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托拉斯法

約瑟夫·基普勒(Joseph Keppler)的1889年政治卡通《參議院老闆》描繪了公司利益- 從鋼,銅,石油,鐵,鐵,糖,錫和煤炭到紙袋,信封和鹽,作為巨大的錢包,作為巨大的錢包 -在美國參議院會議廳的書桌上的小參議員。

在美國,反托拉斯法是主要是聯邦法律的集合,該法律規範企業的行為和組織以促進競爭並防止不合理的壟斷。美國三項主要反托拉斯法規是1890年的《謝爾曼法》1914年的《克萊頓法》1914年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這些行為起著三個主要功能。首先,《謝爾曼法案》第1條禁止價格固定卡特爾的運營,並禁止其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的犯罪行為。其次,《克萊頓法案》第7條限制了可能會大大減少競爭或傾向於造成壟斷的組織的合併和收購。第三,《謝爾曼法》第2節禁止壟斷。

聯邦反托拉斯法規定了民事和刑事執法。民事反托拉斯執法是通過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和因違反反托拉斯損害的私人方提起的訴訟。刑事反托拉斯執法僅由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司進行。此外,美國政府還可以執行其自己的反托拉斯法律,該法律主要反映了聯邦反托拉斯法律,這些法律僅在其自己州的邊界內發生。

反托拉斯法律的範圍以及他們應該干預企業開展業務或保護較小企業,社區和消費者的自由的程度。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反托拉斯法實際上會阻礙競爭,並可能阻止企業從事對社會有益的活動。一種觀點表明,反托拉斯法應該僅關注對消費者的收益和整體效率的收益,而廣泛的法律和經濟理論則認為反托拉斯法律的作用也可以控制公共利益的經濟權力。自1970年代以來,美國經濟協會成員的調查表明,專業經濟學家通常同意:“反托拉斯法律應大力執行。”

命名法

美國加拿大,在歐盟較小程度上,統治壟斷經濟競爭的現代法律以其原始名稱“反托拉斯法”而聞名。 “反托拉斯”一詞來自19世紀後期的美國實業家使用信託的做法,即法利安排,在這些安排中,有人被授予財產所有權以僅僅為他人的利益而持有- 將單獨的公司鞏固為大型企業集團。隨著美國各州通過法律,這些“公司信託”在20世紀初期消失了,使創建新公司變得更加容易。現在,大多數其他國家都稱反托拉斯法為“競爭法”或“反壟斷法”。

歷史

創造與早期(1890- 1910年代)

美國反托拉斯法律是由美國國會通過《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通過的正式製定的。 Sherman法案使用廣泛的語言“無與倫比的一般性”,將“ Monopoliz [ation]”和“每份合同,組合……或陰謀限制貿易限制”取締。

每項合同,以信任或其他形式的組合,或陰謀,限制幾個州之間或與外國國家之間的貿易或商業,被宣佈為非法。每個宣佈為非法的合同或共同簽訂任何合同或參與任何合併或陰謀的人,均應被視為重罪

- Sherman Act,第1條( 15USC§1 )。

每個應壟斷,試圖壟斷或與任何其他人合併或合併的人,以在幾個州或外國國家之間壟斷貿易或商業的任何部分,應視為重罪。 ..

- Sherman Act,第2條( 15USC§2 )。

美國法院很快就開始努力爭奪Sherman Act的廣泛和模糊的語言,並認識到,從字面上解釋它可能會使諸如夥伴關係之類的簡單商業協會非法。聯邦法官開始試圖制定法律原則,以區分壓制競爭的競爭對手和其他限制因素之間的“裸”貿易限制,這些競爭與其他促進競爭的其他合作協議僅“輔助”。

《謝爾曼法案》授予美國司法部執行該法案的權力,但美國總統美國總檢察長在1890年代和1900年代初期執政,對這樣做的興趣較小。由於對執行《謝爾曼法案》和法院對其進行相對狹窄的解釋興趣不大,一波大型工業合併在1890年代末和1900年代初席捲了美國。進步時代的興起促使公職人員增加了反托拉斯法律的執行。在威廉·霍華德·塔夫脫(William Howard Taft)(1909 - 13年)期間,司法部在西奧多·羅斯福( Theodore Roosevelt ,1901 - 09年)的總統任期期間根據《謝曼法案》(1901 - 09年)和90家公司起訴了45家公司。

“理性規則”的興起(1910年至1930年代)

標準石油(圖為俄亥俄州克利夫蘭的第一號煉油廠)是根據美國反托拉斯法律分解的一家主要公司。

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策標準石油公司訴美國訴美國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策標準石油公司中,將美國反托拉斯法歸咎於美國反托拉斯法。在審判中,司法部成功地爭辯說,美國石油集團標準石油通過對競爭對手的經濟威脅和與鐵路的秘密回扣交易違反了《謝爾曼法》,以在煉油業建立壟斷。在上訴中,最高法院確認了初審法院的裁決,並裁定標準石油的高市場份額證明了其壟斷權,並命令將其分解為34家單獨的公司。但是法院還認為,《謝爾曼法案》的語言禁止“每一個”貿易限制實際上僅禁止“不合理”的貿易限制。法院裁定,《謝爾曼法案》的規定應被解釋為“理性規則”,根據該規定,大多數商業慣例的合法性將根據其競爭性影響逐案評估,只有最令人震驚的行為本身是非法的

印刷設備公司ATF在1923年的手冊中明確指出,其目標是“阻止印刷行業不健康的競爭”。

當時,許多觀察家認為,最高法院在標準石油上的裁決代表了保守黨聯邦法官為“軟化”仍然是新的反托拉斯法律的持續努力,並範圍縮小了其範圍。國會在1914年通過了兩項新法律做出了反應:《克萊頓反托拉斯法》 ,該法案使用合併和收購來取締,以實現壟斷,並為集體談判造成了反托拉斯法律的豁免;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該法案創建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作為一個獨立機構,該機構已與司法部與聯邦民事反托拉斯執法共享管轄權,並有權禁止“不公平的競爭方法”。

儘管《克萊頓法案》和《 FTC法案》通過了,但在1910年代中期和1930年代之間,美國的反托拉斯執法並不具有侵略性。根據他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在戰爭產業委員會的經驗,許多美國經濟學家,政府官員和商業領袖採用了社會主義觀點,即商業領袖和政府官員之間的密切合作可以有效地指導經濟。 1929年華爾街墜機事件發生後,一些美國人完全放棄了對自由市場競爭的信念。這些觀點的擁護者倡導了1933年《國家工業復甦法》的通過,以及在新政的早期階段進行的集中經濟計劃實驗。

在此期間,最高法院在反托拉斯案件中的裁決反映了這些觀點,法院對競爭者之間的勾結與合作有“很大的寬容”態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1918年芝加哥貿易委員會訴美國的決定,法院裁定,芝加哥貿易委員會禁止商品經紀人在2:00結束後出售或出售穀物前鋒 每天以當天收盤價以外的任何價格下午沒有違反《謝爾曼法》。法院說,儘管該規則是對貿易的限制,但對規則的目的和影響的全面審查表明,它“僅是規範的,也許從而促進了競爭”。

結構主義方法(1930年至1970年代)

在1930年代中期,對新政時代初期流行的統計學家集中經濟計劃模型的信心開始消失。在弗蘭克·奈特(Frank Knight)和亨利·西蒙斯(Henry C. Simons)等經濟學家的敦促下,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特別是西蒙斯(Simons)主張強大的反托拉斯執法來“消除濃縮”美國行業並促進競爭。作為回應,羅斯福任命了像瑟曼·阿諾德這樣的“信任”律師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司任職,該師於1919年成立。

這種智力上的轉變影響了美國法院放棄對公司之間整個部門合作的接受。取而代之的是,美國反托拉斯法學開始遵循嚴格的“結構主義”規則,該規則集中在市場結構及其集中度上。法官通常對被告公司的企圖以經濟效率證明其行為是合理的,即使他們得到經濟數據和分析的支持,法官也幾乎沒有信任。最高法院在其1940年的裁決中,訴Socony-Vacuum石油公司案,拒絕將理性規則應用於煉油廠之間的協議,以從獨立的煉油公司那裡購買多餘的汽油。它裁定,根據《謝爾曼法案》第1條,競爭公司之間的價格固定協議本身是非法的,即使這些公司聲稱只是重現過去的政府規劃計劃,也將被視為犯罪。法院開始將本質上的非法性應用於其他業務慣例,例如綁架集團抵制,市場分配協議,銷售的獨家領土協議以及將零售商限制在地理領域的垂直限制。法院也更願意發現,根據《謝爾曼法》第2條,占主導地位的公司業務行為構成了非法壟斷。

在這一時代,根據《克萊頓法案》(Clayton Act)的聽力合併挑戰時,美國法院甚至更加嚴重,部分原因是國會通過了1950年的《牢房kefauver法案》(Celler-Kefauver Act) ,即使在沒有產生市場優勢的情況下,該法案也禁止對公司的股票或資產的合併進行合併。例如,在1962年的裁決Brown Shoe Co.訴美國訴美國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由此產生的公司僅控制相關市場的5%,擬議的合併是非法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 Potter Stewart)在1966年的裁決中,在1966年的裁決中,他的異議案中的一條著名的言論說:“我在美國合併法中找到的唯一一致性是[美國合併法]克萊頓法案],政府總是獲勝。”

芝加哥學校的崛起(1970年代至今)

面對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家和法律學者的嚴厲批評,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結構主義”解釋開始在1970年代初失去青睞。芝加哥經濟學院的學者長期以來一直主張減少價格調節和限制入境障礙。像亞倫(Aaron)董事一樣,較新的芝加哥經濟學家開始爭辯說,在謝爾曼(Sherman)和克萊頓(Clayton)行為的結構主義解釋中,有一些經濟效率解釋對某些實踐的譴責。他們的大部分經濟分析都涉及遊戲理論,這表明某些被認為是統一的反競爭的行為,例如先發製人的能力擴展,可以根據情況而促成或反競爭。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羅伯特·博克(Robert Bork)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Posner)和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Frank Easterbrook)的著作,後來成為著名的聯邦上訴法官,將芝加哥經濟學家的分析進步轉化為法律原則,法官可以隨時適用。他們指出經濟分析表明,一些以前的譴責實踐實際上是促進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危險,他們認為許多反托拉斯的明亮線本身本身是違法行為的規則是沒有根據的,應由理性規則代替。法官越來越接受他們從1970年代中期開始的想法,部分原因是美國在1973 - 1975年的衰退和來自東亞和歐洲國家的經濟衰退和競爭不斷上升。

這次轉變中的“關鍵事件”是最高法院1977年的Discipt ointentalt Television,Inc。訴GTE Sylvania,IncGTE Sylvania法院在芝加哥經濟學學院獎學金中引用芝加哥經濟學學院獎學金的一項決定中裁定,合同中非價格垂直限制不再是非法的,應根據理性規則進行分析。總體而言,根據《謝爾曼法》第1條的勾結案件,最高法院的反托拉斯裁決反映了較老的“絕對主義者”方法與較新的芝加哥在認可理性規則和經濟分析之間的緊張關係。

司法部和FTC失去了他們在這個時代《謝爾曼法》第2條提出的大多數壟斷案件。政府為數不多的反壟斷勝利之一是美國訴AT&T ,這導致了1982年的貝爾電話及其在美國電話服務上的壟斷。導致合併的更寬鬆標準。在最高法院1974年的裁決中,聯邦政府在25年來首次在最高法院失去了合併挑戰。

1999年,一個由19個州組成的聯盟和聯邦司法部起訴了微軟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地方法院進行了一項高度宣傳的審判,發現微軟武裝了許多公司,以防止Netscape瀏覽器競爭。 2000年,初審法院命令微軟分為兩分,以防止未來的不端行為。 Microsoft向美國DC巡迴賽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部分確認並部分逆轉。此外,它將法官從案件中刪除,以便在仍在審理中與媒體討論此案。隨著案件在新法官面前,微軟和政府解決了,政府撤銷了此案,以換取微軟同意停止政府挑戰的許多做法。

卡特爾和勾結

每項合同,以信任或其他形式的組合,或陰謀,限制幾個州之間或與外國國家之間的貿易或商業,被宣佈為非法。每個宣佈為非法的合同或參與任何合併或陰謀的人,均應被視為重罪有罪,並在其定罪後應受到罰款,如果有公司,如果有公司,或者,如果公司或其他任何其他人,則應受到超過100,000,000美元人,$ 1,000,000,或通過監禁不超過10年,或者兩次懲罰。

- 1890§1的謝爾曼法

防止在貿易限制行為的勾結和卡特爾是反托拉斯法的必不可少的任務。它反映了這樣一種觀點,即每個企業都有責任在市場上獨立行動,因此僅通過提供比競爭對手更好的價格和優質產品來賺取利潤。

《謝爾曼法》第1條禁止“以信任或其他形式或陰謀,以限制貿易或商業的形式的合同,結合在一起”。這是針對兩個或多個截然不同的企業,以損害第三方的方式共同行動。即使一個實體的形式可能是兩個或更多獨立的法人或公司,即使它的決定也不會捕獲單一企業或單一經濟實體的決定。在Copperweld Corp.訴Independence Tube Corp.中,該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協議持有反托拉斯法律,因為該決定是在單個經濟實體內進行的。這反映出這樣的觀點是,如果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尚未獲得壟斷地位或具有重大市場權力,那麼就不會造成傷害。同樣的理由已擴展到合資企業,在那裡,公司股東通過成立的新公司做出決定。在Texaco Inc.訴Dagher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認為,由TexacoShell Oil之間的合資企業設定的價格並不算是達成非法協議。因此,法律提出了“一致行動和獨立行動之間的基本區別”。多公司的行為往往比單公司行為更有可能具有明確的負面影響,並且“更嚴格地判斷”。通常,法律確定了共識的四個主要類別。首先,某些協議(例如價格固定或共享市場)自動非法或非法本身是非法的。其次,由於法律並不試圖禁止妨礙合同自由的各種協議,因此它發展了一種“理性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實踐可能會以一種對消費者或社會的積極或有益的方式限制貿易。第三,在企業沒有公開聯繫或簡單地共享信息,而是似乎共同行動的情況下,出現了對不法行為的重大問題和識別的重大問題。默認的勾結,特別是在少數競爭對手或寡頭主義者的集中市場中,引起了反托拉斯當局是否應干預的重大爭議。第四,企業與供應商或購買者“ UP”或“下游”之間的垂直協議引起了對市場權力行使的擔憂,但是在“理性規則”下,它們通常受到更輕鬆的標準。

本身非法做法

法院認為某些做法是如此有害,以至於它們被歸類為自動非法或非法本身。最簡單,最中心的情況是價格固定。這涉及企業達成的協議,以設定其在特定層面上購買或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考慮。如果協議持久,這些業務的一般術語是卡特爾。無論企業是否成功地增加利潤,還是共同達到具有壟斷能力市場力量水平,這是無關緊要的。這種勾結本身是非法的。

投標索具是價格固定和市場分配的一種形式,涉及一項協議,其中將指定一組投標人的一方以贏得投標。地理市場分配是競爭者之間不在彼此地理領土內競爭的競爭者之間的協議。

  • Addyston Pipe and Steel Co.訴美國管道製造商彼此同意指定一名最低投標人的政府合同。這被認為是對貿易的非法限制,違反了《謝爾曼法》。但是,在上訴法院在塔夫脫法官推理之後,最高法院裁定,《謝爾曼法》第1節中隱含的理性規則,因此,並非每一份限制當事方合同自由的協議都將被視為反競爭性違規行為。
  • 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訴California ,113 S.Ct. 2891(1993)5至4,一組在倫敦行事的再保險公司因串謀使美國保險公司放棄對消費者有利的保單而成功起訴,但重新保險的昂貴。 《謝爾曼法案》被認為是在美國領土以外的協議上進行域外申請。
競爭者,客戶或分銷商的團體抵制
  • 時尚創始人的美國協會訴FTC ,312 US 457(1941)Foga(包括衣服設計師)的組合,同意不將衣服賣給商店,這些商店存儲著他們設計的副本,並僱用了自己的檢查員。違反《謝爾曼法》第1節
  • Klor's,Inc。訴百老匯商店,Inc。 ,359 US 207(1959),即使可能與私人糾紛相關,也將其抵製本身是非法的,對市場的影響很小
  • 美國醫學協會訴美國,317 US 519(1943)
  • Molinas訴國家籃球協會,190 F. Supp。 241(SDNY 1961)
  • 美聯社訴美國案,326 US 1(1945)6至3,禁止出售“自發新聞”的會員違反了Sherman法案,並使會員人數變得困難,報紙上的言論自由也不是辯護,也不是缺乏全部壟斷
  • 西北批發文具案訴Pacific Staterery ,472 US 284(1985),對於西北批發文具而言,這本身並不是非法的,這是一家採購合作社,太平洋文具是成員,可以驅逐太平洋文具,而無需任何程序或理由或理由或理由或理由或理由開除。是否有競爭影響必鬚根據理性規則進行裁決。
  • NYNEX Corp.訴Discon,Inc。 ,525 US 128(1998)本身Broup Boycott禁令不適用於買方從一個賣方或另一個賣方購買商品的決定

理性規則

如果反托拉斯索賠不屬於非法類別,則原告必須表明該行為會根據《謝爾曼法案》第1節造成損害,該行為是根據“對限制限制的事務所特有的事實”造成的。 。這本質上意味著,除非原告可以指出一個明確的先例,否則情況是類似的,否則反競爭效應的證明更加困難。這樣做的原因是,法院努力在與“壞”方式相比限制貿易的做法之間劃分界限。在第一種情況下,美國訴Trans-Missouri貨運協會案,最高法院發現鐵路公司通過建立一個組織來確定運輸價格而採取了非法行動。鐵路抗議他們的意圖是保持價格低,而不是很高。法院認為這不是事實,但說並非每一個“貿易限制”在字面意義上都是非法的。就像普通法一樣,貿易的限制必須“不合理”。最高法院在芝加哥貿易委員會訴美國案中發現了對貿易的“良好”限制。芝加哥貿易委員會有一項規則,即商品交易者不得私下同意在市場結束時出售或購買(然後在第二天開業時完成交易)。擁有該規則的貿易委員會的原因是確保所有交易者都有同等的機會以透明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它明確限制了交易,但芝加哥貿易委員會認為這是有益的。布蘭代斯大法官對最高法院的一致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該規則是競爭性的,並遵守理性規則。它沒有違反《謝爾曼法》第1節。正如他所說的

關於貿易,每項貿易法規的每項協議都會限制。約束,約束是他們本質的。合法性的真正考驗是,所施加的限制是否僅僅是監管,也許從而促進競爭,或者是可能壓制甚至破壞競爭的競爭。為了確定這個問題,法院通常必須考慮適用限制的業務所特有的事實,施加限制之前和之後的條件,限制的性質及其效果,實際或可能。

  • 廣播音樂訴哥倫比亞廣播系統441 US 1 (1979)毯子許可並不一定會根據寬鬆的理性測試規則算作價格確定。
  • Arizona訴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457 US 332(1982)4至3認為,根據《謝爾曼法》第1節,醫生的最高價格協議本身是非法的。
  • Wilk訴美國醫學協會,895 F.2d 352(1990年7月7日)美國醫學協會的抵制脊醫違反了《謝爾曼法案》第1節,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它是不科學的
  • 美國訴Topco Assocs。,Inc。 ,405 US 596(1972)
  • Palmer訴Georgia,Inc。的BRG ,498 US 46(1990)
  • 工程師教授訴美國國家社會,435 US 679(1978); ¶¶219-220-
  • NCAA訴俄克拉荷馬大學攝政委員會,468 US 85(1984)7比2,認為國家大學田徑協會對電視的限制,鼓勵現場出席,限制了供應,因此是非法的。
  • 加利福尼亞牙科協會。 v。FTC ,526 US 756(1999)
  • FTC訴牙醫的印第安納州聯邦調查局,476 US 447(1986)

隱性勾結和寡頭

  •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Ltd。訴Zenith Radio Corp. ,475 US 574(1986)認為,與Sherman Act相反的非法勾結所需的證據必須足以排除個人行為的可能性。
  • Bell Atlantic Corp.訴Twombly ,550 US 544(2007)5比2,而Bell Atlantic和其他主要電話公司據稱曾共同採取行動共享市場,而不是在彼此的領土上競爭,以損害小型企業,據認為,在沒有協議的證據的情況下,平行行為不足以根據《謝爾曼法》第1節理解案件。
  • 州際巡迴法院訴美國訴306 US 208(1939)
  • Theatre Enterprises訴Paramount Distributing ,346 US 537(1954),沒有非法協議的證據,但是電影發行商向巴爾的摩市中心的劇院發行了第一部電影,郊區劇院被迫等待更長的時間。舉行,需要有陰謀受傷的證據
  • 美國訴美國煙草公司,221 US 106(1911)發現已壟斷了該行業。
  • American Tobacco Co.訴美國案,328 US 781(1946)在美國煙草公司被分解後,發現這四個實體取得了共同的統治地位,這仍然構成了與Sherman Act Act§§§§§§§§ §§§§§§§§§§§§§§§§§§§§§§§§§§§§§§§Fefate的煙草。 2
  • American Commin&Lumber Co.訴美國,257 US 377(1921)信息共享
  • 楓地板製造商協會。 v。美國,268 US 563(1925)
  • 美國訴Container Corp. ,393 US 333(1969)
  • 航空公司關稅出版公司美國司法部和解協議

垂直約束

轉售價格維護
  • Miles Medical Co.訴John D. Park and Sons ,220 US 373(1911)確認下級法院裁定,一項巨大的最低轉售價格維護計劃是不合理的,因此冒犯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第1條。
  • Kiefer-Stewart Co.訴Seagram&Sons,Inc。 ,340 US 211(1951),私人酒類經銷商要求僅將其產品轉售至最高價格是非法的。它過度限制了業務自由,本質上是非法的。
  • Albrecht訴Herald Co. ,390 US 145(1968)設定固定價格(最低或最高),以違反《謝爾曼法》第1條
  • State Oil Co.v。Khan ,522 US 3(1997)必鬚根據理性規則裁定垂直最高價格固定
  • 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Inc。訴PSKS,Inc。551 US 877(2007)5至4的決定,即垂直價格約束本身不是非法的。因此,在零售商拒絕將其價格提高到皮革製造商的標準之後,皮革製造商並沒有通過停止將商品交付給零售商而違反《謝爾曼法案》。
出口,領土或客戶限制
  • Packard Motor Car Co.訴Webster Motor Car Co. ,243 F.2d 418,420(DC Cir。),證書,拒絕,355 US 822(1957)
  • Continental Television訴GTE Sylvania ,433 US 36(1977)6到2,認為這不是違反反托拉斯的行為,它屬於理性規則,賣方限制特許經營權並要求特許經營者僅出售。該地區的貨物
  • United Statesv。Colgate&Co。250 US 300 (1919)製造商或賣方沒有採取非法行動,他們公開宣布了價格政策,然後拒絕與隨後不遵守該政策的企業打交道。這與維持一定價格的協議相反。
  • 美國訴Parke,Davis&Co。362 US 29 (1960)根據Sherman Act§4
  • Monsanto Co.訴Spray-Rite Service Corp.465 US 752 (1984),指出:“在高露潔的領導下,製造商可以提前宣布其再售價格,並拒絕與不遵守的人打交道,分銷商可以自由默許製造商的需求,以避免終止。”孟山都(Monsanto)是一種農業化學物質,以Spray-Rite終止其分銷協議,理由是它未能僱用訓練有素的推銷員並充分向經銷商促進銷售。因為與非價格事項有關的限製而不是本質上是非法的,因此應根據理性規則進行判斷。
  • Business Electronics Corp.訴Sharp Electronics Corp.485 US 717 (1988)電子計算器; “垂直約束本身不是非法的通過可證明的經濟效應(例如促進卡特爾化的促進...)是合理的……”

合併

儘管1890年《謝爾曼法案》最初是針對卡特爾(企業將其活動融合損害他人的)和壟斷(一家企業如此龐大的企業,可以利用其權力來損害他人的情況),但人們認識到,它被認識到這留下了差距。企業可以簡單地合併為一個實體,而不是組建卡特爾。 1895年至1904年之間的時期看到了“偉大的合併”運動,因為業務競爭對手加入了越來越多的巨型公司。但是,經過對謝爾曼法案的字面閱讀,直到壟斷已經形成之前,才可以授予任何補救措施。 1914年《克萊頓法》(Clayton Act)試圖通過管轄權來填補這一空白,以防止合併“大大減輕競爭”。

任何從事商業或影響貿易活動的人都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收購股票或其他股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也不應受到聯邦貿易委員會管轄權的人,不得獲得全部或任何部分另一個人的資產也從事商業或影響商業活動的任何活動,在任何影響該國任何地區的商業活動中,這種收購的效果可能會大大減少競爭,或者趨向於降低競爭建立壟斷。

-克萊頓法案,第715USC§18

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雙重反托拉斯執法長期以來引起了人們對合併不同處理的擔憂。作為回應,2014年9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平等規則法》(“智能法案”)批准了標準合併和收購審查。

  • FTC訴Dean Foods Co ,384 US 597(1966)5至4,FTC有權獲得禁令,以防止在芝加哥地區的牛奶銷售競爭者之間在競爭效果的情況下,在奶牛出售競爭者之間完成合併法庭
  • Robertson訴國家籃球協會,556 F.2d 682(2dCir。1977)針對NBA與ABA合併的禁令
  • Citizen Publishing Co.訴美國394 US 131 (1969)公司​​辯護失敗
  • Cargill,Inc。訴Colorado,Inc。Monfort479 US 104 (1986)私人執法
  • Clayton Act 1914§8 ,互鎖局

水平合併

  • Northern Securities Co.訴美國193 US 197 (1904)根據《謝爾曼法》的水平合併
  • 美國訴費城國家銀行案374 US 321 (1963),費城42家銀行中的第二大也是第三大銀行將在集中的市場中導致30%的市場控制,因此違反了Clayton Act§7。即使根據1960年的《銀行合併法》有其他立法,銀行也沒有豁免。
  • United Statesv。Von'sGrocery Co. ,384 US 270(1966)洛杉磯地區兩家雜貨公司的合併確實違反了《 Clayton Act》第7節,特別是考慮到《 1950年Celler -Kefauver法案》的修正案
  • 美國訴General Dynamics Corp. ,415 US 486(1974)General Dynamics Corp通過股票購買,聯合電力煤炭公司(United Electric Coal Companies)控制了一家脫衣煤炭生產商。
  • 水平合併指南(2010年)
  • FTC訴Staples,Inc。 ,970 F. Supp。 1066(1997)
  • 美國醫院公司訴FTC ,807 F. 2d 1381(1986)
  • 聯邦貿易委員會訴HJ Heinz Co. ,246 F.3d 708(2001)
  • 美國訴Oracle Corp ,331 F. Supp。 2d 1098(2004)

垂直合併

  • 美國訴哥倫比亞鋼鐵公司334 US 495 (1948)
  • United Statesv。Eidu Pont de Nemours&Co。351 US 377 (1956)
  • Brown Shoe Co.,Inc。訴美國案370 US 294 (1962),對於合併是否會大大減少競爭,但可以考慮各種經濟和其他因素。鑑於城鎮中有10,000多人的男女鞋,兩家鞋類零售商和製造商合併大大減少了競爭。

集團合併

壟斷與權力

每個應壟斷,試圖壟斷或與任何其他人合併或合併的人,以在幾個州或外國國家之間壟斷貿易或商業的任何部分,應視為重罪,並被視為重罪如果有罪,應因公司的罰款不超過100,000,000美元而受到懲罰,如果有公司,或者(如果有人,1,000,000美元)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者兩者都在法院酌情下受到所述懲罰。

- 1890年Sherman Act第2條

法律對壟斷的待遇可能是反托拉斯法領域中最強的。司法補救措施可能會迫使大型組織被分解,承擔積極的義務,施加大規模的處罰和/或判處僱員被判處監獄的判決。根據1890年《謝爾曼法案》第2條,每個“應壟斷或試圖壟斷……幾個州之間的貿易或商業的人”犯下了犯罪。法院將其解釋為意味著壟斷本身不是非法的,但前提是在被禁止的行為中獲得。從歷史上看,在司法補救措施打擊市場權力的能力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各州或聯邦政府的立法機關仍然通過佔據了企業的公有所有權或使該行業接受特定部門的法規(例如,例如在例如,在案例教育能源醫療保健)。關於公共服務行政法的法律大大超出了反托拉斯法律對壟斷的待遇。當企業不受公有所有權,而法規未取消對反托拉斯法的適用,則必須對壟斷罪進行兩個要求。首先,所謂的壟斷者必須在其產品或服務的準確明確的市場中擁有足夠的權力。其次,壟斷者必須以禁止的方式使用其權力。禁止行為的類別沒有關閉,從理論上講是有爭議的。從歷史上看,它們一直被認為包括獨家交易價格歧視,拒絕提供必不可少的設施產品綁定掠奪性定價

壟斷

  • Northern Securities Co.訴美國案,193 US 197(1904)5至4,由3家公司合併形成的鐵路壟斷,被命令解散。店主詹姆斯·杰羅姆·希爾(James Jerome Hill)被迫獨立管理其所有權。
  • Swift&Co。訴美國案,196 US 375(1905)反托拉斯法律,旨在規範對商業有直接影響的壟斷
  • 新澤西州訴美國的標準石油公司,221 US 1(1911)標準石油被拆除為地理實體,鑑於其規模,這太多了
  • 美國訴美國煙草公司,221 US 106(1911)發現已壟斷了該行業。
  • United Statesv。Alcoa ,148 F.2d 416(2dCir。1945)可以認為壟斷是根據市場規模而存在的。由於在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事實對競爭負面影響,這通常是無關緊要的。 (由艾倫·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批評。)
  • United Statesv。Eidu Pont de Nemours&Co。 ,351 US 377(1956),說明了定義相關市場的玻璃紙悖論。如果壟斷者的價格很高,現在可能會以類似的價格替代商品,這可能會得出結論,即市場份額很小,沒有壟斷。但是,如果收取競爭力的價格,價格將會較低,因此很少有替代品,因此市場份額將很高,並且建立了壟斷。
  • 美國訴Syufy Enterprises ,903 F.2d 659(9thCir。1990)入境障礙的必要性
  • Lorain Journal Co.訴美國,342 US 143(1951)嘗試壟斷
  • 美國訴American Airlines,Inc. ,743 F.2d 1114(1985)
  • Spectrum Sports,Inc。訴McQuillan ,506 US 447(1993),為了發現壟斷是非法的,實際上必須採取行動。虐待行為的威脅不足。
  • Fraser訴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案,284 F.3d 47(1stCir。2002)不可能通過MLS對足球市場進行非法壟斷,因為MLS先前不存在市場
  • United Statesv。Griffith334 US 100(1948)四家電影公司獲得了分銷商的獨家權利,取消競爭對手。不需要壟斷的具體意圖,違反了《謝爾曼法》第1節和第2條。
  •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rp訴US ,347 US 521(1954)排除行為
  • United Statesv。GrinnellCorp. ,384 US 563(1966)Grinnell製作了管道用品和消防灑水器,並且有分支機構擁有中央站保護服務市場的87%。從這個主要的份額來看,毫無疑問。

獨家交易

  • Standard Oil Co.訴美國案(標準站) ,337 US 293(1949):石油供應合同影響了5800萬美元的總業務,佔七個國家 /地區總計的6.7%,在許多類似類似的情況下安排,違反克萊頓法第3條。
  • 坦帕電氣公司(Tampa Electric Co.訴Nashville Coal Co.訴365 US 320(1961):坦帕電氣公司(Tampa Electric Co)合同購買煤炭20年以在佛羅里達州提供電力,而納什維爾煤炭公司後來試圖結束合同與《克萊頓法案》第3條或《謝爾曼法》第§1或2.違反的獨家供應協議,沒有違法行為,因為喪失抵押品贖回的市場份額微不足道,這對競爭沒有充分影響。
  • 美國訴Rhode Island的Delta Dental ,943 F. Supp。 172(1996)

價格歧視

  • 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
  • Clayton Act 1914§2 (15USC§13)
  • FTC訴Morton Salt Co.
  • Volvo Trucks North America,Inc。訴Reeder-Simco GMC,Inc。
  • J. Truett Payne Co.訴Chrysler Motors Corp.
  • FTC訴Henry Broch&Co。
  • FTC訴Borden Co. ,類似等級和質量的商品
  • 美國訴Borden Co. ,成本辯護辯護
  • 美國訴美國石膏公司訴競爭國防
  • Falls City Industries訴Vanco Beverage,Inc。
  • Great Atlantic&Pacific Tea Co.訴FTC

基本設施

捆綁產品

對於任何從事商業的人,在此類商業過程中,租賃或出售或合同出售或合同出售商品,商品,商品,機械,用品或其他商品(無論是獲得專利或未經許可)的銷售或合同,均應是違法的。 ,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消費或轉售,根據條件,協議或理解,承租人或購買者不得在出租人或賣方的競爭對手或競爭對手或競爭對手的商品,商品,商品,機械,物品或其他商品中使用或交易。這種租賃,出售或出售的合同或此類條件,協議或理解可能會大大減少競爭,或者傾向於在任何商業範圍內創造壟斷。

- 1914年克萊頓法案第3條

掠奪性定價

從理論上講,當擁有巨大現金儲備的大公司和大量的信用窒息競爭時,就會發生掠奪性定價。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他們就可以自由地鞏固對行業的控制,並收取所需的任何價格。在這一點上,投資進一步的技術研究也沒有動力,因為沒有競爭對手可以獲得優勢。諸如大型前期投資(尤其是命名為沉沒的成本,基礎設施的要求和與分銷商,客戶和批發商的獨家協議的要求)的高障礙,確保任何新競爭對手都很難進入市場,如果有的話,信任將有足夠的預警和時間來購買競爭對手,或者從事自己的研究,並恢復掠奪性定價足夠長的時間,以迫使競爭對手倒閉。批評者認為,經驗證據表明,“掠奪性定價”在實踐中不起作用,而被真正的自由市場所擊敗而不是反托拉斯法律(請參閱對掠奪性定價理論的批評)。

  • Brooke Group Ltd.訴Brown&Williamson Tobacco Corp. ,509 US 209(1993)證明原告必須表明,市場條件的變化與其利益不利,(1)價格低於適當的措施它的競爭對手的成本,(2)競爭對手有合理的前景或“危險概率”,以彌補其在所謂計劃中的投資。
  • Weyerhaeuser Company訴Ross-Simmons Hardwood Lumber Company ,549 US 312(2007)原告必須證明,要提出掠奪性購買的要求,所謂的違規者很可能會收回所謂的掠奪性活動的費用。這涉及鋸木廠市場。
  • Barry Wright Corp.訴Itt Grinnell Corp. 724 F2d 227(1983)
  • Spirit Airlines,Inc。訴Northwest Airlines,Inc. ,431 F. 3d 917(2005)
  • United Statesv。Eidu Pont de Nemours&Co。 ,351 US 377(1956)

智慧財產

反托拉斯法的範圍

反托拉斯法律不適用於或在幾種特定類別的企業(包括體育,媒體,公用事業,醫療保健保險銀行金融市場)和幾種演員(例如員工或消費者服用集體的消費者)行動)。

集體行動

首先,自1914年《克萊頓法案》第6條以來,沒有對僱員之間的協議中的協議應用於勞動工會。這被視為勞動的“權利法案”,因為該法規定了“人類的勞動不是商品或商業文章”。目的是確保沒有阻止具有不平等議價能力的員工以與雇主可以在公司中合併的方式合併,但要受到對合併的限制,該限制是《克萊頓法案》所規定的合併。但是,已經有足夠的自主工人(例如職業體育運動員)屬於反托拉斯規定。

職業體育豁免和NFL卡特爾

自1922年以來,法院和國會離開了美國職棒大聯盟,正如芝加哥箭牌球場所扮演的那樣,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約束。

其次,職業體育聯賽享有許多豁免。合併和職業足球,曲棍球,棒球和籃球聯賽的聯合協議免稅。在最高法院案件聯邦棒球俱樂部訴國家聯盟案中,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被認為不受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法院一致認為,棒球聯盟的組織意味著國家之間沒有貿易,即使球隊跨州界線進行比賽。這次旅行只是在每個州發生的一家企業附帶的。隨後於1952年在Toolson訴New York Yankees案中舉行,然後在1972年再次舉行了Flood訴Kuhn ,棒球聯盟的豁免是“畸變”。然而,國會接受了它並偏愛它,因此追溯否決豁免的否決不再是法院的事,而是立法機關。在美國訴紐約國際拳擊俱樂部案中,據認為,與棒球不同,拳擊並非免稅,在Radovich訴National Football League(NFL)中,職業足球通常遵守反托拉斯法律。由於AFL-NFL合併國家橄欖球聯盟也獲得了豁免,以換取某些條件,例如與大學或高中足球比賽不直接競爭。但是,2010年最高法院在美國針線公司(American Needic Inc.

媒體

第三,反托拉斯法律被修改為侵占媒體和言論自由的地方,或者不夠強大。根據1970年的《報紙保護法》,允許根據聯合運營協議下的共同運營協議的報紙有限。更普遍的是,部分是由於對美國媒體交叉所有權的擔憂,媒體監管受到特定法規的約束,主要是1934年的《通信法》1996年的《電信法》 ,在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指導下。歷史政策是利用國家對電波的許可權來促進多元化。反托拉斯法律不會阻止公司使用法律制度或政治進程來減少競爭。根據Noerr-Pennington學說,這些活動大多數被認為是合法的。此外,根據帕克豁免原則,各州的法規可以免疫。

  • 專業房地產投資者公司,訴哥倫比亞圖片,508 US 49(1993)
  • Allied Tube訴Indian Head,Inc. ,486 US 492(1988)
  • FTC訴上級CT。 TLA ,493 US 411(1990)

其他

第四,政府可以在某些行業(例如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中壟斷壟斷,在這些行業和基礎設施中,多個參與者被視為不可行或不切實際。

第五,根據1945年的《麥卡蘭 - 弗格森法》規定的保險有限的反托拉斯豁免。

國防部的第六次併購交易通常受到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更大反托拉斯審查。

補救措施和執法

美國的幾個地方法院都具有管轄權,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權的第1至第7條;在總檢察長的指導下,在各自地區的幾位美國律師的職責是在公平上提起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這種違法行為。此類訴訟可以通過請願書提出案件,並祈禱應禁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此類違法行為。噹噹事方應適當地通知該請願書時,法院應盡快進行案件的聽證和裁定;並在此請願書之前和最終法令之前,法院可以隨時在房屋被視為臨時限制令或禁止。

- 1890§4的謝爾曼法案

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律的補救措施與法院有權造成的任何公平補救措施一樣廣泛,並能夠施加懲罰。當私人各方遭受可行的損失時,他們可能會要求賠償。根據1890年第7條的《謝爾曼法》 ,可能會被提高,這是鼓勵私人訴訟執行法律並起到威懾作用的措施。法院可以根據第1條和第2條的罰款,該罰款是根據公司或企業規模衡量的。儘管很少行使這種補救措施,但法院在其固有的管轄權以防止將來違反違規行為,還行使了將企業分解為競爭零件的權力(例子包括標準石油北方證券公司美國煙草公司AT&t&t&t公司,儘管在上訴中扭轉了,但微軟)。執法的三個級別來自聯邦政府,主要是通過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各州政府和私人方。鑑於私人方提起訴訟,特別是針對大型公司的訴訟,公共執行反托拉斯法被認為很重要。

聯邦政府

華盛頓特區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一起是反托拉斯法律的公共執行者。
聯邦貿易委員會大樓,從東南看

聯邦政府通過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提起執行法律的民事訴訟。僅美國司法部就可以根據聯邦反托拉斯法案提起刑事反托拉斯訴訟。聯邦政府提起的最著名的反托拉斯執法行動也許是AT&T當地電話服務壟斷的破裂及其在1990年代後期對微軟的行動。

此外,聯邦政府還審查了潛在的合併,以防止市場集中。正如Hart-Scott-Rodino反托拉斯改進法所概述的那樣,試圖合併的較大公司必須首先通知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司,然後才能完成合併。然後,這些機構首先通過定義市場是什麼,然後使用Herfindahl-Hirschman指數(HHI)和每個公司的市場份額來確定市場的集中。政府希望避免允許公司發展市場力量,如果不受限制,這可能會導致壟斷權。

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也針對執行不可報告的合併。值得注意的是,在2009年至2013年之間,美國司法部進行的所有合併調查中有20%涉及不可報告的交易。

  • FTC訴Sperry&Hutchinson Trading Stamp Co. ,405 US 233(1972)。案例裁定,FTC有權對不公平行動的企業提起執法行動,因為超市貿易郵票公司通過禁止交換交易郵票來傷害消費者。 FTC可以防止限制性實踐是不公平的,即使沒有具體的反托拉斯違規行為。

國際合作

儘管克林頓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聯邦政府還是試圖擴大與其他國家的反托拉斯合作,以進行相互檢測,起訴和執法。美國國會一致通過了一項法案;但是到2000年,只有一項條約已與澳大利亞簽署。 2017年7月3日,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宣布,正在尋求一家美國公司的解釋,蘋果與澳大利亞銀行的潛在反競爭行為有關,以可能與蘋果工資有關。尚不清楚該條約是否會影響詢問或結果。

在許多情況下,大型美國公司傾向於處理海外管轄區的海外反托拉斯,美國法律的自治權,例如在Microsoft Corp訴委員會中以及最近的Google v歐盟,這些公司受到了嚴重罰款。關於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受到起訴,而不是另一種反托拉斯法律環境,但在同一反托拉斯公司行為和類似的反托拉斯法律環境之間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反托拉斯一致性提出了問題。

州政府

州檢察長可以提起訴訟以執行州和聯邦反托拉斯法律。

私人服

在州和聯邦法院都可以針對違反州和聯邦反托拉斯法的私人訴訟。聯邦反托拉斯法律以及大多數州法律規定了針對違反反托拉斯的人的三重損害賠償,以鼓勵私人訴訟執行反托拉斯法律。因此,如果一家公司被起訴壟斷市場,陪審團得出結論,該行為導致消費者的收費超過20萬美元,則該金額將自動增加三倍,因此受傷的消費者將獲得60萬美元。美國最高法院總結了為什麼國會在案件中授權私人反托拉斯訴訟案夏威夷案案案案標準石油公司。 ,405 US 251,262(1972):

每一次違反反托拉斯法律都是對國會設想的自由企業製度的打擊。該系統取決於其健康和活力的濃厚競爭,而強烈的競爭又取決於遵守反托拉斯立法。在製定這些法律時,國會有許多手段來懲罰違規者。例如,它可能要求違規者賠償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造成違規行為造成的各自經濟的估計損害。但是,沒有選擇這種補救措施。取而代之的是,國會選擇允許所有人提起訴訟,每次通過反托拉斯違法行為在其業務或財產中受傷時,他們的實際損害賠償三倍。通過向潛在的訴訟人提供賠償金額的三倍,國會鼓勵這些人擔任“私人律師將軍”。

理論

最高法院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自由憲章”,旨在保護美國的自由企業。例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敦促的法定目的的一種觀點是,目標不僅是保護消費者,而且至少要禁止使用權力來控制市場。

我們在這裡有Bigness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它的教訓應該已經被布蘭代斯燒毀了我們的記憶。 Bigness的詛咒表明,規模如何成為一種威脅 - 工業和社會。它可能是工業威脅,因為它會對現有或推定的競爭對手產生嚴重的不平等現象。這可能是一種社會威脅...在最終分析中,鋼鐵的規模是少數人在我們經濟上的力量的衡量……謝爾曼法案的理念是不應該存在...工業力量應該分散。它應該分散到許多手中,以便人民的命運不會依賴於偶然的或caprice,政治偏見,一些自我任命的人的情感穩定……這就是哲學和命令謝爾曼法案。它建立在對私人權力私人之手的敵意理論上,以至於只有人民只有一個政府才能擁有它。

-道格拉斯大法官在美國訴哥倫比亞鋼鐵公司的反對意見。

與此相反,效率的論點是,反托拉斯立法應更改為主要使消費者受益,並且沒有其他目的。自由市場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指出,他最初同意反托拉斯法律的基本原則(打破壟斷寡頭壟斷並促進更多的競爭),但他得出的結論是,他們造成的弊大於利。托馬斯·索爾爾(Thomas Sowell)認為,即使高級企業推出競爭對手,也沒有遵循競爭的結束:

簡而言之,競爭對手的財務滅亡與擺脫競爭的情況不同。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向口頭服務,以使經濟學家之間的競爭(一套經濟狀況)和現有競爭對手的區別,儘管很難看到在司法決策中產生了多少差異。似乎,如果您傷害了競爭對手,就法官而言,您會傷害競爭。

艾倫·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認為,反托拉斯法律的存在使商人拒絕某些活動,這些活動可能在社會上有用,因為他們擔心他們的商業行動將被政府確定非法和拆除。他在題為《反托拉斯》的文章中說:“沒有人會知道哪些新產品,流程,機器和節省成本的合併未能成立,在出生之前被謝爾曼行為殺害。我們所有人都為這一行為付出的代價,通過誘使資本的有效利用降低,我們的生活水平低於其他可能的生活水平。”像格林斯潘(Greenspan)一樣,反對反托拉斯(Antrust)的人往往不支持競爭本身就是目的,而是因為其成果(低價)。只要壟斷不是牢固地隔離潛在競爭的強制性壟斷,就認為該公司必須保持低價,以阻止競爭的產生。因此,法律行動是不符合和錯誤損害公司和消費者的。

奧地利經濟學院的遵守者托馬斯·迪羅倫佐(Thomas Dilorenzo)發現,19世紀後期的“信任”比其他經濟的降低速度更快,他認為他們根本不是壟斷者。美國作家艾恩·蘭德(Ayn Rand)提供了反托拉斯法律的道德論點。她認為,這些法律原則上將任何從事企業成功的人定為犯罪,因此,這些法律嚴重違反了他們的個人期望。這樣的自由放任倡導者表明,只有強制性壟斷才能分解,這是對非常需要的資源或服務的持久,獨家控制,使得社區受到控制者的擺佈,並且沒有任何人。消費者可以轉向的相同或替代商品的供應商。在這樣的壟斷中,壟斷者能夠在不關注競爭性市場力量的情況下做出定價和生產決策,並能夠將生產限制在價格上的消費者身上。 Laissez-Faire倡導者認為,這種壟斷只能通過公司或政府乾預來實現脅迫或欺詐性手段而產生。

羅伯特·博爾克(Robert Bork)在反托拉斯法(尤其是反托拉斯悖論)以及理查德·波斯納( Richard Posner )以及其他法律和經濟學思想家的著作方面對自1970年代以來對美國最高法院採取反污染法的方式的轉變具有重大影響力只專注於最適合消費者而不是公司實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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