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是由法律授權的陪審團- 一群公民,以進行法律訴訟,調查潛在的犯罪行為並確定是否應提起刑事指控。大陪審團可能會傳喚物理證據或作證的人。大陪審團與法院分開,這並不主持其運作。

大陪審團起源於中世紀,僅在兩個國家美國利比里亞)保留。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以前僱用了這些管轄權,而現在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採用了另一種程序,被稱為初步聽證會,不涉及陪審團。大陪審團同時執行指控和調查職能。大陪審團的調查職能包括獲取和審查文件和其他證據,以及聽到出現在此之前的證人的宣誓證詞;指責職能決定了是否有可能相信一個或多個人在地方法院的地點內犯了特定的罪行。

愛爾蘭,在一段時間內,他們還充當地方政府當局:

“他們確定了公職人員的薪水;他們規範監獄和矯正房屋;他們徵收資金來支持醫院;他們製造和修理了道路和橋樑,並確定了這些事項中發生的費用的說明...他們確定應該進行什麼公共工程- 應該為他們支付什麼價格,以及應該承擔他們的個人,並負責他們的完成。它是從土地的實際佔用者那裡徵收的。”

在日本,1948年7月12日的法律創建了受美國系統啟發的Kensatsu Shinsakai (檢察官審查委員會或PRC系統)。

大陪審團(源自法語單詞宏偉的意思是“大”)之所以命名,是因為傳統上,它的陪審員比審判陪審團多,有時被稱為小陪審團(來自法國單詞Petit的意思是“ Small”)。美國的大陪審團通常由16至23名公民組成,儘管在弗吉尼亞州,常規或特殊陪審團的成員較少。

目的

大陪審團的職能是指責可能犯有犯罪的人,但該機構也是反對毫無根據和壓迫性起訴的盾牌。這是代表社區的外行公民參加司法管理的一種手段。它還可以在其地區進行有關犯罪和不良管理的表現。傳統上,大陪審團由23名成員組成。

指控方式是通過兩種類型的書面陳述:

  1. 以莊嚴的形式(起訴)描述犯罪的時間和情況,以及行為和人的確定性,或
  2. 通過不太正式的模式,這通常是大陪審團的自發行為,稱為演講。

除了至少十二個陪審員的同意外,不能進行起訴或提示。大陪審團可能會根據自己的知識來指責,但通常是根據宣誓和其他證據的證詞來做的。首先,大陪審團的訴訟是在政府或其他檢察官的煽動下,以及秘密審議。被告沒有知識也沒有乾擾其訴訟的權利。

如果他們發現指控是正確的,通常是由檢察官或法院官員以形式提出的,他們會在起訴書上寫下“真正的法案”一詞,該單詞由大陪審團的前者簽署,並提交給在所有陪審員面前公開法庭。如果起訴書沒有被大陪審團滿意的證明,那麼大陪審團或他們的工頭就寫下了Ignoramus或“不是真正的法案”一詞,然後被忽略,並且被駁回為毫無根據的;據說潛在的被告被大陪審團“沒有被撒”。如果大陪審團返回起訴書作為一項真正的法案( Billa Vera ),則據說起訴書是建立的,而該黨被起訴並要求進行審判。

起源

大陪審團的第一次實例可以追溯到1166年的克拉倫登(Clarendon) ,這是英格蘭的亨利二世(Henry II) 。亨利對英國君主制發展的主要影響是增加皇家法院的管轄權,但犧牲了封建法院。每年派出常規巡迴賽的巡迴大法官一次,以執行“國王的和平”。為了使這種皇家刑事司法系統更加有效,亨利採用了征服者威廉在《末日書》中使用的調查方法。在每個郡,自巡迴法院上次會議以來,一群重要的人宣誓就職( Juré )向警長報告所有犯罪。因此起源於最新的大陪審團,提出了有關起訴書的信息。大陪審團隨後在1215年根據貴族的要求在1215年被約翰國王認可。

可以說,大陪審團在2015年“慶祝”了其800歲生日,因為大陪審團的前身是在第61條中定義的,這是Magna Carta的63篇文章中最長的陪審團,也稱為Magna Carta Libertatum (拉丁語:“約翰國王和男爵於1215年6月15日執行的自由憲章”。該文件主要由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蘭頓( Stephen Langton )(1150–1228)組成。他和紅衣主教雨果·德·桑克托·卡羅(Hugo de Sancto Caro)開發了將聖經分為章節的模式,正是蘭頓大主教的系統佔了上風。他是一位聖經學者,大陪審團的概念可能源於申命記25:1:“如果人與人之間存在爭議,而他們會做出判斷,法官可以判斷他們;那麼他們應證明正義的合理性。並譴責惡人。” (詹姆斯國王版)因此,大陪審團被描述為人民的“盾牌和劍”:作為政府虐待起訴的“人民的盾牌”,或者對個人的惡意起訴 - 以及“劍”人民“削減任何私人犯罪;或在司法,執行或立法部門中削減任何公務員的犯罪。

值得注意的情況

1681年7月2日,一位受歡迎的政治家,安東尼·阿什利·庫珀(Anthony Ashley Cooper),第一伯爵沙夫特斯伯里(Shaftesbury)伯爵因涉嫌高叛國罪而被捕,並致力於倫敦塔。他立即通過人身保護令請願老貝利,但老貝利說,它對倫敦塔沒有管轄權,因此庫珀必須等待國王法院的下一個庭。庫珀於1681年10月24日提出了人身保護令的令狀,他的案子終於在1681年11月24日的大陪審團面前提出。

政府針對庫珀的案件特別薄弱 - 政府承認,針對庫珀提出的大多數證人已經偽造了自己,紀錄片證據尚無定論,陪審團由倫敦輝格黨治安官挑選。由於這些原因,政府幾乎沒有機會獲得定罪,1682年2月13日,當大陪審團發布了一項無知法案時,此案被撤銷(發現有缺乏證據),而不是遵守國王的真實法案的意圖(大陪審團起訴)。

水門醜聞期間,看到了大陪審團對濫用行政權力的理論職能。在美國訴尼克松訴尼克松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於1974年7月24日裁定八到零(尼克松曾任命的威廉·雷恩奎斯特大法官將自己從案件中撤回),而行政特權僅適用於立法和司法部門- 以及並不是對大陪審團的傳票,因此暗示大陪審團構成了相當於“政府第四個分支”的保護。第二次水門大陪審團在白宮起訴七名律師,包括前檢察長約翰·米切爾(John Mitchell) ,並任命尼克松總統為“秘密,未開槍,同謀”。儘管辭職逃避了彈each ,但尼克松仍被要求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

同樣,在1998年,克林頓總統成為第一位在大陪審團作為獨立律師辦公室調查的主題之前作證的主席。證詞是在對克林頓和他的妻子希拉里(Hillary)涉嫌參與包括懷特沃特(Whitewater)玫瑰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幾個醜聞中的四年調查之後進行的。調查的啟示引發了國會對是否彈each克林頓的戰鬥。

根據管轄權

英格蘭和威爾士

每個縣的治安官都必須返回每個季度會議進行評估(或更確切地說是Oyer和Terminer的委員會以及GAOL交付的委員會),該縣的24名士兵“詢問,出席,做,執行並執行所有這些事情,就我們的主國王(女王聖母)而言,應命令他們。大型陪審員或在自治市鎮四分之一會議上沒有財產資格;但是,在縣區會議上,他們擁有與小陪審員相同的財產資格。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大陪審團通常由該縣高位的紳士組成。

法院被宣告開放後,被召喚到大陪審團的人的名字被召喚,他們宣誓就職。他們的人數至少為14,不超過23。主持人(Assizes的法官,縣會議的主席,自治市鎮會議的記錄員)向大陪審團負責,即他將注意力轉移到了點上在要考慮的各種情況下,需要解釋。

指控被交付後,大陪審團收到了起訴書,撤回了自己的房間。在審查大陪審團的宣誓時,在審查的情況下,在每個法案上認可的名字的證人被宣誓就職,由工頭進行宣誓,該宣誓是在法案後面用證人的名字寫下了他的縮寫。僅檢查了起訴的證人,因為大陪審團的職能僅僅是為了詢問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將被告審判。如果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至少有12個)認為如此提出的證據提出了足夠的案例,那麼“真正的法案”一詞在法案的後面得到了認可。如果他們的意見相反,則“不是真正的法案”,或者單個拉丁語單詞ignoramus (“我們不知道”或“我們是無知的”),被認可,據說該法案被據稱是被“忽略”或拋棄。他們可以在一項統計中找到有關指控的真正法案,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忽略了這一點。或一個被告而不是另一被告;但是,他們不能像小陪審團那樣返回特殊或有條件的發現,也不能將一部分視為真實並拒絕另一部分。當一些賬單被“找到”時,一些陪審員出來,將法案交給了審判員(以救助)或和平的秘書,他們向法院宣布了囚犯的名字,指控和背書的名字大陪審團。然後,他們退休並考慮了其他賬單,直到全部處置為止。之後,他們被法官,董事長或錄音機釋放。

如果將一項法案扔掉,儘管在同一評估或會議期間不能再次將其轉交給大陪審團,但隨後的評估或會議可能會優先考慮,但如果小陪審團返回,則不能在同一罪行中獲得優先權判決。

通常,在治安法官進行檢查後,首選起訴書。但這並不總是發生。除某些例外,任何人都希望在大陪審團面前對另一人提出起訴書,而沒有任何以前對地方法官提出指控真相的調查。這項權利一次是普遍的,經常被濫用。 1859年的《無憂起訴法》對這種虐待進行了重大檢查。該法規定,對於其列出的某些罪行(偽證,誹謗等),提出此類起訴的人必須受到起訴或提供證據的約束。反對被告,或者有司法許可(如指定)。

如果在沒有被告的情況下發現起訴書,而他/她沒有被拘留,也沒有被束縛出現在Assizes或sessions上,則發出程序將該人送入法院,因為這違反了該人在沒有被告的情況下,英國法律“嘗試”起訴。

大陪審團的職能逐漸裁員,從1848年開始在治安法院的訴訟中,(三個)傑維斯法案(例如1848年《大法官保護法》)編纂並大大擴展了治安法官在審判前訴訟中的職能;這些程序幾乎發展為審判本身。 1933年,大陪審團在1933年的司法管理(其他規定)法案下停止在英格蘭發揮作用,並在1948年完全廢除,當時1933年的一項條款拯救了大陪審團,以供國外的官員與國外官員有關的罪行。 1948年

蘇格蘭

陪審團是在與英格蘭聯盟的一年後,僅是在蘇格蘭引入的,僅是針對英格蘭聯盟的一年,這是《叛國法案》 1708年的《大不列顛議會法案》 。該法第三條要求蘇格蘭法院根據英語程序和證據規則,審判叛國案件和叛國罪。該規則在1945年被廢除。

1748年10月10日,根據該法案的第一批蘇格蘭大陪審團在愛丁堡舉行,以認識到1745年雅各布派上升之後,對沒有投降的叛亂分子的指控。

關於其在蘇格蘭首次使用的說法說明了該機構的特徵。它由23名好和合法的人組成,在48名中被選中:24名來自愛丁堡縣(中洛錫安),12位來自哈丁頓東洛錫安)(東洛錫安),還有12名來自林利斯高West Lothian )。法院由高級法院(蘇格蘭最高刑事法院)的三名法官組成,其中TinwaldJustice Clerk )當選為主席(主席)。在法院印章下並由店員簽署的傳票是在不同雪爾的大量人員上處決的,要求他們以每人100英鎊的罰款作為證人出庭。克拉蒙德( Cramond)的約翰·英格里斯爵士(John Inglis)爵士是大陪審團的工頭,他親吻這本書,以英語方式宣誓就職。其他人一次跟隨三個。此後,廷瓦爾德勳爵(Lord Tinwald)向陪審員講話,告訴他們, je下的倡導者聯盟面前擁有的權力,起訴任何人對高叛國的人,他們對事實的預知似乎有罪他們是一個大陪審團,其中12名被邀請在找到真正的法案之前同意。然後在法庭上首選起訴書,並認可的證人被宣誓就職。陪審團退休到財政廳,證人被召集到附近的一個房間,然後被要求分別進行檢查。考試中有兩個王室的律師,但沒有其他人。在他們結束並收集了陪審團的意識之後,如果發現指控被證明是“真正的法案”,則歸還了“真正的法案”,或者是“毫無疑問的”。訴訟持續了一周,在這段時間中,在55個賬單中,有42張持續了13個。

關於叛國的19世紀議會的進一步行動沒有指定這一特殊程序,並且不再使用大陪審團。

愛爾蘭

愛爾蘭,大陪審團在愛爾蘭領主的中世紀中活躍於中世紀,在英國政府的控制下(蒼白),隨後是愛爾蘭王國。他們主要在一級充當地方政府當局。該系統是所謂的,因為大陪審員必須在法庭上提出公共工程提案和預算,以對法官進行官方制裁。大陪審員通常是當地最大的費率付款人,因此傾向於是較大的房東,而退休後,他們從相同的背景中選擇了新成員。

與他們的公共工程職能不同,作為財產所有人,他們也有資格參加陪審團的刑事陪審團審理審判,並在嚴重的刑事案件中具有預審司法職能。他們中的許多人也坐在判斷不太嚴重的案件的地方法官

他們通常是富裕的“鄉村紳士”(即土地所有者,登陸紳士,農民和商人):

一位鄉村紳士是大陪審團的成員...徵收當地稅,任命了他的老朋友的侄子收集他們,並在聚集在一起時將它們花在了。他控制了監護人委員會,並任命了藥房醫生,並任命規範了貧困者的飲食,罰款並在小課程中執行法律。

從1691年到1793年,持不同政見者羅馬天主教徒被排除在會員資格之外。少數家庭的權力和財富集中隨著時間的流逝引起了不滿。整個地方政府制度從1840年的《市政公司(愛爾蘭)法案》的逝世開始變得更具代表性。在下議院的辯論中,以艾薩克·巴特(Isaac Butt)領導的下議院辯論中可以看到意見的差異。關於其行政職能,大陪審團最終被1898年的當地政府(愛爾蘭)法案所取代。

在1922年成立了愛爾蘭自由州之後,不需要大陪審團,但是他們一直在北愛爾蘭繼續存在,直到1969年被北愛爾蘭議會大陪審團(廢除陪審團)廢除。

美國

《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寫道:“除非出示或起訴大陪審團,否 ...”

1913年調查馬薩諸塞州波士頓阿卡迪亞酒店大火的大陪審團

在美國的幾十年中,大陪審團在公共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期間,縣遵循的傳統做法要求至少12名大陪審員做出所有決定(例如,對於23人的大陪審團而言,有12人將佔多數)。任何公民都可以直接提交大陪審團,從需要維修的公共工作到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再到犯罪的投訴,大陪審團可以進行自己的調查。

在那個時代,大多數刑事起訴是由私人政黨進行的,要么是執法人員,犯罪受害者或其家人僱用的律師,甚至是外行。外行可以向大陪審團提出起訴書;如果大陪審團發現有足夠的審判證據,則該法案是根據法律犯罪的,法院具有管轄權,它將將起訴書歸還給申訴人。然後,大陪審團將任命申訴方行使與州檢察長具有相同的權威,也就是說,是代表國家的一般授權書

大陪審團有助於篩選出無能或惡意的起訴。在19世紀後期的幾十年中,正式檢察官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流離失所。

儘管目前所有州都有大陪審團的規定,但如今,大約一半的州僱用了他們,22個需要使用它們,以改變範圍。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在1874年至1968年之間要求大陪審團起訴所有重罪。六個州(俄克拉荷馬州,內布拉斯加州,新墨西哥州,北達科他州,內華達州和堪薩斯州)允許公民散發請願書,以便為大陪審團提供龐大的陪審團。

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陪審員從16至23個陪審員中,需要十二票才能返回起訴書。所有大陪審團的訴訟都是在沒有主席法官的情況下進行的。檢察官的任務是安排證人的出庭,並起草了他們的命令,並參與了證人的詢問。大陪審團或其律師的目標無權出庭,除非受到邀請,否則他們也沒有權利提供剝奪證據。結果,法律界有一個笑話,如果檢察官問,大陪審團可以“起訴火腿三明治”。一些消息來源指出,這個笑話起源於1985年索爾·瓦赫特勒(Sol Wachtler)的一句話,但在1979年的報紙文章中發現了這一點,歸因於一位未命名的“羅切斯特辯護律師”。

加拿大

大陪審團曾經在整個加拿大很普遍。 1749年在新斯科舍省的英國民政機構將這種形式奇特的司法制度帶來了,大陪審團是固有的。魁北克的一種類似形式來自1763年皇家宣告的承諾,即在北美王室財產中建立了忠實的英格蘭法律副本。檔案記錄發現,早在1764年10月16日,就記錄了魁北克大陪審團的出席。其中一項主要投訴與陪審團的審判有關,並使用了語言。對英國法律的渴望是1791年魁北克師的驅動力,眾所周知,在渥太華河進入上加拿大下加拿大,這兩個群體(法語和英語)都希望保持他們的傳統。實際上,上加拿大通過的第二條法律涉及(小)陪審團審判。繼續這樣做,以便1859年《綜合法規》第31章指定了該省的大和小陪審團的憲法(現稱為安大略省)。 1763年由法國割讓的聖約翰島的殖民地,並於1769年5月30日與新斯科舍省分開,於1798年11月29日成為愛德華王子島。斯科舍省,桑伯里縣( Sunbury County)在1784年被分開成為新不倫瑞克省的殖民地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殖民地於1858年8月2日成立時,與夏洛特皇后群島(1853-1863)和溫哥華島(1848-1866)的殖民地一起成立了大陪審團。由前者。

仍然可以看到有兩個陪審團來容納大陪審團陪審員所需的兩個陪審團的老法院。如果要進行指控,大陪審團將評估指控並返回所謂的“真正的起訴書”。或諾爾·普羅塞奎( Nolle Prosequi)的判決。在19世紀後期進行了擴展討論之後,這種做法在20世紀二十世紀逐漸消失。最終在1984年新斯科舍省法院正式終止了這種做法時,最終被廢除了。愛德華王子島(Edward Island)於1871年維持大陪審團。

澳大利亞

大陪審團在1820年代在新南威爾士州的短時間內存在。 1823年新南威爾士州法案(英國)使得四分之一會議成為了最高法院低於最高法院的子公司結構。首席大法官弗朗西斯·福布斯(Francis Forbes)認為,這需要創建四分之一會議。因此,陪審團無意中審判了大陪審團的起訴,但僅針對這些附屬法院。大陪審團在悉尼帕拉馬塔溫莎和其他地方相遇。這種民主的審判方法被證明很受歡迎,但受到保守派的不滿。最終,該殖民地的保守派因素成功地被1828年《澳大利亞法院法》(英國)抑制了這些創新。立法委員會成員喬治·福布斯(George Forbes)在1858年未成功地重新引入大陪審團,但這是由總檢察長和首席大法官挫敗的。

南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大陪審團存在更長的時間。在南澳大利亞,第一個大陪審團於1837年5月13日坐在1852年,但在西澳大利亞州被廢除。不為西澳大利亞州最高法院召喚,也不會為上述殖民地的任何一般季節召喚)。這項1883年的廢除法案本身被2004年《刑事訴訟和上訴(結果與其他規定》)廢除了(第5條:《 1883年大陪審團廢除法》修正案)。

維多利亞州維持維多利亞州一直在1958年根據第354條的起訴書中的1958年犯罪法案中的大陪審團規定,個人在極少數情況下將其他人帶到法庭上,以尋求他們的訴訟,以審理可起訴的罪行。 。大陪審團是由1874年《司法法》引入的,並以非常有限的場合使用。他們在維多利亞州的職能特別涉及企業屍體所謂的罪行或治安法官中止起訴。

紐西蘭

新西蘭於1961年廢除了大陪審團。

開普殖民地

陪審團的審判是在1826年至1828年之間由州長兼殖民地代理州長理查德·伯克( Richard Bourke)開普敦殖民地進行的。代理州長後來在新南威爾士州建立陪審團審判方面具有影響力1827年8月,殖民地國務卿和司法憲章於1827年8月24日發布。

陪審團的審判於1828年進行了實際行動,1831年的第84條規定了九個小組將聽取刑事案件,從21至60歲的男性中選出,擁有或租用財產為1.17英鎊(37英鎊)先令)每年或對開普敦30先令的稅收和鎮外20先令承擔責任。黑色(即非白人)陪審員並沒有被完全排除在外,偶爾坐著。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陪審團並沒有以壓迫性的方式對斗篷的黑人和亞洲居民進行壓迫,無論如何,他們的參與陪審團的參與受到財產資格的嚴重限制。財產資格於1831年和1861年進行了修改,在實驗上,大陪審團開始運作。

大陪審團僅在開普敦成立。它每季度滿足。 1842年,有記錄在一個地區為50,000個居民提供服務,在一季度會議中,有六個出席會議(1次兇殺,2次襲擊,1次搶劫,1次盜竊,1個欺詐)。

與其他地方一樣,法官可以用他對大陪審團的指控將關注的問題帶給公眾和政府的關注。 1879年5月,菲茨帕特里克大法官先生從開普殖民地的北部和西部地區返回,在開普敦的刑事會議上向大陪審團付出了指控,在那兒,他向他們慶祝日曆的輕巧之後,他是他的光線觀察到,該國有跡象表明種族之間越來越多的不良感覺。

大陪審團繼續運作,直到1885年,那時,開普經負責任的政府,該法案被1885年法案第17號法案廢除。

法國

大陪審團於1791年以陪審團的指控法國成立,但由於1808年介紹《刑事教學守則》,他們被廢除了。

1791年的陪審團法律在每個部門的一個分區中造成了八人陪審團的指控,每個部門中的陪審團裁定為12人。在每個ardissement,procureur-syndic每三個月從選舉卷中撤出了30名陪審員的名單,以指控陪審團。沒有檢察官或指令。取而代之的是,警察或私人公民可以向每個建立的和平的正義提出投訴(Arndissement的一個細分)。該治安法官詢問了被告,以確定是否存在起訴理由,並將案件送往陪審團的指控指控司法官),他是Arrondissement的民事法院法官之一,並在該職位上任職。旋轉六個月。他決定是否駁回指控,還是案件是案件是犯罪輕罪)還是犯罪(重罪,即可監禁2年或更長時間)。 Délits去了Arndissement警察懲教人員,而為了犯罪,陪審團召集了陪審團指控,以徵得起訴陪審團導演提出了起訴書ACTE D'Ecusation ),總結了要提交陪審團指控的指控。在沒有被告的情況下,指導者向陪審團作了介紹,陪審團聽到了證人。陪審團隨後以多數投票決定該案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去該部門法庭犯罪。在1792年至1795年之間,陪審員沒有財產資格。

陪審團指控的職能是由制憲議會通過的1791年法律規定的,並在第4屆Brumaire(1795年10月25日)的《 Brumaire的法典》中進行了維持和重新制定,這是直到1808年廢除的手術法。特殊的陪審團和特殊的陪審團最初是在法律上定義的,因為被認為需要更多合格的陪審員的案件,但在第8年(1799年)被廢除。

比利時

從1795年到1808年,大陪審團還在比利時經營,該陪審團於1795年10月分為法國部門

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盟國的影響下,日本通過了1948年7月12日的檢察官審查委員會法律,該法創建了Kensatsu Shinsakai (或檢察官審查委員會(PRC)系統),這是大陪審團的人物類似物。但是,直到2009年,PCR的建議才具有約束力,僅被視為諮詢。此外,日本內閣辦公室在1990年10月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68.8%的受調查日本公民不熟悉中國製度。 2009年5月21日,日本政府提出了新的立法,這將使中國的決定具有約束力。中國由11名隨機選擇的公民組成,被任命為六個月,其主要目的是檢查檢察官選擇不繼續起訴的案件。因此,它被認為是打擊公職人員不法行為的一種方式。

從1945年到1972年,沖繩一直處於美國政府的領導下。從1963年到1972年,大陪審團的訴訟在該領土上舉行。根據1963年頒布的魯京群島民政的法令,大陪審團起訴書和小陪審團的審判得到了民事政府法院的刑事被告的確保。該法令反映了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法庭下謀殺國外犯罪的關注,不應對美國權利法案的保護。確實,華盛頓的地方法院兩次認為,沖繩的民事行政法院缺席陪審團無效。

賴比瑞亞

根據《利比里亞憲法》第21條,“除非在大陪審團起訴時,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將任何人回答,除非彈each,武裝部隊和小犯罪案件,除非彈each,否則,國家港口管理局的董事總經理在2015年7月被蒙特塞拉多縣大陪審團起訴,罪名是經濟破壞,盜竊財產和犯罪陰謀。

利比里亞的大陪審團起著1847年原始憲法時期的日期。

獅子山

塞拉利昂公司(Sierra Leone Company)的管理下,該公司始於1792年,州長和理事會或其任意兩名成員,也是和平法官,舉行了四分之一會議,以審理殖民地內犯罪的審判。起訴等過程與英格蘭的實踐或盡可能近的實踐相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們有權向警長發出逮捕令或戒律,命令他召集大陪審團坐在四分之一會議的法庭上。大陪審團於1807年轉移到殖民地後繼續運作。

肯尼迪州長(1852– 1854年)擔心陪審員在某些情況下遭受偏見,使政府政策感到沮喪;特別是他認為,大陪審團上解放的非洲人永遠不會因擁有或進口奴隸的指控而定罪。他頒布了1853年11月29日廢除大陪審團的條例。反對派立即安裝在弗里敦。一次公開會議向倫敦的殖民秘書發起了550個名字的請願書,反對派宣布《肯尼迪條例》是對社區忠誠的責備。大陪審團被認為是當地輿論的一名殖民機構,殖民秘書對肯尼迪維護的支持激發了對政府決策的當地聲音的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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