為了進一步定義法律框架內的權利和特權,政府與其他14個宗教社區達成了其他協議:塞爾維亞東正教教會(SPC),克羅地亞伊斯蘭社區,福音派教會,克羅地亞改革的基督教教會,新教徒改革了基督教教會克羅地亞的教堂,五旬節教會,基督五旬節教會聯盟,基督教复臨教會,浸信會教堂聯盟,上帝教會,基督教堂,基督教教會的改革運動,保加利亞東正教教堂,保加利亞東正教教堂,馬其頓東正教教堂,馬其頓東正教教堂和克羅地亞老式天主教教堂教會。
芬蘭
《芬蘭憲法》宣布,芬蘭福音派路德教會的組織和管理受到《教會法》的監管, 《東正教法》在《東正教法》法案中的組織和管理。因此,路德教會和東正教教堂與其他宗教機構相比在芬蘭立法中具有特殊地位,並且被稱為“國家教會”或“國家教會”,儘管他們正式沒有這樣的職位。路德教會並不認為自己是州教會,而是喜歡使用“國家教會”一詞。
芬蘭自由思想者協會批評了芬蘭國家對這兩個教堂的正式認可,並為分離教會和國家而競選。
法國


法國人的教會和國家分離,稱為Laïcité ,是法國歷史和哲學的產物。它是在1905年的一項法律中正式化的,該法律規定了教會和國家分離,即宗教與政治權力的分離。
這個世俗國家的模式保護了宗教機構免受國家干預的侵害,但在某種程度上卻皺了皺眉。這旨在保護公共權力免受宗教機構的影響,尤其是在公職中的影響。宗教觀點不包含公共責任感,或認為與政治無關的宗教觀點的宗教觀點並沒有妨礙這種類型的公共話語的世俗化。
前總統尼古拉斯·薩科齊(Nicolas Sarkozy)批評了“負面的laïcité ”,並談到了一個“積極的laïcité ”,它認識到信仰對法國文化,歷史和社會的貢獻,允許對公共話語和政府對基於信仰的群體的補貼有信心。他於2007年12月訪問了教皇,並公開強調了法國的天主教根源,同時強調了思想自由的重要性,主張信仰應該重返公共領域。弗朗索瓦·奧朗德(FrançoisHollande)在2012年總統大選期間處於截然不同的立場,承諾將拉西特( Laïcité)的概念插入憲法中。實際上,法國憲法只說法蘭西共和國是“ laïque的”,但1905年法律或憲法中沒有文章定義了laïcité 。
然而,法國有某些糾纏,其中包括:
- 最重要的例子包括兩個領域,阿爾薩斯和摩澤爾(有關進一步的細節,請參見Alsace-Moselle§宗教的當地法律),其中1802年法國和羅馬教廷之間的協和仍然佔上風,因為該地區是1905年法國法國人的一部分關於教會和國家分離的法律,由於公共抗議活動,1924年的勞特·卡特爾·德·高奇夫(Laicist Cartel des Gauches)的企圖失敗了。天主教神父以及其他三種宗教的神職人員(路德教會,加爾文主義者伊斯蘭教和猶太人的組成)由國家支付,學校有宗教課程。此外,梅斯和斯特拉斯堡的天主教主教被法國國家元首(或正式任命)由教皇的主張命名。以同樣的方式,在各自的教會的主張之後,國家任命了兩個正式的新教教會的總統。這使得法國總統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臨時權力,保留了任命天主教主教的權利,教皇任命的所有其他天主教主教。
- 在法國圭亞那,1828年的皇家法規使法國州為羅馬天主教神職人員付費,而不是為其他宗教的神職人員付費。
- 自1939年德國曼德爾(DécretMandel)以來,法國國家以來,在法國海外部門和領土上,法國國家支持教堂。
- 法國總統是安道爾(Andorra)的聯合大群人,羅馬天主教具有州宗教的地位(另一個聯合大群是西班牙SEU de Urgell的羅馬天主教主教)。此外,傳統上,法國國家元首是羅馬大教堂的聖約翰·雷蘭教皇大主教的名譽名稱。一旦將這一榮譽授予新當選總統,法國為合唱團的牧師付款,一位牧師在大教堂的規範分會上佔據席位代替總統(所有法國總統都是男性,至少是正式的羅馬天主教徒,但是如果不是一個人,那麼這種榮譽很可能不會被授予他或她)。法國總統還在法國的其他一些規範章節中佔據席位。
- 法國與天主教之間建立關係的另一個例子是pieuxétablesementsde la la france - 羅馬及其里特:羅馬的五個教堂( TrinitàdeiMonti ,法國聖路易斯,法國聖路易斯,聖伊沃,St. 。
- 在法國海外領土的瓦利斯(Wallis and Futuna)中
- 進一步的糾纏是由與奧斯曼帝國的批判性的法國領事官員相關的禮儀榮譽,例如在黎巴嫩持續存在,並擁有士麥那天主教大教堂(izmir)和耶路撒冷聖安妮的境外的所有權,更普遍地是外交的。聖地的地位。
德國

德國憲法保證了宗教自由,但在德國沒有完全分離教會和國家。正式認可的宗教機構是KörperSchaftendesöffentlichenRechts (公法公司,而不是私人)。對於公認的宗教團體,國家收取了一些稅收( Kirchensteuer );這是應宗教團體的要求,為服務收取費用。宗教教學是德國的一項可選學校科目。德國國家在宗教信仰方面將自己理解為中立,因此任何老師都不能被迫教宗教。但另一方面,所有教授宗教指導的人都需要其宗教社區的正式許可。與羅馬教廷的條約被稱為協和,而新教教會和猶太人眾議院的條約被稱為“國家條約”。兩者都是宗教機構與聯邦政府和州一級德國國家之間合作的法律框架。
希臘
在希臘,關於國家與教會之間的分離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在公共領域引起了許多辯論,即在第3條中是否會有更激進的變化,這將維持希臘的正統教會是普遍存在的。該國的宗教。關於教會與國家分離的實際辯論通常成為政治競爭兩極分化的工具。更具體地說,《希臘憲法》第3條認為以下內容:
- “希臘的普遍宗教是希臘東正教基督教堂的宗教。正統的希臘教會承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它的頭部,與君士坦丁堡的偉大基督教會以及同一教義的每個其他教會都密不可分地結合在一起會議教堂和神聖的傳統。它是自身的,由服務主教的聖主教和永久的神聖主教會議,並根據教會法定憲章的規定,按照教會的法定憲章規定,符合1850年6月29日的父權制的規定以及1928年9月4日。
- 在該州某些地區存在的教會制度不應違反前一段的規定。
- 聖經的文字應保持不變。禁止將文本官方翻譯成任何其他形式的語言,而無需公佈希臘自動教會和君士坦丁堡的偉大基督教會的事先制裁。”
此外,關於國家與教會之間沒有分離的有爭議的局勢似乎會影響該國宗教團體的認可,因為這一過程似乎沒有官方機制。
印度
儘管有80%的印度人口是印度教徒,但根據印度憲法,印度是一個世俗的國家,沒有特殊的規定有利於其憲法中的特定宗教。賈瓦哈拉爾·尼赫魯(Jawaharlal Nehru)宣布印度是一個世俗國家,以避免印度教民族主義和印度教,伊斯蘭教,錫克教和其他宗教之間的宗教衝突。國家完全擁有的學校禁止宗教指示。
由於政府對宗教的權力,政客有時被指控參與投票銀行的政治,即為問題提供政治支持,目的是獲得包括宗教團體在內的特定社區成員的投票。印度國民大會(Inc)和巴拉蒂亞·賈納塔( Bharatiya Janata)黨(BJP)都被指控通過沉迷於投票銀行政治來利用人民。 Shah Bano案是一項離婚訴訟,當國會被指控通過提出議會修正案來否定最高法院的裁決,從而引起了很多爭議。在2002年古吉拉特邦的暴力事件之後,有關於政黨沉迷於投票銀行政治的指控。
義大利
在意大利,教會和國家分離的原則是在《憲法》第7條中所闡述的,該條款指出:“國家和天主教教會是獨立的和主權的,每個人都在自己的領域內。他們的關係受到後來的協議。修正案。修正案。對雙方接受的此類協定,不需要憲法修正案的程序。”
愛爾蘭
日本
神道於1868年通過明治修復了日本的國家宗教,隨之而來的是其他宗教的壓制。在美國軍事佔領(1945 - 52年)下,“國家神道”被認為是推動日本人進行戰爭的宣傳工具。佔領政府發布的神道指令要求所有國家對任何宗教或神道教機構或教義停靠站的支持和參與,包括資金,教科書中的承保範圍以及官方行為和儀式。
1947年通過的《日本憲法》第20條和第89條採用的新憲法保護宗教自由,並防止政府強迫宗教遵守或使用公共資金使宗教機構受益。
韓國
韓國的宗教自由是在韓國憲法中規定的,該憲法要求將宗教和國家分離,並禁止基於宗教信仰。儘管如此,宗教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在政治中產生了強大的影響。
墨西哥
自1820年代以來,天主教教會在墨西哥的角色一直高度分裂。它的大土地持有尤其是爭論的點。墨西哥被指導著貝尼托·華雷斯(BenitoJuárez)宣稱教會和州分離的東西,他於1859年試圖通過適當其土地和特權來消除羅馬天主教會在全國范圍內的角色。
總統貝尼托·華雷斯(BenitoJuárez)沒收了教堂的財產,解散了宗教命令,他還下令將教堂分開並規定他的華雷斯法律,該法律於1855年制定,限制了教會的合法權利,後來在1857年被添加到墨西哥憲法中。 LERDO被發出 - 據稱是將教會和國家分開的,但實際上涉及國家干預教會事務,通過廢除修道院的命令和將教堂財產國有化。
1926年,經過數年的墨西哥革命和不安全感,總統普利特爾科·埃利亞斯(PlutarcoElías)召集了統治國家革命黨的領導人,頒布了呼喚法律,該法律消除了教會的所有個人財產,封閉的教會未向國家註冊的教會,並禁止牧師擔任公職。法律不受歡迎;來自農村地區的幾名抗議者在被稱為Cristero戰爭中與聯邦部隊作戰。戰爭結束後,埃米利奧(Emilio)總統在吉爾(Gil)舉辦了一場以前的停戰,該停戰將在該停戰中始終頒布但不執行,以換取敵對行動的結束。
挪威
2016年批准的一項法案從2017年1月1日起生效。2017年,挪威教堂作為一個獨立法律實體。在2017年之前,所有神職人員都是公務員(中央政府的僱員)。 2012年5月21日,挪威議會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授予挪威教堂的自治權,並指出:“挪威教堂是福音派福音派教會教會,仍然是挪威人民教會,並得到了這樣的國家的支持。 (“人民教會”或Folkekirke也是丹麥州立教會的名字, Folkekirken ),取代了較早的表達,該表達式表明“福音派福音派倫德教會的宗教仍然是國家的公共宗教”。最後的修正案通過162-3的投票通過。這三票都來自中心黨。
憲法還說,挪威的價值觀是基於其基督教和人文主義的遺產,根據憲法,國王必須成為路德教會。政府仍將像其他基於信仰的機構一樣為教會提供資金,但是任命主教和教務長的責任現在將隨著教會而不是政府而而不是政府。在1997年之前,任命教區祭司和牧師也是政府的責任,但教會被授予直接與1997年的新教會法直接僱用這種神職人員。挪威教堂受其法律受到監管(柯克洛文)和法律要求所有城市都必須在其當地機構中代表挪威和市政當局的活動。
菲律賓
在第二條“原則和國家政策宣言”中,第6條,《菲律賓憲法》第6條宣布,“教會和國家的分離應是不可侵犯的”。這是1973年《憲法》第十五條第15條中的一項聲明,在措辭和資本化方面存在較小的差異。
同樣,第三條,第5條宣布:“不得遵守宗教的建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自由行和享受宗教職業和敬拜,而無需歧視或偏愛,不得永遠允許。行使公民權利或政治權利需要宗教考驗。”;與1973年《憲法》第8條相呼應。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是一個世俗的國家,沒有國家宗教。然而,宗教在社會中的作用受羅馬尼亞憲法的幾條文章的監管。
藝術29.良心自由。 (1)思想和意見自由以及宗教自由,不能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任何人都不得強迫採取意見或遵守宗教信仰。 (5)與國家有關的宗教邪教是自主的,該國家提供了支持,包括促進軍隊,醫院,監獄,退休之家和孤兒院的宗教援助。
藝術32.教育權(7)國家根據每個特定邪教的要求確保宗教教育的自由。在州立學校,宗教教育是由法律組織和保證的。
沙烏地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的法律制度基於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源自古蘭經和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聖訓(傳統),因此沒有清真寺和國家的分離。
新加坡
新加坡是許多宗教人士的家園,沒有任何國家宗教。新加坡政府試圖避免將任何特定的宗教優先考慮其餘的優先事項。
1972年,新加坡政府撤銷並禁止了耶和華見證人在新加坡的活動。新加坡政府聲稱,這是有道理的,因為耶和華見證人的成員拒絕履行兵役(對所有男性公民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向國旗致敬或宣誓效忠該州。新加坡還禁止了國際聖經學生協會和《守望台聖經和道街》所出版的所有書面材料,這些材料都出版了耶和華見證人的武器。擁有被禁止出版物的人最多可以被罰款2,000美元的新加坡美元,併入獄長達12個月,以首次定罪。
西班牙
在西班牙,評論員認為,1905年在法國實施的教會國家分離的形式,並在1931年的西班牙憲法中發現了一種“敵對”的變化,並指出國家對教會的敵意是造成教會的原因民主的崩潰和西班牙內戰的發作。戰爭結束後,天主教會與佛朗哥將軍重新獲得了正式認可的,主要的立場。宗教自由僅在1966年,即政權結束前九年。
自1978年以來,根據西班牙憲法(第16.3節)“沒有任何宗教具有州特徵。公共當局應考慮西班牙社會的宗教信仰,因此應保持與天主教會和其他供詞的適當合作關係。”
瑞典
瑞典教堂是由古斯塔夫國王(King Gustav I )(1523 - 60年)煽動的,在他去世後半個世紀中,在瑞典社會中具有重要權力的路德教會教會的建立,本身在國家機構的控制下。在古斯塔夫三世( Gustav III (1771-92)的統治下,僅實現了一定的禮拜自由(僅針對外國居民),但直到1860年和1874年的《持不同政見者法案》通過,瑞典公民才被允許離開國家教堂 - 然後只規定那些希望這樣做的人首先對另一個正式批准的派別進行了註冊。在1995年開始的多年討論之後,瑞典教堂從2000年1月1日起終於與國家分開。但是,分離尚未完全完成。儘管國家宗教的地位結束了,但瑞典的教會仍然是瑞典的國家教會,因此,瑞典的國家教會仍然受到瑞典教會法律的監管。因此,提及改變國家和教會之間的關係而不是分離是更合適的。此外,瑞典憲法仍然堅持認為,君主和王室成員必須承認福音派路德教會的信仰,這在實踐中意味著他們需要成為瑞典教會的成員才能保持繼任。因此,根據Cuius Regio的思想,Eius Religio可能會說,國家與教會之間的象徵聯繫仍然存在。
瑞士
《瑞士聯邦憲法》第8條(“法律前的平等”)和15條(“宗教自由與良心”)保證了個人信仰自由。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都不能被迫加入或屬於宗教團體,參加宗教行為或遵循宗教教義”。
教會和國家自1848年以來就在聯邦一級分開。但是, 《憲法》第72條(“教會和國家”)確定“教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調節是州的責任”。瑞士的一些州正式承認一些教堂(天主教會,瑞士改革教會,老天主教會和猶太人會眾)。其他州,例如日內瓦和Neuchâtel是Laïques (也就是說,世俗)。
台灣
火雞
土耳其的人口絕大多數是穆斯林,也被認為自1928年以來就一直在實行拉西蒂世俗主義學校,成立父親穆斯塔法·凱馬爾·阿塔圖克(Mustafa KemalAtatürk )的政策和理論被稱為凱瑪利主義。
儘管土耳其是一個官方世俗的國家,但憲法的序言指出:“在國家事務和政治中,不對神聖的宗教情緒沒有任何干預。”為了控制信徒認為宗教的方式,該州支付了Imams的工資(僅針對遜尼派穆斯林),並在公立學校提供(遜尼派穆斯林品種)的宗教教育。該州有一個宗教事務局,直接在官僚主義的總統下,負責組織遜尼派穆斯林宗教,包括在清真寺的講道中,尤其是在星期五,將在講道中提到什麼。這種對世俗主義的解釋,宗教嚴格控制國家與《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非常不同,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說明如何在不同地區以多種方式應用世俗主義世界。希臘東正教和亞美尼亞使徒社區在土耳其的宗教行使部分受洛桑條約條款的監管。沒有這樣的官方認可擴展到敘利亞社區。
英國
英格蘭教會是全球聖公會的一部分,是一座成熟的教會,英國主權是名義上的至高無上的州長,不能是羅馬天主教徒。直到2013年《皇冠法》的繼承之前,君主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
大約三分之一的英格蘭國立學校具有宗教信仰,絕大多數是基督徒。在信仰學校,崇拜必須符合學校的宗教或宗教教派。在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州立基督教學校(但不在私人學校中)中,每天都需要每天的崇拜行為“完全或主要是基督教角色”,儘管在英格蘭,最多可達76基督教隸屬的信仰學校中的百分比不遵守法律,並且沒有由Ofsted執行要求。非基督教信仰學校是免稅的(而不是必須有自己的敬拜形式),而第六型學生(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年輕學生的父母可以選擇退出。官方報告建議完全刪除該要求。英國高等法院裁定,由英國人道主義者協會支持的學生家庭帶來的挑戰,統治了不包括非宗教世界觀的二級宗教研究課程。
在英格蘭,高級教會任命是王冠任命;教會執行諸如加冕典禮之類的國家功能。英國國教代表在宗教教育的常設諮詢委員會中扮演自動角色; 26位教區主教在上議院有座位,在那裡他們被稱為上議院精神,而不是外行上議院的暫時性。上議院精神上的精神會產生重大影響,因為他們在某些問題上投票為集團,尤其是諸如墮胎和安樂死之類的道德問題。英國國教教堂還具有與其他信仰組織不同的莊嚴婚姻中的特定法律權利和責任。非宗教夫婦可以舉辦一場沒有宗教元素的民事婚禮,但是非宗教人文主義婚禮尚未在法律上獲得法律認可。集體敬拜使所有學校都必須祈禱和敬拜基督教的性格,但是父母可以將孩子從這些課程中刪除,而第六個福爾人有權選擇退出。
蘇格蘭教會(或柯克教堂)是蘇格蘭最大的宗教教派,但是與英格蘭教會不同,它是長老會,(自1921年以來)不是該州的分支機構,主權在教會以外沒有正式角色作為普通成員。但是,儘管柯克是否定的,但蘇格蘭並不是世俗的政體。柯克仍然是國家承擔特殊義務的國家教會。通常,國家元首在訪問蘇格蘭時必須參加教會,他們在加入宣誓就職以維持和維護教堂。該州還為蘇格蘭和天主教堂,特別是在教育方面提供了許多偏好。儘管褻瀆法在蘇格蘭尚未廢棄,但褻瀆法律並未被廢除。非宗教夫婦可以舉行一場沒有宗教元素的民事婚禮,自2005年以來,人道主義者的婚禮就得到了法律認可,並自2017年以來就涉及蘇格蘭法律。
威爾士的教堂在1920年被取消了建立(儘管某些邊境教區仍然是英格蘭既定教堂的一部分)。與英國政府和蘇格蘭政府不同,威爾士政府沒有宗教聯繫,儘管州資助的宗教學校在威爾士經常得到批准。
愛爾蘭教堂早在1871年就被取消了。北愛爾蘭的公立學校是州或天主教維護的學校。州立學校可以分類為:受教育局,自願語法,綜合和特殊學校的控制。愛爾蘭中等學校由州和天主教教會經營。儘管在許多公民中有“新教”和“天主教學校”的普遍概念,但所有州立學校都接受了所有宗教而沒有偏見的宗教,除了綜合學校需要固定比率40:40:40:4或非基督教宗教)。與“新教”或“羅馬天主教”社區的認同是在機會監控形式上尋求的,無論實際的個人宗教信仰如何;主要目的是監視雇主的文化歧視。無神論者應該選擇他們來自哪個社區;但是,參與不是強制性的。宗教教育對於16歲以下的所有兒童都是強制性的,四個主要的教會宗派機構(天主教會,愛爾蘭的長老會,愛爾蘭教會和衛理公會教堂)同意課程的內容,專注於課程。關於基督教和世俗的道德。必須在11至14歲之間引入世界宗教。
美國

第一修正案於1791年批准,指出:“國會不得制定尊重宗教建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但是,“教會與國家的分離”本身並未出現在美國憲法中。各州本身可以自由建立官方宗教,而在十三個中有十二個官方宗教。第一個偉大的覺醒(1730–1755)在13個殖民地中增加了宗教多樣性,這與美國革命相結合,促使最南端的五個州在1776年至1790年之間取消了英格蘭教堂的統治。 .1790)進一步增加了宗教多樣性,並促使了包括新罕布什爾州(1817年),康涅狄格州(1818年)和馬薩諸塞州(1833年)在內的另一輪否認。
杰斐遜(Jefferson)的短語(見上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於1878年首先引用的,然後是從1947年開始的一系列案件。最高法院沒有考慮到直到1947年如何應用於各州的問題;當他們這樣做時,在Everson訴教育委員會案中,法院納入了該機構條款,確定它適用於各州,並確定一項法律使所有學校(包括狹och學校)的法律允許公共汽車報銷公交車。
在合併之前,未能成功地修改憲法,以在1870年代和1890年代明確將機構條款明確應用於各州。
在馬薩諸塞州灣殖民地的宗教壓迫中,羅傑·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的飛行中被認為是隱含的,發現了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的殖民地基於國家中立的原則。
威廉姆斯是出於對政府權力的歷史濫用的動機,並認為政府必須從涉及人類與上帝關係的任何事物中脫離,主張“教會花園與世界荒野之間的隔離或隔離之牆”為了使宗教保持純潔。
英格蘭的查爾斯二世國王證實了羅德島的憲章,該憲章明確指出,沒有人在宗教問題上對意見上的任何差異進行“騷擾,懲罰,不信任或被徵求疑問”。
威廉姆斯(Williams)因幫助塑造英格蘭的教會和州辯論而受到讚譽,並影響了約翰·米爾頓(John Milton ),尤其是約翰·洛克(John Locke)等人,他們的作品由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和美國憲法的其他制定者仔細研究。威廉姆斯在神學上的觀點主要來自聖經,他的動機被視為宗教,但杰斐遜的宗教自由被視為政治和社會。儘管目前尚無州立有建立的宗教,但幾乎所有國家憲法都援引上帝,有些最初要求辦公室持有人相信聖三位一體。
早期條約和法院裁決
巴黎條約
1783年,美國與英國簽署了一項條約,該條約是“以最聖潔和最不分分的三位一體的名義”。它浸入了宗教語言中,歸功於“神聖的普羅維登斯',因為他們將雙方丟棄了“忘記所有過去的誤解”,並在我們的主'1783年''''。
條約條約
1797年,美國參議院批准了一項條約,該條約在第11條中指出:
從任何意義上講,美國政府都不是基於基督教的;正如穆斯爾曼(Mussulmen)的法律,宗教或寧靜的仇恨本身一樣;而且,正如上述國家從未犯任何戰爭或對任何瑪霍坦民族的敵對行為,當事方宣布,任何宗教意見都不會藉口造成任何藉口,因此永遠不會造成兩國之間存在的和諧的中斷。
普渡大學歷史教授弗蘭克·蘭伯特(Frank Lambert)表示,第11條的保證是:
...目的是通過堅持認為宗教不會控制該條約的解釋和執行,以減輕對穆斯林國家的恐懼。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和參議院總統明確指出,該協定是在兩個主權國家之間,而不是在兩個宗教權力之間。
教會與國家分離的支持者認為,這項由參議院批准的條約證實,美國政府的特定旨在在宗教上是中立的。該條約由亞當斯總統提交,並由參議院一致批准。
聖三一訴美國教堂
在1892年的聖三一案教堂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維·布魯爾(David Brewer)為一個一致的法院寫道:“沒有針對宗教行動的目的可以歸咎於任何立法,國家或民族,因為這是一個宗教人民。 ... [t]他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法律曆史學家保羅·芬克曼(Paul Finkelman)寫道:
布魯爾(Brewer)是小亞細亞公理會傳教士的兒子,引用了幾項殖民憲章,州憲法和法院裁決,這些裁決提到了基督教對美國人民事務的信仰的重要性;引用了各種立法機構的實踐,以祈禱開始他們的會議,並指出了該國每個社區中存在的大量教會和基督教慈善組織,以證明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布魯爾(Brewer)表達了現行的19世紀新教觀點,即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使用短語
“教會與國家的分離”一詞來自1802年總統托馬斯·杰斐遜( Thomas Jefferson)在康涅狄格州丹伯里(Danbury)給浸信會的一封信,此後不久在馬薩諸塞州的一家報紙上發表。杰斐遜寫道,在那封信中,將第一修正案提交了美國憲法,寫道:
相信宗教是一個完全在人與上帝之間的事物,他欠他的信仰或敬拜,欠他的其他責任,政府的合法權力僅採取行動,而不是意見,我以主權的崇敬思考整個美國人民的行為宣布其立法機關應“不得制定尊重宗教建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從而在教會與國家之間建立了分離牆。
該術語的另一個早期用戶是美國人權法案的主要起草人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 。在眾議院關於《第一修正案草案》的1789年辯論中,以下內容說:
1789年8月15日。 …他擔心[第一修正案]可能會完全廢除宗教。 …[馬薩諸塞州的Elbridge] Gerry先生說,如果“不得根據法律建立任何宗教學說”,那就更好了。 …[詹姆斯]麥迪遜先生(弗吉尼亞州)說,他逮捕了“國會不應建立宗教,並依法執行法律觀察”。 …[s]……似乎在憲法條款條款下說明了一種觀點。 ……這使他們[國會]能夠制定一種本質的法律……建立民族宗教;為了防止這些影響,他認為該修正案的目的是。 …麥迪遜先生認為,如果“民族”一詞是在宗教之前插入的,它將滿足光榮的紳士的思想。 …他認為,如果引入了“民族”一詞,則可以將修正案直接指向旨在預防的物體。
麥迪遜辯稱:“因為如果宗教免於整個社會的權威,那麼它仍然可以遵守立法機構的權威。”幾年後,他寫道“教會與國家的總分離”。麥迪遜寫道:“宗教與政府之間的分離也受到強烈的保護。”美國。”在給愛德華·利文斯頓·麥迪遜的一封信中進一步擴展了:
我們正在教導世界一個政府的偉大真理。沒有國王和貴族,做得更好。另一個教訓將使宗教更加純潔,而沒有借助政府的幫助,這一優點將翻了一番。

這種態度進一步反映在弗吉尼亞州的宗教自由法規中,最初由杰斐遜(Jefferson)撰寫,並由麥迪遜(Madison)倡導,並確保沒有人能夠為任何宗教或教派提供資金:
…任何人都不得被迫經常或支持任何宗教崇拜,地點或事工,也不得在其身體或貨物中執行,約束,騷擾或burther褻,否則也不會因其宗教觀點或信仰而遭受痛苦;但是,所有人都應自由地自稱,並通過論證來維持他們在宗教問題上的看法,並且同樣的意見將在不明智的情況下降低或影響其公民能力。
根據《美國憲法》 ,政府對宗教的待遇被分為兩個條款:建立條款和自由行使條款。關於某些國家行動是否構成不允許的政府建立宗教,對兩者進行了討論。
約翰·泰勒(John Tyler)於1843年7月10日在一封雄辯的信中提到了這句話。1960年總統競選期間,天主教會對約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擔任總統的潛在影響。如果當選,那將是天主教徒第一次占美國最高職位。約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在1960年9月12日致他的大休斯頓部長協會的講話中直接解決了這個問題,說:
我相信在一個美國,教會和國家的分離是絕對的 - 沒有天主教的主教告訴總統(應該是天主教)如何行事,沒有新教的部長會告訴他的教區居民對誰進行投票 - 沒有教堂或沒有教會或教會學校被授予任何公共資金或政治偏好- 沒有人被拒絕公職,僅僅是因為他的宗教與總統有所不同,總統可能任命他或可能選舉他的人民。我相信在美國既不是天主教,新教徒也不是猶太人的美國 - 沒有公職人員要求或接受教皇,全國教會理事會或任何其他教會來源的公共政策指示將直接或間接地遵守普遍的民眾或其官員的公開行為,在宗教自由是如此不可分割的地方,以至於對一個教會的行為被視為對所有人的行為。 […]我沒有就公共事務代言我的教會 - 教會不為我說話。無論我以節育,離婚,審查,賭博或任何其他主題而在我面前出現的任何問題 - 我將按照這些觀點做出決定,按照我的良心告訴我成為國家利益的決定,沒有關於外部宗教壓力或命令。而且沒有任何權力或懲罰威脅可以使我做出其他決定。但是,如果時間到了 - 我不承認任何衝突以遙不可及 - 當我的辦公室要求我違反良心或違反國家利益時,我將辭職;我希望任何認真的公務員都會做同樣的事情。
美國最高法院提到了教會和國家隱喻的分離超過25次,儘管並不總是完全擁抱該原則,他說:“隱喻本身並不是完全準確地描述了實際上存在的關係的實際方面教會和國家” 。在雷諾茲(Reynolds)中,法院否認猶他州領土上摩門教徒的自由演習主張,他們聲稱一夫多妻制是他們宗教自由的一個方面。法院於1947年在埃弗森(Everson)再次使用了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法官的短語。在Wallace訴Jaffree案中的少數派觀點中,Rehnquist法官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即該機構條款旨在保護宗教的地方機構免受聯邦干預。倫奎斯特(Rehnquist)發表了許多引用,這些案件反駁了教會與國家之間完全分離的想法。這種推理的結果是最高法院支持政府對基於信仰的社區項目的付款。斯卡利亞大法官批評了這個隱喻是從美國公共生活中消除宗教的推土機。
效忠宣誓
美國對效忠承諾的批評者認為,“上帝之下”一詞的使用違反了教會和國家的分離。雖然弗朗西斯·貝拉米(Francis Bellamy)於1891年創造了誓言,但1954年,天主教組織哥倫布騎士團與其他團體進行了競選,以“上帝之下”一詞添加了誓言。 1954年6月14日,總統德懷特·艾森豪威爾(Dwight Eisenhower)簽署了該法案,要求加入。
從那以後,批評家挑戰了誓言中該短語的存在。 2004年,普遍生活教會的無神論部長邁克爾·紐多(Michael Newdow)提出了一項加利福尼亞法律,要求學生背誦誓言。他說,法律侵犯了女兒的言論自由權。最高法院裁定在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v。Newdow裁定,主要是因為父親無法要求孩子對他的前妻有足夠的監護權,後者是法定的監護人,並反對這一事實訴訟。此外,最高法院指出,領導學生履行承諾的教師是憲法的,因此承諾應保持不變。
烏拉圭
在烏拉圭,教會和國家分離的原則與《憲法》第5條中的宗教自由共同構成:“烏拉圭所有宗教信仰都自由。國家不支持任何宗教。它承認天主教教會。除了僅供庇護,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服務的教堂外,所有已完全或部分建造的寺廟的領域。崇拜各種宗教。”
教會與國家之間的分離是在1918年的憲法中正式宣布的,並保存在以下憲法中。然而,該國的世俗化始於20世紀初,在總統何塞·巴特爾·伊多尼斯(JoséBatlleYErdoñez)的第一個政府中,作為尋求國家在公共領域中牢固定位的改革的一部分。這些措施包括禁止在公立醫院和政府建築物中宗教符號,以及在公立學校中抑制宗教教學。
宗教觀
伊斯蘭教
清真寺和國家的分離發生在伊斯蘭歷史上。穆斯林學者被賦予與國家的批評。國家需要學者將其規則合法化,而學者不需要國家。因此,學者通常是獨立的,歷史上有一些顛簸,例如mihna是例外,而不是規則。理查德·布萊特(Richard Bulleiet)寫道,在穆斯林世界的殖民和後殖民時期,政治暴君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消除其經濟和社會獨立性來消除學者的獨立性。結果是暴政的大門打開了,今天在穆斯林世界的許多地方仍然可以看到。麥地那的憲法用克雷格·康斯汀(Craig Considine)博士的話來說,是最早的世俗治理形式之一,如它所做的那樣,對穆斯林,猶太人和異教徒的平等宗教和公共權利,同時認識到它們一樣,同時承認它們。城市國家的身份。
艾哈邁迪亞
根據艾哈邁迪亞穆斯林社區對伊斯蘭教的理解,伊斯蘭原則指出,政府的政治應與宗教學說分開。不應特別偏愛穆斯林,而不是非穆斯林。
基督教
從歷史上看,天主教會和東東正教教會認為教會與國家之間可取的州之間的關係是根據天主教教會的教義的2105所需的。東正教教會歷史上有時與國家(無論是事實上的事實)形成了“交響樂”。另一方面,儘管一些新教徒的觀點與上面的觀點相似,但一些新教徒拒絕以任何方式投票,攜帶武器或參與民政政府,通常會導致他們的迫害,就像洗禮者一樣,包括阿米甚人,包括阿米甚人,包括阿米甚人,門諾人和貴格會在20世紀。在許多國家,洗禮派新教徒和耶和華見證人相信不參加他們更接近上帝的國度,因為“耶穌回答(彼拉多),'我的王國不是這個世界:如果我的王國是這個世界,那麼,那麼我的僕人戰鬥(捍衛他)。 “ -約翰福音18:36。對他們來說,“基督教民族”一詞不能成為有效的政府立場,只有基督教徒,可能是基督教社區,超越了“凱撒的事物” -馬太福音22:21 。
衛理公會
在關於民族改革的一部
衛斯理衛理公會聯繫的部長和成員有責任以各種可行的方式利用其影響,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作為國王和聖徒之王的權威。
因此,阿勒格尼·衛斯理衛理公會教堂倡導公立學校的聖經閱讀聖經,武裝部隊和國會的牧師,藍色法律(反映了衛理公會的歷史悠久的衛生學信仰),以及推動對上帝承認的修正案。
改革
基督教的改革傳統(公理主義,大陸改革,長老會教派)也解決了教會與國家之間關係的問題。在1870年的大會上,美國長老會教會說:
我們應該將成功驅逐所有宗教指導和影響的成功嘗試視為第一級的邪惡。我們也沒有看到如何做到這一點,而不會對國家的智力和道德生活造成致命傷害……我們將國家視為上帝的法令,而不僅僅是一個受歡迎的意志的生物;而且,在對世界最高統治者的高度責任下,我們認為它既有其權利和有限責任,又有責任教育其孩子的知識和美德原則,這對於自身的安全和福祉至關重要。教會和國家的聯合確實違反了我們的美國理論和政府憲法;但是,國家與基督教的儲蓄和保守力量最親密的結合是該國最古老的習俗之一,並且始終將我們政治信仰的重要條款排名。
天主教
天主教學說的第一個完全表達了關於天主教與國家關係的原則(當時,東羅馬帝國)的原則,由教皇蓋拉西烏斯一世(Famuli Vestrae Pietatis)的文件中包含在Famuli Vestrae Pietatis中,由教皇Gelasius I與皇帝撰寫。指出,教會和國家應該在社會上共同努力,國家應認識到教會在社會中的作用,教會在道德事務上具有優越性,並且國家在時間事務中具有優勢。約翰·A·瑞安(John A.這種宗教以及對所有直接攻擊的法律禁止,成為國家最明顯,最根本的職責之一。因為國家的業務是維護和促進人生各部門的人類福利。”
在1864年教皇庇護IX發出的錯誤教學大綱中,“教會應該與國家分開,與教會的國家分開”的想法受到譴責。
必須將國家與教會分開是一個絕對是錯誤的論文,這是一個最有害的錯誤。基於國家必須不承認任何宗教邪教的原則,首先是對上帝的巨大不公正罪。對於人類的創造者來說,也是人類社會的創始人,並在維護自己的情況下保留了它們的存在。因此,我們不僅欠他一個私人邪教,而且欠他的公共和社會崇拜來尊重他。
1965年在現代世界教會上的牧師憲法的Gaudium et spes (“ Joy and Hope”)指出,“……教會一直有責任審查時代的跡象,並有權從中解釋它們福音。”教會的使命認識到,儘管傳統的關於悔子女的教導,但世俗化和多元主義的現實仍然存在。由於這種世俗化的現實,它還認識並鼓勵了俗人在世俗世界中教會生活中的作用,將俗人視為急需的變革推動者,以使社會的轉變更加一致天主教教學。 “本委員會勸告基督徒作為兩個城市的公民,努力認真履行他們的塵世義務,並對福音精神做出回應。” 1965年11月18日,在《 lo詩》上的使徒法令中進一步擴展了這一法令。
Apostolicam ActuoSitatem是梵蒂岡第二委員會的“關於俗人的使徒的法令”,於1965年11月18日發表。本文件的目的是鼓勵和指導外行人進行基督教服務。 “自從俗人按照他們的生活狀態,生活在世界及其關注之中以來,上帝呼召他們在酵中像酵的世界一樣行使他們的使徒,與基督的精神的熱心一樣。”弗朗西斯紅衣主教阿林茲(Arinze)解釋說,“ ...被洗禮呼召在世俗的生活領域見證基督;在家庭,工作和休閒,科學和文化中,政治和政府,貿易,貿易和大眾媒體,以及在國家和國際關係中”。
梵蒂岡第二委員會的宗教自由宣言(1986年)的天主教教義人類是人類的教義,指出,只要不受公共秩序,並且憲法法應該承認這種自由,所有人都有權獲得一定程度的宗教自由。 “鑑於人們在人民之間獲得的特殊情況,在社會憲法秩序中對一個宗教社區進行了特殊的民事認可,同時,應認識到所有公民和宗教團體對宗教自由的權利應得到認可並在實踐中有效。與此同時,該文件重申,教會“對男人和社會對真正的宗教的道德義務以及對真正的宗教的道德義務以及對基督的一個教會的道德義務”。在當前的《天主教教會的教理》中描述了社會向教會的社會,編號2105。
教皇約翰·保羅二世(John Paul II)在2005年給法國主教的信中提出,不僅是國家和教會的分離,而且實際上是教會社會學說的一部分。教皇寫道:
“正確理解的是,您所在的國家深深地依戀的Laïcité原則(世俗性)也是教會社會教導的一部分。它回憶起需要明確的權力劃分(參見社會教義的綱要)教會,第571–572頁),回應基督對他的門徒的邀請:“向凱撒養育凱撒的東西,並向上帝送給上帝的事物”(lk 20:25)。國家的非宗派地位意味著公民權威不受對教會和各種宗教生活的干預,在精神領域中,它使所有社會的成員能夠為全民社區和民族社區服務。 ,正如梵蒂岡第二大普通委員會所回憶的那樣,暫時權力的管理並不是教會的職業:“教會,由於她的角色和能力,沒有與任何政治社區相確定,也沒有與任何政治制度聯繫在一起”(”(牧師憲法Gaudium et spes, n。 76 2;參見n。 42)。然而,與此同時,重要的是要以普遍的利益和共同利益而工作。理事會還說:“政治界和教會……每個人都為同一人類的個人和社會職業服務。這項服務將更有效地恢復到所有機構的福利,而兩個機構都在實踐更好的合作”(同上”(同上。3 )” 教皇約翰·保羅二世給法國主教的信
天主教會認為教會本身在指導和告知良心,解釋自然法和判斷國家的道德完整性方面發揮了適當的作用,從而作為對國家權力的控制。教會教導說,個人掌握宗教自由的權利是基本的尊嚴。
天主教哲學家托馬斯·斯托克(Thomas Storck)認為,一旦一個社會成為“天主教”並採用教會作為國家宗教,它在道德上進一步構成:'公共秩序的公正要求在天主教國家和宗教中性國家之間發生了很大的不同。如果中立國家能夠禁止一夫多妻制,即使這是對宗教自由的限制,那麼天主教國家也可以限制非天主教群體的公共活動。“公共秩序的公正要求”才能理解人民的傳統和生活方式,在天主教社會中,必然包括基於對天主教作為社會宗教的認識的社會統一,以及隨之而來的所有其他宗教從公共生活中排除在公共生活中。西方的世俗民主國家承諾對於各個教派的宗教自由,儘管有些宗教允許,但在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情況下沒有發現矛盾,因為它的實踐與這些國家的傳統和道德背道而馳。天主教國家當然可以同樣地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進一步:
如果在人民之間考慮了歷史環境,則在一個社會的憲法秩序中對一個宗教社區進行了特殊的民事認可,則有必要同時承認所有公民和宗教社區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保持。
教會對當前的政治問題採取立場,並試圖影響其認為相關的事項的立法。例如,美國的天主教主教在1970年代通過了一項計劃,呼籲努力進行憲法修正案,從而為“為未出生的孩子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
本尼迪克特十六世將現代的自由觀念(意味著教會應擺脫政府的脅迫,並從國家公開的政治影響力)作為基督教環境的合法產品,其方式與雅克·勒·戈夫(Jacques Le Goff)類似。然而,與法國歷史學家相反,教皇拒絕了宗教的概念只是私人事務。
友好和敵對的分離
學者們將所謂的“友好”和“敵對”的分離區分開來。友好的類型限制了教會在國家事務上的干預,但也限制了國家在教會事務中的干預。相比之下,敵對的多樣性旨在將宗教完全局限於家庭或教堂,並限制了宗教教育,通過的宗教儀式和公眾的信仰表現。
世俗主義的敵對模式是在法國大革命中引起的,在1910年第一個葡萄牙共和國和1931年西班牙憲法中,墨西哥革命是其由此產生的憲法的典型典範。這些事件期間展出的敵對模式可以看作是接近極權國家中看到的政治宗教的類型。
1905年的法國分離和1931年的西班牙分離被認為是二十世紀最敵對的兩個人,儘管兩國目前的教會關係通常被認為是友好的。儘管如此,法國前總統尼古拉斯·薩科齊(Nicolas Sarkozy)在任期開始時認為該國當前的事務狀況是“負面的laïcité ”,並希望開發一個對宗教更開放的“積極的laïcité ”。某些人認為國家對宗教的關注是西班牙和墨西哥內戰的一種原因。
法國天主教哲學家和《世界人權宣言》雅克·馬里坦(Jacques Maritain )指出,在法國和二十世紀中葉美國發現的模型之間的區別。他認為當時的美國模型更加友好,因為它在教會和國家之間既有尖銳的區別和實際合作”,他稱之為“歷史寶藏”,並告誡美國,“請給上帝,你保留它小心,不要讓您的分離概念轉向歐洲。”另一位法國觀察家亞歷克西斯·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傾向於做出同樣的區別:“在美國,從一開始,政治和宗教就已經相處了,從那以後他們就沒有停止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