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
體罰或身體懲罰是一種旨在給一個人帶來身體痛苦的懲罰。當未成年人(尤其是在家庭和學校環境中)造成它時,其方法可能包括打屁股或划船。當成年人對成年人施加造成的罪行時,可能會對囚犯和奴隸造成構成構成。
自遠古時代以來,大多數文明都進行了對犯罪或傷害的物理懲罰,包括鞭打,品牌甚至肢解。自從啟蒙運動以來,隨著人道主義理想的增長,這種懲罰越來越被西方社會中的不人道視為。到20世紀後期,從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消除了體罰。
在二十一世紀,各種情況下的體罰合法性因管轄區的不同而不同。在國際上,20世紀末和二十一世紀初,人權法在許多情況下都將人權法應用於體罰問題:
- 在家庭中,在家中受到體罰,父母或其他成年監護人對孩子的懲罰是合法的。截至2023年,有65個國家(主要是歐洲和拉丁美洲)禁止這種做法。
- 在許多國家,包括加拿大,肯尼亞,南非,新西蘭和整個歐洲在內的許多國家 /地區禁止了由教師或學校管理員對學生的學校懲罰,例如罐頭或划槳。在美國的某些州和非洲和東南亞的某些國家,它仍然是合法的,即使越來越不常見。
- 作為法院命令的刑事判決的一部分,例如鞭打或罐頭的司法下士懲罰長期以來從大多數歐洲國家消失。截至2021年,它在非洲,亞洲的部分地區,英語加勒比海和南美幾個國家的土著社區中仍然合法。
- 監獄懲罰或紀律處罰是由監獄當局下令或直接由懲教人員對囚犯拘留不當行為的犯人直接進行的,在全球刑事機構長期以來一直是普遍做法。在20世紀,大多數西方文明已被正式禁止,但在當今許多其他國家仍受僱。諸如划槳,腳鞭打或不同形式的鞭毛之類的懲罰一直是監獄內的體罰方法。這也是德國納粹政權的澳大利亞刑事殖民地和監獄營地中的普遍做法。
- 軍事體罰是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的某些情況下允許的。
在許多西方國家,醫療和人權組織反對對兒童的體罰。反對體罰的運動旨在進行法律改革,以禁止對家庭和學校中未成年人的體罰。
歷史
史前
作者賈里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寫道,獵人 - 採集社會傾向於使用幾乎沒有體罰,而農業和工業社會則傾向於逐漸使用更多的體罰。鑽石表明這可能是因為狩獵採集者往往幾乎沒有寶貴的物理財產,而孩子的不當行為不會對他人的財產造成傷害。
曾在帕拉卡揚和ju/'hoansi人民以及一些原住民的澳大利亞人中生活的研究人員寫道,這些文化中沒有受到兒童的身體懲罰。
威爾遜寫道:
關於原始部落中使用身體懲罰的唯一概括可能是沒有共同的程序[...]得出結論,在原始社會中,在原始社會中,體罰很少,不是因為這些人的天生善良,而是因為這與發展為理想的個人個性類型相反。
古代
在西方世界中,成年人傳統上使用了對兒童的體罰。諺語書中甚至建議擊敗兒子作為一種懲罰形式:
那刺穿桿的人,仇恨他的兒子。但是他愛他,把他抓住了。 (諺語13:24)
一個傻瓜的嘴唇引人注目,他的嘴叫做中風。 (諺語18:6)
在有希望的同時,chasten你的兒子,不要讓你的靈魂為他的哭泣而備用。 (諺語19:18)
愚蠢在孩子的心中束縛。但是矯正桿將驅動他。 (諺語22:15)
不遵守孩子的糾正;因為如果您用桿擊敗了他,您就會使他的靈魂從地獄中救出。 (諺語23:13-14)
(注意:學者之間就這裡的鼓勵是對“孩子”或“年輕人”的肉體懲罰。比孩子。)
羅伯特·麥考爾·威爾遜(Robert McCole Wilson)認為,“至少這種態度可能是由於父權制社會對長者維持其權威的願望而產生僅在基督教社區中使用對兒童的身體懲罰是合理的,但下令使用它。這些話被接受了,但很少有例外;只有在過去的200年中奇怪的是,基督對孩子的溫柔(馬克,X)通常被忽略了。
為了維持司法和教育紀律,在埃及,中國,希臘和羅馬實行體罰。毀滅的埃及罪犯被流放到西奈邊境的Tjaru和Rhinocorura ,該地區的名字意味著“切斷的鼻子”。體罰在古代以色列處方,但僅限於40睫毛。在中國,一些罪犯也被毀容,但其他罪犯被紋身。一些州因殘酷地使用這種懲罰而聞名。特別是,斯巴達將它們用作紀律制度的一部分,該制度旨在增加意志力和體力。儘管斯巴達人的例子是極端的,但體罰可能是最常見的懲罰類型。在羅馬帝國中,羅馬公民可以根據法律獲得的最高懲罰是40個“睫毛”或40個“筆劃”,鞭子被施加在後背和肩膀上,或40個睫毛或40個睫毛或筆觸,帶有“ Fasces ”((類似於樺木棒,但由8-10個長度的柳樹而不是樺木組成),該長度用於臀部。這種懲罰可能吸引血液,並且經常在公眾場合造成血液。
Quintilian (c。35 - c。100)表示反對使用體罰。根據威爾遜的說法,“隨後的兩千年中,可能不再有清醒的起訴”。
儘管男孩應受到習俗的接受,但克萊西普斯(Chrysippus)不反對它,我絕不批准。首先,因為這是一種恥辱,並且是適合奴隸的懲罰,實際上(如果您想像年齡的變化很明顯)是一個侮辱。其次,因為,如果一個男孩的性格如此卑鄙,以至於不被責備修改,那麼他將被加強,就像最糟糕的奴隸,甚至是條紋一樣。最後,因為如果一個經常確定他的任務的人與他同在,那將不需要任何懲罰(Quintilian,Orstitutes of Oratory,1856 Edition,i,iii)。
普魯塔克(Plutarch )也在一世紀寫道:
我也斷言,應該通過鼓勵和推理來使兒童受到榮譽習俗,最肯定的是,這肯定不是通過打擊或虐待來實現,因為這肯定是同意的,而是適合奴隸而不是適合自由出生的奴隸;因此,他們對自己的任務變得麻木和顫抖,部分是由於打擊的痛苦,部分是由於退化的。
中世紀
在中世紀的歐洲,拜占庭帝國蒙蔽了罪犯和競爭對手。他們認為皇帝應該是理想的,這意味著這種毀容在概念上使接收者與辦公室失去了資格。 (賈斯汀尼亞人的第二個統治是狹開分子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在其他地方,天主教對人體的態度鼓勵體罰,鞭毛是一種自律的常見手段。這會影響學校在學校的使用,因為在此期間,教育機構與教會緊密相關。然而,體罰並未進行非凡的使用;早在11世紀,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聖安塞爾姆就反對他認為過度使用體懲罰在兒童中的情況。
現代性
從16世紀開始,在體罰中看到了新趨勢。司法懲罰越來越多地變成了公共眼鏡,犯罪分子的公開毆打旨在阻止其他可能的罪犯。同時,早期的教育作家,例如羅傑·阿舍姆(Roger Ascham) ,抱怨兒童受到懲罰的任意方式。
彼得·紐厄爾(Peter Newell)寫道,這一主題上最有影響力的作家可能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 John Locke) ,他的一些關於教育的想法明確批評了體罰在教育中的核心作用。洛克(Locke)的工作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可能有助於影響波蘭立法者在1783年禁止波蘭學校的體罰,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這樣做的國家。
這種思維方式的結果是減少了19世紀在歐洲和北美的體罰。在某些國家,這是受到涉及個人懲罰行為嚴重傷害的醜聞的鼓勵。例如,在英國,有兩個重大案件鼓勵了對懲罰的大眾反對,弗雷德里克·約翰·懷特(Frederick John White)的死亡於1846年在軍隊鞭打後死亡,雷金納德·坎維爾( Reginald Cancellor)死亡,於1860年被他的校長殺害。隨著這些動員的公眾輿論,到19世紀後期,在州立學校使用體罰的程度對英格蘭的許多父母不受歡迎。英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當局提出了更詳細的規則,以在學校,監獄和改革之類的政府機構中造成體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父母對英格蘭紀律過度的抱怨已經降低,並確立了體罰為學校紀律的一種預期形式。
在1870年代,美國的法院否決了丈夫有權“身體責備錯誤的妻子”的普通法原則。在英國,丈夫在1891年同樣刪除了丈夫對妻子處以適當的體罰,以使其“在職責範圍內”。有關更多信息,請參見家庭暴力。
在英國,在20世紀上半葉,使用司法體懲罰下降了,在1948年的《刑事司法法》(Zi&Z2Geo。6。Ch。58。)中完全廢除了這一懲罰。除了在非常嚴重的內部監獄紀律案件中使用,而大多數其他歐洲國家都早些時候廢除了它。同時,在許多學校中,直到1980年代,在英國和美國的使用甘蔗,槳或tawse一直保持司空見慣。在美國南部的農村地區,在其他幾個國家,仍然是:參見學校體罰。
國際條約
人權
與體罰有關的關鍵發展發生在20世紀後期。強調了對禁止體罰的年份特別重要。
- 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歐洲委員會。第3條禁止“不人道或有退化待遇或懲罰”。
- 1978年:歐洲人權法院負責監督其實施,規定了少年違反第3條的司法birch。
- 1985年:少年司法或北京規則,聯合國(聯合國)的標準最低規則。規則17.3:“少年不得受到體罰。”
- 1990年的補充:保護被剝奪自由的少年的規則。規則67:“ ...構成殘酷,不人道或有退化待遇的所有紀律措施均應嚴格禁止,包括體罰……”
- 1990年:預防青少年犯罪指南,《利雅得指南》,聯合國。第21(h)段:教育系統應避免“嚴厲的紀律措施,尤其是體罰”。
- 1966年:聯合國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目前有167個政黨,有74個簽署人。第7條:“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殘酷,不人道或有惡魔的待遇或懲罰……”
- 1992年:監督其實施的人權委員會評論:“禁令必須擴展到體罰……在這方面……第7條保護,特別是兒童,……”
- 1984年:反對酷刑和其他殘酷,不人道或有退化的待遇或懲罰的公約,目前有150個政黨和78個簽署人。
- 1996年:反對酷刑委員會,監督其執行,譴責體罰。
- 1966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盟約,目前有160個政黨和70個簽署國。第13條第1款:“教育應針對人格的全面發展及其尊嚴的意義……”
- 1999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監督其實施,評論:“體罰與國際人權法的基本指導原則不一致……個人的尊嚴。”
- 1961年:歐洲理事會歐洲社會憲章。
- 2001年:歐洲社會權利委員會監督其實施,得出結論:“禁止成年人之間任何形式的身體暴力的社會可以接受成年人遭受兒童遭受身體暴力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
兒童權利
西方世界在20世紀發展的兒童權利概念,但在本世紀中葉之前,通常沒有解決體罰問題。強調了對禁止對兒童的體罰特別重要的年份。
- 1923年:救助兒童創始人的兒童權利宣言。 (5篇文章)。
- 1924年被作為世界兒童福利憲章,國際聯盟(不可執行)。
- 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10篇文章;無約束力)。
- 1989年: 《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54篇文章;約束條約),目前有193個政黨和140個簽署人。第19.1條:“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以保護兒童免受各種形式的身體或精神暴力,傷害或虐待,忽視或疏忽待遇,虐待或剝削……”
- 2006年:兒童權利委員會負責監督其執行,評論:“所有政黨有義務迅速採取行動以禁止和消除所有體罰”。
- 2011年: 有關通信程序的可選協議,允許單個孩子提交有關特定侵犯其權利的投訴。
- 2006年:聯合國大會秘書長獨立專家提出的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研究。
- 2007年:秘書長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的特別代表。
現代用途
法律地位
66個國家,其中大多數在歐洲和拉丁美洲都禁止對兒童進行任何體罰。
最早記錄的試圖禁止國家對兒童進行體罰的嘗試可追溯到1783年。但是,它在1966年在瑞典首次出現在1966年首次出現在瑞典。 1979年的瑞典父母法典寫道:“兒童有權接受護理,安全和良好的成長經歷。應對孩子和個性的尊重對待兒童,並且可能不會受到體罰或任何其他羞辱的待遇。”
截至2021年,在63個國家(包括部分公認的科索沃共和國)和3個成分國家中,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對子女的體罰完全被禁止。
國家 | 年 |
---|---|
瑞典 | 1979 |
芬蘭 | 1983 |
挪威 | 1987 |
奧地利 | 1989 |
賽普勒斯 | 1994 |
丹麥 | 1997 |
波蘭 | 1997 |
拉脫維亞 | 1998 |
德國 | 1998 |
克羅埃西亞 | 1999 |
保加利亞 | 2000 |
以色列 | 2000 |
土庫曼 | 2002 |
冰島 | 2003 |
烏克蘭 | 2004 |
羅馬尼亞 | 2004 |
匈牙利 | 2005 |
希臘 | 2006 |
紐西蘭 | 2007 |
荷蘭 | 2007 |
葡萄牙 | 2007 |
烏拉圭 | 2007 |
委內瑞拉 | 2007 |
西班牙 | 2007 |
多哥 | 2007 |
哥斯大黎加 | 2008 |
摩爾多瓦 | 2008 |
盧森堡 | 2008 |
列支敦斯登 | 2008 |
印度 | 2009 |
突尼西亞 | 2010 |
肯亞 | 2010 |
剛果,共和國 | 2010 |
阿爾巴尼亞 | 2010 |
南蘇丹 | 2011 |
北馬其頓 | 2013 |
Cabo Verde | 2013 |
宏都拉斯 | 2013 |
馬爾他 | 2014 |
巴西 | 2014 |
玻利維亞 | 2014 |
阿根廷 | 2014 |
聖馬利諾 | 2014 |
尼加拉瓜 | 2014 |
愛沙尼亞 | 2014 |
安道爾 | 2014 |
貝南 | 2015 |
愛爾蘭 | 2015 |
秘魯 | 2015 |
蒙古 | 2016 |
蒙特內哥羅 | 2016 |
巴拉圭 | 2016 |
阿魯巴 | 2016 |
斯洛維尼亞 | 2016 |
立陶宛 | 2017 |
尼泊爾 | 2018 |
科索沃 | 2019 |
法國 | 2019 |
南非 | 2019 |
球衣 | 2019 |
喬治亞州 | 2020 |
日本 | 2020 |
塞席爾 | 2020 |
蘇格蘭 | 2020 |
幾內亞 | 2021 |
哥倫比亞 | 2021 |
韓國 | 2021 |
威爾士 | 2022 |
尚比亞 | 2022 |
模里西斯 | 2022 |
有關全球使用和禁止兒童體罰的更詳細概述,請參見下表。
家 | 學校 | 刑法系統 | 替代護理環境 | ||
作為犯罪的句子 | 作為紀律措施 | ||||
禁止 | 67 | 130 | 156 | 117 | 39 |
不禁止 | 131 | 68 | 41 | 77 | 159 |
合法性未知 | – | – | 1 | 4 | – |
家裡的體罰
國內體罰(即父母對孩子的懲罰)通常被稱為“打屁股”,“打smainking”或“拍打”。
從1979年開始從瑞典開始,越來越多的國家/地區都將其取締。在其他一些國家,體罰是合法的,但受到限制(例如,對頭部的吹氣是禁止使用的,可能不會使用工具,只有一定年齡段的兒童範圍可能會打屁股)。
在美國和大多數非洲和亞洲國家的所有州,父母的體罰是合法的。使用某些工具(例如皮帶或槳)也是合法的。
在加拿大,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打屁股(但沒有其他人)是合法的,有一定的限制:孩子必須年齡在2-12歲之間,並且除了開放式,可以使用裸手(腰部,槳,槳,槳)之外,沒有其他實施禁止等)。在訓練孩子時,擊中頭部也是非法的。
在英國(蘇格蘭和威爾士除外),打屁股或打擊是合法的,但不得造成實際傷害的傷害(任何傷害,例如可見的瘀傷,整個皮膚的破裂等)。此外,自2003年10月以來,在蘇格蘭,使用任何工具或在訓練兒童時罷工是非法的,也禁止對3歲以下兒童使用體罰。 2019年,蘇格蘭頒布了對體罰的禁令,該懲罰於2020年生效。威爾士還於2020年頒布了禁令,該禁令於2022年生效。
在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刑法第89條允許體罰。
學校的體罰
在許多國家,學校的體罰已被取締。它通常涉及用實施的臀部或手掌擊中學生(例如藤製拐杖或打屁股槳)。
在學校仍然允許體罰的國家,可能會有限制。例如,從理論上講,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學校罐頭僅適用於男孩。
在印度和許多其他國家,從技術上講,體罰已被法律廢除。但是,在世界許多學校的男孩和女孩中繼續進行體罰。很少研究和研究對體罰的文化看法。一項研究進行了討論,在印度的父母和學生中如何看待體罰。
醫療專業人員敦促結束這種做法,特別注意兒童手受傷的危險。
司法或準司法懲罰
世界上大約33個國家仍保留司法體罰,包括許多前英國領土,例如博茨瓦納,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坦桑尼亞。在新加坡,對於某些特定的罪行,除了監禁期外,男性經常被判處罐頭。 1994年,美國少年邁克爾·P·費伊(Michael P.印度尼西亞的亞齊省也使用了司法罐頭和鞭打。
許多其他具有伊斯蘭法律制度的國家,例如沙特阿拉伯,阿聯酋,卡塔爾,伊朗,文萊,蘇丹,蘇丹和尼日利亞的一些北部各州,僱用司法鞭打。 2020年4月,沙特最高法院終止了其法院制度的鞭打懲罰,並以入獄時間或罰款代替。截至2009年,巴基斯坦的某些地區正在經曆法律和政府的崩潰,導致臨時伊斯蘭法院重新引入體罰。除了體罰外,沙特阿拉伯和伊朗等一些伊斯蘭國家都採用其他種類的身體處罰,例如截肢或肢解。但是,自19世紀以來,“體罰”一詞通常意味著罐裝,鞭毛或巴斯蒂納多,而不是其他類型的身體處罰。
在某些國家 /地區,囚犯仍在實踐腳步( Bastinado )。
效果
根據哈佛大學研究人員領導的一項研究,像打屁股這樣的體罰可能會影響兒童的大腦發育。這些影響與更嚴重的暴力形式相似。
儀式
在英格蘭的部分地區,男孩曾經在“擊敗邊界”的古老傳統下被毆打,使一個男孩在城市或教區邊緣遊行,並用開關或拐杖打屁股以標記邊界。一個著名的“擊敗界限”發生在聖吉爾斯邊界和托特納姆法院路的邊界周圍,現在位於倫敦市中心。標記邊界的實際石頭現在在中心點辦公大樓下方。
在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的某些地方,復活節星期一進行了健康和生育的傳統。男孩和年輕男子將用編織的柳樹樹枝在底部打屁股,鞭打女孩和年輕女性。男人唱歌經文之後,年輕的女人轉過身,男人用鞭子在她的背面猛擊了幾次。
在流行文化中
藝術
- Piero Della Francesca撰寫的鞭毛(C.1455–70)。龐蒂烏斯·彼拉多(Pontius Pilate)看著基督時,基督遭到抨擊。
- 鞭打(1941年),霍拉斯·皮平( Horace Pippin) 。與鞭打柱相關的數字被鞭打了。
電影和電視
請參閱:電影和電視列表,其中包含體罰場景。