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

武裝煙斗隊友大蕭條時期在1934年的明尼阿波利斯隊罷工中與警察發生衝突。
暴徒戴著圍巾以掩蓋其身份和過濾催淚瓦斯

騷亂暴民暴力是一種民用疾病的一種形式,通常是在暴力公共騷擾中抨擊權威財產人民的群體。

暴動通常涉及破壞財產,公共或私人。針對性的財產因騷亂和涉及人員的傾向而有所不同。目標可以包括商店汽車餐館,州擁有的機構和宗教建築。

暴動通常是為了反應申訴或出於異議而發生。從歷史上看,騷亂是由於貧困,失業,生活條件差,政府壓迫稅收憲法種族群體種族騷亂)或宗教之間的衝突(例如,宗派暴力大屠殺),體育事件的結果(例如,體育騷亂足球小流氓主義)或對法律渠道感到沮喪的挫敗感。

儘管個體可能試圖領導或控制騷亂,但騷亂通常由經常“混亂和表現出畜群行為”的混亂群體組成。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騷亂不是非理性的,類似牛群的行為(有時稱為暴民的心態),但實際上遵循了倒置的社會規範。

與警察部隊打交道通常是一項艱鉅的任務。他們可能使用催淚瓦斯CS氣體來控制暴徒。防暴警察可能會採用比致命的控制方法,例如shot彈槍,這些shot彈槍會發射柔性的接力棒,以傷害或以其他能力使暴徒使騷亂者更容易被捕。

分類

紐約警察在1874年襲擊湯普金斯廣場公園的失業工人。

食物騷亂是由收穫失敗,無能的食物儲存,ho積,食物中毒或諸如蝗蟲之類的害蟲攻擊引起的。當公眾從這種情況下變得絕望時,團體可能會攻擊商店,農場,房屋或政府建築物,以獲取麵包或其他主食,例如穀物或鹽。 TS Ashton在對煤礦中的食物暴動的研究中指出,“煤礦的動盪當然是由比政治更基本的事物所解釋的:這是養育對飢餓的本能反應。”查爾斯·威爾遜(Charles Wilson)指出:“痙攣性的食品價格上漲使基爾曼(Keelmen)於1709年在泰恩河( Tyne )騷亂,錫礦工(Tin Miners)於1727年在法爾茅斯( Falmouth )掠奪了糧倉。”在1977年的埃及麵包暴動中,糧食補貼停止並價格上漲後,成千上萬的人暴動。

警察騷亂是一群警察對一群平民的武力的不成比例和非法使用武力的術語。該術語通常用於描述警察對平民的襲擊或激發平民陷入暴力。

政治騷亂是出於政治目的或出於政治抗議而發展的騷亂。

一群囚犯針對監獄行政人員,監獄官員或其他囚犯的囚犯,是一場大規模的,暫時的一致反抗或混亂行為。通常是為了表達申訴,迫使改變或逃脫。

種族騷亂中,種族或種族是關鍵因素。該術語到1890年代已經在美國進入英語。早期使用該術語是指大多數種族成員對其他感知種族的人的暴民行動。

學生無政府主義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騷亂

宗教騷亂中,關鍵因素是宗教。騷亂的暴民針對特定宗教的人和財產,或者被認為屬於該宗教的宗教。

在巴塞羅那的反緊縮抗議和騷亂之後的星巴克

特定團隊或運動員的失敗或贏得勝利可以激發諸如Nika Riots之類的運動騷亂。兩支球隊的球迷也可能戰鬥。體育騷亂可能是由於球隊爭奪冠軍,一系列一系列比賽或接近的分數而發生的。體育是美國騷亂的最常見原因,伴隨著所有冠軍賽或系列賽的一半以上。美國幾乎所有的體育騷亂都發生在獲勝團隊的城市中。

效果

1844年,費城本土主義者騷亂期間的聖奧古斯丁教堂著火了

暴動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可能與它們的起源一樣複雜。財產破壞和對個人的傷害通常可以立即衡量。在1992年的洛杉磯騷亂期間,2,383人受傷,有12,000多人被捕,63人喪生,700多人被燒毀。財產損失估計超過10億美元。至少有十名被殺的人是由警察或國民警衛隊槍殺的。

同樣, 2005年法國的內亂持續了三個星期,並傳播到近300個城鎮。事件結束時,超過10,000輛汽車被摧毀,超過300座建築物被燒毀。逮捕了超過2800名涉嫌暴徒,126名警察和消防員受傷。估計損失超過2億歐元。

防暴和法律

部署以控制騷亂的執法團隊經常穿防彈和盾牌,並可能使用催淚瓦斯

儘管各個國家 /地區的方法不同,但警察通常會處理騷亂。所使用的戰術和武器可以包括攻擊犬水砲塑料子彈橡膠子彈胡椒噴霧柔性的接力棒彈搶奪小隊。許多警察部隊有專門的部門來處理公共秩序情況。一些例子是領土支持小組倫敦),特別巡邏隊倫敦), CompagniesrépublicainesdeSécurité法國), Mobiele Eenheid荷蘭)和逮捕部隊德國)。

2001年德國暴動期間的水砲

事件被指控引起騷亂或人群暴力的事件造成了騷亂的警務。儘管上述武器被正式指定為非致命性,但由於使用而導致許多人死亡或受傷。例如,在1970年至2005年的三十五年中,北愛爾蘭的橡膠子彈造成了17人死亡。

被捕的風險

被捕的高風險比嚴重的懲罰更有效地防止騷亂。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暴動,被捕的風險降低了,這說服了更多的人加入。

國家法律

印度

在印度,根據《印度刑法》 (IPC),騷亂是犯罪。

英格蘭和威爾士

1981年倫敦的布里克斯頓比賽暴動

Riot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定罪行。它是由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1(1)條創建的。該法案的第1(1)至(5)節請閱讀:

(1)有12個或更多的人在一起使用或威脅非法暴力出於共同目的而威脅非法的暴力(一起),例如會導致現場出現的合理堅定的人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每個人出於共同目的使用非法暴力的人都是騷亂。

一個人在使用暴力時可能會對騷亂的犯罪負責,只要表明至少有十二個使用或威脅非法暴力。

“暴力”一詞是由第8節定義的。暴力可以針對人或財產。 Mens Rea由第6(1)節定義。

起訴書

參見R V Tyler等,96 Cr App R 332,[1993] Crim LR 60, CA

審判方式和句子

騷亂是僅僅起訴的罪行。被判犯有騷亂的人有責任在任何不超過十年或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的任何期限內監禁

請參閱以下案例:

  • R V Luttman [1973] Crim LR 127,CA
  • R V Pilgrim ,5 Cr App R(S) 140,CA
  • R V Keys ,84 Cr App R 204,8 Cr App R(S)444,[1987] Crim LR 207,CA
  • R V Cooke ,9 Cr App R(S)116,CA
協會足球比賽

如果是與足球流氓行為有關的騷亂,則可以在一套或不確定的時間內被禁止犯罪者,並可能需要在俱樂部或國際上將護照交給警察一段時間比賽或國際比賽與進攻有關。這樣可以防止參加比賽或比賽。 (這項措施是在2000年歐洲杯騷亂之後由2000年《足球(障礙)法》提出的)。

防暴損害的補償

請參閱《 1995年商船法案第235條《騷亂(損害)法》第235條。

在其他樂器中構造“騷亂”和同源表達式

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10節現在提供:

  • (1)在《騷亂(損害賠償)法》 1886年...(騷亂損害的賠償)“暴動”和“暴行”應根據上面的第1節來解釋。
  • (2)在《 1906年海洋保險法》的附表1中(某些保險單的形式和規則)中的規則8和規則10中的“暴動”中的“暴動者”應將規則應用於任何採取任何策略在本節生效後或之後,除非出現不同的意圖,否則請根據上面的第1節解釋。
  • (3)在本節生效之前的任何有效制定中的“騷亂”和同源表達式(上面(1)和(2)中提到的頒布規定除外)應根據上述第1節的規定,如果除此之外,本來可以根據RIOT的普通法犯罪來解釋。
  • (4)在上面的(1)至(3)小節中,除非出現不同的意圖,否則該部分中沒有任何影響“暴動”的含義或在任何有效的頒布或其他儀器生效之前的任何同源表達的含義,將本節生效。

至於這項規定,請參見法律委員會報告的第84和85頁。

普通法犯罪

1987年4月1日,英格蘭和威爾士廢除了騷亂的普通法罪

歷史

過去,在可能採取暴力警務行動之前,必須由一名官員閱讀《暴動法》(Riot Act) 。如果該小組在閱讀該行為後沒有散佈,則可以在法律上對人群使用致命的力量。另請參見黑色行為

1894年《商船法》第515條以前已為防暴損害賠償。

Riot Act 1414
Riot Act 1414
議會行為
長標題法規的獨奏13 H. 4. c。 7.反暴動,&c。
引用2母雞。 5. Stat。 1 。 C。 8
日期
御批1414年5月29日
開始1414年4月30日

Riot Act 1414》2Hen。5。Stat。1。c。8 )是英格蘭議會的一項行為

第1節和附表1至《 1948年法規修訂法》被廢除:

  • 從一開始到“代表上述官員”的話;
  • “和贖金”一詞
  • 來自“和法警”到“同一特許經營”的話
  • 來自“和該法規”到本章結尾的單詞。

整章毫無疑問,由1967年《刑法法》第10(2)條和第I部分第10(2)和第一部分廢除。

法規2母雞。 5. Stat。 1,本章是其中的一部分,是由1983年《法規法修訂法》的第1條和時間表的第1部分和第2部分廢除的。

北愛爾蘭

對於2008年刑事司法(北愛爾蘭)第3章的目的,暴動是嚴重的犯罪。

參見1962年《選舉法法》附表5(北愛爾蘭) 第13段

蘇格蘭

根據蘇格蘭定律有犯罪,既被稱為“盜竊”和“騷亂和騷亂”。

1981年7月,鄧迪(Dundee)和愛丁堡(Edinburgh任何更大的“騷亂”。 1981年的事件與英格蘭的事件非常相似,儘管消息來源受到嚴重限制。 NiddrieCraigmillar都在1980年代看到了騷亂。

以色列

1988年,以色列軍隊發布了使用塑料子彈的訂婚規則,該子彈將“暴力暴動”定義為:三個或更多人的參與,包括扔石頭,豎立障礙物或障礙物,燃燒輪胎。

美國

華盛頓,DC Riot於1968年4月的後果

根據美國聯邦法律,騷亂被定義為:

涉及(1)一個或多個人的暴力行為的公眾騷擾或行為的一部分是三個或多個人的一部分,而行為或行為應構成明顯的危險或應造成的危險或應造成的危險或損害或傷害任何其他人的財產或任何其他個人的財產或(2)委託法令的威脅或威脅,或者一個或多個人的暴力行為或三個或多個人的一部分總的來說,立即執行此類威脅或威脅的能力,在受到威脅行為或暴力行為的履行將構成對任何其他人或對任何其他人財產的損害或傷害的危險或造成的危險或傷害任何其他人的人。 18USC§2102

每個狀態可能都有自己對騷亂的定義。在紐約“暴動”一詞不是明確定義的,而是根據《紐約刑法》第240.08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敦促十個或更多的人從事騷動時,一個人有罪犯有騷亂創建公共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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