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留置權或者)是一種對財產項目授予的安全利益的一種形式,以確保償還其他義務的債務或履行。授予留置權的財產的所有者被稱為留置人,而有留置權的人被稱為留置權留置權持有人。

詞源根是盎格魯 - 法國留置權loyen ,意思是來自拉丁人的Ligamen ,來自Ligare “結合”的“鍵”,“約束”。

美國,留置權一詞通常是指廣泛的負擔,並包括其他形式的抵押或指控。在美國,留置權的特徵是指非職業安全利益(一般參見:安全利益§類型)。

在其他普通法國家中,留置權一詞是指非常特定類型的安全利益,是在債務或其他義務解除之前保留(但不出售)財產的被動權利。與在美國的術語使用相反,在其他國家,它是指純粹的安全利益形式;的確,當財產丟失時,留置權就會釋放。但是,普通法國家還認識到一種略有異常的安全利益形式,稱為“公平留置權”,在某些極少數情況下會出現。

儘管它們在術語和應用方面存在差異,但在美國和普通法世界其他地方的留置權之間仍然存在一些相似之處。

美國

留置權可以是“同意”或“非自願”(在不同狀態下的“自願”或“非自願”)。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施加了同意的留置權:

非自願留置權通常是根據法規普通法運作而產生的。這些法律使債權人有權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對不動產動產物品施加留置權。這些留置權包括:

  • 稅收留置權,旨在確保繳稅
  • 由政府評估的“雜草留置權”和“拆除留置權”,旨在糾正財產免於滋擾和公共危害;
  • 房主協會(HOA)留置權,用於無薪評估,罰款,收費,利息,費用和律師費;
  • 律師的留置權,違反資金和文件以確保費用付款;
  • 機械師的留置權,該留置權確保在不動產或土地上完成的工作付款;
  • 判決留置權,以確保判決的付款;和
  • 海事留置權,由金鐘法施加在船上

留置權也被“完善”或“未侵蝕”(請參閱​​完美(法律) )。完善的留置權是債權人在第三方債權人債權財產中建立優先權的優先權的留置權。通常,通過採取法律要求將留置權通知第三方債權人所要求的步驟來實現完美。財產掌握在債權人手中的事實通常構成完美。在財產掌握在債務人手中的地方,必須採取進一步的步驟,例如記錄適當辦公室的安全利益通知。

完善留置權對於保護有擔保債權人對財產的利益至關重要。完善的留置權對財產的真正購買者,甚至對破產受託人有效;未受侵蝕的留置權可能不是。

公平留置權(美國)

在美國,提及“公平留置權”是一項權利,只能在股權中強制執行,可以在沒有資金或財產的情況下滿足特定基金或特定財產的需求。公平留置權是一種法律補救措施,而不是為了考慮或支持交易而創建的安全利益。在美國法律中,這種留置權在四種情況下出現了:

  1. 當一位土地的佔用人士真誠地成為土地所有者時,將永久提高土地價值的改進,維修或其他支出;
  2. 當兩個或多個共同所有者之一將上述類型的支出支出時;
  3. 終身租戶完成遺產較早開始的遺產的永久和有益的改進時;和
  4. 當土地或其他財產被轉移時,要向第三人支付債務,遺產,部分或年金

搬家的留置權

根據UCC§7-307 /308,搬運工通常有權享受搬遷留置權,以扣留客戶的貨物以確保付款。這是一個擁有留置權,是非自願的留置權類型(因為它自動存在於法規下而不是被肯定地同意)。但是,搬運留置權的概念經常因被稱為人質負荷的移動騙局而被濫用,從而通過拒絕交付貨物來勒索客戶不欠客戶的錢,除非客戶向合同估計的貨幣付出了高漲。由於客戶有興趣獲得其商品,因此他們不受脅迫支付贖金。至少在州際環境中的人質負荷是49 USC 13905的非法載荷。聯邦汽車航空公司安全管理局(FMCSA)調節移動行業,有時通過對犯罪行動公司進行罰款和詳細措施來採取執法行動。有意從事人質負荷的搬遷公司也可以被認為是違反受敲詐勒斯和腐敗組織的法案而從事敲詐行動

有時,客戶有時可以避免使用動產與人質加載的合法留置權與人質加載之間的爭議,包括先進的(事前)自願放棄搬運工的書面合同中留置權的權利無論付款糾紛如何,合理的派遣。不這樣做將構成轉換侵入動產

其他普通法國家

在美國以外,普通法留置權可以被定義為保留法律授予的動產(有時是紀錄片無形資產和文件)的被動權利。現代法律通常將法律留置權留給了歷史上建立的案件,而沒有任何真正的努力使其適用於當前條件。在Tappenden訴Artus [1964] 2 QB 185中, Diplock LJ將留置權稱為“自助”補救措施,例如“其他原始補救措施,例如消除滋擾,自衛或侵犯侵入者降落的措施”。公平留置權是一種不尋常的財產,通常被認為是Sui Generis

普通法留置權

普通法留置權分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一個特殊的留置權,即更常見的留置權,需要在屬性和所提供的服務之間建立密切的聯繫。只能對與即時交易有關的費用進行特殊留置權;留置權不能將持有的財產用作過去債務的擔保。一般留置權影響著留置權的所有財產,並由Lienee對Lienor的所有債務保證。特殊留置權可以通過合同擴展到一般留置權,這在承運人的情況下通常是這樣做的。普通法留置權僅賦予被動保留權;儘管有些法規也賦予了額外的銷售權力,但沒有普通法出現的銷售權力,並且可以通過合同授予單獨的銷售權。

普通法留置權與所謂的“共同呼喚”密切相符,但與它們沒有共同延伸。

普通法留置權是非常有限的安全利益。除了僅構成被動保留權的事實外,留置權不能轉移;第三方不能斷言,該貨物擁有與原始一方相同的服務所提供的服務;而且,如果動產被投降給了留置權,則留置權將永遠丟失(當事方同意留置權應在留置權的臨時重新分配中倖存下來)。一個非法出售動產的Lienee可能對轉換和投降留置權負責。

公平留置權

在普通法國家,公平留置權引起了獨特而復雜的問題。公平留置權是賦予法律行動賦予的非副言安全權,這與公平指控有效。它與指控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是非自願的。它僅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授予,這是關於土地銷售的最常見(最不明勢);儘管購買者已經佔領了該物業,但未付的供應商以購買價格在土地上具有公平的留置權。它被視為對公平規則的配重,一旦交換合同購買,該規則就賦予了購買者土地上的實益權益。

這是一個猜想的問題,公平留置權超出了未付供應商的留置權。在幾種涉及行動中的選擇的情況下,公平留置權已被認為存在,但尚未與動產有關。澳大利亞法院是最容易接受有關個人財產的公平留置權(參見Hewett v Court (1983)57 ALJR 211),但對案件的審查仍然缺乏有關將要施加公平留置權的原則的清晰度。

  • Re Stucley [1906] 1 CH 67中,信託基金的回歸權益的供應商將權益出售給了受託人,並被認為對主題具有公平的留置權。但是,這是個性化而不是房地產。
  • Barker訴Cox (1876)4 CH D 464中,婚姻和解中包含的財產購買者事先向一名受託人支付了價格,並且被拘留在受託人的投資中具有公平的留置權以購買價格獲得。
  • Langen and Wing訴Bell [1972] CH 685中,董事的服務協議要求他在終止的情況下將其股份分配給公司,並且他將在稍後的年度賬戶可用的日期收取價格;他被認為對轉讓股票有公平的留置權,以確保最終購買價格的支付。
  • 納皮爾勳爵(Lord Napier)和埃特里克(Ettrick)訴亨特(Ettrick v Hunter) [1993] 2 WLR 42中,據認為,賠償保險公司的次要權利有關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資金不當的款項權利是公平的留置權。

但是總的來說,仍然缺乏中央聯繫。

法定留置權和合同留置權

儘管可以說不是這樣的留置權,但其他兩種形式的負擔有時被稱為留置權。

法定留置權

某些法規提供了被動權利,以保留其所有者作為義務的安全性。例如,《 1982年英國民航法》第88條允許機場拘留飛機,以獲取無償機場指控和航空燃料。儘管根據英國破產法,這項權利被視為留置權,但有人認為,這種法定權利實際上不是留置權,而是類似於留置權的權利,儘管可以說這是一種區別而沒有任何區別。

合同留置權

還有人認為,合同的一項協議是,一個一方可以保留另一方的貨物,直到付款不是留置權,因為根據普通法,留置權只能是毫無共識的。但是,根據破產法,即使沒有將這些權利表示為留置權,這些權利也將被視為留置權。

海洋留置權

海事留置權是對船隻的留置權,以確保提供海上服務或因船隻使用而受傷的債權人的索賠。海洋留置權有時被稱為默契假設。根據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海事留置權與其他留置權幾乎沒有共同。

海上留置權被描述為“金鐘法最引人注目的特徵之一”。海上留置權構成了安全利益,這是普通法或公平不明的自然船隻。它純粹是由法律運作而產生的。這是對該財產的索賠,無論是秘密還是不可見,通常優先於法規而不是其他形式的註冊安全權益。儘管特徵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有所不同,但可以描述為:

  1. 特權要求
  2. 在海事財產上,
  3. 為其服務或損害造成的損害,
  4. 從索賠附加的那一刻起
  5. 無條件旅行,
  6. REM行動執行。

命名法

在全世界,留置權有許多不同的類型和細分。並非所有認識留置權概念的法律體系中都存在以下所有留置權。以下是不一定是相互排斥的描述。留置權類型包括:

  • 會計師的留置權-會計師保留客戶論文的權利,直到已付會計師的費用為止。
  • 特工的留置權
  • Adister的留置權- 在阿高斯特(Adister)照顧的動物保證的留置權中,作為費用的安全性。
  • 農業留置權(美國) - 一種法定留置權,通過給賣方一個帶有設備種植的農作物的留置權來保護農業設備的賣方。
  • 建築師的留置權-建築師保留客戶論文的權利,直到支付建築師的費用為止。
  • 附件留置權- 對判決前附件扣押的財產的留置權。
  • 律師的留置權-律師保留委託書的權利,直到支付律師費為止(也稱為指控留置權律師的留置權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保留留置權)。
  • 銀行家的留置權-銀行通過在銀行擁有內奪取客戶的貨幣或財產來滿足客戶成熟債務的權利。
  • 毯子留置權- 留置權賦予留置權的權利有權擁有任何一個或全部的Lienee不動產以支付拖欠貸款。
  • 承運人的留置權- 承運人保留貨物的權利,直到貨物所有者支付運輸費用為止。
  • Choate留置權(美國) - 一個留置權,在該留置權中建立了留置權,財產和貨幣金額,以使留置權得到完善,並且無需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即可執行留置權。
  • 普通法留置權- 根據普通法產生的留置權,而不是根據各方之間的法規公平或協議。
  • 並髮留置權- 同一財產上兩個或多個留置權之一。
  • 完美留置權(美國) - 拒絕新審判動議後產生的判決留置權。
  • 常規留置權(美國) - 當事方之間在法律不會造成留置權的情況下,當事方之間的留置權。
  • 延期留置權(美國) - 一個留置權,僅從未來的日期開始生效。
  • 遣散留置權- 承運人對任何無薪股權指控的貨物的留置權。
  • Dragnet留置權(美國) - 一個留置權,該留置權已擴大,以覆蓋將債務人擴展到同一債權人的任何額外信用。
  • 環境留置權- 財產所有權的費用,安全性或負擔,以確保響應措施,清理或其他修復有害物質或石油產品產生的費用或債務。
  • 公平留置權- 保留的留置權將擴大,以覆蓋將債務人擴展到同一債權人的任何額外信用。
  • 執行留置權- 執行徵收的財產的留置權。
  • 因素的留置權- 通常是法定的留置權。
  • 第一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於同一財產的所有其他負擔。
  • 浮動留置權(美國) - 一個留置權,該留置權範圍涵蓋了債務未償還的債務(在普通法國家,請參見浮動費用)。
  • 裝飾留置權- 對債務人財產的留置權。
  • 一般留置權- 留置權保留者可以將債務人的任何商品保留在留置權持有人的財產中,直到債務人的任何債務(無論是與保留的商品還是其他債務)。因素,保險經紀人,包裝工,股票經紀人和銀行家的留置權通常都是一般留置權。
  • 醫療保健留置權(美國) - 由HMO ,保險公司,醫療集團或獨立執業協會主張的一項法定留置權,反對對責任的人,以及其損害賠償的患者,以收回已支付的款項或索取應付的醫療保健服務的款項(有時稱為醫療保留留置權)。
  • 醫院留置權(美國) -醫院主張的法定留置權,以追回緊急情況以及其他正在進行的醫療和其他服務的費用。
  • 酒店管理員的留置權- 允許客房作為付款的保證金的財產或法定留置權,客人帶入酒店的個人財產(也稱為客棧老闆的留置權)。
  • 試點留置權- 如果撤離相關判決或批准新審判的動議,則可能被擊敗的留置權。
  • 自願留置權- 沒有留置人同意的留置權。
  • 判決留置權- 對判決債務人的非豁免財產施加的留置權。
  • 司法留置權- 通過判決,徵稅,隔離或其他法律或公平程序或程序獲得的留置權。
  • 初級留置權- 一個留置權,是同一財產上另一個留置權的初中或下屬。
  • 房東的留置權- 一個留置權,授權房東抓住房客的財產並出售它以滿足逾期租金。
  • 製造商的留置權- 法定留置權,可確保付款或在生產其他商品時花費的材料的付款。
  • 海上留置權- 請參見上面。
  • 機械師的留置權- 有時也稱為工匠的留置權動產留置權建築留置權勞動者的留置權,在各個司法管轄區。
  • 礦產留置權- 對工作利益的留置權,可確保油田服務公司支出的勞動力或材料的付款。
  • 抵押留置權- 抵押人財產確保抵押的留置權。
  • 市政留置權(美國) - 一家市政公司對財產所有人的留置權,是所有者在公眾改善中的比例份額,專門和單獨使所有者受益。
  • 所有權留置權- 留置權,允許債權人保留債務財產,直到債務償還為止。
  • 第二留置權- 在同一財產上的第一次留置權之後,留置權在下一步。
  • 秘密留置權- 留置權沒有出現記錄,也不是購買者未知的留置權;供應商保留的留置權,並保留第三方,以確保交付後的貨物支付。
  • 律師的留置權-律師從客戶那裡收回其費用的權利。它比常規留置權更廣泛。
  • 特殊留置權- 擁有商品擁有者有權保留特定商品的財產留置權,直到已經支付了與商品有關的債務(也稱為特定留置權)。一般留置權的對立面。
  • 法定留置權- 僅由法規武力引起的留置權。
  • 稅收留置權- 對稅務機關施加的財產和所有財產權利的留置權。
  • Vendee的留置權- 買方對購買土地的留置權,作為償還購買資金的安全性,如果賣方不能或不傳達良好的所有權,則可以執行。
  • 供應商的留置權- 賣方對土地的留置權作為購買價格的安全性(有時稱為無薪供應商的留置權)。
  • 自願留置權- 留置權的留置權。
  • 倉庫的留置權- 用於存放貨物的貨物的留置權(有時稱為倉庫的留置權)。
  • 工人的賠償留置權- 醫療保健提供者主張的法定留置權,以收回緊急情況和正在進行的醫療工作的費用,這通常是針對向患者支付的任何補償福利所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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