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Ma下法院和法庭服務行政上支持,是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司法管理的民事刑事法院

除了憲法事務(致力於英國最高法院)外,英國通常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制度- 英格蘭和威爾士有一個制度,蘇格蘭是另一個制度,另一個是蘇格蘭,而北愛爾蘭則是三分之一。該規則還有其他例外;例如,在移民法中,庇護和移民法庭的管轄權涵蓋了整個英國,而在就業法中,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有一個單一的就業法庭制度,但不是北愛爾蘭。此外,軍事法庭部違反軍事法的罪行對英國的所有武裝部隊都具有管轄權。

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官方法院縣法院地方法院司法部執行機構His下法院和法庭服務部門管理。

威爾士學者和政客都有多次呼籲威爾士刑事司法系統

英國最高法院

米德爾塞克斯吉爾霍爾(Guildhall)舉辦英國最高法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英國最高法院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幾乎所有案件中都是上訴法院。在《 2005年憲法改革法》之前,該職位由上議院上訴委員會擔任。最高法院也是權力下放事務的最高上訴法院,這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先前擔任的職務。

最高法院與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其他法院單獨擁有政府,其政府由英國最高法院總統任命為首席執行官。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高級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高級法院最初是由司法機構作為“司法最高法院”創建的。它於1981年被改名為“英格蘭和威爾士最高法院”,並通過2005年的《憲法改革法》再次命名為“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級法院”(將其與英國新最高法院區分開)。它由以下法院組成: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高級法院以及法庭和其他法院得到了HM法院和法庭服務的管理和支持。

上訴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系統示意圖

上訴法院僅處理其他法院或法庭的上訴。上訴法院由兩個師組成:民事部門聆聽高等法院和縣法院和某些上級法庭的上訴,而刑事司只能聽到與起訴審判有關的官方法院的上訴(即嚴重犯罪)。除最高法院外,它的決定對包括本身在內的所有法院具有約束力。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既是首次案件的民事法院,又是下屬法院案件的刑事和民事上訴法院。它包括三個部門:國王的替補席,教堂和家庭部門。高等法院的劃分不是單獨的法院,而是針對其目的的程序和慣例有所不同。儘管將根據其主題將特定類型的案件分配給每個部門,但每個部門都可以行使高等法院的管轄權。這也意味著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及以上的法官可以坐在“跨基礎”中,這意味著他們可以聽到通常會分配給另一個部門的事項。但是,在錯誤的部門開始訴訟可能會導致成本罰款。

2017年3月宣布了高等法院內英格蘭和威爾士商業和財產法院的成立,並於2017年7月在倫敦啟動。法院位於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在2016年開設的勞斯萊斯大樓,是31個法院。以及三個能夠處理最複雜和多方審判的超級法院。主要城市的民事和家庭法院有區域高等法院中心。商業和物業法院管理著先前在女王法院法院,商業法院和技術與建築法院的名稱的皇后法官司的專業司法管轄區,以及在Chancery部門的商業,公司和破產委員會的名單下,競爭,知識產權,收入以及信託和遺囑認證。

勞斯萊斯大樓中可用的司法專業知識包括資產回收,銀行,商品,公司法,建築,財務,欺詐,破產和重建。它還涵蓋信息技術,保險,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國際貿易,採礦,石油和天然氣,合作夥伴,財產,公共採購,法規,運輸,稅收和信託。法官在確定其特殊專業的爭議方面具有特殊經驗的法官聽到了此列表中的所有事項。

皇冠法院

牛津皇冠法院縣法院

皇家法院是原始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的刑事法院,此外,一試和上訴都處理了有限數量的民事業務。它是由1971年法院法案建立的。它取代了高等法院法官定期在全國聽證案件中旅行的問題,並定期在縣,縣行政區和某些行政區舉行的四分之一會議老貝利(Bailey)是倫敦最著名的刑事法院的非正式名稱,該法院現在已成為官方法院的一部分。它的正式名稱是“中央刑事法院”。皇家法院還聽到了地方法院的上訴。

皇家法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唯一具有司法管轄區審理起訴書的管轄權的法院,並且在行使這種職務時,這是一個高級法院,因為國王法院的行政法院無法審查其判決高等法院。

王室法院是關於其從事其他工作的劣等法院,即。除其他外,裁判法院和其他法庭提出上訴。

下屬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最常見的下屬法院是

縣級法庭

縣法院是一個純粹的民事管轄權的國家法院,位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92個不同城鎮。截至2014年4月22日,已經為英格蘭和威爾士提供了一個縣法院,此前有一系列法院。縣法院以在每個縣舉行的古老警長法院的名字命名,但它與縣法院沒有任何联系,也是基於縣的縣法院的管轄權。

縣法院的聽證會由地區或巡迴法官主持,除了少數案件(例如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之外,法官在沒有陪審團援助的情況下獨自坐在事實和法律上。舊縣法院的離婚和家庭管轄權於2014年4月22日通過了單一家庭法院。

直到2014年統一之前,縣法院是地方法院,因為每個人都有一個區域,例如,某些類型的管轄權,例如擁有土地的訴訟,必須在縣法院開始,該地區的財產佔據了其財產,但總的來說,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任何縣法院都可以聽到任何行動,並經常從法院轉移到法院。

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是國家法院,有管轄權,可以審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家庭案件。地方管轄區的邊界已經消失,所有家庭訴訟只有一個單一管轄權。家庭法院坐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許多地點,通常位於縣法院中心和地方法院,縣法院或家庭訴訟法院以前聽過家庭工作。家庭法院法官現在是更多的法官類別,他們有資格聽取家庭案件,包括外行治安法官,地區法官,巡迴法官和家庭部門的高等法院法官。

裁判官和青年法院

地方法院是所有刑事訴訟開始的刑事法院。他們由坐在每個當地司法區的法律訓練的地方法官(以前稱為階級裁判官)主持。沒有陪審團。他們具有審理次要刑事案件以及某些許可上訴的管轄權。青年法院的行為與成人裁判官的法院相似,但與年齡在十到十七歲之間的罪犯打交道。青年法院由經驗豐富的成人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的特殊培訓的子集主持。青年治安法官提供了更廣泛的處理目錄,可用於與年輕罪犯打交道,並經常聽到針對年輕人的嚴重案件(對於成年人通常會由官方法院處理)。青年法院不向公眾開放觀察,只有參與案件的當事方。

在製定《犯罪與法院法》 2013年,一些地方法院也是家庭訴訟法院,並審理了包括護理案件在內的家庭法案件,他們有權發出收養令。地方法院不再審理家庭案件,而是由《 2013年法案》成立的單一家庭法院審理。

特別法庭和法庭

此外,還有許多其他專業法院。這些通常被描述為“法庭”,而不是法院,但名稱的差異毫無意義。例如,出於蔑視法院法律的目的,僱傭法庭是記錄下的劣等法院。在許多情況下,法庭向特定法院或特別構成上訴法庭有法定上訴權。在沒有特定上訴法院的情況下,法庭裁決中唯一的補救措施可以是通過司法審查給高等法院的,這通常比上訴更受限制。

專業法院的例子是:

驗屍官法院

死因裁判官的職位是古老的,可追溯到11世紀,驗屍官今天仍然坐在那裡,以確定人們在潛在的可疑情況,國外或中央權威的情況下死亡的情況下死亡的原因。他們對寶藏也有管轄權。

教會法院

英格蘭教會是一座成熟的教會(即這是官方的國家教會),以前對婚姻和離婚案件,遺囑事務,誹謗和其他幾個領域具有獨家或非專有的主題管轄權。自19世紀以來,教會法院的管轄權主要縮小了教會財產和錯誤神職人員的問題。每個教區都有一個“總理”(大律師律師),他們在教區一般法院擔任法官。主教不再像他以前那樣親自擔任親自的權利。上訴向拱門法院(位於坎特伯雷)和校法院(約克),從他們到保留的教會原因(CECR)。從CECR上訴中,涉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軍事法庭

英國軍事法庭包括

其他法院

刑事案件

有兩種刑事審判:“摘要”和“起訴”。對於成年人,簡易審判是在地方法院進行的,而起訴書則在皇冠法院進行。儘管可能有兩個審判場所,但幾乎所有刑事案件,無論嚴重,都在地方法院開始。有可能通過自願起訴書開始審判可起訴的罪行,然後直接去皇家法院,但這是不尋常的。

在治安法院開始的刑事案件可能是從被告起訴的,然後被強行提交的被告,或者是由被告提出的,或者是由被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的,在地方法官面前的某天出庭。傳票通常僅限於非常小的罪行。在治安法官面前的聽證會(指控或傳票)被稱為“首次出現”。

罪行是三類的:僅可起訴,總結和任何一種方式。只能在皇家法院起訴書就必須審理諸如謀殺和強姦之類的罪行。首次露面時,地方法院必須立即將被告轉交給皇家法院進行審判,其唯一的作用是決定是將被告送回保釋還是被拘留。

摘要罪行,例如大多數駕駛罪行,都不那麼嚴重,大多數必須在地方法院中審判,儘管可能會將一些人與其他可能在那裡審判的罪行一起審判到皇冠法院(例如襲擊) 。絕大多數罪行也在地方法院(超過90%的案件)中得出結論。

無論哪種方式,犯罪都是中間罪行,例如盜竊,除了低價值刑事損害外,也許可以暫時審判(裁判官),也可以在官方法院審理法官和陪審團。如果治安法官認為任何一種罪行都太嚴重了,他們可能“拒絕管轄權”,這意味著被告將不得不出現在官方法院中。相反,即使地方法官接受管轄權,成年被告也有權強迫陪審團審判。十八歲以下的被告沒有這項權利,除非案件是兇殺案,否則將在青年法院(類似於地方法院類似)在青年法院進行審判。

治安法院以兩種方式組成。 “外行裁判官”的小組(稱為“長凳”)或地方法官都會審理此案。躺椅必須至少由三名治安法官組成。另外,地方法官(以前稱為階級治安法官)可能會審理案件,後者將是一名合格的律師,並將單獨坐下,但具有與外行長凳相同的權力。地區法官通常坐在城市中更繁忙的法院或審理複雜案件(例如引渡)中。裁判官的判刑權限有限。

官方法院,該案是在錄音機(兼職法官),巡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陪審團面前審理的。法官的資歷取決於案件的嚴重性和復雜性。陪審團只有在被告簽署“無罪”的請求時才涉及。

上訴

從地方法院的法院中,就事實和法律事務或僅在法律方面就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訴,或者僅在法律事務上向高等法院的國王法院行政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被稱為上訴。案件說“”。地方法院的法院也是劣等法院,因此受到司法審查

官方法院更加複雜。當它聽到有關起訴書的審判(陪審團審判)時,它被視為高等法院,這意味著可能不會對其裁決進行審查,而上訴僅屬於上訴法院的刑事庭。

在其他情況下(例如,當裁判法院擔任上訴法院時)官方法院是劣等法院,這意味著它受司法審查的約束。當作為下級法院擔任劣等法院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的案件上訴。

高等法院在刑事事項上的上訴僅屬於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的上訴(刑事庭)也只能提交最高法院。

對最高法院的上訴是不尋常的,因為提出上訴的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必須證明存在公眾重要性的觀點。這種額外的控制機制沒有民事上訴,這意味著最高法院聽到的刑事訴訟少得多。

民事案件

根據1998年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 ,根據“小額索賠軌道”,在縣法院處理了10,000英鎊以下的民事索賠。外行公眾通常將其稱為“小額索賠法院”,但並非作為單獨的法院存在。能夠在一天之內進行審判的10,000英鎊至25,000英鎊之間的索賠分配給“快速軌道”,並索賠超過25,000英鎊。這些“曲目”是用於使用法院系統的標籤 - 實際案件將根據其價值在縣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對於人身傷害,誹謗案件以及在某些房東和租戶糾紛中,每個軌道的門檻都有不同的值。

歷史

諾曼(Norman)征服到1362年,法語是法院的語言,而不是英語。直到20世紀,拉丁語仍在拉丁語中表達了許多法律條款。最高法院是由當時存在的各種法院合併的1875年成立的,例如

上訴法院合併到上訴法院。

其他歷史法院包括:

特殊管轄權的地方法院

Chester縣帕拉蒂郡的法院和威爾士公國《法律條款法》第1830條廢除了第14條。

達勒姆縣法院1836年達勒姆(縣帕拉蒂郡)法令第2條廢除。

Stannaries Court被Stannaries Court(廢除)1896年廢除。

Beeching博士的報告,根據1971年法院法令第41條合併了以下法院:

第42條用同名的縣法院取代了市長和倫敦市法院

第43條廢除:

1972年《地方政府法》 第221條廢除了該法案28中列出的自治市鎮民事法院。

1977年《司法法》附表4的第二部分減少了某些其他異常地方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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