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amus

Mandamus ;點燃“我們指揮”)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從法院到任何政府,下屬法院,公司公共當局的命令形式,以執行(或遵守執行)某些具體行為法律要做(或避免這樣做),這是公共職責的性質,在某些情況下是法定義務之一。不能發出強迫授權對法定規定做的事情。例如,它不能用來迫使下級法院對已提出的申請採取具體訴訟,但是如果法院拒絕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裁定,則可以使用一名曼陀羅來命令法院對法院進行裁決申請。

Mandamus可能是採取行政訴訟或不採取特定訴訟的命令,並由合法權利補充。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它必須是司法可執行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然後才能遭受申訴要求征服曼陀羅。只有在有法律責任做某事並避免這樣做的人拒絕合法權利時,才能說一個人會感到委屈。

法律要求

要求強制執行曼德瑪斯令狀的當事方應能夠表明他們有法律權利迫使被申請人做或避免執行特定行為。尋求執行的義務必須具有兩種素質:必須是公共性質的義務,義務必須是必須的,不應是酌情。此外,如果可以通過某些其他手段(例如上訴)獲得足夠的救濟,則通常不會授予曼德瑪斯。

目的

曼陀羅的目的是補救司法缺陷。它在於有特定權利但沒有特定法律補救措施來執行該權利的情況。通常,除了請願人可能會受到違反法定義務或違反非法或違憲命令而受到正式法案的影響,否則這是不可預期的。因此,授予Mandamus是一種公平的補救措施,也是法院酌處的問題,該法院的行動受到了完善的原則的約束。

Mandamus是一種酌處補救措施,必須真誠地提出其申請,而不是出於間接目的。但是,默認不能阻止曼德瑪斯問題。請願人必須滿足法院的要求,即他們擁有履行法律義務的合法權利,這與僅僅酌處權不同。當尚未履行義務,儘管尚未執行義務,但尚未執行義務,但尚未履行義務,但尚未執行該義務,通常會發出曼陀羅。在其他情況下,除非撤銷非法命令,否則不會出現曼陀羅問題的令狀。

類型

有三種曼陀羅:

  1. 替代曼陀羅:在第一個救濟申請時發布的曼陀羅,命令被告執行要求的法案,或在指定時間出現在法院出庭,以表明不執行該法案的原因。
  2. 強制性曼陀羅:對被告的絕對無條件命令,以執行有關該行為。當被告違約或未能回答有足夠的理由時,它會發出。
  3. 持續的Mandamus :以普通公眾利益發給下級當局的曼陀羅,要求官員或當局在不受限制的時間內迅速執行其任務,以防止司法司法流產。

在各個國家

議會民主國家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法律體系下,可以通過澳大利亞憲法第75(v)條獲得曼陀羅。

英格蘭和威爾士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曼德瑪斯最初被稱為曼德瑪斯的令狀。從歷史上看,從君主到命令特定行為表現的主題的直接命令是普遍的,而對本類的命令Mandamus最初屬於。在建立法律義務但沒有足夠的手段來執行該令狀的情況下,這是國王法院的習慣。 Mandamus More最近被稱為Mandamus的秩序。該程序由2004年《 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法》修改)重命名,成為強制性命令

印度

在印度,曼迪瑪斯的正弦原則是對尋求曼德瑪斯的人或屍體的法定公共職責。在請願人中,必須同樣同樣擁有一項相應的權利,使他有權要求執行這種公共職責。這兩個先決條件構成了曼達姆斯問題的基礎。 Mandamus的主要範圍和功能是“命令”和“執行”,而不是“查詢”和“裁決”。不能發出更改機構的決定以適合請願人的決定。不具有法定性質的義務不能由Mandamus執行。如果有《民事訴訟法》提供了有關補救措施的命令,則該請願書無法維持。例如,高等法院無法向政府向政府提供書面請願書,後者未能在必要的時間內存入和付款。在這種情況下,請願人將被指示向執行法院尋求適當的救濟。

根據《憲法》第32條和第226條,只有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沒有其他法院有權發出令狀。

美國

美國的行政法背景下,只能使用曼德瑪斯來迫使部長法案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被放棄了。根據法規或在美國大多數州的司法擴張,曼陀羅的令狀,行政機構的行為現在因濫用酌處權而受到司法審查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的司法審查是濫用酌處權的,由《美國行政程序法》授權。

聯邦法院

美國地方法院(審判法院)發出的曼達木斯的授權已被《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1(b)條明確廢除,但是在曼德瑪斯的性質上,可以通過其他補救措施來救濟。規則,法規規定或使用地方法院的公平權力。

美國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的曼陀羅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裁定,上訴法院有酌處在不尋常的情況下判決下級法院濫用裁量權,在這種情況下有令人信服理由不等待最終判決上訴。該酌處權非常謹慎。在涉及特權材料發現糾紛的背景下,它的頻率較高,儘管仍然很少,因為地方法院命令錯誤地強迫披露特權材料的披露可能永遠無法通過以後的上訴來補救。在重新電子隱私信息中心(2013年)中,隱私提倡的人直接從最高法院尋求曼陀羅的令狀,以阻止國家安全局的批量電話記錄收集計劃。最高法院否認了請願書。

州法院

在某些州法院系統中,曼達斯已經發展為一般程序,以通過非最終審判法院的判決或進行行政機構對裁決進行審查的程序進行酌情上訴。在許多采用現場代碼的州中,該令狀現在稱為任務而不是曼德瑪斯。這些州是愛達荷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猶他州華盛頓加利福尼亞州以及關島未經合併的美國領土

加利福尼亞

在加利福尼亞州,該令狀可以由任何級別的州法院制度向任何下級法院或任何政府官員發出。加利福尼亞州的任務令狀用於中間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尋求令狀的一方像原告一樣在上訴中對待,初審法院成為被告,而對手被指定為“利益真正的政黨”。

北卡羅來納

北卡羅來納州州法院,根據《 Wayback Machine》2013 - 10 - 19年第22條規定,曼德瑪斯被授權為非凡令狀之一。例如,可以在下級法院在作品後未能及時發布書面命令的情況下發布曼陀羅的令狀(因此,既排除了上訴或執行起義的可能性,又將訴訟人置於limbo中)。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採取了行動,並確認請願書是唯一可用的路線。在麥基爾(McKyer),無法說服審判法院法官大約一年的命令的律師試圖通過要求審判法院法官舉行另一次聽證會來解決該問題。上訴法院以最高法院的案件為由,不贊成試圖通過新聽證會的決議,解釋說,尋求追索權的一方尚未及時簽署其命令,應請求要求曼迪姆的令狀。

同樣,令狀可能會發出審判法院失敗或拒絕及時撤離訴訟人的業務的情況(例如,如果法官拒絕審理案件)。在北卡羅來納州,與其他地方一樣,該令狀是針對官員的行動,這意味著請願書必須“在公共圖X”或“ Y In Re re Judge Y”中進行樣式。因此,一份曼陀羅的請願書不僅帶來了官員或判斷被告的衝突,而且從理論上講,官方 /法官在“十天之內”“在支持宣誓書”中做出回應。規則22(c)規定,“任何一方”可以回應請願書的請願書。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解釋了這意味著,例如,一個訴訟人要求法官輸入先前渲染的命令,在同一情況下,另一個訴訟人可以自由回應,而不是(或除)法官。主持兩個訴訟人。

其他國家

在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根據涉及弗吉尼亞州法院的曼德瑪斯憲法擁有原始管轄權

在內的其他地方,包括紐約法院,用法定程序取代了曼德瑪斯(以及其他特權令)。在紐約,這被稱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創建相關程序後的第78條審查。在其他州,例如伊利諾伊州,州法院在曼陀羅行動中具有最初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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