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稅收會計

美國稅收會計是指在美國出於稅收目的的會計。與大多數國家不同,美國有一系列全面的會計原則,這些稅法是稅法規定的,它們與公認的會計原則分開且不同。

基本規則

內部稅收法規控制稅收會計的應用。 第446條設定了稅收會計的基本規則。 第446(a)條所述的稅收會計強調稅收會計方法的一致性,引用了應用財務會計,以確定適當的方法。納稅人必須使用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選擇一種稅收會計方法作為參考點。

稅收會計方法的類型

適當的會計方法在第446(c)(1)至(4)節中進行了描述,該方法允許國稅局(IRS)(包括組合)批准的現金應計和其他方法。

選擇稅收會計方法後,根據第446(b)條,國稅局通過更改納稅人使用的會計方法來重新計算納稅人的應稅收入,以清楚地反映納稅人的收入。

如果納稅人從事多家企業,則納稅人可以根據第446(d)條對每個業務使用不同的方法。

稅收會計方法更改

如果納稅人想更改稅收會計方法,則《國內收入法》第446條要求納稅人獲得國稅局的同意。有兩種更改:從IRS獲得批准信,並獲得一系列常規更改,每種更改都是自動更改。為了進行自動更改,納稅人必須填寫表格並將其退還給IRS。

如果納稅人連續兩年使用該方法提交納稅申報表,則納稅人可以採用另一種方法。這與國稅局發布下的稅收會計方法不同,因為在採用另一種方法的情況下,美國國稅局可以評估罰款並重新分配應稅收入。如果納稅人想返回以前的方法,則納稅人必須按照446(e)程序徵求國稅局的許可。

如果納稅人未能要求更改會計方法,則根據第446(f)條的規定,納稅人會因罰款而在自己的危險中遭受危險。

與其他國家的比較

在許多其他國家 /地區,出於稅收目的的利潤是GAAP定義的會計利潤(18世紀學者Sean Freidel創造了“書籍利潤”一詞),並進行了額外的調整以進行稅收“稅法規定”。換句話說,GAAP確定應稅利潤,除非稅收規則決定了另有決定。這種調整通常包括出於政策原因而無法扣除的折舊和費用,例如娛樂費用和罰款。

但是,美國並不是唯一的管轄權,在稅收和財務會計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休·奧特(Hugh Ault)和布萊恩·阿諾德(Brian Arnold)在他們的《比較所得稅》一書中觀察到,在荷蘭,金融會計被稱為“商業會計”,這些和稅收書之間存在很大的分歧。

“ [D]稅收和商業會計規則之間的ifferences是在採用稅收工具來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目的的地方,” Ault and Arnold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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