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大會

伯恩公約
伯爾尼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
Berne Convention signatories.svg
 大會當事方的地圖
1886年9月9日
地點伯恩, 瑞士
有效的1887年12月5日
健康)狀況批准交換後3個月
派對181
保管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
語言法語(在解釋方面有差異)和英語,正式翻譯為阿拉伯語,德語,意大利語,葡萄牙語和西班牙語
全文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大會Wikisource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通常稱為伯恩公約,是1886年舉行的國際議會瑞士的城市伯爾尼由十個歐洲國家,目標是同意一系列法律原則以保護原作。他們起草並採用了多方合同包含以同名統治的統一,越野系統的協議。從那以後,它的規則已多次更新。[1][2]條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畫家和其他創作者提供控制他們作品的使用方式,由誰以及以什麼用語的方式。[3]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中,這些類型的權利被稱為版權.

美國於1989年成為一個黨派。截至2022年11月,《伯爾尼公約》已受到世界195個國家的181個州的批准,其中大多數也是1971年《巴黎法》的政黨。[4][5]

《伯爾尼公約》介紹了一個概念,即在作品“固定”的那一刻,即在某種物理媒介上寫或記錄,其作者自動有權獲得工作中的所有版權和任何版權衍生作品,除非並且直到作者明確拒絕它們或直到版權到期為止。創造者不需要登記或“申請”遵守《公約》的國家的版權。它還強制要求國家承認該公約所有其他當事方的公民擁有的權利。在任何批准公約的國家,外國作者俱有與國內作者相同的權利和特權。公約適用的國家在文學和藝術作品中創建了一個工會,以保護作者的權利,稱為伯恩聯盟.

內容

《伯爾尼公約》要求其當事方認識到至少與公約以及其國民的作品的保護。例如,法國版權法如果該作品的原產國在Berne Union中,則適用於法國發表,分發,執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訪問的任何其他方式。

除了建立平等待遇系統以協調當事方之間的版權系統外,該協議還要求成員國為版權法提供強大的最低標準。

伯恩公約下的版權必須是自動的;禁止需要正式註冊。但是,當美國於1989年3月1日加入大會時[6]它繼續使法定損失律師費僅用於註冊作品。

然而,Moberg V Leygues(2009年特拉華州聯邦地方法院的一項裁決)認為,《伯爾尼公約》的保護本質上應該是“無摩擦”,這意味著沒有對其他伯爾尼成員國的工作提出註冊要求。這意味著Berne成員國可以要求源自本國的作品進行註冊和/或存入,但不能需要其他Berne成員國的這些作品。[7]

適用性

根據第3條,《公約的保護》適用於公約政黨的國家和居民,並首先出版或同時發表的作品(根據第3(4)條,“同時”定義為“ 30天內”[8])在公約政黨的國家。[8]根據第4條,它還適用於在派對國家設有總部或習慣居住的人的電影作品,以及位於派對國家的建築作品。[9]

出生國家

該公約依賴於“原籍國”的概念。通常,確定原籍國是很簡單的:當一項作品在一個派對國家發表時,這是原籍國。但是,根據第5(4)條,當作品“同時”出版時(“ 30天之內”[8])在幾個政黨國家,[8]這個國家最短的任期保護的定義為原產國。[10]

對於同時發表在黨派和一個或多個非派對的作品,黨是原籍國。對於最初在非黨派國家發表的未發表的作品或作品(在一個派對國家30天內沒有出版),作者的國籍通常會提供原籍國,如果是一個黨派國家。(電影和建築作品有例外。)[10]

在互聯網時代,無限制的在線出版物可以被認為是世界上每個足夠互聯網的管轄區的出版物。目前尚不清楚這可能意味著確定“原籍國”。在內核訴莫斯利(2011年),美國法院“得出結論,在美國以外創作的作品,在澳大利亞上傳,由一家註冊的公司擁有芬蘭儘管如此,美國的一項工作是在線出版的。HåkanMoberg訴33T LLC(2009)。[11]確定數字出版物原產國的問題仍然是法律學者之間引起爭議的話題。[12]

保護期限

《伯爾尼公約》指出,除攝影和攝影外,所有作品均應在作者死後至少50年受到保護,但各方可以自由提供更長的時間術語[13]作為歐洲聯盟與1993年一起做協調版權保護期限的指令。對於攝影而言,《伯爾尼大會》的最低學期比創建照片的年度為25年,對於攝影,對於攝影,最低限度為50年後,或創建後50年後,創作後50年沒有顯示。。根據條約的較舊修訂的國家,可以選擇提供自己的保護條款,並且可以提供較短的條款(例如聲音記錄和電影)。

如果作者未知,因為例如作者故意匿名或以化名工作,則該公約規定在出版後50年(“在合法地向公眾使用工作之後”)。但是,如果作者的身份已知,則適用已知作者的版權術語(死後50年)。[13]

儘管《伯爾尼公約》規定,應申請保護權的國家的立法,但第7(8)條規定:“除非該國的立法另有規定,否則該術語不得超過原籍國固定的條款工作”,[13]即,即使國外法律給出了長期,作者通常沒有比在國外更長的保護。這通常被稱為“短期規則“。並非所有國家都接受了這一規則。

最低標準

關於作品,保護必須包括“無論其表達的模式或形式,《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中的每一項作品”(《公約》第2(1)條)。

在某些允許的預訂,限製或例外,以下是權利必須將其視為授權的專有權利:

  • 翻譯的權利
  • 進行改編和安排的權利工作,
  • 公開表演的權利戲劇性,戲劇性音樂和音樂作品,
  • 背誦權文學作品上市
  • 與公眾交流的權利這樣的作品的表現,
  • 廣播權(有可能締約國可能只提供公平薪酬的權利,而不是授權權),
  • 複製的權利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締約國可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允許複製,前提;在音樂作品的錄音中,締約國可能提供的可能性,以獲得公平報酬的權利)
  • 將工作用作視聽工作的基礎的權利,以及在視聽工作中復制,分發,公開表演或向公眾溝通的權利。

例外和局限性

《伯爾尼公約》包括許多具體例外,由於伯爾尼談判的歷史原因,散佈在幾個規定中。例如,第10條第2款允許Berne成員在其版權法規中規定“教學例外”。例外僅限於用於說明所教的主題的用途,必須與教學活動有關。[14]

除具體例外外,《伯爾尼公約》還建立了“三步測試“在第9(2)條中,為成員國建立了一個制定自己的國家例外的框架。三步測試確定了三個要求:立法僅限於某些(1)特殊情況;(2)例外情況不會與對工作的正常開發衝突,(3)例外並不會對作者的合法利益產生不合理的影響。

《伯爾尼公約》沒有明確參考諸如合理使用或者公平交易,領導一些公平用途的批評者認為公平使用違反了《伯爾尼公約》。[15][16]但是,美國和其他公平的國家認為,諸如公平使用之類的靈活標準包括三步測試的因素,因此是合規性的。世貿組織小組裁定標準不兼容。[17]

伯恩公約不包括現代概念互聯網安全港口,僅僅是因為當時互聯網還不稱為技術。當事方的商定聲明WIPO版權條約1996年指出:“眾所周知,僅僅提供啟用或進行交流的物理設施本身並不等於本條約或伯恩公約的含義內的溝通。”[18]這種語言可能意味著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對用戶的侵權通信不承擔任何責任。[18]

由於公司正在使用互聯網發布用戶生成內容批評家認為,《伯爾尼公約》在保護用戶和消費者免受過度侵權或嚴厲侵權索賠方面的規定薄弱,幾乎沒有其他例外或限制。[19]實際上,盲人和印刷的Marrakesh版權異常條約是第一個圍繞用戶權利的國際條約。還正在討論針對圖書館和教育機構例外的條約。

歷史

海盜出版商 - 國際滑稽表演的記錄最長, 從冰球,1886年,諷刺出版商從一個國家 /地區拿起作品並將其發佈在另一個國家的情況下而無需支付原始作者的能力。

《伯爾尼公約》是在煽動維克多·雨果[20]協會Littéraire和Artistique Internationale.[21]因此,它受到法國的影響”作者的權利”((Droit d'Auteur),與盎格魯撒克遜人“版權”的概念僅處理經濟問題。[22]

在《伯爾尼公約》之前,版權立法在國際層面保持不協調。[23]因此,例如,英國國民在英國出版的一項作品將受到版權的涵蓋,但可以由法國的任何人復制和出售。荷蘭出版商Albertus Willem Sijthoff在翻譯書籍的貿易中脫穎而出,寫信給皇后荷蘭的威廉米娜1899年,與《公約》有關其國際限制的擔憂將扼殺荷蘭印刷行業。[24]

伯爾尼大會遵循的腳步巴黎保護工業財產公約1883年,以同樣的方式創建了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的國際整合框架: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25]

像《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成立了一個局來處理行政任務。1893年,這兩個小官僚合併,成為聯合國際官僚保護知識產權(以其法國首字母縮寫Birpi而聞名),位於伯爾尼。[26]1960年,比爾皮(Birpi)搬到了日內瓦,更接近該市的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27]1967年,它變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74年成為聯合國內部的組織。[26]

伯爾尼大會於1886年在巴黎完成,1908年在柏林修訂,於1914年在伯爾尼完成,1928年在羅馬修訂布魯塞爾1948年,在斯德哥爾摩1967年和1971年在巴黎,並於1979年進行了修訂。[2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於1996年被採用,以解決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提出的問題,這些問題尚未由《伯爾尼公約》解決。[29]

採用和實施

伯爾尼公約條約的第一版是1886年9月9日由比利時,法國,德國,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亞,西班牙,瑞士,突尼斯和英國簽署的。[30]他們於1887年9月5日批准了它。[31]

儘管英國於1887年批准了該公約,但直到100年後,它才實施大部分時間1988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

美國加入1988年11月16日舉行的大會,該公約於1989年3月1日生效。[32][31]美國最初拒絕成為公約的一方,因為這需要重大變化它的版權法,特別是道德權利,刪除對版權作品註冊的一般要求,並消除強制性版權通知。這首先導緻美國批准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BAC)1910年,後來通用版權公約(UCC)在1952年滿足其他國家的意願。隨著Wipo的Berne修訂於1971年的巴黎,[33]許多其他國家也加入了該條約,如巴西1975年的聯邦法律。[34]

1989年3月1日,美國1988年《伯爾尼公約實施法》已頒布,美國參議院建議並同意批准該條約,使美國成為伯爾尼公約的一方,[35]並使通用版權公約幾乎過時。[36]除了極其技術觀點與2000年尼加拉瓜的加入之外,每個是布宜諾斯艾利斯大會成員的國家也是伯爾尼的成員,因此BAC也幾乎已經過時了,實質上是過時的棄用也是。[誰?]

由於幾乎所有國家都是世貿組織, 這知識產權與貿易有關方面的協議(旅行)要求非會員接受《伯爾尼公約》的幾乎所有條件。

截至2022年10月,有181個州是《伯爾尼公約》的當事方。這包括178聯合國成員國加上庫克群島, 這教廷.

未來改革的前景

伯爾尼公約旨在定期修訂,以便與社會和技術發展保持同步。它在第一次迭代(1886年)和1971年之間進行了七次修訂,但此後沒有進行實質性修訂。[37]這意味著其規則是在廣泛採用數字技術和互聯網之前決定的。在很大程度上,這種修訂之間的這種漫長的干旱之所以出現,是因為該條約賦予每個成員國否決任何實質性變化的權利。大量的簽名國家以及它們的發展水平截然不同,使更新公約以更好地反映數字世界的現實非常困難。[38]2018年,薩姆·里克森(Sam Ricketson)教授辯稱,任何認為進一步修訂的人都將是現實的,就是“做夢”。[39]

伯恩成員也不能輕易創建新的版權條約來解決數字世界的現實,因為《伯爾尼公約》還禁止與其戒律不一致的條約。[40]

法律學者麗貝卡·吉布林(Rebecca Giblin)博士認為,剩下的一條改革途徑是“淘汰前門”。《伯爾尼公約》僅要求成員國遵守其在其他成員國發表的作品的規則,而不是在其自己的邊界內發表的作品。因此,成員國可以合法地介紹國內版權法,這些法律(例如註冊手續)禁止的要素,只要它們僅適用於自己的作者。吉布林還認為,這些僅在淨利益的地方應視為受益作者。[41]

不是《伯爾尼公約》簽署者的國家和地區清單

[6]

也可以看看

參考

  1. ^“ WIPO-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2. ^WEX定義團隊。“伯恩公約”。康奈爾法學院。
  3. ^“伯恩公約的摘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4. ^“ Wipo Lex”.wipolex.wipo.int。檢索9月1日2021.
  5.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身份,2020年10月1日(PDF)。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20。
  6. ^一個b循環38a:美國國際版權關係(PDF)。美國版權辦公室。 2014年。 2。檢索3月5日2015.
  7. ^無邊界出版物,《伯爾尼公約》和美國版權手續,簡·金斯堡(Jane C. Ginsburg),媒體研究所,2009年10月20日,https://www.mediainstitute.org/2009/10/20/borderless-publications-the-berne-convention-and-unvention-and-u-s-copyright-formalities/(2018年5月18日檢索)
  8. ^一個bcd伯恩公約[1]存檔2018年5月23日在Wayback Machine.
  9. ^伯恩公約[2]存檔2018年5月23日在Wayback Machine.
  10. ^一個b伯恩公約[3]存檔2018年5月23日在Wayback Machine.
  11. ^Fitzgerald,Brian F.,Shi,Sampsung Xiaoxiang,Foong,Cheryl和Pappalardo,Kylie M.(2011),“”原籍國和互聯網出版物:在數字時代應用伯爾尼公約”。知識產權雜誌(NJIP)少女版,第38-73頁。
  12. ^例如,請參見簡金斯堡和文章
  13. ^一個bc伯恩公約第7條.
  14. ^乾燥,托馬斯;Hugenholtz,P。Bernt(2016)。簡明歐洲版權法(2 ed。)。沃爾特·克魯沃(Wolters Kluwer)。
  15. ^Okediji,露絲。“邁向國際公平使用學說”.哥倫比亞跨國法雜誌.39:75。檢索8月3日2018.
  16. ^特拉維斯,漢尼拔(2008)。“在美國和歐盟退出互聯網:版權,安全港口和國際法”。巴黎圣母院法律評論,第1卷。 84,p。 383。印第安納州南本德的巴黎圣母院的校長和受託人。SSRN 1221642.
  17. ^美國 - 《美國版權法》第110(5)條.
  18. ^一個b特拉維斯,p。 373。
  19. ^在完全不平衡的版權系統中,不可能有“平衡” - Techdirt,Mike Masnick,2012年3月1日
  20. ^“快速伯恩公約概述”.Laws.com。檢索6月12日2018.
  21. ^杜特菲爾德,格雷厄姆(2008)。全球知識產權法。愛德華·埃爾格(Edward Elger)第26–27頁。ISBN 978-1-843769422.
  22. ^鮑德溫,彼得(2016)。版權大戰:三個世紀的跨大西洋之戰。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p。 15。ISBN 978-0-691169095.
  23. ^“版權的簡短歷史”.知識產權辦公室.
  24. ^“荷蘭和伯恩公約”.出版商的《英國和外國文學》的書商記錄,第1卷。71。Sampson Low,Marston&Co。1899年。597。檢索8月29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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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庫克,柯蒂斯(2002)。專利,利潤和權力:知識產權如何統治全球經濟。 p。 63。ISBN 978-0-749442729.
  28.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存檔原本的2018年5月23日。檢索6月12日2018.
  29. ^“ Wipo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檢索6月12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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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個b“締約方>伯恩公約(總合同方:173)”.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檢索4月4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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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975年5月6日,巴西聯邦第75699號法令。URN:LEX:BR:聯邦:Decreto:1975; 7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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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Fishman,Stephen(2011)。版權手冊:每個作家都需要知道什麼。 NOLO出版社。 p。 332。ISBN 978-1-4133-1617-9.OCLC 707200393.UCC並不像以前那麼重要。確實,它幾乎已經過時了
  37.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38. ^Ricketson,Sam(2018)。“保護作者的國際框架:可彎曲的邊界和不可移動的障礙”.哥倫比亞法學與藝術雜誌.41:341,348–352。
  39. ^Ricketson,Sam(2018)。“保護作者的國際框架:可彎曲的邊界和不可移動的障礙”.哥倫比亞法學與藝術雜誌.41:341,353(2018)(引用標誌性澳大利亞電影《城堡》)。
  40. ^伯恩公約,第20條。
  41. ^吉布林,麗貝卡(2019)。國際版權的未來?伯恩和前門。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SSRN 3351460.

外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