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條約

羅克與日本之間的條約

中日和平條約中國中日條約;日語日華條約),正式的《中國共和國和日本和平條約》 (中文:中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日語:日本日本1952年4月28,在台灣簽署的日本中國共和國ROC )之間,是在台灣簽署的日本和中和的和平條約,是一項和平條約並於同年8月5日生效,標誌著第二次中日戰爭( 1937- 1945年)的正式結束。

由於其他國家的分歧是在中國內戰期間和之後,中國共和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均未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 。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了一項單獨的和平條約,將兩國之間的戰爭帶到了正式的終點,並取得了ROC的勝利。儘管由於1945年之後中國內戰的恢復,ROC本身不是參加舊金山和平會議的參與者,但就台灣問題而言,該條約很大程度上與舊金山的條約相對應。 1972年,日本與中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後,單方面終止了該條約。

條約的摘要

關鍵文章

第2條

人們認識到,根據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簽署的《日本和平條約》第2條(以下稱為《舊金山條約》),日本已放棄了一切,頭銜,頭銜並聲稱台灣(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以及斯普拉特群島和帕拉塞爾群島。

第3條

日本及其國民在台灣的財產(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及其索賠,包括債務,包括台灣共和國當局(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和pescadores(pescadores)和其居民以及日本對此類當局和居民的財​​產的處置及其索賠,包括對日本及其國民的債務,應是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之間特別安排的主題。本條約中使用時,國民和居民的術語包括法學人。

第4條

人們認識到,由於戰爭的結果,所有中國和日本之間的所有條約,公約和協議均在中國和日本之間締結。

第9條

中華民國和日本將盡快得出結論,該協議規定了捕魚的監管或限制,以及在海洋上漁業的保護和發展。

第10條

出於本條約的目的,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台灣的所有居民和前居民(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及其後代,這些居民及其後代屬於中國國籍中華民國在台灣(Formosa)和Penghu(Pescadores)執行或以後可能會執行的法律法規;中華民國的法律人士應視為包括所有根據法律法規註冊的人,以下是由中華民國在台灣(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執行的。

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關係

直接引用

在第2條和第5條中,《台北條約》直接提及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也稱為日本和平條約,該條約分別由大多數盟友在1951年和1952年與日本政府簽署和批准。在第2條中,日本證實了SFPT的條款,在該條款中,關於台灣島PescadoresSpratly IslandsParacel Islands ,它放棄了所有權利,所有權和主張。在《台北條約》第1B協議中,ROC放棄了SFPT第14A1條的好處,即日本人民在生產,救助和其他修復戰爭期間造成的損害方面的服務。在協議1C中,SFPT的第11條和第18條被排除在《台北條約》第11條的運作中。

日期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簽署,並於1952年4月28日批准,即《台北條約》簽署的日期。後一條條約於1952年8月5日生效,並通過東京和台北之間的批准工具進行了交換。英國官員並不認為台灣的主權是由SFPT轉移到中國的。美國官員在任何一項條約中都沒有這樣的轉讓。

台灣關於ROC的政治地位

條約第10條規定:“出於本條約的目的,中華人民民民民NAVE中的所有居民和前台灣居民(Formosa)(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及其後代包括所有居民和前居民中國國籍按照或以後可能由中華民國在台灣(福爾摩薩)和彭格(Pescadores)執行的法律和法規。”

組織世界聯合福爾摩斯(WUFI)(WUFI)的主席Ng Chiautong認為,第10條不是對台灣人民中國國籍的肯定定義國民,因為否則台灣的居民以前是日本國民將無法前往日本。他還辯稱,台北條約不稱台灣“中國國民”,而是更喜歡“居民”一詞。

獨立支持者聲稱,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最初是在1929年2月頒布的,當時台灣被認為是日本的迪爾一部分。 《國籍法》於2000年2月進行了修訂;但是,沒有關於台灣人作為ROC公民的大規模歸化的文章。他們還指出,《舊金山條約》和《台北條約》都沒有專門提供台灣主權從日本轉移到中國。兩者都有放棄日本主權主張的規定,但都沒有規定轉移到中國的機制。

隨著羅克(Roc)正式宣布曾多次廢除Shimonoseki條約,羅克(Roc)的支持者認為,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從來沒有爭議。此外,日本和台北條約的ROC進一步“認識到1941年12月9日之前在日本和中國之間締結的所有條約,公約和協議都因戰爭的結果而變得無效,無效”。因此,有人認為,1929年2月頒布的ROC國籍法將適用於台灣的居民,並且沒有必要在2000年2月的修訂中解決任何國籍問題。

另一方面,1972年在《耶魯大學法律雜誌》上寫的肺楚陳和Wm Reisman辯稱,台灣領土的頭銜在日本和/或由於Shimonoseki時歸屬於日本,作為《 Shimonoseki條約》。該條約的語言清楚地表明。這樣的標題就標題而言,不再是雙邊合同關係,並成為國際法中的真正關係。儘管合同可能是轉讓所有權的方式,但所有權不是合同關係。因此,一旦它歸屬,它就不再容易譴責該條約的一方。 Y. Frank Chiang在2004年在《福特漢姆國際法雜誌》上寫道,擴大了這一論點,並聲稱沒有國際法原則可以驗證單方面宣告以消除(或撤銷)領土條約,無論是基於一項條約指控“不平等”,或者是由於條約或任何其他原因的隨後的“侵略”。

根據聯合國條約系列第138卷,日本全權統計,伊索·川田(Isao Kawada)承認:“目前的條約(和平條約)應就中國共和國而言,適用於現在的所有領土,在其政府的控制下,“包括台灣(福爾摩薩),彭格(pescadores),通過交換票據第1期。關於1964年交換票據1的影響,日本外國部長事務Masayoshiōhira在議員眾議院解釋說:“此交換說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無關……這項規定的效果是在中國共和國對這些領土上實際管理的先決條件下,顯然沒有意味著其政府對這些領土具有領土主權。我們使用“控制”一詞使這種含義變得顯而易見。”

後來的日本觀點

1972年9月29日,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日本與中國聯合公報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 1980年,在裁定有關國籍的案件時,東京高等法院認為該條約應失去其意義,並應因聯合公報而結束

日本律師還辯稱,台北條約和隨後的中日聯合公報放棄了中國國民的權利,以尋求日本政府或日本的公司的戰爭賠償。儘管支持日本社會某些地區的受害者,但幾乎所有此類訴訟都失敗了。同時,北京在1995年指出,聯合公報放棄了僅從中國政府聲稱的賠償要求,而不是私人公民的賠償。支持私人賠償要求的壓力可能會增加,這是反對日本民族主義,歷史修正主義以及中國主權對台灣的挑戰的立場。

也可以看看

腳註和參考

腳註

  1. “根據日本和平條約,日本放棄了福爾摩薩的所有主權和所有權,但主權問題仍然存在。” - 英國國務卿安東尼·納廷爵士
  2. “在[1951年的日本和平條約和1952年日本的日本和平條約]中,日本是否將[福爾摩薩和帕斯卡多爾的這個領域]放到了任何特定的實體中。通過任何現有的國際傾向,該地區的主權是未來國際決議的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中華民國和中國共產黨都不同意這一結論,並認為台灣和帕斯卡德爾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一部分。美國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和帕斯卡多爾的合法佔領和行使管轄權。”

參考

  1. “中國共和國和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聯合國條約系列。 1952年。於2020年4月21日檢索
  2. “日本和平條約”紐約時報。 1952年1月11日。
  3. “中國共和國和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台北:Academia Historica Digital Archives計劃。 1952年。從2014年2月26日的原件存檔。檢索2012年8月19日
  4. “與日本和平條約” (PDF)聯合國條約收集。聯合國。 p。 10 。檢索到2021年11月29日
  5. 台北台灣文件
  6. 議會(1956年1月30日),下議院,第1卷。 548,英國:Hansard,pp。CC601-3 ,檢索2010-02-10
  7. “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國會研究服務。 2011年6月24日。檢索2022-10-06
  8. 美國外交關係,1955年至1957年。中國,第一卷。 II(1955–1957),美國:國家部,1955年7月1日,第619-20頁,檢索2010-02-10
  9. “台灣國際地位(福爾摩薩)的歷史和法律方面” 。世界聯合福爾摩斯獨立。 1972 。檢索2010年2月20日
  10. 《羅克國籍法》的文本
  11. 肺陳; Wm Reisman(1972)。 “誰擁有台灣:尋找國際冠軍” 。耶魯大學雜誌。檢索2010年2月21日
  12. Y. Frank Chiang(2004)。 “單中國政策和台灣” ​​。福特漢姆國際法雜誌。檢索2010年2月21日
  13. 1952年4月28 日,聯合國第138卷秘書處註冊或提交並記錄的條約和國際協議
  14. 參議院參議院錄情報情報第情報情報回回國會予算第第委員會予算委員會第予算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國會國會回國會國會予算。 1964年2月12日。第3-4頁。 (日語)
  15. “東京高等法院,1980年6月12日” 。日本國際法一年25]。 1982 。檢索2012-04-11(5)。 。 。 。必須解釋的是,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應失去其生存意義,並通過基於聯合公報的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外交關係的正常化而結束。
  16. “日本最高法院準備殺害中國戰爭受害者的訴訟” 。從2007-09-30的原件存檔。檢索2007-07-12中國外交大臣在1995年表示,聯合公報僅放棄了中國政府的賠償金……同時使中國私人公民的索賠權完好無損。日本律師,歷史學家和公民活動家大力支持...中國受害者提起的訴訟……它堅決反對日本民族主義和歷史修正主義的訴訟……加大了對中國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壓力,要求他們支持賠償要求。反對日本...特別是如果……東京對台灣的主權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