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正確

水法中的是用戶使用水源,例如河流,溪流,池塘或地下水來源的權利。在擁有豐富水和少數用戶的地區,此類系統通常並不復雜或有爭議。在其他地區,尤其是實行灌溉乾旱地區,這種系統通常是法律和身體上的衝突來源。一些系統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地表水地下水,而另一些系統則使用不同的原理。

類型

水權需要考慮正在討論或主張的權利的背景和起源。傳統上,水權是指利用水作為支持飲酒或灌溉等基本需求的元素。水權還可能包括出於旅行,商業和娛樂活動的目的的水道的物理佔用。構成每種水權的基礎的法律原則和學說不能互換,並且根據地方和國家法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討論和承認這些權利時,國家和國家分區之間存在差異。

利用水作為元素

基於土地的所有權

通常,水權是基於對水所在的土地的所有權。例如,根據英國普通法,“可移動和徘徊”水主張的任何權利都必須基於下面“永久和不可移動”土地的權利。

在溪流和河流上,這些被稱為河岸權利沿海權利,受財產法保護。在河岸原則下長期認可的法律原則涉及去除水(用於飲酒或灌溉)或在渠道中增加水的權利,以進行排水或廢水。根據河岸法,水權受到“合理使用”的考驗。司法機構已定義“合理使用”原則如下:“對使用原則和程度的真實檢驗是是否是對其他所有人的損害”。由於使用的限制,河岸權利學說通常被稱為“下游用戶規則” - 下游用戶擁有上游用戶可能不會刪除的水的權利。

根據先前的使用或事先撥款

在更稀缺的水(例如在美國西部),流動水的分配就在事先撥款後以前提為前提。 “撥款學說賦予了一個實際上轉移和使用水的權利繼​​續這樣做的人,只要水被用於合理和有益的用途,無論該人是否擁有與水道相鄰的土地。 “ [a]在撥款方之間,優先級是'首先是時間,首先在右邊。 ' ” 20世紀先前撥款水權的系統的特徵是五個原則:

  1. 獨家權利授予原始撥款人,所有以下特權均以先例權利為條件。
  2. 所有特權都是有益的。
  3. 水可用於河岸土地或非岩層土地(即,可以在水源旁邊的土地上使用水,或從水源中取出的土地上使用水)
  4. 無論河流或溪流的收縮如何,都允許轉移。
  5. 特權可能會因不使用而丟失。

有益的用途定義為農業,工業或城市使用。環境用途,例如維持水體和使用它的野生動植物,最初並不被視為某些州的有益用途,而是在某些地區被接受。每項水權的權利都是通過年收益和撥款日期參數化的。當出售水權時,它將保持其原始撥款日期。

基於社區的水分配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中,可以直接授予社區的適當水權。在這裡,水是為了為特定社區的未來增長提供足夠的能力。例如,加利福尼亞州為分水嶺高級地位的社區和其他用水用戶提供了優勢(基於使用)的水權,這完全是因為它們位於水的起源和自然流動的位置。

基於社區水權的第二個例子是普韋布洛水權。正如加利福尼亞州認可的那樣,普韋布洛水權是在整個城市中流動的所有溪流和河流以及該特定城市基礎的所有地下水含水層上的個人定居點(即Pueblos)的贈款。普韋布洛的主張隨著城市的需求而擴展,可用於滿足後來吞併到該市的地區的需求。儘管加利福尼亞承認普韋布洛的水權,但普韋布洛水權是有爭議的。一些學者和法院認為,普韋布洛水權學說缺乏西班牙或墨西哥水法的歷史基礎。

清潔水的權利

由於人類對清水的依賴,許多國家,州和市政當局已製定了規定,以保護水質和數量。政府規範水質的這種權利是在保護下游通航水免受污染的情況下建立的。這些水是公共所有的,包括根據《清潔水法》和《清潔水法》規定的河岸和撥款學說的未減少這些水的權利。

獲取和物理佔用水的權利

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使國會有權規範和占據“可通道水域”;這被稱為可導航的奴役。國會以多種方式行使了這種權力,包括建造大壩,從溪流中轉移水以及阻塞和限制水道的使用。奴役是聯邦權力,而不是個人權利。

也可能存在公共信任的訪問和重新建立的事實水域的權利。這些權利通常基於對公眾信託中財產的當地法律。在美國,每個州都將通航水淹沒在公眾信託中淹沒的土地,並可以建立公眾權利在這些公共水路內訪問或重新創建的土地。同樣,這種“水權”不是個人權利,而是公共權利和個人特權,其中可能包括基於當地法律的限制和限制。

第五和第十一修正案涉及美國憲法,限制了州或聯邦政府的權力,即禁止頒布任何屬於“佔領”私有財產的法律或法規,從而侵犯了任何對水的獨家使用。剝奪河岸所有者俱有合法認可的水權的法律和法規構成了非法奪取私有財產的非法佔領,歸功於水權持有人。

歷史

古羅馬,法律是人們可以獲得自來水的臨時Usufructuary權利。這些權利獨立於土地所有權,並且只要繼續使用就可以使用。根據羅馬法律,公民沒有“擁有”土地。所有這些都是由“共和國”擁有的,並由政客控制。

根據英國普通法,所有潮汐水均由王室持有,所有淡水流都被列為土地所有權,並具有充分的陪同權利。但是,在河岸學說的統治下,土地所有者有權收到上游土地所有者並沒有減少水的權利。

隨著時間的流逝,權利從嚴格的土地發展而來,還包括基於使用的權利,允許非陸地所有者擁有可強制性的權利以獲得清潔水。合理的使用規則在某些國家發展。

芬蘭

芬蘭水體通常屬於私人所有,但芬蘭也採用了羅馬法律原則(流水),據此,水中自由流動的水不能擁有或擁有。這意味著水體的所有者不能根據芬蘭水法的規定,禁止水對農業,工業,市政或國內使用。單獨的法規調節水的提供。河流也存在公共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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