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賓夕法尼亞州)
賓夕法尼亞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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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第二級行政部門 |
地點 | 賓夕法尼亞州的聯邦 |
根據賓夕法尼亞州的聯邦, 一個鄉是政府市政成立的最低水平。賓夕法尼亞州的所有社區在公司之外城市,行政區, 和一個城鎮已被納入一個鄉鎮,該鄉鎮是提供當地自治職能的法人實體。一般而言,賓夕法尼亞州的鄉鎮涵蓋了比其他地區更大的土地區域市政當局,並且傾向於位於郊區的,外城, 或者鄉村的英聯邦的一部分。與賓夕法尼亞州的其他合併城市一樣,鄉鎮也存在縣並依賴於縣政府一級。
歷史
賓夕法尼亞州內部的鄉鎮的創建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紀和殖民時期。大部分賓夕法尼亞州被美洲原住民佔領,但費城的殖民行政管理定期帶來新的縣和新定居點。該政府定義的第一個社區傾向於是農村,地理上的大型(幾乎是縣大小)和人口稀少的鄉鎮。[a]
從歷史上看,在人口增長或人口密度增加後,鄉鎮或其部分傾向於成為行政區,最終可能會在城市層面重新融合。最初,每個市政組織都是從二等鄉鎮開始的。當目前每平方英里300人的人口密度達到足夠的人口密度時,該鎮可能會舉行全民公決,如果通過,則成為一流的鄉鎮。市政當局可以以類似的方式前往自治市鎮或城市的水平。從歷史上看,這種進展通常包括邊境調整或與其他行政區或鄉鎮的合併。儘管有增長,許多社區仍然是鄉鎮,這帶來了可能與“城鎮”相關的更城市化地區的特徵。[b]
由於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規定了基於人口增長的市政結構的發展,因此擁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鄉鎮和自治市鎮並不少見,通常在同一縣內。“像城鎮”行政區可能部分或完全被其剩餘的鄉鎮所包圍。
政府冷泉鎮在1961年沒有辦公室的候選人時就停止運作。[1]
功能
賓夕法尼亞鎮的規模通常從6到40平方英里(16-104公里)2)。鄉鎮有兩種分類,一流和二等艙。[2]英聯邦最初將所有鄉鎮納入二等鄉鎮。要成為一流的鄉鎮並在一流的鄉鎮法規的權力下運營,一個鄉鎮的人口密度必須為每平方英里的300居民(120/公里)2)和其中的選民必須批准全民投票中的分類變更。
鄉鎮的類別主要以其管理形式不同。第二堂課的鄉鎮由主管,由整個鄉鎮選民當選,以重疊6年的任期。全民投票可以將主管人數增加到五個。相比之下,頭等鄉鎮擁有一個專員。五到十五名專員坐在這個小組中;他們可以在整個鄉鎮中選出或由鄉鎮內當選。他們在任職四年的重疊條件下工作。其他當選官員包括收稅員,在許多鄉鎮中,由三名審計師組成的小組每年審核所有鄉鎮帳戶。該鎮的主管或專員任命秘書和司庫,還可以任命鄉鎮經理協調鄉鎮員工和運營。[2][3]
縣政府可以為鄉鎮的居民提供一些或全市的服務,無論班級和規模如何,包括垃圾收集或污水處理。不過,有些縣離開個人市政當局來提供自己的服務;在某些情況下,小組的行政管或鄉鎮可能會匯集其資源以提供水,警察或其他功能。當地服務的主要領域包括警察和消防,當地道路和街道的維護,供水,污水收集和處理,停車和交通管制,當地規劃和分區,公園和娛樂,垃圾收集,保健服務,圖書館,許可企業和代碼執法。但是,賓夕法尼亞州的所有市政當局都依靠縣和州組織法院來遺囑認證,刑事和民事法院服務。[4]
本國規則層次結構
根據賓夕法尼亞州憲法,每個政府實體有權選擇自己的自治形式,以及有限的能力將權力和監督委派給當局,委員會和學校董事會。[5]任何鄉鎮,無論其班級如何,都可以採用本國規則憲章,此時不再受賓夕法尼亞州鄉鎮法規的約束。儘管本國規則憲章可以納入異常功能,但無論辦公室和權力如何在管轄權內分配如何,標準的市政功能通常都是組合的一部分。
也可以看看
筆記
- ^鄉鎮賓夕法尼亞州洛桑在碳縣是說明性的。在1808年定義時,它幾乎涵蓋了北部碳縣的所有宅基地定居點Lehigh Gap(即,在Lehighton北部和Weiss Landing(在障礙山脊下方的河岸對面)登陸。洛桑著陸錨定的一端Lausanne-Nescopeck收費公路,一條重要的早期連接費城至威爾克斯·巴里(Wilkes-Barre)並在前往哈里斯堡的旅行中切斷了100多英里,然後向北沿著薩斯奎哈納(Susquehanna)向北走來,這是19世紀的進步,一個鄉鎮又一個鄉鎮,另一個鎮分開,因為當地工業和房地產使人口允許人口合併為當地城鎮。隨著過程的進行,勞桑在每種情況下都越來越小,在每種情況下再次脫位到一個更農村中心,直到曾經幾乎整個縣的殘留物是兩個山脊線之間的小矩形條。
- ^更城市化的發展 - 例如公寓房,辦公樓,大型購物中心,繁忙的城鎮街道,帶有很多交通信號。
參考
- ^“這個賓夕法尼亞州中部鄉鎮確實存在 - 不存在”.Pennlive.com。哈里斯堡(賓夕法尼亞州)愛國者新人。檢索7月20日2015.
- ^一個b“鄉鎮”.賓夕法尼亞州公民指南,第十一版(PDF)。 2018。檢索2021-01-26.
- ^“二等鄉鎮代碼”。賓夕法尼亞州鄉鎮主管協會。檢索2015-04-05.
- ^“縣政府”.賓夕法尼亞州地方政府公民指南(PDF):8。2010。檢索2016-08-09.
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列舉了11名當選的縣官員,但他們的權力和職責是由整個縣法規和一般州法律的法規規定的。在較小縣的某些辦公室合併涉及原始辦公室,法院書記員,遺囑登記冊和契據記錄員。
- ^“當局”.賓夕法尼亞州地方政府公民指南(PDF):10. 2010。檢索2016-08-09.
建立當局的最初原因是對1968年憲法修正案之前的聯邦施加的市政債務的限制,但事實證明,它們已證明有用的機制,尤其是對於聯合市政項目。截至2010年1月,賓夕法尼亞州有1,539個活躍當局。
外部鏈接
有關賓夕法尼亞政府權力和組織的調查文章,請參見賓夕法尼亞州地方政府公民指南,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