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通用公共許可證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
GPLv3 Logo.svg
作者理查德·史塔曼(Richard Stallman)
最新版本3
出版商免費軟件基金會
出版1989年2月25日; 33年前
SPDX標識符
  • gpl-3.0或培訓者
  • 僅GPL-3.0
  • gpl-2.0或培訓者
  • 僅GPL-2.0
  • gpl-1.0或培訓者
  • 僅GPL-1.0
Debian FSG兼容是的[1]
FSF得到正式認可的是的[2]
OSI得到正式認可的是的[3]
CopyLeft是二進製或基於彙編的[2][4][5]
從代碼鏈接與不同的許可證僅在GPL兼容許可下許可的軟件,具體取決於使用的版本。[6]
網站萬維網.gnu.org/許可/gpl.htmlEdit this at Wikidata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PL或簡單GPL)是一系列廣泛使用的免費軟件許可證保證終端用戶四個自由運行,研究,共享和修改軟件。[7]許可證是第一個CopyLeft供一般使用,最初是由免費軟件基金會(FSF),理查德·史塔曼(Richard Stallman), 為了GNU項目。許可證授予收件人計算機程序;電腦程序權利免費軟件定義.[8]這些GPL系列都是CopyLeft許可,這意味著任何衍生作品必鬚根據相同或同等許可條款分發。它比較少的通用公共許可證甚至與更廣泛使用的允許的軟件許可BSD麻省理工學院, 和apache.

從歷史上看,GPL許可證家族一直是最受歡迎的軟件許可之一免費和開源軟件領域。[7][9][10][11][12]根據GPL下的許可的突出的免費軟件程序包括Linux內核GNU編譯器集合(GCC)。戴維·A·惠勒(David A. Wheeler)認為,GPL提供的副本對成功至關重要Linux基於基於的系統,為內核做出了貢獻的程序員保證,他們的工作將使全世界受益並保持自由,而不是被不必將任何東西還給社區交給社區的軟件公司所利用。[13]

在2007年,發布了第三個版本的許可證(GPLV3),以解決第二版(GPLV2)的一些感知問題,這些問題是在後者長期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為了保持許可最新,GPL許可證包括可選的“任何後續版本”子句,允許用戶在FSF更新的原始條款或新版本中的條款之間進行選擇。開發人員可以在許可其軟件時省略它;例如,Linux內核是在GPLV2下許可的,而沒有“任何後續版本”子句。[14][15]“或任何後續版本”子句也稱為救生艇子句,允許不同版本的GPL許可軟件之間的組合來維持兼容性。例如inkscape位於GPLV2或任何以後的版本下,但在LGPLV3或任何後期版本下包含代碼,因此從整體上有效地二進制於GPLV3或任何後期版本。[16]

歷史

GPL是由理查德·史塔曼(Richard Stallman)1989年,將發布的程序用作GNU項目的一部分。原始GPL基於對早期版本的類似許可的統一gnu emacs(1985),[17]GNU調試器,和GNU C編譯器.[18]這些許可證包含與現代GPL相似的規定,但針對每個計劃的特定規定,儘管具有相同的許可,但它們使其不兼容。[19]Stallman的目標是生產一個可用於任何項目的許可證,從而使許多項目共享代碼。

該許可的第二版,版本2,於1991年發布。在接下來的15年中,成員自由軟件社區對GPLV2許可證中的問題感到擔憂,這些問題可以讓某人以違反許可的意圖來利用GPL許可的軟件。[20]包括這些問題tivoization(拒絕運行其軟件的修改版本的硬件中,將經GPL許可的軟件納入了),與該軟件相似的兼容性問題Affero通用公共許可證和專利交易之間微軟以及免費和開源軟件的分銷商,有些人被視為嘗試使用專利作為對抗自由軟件社區的武器。

版本3的開發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並於2007年6月29日正式發布。[21]

版本1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1
出版1989年2月25日
網站萬維網.gnu.org/許可/舊執照/gpl-1.0.html

GNU GPL的版本1,[22]1989年2月25日發行[23]防止軟件分銷商限制定義自由軟件的自由的兩種主要方式。第一個問題是分銷商可以發布二進製文件只有人類可讀,但不可讀取或修改。為了防止這種情況,GPLV1指出,複製和分發程序或程序的任何部分還必須使人可讀的源代碼根據相同的許可條款可用。[a]

第二個問題是,分銷商可能會添加限制,或者通過將軟件與其他具有其他分銷限制的軟件相結合。兩組限制的結合將適用於合併工作,從而增加了不可接受的限制。為了防止這種情況,GPLV1指出,整個修改版本必鬚根據GPLV1中的條款進行分佈。[b]因此,根據GPLV1條款分配的軟件可以與軟件相結合,因為這不會更改整個分佈的條款。但是,在GPLV1下分配的軟件不能與根據更限制的許可分配的軟件結合使用,因為這將與要求按GPLV1條款分配的要求相抵觸。

版本2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2
出版1991年6月
網站萬維網.gnu.org/許可/舊執照/gpl-2.0.html

理查德·斯塔爾曼(Richard Stallman)認為,GPLV2的主要變化是“自由或死亡”條款,正如他所說的那樣[19] - 第7節。該節說被許可人可以分發被GPL覆蓋的工作只要如果他們能夠履行所有許可證的義務,儘管他們可能承擔了任何其他法律義務。換句話說,許可的義務可能不是切斷由於義務衝突。該規定旨在阻止任何一方使用專利侵權索賠或其他訴訟以損害許可證下的用戶自由。[19]

到1990年,顯然,限制性較小的許可在戰略上對C庫對於本質上完成現有專有工作的軟件庫;[24]當1991年6月發布GPL(GPLV2)版本2時,第二次許可證 - GNU圖書館通用公共許可證 - 同時引入並使用版本2進行編號,以表明兩者都是互補的。[25]1999年發行了LGPL版本2.1時,版本編號在1999年發行,將其重命名為GNU較少的通用公共許可證反映其在哲學中的地位。還修改了GPLV2以參考LGPL的新名稱,但其版本編號保持不變,從而導致原始GPLV2未經軟件包數據交換(SPDX)識別。[26][驗證失敗]

許可證包括指定“許可證的版本2,或(在您的選項下)任何以後的版本”的說明,以允許使用2或3版的靈活可選使用,但有些開發人員將其更改為“僅指定“版本2”。

版本3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3
出版2007年6月29日
網站萬維網.gnu.org/許可/gpl.html

在2005年底,免費軟件基金會(FSF)在GPL(GPLV3)版本3上宣布了工作。2006年1月16日,發布了GPLV3的第一個“討論草案”,並開始了公眾諮詢。公眾諮詢最初是計劃進行9到15個月的時間,但最終延長至18個月,並發表了四次選秀。FSF於2007年6月29日發布了官方的GPLV3。Eben Moglen理查德·豐塔納(Richard Fontana)來自軟件自由法律中心.[27][28]

據斯托爾曼說,最重要的變化是軟件專利免費軟件許可證兼容性,“源代碼”的定義和硬件限制關於軟件修改,例如tivoization.[27][29]其他與國際化,如何處理許可證有關的更改以及版權所有者如何授予額外的許可。明確定義了“軟件傳播”作為軟件複製和重複的術語的概念。

在軟件自由法律中心的協助下,自由軟件基金會協調了公共諮詢過程歐洲自由軟件基金會[30]和其他免費軟件組。評論是通過gplv3.fsf.org Web門戶從公眾收集的[31]使用目的編寫的軟件稱為Stet.

在公共諮詢過程中,提交了962條評論,以供第一稿。[32]到評論期結束時,總共提交了2,636條評論。[33]

第三稿於2007年3月28日發布。[34]該草案包括旨在防止專利相關協議的語言,例如有爭議的Microsoft-Novell專利協議,並將反學化條款限制為“用戶”和“消費產品”的法律定義。它還明確刪除了有關“地理限制”部分的部分,該部分可能在公眾諮詢的啟動時宣布了其刪除。

理查德·史塔曼(Richard Stallman)在GNU GPLV3初稿的發布會上麻省理工學院,馬薩諸塞州劍橋,美國。哥倫比亞法學教授在他的右邊Eben Moglen軟件自由法中心主席。

第四次討論草案,[35]這是最後一次發布,於2007年5月31日發行。Apache許可證2.0版兼容性(先驗版本不兼容),闡明了外部承包商的作用,並例外避免了Microsoft -Novell風格的一致性的感知問題,並在第11節第6段中說:

如果您是與第三方進行分銷軟件的安排的一方,則您不得傳達涵蓋的作品,根據您的工作範圍,您可以根據自己的活動向第三方付款,並且在此方面,第三方贈款,向任何將從您那裡獲得覆蓋作品的當事方,歧視性專利許可證 ...

這旨在使未來的交易無效。該許可也旨在使Microsoft擴展給Novell客戶使用GPLV3軟件的專利許可證全部該GPLV3軟件的用戶;只有在Microsoft在法律上是GPLV3軟件的“輸送機”時,才有可能。[36]

GPLV3的早期草稿還讓許可方添加affero - 像插入的要求一樣ASPGPL中的漏洞.[37][38]由於有人擔心要為此附加要求檢查代碼的管理費用,因此決定將GPL和AFFERO許可分開。[39]

其他,特別是一些備受矚目的Linux內核開發人員,例如Linus Torvalds格雷格·克羅阿·哈特曼(Greg Kroah-Hartman), 和安德魯·莫頓,向大眾媒體發表了評論,並就討論草案的部分1和2發表了公開聲明。[40]內核開發人員提到了GPLV3草案條款DRM/tivoization,專利和“其他限制”,並警告巴爾幹“開源宇宙”。[40][41]Linus Torvalds決定不採用Linux內核的GPLV3[14]幾年後,重申了他的批評。[42][43]

GPLV3改善了與Apache許可證,2.0版和GNU Affero通用公共許可等多個免費軟件許可證的兼容性,GPLV2無法與之合併。[44]但是,如果使用的GPLV2許可使用可選的“或更高版本”子句,並且該軟件已升級到GPLV3,則只能將GPLV3軟件與GPLV2軟件共享並共享代碼。FSF認為“ GPLV2或任何後期版本”子句是最常見的許可GPLV2軟件的形式,但[45]玩具盒開發人員羅布·蘭德利(Rob Landley)將其描述為救生艇條款.[C]具有可選“或更高版本”條款許可的軟件項目包括GNU項目,而沒有條款的一個突出的例子是Linux內核。[14]

許可文本的最終版本於2007年6月29日發布。[48]

條款和條件

GPL的條款和條件必須提供給任何已適用GPL的工作副本的人(“許可人”)。任何遵守條款和條件的被許可人都將獲得修改工作的許可,並複制和重新分發工作或任何衍生版本。被許可人被允許為此服務收取費用或免費進行此服務的費用。後一點將GPL與禁止商業再分配的軟件許可區分開。FSF認為免費軟件不應對商業用途施加限制,[49]GPL明確指出,GPL的作品可以以任何價格出售。

GPL還指出,分銷商可能不會“進一步限制GPL授予的權利”。這禁止這樣的活動,例如根據不公開協議或合同分發軟件。

許可證版本2和版本3的第七部分的第四部分要求將作為預編譯的二進製文件分發的程序附有源代碼的副本,這是通過與PRE相同的機制分發源代碼的書面報價 - 劃分的二進製文件,或書面報價,以獲取用戶在GPL下收到預編譯的二進製文件時獲得的源代碼。版本2的第二部分和版本3的第五部分還要求“將所有收件人及該程序一起授予本許可證的副本”。許可證的版本3允許以其他方式提供源代碼以實現第七部分。其中包括從相鄰的網絡服務器下載源代碼或通過點對點傳輸,前提是該代碼可用,並且在哪裡可以找到源代碼的“明確說明”。

除非作者明確,否則FSF不持有GPL下發布的作品的版權分配版權對於FSF(很少發生,除了屬於GNU項目的程序之外)。只有在懷疑違反許可證的情況下,只有個人版權持有人有權起訴。

用於消費者娛樂設備的印刷GPL語句,其中包含GPL組件

使用許可軟件

GPL下的軟件可以用於所有目的,包括商業目的,甚至作為創建工具專有軟件,例如使用GPL許可時編譯器.[50]分發GPL許可作品(例如軟件)的用戶或公司可能會收取副本費用或免費提供。這將GPL與共享軟件允許複製個人使用但禁止在禁止複制的商業發行或專有許可證的軟件許可證版權法。FSF認為,自由尊重的自由軟件也不應限製商業使用和分發(包括重新分配):[49]

在純粹的私有(或內部)使用中(沒有銷售和沒有分銷),可以修改軟件代碼並重複使用零件,而無需發布源代碼。對於銷售或分發,需要向最終用戶提供整個源代碼,包括任何代碼更改和添加 - 在這種情況下,應用CopyLeft以確保最終用戶保留上面定義的自由。[51]

但是,在GPL許可操作系統(例如Linux)下以應用程序程序運行的軟件不需要在GPL下許可或使用源代碼可用性分發,因此許可僅取決於所使用的庫和軟件組件,而不是在基礎平台。[52]例如,如果程序僅由原始程序組成源代碼,或與其他來自其他的源代碼結合軟件組件[D]然後,自定義軟件組件不必在GPL下獲得許可,也不需要使其源代碼可用;即使使用的基礎操作系統在GPL下獲得許可,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序也不被視為衍生作品。[52]只有在程序中使用GPLED零件(並且程序分佈),則需要根據相同的許可條款提供程序的所有其他源代碼。這gnu較少公共許可證(LGPL)創建的是比GPL弱的複印件,因為它不需要自定義開發的源代碼(與LGPL'ED零件不同),以相同的許可條款提供。

版本3的第五部分指出,沒有GPL許可的代碼應被視為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WIPO版權條約,那些傳達工作的人放棄了所有法律權力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在這種規避的範圍內通過根據涵蓋工作行使權利實現權利”。這意味著用戶對根據美國等法律使用GPLV3許可的代碼實施的DRM不承擔任何責任。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53]

CopyLeft

GPL為修改版本授予的分配權並非無條件。當某人分發GPL'ED工作加上自己的修改時,分發整個工作的要求不能比GPL中的要求更大。

此要求稱為CopyLeft。它通過使用版權在軟件程序上。由於GPL工作是版權的,因此被許可人無權重新分配它,甚至沒有以修改形式合理使用),除許可條款外。只有一個人希望行使通常受版權法(例如重新分配)行使權利,只需要遵守GPL的條款。相反,如果一個人在不遵守GPL的條款的情況下分發工作副本(例如,通過保留源代碼的秘密),則可以是起訴由最初的作者根據版權法。

歷史上,版權法已被用來防止未經創造者授權的各方分配工作。CopyLeft使用相同的版權法來實現一個非常不同的目標。它授予所有各方的權利,只要他們提供隨後的權利,並向下一個方面提供相同的權利。libre訪問工作和所有衍生物。[54]

GPL'ED程序的許多分銷商將源代碼與可執行文件。滿足複印件的另一種方法是根據要求提供書面報價,以在物理介質(例如CD)上提供源代碼。實際上,許多GPL'ED程序通過Internet分發,並提供源代碼ftp或者http。對於Internet發行,這符合許可證。

僅當一個人試圖重新分配程序時,CopyLeft才適用。開發人員可以製作私人修改版本,而沒有義務洩露修改的義務,只要他們不向其他任何人分發修改後的軟件。CopyLeft僅適用於軟件,而不適用於其輸出(除非該輸出本身是程序的衍生作品)。[E]例如,一個運行GPLED修改的衍生物的公共網站門戶內容管理系統不需要將其更改分發給基礎軟件,因為修改後的Web門戶網站沒有被重新分配,而是託管的,而且還因為Web Portal輸出也不是GPL'ED內容管理系統的衍生作品。

關於是否違反GPL以在混淆表格,例如在作者不太願意使源代碼可用的情況下。共識是,雖然不道德,但這並不是違法行為。當使用V2更改許可證時,該問題被澄清,以要求提供源代碼的“首選”版本。[56]

許可證與合同

GPL被設計為執照,而不是合同。[57]在某些人中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許可證和合同之間的法律區別是重要的:合同可強制執行合同法,而執行許可版權法。但是,這種區別在合同和許可之間沒有差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沒有用,例如民法系統。[58]

那些不接受GPL條款和條件的人未經版權法不允許複製或分發已許可的軟件或衍生作品。但是,如果他們不重新分配GPL'ED程序,則他們可能仍會在其組織中使用該軟件,並且本許可證不需要使用該程序構建的工作(包括程序)。

軟件開發人員艾莉森·蘭德爾(Allison Randal)辯稱,GPLV3作為許可證對外行讀者來說是不必要的混淆,並且可以在保留相同條件和法律力量的同時簡化。[59]

2017年4月,美國聯邦法院裁定,開源許可證是可執行的合同。[60]

2021年10月,SFC起訴Vizio違反了合同作為最終用戶向Vizio TVS請求源代碼的合同,聯邦法官在此期間裁定GPL是最終用戶的可執行合同,也是版權持有人的許可證。[61]

推導

GPL的文字本身受版權保護,版權由自由軟件基金會持有。

FSF允許人們根據GPL創建新的許可證,只要派生的許可未經許可就不使用GPL序言。但是,這是不鼓勵的,因為這樣的許可可能與GPL不相容[62]並導致感知到許可擴散.

GNU項目創建的其他許可包括GNU較少的通用公共許可證GNU免費文檔許可證, 和Affero通用公共許可證.

GPL的文本本身並非在GPL下。許可證的版權禁止對許可證的修改。允許複製和分發許可證,因為GPL要求收件人獲得“與程序一起獲得此許可證的副本”。[63]根據GPL常見問題解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GPL的修改版本進行新許可如果使用權限,則修改了許可證,請從自由軟件基金會(FSF)獲得。[64]

鏈接和衍生作品

根據FSF的說法,“ GPL不需要您發布修改後的版本或其任何部分。您可以自由進行修改並私下使用它們,而無需釋放它們。”[65]但是,如果人們向公眾發布了GPL許可的實體,那麼鏈接存在一個問題:即,使用GPL庫的專有程序是否違反了GPL。

這個關鍵爭議是非GPL軟件是否可以合法靜態鏈接或者動態鏈接到GPL庫。在這個問題上存在不同的意見。GPL清楚地要求所有人衍生作品GPL下的代碼本身必須在GPL之下。關於使用GPL庫,並將GPL軟件捆綁到較大的軟件包(也許通過靜態鏈接混合成二進制),這是歧義性的。最終這是一個問題,而不是GPL本身,但版權法定義衍生工具的作品。存在以下觀點:

觀點:動態和靜態鏈接違反GPL

自由軟件基金會(擁有幾種著名的GPL許可軟件產品和許可文本本身的版權)斷言,使用動態鏈接的庫的可執行文件確實是一項衍生作品。但是,這不適用於相互通信的單獨程序。[66]

自由軟件基金會還創建了LGPL,這與GPL幾乎相同,但還具有額外的許可,可以鏈接出於“使用庫”的目的。

理查德·史塔曼(Richard Stallman)和FSF專門鼓勵圖書館作家在GPL下許可,以便專有計劃不能使用圖書館,以努力通過提供比專有世界更多的工具來保護自由軟件世界。[67]

觀點:靜態鏈接違反GPL,但不清楚動態鏈接

有人相信靜態鏈接生產衍生作品,尚不清楚是否應將動態鏈接到GPL代碼的可執行文件視為衍生作品(請參閱薄弱的副本)。Linux作者Linus Torvalds同意,動態鏈接可以創建派生的作品,但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意。[68]

一個小說律師寫道,動態鏈接不是衍生的“有意義的”,而是“明確的”,並且可以通過專有Linux內核驅動程序的存在可以看到良好的動態聯繫的證據。[69]

Galoob訴任天堂,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將衍生作品定義為"“形式”或永久性”,並指出“侵權工作必須以某種形式納入一部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70]但是,沒有明確的法院決定解決這一特殊的衝突。

觀點:鏈接無關緊要

根據Linux Journal勞倫斯·羅森(Lawrence Rosen)(一次開源計劃總法律顧問)認為,鏈接方法主要與有關軟件是否是一個軟件的問題無關衍生作品;更重要的是有關該軟件是否旨在與客戶端軟件和/或庫進行交互的問題。[71]他指出:“新程序是衍生作品的主要指示是(以復制意義上的意義)使用了原始程序的源代碼,以任何方式進行了修改,翻譯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以創建新程序。[71]並列出了有關意圖,捆綁和連鎖機制的許多其他要點。他在公司的網站上進一步爭論[72]這種“基於市場”的因素比鏈接技術更重要。

還有一個具體問題是插入或者模塊(如那個nvidia或者ati圖形卡內核模塊)如果可以合理地將其視為自己的工作,也必須是GPL。此觀點表明,如果工作是GPLV2,則可以根據任意許可獲得合理分開的插件或用於使用插件的軟件的插件。特別值得關注的是GPLV2段落:

您可以修改程序的副本或副本或該程序的任何部分,從而根據程序形成工作,並根據上述第1節的條款複製和分發此類修改或工作,前提是您還符合所有這些條件: ...

b)您必須造成您分發或發布的任何作品,這些作品全部或部分包含或從該計劃或其任何部分派生,必須按照本許可證的條款免費向所有第三方授予許可。 ...這些要求適用於整個修改後的工作。如果該工作的可識別部分不是從程序中得出的,並且可以合理地將其視為獨立和獨立的作品,則此許可及其條款在將它們作為單獨的作品分發時不適用於這些部分。但是,當您分發相同的部分與整體的一部分,這是基於該計劃的工作時,整體的分佈必須按照本許可的條款為基礎每個部分無論是誰寫的。

GPLV3有不同的子句:

您可以根據計劃的形式根據計劃的形式根據程序的形式傳達一項基於該計劃的工作,或者根據第4節的術語來傳達一項工作,前提是您還符合所有這些條件: ...

c)您必鬚根據本許可證將整個工作許可給擁有副本的任何人。因此,該許可將適用於整個工作及其所有零件的任何適用第7節的其他條款,無論其包裝方式如何。該許可證無權以任何其他方式許可該工作,但是如果您已單獨收到該許可,則不會使該許可無效。 ...與其他獨立和獨立的作品進行覆蓋作品的彙編,這些作品的性質不超過所涵蓋作品,並且不與之結合,例如形成更大的程序,如果不使用彙編及其所得版權來限制彙編用戶的訪問或合法權利,則稱為“匯總”,稱為“匯總”。將覆蓋作品納入匯總不會導致此許可適用於總體的其他部分。

作為一個案例研究,一些據稱是專有插件和主題/皮膚對於GPLV2CMS諸如DrupalWordPress遭受了爭論的兩面。[73]

FSF劃分瞭如何調用插件。如果插件通過動態鏈接調用,並且它將函數調用到GPL程序,則很可能是派生工作。[74]

與非GPL計劃交流和捆綁

與其他程序進行溝通的單純行為本身並不要求所有軟件都是GPL。也不使用非GPL軟件分發GPL軟件。但是,必須遵循較小的條件,以確保GPL軟件的權利不受限制。以下是來自gnu.orgGPL常問問題,其中描述了允許軟件在多大程度上與GPL程序進行通信並捆綁在一起的程度:[75]

“匯總”和其他類型的“修改版本”有什麼區別?

“匯總”由許多單獨的程序組成,這些程序在同一CD-ROM或其他媒體上分發。GPL允許您創建和分發匯總,即使其他軟件的許可是非免費或不兼容的。唯一的條件是,您不能根據許可證釋放匯總,該許可禁止用戶行使每個計劃的個人許可證授予他們的權利。

兩個單獨的程序和一個帶有兩個部分的程序之間的界線在哪裡?這是一個法律問題,最終法官將決定。我們認為,適當的標準既取決於通信的機制(EXEC,管道,RPC,函數在共享地址空間等)和通信的語義(哪些類型的信息互換)。

如果模塊包含在同一可執行文件中,則它們肯定會合併到一個程序中。如果將模塊設計成在共享地址空間中鏈接在一起的,則幾乎意味著將它們組合到一個程序中。

相比之下,管道,插座和命令行參數是兩個單獨程序之間通常使用的通信機制。因此,當它們用於通信時,模塊通常是單獨的程序。但是,如果交流的語義足夠親密,可以交換複雜的內部數據結構,那麼這也可能是將這兩個部分視為合併為較大程序的基礎。

因此,FSF通過1)通過1)“複雜性”和“親密關係”和2)機制(而不是語義)繪製了“庫”和“其他程序”之間的界限,但是辭去問題並不明確,並且在復雜的情況下,判例法會決定。

法律地位

第一次已知違反GPL是在1989年下一個擴展了海灣合作委員會編譯器支持Objective-C,但沒有公開發布更改。[76]詢問後,他們創建了一個公眾修補。沒有針對這種違法行為提起訴訟。[77]

2002年,mysql ab起訴進步的Nusphere,以獲得版權和商標侵權美國地方法院。據稱,Nusphere通過將MySQL的GPLED代碼與Nusphere Gemini Table聯繫起來,違反了MySQL的版權,而無需遵守許可證。經過2002年2月27日在帕蒂·薩里斯(Patti Saris)法官進行的初步聽證會之後,雙方參加了和解談判並最終定居。[F]聽證會後,FSF評論說:“薩里斯法官明確表示,她認為GNU GPL是可執行且具有約束力的執照。”[78]

2003年8月,SCO小組他們說,他們認為GPL沒有法律有效性,他們打算就據稱從SCO UNIX複製到的代碼部分提起訴訟Linux內核。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有問題的立場,因為他們在他們的Linux和其他GPL'ED代碼中分發了Caldera Openlinux分發,幾乎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有任何合法權利可以這樣做,除非根據GPL的條款。2018年2月,在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上訴和案件(部分)退還給巡迴法院之後,雙方重申了其剩餘索賠,並提供了朝著最終判決邁出的計劃。[79]其餘的索賠圍繞著蒙特雷項目,最終由IBM在2021年11月定居,向TSG(先前的SCO)破產受託人支付了1425萬美元。[80]

2004年4月,NetFilter/iptables項目被授予初步禁令反對Sitecom德國慕尼黑Sitecom之後的地方法院拒絕拒絕違反GPL條款分發NetFilter的GPL'ED軟件。哈拉德·韋爾特,NetFilter的代表ifross聯合創始人直到Jaeger。2004年7月,德國法院確認該禁令是針對Sitecom的最終裁決。[81]法院的理由是:

被告通過提供“ NetFilter/iPtables”軟件供下載並宣傳其發行版,而無需遵守GPL的許可條件,就侵犯了原告的版權。只有被告獲得許可證贈款,該行動才允許。 ...這與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有效達成了GPL的許可條件是否有效達成共識。如果雙方未同意GPL,則被告將缺乏複製,分發和使軟件“ NetFilter/Iptables”公開的必要權利。

這完全反映了FSF的Eben Moglen先前給出的預測。這項裁決很重要,因為這是法院第一次確認違反GPL條款可能是侵犯版權的行為,並確定了根據德國法律對GPLV2的可執行性的裁決。[82]

2005年5月,丹尼爾·華萊士(Daniel Wallace)提起訴訟反對自由軟件基金會印第安納州南部地區,認為GPL是確定價格(零)的非法嘗試。該訴訟於2006年3月被駁回,理由是華萊士未能陳述有效的反托拉斯索賠。法院指出,“ GPL鼓勵而不是灰心,自由競爭和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分佈,其好處直接傳遞給了消費者”。[83]華萊士被否認有可能進一步修改他的投訴,並被命令支付FSF的法律支出。

2005年9月8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GPL並不重要商業機密源自GPL許可的工作。[84]被告辯稱,由於不可能在符合GPL並分發工作的同時保持商業秘密,因此他們不違反商業秘密。該論點被認為沒有基礎。

2006年9月6日,gpl-violation.org在法院訴訟中盛行的項目D-Link德國GMBH關於D-Link在Linux內核的版權侵襲中的使用貯存他們分發的設備。[85]判決指出,GPL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在德國法院站立。[86]

在2007年底,busybox開發人員和軟件自由法律中心開始了一個程序,以獲得Busybox分銷商的GPL合規性嵌入式系統,起訴那些不遵守的人。據稱這些是法院執行GPL義務的首次使用。(看Busybox GPL訴訟

2008年12月11日,自由軟件基金會起訴思科系統公司FSF的GPL許可Coreutils閱讀線分開wgetGNU編譯器集合Binutils, 和GNU調試器軟件包,Linksys在Linux固件中分發[87]它的WRT54G無線路由器,以及許多其他設備,包括DSL和電纜調製解調器,網絡連接的存儲設備,Voice-Over-IP網關,虛擬專用網絡設備和家庭影院/媒體播放器設備。[88]

經過六年的重複投訴思科根據FSF的說法,思科的主張表明他們將糾正或正在糾正其合規性問題(不提供所有源代碼及其修改的完整副本),對重複的新違規行為被發現和報告了更多產品,並且缺乏採取行動linksys(在FSF博客上描述的過程是“五年的whack-a-mole遊戲”[88])FSF將他們告上法庭。

思科在六個月後通過同意“任命“ Linksys”的免費軟件主管來確定“確保合規性”,以通知以前的收件人,以通知以前的收件人,其中包含FSF計劃的Linksys產品,其中包含其權利的GPL,以免費制定FSF計劃的源代碼。在其網站上可用,並為FSF做出貨幣捐款。[89]

2011年,人們注意到GNU Emacs意外地釋放了一些二進製文件,而沒有相應的源代碼,這是兩年的GPL,導致侵犯版權.[90]理查德·斯塔爾曼(Richard Stallman)將這一事件描述為“非常糟糕的錯誤”,[91]它立即修復。FSF沒有起訴任何下游再分配者,他們也通過分發這些二進製文件在不知不覺中侵犯了GPL。

2017年Artifex,Ghostscript,起訴Hancom,包括Ghostscript的辦公室套房的製造商。Artifex為Ghostscript提供了兩個許可證;一個是Affero GPL許可證,另一個是商業許可證。Hancom沒有從Artifex獲得商業許可證,也沒有將其Office Suite作為免費軟件發布。Artifex在美國地方法院起訴Hancom,並提出了兩項索賠。首先,Hancom對Ghostscript的使用侵犯了版權。其次,Hancom對Ghostscript的使用是違反許可證的行為。法官杰奎琳·斯科特·科利(Jacqueline Scott Corley)發現GPL許可證是可執行的合同,Hancom違反了合同。[92][93]

2021年7月20日,開源的開發商股票魚國際象棋引擎起訴Chessbase,國際象棋軟件的創建者,違反了GPLV3許可證。[94]據稱,Chessbase僅對Stockfish代碼進行了輕微的修改,並將新引擎(Fat Fritz 2和Houdini 6)出售給其客戶。[95]此外,Fat Fritz 2被銷售,好像是創新引擎。Chessbase通過不按照GPL將這些產品分配為免費軟件,從而侵犯了許可證。

一年後的2022年11月7日,雙方達成協議並結束了爭議。在不久的將來,Chessbase將不再出售包含Stockfish代碼的產品,同時在其網頁上通知客戶這一事實。但是,一年後,Chessbase的執照將被恢復。Stockfish不尋求損害或經濟補償。[96][97][98]

兼容性和多許可

快速指南許可兼容性根據FSF的GPLV3。虛線表示GPLV2僅與GPLV3與子句“或任何後續版本”兼容。

在其他幾個許可下獲得許可的代碼可以與GPL下的計劃結合使用,而無需衝突,只要對整個工作的限制的組合併沒有給GPL允許的任何其他限制。[99]除了定期的GPL條款外,還可以申請其他限制和權限:

  1. 如果用戶想合併在不同版本的GPL下許可的代碼,則僅當具有較早GPL版本的代碼包含“或任何後期版本”語句時才允許使用。[100]例如,GPLV3許可gnu libredwg庫不能再使用librecadfreecad誰具有僅GPLV2的依賴性。[101]
  2. 代碼下的代碼LGPL無論代碼具有什麼許可,都可以與任何其他代碼鏈接,[102]儘管LGPL確實為合併工作增加了其他要求。因此,通常無法鏈接LGPLV3和僅GPLV2,因為合併的代碼工作將在僅GPLV2僅使用GPLV2的許可軟件上添加其他LGPLV3要求。根據LGPLV2.x許可的代碼,沒有“任何後續版本”語句重新保存如果整個合併工作已獲得GPLV2或GPLV3的許可。[103]

FSF維護列表[104]gpl-兼容的免費軟件許可證[105]包含許多最常見的免費軟件許可證,例如原始的MIT/X許可證, 這BSD許可證(以當前的3條形式)和藝術許可2.0。[106]

從GPLV3開始,它在材料(例如文本和其他媒體)下單方面兼容創意共享歸因 - 共享4.0國際許可證將與遊戲腳本(CC BY-SA)(CC BY-SA)(CC BY-SA)(CC BY-SA)(CC)等利基用例(例如游戲引擎(GPL))進行混合到GPL許可的材料(顯著的軟件)中,而不是反之亦然。[107][108]

David A. Wheeler提倡免費/開源軟件開發人員僅使用與GPL兼容的許可,因為這樣做會使其他人很難參與並貢獻代碼。[109]作為許可不兼容的特定示例,太陽微型系統'ZFS不能包含在GPL許可的Linux內核中共同開發和分銷許可證。此外,ZFS受專利的保護,因此分發獨立開發的GPL-ED實施仍然需要Oracle的許可。[110]

許多企業使用多許可分發GPL版本並出售所有權希望將包裹與專有代碼相結合的公司許可,是否使用動態鏈接。此類公司的示例包括mysql ab,Digia plc(QT框架,2011年之前諾基亞),紅色的帽子cygwin)和河岸計算(pyqt)。其他公司,例如Mozilla基金會(產品包括Mozilla應用套件Mozilla Thunderbird, 和火狐瀏覽器),使用多許可在GPL和其他一些開源許可下分發版本。

文字和其他媒體

如果清楚地構成了源代碼的內容,則可以將GPL用於文本文檔而不是計算機程序,或者更一般地用於各種媒體(定義為“進行更改的工作的首選形式”))))。[111]但是,對於手冊和教科書,FSF建議GNU免費文檔許可證(GFDL),它是為此目的而創建的。[112]然而,Debian由於GFDL與GPL的不兼容,開發人員建議(在2006年通過的一項決議中)為其項目許可文件(在GFDL下(GFDL下的文本)不兼容,無法將其納入GPL軟件中)。[113][114]另外,牙線手冊Foundation是一個致力於為免費軟件創建手冊的組織,他決定避開GFDL,以支持GPL在2007年為其文本提供。[115]

如果GPL用於計算機字體,任何使用此類字體製作的文檔或圖像也可能必須按照GPL的條款進行分發。在認識的國家中,情況並非如此字體(字體的外觀)是有用的文章,因此不符合版權,但字體文件作為版權保護電腦軟件(這可能會使字體嵌入複雜化,因為可以將文檔“鏈接到字體鏈接”;換句話說,將矢量字體嵌入文檔中可能會迫使其在GPL下發布,但是該字體的柵格化渲染不會將受到GPL的約束。FSF提供一個例外對於不需要的情況。[116]

採用

從歷史上看,GPL許可證家族一直是最受歡迎的軟件許可之一福斯領域。[7][117][9][10][11][118]

1997年的調查Metalab當時最大的免費軟件檔案庫表明,GPL約佔該軟件的一半。[117]同樣,2000年的調查紅帽Linux7.1發現,源代碼的53%已在GPL下獲得許可。[9]截至2003年,所有項目中約有68%和列出的開源行業認證的許可項目中有82.1%sourceforge.net來自GPL許可家庭。[119]截至2008年8月,GPL家族佔44,927的70.9%免費軟件列出的項目Freecode.[10]

在2007年6月發布GPLV3之後,討論了新的GPL版本的採用[120]一些項目決定不升級。例如Linux內核,[14][43]mysql[121]busybox[122]advfs[123]攪拌機[124][125]VLC媒體播放器[126]Mediawiki[127]決定不採用GPLV3。另一方面,在GPLV3發行兩年後,2009年,谷歌開源計劃辦公室經理克里斯·迪博納(Chris Dibona)報告說,從GPLV2轉移到GPLV3的開源項目許可軟件的數量為50%,計算了託管的項目Google代碼.[11]

根據Black Duck Software數據,在2011年,即GPLV3發行四年後,所有開源許可項目中有6.5%為GPLV3,而42.5%為GPLV2。[128][129]關注2011年451組分析師馬修·阿斯萊特(Matthew Aslett)在博客文章中指出,根據《黑鴨軟件》的統計數據,CopyLeft許可證逐漸下降,並且允許許可增加。[130]同樣,2012年2月,喬恩(Jon Buys)報告說,在50個項目中github五個項目受到GPL許可,包括雙重許可和AGPL項目。[131]

從2009年到2013年的GPL使用統計數據是從中提取的Freecode沃爾特·範·霍爾斯特(Walter Van Holst)的數據分析許可擴散.[12]

使用GPL家庭許可證為百分比Freecode[12]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06-18[132][133]
72%63%61%59%58%大約54%

根據Black Duck Software的數據,該網站的數據顯示,GPL許可證家族被54%的開源項目使用,下表中顯示的單個許可證分解。[118]但是,2013年後來的一項研究表明,根據GPL許可證家族許可的軟件有所增加,即使是Black Duck Software的數據也顯示了GPL下許可的軟件項目的總增長。該研究使用了從庫存庫收集的公共信息Debian項目,這項研究批評了黑鴨軟件未發布其用於收集統計數據的方法。[134]Daniel German,計算機科學系教授維多利亞大學在加拿大,在2013年發表了關於確定哪些是最廣泛使用的免費軟件許可方面的方法論挑戰的演講,並展示了他如何無法複製Black Duck Software的結果。[135]

根據黑鴨的說法,2015年,GPLV2失去了第一個位置麻省理工學院許可證現在是第二名,GPLV3跌至第四位Apache許可證保持其第三位。[7]

根據Black Duck Software,在FOSS域中使用GPL家庭許可證為%
執照2008-05-08[136]2009-03-11[137]2011-11-22[128]2013-08-12[118]2015-11-19[7]2016-06-06[138]2017-01-02[139]2018-06-04[140]
GPLV258.69%52.2%42.5%33%23%21%19%14%
GPLV31.64%4.15%6.5%12%9%9%8%6%
LGPLV2.111.39%9.84%6%5%4%4%3%
LGPLV3? (<0.64%)0.37%3%2%2%2%1%
GPL家庭在一起71.72%(+ <0.64%)66.56%54%39%36%33%24%

2015年3月對github存儲庫透露,對於GPL許可證家族,使用許可項目的使用百分比約為25%。[141]2016年6月,分析軟呢帽項目的包裹揭示了GNU GPLV2或更高版本是最受歡迎的許可證,而GNU GPL家族是最受歡迎的許可家族(緊隨其後的是MIT,BSD和GNU LGPL家庭)。[142]

在2018年4月對Whitesourcesoftware.com的分析中,在MIT許可證(26%)和Apache 2.0許可證(21%)之後,GPLV3在第三名(18%)和第四名(11%)的GPLV3(18%)和GPLV2(21%)中看到了GPLV3。[143]

接待

申請商店的合法障礙

GPL與許多應用程序不兼容數字分銷系統,例如Mac App Store,以及某些其他軟件分銷平台(智能手機和PC上)。問題在於正確的“為您的鄰居製作副本”,因為該權利被嵌入平台中的數字權利管理系統侵犯,以防止複制付費軟件。即使該應用程序在相關的應用商店中免費,也可能導致違反該應用程序商店的條款。[144]

應用之間有一個區別店鋪,賣出DRM - 專有許可下的限制軟件,以及更一般的概念數字分銷通過某種形式的在線軟件存儲庫。幾乎所有現代的Unix系統和Linux分佈有應用程序存儲庫,包括NetbsdfreebsdUbuntu軟呢帽, 和Debian。這些特定的應用存儲庫都包含GPL許可的軟件應用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核心項目不允許在基本系統中獲得GPL許可的代碼(例如OpenBSD[145])。在其他情況下,例如Ubuntu App Store,專有商業軟件應用程序GPL許可的應用程序均可通過同一系統獲得。Mac App Store(和類似項目)與GPL許可的應用程序不兼容的原因不是App Store概念固有的,而是特別是由於Apple的使用條款要求[144]商店中的所有應用都利用Apple DRM限制。Ubuntu的App Store不需要任何此類要求:“這些條款不限製或限制您根據任何適用的開源軟件許可證的權利。”[146]

微軟

在2001年,微軟首席執行官史蒂夫·鮑爾默(Steve Ballmer)將Linux稱為“一種以知識分子意義相關的癌症,可以觸及的一切”。[147][148]為了回應微軟對GPL的攻擊,幾位著名的免費軟件開發人員和擁護者發布了支持該許可證的聯合聲明。[149]微軟已發布Microsoft Windows Services for Unix,其中包含GPL許可的代碼。2009年7月,微軟本身在GPL下發布了約20,000行Linux駕駛員代碼的機構。[150]Hyper-V代碼是使用GPL下許可並最初與專有二進制零件鏈接的提交代碼的一部分,後者在GPL許可的軟件中不可接受。[151]

“病毒”自然

GPL的描述“病毒性的”當被稱為“普通公共病毒”或“ GNU公共病毒”(GPV)時,可以追溯到GPLV1發布後的一年。[152]

2001年,該詞在克雷格·蒙迪(Craig Mundie)微軟高級副總裁將GPL描述為“病毒”。[153]Mundie認為GPL具有“病毒”效應,因為它僅允許整個程序的運輸,這意味著程序關聯GPL庫必須自己必須遵守GPL兼容的許可,否則它們不能合併和分發。

2006年,理查德·史塔曼(Richard Stallman)在接受采訪時回應說,蒙迪(Mundie)對“病毒”的隱喻是錯誤的,因為GPL下的軟件不會“攻擊”或“感染”其他軟件。因此,斯塔爾曼認為,將GPL與病毒進行比較是不合適的,並且在GPL下對軟件的更好隱喻將是蜘蛛植物:如果一個人拿一塊並將其放在其他地方,它也會在那裡生長。[154]

另一方面,後來其他人也接受了GPL病毒性質的概念。[155][156]例如,2008年的一篇文章說:“ GPL許可證是'病毒',這意味著您創建的任何衍生作品甚至包含先前GPL許可軟件中最小的部分也必鬚根據GPL許可證獲得許可。”[157]

商業化的障礙

FreeBSD項目表示:“ GPL的宣傳和意外使用較少,這是對想要削弱軟件公司的大型公司非常有利的。換句話說,GPL非常適合用作營銷武器,可能會減少。總體的經濟利益並促進壟斷行為“,GPL可以“為那些希望從軟件中商業化和利潤的人提出一個真正的問題”。[158]

理查德·斯塔爾曼(Richard Stallman)寫了關於銷售許可證例外的做法,以免費的軟件許可證,以道德上可接受的商業化實踐為例。在此處出售例外意味著給定軟件的版權持有人(以及相應的源代碼)根據免費軟件許可將其發布給公眾,”然後,讓客戶付費,以允許在不同條款下使用相同的代碼,例如它包含在專有應用中”。斯托爾曼(Stallman)考慮出售例外“自1990年代以來可以接受,有時我向公司建議它。有時這種方法使重要計劃成為自由軟件的可能性”。儘管FSF不練習銷售例外,但建議與X11許可(這是非副本免費軟件許可證)進行比較,以暗示該商業化技術應在道德上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根據非副業免費軟件許可釋放給定程序將允許將代碼嵌入專有軟件中。斯塔爾曼(Stallman)評論說:“我們必須得出的結論是,在X11許可下釋放任何內容是錯誤的 - 我認為這是不可接受的極端 - 或拒絕這一含義。使用非副本許可證是薄弱的,通常是劣等的選擇,但不是一個選擇錯誤。換句話說,出售異常允許在專有軟件中進行一些嵌入,而X11許可證允許更具嵌入方式。如果這不能使X11許可證不可接受,則不會使賣出異常不可接受”。[159]

開源批評

在2000年,開發人員和作者尼古拉·貝茲魯科夫(Nikolai Bezroukov)發表了對GPL基金會和Stallman的軟件開發模型的分析和全面批評,稱為“軟件自由迷宮”。[160][161]

版本2WTFPL(做您想公開許可的他媽的)由Debian項目負責人創建Sam Hocevar2004年作為GPL的模仿。[162]

2005年,開源軟件提倡埃里克·雷蒙德(Eric S. Raymond)質疑GPL然後對FOSS生態系統的相關性,並指出:“我們不再需要GPL。它基於這樣的信念:開源軟件是薄弱的,需要受到保護。如果GPL沒有,開源將更快地成功“讓很多人對採用它感到緊張。”[163]理查德·斯塔爾曼(Richard Stallman)回答:“ GPL旨在...確保程序的每個用戶獲得基本自由 - 運行它,研究和更改源代碼,重新分發副本並發布修改後的版本 ... [Raymond]根據不同的目標和價值(開源'的of of Deforning Software用戶共享和更改軟件的自由,都解決了問題。[164]

2007年,艾莉森·蘭德爾(Allison Randal)參加了GPL選秀委員會,批評GPLV3是不相容與GPLV2[165]並缺少表述中的清晰度。[166]相似地,沃利由於缺乏GPLV3的開發人員的注意力,GPL在2007年進行了預言,這將推動他們朝著寬鬆的許可邁進。[167]

2009年,戴維·奇斯納爾(David Chisnall)信息文章“ GPL的失敗”,GPL的問題,其中包括許可文本的不相容性和復雜性。[168]

2014年dtrace開發人員和歡樂CTO布萊恩·坎特里爾(Bryan Cantrill)稱為CopyLeft GPL為“公司開源”反圖案“通過“反協商”並推薦允許軟件許可證。[169]

GPLV3批評

在2006年9月,在GPLV3的草案中,Linux內核的幾個備受矚目的開發商,例如Linus Torvalds,格雷格·克羅阿·哈特曼(Greg Kroah-Hartman), 和安德魯·莫頓,警告福斯社區的分裂:“ GPLV3的發布預示巴爾幹我們依靠的整個開源宇宙。”[40]相似地本傑明·馬科山(Benjamin Mako Hill)2006年在GPLV3草案上爭論,並指出一個曼聯合作的社區比單個許可更為重要。[170]

在2007年的GPLV3發布之後,一些記者[43][128][171]玩具盒開發商Rob Landley[46][47]批評的是,隨著GPLV3的引入,開源和自由軟件社區之間的分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變得更大。由於顯著擴展的GPLV3基本上與GPLV2不相容,所以[100]兩者之間的兼容性僅在GPL的可選“或更高版本”子句中給出,例如Linux內核不採用。[14]布魯斯·比菲爾德(Bruce Byfield)指出,在GPLV3發布之前,GPLV2是開源和自由軟件社區之間的統一元素。[128]

對於LGPLV3,gnu tls維護者Nikos Mavrogiannopoulos類似地說:“如果我們假設其[LGPLV3]主要目標是由自由軟件使用,那麼它會公然失敗。”[172]他重新許可後gnu tls由於許可兼容性問題,從LGPLV3返回LGPLV2.1。[173]

勞倫斯·羅森(Lawrence Rosen),律師和計算機專家在2007年受到稱讚,因為使用Apache許可證的社區如何能夠以兼容的方式與GPL社區合作,因為GPLV2兼容與Apache許可軟件的問題與GPLV3解決了。他說:“我預測,GPLV3最大的成功案例之一將是意識到,整個免費和開源軟件的宇宙因此可以將其合併為全球客戶的全面開源解決方案。”[174]

2013年7月,燒瓶開發人員Armin Ronacher得出了對福斯生態系統中GPL兼容性的不太樂觀的結論:“當GPL涉及時,許可的複雜性成為謎語的非有趣版本”,還指出Apache許可證2.0和GPLV2之間的衝突仍然對生態系統。[175]

也可以看看

筆記

  1. ^許可證第3A和3B節
  2. ^許可證第2B和第4節
  3. ^“ GPLV3破壞”“ GPL變成了無法共享代碼的不兼容的叉子。...FSF預期的通用合規性,但是當船不下沉時被劫持的救生艇條款。[46][47]
  4. ^示例:如果只要gnu較少公共許可證 - (lgpl-)庫,LGPL-Software-Components和具有與允許的免費軟件許可證使用(因此不是GPL本身),然後只要必須提供LGPL零件的源代碼 - 對於開發人員自己的自開發軟件組件,這不是必需的(即使使用的基礎操作系統被許可在GPL下,就像Linux一樣)。
  5. ^反例是GPLEDgnu野牛:輸出的解析器包含自身的一部分,因此是衍生物,如果不適合GNU Bison授予的特殊例外,它將屬於GPL。[55]
  6. ^進度軟件公司訴MySQL AB,195 F. Supp。2d 328(D。Mass。2002),關於被告的初步禁令動議。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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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外籍/MIT風格的許可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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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3(GPL-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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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nacher,Armin(2009)。“您確定要使用GPL嗎?”.lucumr.poco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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