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

子公司子公司女兒公司是由另一家公司擁有或控制的公司,該公司稱為母公司控股公司。兩個或多個屬於同一母公司或擁有相同管理的子公司由同一實體/集團基本控制,稱為姊妹公司。將要求子公司遵守總部設置和合併的法律。它還將保持自己的執行領導。

子公司可以是一家公司(通常承擔有限責任),並且可以是政府擁有國有企業。它們是現代商業生活的共同特徵,大多數跨國公司都以這種方式組織其運營。控股公司的例子是伯克希爾·海瑟薇杰弗里斯金融集團沃爾特·迪斯尼公司華納兄弟發現花旗集團;以及更多專注的公司,例如IBMXeroxMicrosoft 。這些以及其他人將其業務組織成國家和職能子公司,通常具有多個子公司。

細節

為了徵稅法規責任,子公司是獨立的不同法律實體。因此,它們與部門有所不同,這些部門是在主要公司中完全集成的業務,而不是法律或與眾不同的企業。換句話說,子公司可以與父母分開起訴並被起訴,其義務通常不是其父母的義務。但是,如果不償債子公司的債權人能夠刺穿公司面紗,並證明父母和子公司彼此改變了自負,則可能能夠對父母作出判決。因此,任何版權,商標和專利都保留在子公司,直到父母關閉子公司為止。

通常擁有大部分股份來實現子公司的所有權。這為父母提供了必要的投票,以選舉其作為子公司董事的提名人,並進行行使控制。這引起了一個普遍的推定,即50%加一個份額足以創建子公司。但是,還有其他控制的方式可以產生,並且確切的規則既需要什麼控制,又要實現它的實現方式很複雜(請參見下文)。子公司本身可能擁有子公司,而這些子公司又可能擁有自己的子公司。父母及其所有子公司一起被稱為公司,儘管該術語還可以適用於具有不同程度的共享所有權的合作公司及其子公司。

母公司不必是更大或“更強大”的實體;母公司可能比子公司小,例如丹賈克(Danjaq) ,這是一家密切擁有的家族公司,該公司控制著管理詹姆斯·邦德(James Bond)專營權的大型公司。相反,父母可能大於其某些或全部子公司(如果有一個以上),因為該關係是通過控制所有權股份而不是員工人數來定義的。

父母和子公司不一定必須在同一地點運營或經營相同的業務。他們不僅有可能成為市場上的競爭對手,而且這種安排經常發生在敵對接管或自願合併結束時。同樣,由於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的實體,因此其中一個人完全有可能參與法律訴訟,破產,稅收犯罪,起訴或正在調查,而另一個則沒有。

分層子公司

在對較大公司結構的描述中,術語“第一級子公司”,“二線子公司”,“第三層子公司”等。大多數通常用於描述多個子公司。一級子公司是指終極母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而二線子公司是一級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母公司的“孫子”。因此,第三級子公司是主要母公司的“曾孫”的第二級子公司的子公司。

英國小型專業公司福特組件銷售的所有權結構將福特組件出售給專業汽車製造商和OEM製造商,例如Morgan Motor CompanyCaterham Cars ,它說明了大型公司中如何使用多個級別的子公司:

控制

一般的

“控制”一詞及其衍生物(子公司和父母)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這些概念在各個法律領域(例如公司法競爭法資本市場法)或會計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例如,如果公司A在公司B中購買股份,則該交易可能不受合併控制(因為根據競爭法律規定,A股份在股票購買前已被視為已經控制了B公司B),而是在同一時間,公司A可能需要根據相關會計規則開始將B公司B合併到其財務報表中(因為出於會計目的而將其視為合資企業)。

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例如,最終的母公司直接控制第一類子公司)或間接(例如,最終的母公司通過第一類子公司間接控制子公司的第二和下層子公司)。

歐洲聯盟

指令2013/34/歐盟的Ruditial 31規定,控制應基於擁有大多數投票權,但在與股東或成員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控制也可能存在。在某些情況下,在父母擁有少數股份或子公司中沒有股份的情況下,可以有效行使控制權。

根據《 2013/34/歐盟指令》第22條,一項承諾是父母:

  • 在另一項承諾中擁有大多數股東或成員的投票權(一項子公司企業);
  • 有權任命或刪除另一企業的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的大多數成員(一項子公司企業),同時又是該承諾的股東或成員;
  • 有權根據與該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在其備忘錄或協會章程中籤訂的合同,對其是股東或成員的承諾(子公司承諾)行使主要影響力的影響。該子公司承擔允許其遵守此類合同或規定。
  • 是企業的股東或成員,以及:
    • 在財政年度,上一個財政年度和直到合併財務報表,已經制定,已經制定,已經制定,已經制定,已有,已在財政年度和期間擔任職務的大多數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一項子公司企業)的大多數成員僅是由於行使投票權而被任命的;或者
    • 僅根據與該承諾的其他股東達成協議(一項子公司承諾),僅根據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大多數股東或成員的投票權。

此外,可能會出現控制。

  • 父母的承諾有權行使或實際行使對另一事業的主導影響或控制(子公司承諾);或者
  • 父母的承諾由父母承諾統一管理。

根據歐盟採用的國際會計標準,只有在擁有以下所有內容的情況下,公司才能控制另一家公司:

  • 對另一家公司的電力;
  • 從與另一家公司的參與中獲得可變回報的風險或權利;和
  • 利用其對另一家公司的權力影響公司收益次數的能力( IFRS 10第7段)。當父母享有指導相關活動的能力的權利時,通常會產生權力,即嚴重影響其他子公司回報的活動。

子公司只能有一個父母;否則,該子公司實際上是一個聯合安排(聯合經營或合資),在該聯合佈置上,有兩個或多個當事方擁有聯合控制(IFRS 11第4段)。聯合控制是合同商定的對安排的共享,只有在有關相關活動的決定需要一致同意的當事方共享控制權的同意時才存在。

英國

2006年《公司法》包含兩個定義:一個“子公司”和另一個“子公司企業”。

根據該法案的第1159條,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即其“控股公司”,如果該公司:

  • 擁有其中的大部分投票權,或
  • 是其中的成員,並有權任命或刪除其大多數董事會,或
  • 是與其他成員的協議,其中大多數投票權,或者它是公司本身是該公司的子公司的子公司,是IT的成員並單獨進行控制。

第二個定義更廣泛。根據《 2006年《公司法》第1162號法案,一項承諾是父母關於另一個承諾,子公司承諾的事務,如果:

  • 它擁有大部分的投票權,或
  • 它是該職業的成員,有權任命或撤銷其大多數董事會,或
  • 它有權對這項事業產生主導影響力 -
    • 借助承諾的文章中包含的規定,或
    • 根據控制合同或
  • 根據與其他股東或成員的協議,這是一項承諾和控制權的成員,這是該企業中的大多數投票權。

一項承諾也是父母與另一個承諾(如果以下方面的子公司)有關的事務。

  • 它有能力鍛煉或實際鍛煉,主導對它的影響或控制,或者
  • IT和子公司企業是按統一管理的。

“子公司企業”的更廣泛定義適用於2006年《公司法》的會計規定,而“子公司”的定義用於一般目的。

大洋洲

大洋洲,會計標准定義了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個實體的情況。這樣,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放棄了法律控制概念,而有利於一個規定的定義,即“控制”是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地統治決策的能力,就另一個實體的財務和運營政策而言為了使其他實體能夠在追求控制實體的目標時使用它。”該定義在2001年《澳大利亞公司法》中進行了改編:S 50AA。此外,它可能是公司的有用部分,允許公司的每個負責人應用新項目和最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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