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年改革法

1832年《人民法》的代表
議會行為
長標題修改英格蘭和威爾士人民代表的行為
引用2&3 Will。 4 。 C。 45
引入總理格雷勳爵
領土範圍英格蘭和威爾士
在蘇格蘭和愛爾蘭,蘇格蘭改革法案1832年的《愛爾蘭改革法》分別申請。
日期
御批1832年6月7日
其他立法
涉及到1867年改革法
狀態:廢除
最初制定的法規文本
公司財產(選舉)1832年法
議會行為
長標題一項旨在防止公司財產應用於選舉議會任職的目的的法案。
引用2&3 Will。 4. c。 69
1832年《改革法案》的羊皮紙開始,威廉四世國王的皇家同意勒羅伊·勒維爾特上方。
喬治·海特爵士(Sir George Hayter)的一幅畫紀念了該行為的去世。它描繪了1833年2月5日在聖史蒂芬教堂舉行的新歸正的下議院的第一屆會議。在前景中,來自上議院的主要政治家:查爾斯·格雷(Charles Gray),第二伯爵·格雷(1764- 1845年),威廉·蘭姆(William Lamb),第二任墨爾本(1779-1848)和左派輝格黨(Whigs);惠靈頓第一公爵(1769-1852)和右邊的保守黨。目前在國家肖像畫廊。

《 1832年《人民法》的代表(也稱為《 1932年改革法》《偉大的改革法案》《第一改革法》 )是英國議會的一項法案(被索引為2&3will。4。c 。45 )改變英格蘭和威爾士選舉制度。它重新分配了分數,以通過擴大和標準化財產資格投票來解決席位的不平等分配並擴大特許經營。只有合格的人才能投票。該法案通過將選民定義為男性,向婦女投票提出了第一個明確的法定律師。

在改革之前,大多數成員名義上代表自治市鎮。但是,自治市鎮中的選民人數差異很大,從十幾個左右到12,000。經常選擇議會議員(MPS)由一位強大的讚助人有效控制:例如,諾福克郡第11公爵的查爾斯·霍華德(Charles Howard)控制了十一個自治市鎮。自治市鎮的資格標准在自有土地的要求到只有足以煮鍋的房屋的房屋中,有很大的不同。

1832年之前很久以前就呼籲進行改革,但沒有成功。輝格黨( Whigs)提出了最終成功的行為,由總理查爾斯·格雷(Charles Gray),第二伯爵·格雷(Earl Gray)領導。它遇到了長期以來一直統治國家的議會中皮蒂特派別的重大反對。反對派在上議院特別明顯。儘管如此,該法案最終被通過,主要是由於公共壓力而導致的。該法案在下議院授予了在工業革命期間爆發的大城市的席位,並從“腐爛的自治市鎮”中取出了座位:那些有很小的選民的人,通常由富裕的讚助人統治。該法案還將選民從約40萬增加到65萬,使大約五分之一的成年男性有資格投票。

完整的頭銜是修改英格蘭和威爾士人民的代表。其正式的簡短標題和引文是《人民法》 1832年的代表( 2&3Will。4。c。45 )。該法案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應用; 1832年《愛爾蘭改革法》對愛爾蘭帶來了類似的變化。 1832年的單獨的蘇格蘭改革法案是革命性的,將選民從5,000倍增加到65,000。

未改革的下議院

下議院是議會下議院

1800年聯合使徒行傳成為法律,1801年1月1日,未經改革的下議院由658名成員組成,其中513名代表英格蘭和威爾士。選區有兩種類型:縣和行政區。縣成員應該代表土地所有者,而自治市鎮成員應該代表商業和貿易利益。

是在8到16世紀之間建立的歷史國家分區。他們不僅是議會選區:許多政府的組成部分(以及法院民兵)都沿著縣范圍組織。縣選擇的議會議員被稱為郡的騎士。在威爾士,每個縣當選一名成員,而在英格蘭,每個縣當選兩個成員,直到1826年約克郡的代表增加到四名成員,因為格蘭普德( Grampound)的康沃爾(Cornish Borough)被剝奪了權利。

行政區

英格蘭的議會自治市鎮的規模從小村莊到大城市,部分是因為它們隨意發展。最早的行政區是由縣警長在中世紀選擇的,甚至一個村莊也可能被視為自治市鎮。這些早期的行政區(例如溫徹西鄧威奇)在最初的特徵時是實質性的,但後來又衰落了,到了19世紀初,有些人只有少數選民,但仍然當選了兩名國會議員。他們通常被稱為腐爛的行政區。在都鐸王朝的70個英國行政區中,有31個行政區後來被剝奪了權利。最終,17世紀的議員通過重新獲得了15個行政區的範圍,使矛盾之處加劇了矛盾,他們的代表已經過去了幾個世紀,其中7個後來被《改革法案》剝奪了權利。在紐瓦克(Newark)於1661年獲得選舉權之後,沒有其他行政區被​​賦予特權,除了格蘭邦(Grampound)1821年的剝奪了唯一的剝奪,直到1832年的《改革法案》(Revion Act Act)。大多數英國行政區都當選了兩名議員。但是五個行政區只選出了一名MP: AbingdonBanburyBewdleyHigham FerrersMonmouth倫敦市韋茅斯和梅爾科姆·里吉斯的聯合自治市各自選出了四名成員。威爾士自治市鎮每個人都返回了一個成員。

特許經營

法規於1430年和1432年通過,在亨利六世(Henry VI)統治期間,縣選民的標準化財產資格。根據這些法案,所有縣的永久業權財產或土地所有者的年價至少為40個先令,有權在該縣進行投票。這項要求被稱為40個先令的永久業權,從未針對土地價值的通貨膨脹進行調整。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必須擁有的土地數量逐漸減少。該特許經營僅限於習俗而不是法規。在極少數情況下,由於財產所有權,婦女能夠在議會選舉中投票。然而,絕大多數人無權投票。 1831年英國縣選民的規模估計僅為200,000和40萬名英國人。此外,各個縣選區的大小差異很大。最小的縣RutlandAnglesey的選民少於1,000個選民,而約克郡最大的縣擁有20,000多名選民。那些擁有多個選區財產的人可以多次投票。這不僅是合法的(因為通常不需要財產所有人在選區中居住以投票在那兒),即使是當時的技術,這也是可行的,因為投票通常在幾天內進行了投票和如果曾經在同一天進行不同的選區投票,那麼很少會進行投票。

在自治市鎮中,該專營權的變化遠大了。根據其特許經營的定義,有六種類型的議會自治市鎮:

  1. 自由人是選民的行政區;
  2. 該專營權僅限於支付蘇格蘭人和地段的行政區,這是一種市政稅的形式;
  3. 只有漢堡財產的所有權才有資格投票的行政區;
  4. 只有公司成員是選民的行政區(在每種情況下,這種行政區都“袖珍行政區”,因為理事會成員通常是在富裕的讚助人的口袋裡);
  5. 男性住戶是選民的行政區(這些通常被稱為“ Potwalloper Boroughs”,因為住戶的通常定義是一個能夠在自己的壁爐上煮鍋的人);
  6. 土地自由持有人有權投票權的行政區。

一些自治市鎮結合了這些不同類型的特許經營,大多數都有特殊的規則和例外,因此許多行政區都具有自己獨特的特許經營形式。

最大的自治市鎮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有大約12,000名選民,而許多通常被稱為“爛行政區”的最小的選民的選民少於100。最著名的腐爛行政區是舊薩魯姆(Old Sarum) ,有13個漢堡,如有必要,可以用來“製造”選民 - 通常,大約有六個被認為足夠了。其他例子是Dunwich (32名選民), Camelford (25)和Gatton (7)。

婦女選舉權

婦女投票的主張似乎是傑里米·本瑟(Jeremy Bentham)於1817年首次以教理主義的形式出版了議會改革計劃,並於1825年由威廉·湯普森(William Thompson)與安娜·惠勒(Anna Wheeler)一起發表。一半的人類婦女的吸引力是針對另一半的自負的男性,以保留政治,從而將其保留在公民和家庭奴隸制中:回答米爾先生在政府上的著名文章。詹姆斯·米爾(James Mill)在“政府著名文章”中說:

...所有利益無可爭議的人都可能被包含在其他人的情況下可能會遭受任何不便。在他們的丈夫。

然而,七年後,該法案的通過,使“男性”成為一個更為重要的事件。有人認為,這是“男性”一詞的包含,因此為婦女投票提供了第一個明確的法定標準,後者提供了攻擊的重點和不滿的根源,隨著時間的推移,婦女選舉權運動增長了。

袖珍行政區,賄賂

威廉·霍加斯(William Hogarth)選舉系列的幽默的一部分來進行投票,描繪了《偉大改革法》(Great Reform Act)之前的選舉運動中的政治腐敗。

許多選區,尤其是那些有小選民的選區,都受到富有的土地所有者的控制,被稱為提名行政區或袖珍自治市鎮,因為據說他們是顧客的口袋。大多數顧客都是貴族或登陸的士紳,他們可以利用當地的影響力,聲望和財富來搖擺選民。在鄉村縣,以及位於大型陸地莊園附近的小型行政區中尤其如此。一些貴族甚至控制了多個選區:例如,諾福克公爵控制了11個,而朗斯代爾伯爵控制了九個。悉尼·史密斯(Sydney Smith)在1821年寫道:“這個國家屬於拉特蘭公爵,紐卡斯爾公爵朗斯代爾勳爵,還有大約二十個自治市鎮持有人。他們是我們的主人!” THB Oldfield在他的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代表歷史中聲稱,在代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514名成員中,大約有370名顧客被選中。預計代表一個口袋自治市鎮的成員將在他的讚助人命令下投票,否則在下屆選舉中失去了席位。

一些選區的選民抵制了強大的房東的徹底統治,但通常對腐敗開放。選舉人在某些行政區中分別被賄賂,而在另一些行政區則被賄賂。例如,在1771年,據透露,新肖勒姆(New Shoreham)的81名選民(佔多數選民的選民)組成了一個腐敗的組織,稱自己為“基督教俱樂部”,並定期將該自治市鎮賣給了最高出價者。特別是因為他們的腐敗而臭名昭著的是“納博斯”,或者在亞洲和西印度群島的英國殖民地中積累了命運的人。在某些情況下,納博布斯甚至設法控制了貴族和紳士的行政區。大不列顛總理在1760年代的總理查塔姆勳爵(Lord Chatham)對印度的命運表示關注,“外國黃金的進口商迫使他們進入議會,因為沒有私人遺傳財富可以抵抗的那樣腐敗的腐敗,” 。

改革運動

早期嘗試改革

威廉·皮特(William Pitt)是年輕的議會改革的傑出擁護者。

在1640年代,英格蘭遭受了內戰,使查爾斯一世國王保皇黨對抗議員。 1647年,勝利的議會軍的不同派別進行了一系列討論, Putney辯論在改革英國政府的結構方面進行了辯論。最激進的要素提出了普遍的男子氣概選舉權和議會選區的重組。他們的領導人托馬斯·勞恩斯伯勒(Thomas Rainsborough)宣稱:“我認為很明顯,每個人在政府下居住的每個人都應首先通過他自己的同意將自己置於政府之下。”

更保守的成員不同意,反而認為只有在該國擁有土地的個人才能投票。例如,亨利·艾雷頓(Henry Ireton)說:“沒有人擁有權益或分享王國事務的權利……這不是這個王國的永久固定利益。”保守派“ grandees”的觀點最終贏得了。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於1649年廢除君主制後成為英格蘭的領導人,他拒絕接受普選。為了投票,個人必須擁有價值至少200英鎊的財產(真實或個人)。儘管如此,他確實同意進行一些選舉改革。他剝奪了幾個小型行政區,授予曼徹斯特利茲等大城鎮的代表,並增加了人口縣選出的成員人數。然而,這些改革都是在克倫威爾(Cromwell)死後和在1659年的英聯邦時期選出的最後一個議會之後的逆轉。

在1660年恢復君主制之後,議會改革的問題處於休眠狀態;詹姆斯二世(James II)試圖改建市政公司以控制自己的自治市鎮席位,這對光榮革命後的任何變化產生了反感。輝格黨總理威廉·皮特(William Pitt)是查塔姆(Chatham)第一伯爵(“長老皮特”(Pitt the Elder))在1760年代恢復的,他稱自治市鎮代表為“​​我們憲法的腐爛部分”(因此,“腐爛的自治市鎮”一詞)。儘管如此,他並未提倡立即剝奪腐爛的行政區。相反,他建議將第三名成員添加到每個縣,以抵消自治市鎮的影響。輝格黨未能在縣代表擴張的背後團結;有些人反對這個想法,因為他們認為這將為農村地區的貴族和士紳提供了太多的力量。最終,儘管查塔姆(Chatham)的努力,議會對他的提議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接下來,查塔姆勳爵的兒子威廉·皮特( William Pitt the Younger )(各種被描述為保守黨和“獨立輝格黨”)提出了議會改革的原因。像他的父親一樣,他從提議廢除腐爛的行政區的批發廢除中縮水,而是提倡增加縣代表。下議院拒絕了皮特的決議以140票的票數,儘管收到了2萬以上簽名的改革請願書。 1783年,皮特(Pitt)成為總理,但仍無法實現改革。喬治三世國王也反對這個想法,皮特自己內閣的許多成員也是如此。 1786年,總理提出了一項改革法案,但下議院以174-248票拒絕了它。皮特在其剩餘任期內沒有再次提出問題。

法國大革命之後

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對議會改革的支持暴跌。許多英國政客堅定地反對任何重大的政治變革。儘管有這種反應,但仍建立了幾個激進運動群體以煽動改革。由詹姆斯·梅特蘭(James Maitland),勞德代爾(Lauderdale)第八伯爵(Earl of Lauderdale )和查爾斯·格雷(Charles Gray)領導的一群輝格黨(James Maitland)於1792年成立了一個主張議會改革的組織。這一群體被稱為人民之友協會,其中包括28名議員。 1793年,格雷向下議院提交了人民之友的請願書,概述了對系統的濫用和要求的變化。他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改革計劃,而只是眾議院詢問可能改進的動議。議會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應是如此負面,以至於即使是該詢問的要求也被近200票拒絕了。格雷試圖在1797年再次提高這個話題,但房子再次以150多個超過150人拒絕了他。

其他值得注意的改革組織包括漢普登俱樂部(以英國政治家約翰·漢普登(John Hampden )的名字命名,在英國內戰期間反對王室)和倫敦相應的社會(由工人和工匠組成)。但是,這些組織(例如普選選舉權)支持的“激進”改革發現對議會的支持較少。例如,當倫敦漢普登俱樂部主席弗朗西斯·伯迪特爵士(Sir Francis Burdett)爵士提出了一項決議,以支持普選,同樣規模的選舉區,並通過秘密投票投票給下議院時,他的動議只找到了另一個支持者( Cochrane勳爵(Cochrane) )在整個房子裡。

儘管有這樣的挫折,但大眾的改革壓力仍然很大。 1819年,在伯明翰舉行了一次大型的紅利集會。儘管這座城市無權在下議院佔據任何席位,但聚集在一起的人決定選舉查爾斯·沃爾斯利爵士為伯明翰的“立法代表”。以他們的例子為例,曼徹斯特的改革者舉行了類似的會議,以選舉“立法律師”。在20,000到60,000之間(根據不同的估計)參加了此次活動,其中許多帶有“平等代表或死亡”等標誌。抗議者被命令解散。當他們沒有的時候,曼徹斯特Yeomenry用武力壓制了會議。十八人被殺,幾百人受傷,後來被稱為彼得盧大屠殺。作為回應,政府通過了六項法案,旨在平息政治激動的措施。特別是,《煽動性會議法》禁止未經警長或治安法官事先許可,將50多人組成,討論任何政治主題。

1820年代的改革

由於下議院經常拒絕大多數人對代表制度的直接挑戰,因此改革的支持者不得不對自己採取更加適度的措施滿足。輝格勳爵約翰·羅素(John Russell)在1820年提出了一項這樣的措施,提出了對康沃爾郡格蘭德(Grampound)的臭名昭著的腐敗自治市鎮的剝奪。他建議該行政區的兩個席位被轉移到利茲市。上議院的保守黨同意剝奪自治市鎮的權利,但拒絕接受直接將其座位轉移到工業城市的先例。取而代之的是,他們修改了提案,以便將另外兩個席位交給了利茲所在的縣。以這種形式,該法案通過了兩所房屋並成為法律。 1828年,約翰·羅素勳爵(Lord John Russell)建議議會通過廢除佩林(Penryn )和東雷特福德( East Retford)的腐敗行政區,並將其座位轉移到曼徹斯特和伯明翰,以重複這一想法。但是,這次上議院拒絕了他的提議。 1830年,羅素提出了另一種類似的計劃:利茲,曼徹斯特和伯明翰的特徵,以及接下來的三個行政區的剝奪公民權,裁定腐敗罪;再次,該提議被拒絕。

對改革的支持來自1829年意外的消息來源 -保守黨的反動派系。 1829年救濟法。這項立法廢除了對羅馬天主教徒施加政治殘疾的各種法律,特別是阻止他們成為議會議員的法律。作為回應,人們認為對既定宗教構成危險的超大態度傾向於議會改革,特別是曼徹斯特,利茲和其他英格蘭北部的其他非統一城市的特徵。

《改革法案》

第一改革法案

惠靈頓公爵,保守黨總理(1828-30)強烈反對改革措施。

1830年6月26日,喬治四世國王逝世,依法解散了議會,並舉行了一次大選。選舉改革是在上屆議會會議上經常討論的,成為了一個重大的競選問題。在全國范圍內,組成了幾個親改革的“政治工會”,由中間和工人階級的人組成。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托馬斯·阿特伍德(Thomas Attwood)領導的伯明翰政治聯盟。這些團體僅限於支持改革的合法手段,例如請願和公共演講,並獲得了高度的公共支持。

保守黨在選舉中贏得了多數席位,但該黨仍然分裂,對總理(惠靈頓公爵)的支持很弱。當反對派在今年的第一場辯論之一中提出改革問題時,公爵對現有政府制度進行了有爭議的辯護,該制度記錄在當時正式的“第三方”語言中:

他完全確信,目前,該國擁有一個立法機關,該國在任何國家的任何國家都回答了所有良好的立法目的,並且在任何國家都有比任何立法機關所回答的程度更大的程度。他會走得更遠,並說立法機關和代表制度擁有該國的全部和全部信心。 [...]他會走得更遠,說,如果目前他強加了為任何國家組建立法機關的義務[...]他並不是要斷言他可以形成這樣他們現在擁有的立法機關,因為人的本質無法立即達到如此卓越。 [...] [a]長期以來,他在該國政府中擁有任何一站式,他應該始終感到自己有責任在其他人提出的情況下抵制[改革]措施。

總理的絕對主義觀點被證明是極其不受歡迎的,即使在他自己的政黨內部也是如此。惠靈頓發表這些言論不到兩週後,1830年11月15日,他因沒有信心而被擊敗後被迫辭職。悉尼·史密斯(Sydney Smith)寫道:“從來沒有如此徹底而突然被摧毀。而且,我相信,我相信,我懷疑,完全無視公眾的感覺和意見狀態。”惠靈頓被輝格革改革家查爾斯·格雷(Charles Gray)取代,他迄今已繼承了伯爵·格雷(Earl Gray)的頭銜。

格雷勳爵(Lord Gray)擔任總理的首次宣布是進行議會改革的承諾。 1831年3月1日,約翰·羅素勳爵(John Russell)代表政府提出了下議院的改革法案。該法案剝奪了60個最小的行政區的權利,並減少了47個行政區的代表。有些席位被完全廢除,而另一些席位被重新分配給倫敦郊區,大城市,縣,蘇格蘭和愛爾蘭。此外,該法案標準化並擴大了自治市鎮的特許經營權,將選民的規模(根據一個估計)增加了一百萬百萬。

3月22日,對二讀的投票吸引了608名成員,其中包括無投票發言人(上一張記錄是530名成員)。儘管出席率很高,但二讀僅通過一票獲得批准,而改革法案的進一步進展也很困難。在委員會階段,艾薩克·加斯科恩(Isaac Gascoyne)提出了一項動議,反對該法案的規定,以減少下議院的總席位。這項動議以8票違背了政府的意願。此後,該部以22票對程序動議失去了投票。正如這些師表明議會違反了改革法案,該部決定要求解散並向人民提出上訴。

第二次改革法案

政治和大眾改革的壓力變得如此巨大,以至於復制輝格黨在1831年的大選中贏得了壓倒性的下議院多數席位。輝格黨幾乎與真正的選民贏得了幾乎所有選區,使保守黨擁有的比腐爛的行政區只有更多。改革法案再次提交下議院,該法案在7月份大多數人同意第二次閱讀。在委員會階段,該法案的反對者通過對細節的繁瑣討論減慢了進步,但最終於9月通過了100多票通過。

然後,該法案被送往上議院,這是大多數人敵對的。在輝格黨在1831年大選中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之後,一些人推測對手會棄權,而不是公開違抗公眾意願。的確,當上議院在一系列令人難忘的辯論之後對該法案進行了二讀,許多保守黨的同齡人確實避免了投票。但是,上議院精神上的數量異常大,有22個投票反對該法案。它失敗了41票。

當上議院拒絕改革法案時,隨之而來的公共暴力。那天晚上,騷亂在德比爆發,暴民襲擊了城市監獄並釋放了幾名囚犯。在諾丁漢,暴徒向諾丁漢城堡(紐卡斯爾公爵的故鄉)著火,並襲擊了沃拉頓·霍爾(米德爾頓勳爵)。最重大的干擾發生在布里斯托爾暴徒控制了這座城市三天。暴民闖入監獄,摧毀了幾座建築物,包括布里斯托爾主教的宮殿,布里斯托爾勳爵的豪宅和幾個私人住宅。看到暴力事件的其他地方包括多塞特郡,萊斯特郡和薩默塞特郡

同時,迄今僅由共同目標團結起來的政治工會決定組建國家政治聯盟。政府認為這一群體是一種威脅,根據1799年《相應社會法》宣告了宣告,宣布這種協會“違憲和非法”,並命令所有忠實的臣民避開它。國家政治聯盟的領導人忽略了這一宣告,但有影響力的伯明翰分部的領導人決定通過在國家一級不鼓勵活動來與政府合作。

第三改革法案

格雷勳爵(由喬治·海特(George Hayter )繪畫)領導輝格黨通過議會迎來改革法案。

在上議院拒絕改革法案後,下議院立即通過了信心的動議,證明了他們對格雷勳爵的政府的支持。由於議會規則禁止在同一會議上兩次提出同一法案,因此該部建議新國王威廉四世( William IV提出了學會。新會議於1831年12月開始,提出了第三項改革法案。該法案在幾個方面與其前輩不同。它不再提議減少下議院的總成員資格,它反映了剛剛完成的人口普查期間收集的數據。 1832年3月,更大的多數派​​在下議院通過的新版本;它再次被送到上議院。

反對改革的反對者意識到另一種拒絕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因此決定使用修正案改變法案的基本特徵。例如,他們投票決定延遲考慮腐爛行政區的法案中對條款的考慮。部長們認為,他們只剩下一個選擇:創造大量的新貴族,以支持改革的投票淹沒上議院。但是,國王從如此劇烈的一步中退縮並拒絕了他內閣的一致建議。格雷勳爵隨後辭職,國王邀請惠靈頓公爵組建新政府。

隨之而來的時期被稱為“五月的日子”,其政治激動程度如此之高,以至於有些人擔心革命。一些抗議者主張不繳稅,並敦促在銀行上奔跑。有一天的跡像出現在倫敦,讀“停止公爵;去買黃金!” 180萬英鎊在運營的頭幾天從英格蘭銀行撤回(該銀行擁有的總黃金約為700萬英鎊)。國家政治聯盟和其他組織向下議院發送了請願書,要求他們扣留供應(向政府削減資金),直到上議院應默認。一些示威活動要求廢除貴族,甚至有些君主制。在這種情況下,惠靈頓公爵儘管有些溫和的改革,在為他的英超方面建立支持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難。他無法組建政府,讓威廉國王別無選擇,只能回想起格雷勳爵。最終,國王同意用輝格黨填補上議院。但是,惠靈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惠靈頓在保守黨的同齡人中散發了一封信,鼓勵他們停止進一步的反對,並警告他們繼續持續的後果。為此,足夠多的對方同齡人忍受了。通過進一步投票,他們允許立法通過上議院,因此官方沒有被迫創造新的同行。該法案終於於1832年6月7日獲得皇家同意,從而成為法律。

結果

規定

廢除座位

謝菲爾德印刷協會發行的海報慶祝該法案的去世。

《改革法案》的主要目標是減少提名行政區的數量。在該法案之前,英格蘭有203個行政區。通過其住房庫存和稅收評估衡量的其中56個最小的東西被完全廢除。接下來的30個最小的行政區都失去了兩個國會議員之一。此外, Weymouth和Melcombe Regis的四名成員被降低到兩個。因此,該法案總共廢除了英格蘭的143個自治市鎮席位(這是一個完全廢除的行政區, Higham Ferrers僅返回了一個MP)。

創建新座位

該法案代替他們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創建了130個新席位:

  • 26個英國縣分為兩個分區,每個部門由兩個成員代表。
  • 8個英國縣和3個威爾士縣都收到了其他代表。
  • 約克郡(Yorkshire)在ACT之前由四位國會議員代表,並給予了額外的兩個議員(因此,三個騎行中的每一個由兩個MP代表)。
  • 22個大城市有兩個國會議員。
  • 另外21個城鎮(其中兩個在威爾士)獲得了一個MP。

因此,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創建了65個新的縣席和65個新的自治市鎮。英國成員的總數下降了17,威爾士的人數增加了四個。新師和議會自治市鎮的邊界是在《 1832年議會邊界法》的另一項法案中定義的。

專營權的擴展

在縣選區中,特許經營權擴展到副本持有人和長期(至少六十年)的土地租賃者,年利價值至少為10英鎊,中期(二十至六十年)的土地租賃者至少為10英鎊價值,並向租戶 - 將要支付至少50英鎊的年租金。年度價值是指可合理預期將每年出租的土地的租金。 (保留了40個先令自由持有人的特許經營權。)

自治市鎮特許經營的財產資格被標準化為年度租金10英鎊或更多的財產的男性居民。該物業可以是房屋,倉庫,計數房屋,商店或其他建築物,只要被佔用並佔用至少12個月。現有的自治市鎮選舉人保留了一生的投票權,但是他們有資格,只要他們居住在他們是選舉人的行政區。在那些擁有自由人選民的行政區中,未來的自由人也將享受投票權,只要他們的共濟會是通過出生或學徒獲得的,他們也是居民。

該法案還引入了一個選民註冊系統,該系統由每個教區和鄉鎮的窮人的監督者管理。它建立了一個特別法院制度,以審查與選民資格有關的爭議。它還授權在同一選區內使用多個投票場所,並將投票持續時間限制在兩天內。 (以前,民意調查可以保持40天的開放。)

《改革法》本身並不影響蘇格蘭或愛爾蘭的選區。但是,根據《蘇格蘭改革法》《愛爾蘭改革法》 ,那裡也有改革。蘇格蘭再獲得八個席位,愛爾蘭獲得了五個席位。因此,將下議院的座位總數與該法案之前的座位保持相同。儘管這兩個國家中的任何一個都沒有剝奪選民的選區,但選民資格的標準化,選民的規模都增加了。

效果

在1835年至1841年之間,地方保守黨開始對公民進行有關該黨平台的教育,並鼓勵他們按照該法案每年註冊投票。在當地媒體上對國家政治的報導加入了關於國家新聞界省級政治的深入報導。因此,基層保守派將自己視為1830年代國家政治運動的一部分。

改革前選民的規模很難估計。選民註冊缺乏,許多行政區在選舉中很少受到爭議。據估計,在1832年《改革法案》之前,有400,000名英語受試者(居住在該國的人)有權投票,並且通過後,該人數上升到65萬,增加了60,000%,增加了60 %以上。羅德尼·梅斯(Rodney Mace)估計,在以前,1%的人口可以投票,《改革法》僅將特許經營範圍擴大到了7%的人口。

鞋匠等商人認為,《改革法案》給了他們投票。一個例子是Duns,Scottish BordersBerwickshire的鞋匠。他們創建了一個慶祝《改革法案》的旗幟,該法案宣佈為“戰鬥贏了。不列顛尼亞的兒子是自由的。”該橫幅在曼徹斯特人民歷史博物館展出。

根據該法案,許多主要的商業和工業城市成為獨立的議會自治市鎮。新的選區看到了中產階級內以及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的黨派衝突。 1832 - 1852年哈利法克斯(Halifax)中型自治市鎮的選舉的一項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政黨組織和選民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地的社會關係和當地機構。投票鼓勵許多人在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中變得更加活躍。

蘇格蘭法案徹底改變了蘇格蘭的政治,其人口為200萬。它的選民僅佔人口的0.2%,而英格蘭為4%。一夜之間,蘇格蘭選民從5,000至65,000,即成年男子的13%,而不再是一些非常富裕的家庭的私人保險。

租戶選民

《改革法案》廢除的大多數袖珍行政區都屬於保守黨。這些損失在某種程度上被延長給租戶的租戶將抵消,以支付50英鎊的年租金。儘管政府反對,但Chandos的保守黨侯爵提出的這一條款還是在下議院採用的。因此,在租戶中,獲得特權的人通常按照房東的指示進行了投票,後者反過來又支持保守黨。這種讓步,以及輝格黨的內部分裂以及國家經濟所面臨的困難,使羅伯特·皮爾爵士(Robert Peel)爵士的保守黨在1835年1837年的選舉中取得了收益,並於1841年重新奪回了下議院。

現代歷史學家對眾議院投票的考察得出的結論是,傳統的有土地利益“遭受了很少的損失”。他們繼續統治著公地,同時失去了一些專注於更狹och的利益的法律的權力。相比之下,同一項研究得出的結論是,《 1867年改革法》對其立法權造成了嚴重侵蝕,1874年的選舉使偉大的土地所有者失去了他們的縣席位,將其縣席位失去了英格蘭,尤其是在愛爾蘭的租戶農民的投票。

限制

當時的《改革法案》的財產資格是實質性的,並禁止大部分工人階級投票。這創造了工人階級和中產階級之間的劃分,並導致了憲章主義運動的發展。

儘管它確實剝奪了大多數腐爛的行政區的權利,但仍然存在一些行政區,例如德文郡的托特尼斯和蘇塞克斯的米德赫斯特。而且,賄賂選民仍然是一個問題。正如托馬斯·厄斯金爵士(Thomas Erskine)梅(Thomas Erskine)所觀察到的那樣:“目前已經很快了,隨著越來越多的票數的創造,將出售更多的選票”。

《改革法案》通過減少同齡人控制的提名自治市鎮的數量,從而加強了下議院。一些貴族抱怨說,將來,政府可能會強迫他們通過任何法案,只是威脅要以新的貴族淹沒上議院。惠靈頓公爵感嘆道:“如果官方部長不受懲罰地將這樣的項目執行,那麼毫無疑問,這座房子和這個國家的憲法即將結束。[...] [t]這絕對是對這所房子審議的權力和對象的結局,並結束了所有公正和正確的決策手段。”然而,隨後的議會歷史表明,上議院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沒有減少。他們迫使下議院在1835年接受《市政改革法案》的重大修正案,迫使人們對猶太解放的妥協,並成功抵制了公眾支持的其他幾項法案。直到幾十年後,最終在1911年的《議會法》中達到了最終,惠靈頓的恐懼將會浮出水面。

進一步的改革

在隨後的幾年中,議會採用了更多的次要改革。議會法案於1835年和1836年通過,增加了每個選區的投票地點的數量,因此將投票量減少到一天。議會還通過了旨在打擊腐敗的幾項法律,包括1854年《腐敗行為法》,儘管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效的。雙方都沒有努力進行進一步的重大改革。雙方領先的政治家都將《改革法》視為最終解決方案。

但是,有相當大的公眾煽動選民進一步擴大。尤其是,憲章主義運動要求男子普選,大小相同的選舉區,並通過秘密投票進行投票,獲得了廣泛的追隨者。但是保守黨團結起來反對進一步的改革,自由黨(輝格黨的繼任者)直到1852年才尋求對選舉制度的一般性修訂。尚未解決。但是,直到1867年議會通過了第二項改革法案,才沒有成功。

《改革法》沒有解決的一個地區是市政和區域政府的問題。由於古老的傳統,許多英國縣都有飛地和居民,這些縣大多在1844年被廢除了縣(分離的部分) 。此外,許多新的往返和經濟領域通過在以前晦澀難懂的地區形成,從而彌合了傳統的縣邊界:西米德蘭茲郡連接的斯塔福德郡,沃里克郡和伍斯特郡,曼徹斯特,曼徹斯特和利物浦都在柴郡(Cheshie牛津的南部郊區在伯克希爾,倫敦正在埃塞克斯,薩里和米德爾塞克斯擴展。這導致進一步行動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後期重組了縣邊界。

評估

許多歷史學家將1832年的《改革法》稱讚,在英國推出了現代民主。 GM Trevelyan 1832年將人民的主權'實際上已經建立了,即使不是法律”。埃爾斯金爵士(Sir Erskine May)指出,“毫無疑問,改革的議會在其政策上比古老的議會更自由和進步;更加充滿活力,更積極;更容易受到輿論的影響;更加安全,並且對人民的信心更加安全” ,但承認“仍然要考慮嚴重的缺陷”。其他歷史學家認為,真正的民主才開始出現,只有1867年的第二項改革法案,甚至以後才出現。諾曼·加什(Norman Gash)指出:“假設隨後一代人的政治景象與前面的政治舞台基本不同是錯誤的。”

在議會中,對通過的大部分支持來自保守派,希望能帶來更加激進的變化。伯爵·格雷(Earl Gray)認為,貴族階層最好由謹慎的建設性改革計劃服務。大多數保守黨強烈反對,並對他們認為是危險的激進建議做出了可怕的預測。但是,一個超大型派別支持改革措施,以削弱惠靈頓的事工,這使他們通過批准天主教徒的解放使他們感到憤怒。

近幾十年以來,歷史學家已經兩極化,強調或淡化了該法案的重要性。但是,約翰·菲利普斯(John A.

英格蘭在1831年對改革法案的瘋狂,再加上該法案本身在1832年的頒布中的影響,釋放了輝格黨急切地利用的一波政治現代化浪潮,以及保守黨勉強地利用,但同樣有效地接受了。改革迅速摧毀了喬治三世長期統治期間盛行的政治制度,並以基於嚴格的黨派制度和明確闡明的政治原則的基本現代選舉制度代替了政治體系。 《改革法案》幾乎沒有“謙虛”的後果,幾乎不會導致英格蘭的政治結構發生更大的變化。

同樣,埃里克·埃文斯(Eric Evans)得出結論,《改革法案》“在新的政治世界上打開了一扇門”。埃文斯說,儘管格雷的意圖是保守的。埃文斯(Evans)認為,這是1832年的法案,而不是1867年,1884年或1918年的後期改革,在將代表民主帶入英國方面是決定性的。埃文斯(Evans)得出結論,《改革法案》標誌著公認的現代政治體係發展的真實開始。

著名的民主批評家HL Mencken將這一行為歸功於英格蘭的凝結道德演員,稱其為“偉大的知識分裂, chandala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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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參考書目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