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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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aas-taasang hukuman Korte Suprema | |
14°34′47'n 120°59′04'e | |
已確立的 | 1901年6月11日 |
地點 | 馬尼拉Ermita Padre Faura街 |
坐標 | 14°34′47'n 120°59′04'e |
座右銘 | 巴達斯(Batas )(法律與國家) |
組成方法 | 司法和律師委員會提交的候選人入圍名單的總統任命 |
被授權於 | 藝術。 VIII,1987年菲律賓憲法 |
提出上訴 | |
法官期限長度 | 沒有固定期限;年齡在70歲時的強制性退休 |
位置數量 | 15 |
年度預算 | ₱387.67億(2021) |
網站 | sc.judiciary.gov.ph |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 |
現在 | 亞歷山大·格斯蒙多(Alexander Gesmundo) |
自從 | 2021年4月5日 |
最高法院(菲律賓:卡塔斯 - 塔桑·霍庫曼( Kataas-taasang hukuman );被稱為科爾特·蘇普雷瑪( Korte Suprema )(也用於正式寫作)是菲律賓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由1901年6月11日通過第二菲律賓委員會於1901年6月11日通過制定其第136號法案,該法案廢除了最高法院的前身Manila真正的Audiencia de Manila 。
最高法院大院位於菲律賓馬尼拉大學校園的一部分。它佔據了馬尼拉Ermita的Padre Faura Street和Taft Avenue的拐角處,主要建築物位於菲律賓綜合醫院癌症研究所前面。
歷史
早期歷史
在征服西班牙之前,菲律賓的島嶼由獨立的barangays組成,每個族人都由30至100個家庭組成。通常,barangay由datu或地方酋長領導,他們行使政府的所有職能:行政,立法和司法;他還是戰時的總司令。每個Barangay都有自己的法律。法律可能是口頭法律,這是一代世代相傳的地方的傳統和習俗,或者是由DATU頒布的書面法律,通常由一群長者協助。在barangays的聯合會中,法律是由下部DATU的高級DATU頒布的。
在爭議的決議中, Datu擔任法官,而一群長者則作為陪審團。如果糾紛是在DATUS之間或不同障礙的成員之間的爭議,則該爭議是通過與其他一些Datus或Elders的仲裁(來自其他Barangays)作為仲裁員或中介者進行的。所有試驗均公開舉行。當datu對當事方之間的誰有罪有疑問時,當事各方在苦難中受到審判,這是刑事案件的普遍做法。一名無辜的被告人被認為在這種折磨中總是很成功。這些西班牙裔人認為,神或眾神將有助於無辜者被指控生存。
西班牙殖民時代
在1569年8月14日的皇家秩序中, MiguelLópezde Legazpi被確認為菲律賓州長兼上尉。他有權在島嶼上管理民事和刑事司法。根據相同的命令,Legazpi在所有訴訟中都具有原始和上訴管轄權,並在其本人中構成了司法部的所有權力,並完全控制所有司法職務。在隨後的Cédulas和皇家命令中,所有官員都負責執行所有有關當地人福利的法律和法令。這通常沒有發生。在1583年的1583年由薩拉薩(Domingo de Salazar)給國王菲利普二世(King Philip II)撰寫的一封信中,薩拉薩爾(Bishop Salazar)指出了針對本地菲律賓人的不同壓迫和不公正行為,並說旨在保護他們的國王法令通常被旨在保護他們的法令。總督及其下屬。
這些事態發展的結果是,第一個真正的Audiencia (這是馬尼拉的真實見證人)或高等法院是在菲律賓通過1583年5月5日在菲律賓建立的。該法令指出:“法院是根據利益建立的良好的政府和司法管理,具有與瓦拉多利德鎮和格拉納達市的每個皇家觀眾相同的權威和優先。 ,以及必要的輔助官員,例如法院的秘書和書記員。第一任總統是州長聖地亞哥·德·維拉( Santiago de Vera) 。
馬尼拉的真正聽眾的管轄權涵蓋了呂宋島和群島的其餘部分。它被賦予了由州長,阿爾卡爾德·梅奧爾斯和島嶼其他地方法院決定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自審核病只能在首先意識到民事案件的情況下,因為其重要性是在高等法院中涉及的涉及的金額和尊嚴;以及在聽眾可能會面的地方可能出現的刑事案件。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審判案的決定將在沒有任何上訴的情況下執行,除非在民事案件中,金額如此之大,以至於證明對國王的上訴是合理的;對國王的這種呼籲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所有案件均應通過多數票決定,並在領帶的情況下,選擇了辯護律師以確定案件。
稍後將通過1589年8月9日的皇家塞杜拉( RoyalCédula)解散。 。通過重新建立,聽眾是由州長,四位副法官代表的總統組成的,是印第安人保護者辦公室,助理檢察官,記者,店員和其他官員的檢察官。通過1776年3月11日的皇家命令,對聽眾進行了重組;它由總統,攝政王,審視的直接負責人,五名奧多雷斯或副法官,兩名助理檢察官,五名下屬官員和兩名記者組成。在特殊情況下,還允許它履行遺囑認證法院的職責。當高等法院充當行政或諮詢機構時,自審車以皇家王朝的名義行事。後來,總督被撤職為聽眾的總統,而真正的阿科多德因1861年7月4日的皇家法令而廢除了。西班牙最高法院。在1870年10月24日的皇家法令上,聽眾被分為兩個錢伯斯。這兩個分支後來因1879年5月23日的皇家法令而重命名為薩拉·德·洛民和薩拉·德·洛德犯罪分子。
1886年2月26日,宿霧的自審古族人是通過皇家法令建立的,涵蓋了宿霧,內格羅斯,帕納,帕納派,撒瑪爾,撒瑪爾,帕拉吉亞,卡拉米亞人,瑪莎特,瑪巴特,ticao,ticao, lyete,leyte , jolo和balabac, jolo and jolo and jolo和balabac ,包括上述島嶼的較小和鄰近的島嶼。到1891年1月5日,一項皇家法令確立了馬尼拉和宿霧的錄像機。憑藉皇家法令,宿霧的領土聽覺一直持續到1893年5月19日,當時它不再是領土。然而,它的刑事案件的聽覺被保留了。從同一項皇家法令中,成立了維甘的聽眾,並涵蓋了呂宋島和巴坦尼斯的刑事案件。這些法院的裁決不被視為最終決定,因為它們仍然可以吸引馬尼拉的聽眾領土和西班牙最高法院的Audiencia領土。即使在1896年菲律賓叛亂爆發之前,這些聽眾仍將繼續運作。
美國入侵時代
從1898年8月13日美國部隊開始佔領,宿霧和維甘的觀眾就不再發揮作用。法官為了安全而逃離。第二天,美國第一位軍事總督韋斯利·梅里特(Wesley Merritt)下令暫停馬尼拉殖民地真實錄音帶的領土管轄權,以及菲律賓其他次要法院。所有對犯罪和罪行的審判都轉移到美國軍事法庭或軍事委員會的管轄權。
1898年10月7日,根據8月13日之前的西班牙法律構成的整個島嶼的民事法院被允許恢復其民用管轄權,但要受美國軍事政府的監督。 1899年1月,馬尼拉的聽眾的民事管轄權被暫停。 1899年5月29日,它因菲律賓群島最高法院的重新建立後,於1899年5月29日被恢復。刑事管轄權也已恢復為新改革的民事高等法院。
1901年6月11日,現任最高法院通過頒布第136號法案(也稱為第二菲律賓委員會的司法法)正式建立。上述法律重組了司法制度,並將司法權歸屬於最高法院,一審法院和和平法院大法官。上述法律還規定了上述高等法院的早期組成,擁有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六位副法官,所有法官都由委員會任命。 1902年的《菲律賓有機法》和1916年的《瓊斯法》均由美國國會通過,批准了第136號法案賦予的法院管轄權。它的六名副法官應在美國參議院的同意和建議下由美國總統任命。
1917年《行政法典》的製定使最高法院成為最高法庭。它還增加了最高法院的總成員,擁有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副法官。
英聯邦時期
隨著菲律賓聯邦通過批准1935年憲法的建立,最高法院的構成增加到了11個,其中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十個副法官。 1935年的憲法規定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其成員任期的安全性,禁止在任期任期期間賠償的賠償以及通過彈each罷免法官的方法。 《憲法》還將立法機關的規則制定移交給了最高法院,宣布頒布有關訴狀,實踐,法院程序和接受法律實踐的權力。
日本職業時代
在日本對菲律賓的簡短佔領中,法院的組織結構和管轄權沒有實質性變化。但是,法院的某些行為和大綱必須首先由日本帝國部隊的軍事總督批准。 1942年,最高法院第五位首席大法官何塞·阿巴德·桑托斯(JoséAbadSantos)在拒絕與日本軍事政府合作後被日軍執行。他於1942年4月11日在宿霧省被捕,並於1942年5月7日在拉瑙·德爾蘇爾( Lanao del Sur)的馬拉邦( Malabang)鎮被處決。
菲律賓獨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佔領結束後,菲律賓於1946年7月4日從美國獲得了獨立。獨立的授予是通過1946年的馬尼拉條約獲得的。在上述條約中,它規定:
第五條- 菲律賓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同意,所有有關政府和菲律賓人民的法律案件,根據1934年《獨立法》第7(6)條,他們都在審理之前在授予菲律賓共和國獨立之日,美國最高法院應繼續接受美國最高法院的審查有必要實施手頭案件的處置。締約方還同意,在處理此類案件之後,美國最高法院將不再有權審查起源於菲律賓群島的案件。
該條約生效,美國最高法院不再擁有上訴權力,可以在獨立後審查起源於菲律賓的案件,除了在美國獨立之前提交的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外。
1948年6月17日,頒布了1948年的《司法法》。法律將高等法院可以行使其獨家管轄權以對上訴,證書或錯誤令進行審查的案件將其分組在一起。
1973年,1935年的憲法進行了修訂,並被1973年的憲法所取代。根據上述憲法,法院的成員資格增加到了目前的數量,該人數為15。據說所有成員僅由總統單獨任命,未經同意,批准或屍體或官員的建議。 1973年的憲法還屬於最高法院的行政監督,這些憲法迄今屬於司法部的所有下級法院。
戒嚴期帶來了許多超越重要性和後果的法律問題:其中一些是對1973年憲法的批准合法性,馬科斯總統對政府權威的總體假設,有權審查事實基礎的事實依據首席執行官宣布戒嚴。
後埃德薩革命和現在
1986年,費迪南德·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總統被推翻後,科拉遜·阿基諾(Corazon Aquino)總統使用緊急權力頒布了一份臨時憲章,稱為“自由憲法”,並不影響最高法院的組成和權力。自由憲章被1987年的憲法所取代,該憲法目前是菲律賓生效的基本憲章。根據現行憲法,它在1935年和1973年的憲法中保留並履行了該規定,即“司法權是屬於最高法院,並在法律可能建立的下級法院中。”但是,與以前的憲法不同,現行的憲法通過在第1條第VIII條的第二段中定義最高法院的司法權,擴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權。
第1節 - XXX司法權包括法院法院的義務,解決涉及法律要求和可執行性的權利的實際爭議,並確定是否存在嚴重濫用酌處權,以濫用等同於缺乏管轄權或過多的管轄權政府任何分支機構或工具的一部分。
實際上,該定義稀釋了政治問題學說,即最好向人民的政治智慧提出特定問題或提出特定問題,從而超出了法院的審查。
此外,目前的憲法規定了保障措施,以確保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它還為司法和律師委員會提供了一個由憲法創建的機構,建議在最高法院和其他下級法院組成中可能出現的職位空缺。
概述
資格
根據憲法,要任命一個人為最高法院,他必須是:
- 菲律賓自然出生的公民;
- 至少四十歲,
- 已經有十五年或更長時間的下級法院法官或在菲律賓從事法律實踐。
雖然本質上不太精確的憲法要求是,法官“必須是一個具有證明能力,正直,概率和獨立性的人”。
組成和約會方式
根據1987年《菲律賓憲法》的第七條,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十四名副法官組成,所有這些法官都是由總統任命為司法和律師委員會的提名人名單。任命最高法院的任命不需要確認任命委員會,因為提名已由司法和律師委員會審查,司法和律師委員會是一個由憲法製造的機構進行的,建議在司法機構內任命任命。
無論是在法院的空缺,無論是首席大法官還是副法官的職位,總統都可以從司法和律師委員會準備的至少3名提名人名單中任命一個人來填補空缺。
退休
1987年《菲律賓憲法》提供了:
“第11條。最高法院XXX的成員應在行為良好的情況下任職,直到他們達到70歲,或者喪失能力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責。 ”
最高法院大法官在達到70歲的強制性退休時必須退休。一些法官在70歲之前選擇退休,例如佛羅倫薩·費利西亞諾( Florentino Feliciano)由於健康原因,艾麗西亞·奧地利- 馬丁內斯( Alicia Austria-Martinez)在68歲時退休。
自1901年以來,奧地利律師大法官是最早選擇提早退休的人之一。 2008年9月,馬丁內斯大法官引用健康原因,通過首席大法官雷納托·普諾(Reynato Puno)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告知她的同事,她打算在2009年4月30日生效,或在12月19日強制退休前15個月生效。 ,2010年。緊隨其後的是小馬丁·維拉拉瑪(Martin Villarama Jr.) ,由於健康原因,他在2016年1月70歲之前也退休。
座位
最高法院目前在司法系和菲律賓大學馬尼拉大學的黎剎廳之間的最高法院主樓會議。
法院於1901年在羅馬廣場的馬尼拉( Ayuntamiento de Manila)舉行的Intramuros的Ayuntamiento de Manila舉行會議。法院最終於1941年在首席大法官何塞·勞雷爾(JoséP。Laurel)的帶領下與菲律賓立法機關一起轉移到了古老的立法大樓。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舊立法大樓和Ayuntamiento的破壞,法院暫時轉移到了馬拉卡南宮的Mabini Hall。
1951年,法院轉回了現在的舊建築,該建築最初是為美術學校和菲律賓大學音樂學院建造的。該建築物的立面展示了最高法院前九名首席法官的半身像,以及在其入口處的正義和摩西夫人的雕像。法院於1991年轉到了當前的地址,此前曾佔領大廈的外交部轉移到帕薩伊市Roxas Boulevard沿著亞洲開發銀行的舊總部,因為後者已搬到曼達盧揚市。
最高法院目前的主要建築是由菲律賓建築師安東尼奧·托萊多(Antonio Toledo)根據1905年的馬尼拉計劃設計的。它最初是馬尼拉大學菲律賓大學圖書館。立面的四個支柱代表了司法層次結構的四個層次。首席法官Cayetano Arellano和JoséAbadSantos衛隊的銅牌座位座位。進入建築物後,主要大廳在中間設有法院的徽標。右邊是貴賓休息室,左邊是分區聽證會。二樓設有首席大法官和會議廳的肖像畫廊,以及首席大法官和兩個最高級副法官的辦公室。
自1948年以來,最高法院在整個4月份在碧瑤舉行了夏季會議。
法院目前正在規劃過程中,最終將其轉移到其新的和永久地點。
語言
由於法院的創建,因此在法院訴訟中使用了英語。但是,2007年8月22日,菲律賓司法歷史上第一次,布拉坎的三個馬洛斯市地區審判法院宣布,該法院將僅在法院訴訟中使用菲律賓人來宣傳民族語言。從分支機構的三名,分支機構和81個分支機構的速記員作為模特法院,在菲律賓最高法院的指令後,在Marcelo H. Del Pilar法律學院接受了培訓。首席大法官雷納托·普諾(Reynato Puno)設想在拉古納( Laguna ),卡維特(Cavite ),奎松( Quezon ), nueva ecija ,八打angas,瑞扎爾( Rizal )和馬尼拉大都會(Metro Manila)等其他領域實施該政策。
西班牙語也已用於法院訴訟中,特別是在菲律賓獨立之前的幾年中,許多案件都有用語言寫的決定。儘管西班牙語不再在法院系統中使用,但該語言影響了現有的菲律賓法律術語。
會議開放公告
下面的會議開放公告的措辭與美國最高法院使用的措辭相似。但是,省略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幾個關鍵段落,包括“被告知要引起並引起他們的注意”和“上帝拯救(國家的名字)和這個光榮的法院”。戰前菲律賓最高法院試圖注入這些段落,但在馬尼拉的美國殖民政府禁止這樣做。菲律賓版本的《頌歌》中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更熟悉的術語“ hear ye ye”在法國法語術語中。
菲律賓最高法院的尊敬,首席大法官和副法官。聽到你們,聽到你們,聽到你們!所有在菲律賓榮譽最高法院之前開展業務的人均應引起他們的注意,因為法院現在正在開會。
宣布後,首席大法官爆炸了木槌,通常是首先呼叫法院書記員,後者描述了日曆上的第一個案件,並召集了將提出口頭辯論的律師。
權力和管轄權
審判權力
最高法院的權力在1987年《憲法》的第七條中定義。這些功能通常可以分為兩個 -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法院的行政職能與對菲律賓司法機構及其僱員以及菲律賓律師協會成員的監督和控制有關。根據這些職能,法院有權下令更改審判地點,以避免司法流產,並任命司法機構的所有官員和僱員。法院進一步授權頒布錄取法律實踐的規則,向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以及在所有法院中均可遵守的程序規則。
法院更重要的作用是行使其司法職能。第七條第1節包含了以前憲法中未發現的司法權力的定義。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法律規定的下級法院”。這種司法權是通過司法機構的主要裁決作用來行使的,其中包括“法院的義務解決涉及法律要求和可執行的權利的實際爭議,並確定是否存在嚴重濫用酌處權政府任何分支機構或工具的管轄權都缺乏或過多。”
該定義重申了最高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該審查的權力甚至在製定了這項規定之前就屬於法院。儘管如此,這項新的規定仍然有效地從易於度假勝地到政治問題學說,作為拒絕審查法律或國家行動的一種手段,就像法院總統費迪南德·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統治期間所做的那樣。結果,政府任何分支機構或工具的“嚴重濫用酌處權”的存在足以使國家行動無效。
原始管轄權
案件達到最高法院的另一種模式是通過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原始請願書,憲法與最高法院建立了“原始管轄權”。根據第5(1)條,《憲法》第VIII條,是“影響大使,其他公共部長和領事的案件,以及有關證書,禁令,Mandamus,Quo Warranto和人身保護的請願書。”只有在“普通法律過程中沒有上訴或任何樸素,快速和適當的補救措施”時,才能訴諸證書,禁令和曼陀羅。”
但是,儘管授予原始管轄權,但多年來,法院已將上訴法院(例如上訴法院)分配給聽取證明書,禁令,曼德瑪斯, Quo Warranto和人身保護的權力。結果,法院具有相當大的酌處權,拒絕直接聽取這些請願書,理由是應該向上訴法院或適當的下級法院提出。儘管如此,最高法院毫不猶豫地接受了廣泛的公共利益的案件,或者是為此迅速解決的案件。
在涉及法院最初管轄權的案件中,訴訟的受訪者必鬚髮現“嚴重濫用酌處權”,以證明對請願書的有利訴訟。 “嚴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是比“法律錯誤”明顯高的標準,已被定義為“反复無常的,異想天開的判決,等於缺乏管轄權”。
上訴審查
案件達到最高法院的最常見模式是通過下級法院作出的裁決的上訴。上訴案件通常源於在審判法院提起和審理的訴訟或刑事起訴。然後,如果僅涉及“法律問題”,則可以在上訴法院上訴中提高審判法院的這些裁決,或者很少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升。除上訴法院的裁決外,最高法院還可以直接審查Sandiganbayan和稅收上訴法院作出的上訴裁決。行政機構做出的裁決不能直接對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必須首先對上訴法院提出質疑。但是,選舉委員會的裁決可以直接提升為最高法院,儘管嚴格來說,該程序不是上訴的性質。
上訴審查不是正確的,而是“合理的司法酌處權,只有在有特殊和重要的原因時才會批准”。在行使上訴審查時,最高法院可能會在裁定“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撤銷下級法院的裁決。法院通常拒絕審查下級法院提出的事實,儘管有明顯的例外。法院還拒絕招待最初在該案件之前首先提起案件的案件。
規則制定力量
最高法院有權在所有法院頒布有關保護和執行憲法權利,懇求,實踐和程序的專有權,承認法律實踐,綜合律師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任何此類規則均應為快速處理案件提供簡化且廉價的程序,對於同一等級的所有法院,均應統一,並且不得減少,增加或修改實質性權利。除非最高法院不贊成,否則特別法院和準審法機構的程序規則應保持有效。 (第VIII,§54(5))
Amparo和人身保護數據的書面數據
最高法院於2007年9月25日批准了Amparo的令狀。Amparo的令狀(西班牙保護)剝奪了捍衛簡單否認的軍隊。在令狀下,受害者家屬有權訪問其案件的信息,這一憲法權利稱為“人身保護數據”,在幾個拉丁美洲國家中常見。該規則是追溯執行的。首席大法官普諾(Puno)表示:“如果您擁有這項權利,州特工,國家當局將能夠逃脫其罪魁禍首,這將是非常非常困難的。”
Amparo令狀的決議和規則使Puno的創意合法誕生。 Amparo不需要提交或法律費用,該費用於2007年10月24日生效。Puno還表示,法院將很快就人身保護令的令狀和《人身保護程序》的實施準則發布規則。 Amparo令狀的請願書可以在任何一天和任何時間上提交給區域審判法院,或向Sandiganbayan ,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 Amparo下的臨時浮雕是:臨時保護令(TPO),檢查令(IO),生產訂單(PO)和證人保護令(WPO,RA 6981)。
亞洲人權委員會表示, Amparo和人身保護的數據需要得到法律的補充,以進一步保護人權,因為書面本身不足以解決酷刑,強制消失和外部判斷性殺戮,並且不包括保護非 -目擊者。
2007年8月30日,普諾(Puno)發誓要提出人身保護令的令狀,以此作為對法外殺戮和強制失踪的新法律補救措施。 Puno解釋說, Amparo的令狀否認了當局對簡單拒絕的辯護,並且人身保護數據可以找出該官員持有的信息,糾正甚至銷毀了錯誤的數據。
2008年1月22日,最高法院批准了人身保護令令的規則(“保護一個人的隱私權並允許一個人控制有關它們的任何信息”),於2月2日生效,菲律賓'憲法日。
部門
法院被授權在三,五或七名成員的司令或劃分。自1987年以來,法院已將自己分為3個師,每個分為5個成員。大多數案件都是由分部而不是法院審理和決定的。但是,《憲法》要求法院審理涉及條約,國際或執行協議合憲性的案件,以及“涉及總統法令,宣告,命令,命令,命令,命令,命令,命令,命令,命令,申請或運作的案件指示,法令和其他規定”。法院還決定在該部門內無法進行多數投票時最初審理的案件。法院也有酌情決定審理案件,即使沒有憲法問題是涉及,如果決定扭轉先例或提出新穎或重要的問題,則通常會這樣。
法院以前是1935年,1973年和1986年的自由憲法,僅被授權坐在邦克或兩分師中。
2022年2月24日,亞歷山大·蓋斯蒙多(Alexander Gesmundo)首席大法官發布了第2871號特別命令,重組了最高法院的部門,這是在同一天出版的,並立即生效,他是第一庭主席和副主席埃爾南多大法官(Hernando)擔任其工作主席,其他主席被授予高級副法官萊昂( Leonen )(第二分區)和卡吉奧阿( Caguioa )(第三師),這一重組立即是在2022年5月18日任命辛格大法官後立即發生的。
甲級 | 第二分區 | 第三分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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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 A. Gesmundo | 總統 | M. Leonen | 總統 | A. Caguioa |
工作主席 | R. Hernand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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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
當前法官
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4名副法官組成。在現任法院成員中,馬維奇·萊昂(Marvic Leonen)是任職時間最長的司法,任期4,493天(截至2024年1月4日,11年,53天);進入法院的最新法官是瑪麗亞·菲洛梅納·辛格(Maria Filomena Singh)的任期於2022年5月18日開始。
位置 | 正義 生日和地點 |
預約的日期 | 退休日期(70歲) | 任命總統 | 法學院 | 以前的職位或辦公室 (在約會之前最近) |
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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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 |
亞歷山大·格斯蒙多(Alexander Gesmundo) 出生於1956年11月6日 聖巴勃羅,拉古納 |
2021年4月5日 | 2026年11月6日 | 杜特爾特 | 馬尼拉大學Ateneo De |
菲律賓最高法院副法官 (2017–2021) |
Peralta |
高級副法官 |
Marvic Mario Victor Leonen 生於1962年12月29日 碧瑤 |
2012年11月12日 | 2032年12月29日 | 阿基諾三世 | 菲律賓大學 |
首席和平談判者與摩洛伊斯蘭解放方面 (2010–2012) |
Aranal-Sereno |
副法官 |
Alfredo Benjamin Caguioa 出生於1959年9月26日 奎松市 |
2016年1月22日 | 2029年9月26日 | 阿基諾三世 | 馬尼拉大學Ateneo De |
代理司法部長 (2015–2016) |
小維拉拉瑪(Villarama Jr.) |
副法官 |
拉蒙·保羅·埃爾南多(Ramon Paul Hernando) 生於1966年8月27日 Tuguegarao,Cagayan |
2018年10月10日 | 2036年8月27日 | 杜特爾特 | 聖貝達大學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10–2018) |
martires |
副法官 |
艾米·拉扎羅·賈維爾(Amy Lazaro-Javier) 出生於1956年11月16日 馬尼拉 |
2019年3月6日 | 2026年11月16日 | 杜特爾特 | 聖托馬斯大學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07–2019) |
tijam |
副法官 |
Henri Jean Paul Inting 出生於1957年9月4日 班薩蘭,達沃·德爾·蘇爾 |
2019年5月27日 | 2027年9月4日 | 杜特爾特 | ateneo de davao大學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12–2019) |
Bersamin |
副法官 |
Rodil Zalameda 生於1963年8月2日 加州 |
2019年8月5日 | 2033年8月2日 | 杜特爾特 | 馬尼拉大學Ateneo De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08–2019) |
德爾卡斯蒂略 |
副法官 |
馬里奧·洛佩茲(Mario Lopez) 生於1955年6月4日 洛杉磯聯合 |
2019年12月3日 | 2025年6月4日 | 杜特爾特 | 聖貝達大學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06–2019) |
Jardeleza |
副法官 |
塞繆爾·蓋倫(Samuel Gaerlan) 出生於1958年12月19日 聖胡安,洛杉磯聯合 |
2020年1月8日 | 2028年12月19日 | 杜特爾特 | 聖貝達大學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09–2020) |
Peralta |
副法官 |
里卡多·羅薩里奧(Ricardo Rosario) 出生於1958年10月15日 奎松市 |
2020年10月10日 |
2028年10月15日 | 杜特爾特 | 馬尼拉大學Ateneo De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05–2020) |
雷耶斯小 |
副法官 |
Jhosep Lopez 出生於1963年2月8日 馬尼拉 |
2021年1月25日 |
2033年2月8日 | 杜特爾特 | 菲律賓大學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12–2021) |
巴爾塔扎 - 帕迪拉 |
副法官 |
Japar Dimaampa 生於1963年12月27日 Marawi , Lanao del Sur |
2021年7月2日 |
2033年12月27日 | 杜特爾特 | 東部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04–2021) |
gesmundo |
副法官 |
Jose Midas Marquez 出生於1966年2月16日 奎松市 |
2021年9月27日 |
2036年2月16日 | 杜特爾特 | 馬尼拉大學Ateneo De |
菲律賓最高法院法院局長 (2009–2021) |
Delos Santos |
副法官 |
Antonio Kho Jr. 生於1966年6月29日 喬洛,蘇魯 |
2022年2月23日 |
2036年6月29日 | 杜特爾特 | 聖貝達大學 | 選舉委員會專員 (2018–2022) |
Carandang |
副法官 |
瑪麗亞·菲洛梅納·辛格(Maria Filomena Singh) 生於1966年6月26日 奎松市 |
2022年5月18日 |
2036年6月26日 | 杜特爾特 | 馬尼拉大學Ateneo De | 上訴法院副法官 (2014–2022) |
Perlas-Bernabe |
公眾的看法
司法腐敗
2005年1月25日以及2006年12月10日,菲律賓社交天氣站發布了其兩項有關司法腐敗調查的結果;它發表了:a)像1995年,有1/4的律師說,許多/很多法官都是腐敗的。但是(49%)表示法官受賄,只有8%的律師承認他們報告了這項賄賂,因為他們無法證明這一點。 [表8–9];然而,法官說,只有7%的法官將許多/許多法官稱為腐敗[表10-11]; b)“法官看到了一些腐敗;比例說- 許多/許多/非常多的腐敗法官或大法官: 17%的人參考MTC法官的RTC法官為14%,上訴法院法官有12%,伊斯蘭教法院法官4%,桑迪加巴揚法官4%,參考最高法院法官2%[表15]。
2008年9月14日,政治和經濟風險諮詢公司(PERC)調查在腐敗的亞洲司法系統中排名第6 (6.10)。 PERC表示:“儘管印度和菲律賓是民主國家,但由於腐敗,外籍人士並沒有對其司法系統看上去有利。” Perc報導,香港和新加坡在亞洲擁有最好的司法系統,印度尼西亞和越南最糟糕的是:香港的司法系統在規模上得分為1.45(零代表最佳表現,而10個最差);新加坡,其等級為1.92,其次是日本(3.50),韓國(4.62),台灣(4.93),菲律賓(6.10),馬來西亞(6.47),印度(6.50)(6.50),泰國(7.00),中國(7.25 )(7.25) ,越南(8.10)和印度尼西亞(8.26)。
2014年,透明國際腐敗觀念指數(全球調查排名國家在感知腐敗方面),菲律賓在接受調查的175個國家中排名第85位,從2013年排名第94位。它在2013年排名第94位。它在38中以1到100的評分。腐敗感知指數(CPI)。
菲律賓在最近發表的世界司法項目(WJP)2015年法治指數中躍升了九個地方,使其成為全球排名最高的國家之一。在羅利(Roli)的102個國家中,它排名第51,與去年在99個國家中排名第60位的去年相比,這是顯著的增長。這使菲律賓在東盟成員國中的進步最大。 “結果表明,該國在政府權力的限制方面排名很高(第39);缺席腐敗(第47)和開放政府(第50位)。”
“然而,菲律賓在監管執法方面降至全球排名的下半部分(52nd);命令和安全(第58);刑事司法(第66);基本權利(第67)和民事司法(第75)。 “
Bantay Korte Suprema
“觀看最高法院”聯盟於2008年11月17日在最高法院百年紀念大廈地下培訓中心啟動,以確保2009年最高法院的7位副法官的公平和誠實選擇。” “ Bantay Korte Suprema”的成員包括退休的菲律賓總統,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立法者,法律從業人員,學術界,商業社區和媒體。前參議院主席Jovito Salonga ,UP Law Dean Marvic Leonen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兼司法兼律師協會成員Kiko Pangilinan ,菲律賓律師協會, Artemio Panganiban和Rodolfo Urbiztondo,菲律賓48,000名綜合酒吧(IBP)(IBP)(IBP)( IBP)(IBP)(IBP)(IBP)(IBP)(IBP)(IBP)(IBP)(IBP))商會見證了地標活動。 BKS既不會選擇也不認可候選人,但“但是,如果它收到使候選人無能的信息,它將向公眾洩露此信息並告知JBC 。簽署了SC的大法官的選擇。
同時,最高法院任命監視(SCAW)法律團體和民間社會聯盟,以監督任命為司法職位的人的任命。 SCAW聯盟由替代法律團體,自由組織,菲律賓法學院協會和透明度與問責製網絡組成,以及在線新聞雜誌新聞中斷,為JBC選擇候選人的選擇過程重新激活了。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
以下是最高法院自1901年以來決定的某些里程碑式裁決:
- Falcis III訴民用註冊服務官(2019年),請願書認可菲律賓同性婚姻
- Republicv。Sereno (2018),通過Quo Warranto請願書刪除了一名彈each的官員。
- Lagman等。 v。參議院總統皮門特等。 al。 (2017年),《在整個棉蘭老島宣布武裝法》一年的有效性。
- Rizal訴DMCI(2017)的《騎士》 ,《建設的停工》,以及違反民族文化遺產法案的公寓大樓的最終拆除。
- Saturnino C. Ocampo等。 v。後將埃內斯托·C·恩里克斯(Ernesto C.
- Davidv。Poe (2015),《公職基礎》的資格。
- Disini訴司法部長(2012年), 《 2012年網絡犯罪預防法案的有效性》
- 菲律賓城市聯盟訴Comelec (2011),《 16個市政當局的城市法》的有效性。
- Biraogo訴菲律賓真相委員會(2010年),創建真相委員會的有效性。
- Quinto訴Comelec (2009),現任任命的執行官員在向選舉官員提交候選人證書之後就職。
- Semav。Comelecand Dilangalen (2008),自治區創建省份和城市的力量。
- Neri訴參議院(2008年),向內閣官員延長行政特權的有效性。
- 回复:主持大法官康拉多·M·瓦斯克斯(Ca-gr Sp)的信。 103692 (2008),CA大法官與Meralco案有關的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
- Oposa訴Factoran (1993),《菲律賓法律體系環境中代際責任學說》。
- Javellana訴執行秘書(1974),《 1973年憲法的批准》。
- Peoplev。Hernandez (1956),叛亂被指控為單一罪行,而不是複雜的犯罪。
- Krivenko訴契約登記案(1947年),禁止外國收購私人或公共農業土地,包括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