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的《原子能法》
長標題 | 修改1946年《原子能法》的法案,並出於其他目的。 |
---|---|
由 | 美國第83屆美國國會 |
有效的 | 1954年8月30日 |
引用 | |
公共法 | 83-703 |
法規 | 68 Stat。 919 |
編纂 | |
被修訂 | 1946年的原子能法 |
標題修改了 | 42 USC:公共衛生和社會福利 |
USC部分修訂了 | 42 USC CH。 14 |
立法歷史 | |
| |
美國最高法院案件 | |
|
1954年的《原子能法》 ,第42屆USC§§2011–2021,2022-2286i,2296A-2297H-13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涵蓋了美國的開發,法規和處置。
這是對1946年《原子能法》的一項修正案,並實質上完善了法律的某些方面,包括增加對平民核工業可能性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有可能允許私人公司獲取有關核能生產和生產裂變材料的技術信息(受限制數據),從而使Dwight D. Eisenhower總統的一部分與外國國家進行更多的信息交流' S ATOM和平計劃,並扭轉了1946年法律中的某些規定,這使得無法為產生核能或裂變材料而獲得專利。
HR 9757立法是在美國第83屆國會會議上通過的,並於1954年8月30日由德懷特·艾森豪威爾總統簽署為法律。
核監管委員會將《原子能法》描述為“美國關於平民和軍事用途核材料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