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會議徽標
1982年12月10日
地點牙買加蒙特哥
有效的1994年11月16日
狀態60個批准
簽字人157
派對169
保管人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
全文
Wikisource的聯合國海洋法大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也稱為《海洋公約法》或《海洋法法》 ,是一項國際協議,為所有海洋和海上活動建立了法律框架。截至2023年5月,168個國家和歐盟是當事方。

該公約是由1973年至1982年之間舉行的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UNCLOS III)會議造成的。《 UNCLOS》取代了1958年《海洋公約》的四項條約。圭亞那成為第60個批准該條約的國家,UNCLOS於1994年生效。 2023年,達成了關於一項公海條約的協議,以添加作為公約的工具,以保護國際水域的海洋生物。這將提供包括海洋保護區環境影響評估在內的措施。

聯合國秘書長獲得了批准和加入的工具,聯合國為公約的政黨會議提供了支持,但聯合國秘書處在《公約的執行》中沒有直接的作用。聯合國專業機構國際海事組織,確實發揮了作用,以及其他機構,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國際海床管理局(ISA),該機構是由公約本身建立的。

背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取代了較舊的“海洋自由”概念,該概念可追溯到17世紀。根據這個概念,國家權利僅限於從一個國家海岸線延​​伸的特定水帶,通常是3海裡(5.6公里; 3.5英里)(三英里限制)(三英里限制),根據該規則的“ Cannon Shot ”規則荷蘭法學家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 。除國際邊界以外的所有水域都被認為是國際水域:對所有國家免費,但屬於所有國家(由雨果·格羅蒂斯(Hugo Grotius )提出的母馬自由原則)。

在20世紀初期,一些國家表示希望擴大國家主張:包括礦產資源,保護魚類種群,並提供實施污染控制的手段。國際聯盟海牙舉行了1930年的會議,但沒有達成協議。總統哈里·杜魯門(Harry S.其他國家很快效仿。在1946年至1950年之間,智利,秘魯和厄瓜多爾將其權利擴大到200海裡的距離(370公里; 230英里),以覆蓋其目前的洪堡捕撈場。其他國家將其領土擴大到12海裡(22公里; 14英里)。

到1967年,只有25個國家仍然使用了舊的三個海裡限制,而66個國家設定了12個邁爾(22 km)領土限制,而8個國家設定了200個水英里(370公里)的限制。截至2011年7月15日,只有約旦仍然使用3英里(4.8公里)的限制。該限制也用於某些澳大利亞群島,伯利茲地區,一些日本海峽,巴布亞新幾內亞的某些地區以及一些英國海外領土,例如直布羅陀

UNCLOS不處理領土爭端或解決主權問題,因為該領域受到有關收購和領土損失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的管轄。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14的目標是與UNCLOS法律框架一致的保守和可持續使用海洋及其資源。

unclos i

沿海國家在1960年索賠
廣度主張狀態數
3英里限制26
4英里限制3
5英里限制1
6英里限制16
9英里限制1
10英里限制2
12英里限制34
超過12英里9
未指定11

1958年,聯合國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了第一次關於海洋法(UNCLOS I)的會議。 UNCLOS我在1958年達成了四項條約:

儘管我被認為是成功的,但它留下了領土水域廣度的重要問題。

UNCLOS II

1960年,聯合國舉行了第二屆海洋法會議(“ UNCLOS II”);但是,為期六週的日內瓦會議並未達成任何新協議。一般而言,發展中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僅作為美國或蘇聯的客戶,盟友或撫養人參加,沒有自己的意義。

UNCLOS III

國際權利中的海洋地區(最高視野)

馬耳他的阿維德·帕多(Arvid Pardo)於1967年在聯合國提出了關於領土水域的不同主張的問題,1973年在紐約召集了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為了減少民族國家團體主導談判的可能性,會議使用了共識程序,而不是多數投票。會議持續到1982年,會議持續到1982年。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會議持續到1982年。第60個州圭亞那批准了該條約。

《公約》提出了許多規定。涵蓋的最重要的問題是設定限制,導航,群島地位和過境制度,獨家經濟區(EEZS),大陸架管轄權,深海礦山,剝削制度,剝削制度,保護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和爭議。

該公約設置了以精心定義的基線測量的各個區域的極限。 (通常情況下,海底沿著低水線遵循,但是當海岸線深入縮進時,有邊緣島或高度不穩定,可能會使用直線基線。)這些區域如下:

內部水域:覆蓋基線陸上的所有水和水道。沿海國家可以免費制定法律,規範使用並使用任何資源。外國船隻在內部水域內無權通過。海洋中的一艘船隻根據其國旗國家的內部法律佔據管轄權。

海洋:距離基線最多12海裡(22公里; 14英里),沿海州可以免費制定法律,規範使用並使用任何資源;從本質上講,沿海國家在其領土內擁有主權權利和主權管轄權。船隻被賦予無辜通過任何領土的權利,並具有戰略海峽,允許軍裝通過作為過境的通行,因為該海軍船隻被允許維持在領土上是非法的姿勢。公約以迅速而連續的方式穿過水,“無辜的通道”的定義,這不是“對沿海國家的和平,良好或安全的偏見”。釣魚,污染,武器練習和間諜並不是“無辜的”,海底和其他水下車輛必須在地面航行並顯示旗幟。如果這樣做對於保護其安全至關重要的話,各國還可以暫時暫停其領土特定地區的無辜通道。

群島水域:《公約》在第四部分中設置了“群島國家”的定義,該定義還定義了國家如何繪製其領土邊界。在最外層島的最外部點之間繪製了基線,但要彼此足夠接近這些點。該基線內的所有水都被指定為“群島水域”。該州對這些水域具有主權,主要是在內部水域的範圍內,但受到現有權利的影響,包括附近附近州的傳統捕魚權。外國船隻有無辜的通過群島水域的權利,但群島國家可能會將無辜的通道限制在指定的海上車道上。

連續區域:超過12個水英里(22公里)的極限,距離領土海底限制(連續區域)還有12個海裡(22公里)。如果侵權開始或即將發生在該州的領土或領土內,州可以在這裡繼續在四個特定領域(習俗,稅收,移民和污染)執行法律。這使得連續區成為熱門追踪區。

獨家經濟區(EEZS) :從基線延伸了200 nmi(370 km; 230 mi)。在這一地區,沿海國家擁有對所有自然資源的唯一剝削權。在隨意使用中,該術語可能包括領海,甚至包括大陸架。儘管石油也變得重要,但引入了EEZS,以阻止日益加劇的衝突。 1947年,在墨西哥灣的海上石油平台的成功很快就在世界其他地方重複了,到1970年,在技術上可以在4,000米(13,000英尺)深的水域運營,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外國國家擁有航行自由和越野自由,但要受沿海國家的規定。外國也可以鋪設海底管和電纜。

大陸架:大陸架被定義為陸地陸地的自然延長大陸邊緣的外邊緣,或距沿海州基線的200海裡(370公里),以較大者為準。一個州的大陸架可能會超過200海裡(370公里),直到自然延長結束為止。但是,它可能永遠不會超過350 nmi(650 km; 400 mi)。它也不得超過100 nmi(190 km; 120 mi)以外的2,500米(8,200英尺)等壓(連接2 500 m的線)。沿海國家有權在其大陸架的地下土壤中收穫礦物質和非生存物質,以排除其他物質。沿海國家還對“依附”大陸貨架的生命資源擁有獨家控制,但不屬於居住在獨家經濟區以外的水柱中的生物。

這些區域以外的區域稱為“高海”或簡單地“區域”。

除了定義海洋邊界的規定外,《公約》還建立了一般義務,以保護海洋環境並保護高海上的科學研究自由,並創建了一種創新的法律制度,以控制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深海地區,通過國家管轄區,通過國家管轄區除外。國際海床的權威人類原則的共同遺產

內陸國家有權從海上和從海上徵稅,而沒有通過過境國家徵稅。

第十一部分和1994年協議

《公約》第XI部分規定了與任何州領土外或獨家經濟區(EEZ)外海床上礦物質有關的政權。它建立了國際海床管理局(ISA),授權海底勘探和採礦,並收集和分發海底採礦皇室。

美國反對以幾個理由反對《公約》第十一部分的規定,認為該條約不利於美國的經濟和安全利益。由於第十一部分,美國拒絕批准UNCLOS,儘管它與公約的其餘規定表示同意。

從1982年到1990年,美國除了第十一部分外,所有人都接受了習慣國際法,同時試圖建立一種剝削深海床礦物質的替代製度。與其他海床採礦國家達成了協議,並授予了四個國際財團的許可證。同時,成立了準備委員會,以準備由公約簽署國贊助的申請人最終徵得公約認可的主張。解決了兩組之間的重疊,但海底對礦物質的需求減少,使海底政權的相關性大大降低。此外,共產主義在1980年代後期的下降消除了對XI XI部分規定的一些更有爭議的部分的支持。

1990年,簽署人和非簽名者(包括美國)之間就可以修改公約以允許工業化國家加入公約的可能性開始了磋商。由此產生的1994年實施協議被作為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它規定,關鍵文章,包括限制海床生產和強制性技術轉移的文章,將不會應用美國,如果美國成為一名成員,將保證在國際海床管理局理事會上席位,最後是席位,該投票將分組進行,每個小組都能在實質性問題上阻止決策。 1994年的協議還成立了一個財政委員會,該委員會將啟動當局的財務決策,最大的捐助者將自動成為成員,並通過共識做出決定。

2011年2月1日,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海床爭端會議廳(ITLOS)發表了有關公約各州當事方在該地區的活動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的諮詢意見。與《公約》和《 1994年協定》第XI部分。該諮詢意見是根據國際海床當局的正式要求發出的,此前兩次事先申請後,當局的法律和技術委員會從瑙魯共和國和湯加王國收到了有關擬議活動的(這項工作計劃)由兩個國家資助的承包商-Nauru Ocean Resources Inc.(由Nauru共和國贊助)和Tonga Offshore Mining Ltd.(由湯加王國贊助)在該地區進行的聚合金結。諮詢意見闡明了國際法律責任和讚助國家的義務和確保贊助活動不會損害海洋環境的權力,這與UNCLOS第十一部分的適用規定,權威法規,ITLOS案件,ITLOS案件,其他國際環境條約一致以及《聯合國里約宣言》第15條。

第十三部分 - 保護海洋環境

UNCLOS的第XII部分包含有關保護海洋環境的特殊規定,使所有州都必須在此問題上進行合作,並在國旗國家施加特殊義務,以確保其旗幟下的船隻遵守國際環境法規,通常是由國際環境法規所採用的IMOMarpol公約是這種調節的一個例子。第十三部分還賦予沿海和港口各州具有擴大管轄權的權利,以在其領土內和海洋中執行國際環境監管。

國家管轄權以外的生物多樣性

2017年,聯合國大會(UNGA)投票召集政府間會議(IGC),以考慮建立國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工具(ILBI),以保護和可持續使用國家管轄權以外的生物多樣性(BBNJ)。這被認為是必要的,因為UNCLOS目前沒有為國家管轄權以外地區提供框架。海洋生物多樣性以及過度捕撈對全球魚類種群和生態系統穩定性的影響特別關注。 IGC在2018年,2019年,2022年和2023年共召開了六次會議,以協商BBNJ法律文書的文字。在這四個主要要素中取得了進展:海洋遺傳資源(MGRS),使用基於區域的管理工具(ABMT)在內的收益共享(MPA)(MPA),環境影響評估(EIA)和能力建設以及海洋技術的轉移(CB和TT)。 2022年8月的第五輪談判未能達成協議,部分原因是關於如何共享來自海洋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的收益的重大分歧。在紐約聯合國舉行的第六輪會談之後,2023年3月4日達成了關於文本的協議。歐盟承諾為該條約的批准和實施過程提供財政支持。

派對

 派對
 聚會,由歐盟雙重代表
 簽字人
 非派對

該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開放簽名,並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在第60次批准工具的沉積後。該公約已得到169個政黨的批准,其中包括165個聯合國成員國,1個聯合國觀察家州巴勒斯坦),兩個非成員國(庫克群島紐厄)和歐盟

角色

UNCLOS的意義源於以下事實:它系統地制度和編纂了國際海事法的標準和原則,這些標準和原則是基於數百年的海上經驗,並且在聯合國憲章和當前的國際海事法規範中在很大程度上表達了作為1958年的日內瓦公約。這些要求的很大一部分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和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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