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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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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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類型 | 職業 |
活動部門 | 法律實踐,執法,政治 |
描述 | |
能力 | 倡導技能,分析思維,正義感,政治合身 |
需要教育 | 法學學位,律師資格考試 |
字段 就業 | 政府法律服務 |
相關工作 | 檢察官,地區檢察官,州律師,英聯邦的律師 |

美國律師是美國司法部在94個中的每一個中擔任聯邦執法人員美國聯邦司法區。每位美國檢察官在其司法區擔任美國首席聯邦刑事檢察官,並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在其地理管轄區的聯邦和州法院的民事訴訟中。美國律師必須由總統並由參議院之後,他們任期四年。
目前,美國的94個地區辦事處有93個美國律師,波多黎各, 這美國維爾京群島,關島,和北瑪麗安娜群島。一名美國律師被分配給每個司法區除關島和北瑪麗安娜群島外一位美國律師服務兩個地區。每位美國檢察官是指定管轄區的首席聯邦執法官美國律師手冊.[1]他們監督地區辦事處,由多達350名美國律師(AUSAS)和多達350名支持人員進行監督。[2]
美國檢察官的辦公室主要由助理美國律師(AUSA)。美國助理律師通常被稱為“聯邦檢察官”,是政府律師,在聯邦刑事審判中充當檢察官,在美國是一方的民事訴訟中,美國聯邦政府的律師。在擔任檢察官的職責時,AUSA有權調查人員,發出傳票,提起正式刑事指控,與被告的辯訴交易以及對證人和被告罪犯的豁免權。[3]
美國律師及其辦公室是司法部。美國律師通過司法部的監督,監督和行政支持服務美國律師執行辦公室。選定的美國律師參加美國檢察官總檢察長諮詢委員會.
歷史和法定權威
美國檢察官辦公室是由1789年司法法,以及辦公室總檢察長和美國元帥。同樣的行為也指定了美國最高法院並建立了構成的劣等法院美國聯邦司法機構,包括地方法院系統。因此,美國檢察官辦公室比司法部年齡較大。1789年的《司法法》規定,在每個司法區的任命“法律中學到的人擔任美國律師的人……在每個地區起訴所有犯罪的職責是根據犯罪和犯罪的犯罪和罪行。美國的權力以及美國應關注的所有民事訴訟……“在司法部存在之前,美國檢察官獨立於總檢察長,也不屬於AG直到1870年的監督和權威,司法部的成立。[4][5]
預約
美國律師由美國總統[6]任期四年,[7]約會受確認由參議院。一名美國檢察官繼續任職,超出任期的任期,直到任命和合格為止。[8]根據法律,每位美國檢察官都必須被總統撤職。[9]這總檢察長自1986年以來,已任命臨時律師以填補空缺。
美國律師爭議
駁回美國律師爭議 |
理事法規,28 U.S.C. §546提供,直到2006年3月9日:
(c)根據本條任命為美國檢察官
- (1)總統根據本權第541條任命的該地區的美國檢察官的資格;要么
- (2)總檢察長根據本條任命120天的到期。
(d)如果任命根據(c)(2)款到期,則該地區的地方法院可以任命一名美國檢察官服務,直到填補空缺為止。法院任命命令應向法院書記員提交。
2006年3月9日,喬治·W·布什總統簽署了法律美國愛國者和恐怖主義預防重新授權法案2005年[10]通過罷工小節(c)和(d)修改了第546條,並插入以下新小節:
(c)根據本條任命為美國檢察官的人可以服務,直到根據本權第541條任命的總統任命的美國檢察官資格為止。
實際上,這消除了對美國臨時律師的120天限制,他們的任命是無限期的。如果總統未能向參議院提出任何提名人,則避免參議院確認程序,因為總檢察長任命的臨時律師可以繼續任職,而無需限製或進一步採取行動。與駁回美國律師爭議,在2007年3月,參議院和眾議院投票通過臨時律師的120天任期限制。該法案由喬治·W·布什總統簽署,並於2007年6月成為法律。[11]
美國臨時律師任命的歷史
參議員戴安娜·費恩斯坦(Dianne Feinstein)(加利福尼亞州D),總結了2007年3月19日在參議院的臨時美國檢察官任命的歷史。[12]
當第一次研究這個問題時,我發現法規已授予法院任命美國臨時律師的權力,並且這可以追溯到內戰。具體而言,該管理局於1863年3月首次歸屬巡迴法院。
然後,在1898年,一份眾議院報告解釋說,儘管國會認為讓法院任命一名臨時律師很重要:
“依靠巡迴法庭的問題存在問題,因為巡迴法官並不總是在巡迴賽中找到,並且在確定他的下落時會浪費時間。”
因此,當時,臨時任命機構被轉移到地方法院;也就是說,在1898年,它被轉移到地方法院。
因此,近100年來,地方法院負責任命美國臨時律師,他們幾乎沒有任何問題。這種結構一直不受干擾,直到1986年在裡根管理期間改變法規。在斯特羅姆·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參議員提出的一項法案中,該法規被更改為將任命授權給司法部長,但即使那樣,這也受到限制,總檢察長的時間限制為120天。在那之後,如果未確認提名人,地方法院將任命一名臨時律師。採用這種語言是一個較大包裝的一部分,該計劃被稱為刑法的技術修正案,因此在眾議院或參議院中都沒有記錄的辯論,而兩個議會都通過語音投票通過了該法案。
然後,20年後的2006年3月 - 再次沒有辯論,並且再次作為大型包裝的一部分 - 在《愛國者法案》重新授權中插入了法定的更改。這次,高管的權力進一步擴大,賦予總檢察長無限期任命臨時替代者的權力,沒有參議院確認。
美國律師的角色
美國檢察官既是主要代表,又是行政負責人美國檢察官辦公室為該地區。美國檢察官辦公室(USAO)是美國的首席檢察官刑法案件,代表美國民法案件是被告或原告。[13][14]但是,他們並不是唯一可能代表美國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稱為A的動作Qui Tam,如果他們以律師為代表的任何美國公民可以代表美國的利益,並享有針對有罪當事方的罰款。
作為聯邦執法人員首席,美國律師擁有其地區所有聯邦執法人員的權力,並可能指示他們參與,停止或協助調查。實際上,這涉及聯邦調查局資產,但還包括司法部下的其他機構,例如酒精,煙草和槍支局和毒品執法局。此外,美國律師與其他非DOJ執法機構合作 - 例如美國特勤局和移民和海關執法 - 起訴與其管轄區有關的案件。
這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律師還承擔起訴當地刑事案件的額外責任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相當於國家首都市政法院。高等法院是我法院的聯邦文章。[15]
美國律師執行辦公室
這美國律師執行辦公室(EOUSA)[16]為93名美國檢察官提供行政支持(包括94個美國檢察官辦公室,關島和北瑪麗安娜群島都有一個美國的單一律師),其中包括:
- 一般行政協助和指導,
- 政策制定,
- 行政管理方向和監督,
- 運營支持,
- 與其他組件的協調美國司法部和其他聯邦機構。
這些責任包括某些法律,預算,行政和人員服務以及法律教育。
EOSA由1953年4月6日由總檢察長8-53號創建,以在華盛頓特區的司法部與位於哥倫比亞特區50個州的93個美國檢察官之間的司法部之間的密切聯繫。關島, 這北瑪麗安娜群島,波多黎各,和美國維爾京群島。它是由第九巡迴上訴法官法官詹姆斯·R·布朗寧,他還擔任其第一位酋長。
現任美國律師辦公室清單
- 阿拉巴馬州中區的美國律師
- 阿拉巴馬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阿拉巴馬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阿拉斯加地區的美國律師
- 亞利桑那州美國律師
- 阿肯色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阿肯色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加利福尼亞中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加利福尼亞東區的美國律師
- 加利福尼亞北區的美國律師(USAO)
- 加利福尼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美國科羅拉多州的美國律師
- 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律師
- 康涅狄格州美國律師
- 美國特拉華州的美國律師
- 佛羅里達州中區的美國律師(USAO)
- 佛羅里達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佛羅里達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USAO)
- 佐治亞州中區的美國律師
- 佐治亞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佐治亞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關島地區和北瑪麗安娜群島的美國律師(USAO)
- 夏威夷地區的美國律師(USAO)
- 愛達荷州的美國律師
- 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伊利諾伊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伊利諾伊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印第安納州北區的美國律師(USAO)
- 印第安納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愛荷華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愛荷華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USAO)
- 堪薩斯州的美國律師
- 肯塔基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肯塔基州西區的美國律師
- 路易斯安那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路易斯安那州中區的美國律師
- 路易斯安那州西區的美國律師
- 美國緬因州的美國律師
- 馬里蘭州的美國律師(USAO)
- 美國馬薩諸塞州的美國律師
- 密歇根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密歇根州西區的美國律師
- 明尼蘇達州的美國律師
- 密西西比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密西西比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密蘇里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密蘇里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蒙大拿州的美國律師
- 內布拉斯加州地區的美國律師
- 內華達州的美國律師
- 新罕布什爾州美國律師
- 新澤西州美國律師(USAO)
- 美國新墨西哥州的美國律師
- 紐約東區的美國律師(USAO)
- 紐約北區的美國律師(USAO)
- 紐約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USAO)
- 紐約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USAO)
- 北卡羅來納州東區的美國檢察官
- 北卡羅來納州中區的美國律師
- 北卡羅來納州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北達科他州的美國律師
- 俄亥俄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俄亥俄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俄克拉荷馬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俄克拉荷馬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俄克拉荷馬州西區的美國律師(USAO)
- 俄勒岡州美國律師
- 賓夕法尼亞州東區的美國檢察官
- 賓夕法尼亞州中區的美國律師
- 賓夕法尼亞州西區的美國檢察官
- 波多黎各地區的美國律師
- 羅德島地區的美國律師
- 南卡羅來納州美國律師
- 南達科他州的美國律師(USAO)
- 田納西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田納西州中區的美國律師
- 田納西州西區的美國律師
- 德克薩斯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德克薩斯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德克薩斯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美國德克薩斯州西區的美國律師
- 猶他州的美國律師
- 佛蒙特州地區的美國律師
- 維爾京群島地區的美國律師
- 弗吉尼亞州東區的美國律師
- 弗吉尼亞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華盛頓東區的美國律師
- 華盛頓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西弗吉尼亞州北區的美國律師
- 西弗吉尼亞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威斯康星州東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威斯康星州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
- 懷俄明州地區的美國律師
注意:除了括號內指示外,上述鏈接是指向相應的地方法院,而不是美國檢察官辦公室。
美國已解決的美國律師辦公室
- 密歇根州的美國律師(1863年2月24日)[17]
- 南卡羅來納州東部地區的美國律師(1965年10月2日)
- 南卡羅來納州西部地區的美國律師(1965年10月2日)
- 伊利諾伊州東區的美國律師(1978年10月2日;由伊利諾伊州中央區繼承)
- 美國巴拿馬運河地區的律師(1982年3月31日)
- 印第安納州的美國律師
也可以看看
筆記
參考
- ^“美國律師手冊”。 USDOJ.GOV。 2015年2月19日。
- ^“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檢察官辦公室”。 USDOJ.GOV。檢索11月10日,2007.
- ^http://www.americanbar.org/publications/criminal_justice_section_section_archive/crimjust_standards_pinvestigate.html檢察調查標準
- ^Sisk,Gregory C.(2006)。約翰·斯特德曼;大衛·施瓦茨(David Schwartz);Sidney B. Jacoby(編輯)。聯邦政府的訴訟(第二版)。Ali-Aba(美國法律研究所 - 美國律師協會)。pp。12–14。ISBN 0-8318-0865-9.
- ^Sisk,Gregory C.(2006)。在線局部訪問.ISBN 9780831808655.
- ^28 U.S.C. §541(一個)。
- ^28 U.S.C. §541(b)。
- ^28 U.S.C. §541(b)
- ^28 U.S.C. §541(C)。
- ^“ Pub。L.109–177,標題V,§502”(PDF)。美國政府出版社。檢索6月20日,2020.
- ^“剝奪美國律師規定的眾議院投票”.思考進步。 2007年3月26日。
- ^國會記錄,2007年3月19日,2007國會記錄,卷。 153,頁S3240-s3241)
- ^一般參見28 U.S.C. §547
- ^“美國律師手冊。標題1,第1-2.500節”。USDOJ.GOV。
- ^http://www.udgepedia.org/index.php/william_roshko/[裸露的URL]
- ^“正義手冊,標題3“。司法。2015年2月19日。
- ^“聯邦司法部門的歷史”。聯邦司法中心。檢索6月26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