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商業條款

美國憲法中的休眠商業條款負面的商業條款美國憲法第一條商業條款中推斷出的法律學說。該學說的主要重點是禁止國家保護主義。休眠商業條款用於禁止歧視或不適當負擔州際或國際商業的州立法。法院首先確定一項州法規是否在面對州際貿易方面有區別,或者其是否具有歧視州際貿易的目的或影響。如果該法規是歧視性的,則國家有負擔是為了證明從法規中流出的當地福利是合理的,並且表明該州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推動合法的地方目的。

例如,密歇根州需要特定識別某些動物零件的食品標籤是合法的,如果它們存在於產品中,因為州法律適用於密歇根州生產的食品以及從其他州和國外進口的食物;如果州法律僅適用於進口食品,或者否則該州法律將違反商務條款,或者否則該條款偏愛國內的食品而不是進口產品。同樣,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要求出售牛奶以包含聯邦法律不需要的一定百分比的牛奶固體,這是在休眠商業條款學說所允許的,因為加利福尼亞的更嚴格的要求同樣適用於加利福尼亞生產的牛奶和進口牛奶,因此不歧視。反對或不適當的州際貿易負擔。

該學說最初是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820年代設想的。

學說的起源

Chief Justice Marshall engraving.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824年在Gibbons訴Ogden案中的意見中首先設想了休眠商業條款學說。

即使在通過憲法之前,也討論了對州際貿易監管的想法。 1787年9月15日,在費城辯論的憲法制定者是否要保證在沒有國會干預的情況下履行噸位職責的能力,以便各州可以為清除港口建築物的建設提供資金。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認為,僅僅商業條款的存在將禁止施加任何噸位的義務:“ [麥迪遜]越來越相信,商業的監管本質上是不可分割的,應該完全在一個權威之下。”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不同意:“當這種干擾發生時,美國規範貿易的權力可以控制國家法規的干擾;因此,沒有危險從同時的管轄權中逮捕。”謝爾曼(Sherman)認為商業權力類似於稅收能力,後者是聯邦和州政府共有的並發權力之一。最終,《費城公約》第10條第10條中決定了有關噸位職責的目前語言,該法案說:“未經國會的同意,任何州都不得承擔任何義務 ...”

與《商業條款》有關的“休眠”一詞起源於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例如,就Gibbons訴Ogden案而言,馬歇爾寫道,規範州際貿易的權力“永遠不會由人民自己行使,但必須置於特工或處於休眠狀態。”同時,威廉·約翰遜大法官更加強調憲法“完全贊成對權力國會而不是商業授予的獨家贈款”。後來,在Willson訴Black-Bird Creek Marsh Co.案的情況下,馬歇爾寫道:“我們不認為[國家]法案將Black Bird Creek Marsh Company授權將大壩放在小河上,可以在所有人的情況下案件的情況被認為是對監管其休眠狀態的貿易的權力,或與對該主題所通過的任何法律相抵觸的權力。”

如果馬歇爾(Marshall)建議對州際貿易的權力是一種獨家聯邦權力,那麼休眠商業條款學說最終發展卻大不相同:它將不歧視或不適當地負擔州際貿易的法規視為並發的權力,而不是獨家聯邦權力,並且將其視為獨家聯邦權力的法規。因此,現代學說說,國際貿易的國會權力在某種程度上是排他性的,但“絕對不可獨家”。該方法始於1851年Cooley訴Wardens案的案件,本傑明·R·柯蒂斯(Benjamin R. Curtis)為法院寫道:“要么絕對確認,要么否認[商業]權力的性質要求國會獨家立法,是要忽視這種權力主體的本質,並斷言所有這些主體的本質,但實際上是適用的。”最高法院首次明確裁決了根據《休眠商業條款》制定州法律的罷工,這是1873年的案件雷丁鐵路訴賓夕法尼亞州案

學說的影響

安東尼·肯尼迪法官寫道:“反對歧視規則的核心理由是禁止其對像是地方經濟保護主義的國家或市法律,這些法律將激發憲法旨在預防憲法的嫉妒和報復性措施。”為了確定法律是否違反了商業條款所謂的“休眠”方面,法院首先詢問其是否在面對州際貿易方面歧視。在這種情況下,“歧視”只是意味著對州內和州外的經濟利益的差異待遇,使前者受益並負擔後者。

因此,在休眠的商業條款案件中,法院最初關注法律是否在面對州外行為者或有利於州內經濟利益而不是州外利益的影響。由“簡單經濟保護主義”促進的歧視法受到“實際上是無效的本身規則”的約束,只能通過表明國家沒有其他手段來推進合法的地方目的來克服。

另一方面,當法律“針對合法的當地問題,對州際貿易的影響僅是偶然的”,也就是說,其他立法目標是可靠地提出的,並且沒有針對州際貿易的專利歧視,法院就沒有採用了一種更靈活的方法,其一般輪廓是在Pikev。BruceChurch,Inc。中概述的。如果法律不是直接或故意歧視或貿易保護主義者,但仍會對州際貿易產生一定的影響,法院將評估法律。使用平衡測試。法院確定法律施加的州際負擔是否超過了當地的福利。如果是這樣,法律通常被認為是違憲的。在派克(Pike)中,法院解釋說,除非對推定的當地福利顯然過分,否則對州際貿易的“偶然”影響的州法規將得到維持。”當權衡負擔與福利相比時,法院應考慮“涉及的當地利益的性質,以及……是否可以促進它,對州際活動的影響較小”。因此,旨在實施公共衛生和安全的法規,或服務於其他合法的國家利益,但影響州際貿易作為此目的的事件,受到類似於理性基礎測試的測試,最低限度的審查水平。法院解釋說:

如果國家活動構成州際貿易的“監管”,則法院必須進行第二次調查:該活動是僅對州際貿易的“偶然”影響進行均勻調節,還是對州際貿易進行區分。當我們在這裡使用該術語時,“歧視”只是意味著對州內和州外的經濟利益的差異待遇,這些經濟利益使前者受益並承受著後者的負擔。該黨對州法規或市政條例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承擔了表明其歧視或承擔州際貿易負擔的負擔。休斯訴俄克拉荷馬州,441 US 322,336,99 S.Ct. 1727,1736,60 L.Ed.2d 250(1979)。如果建立歧視,負擔將轉移到州或地方政府,以表明法規的當地利益大於其歧視性效果,並且州或市政當局缺乏非歧視性的替代方案,可以充分保護相關的當地利益。如果具有挑戰性的一方無法證明該法規是歧視性的,那麼它必須證明該法規會給州際貿易帶來負擔,即“與假定的地方利益有關顯然是過分的。”

國家稅收

多年來,最高法院一直認為,商業條款的語言包含進一步的,負面的命令,即使國會未能就該主題進行立法,也禁止某些州稅。

最近,在2015年馬里蘭州財政部案件案件案件中,法院談到了馬里蘭州在馬里蘭州徵收的個人收入的非同尋常的做法,並為其在馬里蘭州以外的公民的個人收入徵稅,而沒有任何稅收抵免的稅收抵免。支付給其他州。法院認為這種雙重稅法違反了休眠商業條款。法院指出了安東尼·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法官對休眠商業條款學說的批評,他說他沒有解釋為什麼在他對憲法的解釋下,進口出口條款不會導致我們在休眠下達到的結果。商業條款”。

在州稅收中,休眠商業條款的應用是法院持有的另一種體現,即商業條款阻止國家撤退到經濟隔離或危害整個國家的福利,就像自由放置負擔一樣關於整個邊界商業的邊界的貿易流都不會承受。因此殖民地,後來在各州之間根據聯邦條款。”

形式主義方法

與法院在歧視性法規中使用休眠商業條款一樣,新的交易法院試圖將形式主義方法應用於據稱干擾州際貿易的州稅收。歷史記錄在俄克拉荷馬州稅務委員會訴杰斐遜線公司,514 US 175(1995)中描述:

然而,該命令的說明要比已達到的對象更容易,而法院對休眠商業條款的理解已經輪流了。在早期階段,法院認為州際貿易完全免於“任何形式”的州稅收,即使應根據(國內)商業徵收相同的稅款”。該職位及時使毫不妥協但正式的態度給予,例如,法院將使州際貿易總收入或州際商業的“貨運”徵收的州稅無效,但允許該稅只要稅是正式徵收特許經營稅或“代替(納稅人)財產(納稅人)財產的所有稅款”,僅通過州際貿易的總收入來衡量的稅款,1927年的這種正式方法就表示同意。它的應用過於機械,太不確定了,並且遠離現實,無法具有價值。”

形式主義的衰落

在法院的國會權力法學中,伴隨著臨近革命的革命,新的交易法院也開始改變其國家稅收的方法。杰斐遜線的決定繼續:

1938年,古老的形式主義開始在西方現場現場股票案中的意見下讓位在新墨西哥州納稅人生產的期刊上,廣告商在州內外散佈。儘管該評估本來可以僅在先前的先例上進行,但斯通法官增加了一段務實的務實主義,這些實用主義隨著簡短的插曲,此後已成為我們在本季度法律中的願望。 ...法院解釋說:“ [這不是商業條款的目的,即使從事州際貿易從事州際貿易的人的公正份額,即使這增加了從事業務的成本,也是如此。”

在過渡期間,根據對稅收的實際經濟影響進行仔細審查,並根據所涉及的稅收種類對其他稅收進行了仔細的審查,是否對商業產生了邪惡的影響。在這種形式主義的方法下,可能會降低稅收,然後以完全相同的經濟發病率重新徵收,但以另一個名稱,然後承受審查。

這種方法的荒謬性在兩個鐵路快遞案件中表現出來。首先,弗吉尼亞對美國在該州運營的美國業務問題徵收的一項稅收徵收,因為這是對在州際貿易開展業務特權的商業特權稅。但是,隨後,在第二個弗吉尼亞州,弗吉尼亞州的法規措辭以“無形財產”的形式徵收“無形財產”的“特許經營稅”,這是按照總收入來衡量的。

法院認為,重新命名的法規並不違反禁止特權稅的禁令,即使舊稅和新稅的影響基本相同。鐵路Express I鐵路Express II的法規之間沒有真正的經濟差異。法院早就意識到可以使州際貿易付款。然而,在Spector統治下,鐵路快車的經濟現實我變得無關緊要。 Spector規則(違反特權稅)僅是根據草稿的規則來運作的,並且只能分散法院和當事方對挑戰性稅收是否產生的商業條款結果是否產生結果的詢問。

形式主義的死亡喪鐘發生在《完整的汽車運輸》,Inc訴布雷迪,430 US 274(1977)中,該公司批准了密西西比州特權稅,該公司對一家從事運輸汽車運送到密西西比州經銷商的密歇根州公司。那裡的法院解釋說:

上訴人的襲擊僅基於本法院的裁決,認為對從事該州的活動的“特權”稅不適用於州際貿易的一部分。參見,例如Spector Motor Service訴O'Connor ,340 US 602(1951); Freeman訴Hewit ,329 US 249(1946)。該規則僅考慮以下事實:稅收的發生率是“做生意的特權”;它認為對稅收的實際影響無關。該規則反映了一種潛在的理念,即州際貿易應享有一種“自由貿易”的豁免權。

完整的汽車運輸是一系列案件中的最後一個,這些案例逐漸拒絕了《商務條款》中針對國家稅收挑戰的方法。法院指出,在否決先前降低特權稅本身的裁決時,法院指出了以下事件,這已成為商業條款州稅法法學的核心組成部分:

我們再次注意到,沒有提出這項活動與國家合理的關係,或者稅收與納稅人提供的福利無關,或者稅收與州際貿易貿易歧視或稅收不相關,或者稅收歧視。不相當分配。

這四個因素,即聯繫,與福利,歧視和分配的關係,已被視為在隨後的情況下反复應用的四個完整自動運輸因素。必須將完整的汽車運輸視為法院新興商務條款方法的高潮,不僅是稅收,而且在其所有方面。將完整的汽車運輸應用到州稅仍然是一項高度技術和專業的企業,需要將商業條款原則應用於對專業稅法的理解。

國際商業稅收

最高法院除了滿足完整汽車運輸中的四項統計測試外,還持有國際稅負擔的州稅,不能造成多種稅收的重大風險,並且不得阻止聯邦政府在監管商業關係時以一種聲音說話與外國政府”。

Kraft Gen. Foods,Inc。訴愛荷華州稅收與金融部案,505 US 71(1992)中,最高法院審議了一個案件,其中愛荷華州向外國子公司徵稅股息,而不允許向外國政府支付稅款,但不是來自愛荷華州以外經營的國內子公司的股息。這種差異待遇是由於愛荷華州採用國稅局使用的“淨收入”的定義。出於聯邦所得稅目的,允許國內子公司的股息免除母公司收入,以避免雙重稅收。愛荷華州最高法院駁回了商業條款索賠,因為卡夫特未能表明“愛荷華州的企業因愛荷華州的稅收計劃而比外國商業獲得商業優勢。”考慮到同等保護條款挑戰,愛荷華州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對國家的收入定義的使用對於國家方便,並且“與行政效率的目標合理有關”。最高法院駁回了行政便利性的觀念,即使外國貿易的稅收負擔比州際貿易更高。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州自身經濟不是歧視的直接受益人,國家對國內商務而不是外國商業的偏愛也與商業條款不一致。”

本地處理要求

在各種情況下,在州際貿易流中歧視已經出現。一系列重要案例涉及本地處理要求。根據當地加工的要求,市政當局試圖在州際貿易中運輸之前迫使當地的原材料加工。

沒有本地處理偏好

本地加工條例的基本思想是為當地生產的原材料的本地處理器提供有利的訪問。最高法院裁決的例子在其碳纖維決定中得出了。其中包括明尼蘇達州訴Barber訴136 US 313,(1890年)(擊中明尼蘇達州法規,該法規需要該州內出售的任何肉類,無論是在國家內部或不在國家內部,由州內的檢查員檢查); Foster-Fountain Packing Co.訴Haydel ,278 US 1(1928)(擊中路易斯安那州的法規,即禁止將蝦出口出口,除非首先將頭部和船體移除在該州內); Johnson訴Haydel案,278 US 16(1928)(擊倒Louisiana的類似牡蠣法規); Toomer訴Witsell ,334 US 385(1948)(擊中南卡羅來納州的法規,要求蝦漁民在將其運送到另一個州之前卸載,打包和蓋章); Pike訴Bruce Church,Inc中南木材發展公司,Inc。訴Wunnicke ,467 US 82(1984)(罷工阿拉斯加法規,要求在出口之前在州內處理所有阿拉斯加木材)。法院將“貿易保護主義”州立法定義為“旨在通過負擔州外競爭者來使州內經濟利益受益的監管措施”。印第安納案的新能源有限公司(New Energy Co.

Carbone :受益於私人實體的當地加工法

在1980年代,由於RCRA強調全面的地方規劃,許多州和市政當局都試圖促進對更昂貴的處置技術的投資,例如廢物到能源焚化爐,最先進的垃圾填埋場,堆肥和回收, 。一些州和地區試圖通過保證長期供應客戶來促進對這些昂貴技術的私人投資。在大約十年的時間裡,由於下面討論的Carbone決定,使用法規將私人貿易引導到指定的私人處置站點受到了極大限制。

流控制法律通常是各種設計。一個共同的主題是決定通過保證為私人建設的垃圾填埋場,焚化爐,合成器或其他昂貴的處置地點提供最少業務的決定。在某些地區,流動控制裝置的選擇是由國家紐帶或市政財務問題驅動的。例如,如果縣或其他市政當局發行了一般義務債券來建設昂貴的焚化爐,則州法律可能需要特別批准程序。如果獲得批准,則將債券本身計算在政府信用限制上,或可能影響政府機構的信用等級: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出於其他目的的債券的能力都可能受到損害。但是,通過向客戶保證私人建設和融資的設施,私人實體可以根據公眾的廢物保證私下發行自己的債券。

因此,流動控制方案的私人特徵可以部分通過利用特定種類的公共融資設備的願望來解釋。這也可以通過在國家立法以及聯邦行政政策中的強烈鼓勵來解釋,以實現利用私人資源的環境目標。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公私的努力通常採取了當地加工要求的形式,最終違反了《商業條款》。

克拉克斯敦(Clarkstown)鎮已決定要通過當地的私人轉會站來促進廢物保證。轉移站將處理浪費,然後將廢物轉發到該鎮指定的處置地點。該條例具有以下功能:

克拉克斯敦鎮拖運的廢物是由私人拖運者完成的,但要受到當地法規的規定。該計劃具有以下方面:

  1. 該鎮通過與私人公司達成的廢物保證協議來促進私人擁有轉移站的融資。因此,指定的設施是一家私人公司。
  2. 克拉克斯敦(Clarkstown)鎮迫使私人運輸者將其固體廢物帶到指定的轉移站進行當地處理,即使固體廢物的最終目的地是州外的處置地點。
  3. 將州內廢物迫使指定的私人轉會站的主要原理是財務。它被視為提高收入為轉移站提供資金的設備。

克拉克斯敦(Clarkstown)的條例是在最高法院長期案件的牙齒上設計和寫作的,歷史上闡明了當地加工要求。簡而言之,該條例的作者似乎已經涉及《商業條款》的論文,並有意選擇了一種傳統上禁止的設備。當在州際貿易中應用商品或服務時,一長串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刪除了當地處理要求。正如Carbone的法院所寫的那樣:

我們考慮了一項所謂的流量控制條例,該條例要求在離開市政當局之前在指定的轉移局處理所有固體廢物。該條例的避免目的是保留在轉移站收取的處理費,以攤銷設施的成本。由於它通過剝奪包括州外公司的競爭者(包括州外公司)進入當地市場來實現這一目標,因此我們認為該流程控制條例違反了商業條款。

法院清楚地將這一決定視為一個相對不起眼​​的決定,而不是大膽的中風。正如法院寫道的那樣:“案件今天決定,雖然在決定過程中也許是一個新的篇章,但仍取決於我們商業條款法學的精心定義。”而且,法院很明顯,克拉克斯敦(Clarkstown)條例的問題在於,它創建了當地處理要求對當地私人加工公司的保護:

據此,流程控制條例只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保持無效的本地處理要求的又一個實例...這種法律的基本罪惡是它們禁止加工服務的進口。州外肉類檢查員,蝦夏列者或牛奶巴氏殺傷劑被剝奪了對其服務的途徑。換句話說,當地法律有害的當地資源(無論是肉類,蝦還是牛奶)的利益是對待它的當地企業。 511 US,392–393。

聯合運輸者:受益於公共實體的地方加工法

法院在2007年在聯合運輸協會訴Oneida-Herkimer固體廢物管理局案中的裁決明確地說明了當法院發現地方法規沒有歧視性時的結果差異。法院處理的流量控制方案與卡波恩中所考慮的方案非常相似。 “唯一的顯著差異是,這裡有爭議的法律要求運輸者將廢物帶入由國家創建的公共福利公司擁有和運營的設施。”法院決定應適用平衡測試,因為監管計劃有利於政府擁有的設施,但同樣對所有私人設施進行了處理。

令人信服的理由證明對這些法律的處理與偏愛特定私人業務的法律不同於競爭對手。 “從概念上講,當然,任何歧視概念都可以比較基本相似的實體。” General Motors Corp.訴Tracy ,519 US 278(1997)。但是國家和市政當局並不是私人企業,而是私人企業。與私營企業不同,政府的責任是保護其公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 。 。這些重要的責任使州和地方政府與典型的私營企業不同。

法院進一步解釋了:

到1980年代,縣面臨著他們可以可靠地稱為固體廢物“危機”的東西。 16人被命令關閉並補救周圍環境,使公共數千萬美元損失。這些環境問題最終導致聯邦對奧尼達縣垃圾填埋場的清理行動。該案中的被告以當地企業以及幾個市政當局和學區為第三方被告的“危機”超出了健康與安全問題。這些縣與當地廢物管理公司建立了不安的關係,持久的價格確定,普遍的過度收費以及有組織犯罪的影響。戲劇性的價格並不少見:例如,在1986年,縣承包商在六週的通知中將其廢物處置率翻了一番

法院不會干擾地方政府為解決重要的公共和安全問題所做的努力。

在休眠商業條款下對公共和私人實體進行相同處理的相反方法將導致法院與州和地方政府的法院前所未有且無限的干預。休眠的商業條款並不是聯邦法院決定哪些活動適合州和地方政府進行的活動,以及哪些活動必須是私人市場競爭的省。在這種情況下,Oneida和Herkimer縣的公民選擇了政府提供廢物管理服務,私營部門在安排將廢物從路邊運輸到公共設施方面的作用有限。公民本可以將整個事項留給私營部門,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執行的任何法規都無法歧視州際貿易。但這也向他們開放,要求其政府對此事負責,並採用流程控制條例以支持政府的努力。控制選民關於政府還是私營部門是否應該提供廢物管理服務的決定不是商業條款的辦公室。 “商業條款顯著限制了國家和地區規範或以其他方式負擔州際貿易流動的能力,但並沒有將自由貿易提升到所有其他價值觀之上。”

健康與安全法規

商業條款法學的歷史證明,國家正在尋求行使其公共衛生和安全權力的方法,而不是試圖規範商業流程。這兩個利益之間的確切分界線,國家對其公共衛生和安全的監管控制權以及國民政府對不受限制的州際貿易的利益並不總是那麼容易辨別。一個法院寫的如下:

毫不奇怪,法院在許多情況下努力維護國家市場的努力與美國的傳統權力發生了衝突,以“立法在所有與公民的健康,生活和安全有關的主題上立法”。 Huron Portland Cement Co.訴底特律市,362 US 440,443(1960)。在這些情況下,最高法院“努力(很好地說)制定一套規則,我們可以通過這些規則來保留國家市場而無需侵犯各州的警察權力,每項練習無疑都會對國家的貿易。” Camps Newfound/Owatonna訴Harrison鎮,520 US 564,596(1997)(Scalia,J。,反對)(引用Okla。GaxComm'n訴Jefferson Lines ,514 US 175,180-83(1995)) ;一般參見Boris I. Bittker ,《州際和外國商業的監管》第6.01條[a],第6-5頁(“ [國家]非限制區域的邊界是,並且始終被包裹在霧霾中。” )。這些規則“簡單地說明,如果不簡單地應用”。營地Newfound/Owatonna,520 US,596年(Scalia,J。,反對)。

經常引用的尊重的例子,可以在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Corp.國家。法院寫道:“州法規的負擔屬於某些州際公司,這一事實本身並沒有建立對州際貿易歧視的主張。” “該條款保護州際市場,不是特定的州際公司免受艱鉅或繁重的法規。”

同樣,在明尼蘇達州訴Clover Leaf Creamery Co. ,449 US 456(1981)法院維持了一項州法律,該法律禁止了由塑料製成但允許其他不可退回的牛奶容器製成的不可退回的牛奶容器。法院裁定,與國家對促進保護的興趣相比,州外塑料行業的負擔並不是“明顯過度”。法院繼續:

在埃克森美孚(Exxon),法院強調,商業條款保護州際市場,而不是特定州際公司免受艱鉅或繁重的法規。無歧視性的法規服務於實質性國家目的並不是因為它導致某些業務從主要的州外行業轉移到主要的州內行業。只有在州際貿易負擔顯然超過州的合法目的時,這種法規才違反了商業條款。當有關安全事項的州法規同樣適用於州際和內部商業時,法院通常也不願意使其無效,即使它可能會對州際貿易產生一定的影響。在Bibb訴Navajo Freight Lines 359 US 520,524(1959)中,美國最高法院指出:“這些安全措施在法庭上提出質疑時對有效性有很大的推定。如果有其他解決問題的方法,我們不會坐下來確定其中哪一個最適合實現有效的國家目標。政策決定是針對州立法機關的,沒有聯邦進入該領域。除非我們可以在整個記錄上得出結論,“法律作為減少事故和傷亡的安全措施的總效應是如此微小或有問題,以至於不超過國家利益,以使州際貿易擺脫嚴重阻礙它的干預措施。必須維護法規。

例外

休眠商業條款學說有兩個值得注意的例外,可以允許州法律或行動,否則違反了休眠商業條款以應對法院的挑戰。

國會授權

當國會就此事立法時,發生了第一個例外。參見西方和南部生活。 v。加利福尼亞州州委員會451 US 648 (1981)。在這種情況下,休眠的商業條款不再是“休眠”,問題是商業條款問題,需要確定國會是否已批准,搶占或不及時涉及州法律。

市場參與例外

第二個例外是“市場參與例外”。當國家像企業或客戶一樣,而不是作為“市場監管機構”,就會發生這種情況。例如,當一個國家正在簽約建造建築物或向州立公園出售地圖,而不是通過管理建築或決定州公園地圖的法律時,它在“市場上”。像在這種情況下的任何其他業務一樣,一個州可能會喜歡或避開某些客戶或供應商。

最高法院在Hughes訴Alexandria Scrap Corp. ,426 US 794(1976)中介紹了市場參與者學說,該公司維持了一項馬里蘭州計劃,該計劃提供了賞金來取消處理器以銷毀廢棄的汽車屋。另請參見Indus。,Labor&Mundrant Ratese訴Gould Inc.,475 US 282,289(1986)的威斯康星州Dep'tReeves,Inc。訴Stake ,447 US 429,437(1980)。由於馬里蘭州需要州外處理器,但不需要州內處理器才能提交繁重的文件以要求其賞金,因此該州有效地支持州內處理器,而不是州外處理器。法院認為,由於該州只是將條件附加到其國家資金的支出上,因此馬里蘭州計劃的影響與馬里蘭州是一家私營公司,競標自動綠巨人的價格。由於國家沒有“規範”市場,因此其經濟活動不受休眠商業條款的反歧視原則的約束,而且國家可能會對州外處理器施加不同的文書工作負擔。 “在沒有國會訴訟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目的的為商業條款而動畫的目的,禁止國家參與市場,並行使偏愛自己公民而不是他人的權利。”

另一個重要案例是懷特訴馬薩諸塞州委員會。雇主,最高法院裁定,波士頓市可能要求其建築承包商從波士頓居民中僱用至少50%的勞動力。 460 US,214–15。由於該任務涵蓋的所有員工“在非正式的意義上都是為'為城市工作'的重要意義上,因此波士頓被認為只是通過市政資金的支出來支持自己的居民。最高法院說:“當州或地方政府以參與者的身份進入市場時,不受商業條款的限制。” ID。在208。憲法中沒有什麼可以阻止地方政府僱用當地公司,這是因為它是當地的。

Reeves,Inc。訴Stake447 US 429 (1980)和中南部木材發展,Inc。訴Wunnicke訴Wunnicke467 US 82 (1984)。里夫斯案概述了市場參與異常測試。在這種情況下,國有水泥合作社被允許制定限制性規則(例如,不出售州外的規則)。在這裡,這項政府贊助的業務像個人擁有的業務一樣限制性地行事,這一行動被認為是憲法的。中南部的木材很重要,因為它限制了市場例外。中南部的木材認為,市場參與者的學說在允許州在其成為參與者的市場中施加貿易負擔的限制是有限的,但允許它進一步發展。國家可能不會在該特定市場之外施加具有重大監管效果的條件。

休眠商業條款的“市場參與例外”並不賦予各州無限的授權來支持當地利益,因為其他法律和憲法限制的限制仍然適用。在聯合建築與建築貿易委員會訴Camden465 US 208 (1984)中,新澤西州通過了一項法令,要求至少有40%的城市項目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僱員是Camden居民。最高法院裁定,儘管由於休眠商業條款而不是體弱的法律,但它違反了《憲法》第四條特權和豁免條款。倫奎斯特大法官的觀點將參與市場的學說與特權和免疫學說區分開來。同樣,國會在商業條款下擁有權力,以規範和製裁國家作為“市場參與者”,但缺乏以違反第四條的方式立法的權力。

在21世紀,在規範互聯網活動的某些方面的州法律中,在州法律中引起的休眠商業條款一直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由於互聯網通訊的州際公路,通常是國際性的性質,因此解決與互聯網有關的主題(例如垃圾郵件,在線銷售或在線色情製品)的州法律通常會觸發休眠的商業條款問題。

對學說的批評

數十年來,商業條款的“負”或“休眠”部分一直是學術討論的主題。最高法院法官安東尼·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拒絕了休眠商業條款的概念。他們認為,這種學說與對憲法的原始主義解釋不一致,以至於他們認為該學說是“司法欺詐”。

許多較早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也表示對休眠商業條款學說不滿。例如,首席法官塔尼(Taney)在1847年說:

如果它打算禁止各州制定任何商業法規,那麼當禁止與其他權力有關的禁令是如此仔細,明顯地插入時,就很難說出禁止它的省略……[t]國會和各州符合政府基礎的這一建設。在我看來,在仔細檢查時,該法院的裁決也將被發現以批准我維持的建築。

但是,塔尼(Taney)在1847年發表的說法是在1851年庫利案案案案案案中的學說演變之前,本傑明·柯蒂斯(Benjamin R.

波多黎各

拖車海洋運輸公司訴里維拉·瓦茲克斯(RiveraVázquez) ,977 F.2d 1,7-8(1992年1月1日)中,第一巡迴賽裁定,休眠商業條款適用於波多黎各

也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